《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1]124号》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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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1年12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1]1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土资源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负责修订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前 言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建标[1999]278号,以下简称原指标)进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和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搜集的1万多公里公路、330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510处高速公路服务区及76处停车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和研究,对指标体系、计算模型和方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并进行了多方面对比分析及模拟项目测算。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桥梁工程用地指标、隧道工程用地指标、交叉工程用地指标、沿线设施用地指标和用地指标的调整等九章;以及各级公路设计速度与路基宽度、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术语和符号三个附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切实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增加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规定。
    2.取消了原指标按高、中、低值编列的方式,代之以基本指标和调整系数的方式,以适应不同的使用条件。
    3.增加了更多标准路基宽度的公路用地总体指标和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规定的标准路基宽度一般值全部编列。
    4.在公路用地总体指标中,调整了分项工程内容构成及其含量,提高了桥隧比例;增加了大城市绕城公路、出入口公路及过境公路、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以及荒漠区公路的调整系数;同时,还编制了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变化对总体指标的调整系数。
    5.在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中,增加了分离式路基用地指标、荒漠区及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的调整系数,并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分开编列。
    6.在桥梁工程用地指标中,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适当调整,桥台调整为按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计算,中桥调整为按桥梁工程用地指标计算。
    7.将隧道工程用地指标单独作为一章编列,其指标调整为中长隧道洞口仰坡用地和短隧道用地两部分,取消原指标中隧道进(出)口连接线路段用地指标、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角区路段用地指标,将其改为按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的规定计算。
    8.在交叉工程用地指标中,对原指标笼统的四肢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进行了细化,提出更多的形式,增加了相应的用地指标;根据不同条件编制了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调整系数;对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线用地计算范围进行了界定;增加了天桥、平面交叉工程的用地指标。
    9.在沿线设施用地指标中,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按路段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计算编列;增加了桥隧监控通信站、桥隧养护管理站用地指标;增加了沿线设施合并设置的规定。
    10.对原指标中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根据所属分项工程分列在各章节中,以方便执行。
    11.增加了三个附录,以方便使用和理解条文。
    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并抄送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2号楼,邮政编码:100028),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公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1.0.2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核定和审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1.0.3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除等外公路以外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公路和国防、工矿、农林等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当扩建公路项目采用新建半幅的分离式路基或另择线位新建整幅路基的方案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执行。等外公路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0.4 本建设用地指标分为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总体指标宜用于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分项指标宜用于初步设计阶段,也可用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采用总体指标时,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应按第三章规定计算,并根据不同情况按第九章规定进行调整;采用分项指标时,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应按第四~八章规定计算,并根据不同情况按第九章规定进行调整。

1.0.5 本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面积为水平投影面积。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0.6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征地数量,因地面自然坡度、边角地等因素影响而增加的用地面积,应控制在建设用地预审批复的用地规模的合理幅度内,其幅度值由土地审批主管部门确定。

1.0.7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交通发展需求、合理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等确定。需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经充分论证,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1.0.8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正确处理与农业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

1.0.9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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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总体要求


2.1.1 公路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占地。

2.1.2 公路建设应在满足工程实施、安全运营、管理养护、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积极进行改地、造地、复垦,对建设用地进行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第二节 公路建设前期研究


2.2.1 公路规划阶段,应深入调查、分析、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区域产业布局、交通运输需求的分布和发展、区域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出行需要以及占用土地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路网布局。

2.2.2 公路建设项目立项研究阶段,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现有路网状况和交通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环境、土地、资金等条件,科学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建设规模,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2.3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比选路线走廊带和主要控制点,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尽量减少占地,避让基本农田和经济作物区。

第三节 公路设计


2.3.1 公路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创新理念,提高水平,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优化方案,并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用地。

2.3.2 路线设计应将占用土地数量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路线方案比选,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地、废弃地、劣质地布线,最大限度减少占地,特别是耕地。

2.3.3 路线设计应合理选用平、纵、横技术指标,特别是直接影响占地的车道数、中间带和硬路肩(紧急停车带)宽度等,避免片面追求高标准。

2.3.4 路基设计应严格控制高填深挖路基。当挖方深度大于30m、填方高度大于20m时,应结合占用土地情况进行路桥(隧)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以确定合理的方案。

2.3.5 对必须通过耕地的路段,路基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设置边坡挡土墙、采用节地型排水沟和压缩护坡道、碎落台宽度等可行措施,以减少占地。

2.3.6 路基填挖方应认真勘察、精细计算、合理调配,力求自身利用平衡,减少设置取、弃土场;必须设置取、弃土场时,应与改田、造地、复垦相结合。

2.3.7 需借土填筑路堤时,应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条件下,考虑利用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业废渣及其他建设工程(如河道整治、水库开挖、鱼塘建设等)的废弃土方。

2.3.8 路基排水设施的断面形式和尺寸,应根据公路实际情况,经计算后合理确定,不应采用超过排水能力需要的断面形式和尺寸。

2.3.9 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度提高桥隧比例,以有效减少公路用地。

2.3.10 Ⅰ、Ⅱ类地形区路桥分界临界高度一般不宜超过6m,最高不宜超过10m;Ⅲ类地形区通过耕地路段的路桥分界临界高度最高不宜超过8m,以减少桥台和桥头引道占地。

2.3.11 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桥梁宜选用能够降低上部结构高度的结构类型,以降低桥面高程,从而降低桥台填土高度,减少占地。

2.3.12 隧道设计应遵循“早进洞、晚出洞”原则,减少洞口开挖,避免在洞口形成高边坡和高仰坡,洞口顶部仰坡高度不宜高于20m。

2.3.13 在满足功能、安全和运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应规模适当、布局紧凑,选用合理的形式,以减少占地。

2.3.14 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应根据交通量及其组成确定相应的技术指标,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

2.3.15 高速公路与一级公路交叉所设置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当交通量较小时,左转弯直连或半直连匝道设计速度不宜超过60km/h。建设条件复杂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在保证通行能力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选用较低的技术指标。

2.3.16 Ⅲ类地形区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当交通量不大时,可适当降低环形匝道的设计速度和圆曲线半径,并充分利用地形,采用适当的变异形式,对长匝道或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线,可设置曲线迂回展线。

2.3.17 对于因布局间距需要、连接县级及以下城镇、预测期末交通量小、用地紧张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菱形形式。

2.3.18 服务区的设置应根据交通需求、车型组成、服务需要、路网情况、地形条件等因素,统一规划,合理确定间距、位置和规模,尽量少占耕地,多利用荒山、荒坡地、废弃地;有条件时应与其他设施同址合建。

2.3.19 服务区内设施的布置应因地制宜、力求紧凑,科学分配各功能区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优化设计,提高土地利用率。

2.3.20 收费、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在技术、经济合理,满足运行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宜同址合建。

2.3.21 监控通信、供电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宜共沟架设,并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布置。

第四节 公路施工


2.4.1 在公路施工中,应收集并保存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以用于造地、复垦或恢复植被。取、弃土场的施工防护应符合要求,以防止水土流失。

2.4.2 在满足公路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施工临时用地应严格控制,并根据工程进度统筹安排,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或利用荒地、废弃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对于必须占用耕地的,在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

2.4.3 对取、弃土场或其他地下工程用地,当能恢复使用时,可列为临时用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使用;不能恢复使用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另行计算。

2.4.4 改建、扩建公路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废弃的旧路应尽可能进行造地、复垦。

2.4.5 分期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应结合实施要求,统一规划用地规模,节省用地,避免工程废弃。

第三章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3.0.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连接线的用地面积。

3.0.2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公路公里长度编制计算。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当有隧道工程时)之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公里长度乘以总体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3.0.3 当公路工程项目由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成时,应根据不同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Ⅱ类和Ⅲ类地形区分别编制。当公路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的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5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3.0.5-1~表3.0.5-6的规定。

3.0.6 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6进行调整。

3.0.7 当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实际间距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7进行调整。

3.0.8 对位于大型或特大型城市的绕城公路、城市出入口公路及过境公路的路段,当建设标准为高速或一级公路,且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密集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按系数1.05~1.1进行调整。

表3.0.5-1 Ⅰ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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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桥梁跨径长度比例是桥梁跨径长度占路线总长度的比例。(表3.0.5-2~表3.0.5-6同)

表3.0.5-2 Ⅱ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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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5-3 Ⅲ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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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整体式路基比例和分离式路基比例分别是整体式路基长度和分离式路基长度占路基总长度的比例。

表3.0.5-4 Ⅰ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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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5-5 Ⅱ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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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5-6 Ⅲ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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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6 路基宽度调整指标(hm²/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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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7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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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本章指标中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用地指标按非干线公路编制,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所规定的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分别按系数1.1和1.05进行调整。

3.0.10 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公路,可在Ⅰ类地形区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基础上,高速公路按系数2.1、一级及以下公路按系数1.2对总体指标进行调整。

3.0.11 当公路通过风沙地区时,应根据风沙范围、沙源、风向、风速、沙丘移动规律、植被覆盖等情况,选定防止路基被风沙吹蚀和掩埋的防护措施,并据以确定用地面积。固定或半固定沙丘地段,可按25~30hm2/km增加用地面积;西北地区,一般风沙地段可按10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严重风沙地段可按131hm2/km增加用地面积;华北、东北地区,流动沙丘地段可按55~76hm²/km增加用地面积。

3.0.12 当公路通过雪害地区时,应根据地形、地貌、植被、气候、风向和积雪厚度等情况,结合路线位置、路基高度等因素,在路线一侧或两侧设置防护设施,并确定相应用地面积。防护宽度为距路堑顶或路堤坡脚外30~50m。每侧防护可按2.42~4.42hm²/km增加用地面积;当路线与冬季主导风向垂直,地形开阔、积雪量大,需设置两排防雪栅时,每侧防护可按10.42hm²/km增加用地面积。

3.0.13 当公路通过软土、沼泽、地震、滑坡、崩塌、岩堆、泥石流、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涎流冰地区或需建设防灾设施时,应根据其具体位置或处治措施等,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增加用地面积。

3.0.14 公路工程项目的辅道、支线、连接线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其公路技术等级按本章相应的用地指标另行计算。

3.0.15 当公路工程项目涉及用地界外的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的用地,以及经技术、经济论证必须设置取、弃土场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第四章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4.0.1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包括路基宽度、护坡道、碎落台、排水设施、防护设施、小桥涵和桥梁桥台等的用地面积,其中路基宽度由行车道、中间带(中央分隔带、左侧路缘带)和路肩(硬路肩、土路肩)等部分组成;不包括公路用地界外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以及取、弃土场的用地面积,当公路工程项目涉及这些用地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0.2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项目主线路基、支线路基、连接线路基、桥梁引道及隧道洞口外路基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4.0.3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按路基公里长度编制计算。路基公里长度是扣除大中桥(含特大桥)跨径长度、隧道长度和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长度之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公里长度乘以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路基工程总用地面积。

4.0.4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编制采用的用地宽度,各级公路均按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加1m计算。

4.0.5 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5-1~表4.0.5-6的规定。

4.0.6 高速、一级公路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6-1的规定。
    2.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6-2~表4.0.6-4的规定。

表4.0.5-1 Ⅰ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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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护坡道宽,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按一般情况下不同路基高度所需设置的护坡道宽度取值,并按调查统计分析的不同路基高度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实际公路工程项目应根据其路基高度,按规范尽可能取低限值以节约用地。(表4.0.5-2~表4.0.6-4同)

表4.0.5-2 Ⅱ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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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5-3 Ⅲ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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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5-4 Ⅰ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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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5-5 Ⅱ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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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5-6 Ⅲ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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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6-1 高速、一级公路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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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用地指标为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整体的用地面积,即包括上下行方向两半幅的路基用地面积。
2.表中用地指标按Ⅲ类地形区编制,主要适用于Ⅲ类地形区,其他类地形区可参考使用。

表4.0.6-2 Ⅰ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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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用地指标为半幅路基的用地面积,对于只建设半幅的路段,应直接使用;对于两半幅同时建设的路段,可按其2倍使用。

表4.0.6-3 Ⅱ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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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4.0.6-2的注。

表4.0.6-4 Ⅲ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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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4.0.6-2的注。

    3.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内侧边坡坡脚之间的土地,应尽可能修建一定的设施(如通道)使其连通到路基外侧以便利用,当能够用于公路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时,该范围土地可不计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当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时,则该范围土地可计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单独列表说明。

4.0.7 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可按表4.0.7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7 路基宽度调整指标(hm²/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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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可按表4.0.8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8 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调整指标(hm²/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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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调整指标适用于整体式路基全幅和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半幅用地面积的调整。

4.0.9 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公路,可在Ⅰ类地形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4.0.9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9 荒漠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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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对处于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的路段,当边坡高度、边坡坡率、排水设施尺寸等采用超出公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一般值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可按系数1.05~1.15调整。

4.0.11 设置港湾式应急停车带的路段,可按0.240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设置爬坡车道的路段,可按0.275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设置避险车道的路段,可按0.285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通信管线埋设于路基排水沟外侧的路段,可按0.200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

4.0.12 设置主线辅助车道的路段和主线分、合流的路段,除按本章指标计算标准路基宽度的用地面积外,尚应按实际设计方案计算需增加的用地面积。

4.0.13 当公路通过风沙、雪害地区,需采取防风沙、防雪害等工程措施时,应按实际设计方案计算相应增加的用地面积;对其他特殊条件下的路基,因防护、病害处治等需要增加用地面积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桥梁工程用地指标


5.0.1 桥梁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特大桥、大桥和中桥工程,也适用于独立的桥梁工程。桥梁工程用地指标不包含桥梁两端桥台、桥头引道的用地面积,该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章的规定计算。

5.0.2 桥梁工程用地指标按桥梁上部构造投影面积计算,桥下常水位时水面宽度范围的土地不作为桥梁工程用地。桥梁工程用地面积应按式(5.0.2)计算:

S=B×(L-W)÷10000      (5.0.2)


式中:S——桥梁工程用地面积(hm²);
      B——桥梁上部构造的建筑宽度(m),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包括上下行桥梁之间的中间带宽度;
      L——桥梁跨径长度(m);
      W——桥下常水位时的水面宽度(m),旱桥取值为0。

5.0.3 顺江(河)桥梁用地指标可扣除顺桥方向桥下常水位时水面宽度范围的土地面积。

5.0.4 桥梁工程用地指标中未包含桥头景观工程的用地面积,需要时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隧道工程用地指标


6.0.1 隧道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隧道工程和独立隧道工程,分为中长隧道(含特长隧道)洞口仰坡和短隧道用地指标。中长隧道洞身部分不作为工程用地计算。隧道洞口外路基(整体式路基或分离式路基)的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章的规定计算。

6.0.2 中长隧道洞口仰坡用地指标按每座隧道(两个洞口)计算,一般不应超过表6.0.2的规定。

表6.0.2 中长隧道洞口仰坡用地指标(hm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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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短隧道用地指标按每座隧道计算,一般不应超过表6.0.3的规定。

表6.0.3 短隧道用地指标(hm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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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用地指标包含短隧道洞身和洞口仰坡用地面积。

6.0.4 隧道监控通信及养护管理等设施的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隧道竖井、斜井、风道等设施以及隧道外维修养护道路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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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第一节 互通式立体交叉


7.1.1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以及匝道收费广场等的用地面积。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7.1.2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
    1.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单喇叭形、双喇叭形、半苜蓿叶形、菱形。
    2.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Y形、Ⅰ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Ⅱ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Ⅲ形(含三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Ⅳ形(全部为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Ⅴ形(全苜蓿叶形四肢交叉)。

7.1.3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7.1.3的工程规模编制。

表7.1.3 编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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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三肢交叉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2.表中宽度A指Ⅰ、Ⅱ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7.1.4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1的规定,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2的规定。

表7.1.4-1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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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和双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均不包括由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所围成的三角区用地面积。当需要征用时,单喇叭形可按4.6667~6.6667hm²/座,双喇叭形可按8.6667~12.6667hm²/座增加用地面积。

表7.1.4-2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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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表7.1.5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1.转弯交通量较大,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
    2.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65m;
    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200m;
    4.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表7.1.5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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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当交通量及行车安全需要时可按Ⅰ类地形区指标的1.2~1.5倍调整。


7.1.6 当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表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调整。
    1.匝道同向分岔、合流按照主线分岔、合流设计;
    2.左转弯匝道设计速度大于60km/h;
    3.混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75m;
    4.主线与被交叉公路交叉角度小于70°;
    5.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表7.1.6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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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五肢及五肢以上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可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7.1.8 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参照其中的子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合计值确定;本章指标中未列出的其他形式或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相近形式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及调整系数采用。

7.1.9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中连接主线与被交叉公路的匝道,当其与主线的交叉点至与被交叉公路的交叉点的长度超过550m时,其超出部分的用地应计为公路工程项目连接线的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根据连接线公路技术等级及其所含分项工程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九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单独计列。

7.1.10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主线和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可分别按主线及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1.长度调整按式(7.1.10-1)计算:

SL=(L-L0)×SJ     (7.1.10-1)


式中:SL——长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²);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L0——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长度(km),按表7.1.3查取;
      SJ——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从表4.0.5-1~表4.0.5-6中查取。
    2.宽度调整按式(7.1.10-2)计算:

SW=L×(W-W0)×SJD    (7.1.10-2)


式中:SW——宽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²);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W——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宽度(m);
      W0——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宽度(m),按表7.1.3查取;
      SJD——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宽度调整指标,从表4.0.7中查取。

第二节 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


7.2.1 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适用于主线下穿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天桥用地指标适用于车行天桥,两者均不考虑被交叉公路的技术等级及长度变化。

7.2.2 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2.2的规定。

表7.2.2 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用地指标(hm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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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主线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当被交叉公路需改线时,可采用本节指标计算用地面积,但结果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中的规定计入改移工程用地面积。

第三节 通 道


7.3.1 通道用地指标包括通道进出口两端被交叉道路顺接所需的用地面积,不包括通道范围主线路基的用地面积,适用于汽车通道和机耕通道。

7.3.2 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0.0960hm²/座取值。

第四节 平面交叉


7.4.1 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包括平面交叉设置的附加车道和加铺转角等的用地面积,不包括相交公路路基自身的用地面积。

7.4.2 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4.2的规定。

表7.4.2 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用地指标(hm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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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环形平面交叉的用地由环岛、环形车道及加铺转角等部分的用地组成,应按审查批准的环形平面交叉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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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1 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监控通信设施和养护设施等分类编制。

8.1.2 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场区平面面积编制计算,不包括场区边缘外的填(挖)方边坡、边沟以及与主线连接道路的用地面积,此部分用地面积应按实际设计方案计算。

第二节 收费设施


8.2.1 收费设施用地指标包括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主线收费广场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等用地指标,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广场用地面积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七章第一节中计算。

8.2.2 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的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2.2的规定。

表8.2.2 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指标(hm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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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主线收费广场用地指标按相应路段的交通量及收费车道数确定,不宜超过表8.2.3的规定。

表8.2.3 主线收费广场用地指标(hm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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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路段交通量应采用主线收费广场所在路段的预测第20年交通量。
        2.表中用地指标包含主线收费广场的过渡段用地面积,不含主线路基宽度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3.当实际收费车道数与表中指标编制采用值不同时,应按实际收费车道数调整用地指标。

第三节 服务设施


8.3.1 服务设施分为服务区和停车区。服务区用地指标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维修站和餐饮与小卖部的用地面积;停车区用地指标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长凳的用地面积。

8.3.2 服务区用地指标一般条件(即服务区所在路段按车道数可承载的通常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下的基准值按表8.3.2-1取值。当实际建设的服务区所在路段的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与基准值的编制条件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表8.3.2-2中的系数进行调整。

8.3.3 停车区用地指标一般条件(即停车区所在路段按车道数可承载的通常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下的基准值按表8.3.3-1取值。当实际建设的停车区所在路段的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与基准值的编制条件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表8.3.3-2中的系数进行调整。

表8.3.2-1 服务区用地指标基准值(hm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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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路段交通量应采用服务区所在路段的预测第20年交通量。

表8.3.2-2 服务区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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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3.3-1 停车区用地指标基准值(hm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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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路段交通量应采用停车区所在路段的预测第20年交通量。

表8.3.3-2 停车区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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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服务设施出入口加减速车道用地指标,Ⅰ类地形区一般不宜超过3.4hm²/处,Ⅱ、Ⅲ类地形区一般不宜超过4.0hm²/处。

8.3.5 经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区可与公共汽车停靠站、长途汽车站、物流中心、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站、联合执法站等设施合建。与服务区合建的设施的用地面积应单独计列。

8.3.6 当服务设施需要承担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功能时,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设计方案增加。


第四节 监控通信设施


8.4.1 监控通信设施一般分为省监控通信中心、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路段监控通信站和桥隧监控通信站。

8.4.2 省监控通信中心一般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处,宜与省管理中心合并设置,其用地面积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计算确定。

8.4.3 公路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路段监控通信站和桥隧监控通信站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其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4.3的规定。

表8.4.3 监控通信设施用地指标(hm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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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公路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宜与相关管理设施合并建设。在有条件时宜将多项目的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合并建设。

8.4.5 桥隧监控通信站可多座桥梁或隧道合并设置,或与路段监控通信站合并设置。

第五节 养护设施


8.5.1 养护设施分为养护工区、道班房和桥隧养护管理站。养护工区一般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设置;道班房主要在二、三、四级公路上设置;桥隧养护管理站一般在独立特大桥、隧道或桥梁、隧道群处设置。

8.5.2 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5.2的规定。

表8.5.2 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用地指标(hm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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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桥隧养护管理站的用地指标不宜超过0.5333hm²/处。当需要单独设置桥隧变电站时,其用地指标可按0.0800hm²/处计算。

8.5.4 养护工区可按项目需要分路段设置,有条件时宜多项目合并建设;桥隧养护管理站根据特大桥、隧道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宜与桥隧监控通信站合并设置。

8.5.5 北方积雪冰冻地区的养护设施可考虑取暖、除雪等因素,适当增加不超过15%的面积。

第六节 其 他


8.6.1 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站可按实际功能需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每处不宜超过4hm²

8.6.2 根据有关规定需增加的其他设施,可按实际需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用地面积。

第九章 用地指标的调整


9.0.1 当公路通过软土、沼泽地区,经设计验算及地基加固方案论证,必须设置反压护道时,应按设计增加用地面积。设计文件中应就设置反压护道的必要性及反压护道部分增加的用地面积予以专门叙述。

9.0.2 公路通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的地区,当下卧地基被判定为可液化土,并确定需要加固地基时,应按设计的加固处理范围计算用地面积,其超过公路路基用地指标的部分,应按设计计算数量增加用地面积。

9.0.3 当公路通过滑坡、崩坍、岩堆和泥石流地区时,应按特殊路基整治设计的工程范围增加需要的用地面积,并应在设计文件中专门叙述。

9.0.4 当公路通过多年冻土地区时,应根据冻土的类型、性质及现象等因素,采取保护冻土的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并应结合路面的吸热和散热特性,按照保护冻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增加需要的用地面积,在设计文件中专门叙述。

9.0.5 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二级公路通过强膨胀土或中等膨胀土地段时,应按设计的路基边坡坡度计算所需增加的公路用地宽度,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对通过强膨胀土地段、填土高度小于1m的路床,应换填非膨胀土,尚应计入所需增加的取、弃土场用地。

9.0.6 当公路通过盐渍土地区时,应根据盐渍土的含盐性质、盐渍化程度,当地气象、水文条件,路基填料的土类等因素进行处治设计,并应根据处治范围增加需要的用地面积,在设计文件中专门叙述。

9.0.7 当公路通过涎流冰地段时,应根据地形、气象,涎流冰的水源、类型、规模、危害情况,结合路线位置,确定路基高度及需要设置的防护设施,并增加需要的用地面积,在设计文件中专门叙述。

9.0.8 当公路工程项目需建设防灾设施时,应根据防治的灾害种类、危害情况,结合地形、路线位置,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设计方案增加用地。

9.0.9 当公路工程项目经土、石方合理调配,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利用了可供利用的挖方量后,仍不能满足路基填方需要,必须借土时,宜结合当地的土壤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集中取土。取土场的位置及取土面积应在占用土地表中按各取土场的位置单独计列,并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9.0.10 公路工程项目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经土、石方调配移挖作填后剩余的弃方,应结合当地的地形条件,尽可能选择荒地作为弃土场。弃土场用地应在占用土地表中按各弃土场的位置单独计列,并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9.0.1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指标在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各分项工程的用地面积,可根据工程本身逐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批准的总指标内适当调整。

9.0.12 当公路工程项目涉及用地界外的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和通信线路以及专业管道的用地和拆迁还建补偿用地时,应按实际需要的数量单独计列,并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附录A 各级公路设计速度与路基宽度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的规定,各级公路设计速度、路基宽度一般值及其对应关系见附表A-1、附表A-2。

附表A-1 整体式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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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离式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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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见附表B。

附表B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三大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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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术语和符号


第一节 术 语


    1 Ⅰ类地形区
        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的平原地区。
    2 Ⅱ类地形区
        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为3°~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

    3 Ⅲ类地形区
        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

    4 具干线功能的公路
        过境直通交通量较大,运行速度、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较高,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5 整体式路基
        公路上下行方向两半幅直接相接或中间按规定宽度分隔,两半幅设计高程统一控制、基本处于同一平面的路基。

    6 分离式路基
        公路上下行方向两半幅分离且中间分隔的宽度不固定,两半幅设计高程分别控制、一般不在同一平面的路基。

    7 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
        两半幅之间的边坡以单向边坡形式共用相联的分离式路基。

    8 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
        两半幅之间的边坡不共用、各自独立的分离式路基。

    9 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
        路基边坡高度较小一侧的路基边缘设计高程与坡脚(或坡顶)地面高程之差按路段长度加权计算的平均值。

    10 护坡道宽
        护坡道的水平宽度。在路堤边坡坡底与排水沟之间设置的为保护路堤边坡稳定、防止水流直接冲刷、浸泡边坡的平台称为护坡道。

    11 碎落台宽
        碎落台的水平宽度。在路堑边坡坡底与边沟之间设置的为保护路堑边坡稳定、减少边坡和坡顶碎落物占用路基宽度、保证通行能力和行车安全的平台称为碎落台。

    12 边坡平台宽
        边坡平台的水平宽度。当路基边坡较高、需分级设置时,为了边坡稳定,在分级边坡之间设置的平台称为边坡平台。

    13 边沟顶宽
        路堤排水沟、路堑边沟或截水沟横截面顶口的水平宽度。

    14 用地界宽
        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至用地界的宽度。

    15 桥梁跨径长度
        不包含桥台长度的桥梁长度(桥梁两端桥台前缘之间的桥梁长度)。

    16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高速公路间,或高速公路与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间,或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间的互通式立体立交。

第二节 符 号


    hm²——面积单位,公顷;
    pcu/d——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单位。

本指标用词说明


一、条文中反映严格程度的用词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可”。

二、条文中对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严格程度的写法
    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主要起草人:关昌余 王身高 杜帅 刘颖 杜江涛 覃莉 刘扬洲 杨星 范瀑媚 赵君黎 王永平 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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