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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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structural drawings

GB/T 50105-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5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5-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5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了计算机CAD制图文件、计算机制图图层和计算机制图规则等内容;2 增加了图线等内容;3 增加了混凝土结构文字注写构件配筋的表示方法;4 增加了钢结构施工图一般要求和复杂节点详图的分解索引等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雪光 胡天兵 张凤新 徐浩 李秀川 尹天成 徐海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费麟 徐宇宾 白红卫 石定稷 苗茁 刘杰 王鹏 董静茹 寇九贵 胡纯炀 张同亿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结构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应于工程制图中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专业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测图; 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计算机制图规则和计算机制图图层管理等内容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相关规定。 1.0.5 建筑结构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图线宽度6应按现行国际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有关规定选用。 2.0.2 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选用适当基本线宽度b,再选用相应的线宽。根据表达内容的层次,基本线宽b和线宽比可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2.0.3 建筑结构专业制图应选用表2.0.3所示的图线。 2.0.3.jpg   2.0.3-1.jpg  

2.0.4 在同一张图纸中,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2.0.5 绘图时根据图样的用途,被绘物体的复杂程度,应选用表2.0.5中的常用比例,特殊情况下也可选用可用比例。

 

表2.0.5 比例

图片

常用比例

可用比例

结构平面图

基础平面图

1:50,1:100,1:150

1:60,1:200

圈梁平面图,总图中管沟、地下设施等

1:200,1:500

1:300

详图

1:10,1:20,1:50

1:5,1:30,1:25

 

2.0.6 当构件的纵、横向断面尺寸相差悬殊时,可在同一详图中的纵、横向选用不同的比例绘制。轴线尺寸与构件尺寸也可选用不同的比例绘制:

 

2.0.7 构件的名称可用代号来表示,代号后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该构件的型号或编号,也可为构件的顺序号。构件的顺序号采用不带角标的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常用的构件代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0.8 当采用标准、通用图集中的构件时,应用该图集中的规定代号或型号注写。

 

2.0.9 结构平面图应按图2.0.9—1、图2.0.9—2的规定采用正投影法绘制,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仰视投影绘制。

  2.0.9.jpg  

2.0.10 在结构平面图中,构件应采用轮廓线表示,当能用单线表示清楚时,也可用单线表示。定位轴线应与建筑平面图或总平面图一致,并标注结构标高。

 

2.0.11 在结构平面图中,当若干部分相同时,可只绘制一部分,并用大写的拉丁字母(A、B、C、……)外加细实线圆圈表示相同部分的分类符号。分类符号圆圈直径为8mm或10mm。其他相同部分仅标注分类符号。

 

2.0.12 桁架式结构的几何尺寸图可用单线图表示。杆件的轴线长度尺寸应标注在构件的上方(图2.0.12)。

  2.0.12.jpg

2.0.13 在杆件布置和受力均对称的桁架单线图中,若需要时可在桁架的左半部分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右半部分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反力值;非对称的桁架单线图,可在上方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下方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反力值。竖杆的几何轴线尺寸可标注在左侧,内力值标注在右侧。

 

2.0.14 在结构平面图中索引的剖视详图、断面详图应采用索引符号表示,其编号顺序宜按图2.0.14的规定进行编排,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按顺时针方向从左下角开始编号; 2 内横墙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编号; 3 内纵墙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编号。

2.0.14.jpg  

2.0.15 在结构平面图中的索引位置处,粗实线表示剖切位置,引出线所在一侧应为投射方向。

 

2.0.16 索引符号应由细实线绘制的直径为8mm~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线组成。

 

2.0.17 被索引出的详图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的圆应以直径为14mm的粗实线绘制。圆内的直径线为细实线。

 

2.0.18 被索引的图样与索引位置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按图2.0.18的规定进行编排。

  2.0.18.jpg  

2.0.19 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按图2.0.19的规定进行编排,索引符号和详图符号内的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的图纸编号。

2.0.19.jpg  

2.0.20 构件详图的纵向较长,重复较多时,可用折断线断开,适当省略重复部分。

 

2.0.21 图样的图名和标题栏内的图名应能准确表达图样、图纸构成的内容,做到简练、明确。

 

2.0.22 图纸上所有的文字、数字和符号等,应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清楚正确,避免重叠。

 

2.0.23 图样及说明中的汉字宜采用长仿宋体,图样下的文字高度不宜小于5mm,说明中的文字高度不宜小于3mm。

 

2.0.24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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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混凝土结构

 

3.1 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

3.1.1 普通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预应力钢筋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钢筋网片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3的规定。钢筋的焊接接头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4的规定。 3.1.1-1.jpg   3.1.1-2.jpg   3.1.1-4.jpg   3.1.2.jpg  

3. 1. 3 钢筋、钢丝束及钢筋网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1 钢筋、钢丝束的说明应给出钢筋的代号、直径、数量、间距、编号及所在位置,其说明应沿钢筋的长度标注或标注在相关钢筋的引出线上。 2 钢筋网片的编号应标注在对角线上。网片的数量应与网片的编号标注在一起。 3 钢筋、杆件等编号的直径宜采用5mm~6mm的细实线圆表示,其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写。 注:简单的构件、钢筋种类较少可不编号。

 

3.1.4 钢筋在平面、立面、剖(断)面中的表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在平面图中的配置应按图3.1.4—1所示的方法表示。 当钢筋标注的位置不够时,可采用引出线标注。引出线标注钢筋的斜短划线应为中实线或细实线。 2 当构件布置较简单时,结构平面布置图可与板配筋平面图合并绘制。

  3.1.4-1.jpg  

3 平面图中的钢筋配置较复杂时,可按表3.1.2及图3.1.4—2的方法绘制。 4 钢筋在梁纵、横断面图中的配置,应按图3.1.4—3所示的方法表示。

  3.1.4-2.jpg  

3.1.5 构件配筋图中箍筋的长度尺寸,应指箍筋的里皮尺寸。弯起钢筋的高度尺寸应指钢筋的外皮尺寸(图3.1.5)。

  3.1.5.jpg  

3.2 钢筋的简化表示方法

3.2.1 当构件对称时,采用详图绘制构件中的钢筋网片可按图3.2.1的方法用一半或1/4表示。 3.2.2 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较简单时,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配筋平面图: 1 独立基础宜按图3.2.2a的规定在平面模板图左下角,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 2 其他构件宜按图3.2.2b的规定在某一部位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 3.2.3 对称的混凝土构件,宜按图3.2.3的规定在同一图样中一半表示模板,另一半表示配筋。 3.2.2.jpg   3.2.3.jpg  

3.3 文字注写构件的表示方法

3.3.1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构件的截面和配筋等数值可采用文字注写方式表达。 3.3.2 按结构层绘制的平面布置图中,直接用文字表达各类构件的编号(编号中含有构件的类型代号和顺序号)、断面尺寸、配筋及有关数值。 3.3.3 混凝土柱可采用列表注写和在平面布置图中截面注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表注写应包括柱的编号、各段的起止标高、断面尺寸、配筋、断面形状和箍筋的类型等有关内容。 2 截面注写可在平面布置图中,选择同一编号的柱截面,直接在截面中引出断面尺寸、配筋的具体数值等,并应绘制柱的起止高度表。 3.3.4 混凝土剪力墙可采用列表和截面注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表注写分别在剪力墙柱表、剪力墙身表及剪力墙梁表中,按编号绘制截面配筋图并注写断面尺寸和配筋等。 2 截面注写可在平面布置图中按编号,直接在墙柱、墙身和墙梁上注写断面尺寸、配筋等具体数值的内容。 3.3.5 混凝土梁可采用在平面布置图中的平面注写和截面注写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注写可在梁平面布置图中,分别在不同编号的梁中选择一个,直接注写编号、断面尺寸、跨数、配筋的具体数值和相对高差(无高差可不注写)等内容。 2 截面注写可在平面布置图中,分别在不同编号的梁中选择一个,用剖面号引出截面图形并在其上注写断面尺寸、配筋的具体数值等。 3.3.6 重要构件或较复杂的构件,不宜采用文字注写方式表达构件的截面尺寸和配筋等有关数值,宜采用绘制构件详图的表示方法。 3.3.7 基础、楼梯、地下室结构等其他构件,当采用文字注写方式绘制图纸时,可采用在平面布置图上直接注写有关具体数值,也可采用列表注写的方式。 3.3.8 采用文字注写构件的尺寸、配筋等数值的图样,应绘制相应的节点做法及标准构造详图。

3.4 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表示方法

3.4.1 在混凝土构件上设置预埋件时,可按图3.4.1的规定在平面图或立面图上表示。引出线指向预埋件,并标注预埋件的代号。 3.4.1.jpg  

3.4.2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均设置相同的预埋件时,可按图3.4.2的规定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同时在引出横线上标注预埋件的数量及代号。

  3.4.2.jpg  

3.4.3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设置编号不同的预埋件时,可按图3.4.3的规定引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引出横线上标注正面预埋件代号,引出横线下标注反面预埋件代号。

  3.4.3.jpg  

3.4.4 在构件上设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时,可按图3.4.4的规定在平面或断面图中表示。引出线指向预留(埋)位置,引出横线上方标注预留孔、洞的尺寸,预埋套管的外径。横线下方标注孔、洞(套管)的中心标高或底标高。

  3.4.4.jpg  

.

4 钢 结 构

 

4.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

4.1.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应符合表4.1.1中的规定。 4.1.1.jpg   4.1.1续表.jpg  

4.2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

4.2.1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4.2.1中的规定。 4.2.1.jpg  

4.3 常用焊缝的表示方法

4.3.1 焊接钢构件的焊缝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GB/T 324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项规定。 4.3.2 单面焊缝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的一面时,应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上方(图4.3.2a);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另一面(相对应的那面)时,应按图4.3.2b的规定执行,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下方。 2 表示环绕工作件周围的焊缝时,应按图4.3.2c的规定执行,其围焊焊缝符号为圆圈,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并标注焊角尺寸K。 4.3.2.jpg  

4.3.3 双面焊缝的标注,应在横线的上、下都标注符号和尺寸。上方表示箭头一面的符号和尺寸,下方表示另一面的符号和尺寸(图4.3.3a);当两面的焊缝尺寸相同时,只需在横线上方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图4.3.3b、c、d)。

 

4.3.4 3个和3个以上的焊件相互焊接的焊缝,不得作为双面焊缝标注。其焊缝符号和尺寸应分别标注(图4.3.4)。

 

4.3.5 相互焊接的两个焊件中,当只有一个焊件带坡口时(如单面V形),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带坡口的焊件(图4.3.5)。

 

4.3.6 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当为单面带双边不对称坡口焊缝时,应按图4.3.6的规定,引出线箭头应指向较大坡口的焊件。

 

4.3.7 当焊缝分布不规则时,在标注焊缝符号的同时,可按图4.3.7的规定,宜在焊缝处加中实线(表示可见焊缝),或加细栅线(表示不可见焊缝)。

  4.3.3.jpg  

4.3.8 相同焊缝符号应按下列方法表示: 1 在同一图形上,当焊缝形式、断面尺寸和辅助要求均相同时,应按图4.3.8a的规定,可只选择一处标注焊缝的符号和

  4.3.5.jpg  

尺寸,并加注“相同焊缝符号”,相同焊缝符号为3/4圆弧,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 2 在同一图形上,当有数种相同的焊缝时,宜按图4.3.8b的规定,可将焊缝分类编号标注。在同一类焊缝中可选择一处标注焊缝符号和尺寸。分类编号采用大写的拉丁字母A、B、C。

  4.3.8.jpg  

4.3.9 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的焊件焊缝,应按图4.3.9的规定标注“现场焊缝”符号。现场焊缝符号为涂黑的三角形旗号,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

  4.3.9.jpg  

4.3.10 当需要标注的焊缝能够用文字表述清楚时,也可采用文字表达的方式。

 

4.3.11 建筑钢结构常用焊缝符号及符号尺寸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4.3.11.jpg   4.3.11-1.jpg   4.3.11-2.jpg   4.3.11-3.jpg  

4.4 尺寸标注

4.4.1 两构件的两条很近的重心线,应按图4.4.1的规定在交汇处将其各自向外错开。 4.4.1.jpg  

4.4.2 弯曲构件的尺寸应按图4.4.2的规定沿其弧度的曲线标注弧的轴线长度。

 

4.4.3 切割的板材,应按图4.4.3的规定标注各线段的长度及位置。

  4.4.2.jpg  

4.4.5 节点尺寸,应按图4.4.4、图4.4.5的规定,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各杆件螺栓孔中心或中心距,以及杆件端部至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

 

4.4.6 双型钢组合截面的构件,应按图4.4.6的规定注明缀板的数量及尺寸。引出横线上方标注缀板的数量及缀板的宽度、厚度,引出横线下方标注缀板的长度尺寸。

4.4.5.jpg  

4.5 钢结构制图一般要求

4.5.1 钢结构布置图可采用单线表示法、复线表示法及单线加短构件表示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线表示时,应使用构件重心线(细点划线)定位,构件采用中实线表示;非对称截面应在图中注明截面摆放方式。 2 复线表示时,应使用构件重心线(细点划线)定位,构件使用细实线表示构件外轮廓,细虚线表示腹板或肢板。 3 单线加短构件表示时,应使用构件重心线(细点划线)定位,构件采用中实线表示;短构件使用细实线表示构件外轮廓,细虚线表示腹板或肢板;短构件长度一般为构件实际长度的1/3~1/2。 4 为方便表示,非对称截面可采用外轮廓线定位。 4.5.2 构件断面可采用原位标注或编号后集中标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主要标注内容为梁、水平支撑、栏杆、铺板等平面构件。 2 剖、立面图中主要标注内容为柱、支撑等竖向构件。 4.5.3 构件连接应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如下表示方法: 1 制造图的表示方法,要求有构件详图及节点详图; 2 索引图加节点详图的表示方法; 3 标准图集的方法。

4.6 复杂节点详图的分解索引

4.6.1 从结构平面图或立面图引出的节点详图较为复杂时,可按图4.6.1—2的规定,将图4.6.1—1的复杂节点分解成多个简化的节点详图进行索引。 4.6.1.jpg  

4.6.2 由复杂节点详图分解的多个简化节点详图有部分或全部相同时,可按图4.6.2的规定简化标注索引。

  4.6.2.jpg  

.

5 木 结 构

 

5.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

5.1.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1.1中的规定。 5.1.1.jpg

5.2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

5.2.1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2.1中的规定。 5.2.1.jpg   5.2.1-1.jpg

附录A 常用构件代号

序号

名称

代号

序号

名称

代号

序号

名称

代号

1

B

19

圈梁

QL

37

承台

CT

2

屋面板

WB

20

过梁

GL

38

设备基础

SJ

3

空心板

KB

21

连系梁

LL

39

ZH

4

槽形板

CB

22

基础梁

JL

40

挡土墙

DQ

5

折板

ZB

23

楼梯梁

TL

41

地沟

DG

6

密肋板

MB

24

框架梁

KL

42

柱间支撑

ZC

7

楼梯板

TB

25

框支梁

KZL

43

垂直支撑

CC

8

盖板或沟盖板

GB

26

屋面框架梁

WKL

44

水平支撑

SC

9

档雨板或檐口板

YB

27

檩条

LT

45

T

10

吊车安全走道板

DB

28

屋架

WJ

46

雨篷

YP

11

墙板

QB

29

托架

TJ

47

阳台

YT

12

天沟板

TGB

30

天窗架

CJ

48

梁垫

LD

13

L

31

框架

KJ

49

预埋件

M-

14

屋面梁

WL

32

刚架

GJ

50

天窗墙壁

TD

15

吊车梁

DL

33

支架

ZJ

51

钢筋网

W

16

单轨吊车梁

DDL

34

Z

52

钢筋骨架

G

17

轨道连接

DGL

35

框架柱

KZ

53

基础

J

18

车挡

CD

36

构造柱

GZ

54

暗柱

AZ

注:1 预制混凝土构件、现浇混凝土构件、刚构件和木构件、一般可以采用本附录中的构件代号,在绘图中,除混凝土构件可以不注明材料代号外,其他材料的构件可在构件代号前加注材料代号,并在图纸中加以说明。

2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代号,应在构件代号前加注“Y”,如Y-DL表示预应力混凝土吊车梁。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2 《焊缝符号表示法》GB/T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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