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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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all building raft foundations and box foundations
JGJ 6-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0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月2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勘察;5 地基计算;6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7 施工;8 检测与监测。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筏形与箱形基础稳定性计算方法:2.增加了大面积整体基础的沉降计算和构造要求;3.修订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沉降计算公式;4.修订了筏形与箱形基础底板的冲切、剪切计算方法;5.修订了桩筏、桩箱基础板的设计计算方法;6.修订了筏形与箱形基础整体弯矩的简化计算方法;7.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钱力航 宫剑飞 侯光瑜 裴 捷 王曙光 唐建华 康景文 尤天直 罗赤宇 楼晓明 薛慧立 谭永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许溶烈 李广信 胡庆昌 顾晓鲁 章家驹 武 威 沈保汉 林立岩 陈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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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1367424323.html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环保节能、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施工与监测。

1.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分析整个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使用要求以及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

1.0.4 在进行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施工与监测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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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筏形基础 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2.1.2 箱形基础 box foundation
由底板、顶板、侧墙及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基础。

2.1.3 桩筏基础 piled raft foundation
与群桩连接的筏形基础。

2.1.4 桩箱基础 piled box foundation
与群桩连接的箱形基础。

2.2 符 号


A——甚础底面面积;
A1——上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A2——下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平行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之和;或墙体的厚度;或距形均布荷载宽度;
bw——筏板计算截面单位宽度;
c——土的黏聚力;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帅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c2——垂直于c1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
ccu——土的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黏聚力;
cuu——土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黏聚力;
d ——基础埋置深度;或地下室墙的间距;
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dg——般性勘探孔的深度;
e ——偏心距;
Es——土的压缩模量;
E′s——土的回弹再压缩模量;
Eo——土的变形模量;或静止土压力;
Ea——主动土压力;
Ep——被动土压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h——土与混凝土之间摩擦系数;
ft—— 棍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F1—— 基底摩擦力合力;
F2—— 平行于剪力方向的侧壁摩擦力合力;
Fl—— 冲切力;
G——恒载;
h0—— 扩大部分墙体的竖向有效高度;或筏板的有效高度;
H——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I——截面惯性矩;
Is—— 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
Kr——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
Ks——基床系数;或抗滑移稳定性安全系数;
Kv——基准基床系数;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或基础底所长度;或洞口的净宽;或上部结构弯曲方向的柱距;或矩形均布荷载长度;
l n1——计算板格的短边的净长度;
ln2——计算板格的长边的净长度;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M1——上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2——下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c——倾覆力矩;
Mr——抗倾覆力矩;
MR——杭滑力距;
MS——滑动力矩;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
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
po——准永久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pc——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
pk——基础底面处的平局压力值
pn——扣除底板自重及其上土自重后的基底平均反力设计值;
P——竖向总荷载;
q1——作用在上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2——作用在下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u——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Q——作用在筏形或箱形基础顶面的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载;
s——沉降量;
S——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
um——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
V——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V1——上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2——下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s——距内筒、柱或墙边缘l处,由基底反力平均值产生的剪力设计值;
W——基础底面的抵抗距;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a——附加应力系数;
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a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传递的分配系数;
a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传递的分配系数;
β——沉降计算深度调整系数;或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
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hs—— 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
γ——土的重度;
ζa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η ——基础沉降计算修正系数;或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响系数;
μ——剪力分配系数;
τ——剪应力;
φ——土的内摩擦角;
φcu——土的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φuu——土的不固结不排水二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

3.0.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对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3.0.4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而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计算。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地下室外墙上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进行基础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或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3.0.5 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SK应用下式表示:

SK=SGK+SQ1Kc2SQ2K+···+φciSQiK (3.0.5-1)

式中: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φ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2 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值SK应用下式表示:

SK=SGKq1SQ1Kq2SQ2K···+φqiSQiK (3.0.5-2)

式中:φqi——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S,应用下式表达:

S=γGSGKQ1SQ1KQ2φc2SQ2K···+γQiφciSQiK (3.0.5-3)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3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s按下式确定:

S=1.35SK≤R (3.0.5-4)

式中: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K——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3.0.6 从基础施工阶段至竣工后建筑物沉降稳定以前,应对地基变形及基础工作状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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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基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前,应通过工程勘察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并应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1.2 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对于复杂场地、复杂地基以及特殊土地基,尚应根据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或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对重大及特殊工程,或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3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建筑和结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及地下室的平面图、剖面图、地下室设计深度,荷载情况、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及支护结构形式等。


4.1.4 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建筑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2 应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均匀性和承载力;
3 应查明埋藏的古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埋藏物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4 应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判定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对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6 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评价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建议;
7 对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变形计算所需的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8 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的建议和分析地下水控制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并提供有关的技术参数;
9 对基坑工程应提出放坡开挖、坑壁支护、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方案和建议,并提出基坑稳定计算所需参数;
10 对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整治潜在的不稳定边坡措施的建议。

4.1.5 当工程需要时,应在专项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基础埋探、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抗浮设计水的建议。

4.1.6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勘探要求


4.2.1 在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的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体形、荷载分布和地层的复杂程度,并能满足对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结构和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的要求。

4.2.2 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为15m~35m,地层变化复杂时取低值。
2 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并宜在建筑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增加勘探点。
3 对单桩承载力较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在每个柱下设置一个勘探点。
4 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勘察点的布置和数呈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5 对于基坑支护工程,勘探点应均匀布置在基坑周边。在软土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勘探点宜布置在从基坑边到不小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内。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6 单幢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2个。

4.2.3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g=d+agβb (4.2.3-1)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m);
          d——基础埋置深度(m);
          ag——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土层的类别按表4.2.3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设计等级为甲级以外的高层建筑可取1.0;
          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计算;对形状不规则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计算。

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c=d+acβb (4.2.3-2)

式中: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ac——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压缩层土类按表4.2.3取值。


表4.2.3 经验系数ac、ag

经验系数土类

岩土类别

碎石土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软土

ac

0.5~0.7

0.7~0.9

0.9~1.2

1.0~1.5

1.5~2.0

ag

0.3~0.4

0.4~0.5

0.5~0.7

0.6~0.9

1.0~1.5

注:1 表中范围值对同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 在软土地区,取值时应考虑基础宽度,当b>60m时取小值;b≤20m时取大值。

3 抗震设防区的勘探孔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 桩筏和桩箱基础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的压缩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倍桩身设计直径的深度,且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3m;对于大直径桩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5m;当钻至预计深度遇到软弱上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
5 当需要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小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察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6 当需对土的湿陷性、膨胀性、地震液化、场地覆盖层厚度、地下水渗透性等进行特殊评价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4.2.4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2~2/3,对于单幢建筑不应少于3个;
2 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6件,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4.3 室内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


4.3.1 室内压缩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应取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进行计算,当需分析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加卸荷的应力状态。

4.3.2 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施工速率、地层排水条件确定,宜采用不固结不排水剪试验或快剪试验。

4.3.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宜通过平板载荷试验取得。

4.3.4 在查明黏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及变形特征时,宜进行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和旁压试验。

4.3.5 确定粉土和砂土的密实度或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时,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4.3.6 在查明碎石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时,宜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

4.3.7 当抗震设计需要提供相关参数时,应进行波速试验。

4.3.8 当设计需要地基土的基床系数时,应进行基床系数载荷试验。基床系数载荷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3.9 对重要建筑、地质条件复杂、特殊土、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场地,宜采用两种以上原位测试方法,通过对比试验确定岩土参数。

4.3.10 大直径桩的桩端阻力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的规定,通过深层荷载试验确定。

4.4 地 下 水


4.4.1 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需要,查明下列水文地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1 地下水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及岩性特征;
3 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下水的影响等区域性资料;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常年水位变化幅度或水位变化趋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6 当场地内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7 当地下水可能对地基或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根据地基基础形式或基坑支护方案对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8 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并存在基础抗浮问题时,应提出与建筑物抗浮有关的建议;
9 应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措施的建议。

4.4.2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或对重大及特殊工程,除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外。对缺少地下水位相关资料的地区尚宜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4.4.3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采用抽水试验,渗水试验或注水试验等试验获得。

4.4.4 在评价地下水对丁程及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对基础及建筑物的上浮作用;
2 地下水位变化对地基变形和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3 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4 地下水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不同排水条件下静水压力和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的影响;
6 施工期间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地基、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4.4.5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等特殊地基,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4.4.6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降水深度应在基坑底面0.5m以下;
2 应防止细颗粒土在降水过程中流失;
3 应防止承压水引起的基坑底部突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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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基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当基础埋深不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要求或地基土层不均匀时应进行基础的抗滑移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及地基的整体稳定性验算。

5.1.2 当多幢新建相邻高层建筑的基础距离较近时,应分析各高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影响。当新建高层建筑的基础和既有建筑的基础距离较近时,应分析新旧建筑的相互影响,验算新旧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地基稳定性。

5.1.3 对单幢建筑物,在地基均匀的条件下,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规定:

e≤0.1(W/A) (5.1.3)

式中:W——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³);
           A——基础底面积(㎡)。

5.1.4 大面积整体基础上的建筑宜均匀对称布置。当整体基础面积较大且其上建筑数量较多时,可将整体基础按单幢建筑的影响范围分块,每幢建筑的影响范围可根据荷载情况、基础刚度、地下结构及裙房刚度、沉降后浇带的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幢建筑竖向永久荷载重心宜与影响范围内的基底平面形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宜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1.5 下列桩筏与桩箱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桩端为非深厚坚硬土层的桩筏、桩箱基础;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桩筏、桩箱基础;
3 摩擦型桩的桩筏、桩箱基础。

5.1.6 对于地质条件不复杂、荷载较均匀、沉降无特殊要求的端承型桩筏、桩箱基础,当有可靠地区经验时,可不进行沉降计算。

5.1.7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整体倾斜值,可根据荷载偏心、地基的不均匀性、相邻荷载的影响和地区经验进行计算。

5.2 基础埋置深度


5.2.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6 抗震要求。

5.2.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5.2.3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筏与桩箱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5.3 承载力计算


5.3.1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1 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a   (5.3.1-1)

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式(5.3.1-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ax≤1.2fa (5.3.1-2)

式中: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3 对于非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除应符合式(5.3.1-1)、式(5.3.1-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in≥0 (5.3.1-3)

式中:pkmin——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而边缘的最小压力值(kPa)。

5.3.2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 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k+Gk)/A (5.3.2-1)

式中:F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之和,在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部分,应扣除水的浮力(kN);
          A——基础底面面积(㎡)。

2 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

pkmax=[(Fk+Gk)/A ]+Mk/W (5.3.2-2)
pkmin=[(Fk+Gk)/A ]-Mk/W (5.3.2-3)

式中:M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W——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³)。

5.3.3 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除应符合第5.3.1条的要求外,尚应按下列公式验算地基抗震承载力:

pkE≤faE (5.3.3-1)
pmax≤1.2faE (5.3.3-2)
faE afa(5.3.3-3)

式中:pkE——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pmax——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kPa);
          ζ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5.3.3确定。
在地震作用下,对于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对于其他建筑,当基础底面边缘出现零应力时,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表5.1.3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ζa

岩土名称和性状

ζa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fak≤30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kPa≤fak<30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100kPa≤fak<15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土

1.1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填土

1.0

注:fak为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


5.3.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或按理论公式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

5.3.5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


5.4 变形计算


5.4.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地区经验确定,当无地区经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4.2 当采用土的压缩模量计算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s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s1+s2 (5.4.2-1)

式中:S——最终沉降量(mm);
           s1——基坑底面以下地基土回弹再压缩引起的沉降量(mm);
           s2——由基底附加压力引起的沉降量(mm);
           ψ′——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无经验时取ψ′=1;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按地区经验采用;当缺乏地区经验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pc——相当于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的基底压力(kPa),计算时地下水位以下部分取土的浮重度(kN/m³);
           po——准永久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E′si、Es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回弹再压缩模量和压缩模量(MPa),按本规范第4.3.1条试验要求取值;
           m——基础底面以下回弹影响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地基土层数;
           n——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地基土层数;
           zi、zi-1——基础底面至第i层、第i一1层底面的距离(m);
           aia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第i—1层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技本规范附录B采用。
式(5.4.2-2)中的沉降计算深度应拉地区经验确定,当无地区经验时可取基坑开挖深度;式(5.4.2-3)中的沉降计算深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

5.4.3 当采用土的变形模量计算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s时,应按下式计算:

(5.4.3)

式中:pk——长期效应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标准值(kPa);
          b——基础底面宽度(m);
          δiδi-1——与基础长宽比L/b及基础底面至第i层土和第i—1层土底面的距离深度z有关的无因次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确定;
          Eo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变形模量(MPa),通过试验或按地区经验确定;
          η——沉降计算修正系数,可按表5.4.3确定。


表5.4.3 修正系数η

m=2zn/b

0<m≤0.5

0.5<m≤1

1<m≤2

2<m≤3

3<m≤5

5<m≤∞

η

1.00

0.95

0.90

0.80

0.75

0.70


5.4.4 按式(5.4.3)进行沉降计算时,沉降计算深度zn宜按下式计算:


zn=(zm+ζb)β (5.4.4)

式中:zm——与基础长宽比有关的经验值(m),可按表5.4.4-1确定;
          ζ——折减系数,可按表5.4.4-1确定;
          β——调整系数,可按表5.4.4-2确定。


表5.4.4-1 zm值和折减系数ζ

L/b

≤1

2

3

4

≥5

zm

11.6

12.4

12.5

12.7

13.2

ζ

0.42

0.49

0.53

0.60

1.00


表5.4.4-2 调整系数β

土类

碎石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软土

β

0.30

0.50

0.60

0.75

1.00


5.4.5 带裙房高层建筑的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的沉降宜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的方法进行计算。

5.4.6 对于多幢建筑下的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可根据每幢建筑及其影响范围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的方法分别进行沉降计算,并可按变形叠加原理计算整体筏形基础的沉降。


5.5 稳定性计算


5.5.1 高层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风荷载或其他水平荷载时。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抗滑移稳定性(图5.5.1 )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KsQ≤F1+F2+(Ep-Ea)l ( 5.5.1 )

式中:F1——基底摩擦力合力(kN);
          F2——平行于剪力方向的侧壁摩擦力合力(kN);
          Ea、Ep——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地下结构外墙面单位长度上主动土压力合力、被动土压力合力(kN/m);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m);
          Q——作用在基础顶面的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载(kN)。风荷载、地震作用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其他水平荷载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确定;
          Ks——抗滑移稳定性安全系数,取1.3。


图5.5.1 抗滑移稳定性验算示意
5.5.2 高层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风荷载、其他水平荷载或偏心竖向荷载时,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抗倾覆稳定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KrMc≤Mr (5.5.2)

式中:Mr——抗倾覆力矩(kN·m);
          Mc——倾覆力矩(kN·m);
          Kr——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取1.5。

5.5.3 当地基内存在软弱土层或地基土质不均匀时,应采用极限平衡理论的圆弧滑动面法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其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杭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规定:

KMs≤MR (5.5.3)

式中:MR——杭滑力矩(kN·m);
          Ms——滑动力矩(kN·m);
          K——整体稳定性安全系数,取1.2。

5.5.4 当建筑物地下室的一部分成全部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抗浮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F′k+Gk ≥KfFf (5.5.4)

式中:F′k——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永久荷载(kN);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之和(kN);
          Ff——水浮力(kN),在建筑物使用阶段按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应的最高水位计算;在施工阶段,按分析地质状况、施工季节、施工方法、施工荷载等因素后确定的水位计算;
          Kf——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和确定水位时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取1.0~1.1。


.

6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布置、地下结构底层平面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本规范第5章有关规定确定,当需要扩大底板面积时。宜优先扩大基础的宽度。当采用整体扩大箱形基础方案时,扩大部分的墙体应与箱形基础的内墙或外墙连通成整体,且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深度。与内墙连通的箱形基础扩大部分墙体可视为由箱基内、外墙伸出的悬挑梁,扩大部分悬挑墙体根部的竖向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规定:

V≤0.2fcbh0(6.1.1)

式中:V——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kPa);
           b——扩大部分墙体的厚度(m);
           h0——扩大部分墙体的竖向有效高度(m)。
当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深度时,箱基基底反力及内力应按弹性地基理论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时应根据土层情况和地区经验选用地基模型和参数。

6.1.2 筏形与箱形基础地下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回填时应先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并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6.1.3 当地下室的四周外墙与土层紧密接触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上部结构为剪力墙结构,地下室为单层或多层箱形基础地下室,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2 上部结构为框架、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时:
1)地下室为单层箱形基础,箱形基础的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6.1.3(a)]
2)对采用筏形基础的单层或多层地下室以及采用箱形基础的多层地下室,当地下一层的结构侧向刚度KB大于或等于与其相连的上部结构底层楼层侧向刚度KF的1.5倍时,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可作为的结构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6.1.3(b)、(c)];</kn);

(a)地下室为箱基、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固部位



(b)采用筏基或箱基的多层地下室,KB ≥1.5KF,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固部位

(c)采用筏基的单层地下室,KB ≥1.5KF,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固部位
图6.1.3 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示意
1—嵌固部位:地下室顶板;2 —室外地坪;3—嵌固部位;地下一层顶板;4—地下二层(或地下二层为箱基);5一筏基;
6—地下室为箱基; 7一地下一层;8一单层地下室


3)对大底盘整体筏形基础,当地下室内、外墙与主体结构墙体之间的距离符合表6.1.3要求时,地下一层的结构侧向刚度可计入该范围内的地下室内、外墙刚度,但此范围内的侧向刚度不能重复使用于相邻塔楼,当KB小于1.5KF时,建筑物的嵌固部位可设在筏形基础或箱形基础的顶部,结构整体计算分析时宜考虑基底土和基侧土的阻抗,可在地下室与周围土层之间设置适当的弹簧和阻尼器来模拟。


表6.1.3 地下室墙与主体结构墙之间的最大间距d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度,7度

8度

9度

d≤50m

d≤40m

d≤30m

d≤20m



6.1.4 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能保证将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或水平力传递到地下室抗侧力构件上,沿地下室外墙和内墙边缘的板面不应有大洞口;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应采用梁板式楼盖,板厚不应小于180mm,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楼面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6.1.5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结构嵌固在基础顶面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亦应从地面算起,并将底部加强部位延伸至基础顶面。

6.1.6 当四周与土体紧密接触带地下室外墙的整体式筏形和箱形基础建于Ⅲ、Ⅳ类场地时,按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和倾覆力矩可根据结构刚度、埋置深度、场地类别、土质情况、抗震设防烈度以及工程经验折减。

6.1.7 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6.1.8 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表6.1.8表选用。对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置架空排水层。


6.1.8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

埋置深度d(m)

设计抗渗等级

埋置深度d(m)

设计抗渗等级

d<10

P6

20≤d<30

P10

10≤d<20

P8

30≤d

P12


6.2 筏形基础


6.2.1 平板式筏形基础和梁板式筏形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地基上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使用要求以及施工等条件确定。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宜采用平板式筏形基础。

6.2.2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除应符合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验算时应计入作用在冲切临界截画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筏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500mm。对基础的边柱和角柱进行冲切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来以1.1和1.2的增大系数。距柱边h0/2处冲切临界截面(图6.2.2 )的最大剪应力τmax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图6.2.2 内柱冲切临界截面示意
1—柱; 2—筏板



(6.2.2-1)

τmax≤0.7(0.4+1.2/βshpft (6.2.2-2)

(6.2.2-3)

式中:Fl——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冲切力(kN),对内柱取轴力设计值与筏板冲切破坏锥体内的基底反力设计值之差;对基础的边柱和角柱,取轴力设计值与筏板冲切临界截面范内的基底反力设计值之差;
计算基底反力值时应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um——距柱边缘不小于h0/2处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m),按本规范附录D计算;
          h0——筏板的有效高度(m);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kN·m);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m),按本规范附录D计算;
          Is——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m4),按本规范附录D计算;
          β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当βs<2时,βs取2;当βs>4时,βs取4;
          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800mm时,取βhp=1.0;当h≥2000mm时,取βhp=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m),按本规范附录D计算;
          c2——垂直于c1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m),按本规范 附录D计算;
          a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传递的分配系数。
当柱荷载较大,等厚度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筏板上面增设柱墩或在筏板下局部增加板厚或采用抗冲切钢筋等提高受冲切承载能力。

6.2.3 平板式筏基在内筒下的受冲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F1/umh0≤0.7βhpft/η (6.2.3-1)

式中:F1——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内筒所承受的轴力设计值与内筒下筏板冲切破坏锥体内的基底反力设计值之差(kN)。计算基底反力值时应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um——距内筒外表面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m)(图6.2.3);



图6.2.3 筏板受内筒冲切的临界截面位置

          h0——距内筒外表面h0/2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m);
          η——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响系数,取1.25。
当需要考虑内筒根部弯矩的影响时,距内筒外表面h0/2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可按本规范式(6.2.2-1)计算,此时最大剪应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τmax≤0.7βhpft/η (6.2.2-2)

6.2.4 平板式筏基除应符合受冲切承载力的规定外,尚应按下列公式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h0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Vs≤0.7βhsftbwh0 (6.2.4-1)

βhs=(800/h0)1/4 (6.2.4-2)

式中:Vs ——距内筒或柱边缘h0处,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筏板单位宽度剪力设计值(kN);
          βhs——受剪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0<800mm时,取h0=800mm;当h0>2000mm时,取h0=2000mm;其间按内插法取值;
          bw——筏板计算截面单位宽度(m);
          h0——距内筒或柱边缘h0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m);
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截面受剪承载力。

6.2.5 梁板式筏基底板的厚度应符合受弯、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不应小于400mm;板厚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尚不应小于1/14。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不宜小于1/6。

6.2.6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应符合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验算柱边缘处或梁柱连接面八字角边缘处基础梁斜截面受剪承载力。

6.2.7 梁板式筏形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形基础底板的顶面应符合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

6.2.8 地下室底层柱、剪力墙与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连接的构造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交叉基础梁的宽度小于柱截面的边长时,交叉基础梁连接处宜设置八字角,柱角和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0mm[图6.2.8(a)];


图6.2.8 地下室底层柱和剪力墙与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连接构造
1—基础梁;2—柱;3—墙

2 当单向基础梁与柱连接、且柱截面的边长大于400mm时,可按图6.2.8(b)、图6.2.8(c)采用,柱角和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0mm;当柱截面的边长小于或等于400mm时,可按图6.2.8(d)采用;
3 当基础梁与剪力墙连接时,基础梁边至剪力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0mm[图6.2.8(e)]。

6.2.9 筏形基础地下室的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钢筋不宜采用光面圆钢筋。钢筋配置量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考虑变形、抗裂及外墙防渗等要求。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竖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当筏板的厚度大于2000mm时,宜在板厚中间部位设置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300mm的双向钢筋。

6.2.10 当地基土比较均匀、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无软弱土层或可液化土层, 上部结构刚度较好,柱网和荷载较均匀、相邻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不超过20%,且平板式筏基板的厚跨比或梁板式筏基粱的高跨比不小于1/6时,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底板局部弯曲作用,计算筏形基础的内力时,基底反力可按直线分布,并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筏基内力可按弹性地基梁板等理论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时应根据土层情况和地区经验选用地基模型和参数。

6.2.11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嵌固端处的框架结构底层柱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与其抗震等级相对应的增大系数。

6.2.12 当梁板式筏基的基底反力按直线分布计算时,其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的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增大系数。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基础梁和底板的顶部跨中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纵横方向的底部支座钢筋尚应有1/3贯通全跨。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6.2.13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分别进行内力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下板带中在柱宽及其两侧各0.5倍板厚且不大干1/4板跨的有效宽度范围内,其钢筋配置量不应小于柱下板带钢筋的一半,且应能承受部分不平衡弯矩amMunb,Munb为作用在冲切临界面重心上的部分不平衡弯矩,am可按下式计算:

am=1-as (6.2.13)

式中:a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传递的分配系数;
          as——按本规范式(6.2.2-3)计算。
2 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筏板的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1/3贯通全跨,顶部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有抗震设防要求,平板式筏基的顶面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计算柱下板带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时,柱根内力应考虑乘以与其抗震等级相应的增大系数。

6.2.14 带裙房高层建筑筏形基础的沉降缝和后浇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埋深,其值不应小于2m;地面以下沉降缝的缝隙应用粗砂填实:图[6.2.14(a)]。
2 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置沉降缝时,宜在裙房一侧设置用于控制沉降差的后浇带。当高层建筑基础面积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后浇带宜设在与高层建筑相邻裙房的第一跨内。当需要满足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降低高层建筑沉降量,减小高层建筑与裙房间的沉降差而增大高层建筑基础面积时,后浇带可设在距主楼边柱的第二跨内,此时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土质应较均匀;
2)裙房结构刚度较好且基础以上的地下室和裙房结构层数不应少于两层;
3)后浇带一侧与主楼连接的裙房基础底板厚度应与高层建筑的基础底板厚度相同:图[6.2.14(b)]。


(a) 6.jpg

(b)
图6.2.14 后浇带(沉降缝)示意
1—高层;2—室外地坪以下用粗砂填实;3—后浇带;4—裙房及地下室

根据沉降实测值和计算值确定的后期沉降差满足设计要求后,后浇带混凝土方可进行浇筑。
3 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沉降缝和后浇带时。高层建筑及与其紧邻一跨裙房的筏板应采用相同厚度,裙房筏板的厚度宜从第二跨裙房开始逐渐变化,应同时满足主、裙楼基础整体性和基础板的变形要求;应进行地基变形和基础内力的验算,验算时应分析地基与结构间变形的相互影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有不利影响的差异沉降。

6.2.15 在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有多幢高层和低层建筑时,筏基的结构计算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土的共同作用。筏基可采用弹性地基梁板的理论进行整体计算;也可按各建筑物的有效影响区域将筏基划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计算,计算时应考虑各单元的相互影响和交界处的变形协调条件。

6.2.16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下的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其主楼下筏板的整体挠曲值不应大于0.5‰,主楼与相邻的裙房柱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跨度的1‰。

6.2.17 在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有多幢高层和低层建筑时,各建筑物的筏板厚度应各自满足冲切及剪切要求。

6.2.18 在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设置后浇带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2.14条以及第7.4节的规定。


6.3 箱形基础


6.3.1 箱形基础的内、外墙应沿上部结构柱网和剪力墙纵横均匀布置,当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剪结构时,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基水平投影面积的1/12;当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4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水平投影面积的1/18。在计算墙体水平截面面积时,可不扣除洞口部分。

6.3.2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不宜小于箱形基础长度(不包括底板悬挑部分)的1/20,且不宜小于3m。

6.3.3 高层建筑同一结构单元内,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宜一致。且不得局部采用箱形基础。

6.3.4 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00mm,且板厚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不应小于1/14。底板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图6.3.4)。当底板区格为矩形双向板时,底板的截面有效高度h0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pn——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自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基底平均净反力设计值(kPa);基底反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E选用;
           ln1、ln2——计算板格的短边和长边的净长度(m);
           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按本规范第6.2.2条确定。

图6.3.4 底板的冲切计算示意
1—冲切破坏锥体的斜截面;2—墙;3—底板


6.3.5 箱形基础的底板应满足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的要求。当底板板格为矩形双向板时,其斜截面受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Vs≤0.7βhsft(ln2-2h0)h0 (6.3.5)

式中:Vs——距强边缘h0处,作用在图6.3.5阴影部分面积上的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自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基地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剪力设计值(kN);
           βhs——受剪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按本规范式(6.2.4-2)确定。
当底板板格为单向板时,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本规范式(6.2.4-1)计算,其中Vs,为支座边缘处由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剪力设计值。


图6.3 .5 Vs计算方法的示意

6.3.6 箱形基础的墙身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竖向和水平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墙顶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的通长构造钢筋。

6.3.7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方向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平、立面布置较规则的剪力墙、框架、框架—剪力墙体系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按局部弯曲计算,计算时地基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顶、底板钢筋配置量除满足局部弯曲的计算要求外,跨中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支座钢筋尚应有1/4贯通全跨,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6.3.8 对不符合本规范第6.3.7条要求的箱形基础,应同时计算局部弯曲及整体弯曲作用。计算整体弯曲时应采用上部结构、箱形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的分析方法;底板局部弯曲产生的弯矩应乘以0.8折减系数;箱形基础的自重应按均布荷载处理;基底反力可按本规范附录正确定。对等柱距或柱距相差不大干20%的框架结构,箱形基础整体弯矩的简化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
在箱形基础顶、底板配筋时,应综合考虑承受整体弯曲的钢筋与局部弯曲的钢筋的配置部位,使截面各部位的钢筋能充分发挥作用。

6.3.9 当地下室箱形基础的墙体面积率不能满足本规范第6.3.1条要求时,箱形基础的内力可按截条法,或其他有效计算方法确定。

6.3.10 箱形基础的内、外墙,除与上部剪力墙连接者外,各片墙的墙身的竖向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范式(6.1.1)要求。
计算各片墙竖向剪力设计值时,可按地基反力系数表确定的地基反力按基础底板等角分线与板中分线所围区域传给对应的纵横基础墙(图6.3.10),并假设底层柱为支点,按连续梁计算基础墙上各点竖向剪力。对不符合本规范第6.3.1条和第6.3.7条要求的箱形基础,尚应考虑整体弯曲的影响。



图6.3.10 计算墙竖向剪力时地基反力分配图

6.3.11 箱基上的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部位,洞边至上层柱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2m,洞口上过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5,洞口面积不宜大于柱距与箱形基础全高乘积的1/6。
墙体洞口周围应设置加强钢筋,洞口四周附加钢筋面积不应小于洞口内被切断钢筋面积的一半,且不应少于两根直径为14mm的钢筋,此钢筋应从洞口边缘处延长40倍钢筋直径。

6.3.12 单层箱基洞口上、下过梁的受剪截面应分别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当hi/b≤4时

Vi≤0.25fcAi(i=1,为上过梁;i=2,为下过梁)(6.3.12-1)

当hi/b≥6时

Vi≥0.20fcAi(i=1,为上过梁;i=2,为下过梁)(6.3.12-2)

当4<hi/b<6时,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V1=μV +(q1l/2) (6.3.12-3)

V2=(1-μ)V +[(q2l/2)] (6.3.12-4)
5.jpg

(6.3.12-5)

式中:V1、V2——上、下过梁的剪力设计值(kN);
           V——洞口中点处的剪力设计值(kN);
           μ——剪力分配系数;
           q1、q2——作用在上、下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kPa);
           l——洞口的净宽;
           A1、A2——上、下过梁的有效截面积(㎡),可按图6.3.12(a)及图6.3.12(b)的阴影部分计算,并取其中较大值。


多层箱基洞口过梁的剪力设计值也可按式(6.3.12-1)~式(6.3.12-5)计算。

6.3.13 单层箱基洞口上、下过梁截面的顶部和底部纵向钢筋,应分别按式(6.3.13-1)、式(6.3.13-2)求得的弯矩设计值配置:

(6.3.13-1)
7.jpg
图6.3.12 洞口上下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8.jpg (6.3.13-2)

式中:M1、M2——上、下过梁的弯矩设计值(kN·m)。

6.3.14 底层柱与箱形基础交接处,柱边和墙边或柱角和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0mm,并应验算底层柱下墙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当不能满足时,应增加墙体的承压面积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6.3.15 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四角钢筋应直通基底外,其余钢筋可终止在顶板底面以下40倍钢筋直径处;
2 外柱、与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他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

6.3.16 当箱形基础的外墙设有窗井时,窗井的分隔墙应与内墙连成整体。窗井分隔墙可视作由箱形基础内墙伸出的挑梁。窗井底板应按支承在箱形基础外墙、窗井外墙和分隔墙上的单板或双向板计算。

6.3.17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门厅等低矮结构单元的基础,可采用从箱形基础挑出的基础梁方案(图6.3.17)。挑出长度不宜大于0.15倍箱形基础宽度,并应验算挑梁产生的偏心荷载对箱基的不利影响,挑出部分下面应填充一定厚度的松散材料,或采取其他能保证其自由下沉的措施。


图6.3.17 箱形基础挑出部位示意
1—裙房;2—室外地坪;3—箱基

6.3.18 当箱形基础兼作人防地下室时,箱形基础的设计和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规定。


6.4 桩筏与桩箱基础


6.4.1 当筏形基础或箱形基础下的天然地基承载力或沉降值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桩筏或桩箱基础。桩的类型应根据工程地质状况、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施工条件以及经济指标等因素决定。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6.4.2 桩筏或桩箱基础中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桩群承载力的合力作用点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相重合;
2 同一结构单元应避免同时采用摩擦桩和端承桩;
3 桩的中心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
4 宜根据上部结构体系、荷载分布情况以及基础整体变形特征,将桩集中在上部结构主要竖向构件(柱、墙和筒)下面,桩的数量宜与上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相对应;
5 对框架—核心筒结构宜通过调整桩径、桩长或桩距等措施,加强核心筒外缘1倍底板厚度范围以内的支承刚度。以减小基础差异沉降和基础整体弯矩;
6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对位于基础边缘的剪力墙,当考虑其两端应力集小影响时,宜适当增加墙端下的布桩量;当桩端为非岩石持力层时,宜将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乘以0.8的降低系数。

6.4.3 桩上的筏形与箱形基础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匀布桩的梁板式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以及平板式筏形基础的厚度应符合受冲切和受剪切承载力的规定。梁板式筏形与箱形基础底板的受冲切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以及平板式筏基上的结构墙、柱、核心筒、桩对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进行计算。
当平板式筏形基础柱下板的厚度不能满足受冲切承载力要求时,可在筏板上增设柱墩或在筏板内设置抗冲切钢筋提高受冲切承载力。
2 对底板厚度符合受冲切和受剪切承载力规定的箱形基础、基础板的厚跨比或基础梁的高跨比不小于1/6的平板式和梁板式筏形基础,当桩端持力层较坚硬且均匀、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框剪结构,柱距及柱荷载的变化不超过20%时,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底板的板与梁的内力可仅按局部弯矩作用进行计算。计算时先将基础板上的竖向荷载设计值按静力等效原则移至基础底面桩群承载力重心处,弯矩引起的桩顶不均匀反力校直线分布计算,求得各桩顶反力,并将桩顶反力均匀分配到相关的板格内,按倒楼盖法计算箱形基础底板和筏形基础板、梁的内力。内力计算时应扣除底板、基础梁及具上填土的自重。当桩顶反力与相关的墙或柱的荷载效应相差较大时,应调整桩位再次计算桩顶反力。
3 对框架—核心筒结构以及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的结构,当桩筏、桩箱基础均匀布桩时,可将基桩简化为弹簧,按支承于弹簧上的梁板结构进行桩筏、桩箱基础的整体弯曲和局部弯曲计算。当上述结构按本规范第6.4.2条第5款布桩时,可仅按局部弯矩作用进行计算。基桩的弹簧系数可取桩顶压力与桩顶沉降量之比,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当群桩效应不明显、桩基沉降量较小时,桩的弹簧系数可根据单桩静荷载试验的荷载-位移曲线撞桩顶荷载和桩顶沉降量之比确定。

6.4.4 基桩的构造及桩与筏形或箱形基础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

6.4.5 桩上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上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垫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2 当箱形基础的底板和筏板仅按局部弯矩计算时,其配筋除应满足局部弯曲的计算要求外,箱基底板和筏板顶部跨中钢筋应全部连通,箱基底板和筏基的底部支座钢筋应分别有1/4和1/3贯通全跨,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底板下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在有垫层时不应小于5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此外尚不应小于桩头嵌入低板内的长度;
4 均匀布桩的粱板式筏基的底板和箱基底板的厚度除应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厚度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不应小于1/14,且不应小于400mm;平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应小于500mm;
5 当筏板厚度大于2000mm时,宜在板厚中间设置直径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300mm的双向钢筋网。

6.4.6 当基础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基础板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6.4.7 当抗拔桩常年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控制裂缝宽度的方法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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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 工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基础设计施工图、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等进行编制,并应对降水和隔水、支护结构、地基处理、土方开挖,基础混凝工浇筑等施工项目的顺序和相互之间的搭接进行合理安排。

7.1.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降水和隔水施工;
2 周围废旧建(构)筑物基础和废旧管道处理;
3 地基处理;
4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堆放和运输;
5 基础和地下室施工,基础施工各阶段的抗浮验算和措施;
6 施工监测和信息化施工;
7 周围既有建筑和环境保护及应急抢险预案等。

7.1.3基坑施工前,应对周围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状态进行详细调查;对裂缝、下沉、倾斜等损坏迹象,应做好标记和影像、文字记录;对需要保护的原有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位移应确定控制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7.1.4 对下列基坑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和安全性论证:
1 重要建(构)筑物附近的基坑;
2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
3 深度超过5m的基坑;
4 有特殊要求的基坑。

7.1.5 基坑支护结构应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在软土地区基坑的设计与施工中宜分析土体的蠕变和空间尺度对支护结构位移的影响,规定允许位移量,并制定控制位移的技术措施。

7.1.6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且不应小于一年。

7.1.7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土加固处理:
1 基坑及周围的土层不能满足开挖、放坡及基础的正常施工条件;
2 基坑内地基不能满足基坑侧壁的稳定要求;
3 对影响范围内须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影响超过其承受能力。

7.1.8 基坑内外地基土加固处理应与支护结构统一进行设计。

7.1.9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当不能立即进行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基坑底部积水和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

7.1.10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降水、隔水系统、支护结构、各类观察点和监测点采取保护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监测记录,及时反馈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7.2 地下水控制


7.2.1 当地表水、地下水影响基坑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截水、隔水、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降低承压水压力的措施;在可能发生流砂、管涌等现象的场区,不得采用明沟排水。

7.2.2 地下水控制方案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基坑开挖深度、支护方式及降水影响区域内建(构)筑物、管线对降水反应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7.2.3 对未设置隔水帷幕的基坑,宜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基坑底面以下0.5m~1.0m。对已设置隔水帷幕的基坑,应对坑内土体进行临时疏干。

7.2.4 应对降水影响范围进行估算。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危房、重要建筑、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除在降水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外,尚应估算由降水引起的附加沉降。如沉降超过允许值,应采取隔水、回灌等措施或对建(构)筑物进行加固。

7.2.5 降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出水的含沙量。当发现抽出的水体中有较多泥沙时,应立即封井停止抽水。

7.2.6 严禁施工用水、废旧管道渗漏的水和雨水等积聚在坑外土体中并严禁其流入基坑。应随时做好坑内临时排水明沟和集水井,保证大气降水能及时排出。当基坑及其汇水面积较大时,应计算暴雨可能产生的汇水水量,并准备足够的排水泵等应急设备。

7.2.7 降水方案可选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深井井点和真空深井井点。轻型井点的降水深度不宜超过6m,大于6m时可采用多级轻型井点。轻型井点的真空设备可采用真空泵、隔膜泵或射流泵。真空泵应与总管放在同一标高。

7.2.8 喷射井点可在降水深度不超过8m时采用。喷射井点的喷射器应放到井点管的滤管中,直接在滤管附近形成真空。

7.2.9 当降水深度大于6m,且土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5cm/s时,宜采用自流深井井点。自流深井井点宜采用通长滤管。

7.2.10 当降水深度大于6m,且土层的渗透系数小于1.0×10-5cm/s时,宜采用在深井井管内施加真空的真空深井井点。真空深井井点应在开挖面以下的井底设置滤管,滤管长度宜为4m。当降水深度较深时,可设置多个滤管。真空深井井点可疏干的面积宜取其周围150㎡~300㎡。

7.2.11 深井井点的井管宜用外径为250mm~300mm的钢管,井孔直径不宜小干700mm。管壁与孔壁之间应回填不小于200mm的洁净砾砂滤层。真空泵宜采用柱塞泵。应始终保持砾砂滤层和滤层中稳定的真空度。抽水期间井内真空度不应小于0.7。井孔上部接近土体表面处应用黏土封闭,开挖后裸露的滤管也应及时拆除或封闭,防止漏气。

7.2.12 降水井点的平面布置应与土方开挖的分层、分块和顺序相结合,并应与坑内支撑的布置相结合。放坡开挖的基坑,井点管至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m。机房至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地面应夯实填平。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和拔除井点管。轻型井点管拔除后应立即用砂土将井孔回填密实。对于深井井点,应制定专门的封井措施,防止承压水在停止降水后向上冲冒。

7.2.13 当基坑底面以下存在渗透性较强、含承压水的土层时、应按下式验算坑底突涌的危险性:
(7.2.13)式中:γi——含承压水土层顶面到基坑底面第i层上的重度(kN/m³);
           hi——含承压水土层顶面到基坑底面第i层土的厚度(m);
           σww——含承压水土层顶面处的水头压力(kPa);
           K——安全系数,可取K=1.05

7.2.14 在施工阶段应根据地下水位和基础施工的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第5.5.4条进行抗浮稳定验算;在确定抗浮验算水位时,尚应考虑岩石裂隙水积聚等因素的影响。

7.2.15 可采取延长降水井抽水时间或在基底设置倒滤层等措施减小基底水压力,防止地下室上浮。

7.3 基坑开挖


7.3.1 在下列情况下,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1 基坑深度较大,不具备自然放坡施工条件;
2 地基土质松软,地下水位高或有丰盛上层滞水;
3 基坑开挖可能危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与使用。

7.3.2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场地条件及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

7.3.3 当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和周围建(构)筑物的沉降达到预警值时,应加强观测,并分析原因;达到控制值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基坑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

7.3.4 基坑开挖时,应在地面和坑内设置排水系统;必要时应对基坑顶部一定范围进行硬化封闭;冬期和雨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土的冻胀和浸泡。

7.3.5 在基坑隔水帷幕的施上中,应加强防水薄弱部位的观察和处理,并应制订防止接缝处渗水的措施。

7.3.6 基坑周边的施工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规定的限值,施工荷载至基坑边的距离不得小于1m。当有重型机械需在基坑边作业时,应采取确保机械和基坑安全的措施。

7.3.7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严禁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应避免挖土机械直接压在支撑上。对工程监测设施。宜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和可靠的保护构架进行保护。

7.3.8 采用钢筋混凝土内支撑的基坑,当支撑长度大于50m时,宜分析支撑混凝土收缩和昼夜温差变化引起的热胀冷缩对支护结构的影响。当基坑的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00m时,宜采用中心岛法、逆作法等方法,减小混凝土收缩不利影响。

7.3.9 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扩结构特点、开挖土体的性质、大小、深度和形状按设计流程分块、分层进行,严禁超挖。在软土中挖土的分层厚度不宜大于3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土体流动造成桩基损坏。

7.3.10 当开挖过程中出现坑内临时土坡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注明放坡坡度,防止土坡失稳。

7.3.11 挖土机械宜放置在高于挖土标高的台阶上,向下挖土,边挖边退,减少挖土机械对刚挖出土面的扰动。当挖到坑底时,应在基坑设计底面以上保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应在基坑设计底面以上保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

7.3.12 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垫层施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泡造成地基土破坏。

7.3.13 在软土地区地面堆土时应均衡进行,堆土量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危及在建和既有建筑物的安全。

7.3.14 当地下连续墙作为永久结构一部分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二次清槽或采用槽底注浆等方法,确保沉渣满足要求;
2 应采用抗渗性能强的墙幅间的接头形式,或在接头的内侧或外侧增设抗渗措施;
3 与板、柱、梁、内衬墙等的连接可采用预埋钢筋、钢板和钢筋接驳器等形式。

7.3.15 在软弱地基上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间受力桩及桩上钢构架柱的垂直度和平面位置精度。

7.3.16 当用于基坑支护的钢板桩需回收时,应逐根拔除,并应及时用土将拔桩留下的孔洞回填密实。

7.4 筏形与箱形基础施工


7.4.1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4.2 当筏形与箱形基础的长度超过40m时,应设置永久性的沉降缝和温度收缩缝。当不设置永久性的沉降缝和温度收缩缝时,应采取设置沉降后浇带、温度后浇带、诱导缝或用微膨胀混凝土、纤维混凝土浇筑基础等措施。

7.4.3 后浇带的宽度不宜小于800mm,在后浇带处,钢筋应贯通。后浇带两侧应采用钢筋支架和钢丝网隔断,保持带内的清洁.防止钢筋锈蚀或被压弯、踩弯。并应保证后浇带两侧混凝土的浇注质量。

7.4.4 后浇带浇筑混凝土前,应将缝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做好钢筋的除锈工作并将两侧混凝土凿毛,涂刷界面剂。后浇带混凝土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且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增大一级。

7.4.5 沉降后浇带混凝土浇筑之前。其两侧宜设置临时支护,并应限制施工荷载,防止混凝土浇筑及拆除模板过程中,支撑松动、移位。

7.4.6 沉降后浇带应在其两侧的差异沉降趋于稳定后再浇筑混凝土。

7.4.7 温度后浇带从设置到浇筑混凝土的时间不宜少于两个月。

7.4.8 后浇带馄凝土浇筑时的环境温度宜低于两侧混凝土浇筑时的环境温度。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做好养护工作。

7.4.9 当地下室有防水要求时,地下室后浇带不宜留成直槎,并应做好后浇带与整体基础连接处的防水处理。

7.4.10 桩筏与桩箱基础底板与桩连接的防水做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

7.4.11 基础混凝土应采用同—品种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同一配合比。

7.4.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掺合料和外加剂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热,其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掺合料和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2 宜连续浇筑。少设施工缝;宜采用斜面式薄层浇捣,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浇筑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将钢筋推离设计位置的措施;采用分仓浇筑时,相邻仓块浇筑的间隔时间不宜少于14d;
3 宜采用蓄热法或冷却法养护,其内外温差不宜大于25℃;
4 必须进行二次抹面,减少表面收缩裂缝,必要时可在混凝土表层设置钢丝网。

7.4.13 混凝土的泌水宜采用抽水机抽吸或在侧模上设置泌水孔排除。

.

8 检测与监测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施工以前应编制检测与监测方案。检测与监测方案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和工程需要确定。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概况、环境状况、地质条件、检测与监测项目、测点布置、传感器埋设与测试方法、监测项目的设计值和报警值、读数的间隔时间和数据速报制度。

8.1.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应进行沉降观测。重要的、体形复杂的高层建筑,尚应进行地基反力和基础内力的监测。在软土地区或工程需要时,宜进行地基土分层沉降和基坑回弹观测。

8.1.3 地下水位变化对拟建工程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地下水位监测。在施工降水和回灌过程中,尚应对各个相关的含水土层进行水位监测。

8.1.4 基坑开挖时,应对支护结构的位移、变形和内力进行监测。

8.1.5 基坑开挖后,应对开挖揭露的地基状况进行检验,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处理。

8.1.6 监测与检测数据应真实、完整,测试工作完成后,应提交监测或检测报告。


8.2 施工监测


8.2.1 施工过程中心按监测方案对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变形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作为调整施工进度和工艺的依据。

8.2.2 对承受地下水浮力的工程,地下水位的监测应进行至荷载大于浮力并确认建筑物安全时方可停止。

8.2.3 在进行筏形与箱形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对其表面和内部的温度进行监测。


8.3 基坑检验


8.3.1 基坑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是否与勘察和设计文件一致;
2 核对基坑侧面和基坑底的土质及地下水状况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3 检查是否有洞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并查清其位置、深度、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是否受到施工的扰动及扰动的范围和深度;
5 冬、雨期施工时应检查基坑底土是否受冻,是否受浸泡、冲刷或干裂等,并应查明受影响的范围和深度;对开挖完成后未能立即浇筑混凝土基坑,应检查基坑底的保护措施;
6 对地基土,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进行检验;轻型圆锥动力触探的规格及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7 基坑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8.3.2 对经过处理的地基,应检验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3.3 对桩筏与桩箱基础,基坑开挖后。应检验桩的位置、桩顶标高、桩头混凝土质量及预留插入底板的钢筋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3.4 应根据基坑检验发现的问题,提出关于设计和施工的处理意见。

8.3.5 当现场检验结果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8.4 建筑物沉降观测


8.4.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设置永久性高程基准点,每个场地永久性高程基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3个。高程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或稳定的地层中,并应保证在观测期间高程基准点的标高不发生变动。

8.4.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物体形、结构特点、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宜在建筑物中心点、角点及周边每隔10m~15m或每隔(2~3)根柱处布设观测点。并应在基础类型、埋深和荷载有明显变化及可能发生差异沉降的两侧布设观测点。

8.4.3 沉降观测的水准测量级别和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环境影响、工程地质条件及预估沉降量等因素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有关规定确定。

8.4.4 沉降观测应从完成基础底板施工时开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连续进行长期观测。直至沉降稳定终止。

8.4.5 沉降稳定的控制标准宜按沉降观测期间最后100d的平均沉降速率不大于0.01mm/d采用。


附录A 基床系数载荷试验要点


A.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测求弹性地基基床系数。

A.0.2 平板载荷试验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每个场地不宜少于3组试验,且应布置于基础底面标高处。

A.0.3 载荷试验的试坑直径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的3倍。

A.0.4 用于基床系数载荷试验的标准承压板应为圆形,其直径应为0.30m。

A.0.5 试验最大加载量应达到破坏。承压板的安装、加荷分级、观测时间、稳定标准和终止加荷条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浅层平板载荷试验要点的要求。

A.0.6 根据载荷试验成果分析要求,应绘制p-s曲线,必要时绘制各级荷载下s-t,或s-lgt曲线,根据p-s曲线拐点,结合s-lgt曲线特征,确定比例界限压力。

A.0.7 确定地基土基床系数Ks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标准承压板载荷试验p-s曲线,应按下式计算基准基床系数Kv

Kv=p/s (A.0.7-1)

式中:p——实测p-s曲线比例界限压力,若p-s曲线无明显直线段,p取极限压力之半(kPa);
          s——为相应于该p值的沉降量(m)。

2 根据实际基础尺寸,修正后的地基土基准基床系数Kvl应按下式计算:

黏性土:Kvl=(0.30/b)Kv (A.0.7-2)
砂土:Kvl=[(b+0.30)/2b]2Kv (A.0.7-3)

式中: b——基础底面宽度(m)。

3 根据实际基础形状,修正后的地基基床系数Ksl应按下式计算:

黏性土:Ksl=[Kvl(2l+b)/3l] (A.0.7-4)
砂土:Ksl=Kvl (A.0.7-5)

式中:l——基础底面长度(m)。

附录B 附加应力系数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


B.0.1 矩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下角点的附加应力系数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应按表B.0.11、表B.0.1-2确定。




l/b

1.0

1.2

1.4

1.6

1.8

2.0

3.0

4.0

5.0

6.0

10.0

条形

z/b


0.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4

0.240

0.242

0.243

0.243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6

0.223

0.228

0.230

0.232

0.232

0.233

0.234

0.234

0.234

0.234

0.234

0.234

续B.0.1-1


l/b

1.0

1.2

1.4

1.6

1.8

2.0

3.0

4.0

5.0

6.0

10.0

条形

z/b


0.8

0.200

0.207

0.212

0.215

0.216

0.218

0.220

0.220

0.220

0.220

0.220

0.220

1.0

0.175

0.185

0.191

0.195

0.198

0.200

0.203

0.204

0.204

0.204

0.205

0.205

1.2

0.152

0.163

0.171

0.176

0.179

0.182

0.187

0.188

0.189

0.189

0.189

0.189

1.4

0.131

0.142

0.151

0.157

0.161

0.164

0.171

0.173

0.174

0.174

0.174

0.174

1.6

0.112

0.124

0.133

0.140

0.145

0.148

0.157

0.159

0.160

0.160

0.160

0.160

1.8

0.097

0.108

0.117

0.124

0.129

0.133

0.143

0.146

0.147

0.148

0.148

0.148

2.0

0.084

0.095

0.103

0.110

0.116

0.120

0.131

0.135

0.136

0.137

0.137

0.137

2.2

0.073

0.083

0.092

0.098

0.104

0.108

0.121

0.125

0.126

0.127

0.128

0.128

2.4

0.064

0.073

0.081

0.088

0.093

0.098

0.111

0.116

0.118

0.118

0.119

0.119

2.6

0.057

0.065

0.072

0.079

0.084

0.089

0.102

0.107

0.110

0.111

0.112

0.112

2.8

0.050

0.058

0.065

0.071

0.076

0.080

0.094

0.100

0.102

0.104

0.105

0.105

3.0

0.045

0.052

0.058

0.064

0.069

0.073

0.087

0.093

0.096

0.097

0.099

0.099

3.2

0.040

0.047

0.053

0.058

0.063

0.067

0.081

0.087

0.090

0.092

0.093

0.094

3.4

0.036

0.042

0.048

0.053

0.057

0.061

0.075

0.081

0.085

0.086

0.088

0.089

3.6

0.033

0.038

0.043

0.048

0.052

0.056

0.069

0.076

0.080

0.082

0.084

0.084

3.8

0.030

0.035

0.040

0.044

0.048

0.052

0.065

0.072

0.075

0.077

0.080

0.080

4.0

0.027

0.032

0.036

0.040

0.044

0.048

0.060

0.067

0.071

0.073

0.076

0.076

4.2

0.025

0.029

0.033

0.037

0.041

0.044

0.056

0.063

0.067

0.070

0.072

0.073

4.4

0.023

0.027

0.031

0.034

0.038

0.041

0.053

0.060

0.064

0.066

0.069

0.070

续B.0.1-1


l/b

1.0

1.2

1.4

1.6

1.8

2.0

3.0

4.0

5.0

6.0

10.0

条形

z/b


4.6

0.021

0.025

0.028

0.032

0.035

0.038

0.049

0.056

0.061

0.063

0.066

0.067

4.8

0.019

0.023

0.026

0.029

0.032

0.035

0.046

0.053

0.058

0.060

0.064

0.064

5.0

0.018

0.021

0.024

0.027

0.030

0.033

0.043

0.050

0.055

0.057

0.061

0.062

6.0

0.013

0.015

0.017

0.020

0.022

0.024

0.033

0.039

0.043

0.046

0.051

0.052

7.0

0.009

0.011

0.013

0.015

0.016

0.018

0.025

0.031

0.035

0.038

0.043

0.045

8.0

0.007

0.009

0.010

0.011

0.013

0.014

0.020

0.025

0.028

0.031

0.037

0.039

9.0

0.006

0.007

0.008

0.009

0.010

0.011

0.016

0.020

0.024

0.026

0.032

0.035

10.0

0.005

0.006

0.007

0.007

0.008

0.009

0.013

0.017

0.020

0.022

0.028

0.032

12.0

0.003

0.004

0.005

0.005

0.006

0.006

0.009

0.012

0.014

0.017

0.022

0.026

14.0

0.002

0.003

0.003

0.004

0.004

0.005

0.007

0.009

0.011

0.013

0.018

0.023

16.0

0.002

0.002

0.003

0.003

0.003

0.004

0.005

0.007

0.009

0.010

0.014

0.020

18.0

0.001

0.002

0.002

0.002

0.003

0.003

0.004

0.006

0.007

0.008

0.012

0.018

20.0

0.001

0.001

0.002

0.002

0.002

0.002

0.004

0.005

0.006

0.007

0.010

0.016

25.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2

0.003

0.004

0.004

0.007

0.013

30.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2

0.003

0.003

0.005

0.011

35.0

0.000

0.00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2

0.002

0.004

0.009

4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3

0.008


注:l——矩形均布荷载长度(m);b——矩形均布荷载宽度(m);z——计算点离基础底面或桩端平面垂直距离(m)。


表B.0.1-2 矩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作用下角点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

0.2496

0.2497

0.2497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4

0.2474

0.2479

0.2481

0.2483

0.2483

0.2484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6

0.2423

0.2437

0.2444

0.2448

0.2451

0.2452

0.2454

0.2455

0.2455

0.2455

0.2455

0.2455

0.2456

0.8

0.2346

0.2372

0.2387

0.2395

0.2400

0.2403

0.2407

0.2408

0.2409

0.2409

0.2410

0.2410

0.2410

1.0

0.2252

0.2291

0.2313

0.2326

0.2335

0.2340

0.2346

0.2349

0.2351

0.2352

0.02352

0.2353

0.2353

1.2

0.2149

0.2199

0.2229

0.2248

0.2260

0.2268

0.2278

0.2282

0.2285

0.2286

0.2287

0.2288

0.2289

1.4

0.2043

0.2102

0.2140

0.2146

0.2180

0.2191

0.2204

0.2211

0.2215

0.2217

0.2218

0.2220

0.2221

1.6

0.1939

0.2006

0.2049

0.2079

0.2099

0.2113

0.2130

0.2138

0.2143

0.2146

0.2148

0.2150

0.2512

1.8

0.1840

0.1912

0.1960

0.1994

0.2018

0.2034

0.2055

0.2066

0.2073

0.2077

0.2079

0.2082

0.2084

2.0

0.1746

0.1822

0.1875

0.1912

0.1980

0.1958

0.1982

0.1966

0.2004

0.2009

0.2012

0.2015

0.2018

2.2

0.1659

0.1737

0.1793

0.1833

0.1862

0.1883

0.1911

0.1927

0.1937

0.1943

0.1947

0.1952

0.1955

2.4

0.1578

0.1657

0.1715

0.1757

0.1789

0.1812

0.1843

0.1862

0.1873

0.1880

0.1885

0.1890

0.1895

2.6

0.1503

0.1583

0.1642

0.1686

0.1719

0.1745

0.1779

0.1799

0.1812

0.1820

0.1825

0.1832

0.1838

2.8

0.1433

0.1514

0.1574

0.1619

0.1654

0.1680

0.1717

0.1739

0.1753

0.1763

0.1769

0.1777

0.1784


续表B.0.1-2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3.0

0.1369

0.1449

0.1510

0.1556

0.1592

0.1619

0.1658

0.1682

0.1698

0.1708

0.1715

0.1725

0.1733

3.2

0.1310

0.1390

0.1450

0.1497

0.1533

0.1562

0.1602

0.1628

0.1645

0.1657

0.1664

0.1675

0.1685

3.4

0.1256

0.1334

0.1394

0.1441

0.1478

0.1508

0.1550

0.1577

0.1595

0.1607

0.1616

0.1628

0.1639

3.6

0.1205

0.1282

0.1342

0.1389

0.1427

0.1456

0.1500

0.1528

0.1548

0.1561

0.1570

0.1583

0.1595

3.8

0.1158

0.1234

0.1293

0.1340

0.1378

0.1408

0.1452

0.1482

0.1502

0.1516

0.1526

0.1541

0.1554

4.0

0.1114

0.1189

0.1248

0.1294

0.1332

0.1362

0.1408

0.1438

0.1459

0.1474

0.1485

0.1500

0.1516

4.2

0.1073

0.1147

0.1205

0.1951

0.1289

0.1319

0.1365

0.1396

0.1418

0.1434

0.1445

0.1462

0.1479

4.4

0.1035

0.1107

0.1164

0.1210

0.1248

0.1279

0.1325

0.1357

0.1379

0.1396

0.1407

0.1425

0.1444

4.6

0.1000

0.1107

0.1127

0.1172

0.1209

0.1240

0.1287

0.1319

0.1342

0.1359

0.1371

0.1390

0.1410

4.8

0.0967

0.1036

0.1091

0.1136

0.1173

0.1204

0.1250

0.1283

0.1307

0.1324

0.1337

0.1357

0.1379

5.0

0.0935

0.1003

0.1057

0.1102

0.1139

0.1169

0.1216

0.1249

0.1273

0.1291

0.1304

0.1325

0.1348

5.2

0.0906

0.0972

0.1026

0.1070

0.1106

0.1136

0.1183

0.1217

0.1241

0.1259

0.1273

0.1295

0.1320

5.4

0.0878

0.0943

0.0996

0.1039

0.1075

0.1105

0.1152

0.1186

0.1210

0.1229

0.1243

0.1265

0.1292

5.6

0.0852

0.0916

0.0968

0.1010

0.1046

0.1076

0.1122

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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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

0.1215

0.1238

0.1266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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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41

0.0983

0.1018

0.1047

0.1094

0.1128

0.1153

0.1172

0.1187

0.1211

0.1240


续表B.0.1-2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6.0

0.0805

0.0866

0.0916

0.0957

0.0991

0.1021

0.1067

0.1101

0.1126

0.1146

0.1161

0.1185

0.1216

6.2

0.0783

0.0842

0.0891

0.0932

0.0966

0.0995

0.1014

0.1075

0.1101

0.1120

0.1136

0.1161

0.1193

6.4

0.0762

0.0820

0.0869

0.0909

0.0942

0.0971

0.1016

0.1050

0.1076

0.1096

0.1111

0.1137

0.117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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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19

0.0948

0.0993

0.1027

0.1053

0.1073

0.1088

0.1114

0.1149

6.8

0.0723

0.0779

0.0826

0.0865

0.0898

0.0926

0.0970

0.1004

0.1030

0.1050

0.1066

0.1029

0.1129

7.0

0.0705

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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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4

0.0877

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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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2

0.1008

0.1028

0.1044

0.1071

0.1109

7.2

0.0688

0.0742

0.0787

0.0825

0.0857

0.0884

0.0928

0.0962

0.0987

0.1008

0.1023

0.1051

0.1090

7.4

0.0672

0.0725

0.0769

0.0806

0.0838

0.0865

0.0908

0.0942

0.0967

0.0988

0.1004

0.1031

0.1071

7.6

0.0656

0.0709

0.0752

0.0789

0.0820

0.0846

0.0889

0.0922

0.0948

0.0968

0.0984

0.1012

0.1054

7.8

0.0642

0.0693

0.0736

0.0711

0.0802

0.0828

0.0871

0.0904

0.0929

0.0950

0.0966

0.0994

0.1036

8.0

0.0627

0.0678

0.0720

0.0755

0.0785

0.0811

0.0853

0.0886

0.0912

0.0932

0.0948

0.0976

0.1020

8.2

0.0614

0.0663

0.0705

0.0739

0.0769

0.0795

0.0837

0.0869

0.0894

0.0914

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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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

8.4

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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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4

0.0754

0.0779

0.0820

0.0852

0.0878

0.0893

0.0914

0.0943

0.0938

8.6

0.0588

0.0636

0.0676

0.0710

0.0739

0.0764

0.0805

0.0836

0.0862

0.0882

0.0898

0.0927

0.0973

8.8

0.0576

0.0623

0.0663

0.0724

0.0724

0.0749

0.0790

0.0821

0.0846

0.0866

0.0882

0.0912

0.0959


续表B.0.1-2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9.2

0.0554

0.0599

0.0637

0.0670

0.0697

0.0721

0.0761

0.0792

0.0817

0.0837

0.0853

0.0882

0.0931

9.6

0.0533

0.0577

0.0614

0.0645

0.0672

0.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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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65

0.0789

0.0809

0.0825

0.0855

0.0905

10.0

0.0514

0.0556

0.0592

0.0622

0.0649

0.0672

0.0710

0.0739

0.0763

0.0783

0.0799

0.0829

0.0880

10.4

0.0496

0.0537

0.0572

0.0601

0.0627

0.0649

0.0686

0.0716

0.0739

0.0759

0.0775

0.0804

0.0857

10.8

0.0479

0.0519

0.0553

0.0581

0.0606

0.0628

0.0664

0.0693

0.0717

0.0736

0.0751

0.0781

0.0834

11.2

0.0463

0.0502

0.0535

0.0563

0.0587

0.0609

0.0664

0.0672

0.0695

0.0714

0.0730

0.0759

0.0813

11.6

0.0448

0.0486

0.0518

0.0545

0.0569

0.0590

0.0625

0.0652

0.0675

0.0694

0.0709

0.0738

0.0793

12.0

0.0435

0.0471

0.0502

0.0529

0.0552

0.0573

0.0606

0.0634

0.0656

0.0674

0.0690

0.0719

0.0774

12.8

0.0409

0.0444

0.0474

0.0499

0.0521

0.0541

0.0573

0.0599

0.0621

0.0639

0.0654

0.0682

0.0739

13.6

0.0387

0.0420

0.0448

0.0472

0.0493

0.0512

0.0543

0.0568

0.0589

0.0607

0.0621

0.0649

0.0707

14.4

0.0367

0.0398

0.0425

0.0488

0.0468

0.0486

0.0516

0.0540

0.0561

0.0577

0.0592

0.0619

0.0677

15.2

0.0349

0.0379

0.0404

0.0426

0.0446

0.0463

0.0492

0.0515

0.0535

0.0551

0.0565

0.0592

0.0650

16.0

0.0332

0.0361

0.0385

0.0407

0.0425

0.0442

0.0469

0.0492

0.0511

0.0527

0.0540

0.0567

0.0625

18.0

0.0297

0.0323

0.0345

0.0364

0.0381

0.0396

0.0422

0.0442

0.0460

0.0475

0.0487

0.0512

0.0570

20.0

0.0269

0.0292

0.0312

0.0330

0.0345

0.0359

0.0383

0.0402

0.0418

0.0432

0.0444

0.0468

0.0524


B.0.2 矩形面积上三角形分布荷载下角点的附加应力系数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应按表B.0.2确定。



B.0.2 矩形面积上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的附加应力系数a、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
  

l/b

0.2

0.4

0.6


l/b

1

2

1

2

1

2

z/b

系数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数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0.0223

0.0112

0.1821

0.2161

0.0280

0.0140

0.2115

0.2308

0.0296

0.0148

0.2165

0.2333

0.2

0.4

0.0269

0.0179

0.1094

0.1810

0.0420

0.0245

0.1604

0.2084

0.0487

0.0270

0.1781

0.2153

0.4

0.6

0.0259

0.0207

0.0700

0.1505

0.0448

0.0308

0.1165

0.1851

0.0560

0.0355

0.1405

0.1966

0.6

0.8

0.0232

0.0217

0.0480

0.1277

0.0421

0.0340

0.0853

0.1640

0.0553

0.0405

0.1093

0.1787

0.8

1.0

0.0201

0.0217

0.0346

0.1104

0.0375

0.0351

0.0638

0.1461

0.0508

0.0430

0.0852

0.1624

1.0

1.2

0.0171

0.0212

0.0260

0.0970

0.0324

0.0351

0.0491

0.1312

0.0450

0.0439

0.0673

0.1480

1.2

1.4

0.0145

0.0204

0.0202

0.0865

0.0278

0.0344

0.0386

0.1187

0.0392

0.0436

0.0540

0.1356

1.4

1.6

0.0123

0.0195

0.0160

0.0779

0.0238

0.0333

0.0310

0.1082

0.0339

0.0427

0.0440

0.1247

1.6

1.8

0.0105

0.0186

0.0130

0.0709

0.0204

0.0321

0.0254

0.0993

0.0294

0.0415

0.0363

0.1153

1.8

2.0

0.0090

0.0178

0.0108

0.0650

0.0176

0.0308

0.0211

0.0917

0.0255

0.0401

0.0304

0.1071

2.0

2.5

0.0063

0.0157

0.0072

0.0538

0.0125

0.0276

0.0140

0.0769

0.0183

0.0365

0.0205

0.0908

2.5

3.0

0.0046

0.0140

0.0051

0.0458

0.0092

0.0248

0.0100

0.0611

0.0135

0.0330

0.0148

0.0786

3.0

5.0

0.0018

0.0097

0.0019

0.0289

0.0036

0.0175

0.0038

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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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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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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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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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0

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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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

0.0222

0.0014

0.0133

0.0014

0.0253

10.0


续表B.0.2


l/b

0.8

1.0

1.2


l/b

1

2

1

2

1

2

z/b

系数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数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0.0301

0.0151

0.2178

0.2339

0.0304

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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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1

0.0305

0.0153

0.2184

0.2342

0.2

0.4

0.0517

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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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5

0.0531

0.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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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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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81

0.2187

0.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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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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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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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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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0

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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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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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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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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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

0.0483

0.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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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4

0.0534

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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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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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17

0.1541

1.4

1.6

0.0424

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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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45

0.0492

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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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05

0.0545

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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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8

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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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2

0.0435

0.0525

0.0534

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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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54

1.8

2.0

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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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3

0.1274

2.0

2.5

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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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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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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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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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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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0

0.0019

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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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

0.0366

0.0028

0.0207

0.0028

0.0359

10.0


续表B.0.2


l/b

1.4

1.6

1.8


l/b

1

2

1

2

1

2

z/b

系数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数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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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3

0.0306

0.0153

0.2185

0.2343

0.0306

0.0153

0.2185

0.2343

0.2

0.4

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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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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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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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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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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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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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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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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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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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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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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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3

0.0681

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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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

0.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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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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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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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5

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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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0

2.5

3.0

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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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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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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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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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

0.0041

0.0252

0.0042

0.0409

10.0


续表B.0.2


l/b

2.0

3.0

4.0


l/b

1

2

1

2

1

2

z/b

系数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数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0.0306

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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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2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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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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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

0.0549

0.0291

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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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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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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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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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0

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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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3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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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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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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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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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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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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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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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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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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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2

0.0084

0.0325

0.0083

0.0485

10.0


续表B.0.2


l/b

6.0

8.0

10.0


l/b

1

2

1

2

1

2

z/b

系数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数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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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3

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2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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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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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2

0.0549

0.0291

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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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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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02

0.0402

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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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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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76

0.0487

0.1426

0.1921

0.0776

0.0487

0.1426

0.1921

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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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6

0.0546

0.1250

0.1804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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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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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00

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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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6

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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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8

0.0888

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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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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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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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75

0.0635

0.0808

0.1448

1.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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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80

0.0636

0.0638

0.0738

0.1380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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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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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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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3

0.0837

0.0301

0.0521

0.0309

0.0839

5.0

7.0

0.0186

0.0435

0.0190

0.0663

0.0204

0.0442

0.0207

0.0671

0.0212

0.0445

0.0216

0.0674

7.0

10.0

0.0111

0.0349

0.0111

0.0509

0.0128

0.0359

0.0130

0.0520

0.0139

0.0364

0.0141

0.0526

10.0


B.0.3 圆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下角点的附加应力系数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应按表B.0.3确定。


表B.0.3 圆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作用下中点的附加应力系数a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

z/r

圆形

z/r

圆形

a

a

a

a

0.0

1.000

1.000

2.6

0.187

0.560

0.1

0.999

1.000

2.7

0.175

0.546

0.2

0.992

0.998

2.8

0.165

0.532

0.3

0.976

0.993

2.9

0.155

0.519

0.4

0.949

0.986

3.0

0.146

0.507

0.5

0.911

0.974

3.1

0.138

0.495

0.6

0.864

0.960

3.2

0.130

0.484

0.7

0.811

0.942

3.3

0.124

0.473

0.8

0.756

0.923

3.4

0.117

0.463

0.9

0.701

0.901

3.5

0.111

0.453

1.0

0.647

0.878

3.6

0.106

0.443

1.1

0.595

0.855

3.7

0.101

0.434

1.2

0.547

0.831

3.8

0.096

0.425

1.3

0.502

0.808

3.9

0.091

0.417

1.4

0.461

0.784

4.0

0.087

0.409

1.5

0.424

0.762

4.1

0.083

0.401

1.6

0.390

0.739

4.2

0.079

0.393

1.7

0.360

0.718

4.3

0.076

0.386

1.8

0.332

0.697

4.4

0.073

0.379

1.9

0.307

0.677

4.5

0.070

0.372

2.0

0.285

0.658

4.6

0.067

0.365

2.1

0.264

0.640

4.7

0.064

0.359

2.2

0.245

0.623

4.8

0.062

0.353

2.3

0.229

0.606

4.9

0.059

0.347

2.4

0.210

0.590

5.0

0.057

0.341

2.5

0.200

0.574



B.0.4 圆形面积上三角形分布荷载下角点的附加应力系数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应按表B.0.4确定。


r——圆形面积的半径


表B.0.4 圆形面积上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边点的附加应力系数a与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

1

2

z/r

系数

a

a

a

a

0.0

0.000

0.000

0.500

0.500

0.1

0.016

0.008

0.465

0.483

0.2

0.031

0.016

0.433

0.466

0.3

0.044

0.023

0.403

0.450

0.4

0.054

0.030

0.376

0.435

0.5

0.063

0.035

0.349

0.420

0.6

0.071

0.041

0.324

0.406

0.7

0.078

0.045

0.300

0.393

0.8

0.083

0.050

0.279

0.380

0.9

0.088

0.054

0.258

0.368

1.0

0.091

0.057

0.238

0.356

1.1

0.092

0.061

0.221

0.344

1.2

0.093

0.063

0.205

0.333

1.3

0.092

0.065

0.190

0.323

1.4

0.091

0.067

0.177

0.313

1.5

0.089

0.069

0.165

0.303

1.6

0.087

0.070

0.154

0.294

1.7

0.085

0.071

0.144

0.286

1.8

0.083

0.072

0.134

0.278

1.9

0.080

0.072

0.126

0.270

续表B.0.4

1

2

z/r

系数

a

a

a

a

2.0

0.078

0.073

0.117

0.263

2.1

0.075

0.073

0.110

0.255

2.2

0.072

0.073

0.104

0.249

2.3

0.070

0.073

0.097

0.242

2.4

0.067

0.073

0.091

0.236

2.5

0.064

0.072

0.086

0.230

2.6

0.062

0.072

0.081

0.225

2.7

0.059

0.071

0.078

0.219

2.8

0.057

0.071

0.074

0.214

2.9

0.055

0.070

0.070

0.209

3.0

0.052

0.070

0.067

0.204

3.1

0.050

0.069

0.064

0.200

3.2

0.048

0.069

0.061

0.196

3.3

0.046

0.068

0.059

0.192

3.4

0.045

0.067

0.055

0.188

3.5

0.043

0.067

0.053

0.184

3.6

0.041

0.066

0.051

0.180

3.7

0.040

0.065

0.048

0.177

3.8

0.038

0.065

0.046

0.173

3.9

0.037

0.064

0.043

0.170

4.0

0.036

0.063

0.041

0.167

4.2

0.033

0.062

0.038

0.161

4.4

0.031

0.061

0.034

0.155

4.6

0.029

0.059

0.031

0.150

4.8

0.027

0.058

0.029

0.145

5.0

0.025

0.057

0.027

0.140




附录C 按Eo计算沉降时的δ系数


表C δ 系 数

m=2z/b

n=l/b

n≥10

1

1.4

1.8

2.4

3.2

3.5

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4

0.100

0.100

0.100

0.100

0.100

0.100

0.104

0.8

0.200

0.200

0.200

0.200

0.200

0.200

0.208

1.2

0.299

0.300

0.300

0.300

0.300

0.300

0.311

1.6

0.380

0.394

0.397

0.397

0.397

0.397

0.412

2.0

0.446

0.472

0.482

0.486

0.486

0.486

0.511

2.4

0.499

0.538

0.556

0.565

0.567

0.567

0.605

2.8

0.542

0.592

0.618

0.635

0.640

0.640

0.687

3.2

0.577

0.637

0.671

0.696

0.707

0.709

0.763

3.6

0.606

0.676

0.717

0.750

0.768

0.772

0.831

4.0

0.630

0.708

0.756

0.796

0.820

0.830

0.892

4.4

0.650

0.735

0.789

0.837

0.867

0.883

0.949

4.8

0.668

0.759

0.819

0.873

0.908

0.932

1.001

5.2

0.683

0.780

0.834

0.904

0.948

0.977

1.050

5.6

0.697

0.798

0.867

0.933

0.981

1.018

1.096

6.0

0.708

0.814

0.887

0.958

1.011

1.056

1.138

6.4

0.719

0.828

0.904

0.980

1.031

1.090

1.178

6.8

0.728

0.841

0.920

1.000

1.065

1.122

1.215

7.2

0.736

0.852

0.935

1.019

1.088

1.152

1.251

7.6

0.744

0.863

0.948

1.036

1.109

1.180

1.285

8.0

0.751

0.872

0.960

1.051

1.128

1.205

1.316

8.4

0.757

0.881

0.970

1.065

1.146

1.229

1.347

8.8

0.762

0.888

0.980

1.078

1.162

1.251

1.376

9.2

0.768

0.896

0.989

1.089

1.178

1.272

1.404

9.6

0.772

0.902

0.998

1.100

1.192

1.291

1.431

10.0

0.777

0.908

1.005

1.110

1.205

1.309

1.456

11.0

0.786

0.922

1.022

1.132

1.238

1.349

1.506

12.0

0.794

0.933

1.037

1.151

1.257

1.384

1.550

注:b——矩形基础的长度与宽度;

z——基础底面至该层上底面的距离。

附录D 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及极惯性矩计算


D. 0.1 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um以及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Is,应根据柱所处的部位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 内柱

图 D. 0.1-1

um=2c1+2c2 (D. 0.1-1)

2.jpg (D. 0.1-2)

c1=hc+h0 (D. 0.1-3)

c2=bc+h0 (D. 0.1-4)

cAB=c1/2 (D. 0.1-5)
式中:hc——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柱截面的边长(m);
           bc——垂直于hc的柱截面边长<m)。

2 边柱

um=2c1+c2 (D. 0.1-6)

4.jpg

(D. 0.1-7)

c1=hc+h0/2 (D. 0.1-8)

5.jpg
图 D. 0.1-2
c2=bc+h0 (D. 0.1-9)

cAB=c1-X (D. 0.1-10)

6.jpg (D. 0.1-11)

式中:X——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位置(m)。
式(D. 0.1-6)~式(D. 0.1-11)适用于柱外侧齐筏板边缘的边柱。对外伸式筏板,边柱柱下筏板冲切临界截面的计算模式应根据边柱外侧筏板的悬挑长度和柱子的边长确定。当边柱外侧的悬挑长度小于或等于(h0+0.5bc)时,冲切临界截面可计算至垂直于自由边的板端,计算c1及Is值时应计及边柱外侧的悬挑长度;当边柱外侧筏板的悬挑长度大于(h0+0.5bc)时,边柱柱下筏板冲切临界截面的计算模式同中柱。

3 角柱


图 D. 0.1-3

um=c1+c2 (D. 0.1-12)

8.jpg

(D. 0.1-13)

c1=hc+h0/2 (D. 0.1-14)

c2=bc+h0/2 (D. 0.1-15)

cAB=c1-X (D. 0.1-16)

(D. 0.1-17)


式中:X——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位置(m)。
式(D. 0.1-12)~式(D. 0.1-17)适用于柱两相邻外侧齐筏板边缘的角柱。对外伸式筏板,角柱柱下筏板冲切临界截面的计算模式应根据角柱外侧筏板的悬挑长度和柱子的边长确定。当角柱两相邻外侧筏撅的悬挑长度分别小于或等于(h0+0.5bc)和(h0+0.5hc)时,冲切临界截面可计算至垂直于自由边的板端,计算c1、c2及Is值应计及角柱外侧筏板的悬挑长度;当角柱两相邻外侧筏板的悬挑长度大于(h0+0.5bc)和(h0+0.5hc)时,角柱柱下筏板冲切临界截面的计算模式同中柱。

附录E 地基反力系数


E. 0.1 黏性土地基反力系数应按下列表值确定:

表E.0.1-1 L/B=1

1.381

1.179

1.128

1.108

1.108

1.128

1.179

1.381

1.179

0.952

0.898

0.879

0.879

0.898

0.952

1.179

1.128

0.898

0.841

0.821

0.821

0.841

0.898

1.128

1.108

0.879

0.821

0.800

0.800

0.821

0.879

1.108

1.108

0.879

0.821

0.800

0.800

0.821

0.879

1.108

1.128

0.898

0.841

0.821

0.821

0.841

0.898

1.128

1.179

0.952

0.898

0.879

0.879

0.898

0.952

1.179

1.381

1.179

1.128

1.108

1.109

1.128

1.179

1.381


表E.0.1-2 L/B=2~3

1.265

1.115

1.075

1.061

1.061

1.075

1.115

1.265

1.073

0.904

0.865

0.853

0.853

0.865

0.904

1.073

1.046

0.875

0.835

0.822

0.822

0.835

0.875

1.046

1.073

0.904

0.865

0.853

0.853

0.865

0.904

1.073

1.263

1.115

1.075

1.061

1.061

1.075

1.115

1.265


表E.0.1-3 L/B=4~5

1.229

1.042

1.014

1.003

1.003

1.014

1.042

1.229

1.096

0.929

0.904

0.895

0.895

0.904

0.929

1.096

1.081

0.918

0.893

0.884

0.884

0.893

0.918

1.081

1.096

0.929

0.904

0.895

0.895

0.904

0.929

1.096

1.229

1.042

1.014

1.003

1.003

1.014

1.042

1.229


表E.0.1-4 L/B=6~8

1.214

1.053

1.013

1.008

1.008

1.013

1.053

1.214

1.083

0.939

0.903

0.899

0.899

0.903

0.939

1.083

1.069

0.927

0.892

0.888

0.888

0.892

0.927

1.069

1.083

0.939

0.903

0.899

0.899

0.903

0.939

1.083

1.214

1.053

1.012

1.008

1.008

1.013

1.053

1.214


E.0.2 软土地基反力系数按表E.0.2确定。

表E.0.2 软土地基反力系数

0.906

0.966

0.814

0.738

0.738

0.814

0.966

0.906

1.124

1.197

1.009

0.914

0.914

1.009

1.197

1.124

1.235

1.314

1.109

1.006

1.006

1.109

1.314

1.235

1.124

1.197

1.009

0.914

0.914

1.009

1.197

1.124

0.906

0.966

0.811

0.738

0.738

0.811

0.966

0.906


E.0.3 黏性土地基异形基础地基反力系数按下列表值确定。

表E.0.3-1

1.jpg



表E.0.3-2

2.jpg

表E.0.3-3

3.jpg


表E.0.3-4
4.jpg


表E.0.3-5
5.jpg

E. 0.4 砂土地基反力系数应按下列表值确定。

表E. 0.4 L/B=1

1.5875

1.2582

1.1875

1.1611

1.1611

1.1875

1.2582

1.5875

1.2582

0.9096

0.8410

0.8168

0.8168

0.8410

0.9096

1.2582

1.1875

0.8410

0.7690

0.7436

0.7436

0.7690

0.8410

1.1875

1.1611

0.8168

0.7436

0.7175

0.7175

0.7436

0.8168

1.1611

1.1611

0.8168

0.7436

0.7175

0.7175

0.7436

0.8168

1.1611

续表E. 0.4-1

1.1875

0.8410

0.7690

0.7436

0.7436

0.7690

0.8410

1.1875

1.2582

0.9096

0.8410

0.8168

0.8168

0.8410

0.9096

1.2582

1.5875

1.2582

1.1875

1.1611

1.1611

1.1611

1.2582

1.5875


表E.0.4-2 L/B=2~3

1.409

1.166

1.109

1.088

1.088

1.109

1.166

1.409

1.108

0.847

0.798

0.781

0.781

0.798

0.847

1.108

1.069

0.812

0.762

0.745

0.745

0.762

0.812

1.069

1.108

0.847

0.798

0.781

0.781

0.798

0.847

1.108

1.409

1.166

1.109

1.088

1.088

1.109

1.166

1.409


表E.0.4-3 L/B=4~5

1.395

1.212

1.166

1.149

1.149

1.166

1.212

1.395

0.992

0.828

0.794

0.783

0.783

0.794

0.828

0.992

0.989

0.818

0.783

0.772

0.772

0.783

0.818

0.989

0.992

0.828

0.794

0.783

0.783

0.794

0.828

0.992

1.395

1.212

1.166

1.149

1.149

1.166

1.212

1.395

注:1 以上各表表示将基础底面(包括底板悬挑部分)划分为若干区格,每区格基底反力=(上部结构竖向荷载加箱形基础自重和挑出部分台阶上的自重/基底面积)×该区格的反力系数。

2 本附录适用上部结构与荷载比较匀称的框架结构,地基土比较均匀、底板悬挑部分不宜超过0.8m,不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影响以及满足本规范构造要求的单幢建筑物的箱形基础:当纵横方向荷载不很匀称时,应分别将不匀称荷载对纵横方向对称轴所产生的力矩值所引起的地基不均匀反力和由附表计算的反力进行叠加。力矩引起的地基不均匀反力按直线变化计算。

3 本规范表E. 0.3-2中,三个翼和核心三角形区域的反力与荷载应各自平衡,核心三角形区域内的反力可按均布考虑。

附录F 筏形或箱形基础整体弯矩的简化计算


F. 0.1 框架结构等效刚度EBIB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F. 0.1);
(图F. 0.1)

式中: Eb——粱、柱的混凝土弹性模量(kPa);
            Kui、Kli、Kbi——第i层上柱、下柱和梁的线刚度(m³),其值分别为Iui/hui、Ili/hui和Ibi/l;
            Iui、Ili、Ibi——第i层上柱、下柱和梁的截面惯性矩(m4);
            hui、hui——第i层上柱及下柱的高度(m);
            L——上部结构弯曲方向的总长度(m);
            l——上部结构弯曲方向的柱距(m);
            m——在弯曲方向的节间数;
            n——建筑物层数,当层数不大于5层时,n取实际层数;当层数大于5层时。n取5。
式(F.0.1)用于等柱距的框架结构。对柱距相差不超过20%的框架结构也可适用,此时,l取柱距的平均值。



图F.0.1 式(F.0.1)中符号的示意
1 第i层;2 基础

F.0.2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整体弯矩可将上部框架简化为等代梁并通过结构的底层柱与筏形或箱形基础连接,按图F.0.2所示计算模型进行计算。上部框架结构等效刚度EBIB可按式(F.0.1)计算。当上部结构存在剪力墙时,可按实际情况布置在图F.0.2上,一并进行分析。



图F.0.2


在图F.0.2中,EFIF为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刚度,其中EF为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弹性模量;IF为按工字形截面计算的箱形基础截面惯性矩、按倒T字形截面计算的梁板式筏形基础的截面惯性矩、或按基础底板全宽计算的平板式筏形基础截面惯性矩:工字形截面的上、下翼缘宽度分别为箱形基础顶、底板的全宽,腹板厚度为在弯曲方向的墙体厚度的总和;倒T字形截面的下翼缘宽度为筏形基础底板的全宽,腹板厚度为在弯曲方向的基础梁宽度的总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
10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1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
1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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