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47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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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 geothermal power plant
GB 50478-2008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9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78-2008,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6.2.1、6.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国内已建地热电站的勘察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全面考虑了地热电站所在热田区具有区域地质复杂、地震活动性强、活动断裂发育等特点和存在地热流体对岩土的腐蚀、性状变化等方面的岩土工程问题,明确了地热电站各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根据各类建筑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勘察标准,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各勘察阶段任务和要求、各类建(构)筑物地段勘察、专门岩土工程勘察、地下水勘察、现场检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具体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国家标准《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编写组(地址: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政编码:610021,E-mail:ytk@swepdi.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世柏 曹卫东 余凤先 蒋金中 李仁刚 曾毅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满足设计、施工和运行的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热电站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地热电站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4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5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热电站 geothermal power plant
    利用地热流体所运载的热能进行发电的电站。

2.0.2 地热 geothermal
    指来自地壳深部、储存于地下岩石和岩石孔隙裂隙中的天然热能。

2.0.3 地热回灌 geothermal reinjection
    为保持热储压力、充分利用能源和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对经过利用(降低了温度)的地热流体或其他水源通过地热回灌井重新注回热储层段的人工选择性利用能量、保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法。

2.0.4 工程地质条件 engineering geological condition
    与工程建设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的工程性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及天然建筑材料等条件的总和。

2.0.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监测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分析、计算,选定岩土参数,论证场地、地基和岩土构筑物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为岩土的利用、整治和改造设计提出可行的方案和建议,预测和监控工程在施工和建成运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建议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2.0.6 施工勘察 investigation during construction
    对于岩土条件复杂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物地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补充查明或在基础施工中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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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基本技术原则


3.1.1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影响建站的各类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正确反映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各种工程地质条件,应分析评价站址的稳定性,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出合理的岩土工程建议。

3.1.2 地热电站严禁选择在发生严重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段及全新活动断裂带上。

3.1.3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相应勘察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制订合理的勘察技术方案。

3.1.4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采用单一或综合勘察、测试方法。各种原始资料、记录数据及测试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3.1.5 当需要检验岩土整治效果和施工条件时,应作现场原体试验。

3.1.6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并应针对不同的分析对象,分别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1.7 岩土分类与鉴定、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取样、室内试验、水土腐蚀性评价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1.8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3.1.9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施工期间,应进行现场检验。

3.2 建筑场地分类


3.2.1 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可分为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场地和简单场地。

3.2.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复杂场地:
    1 地形地貌复杂,地貌单元在3个以上。
    2 地层层次多,地基岩土分布不均匀、性质变化大。
    3 地基土为具严重湿陷、盐渍化、污染、膨胀、冻胀及融沉的特殊性岩土。
    4 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5 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Ⅸ度,或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3.2.3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划为简单场地:
    1 地形较平整,地貌单一。
    2 地层结构简单,岩土性质均匀,无特殊性岩土。
    3 地下水埋藏较深,对工程无影响。
    4 地质构造简单,无不良地质作用。
    5 地震基本烈度小于Ⅶ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3.2.4 除本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所列条件以外者,可划为中等复杂场地。

3.3 勘察阶段划分原则


3.3.1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宜分为下列阶段勘察:
    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
    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

3.3.2 在下列情况下,可对勘察阶段进行调整:
    1 扩建或改建地热电站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已有勘察资料的工作深度,确定是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相应阶段的勘察或作必要的补充勘察。
    2 当场地条件简单时,可简化或合并勘察阶段。

3.3.3 当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经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后仍难以详细查明或施工中发现新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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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勘察阶段任务和要求

4.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4.1.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拟选站址的稳定性和地基条件作出初步评价,提出适宜或不适宜建站的意见,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相对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站址方案。

4.1.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宜搜集下列资料:
    1 1:5000~1:50000的地形图。
    2 区域地质资料。
    3 区域地震及地震地质资料。
    4 站址所在地区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资料。
    5 地热田勘探、地热尾水回灌资料。
    6 矿产分布及开采情况、古文物和重点化石群的分布及保护等级。
    7 地区建筑经验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1.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任务:
    1 了解各站址区的区域地质构造、活动断裂和地震地质资料,初步确定站址区的地震动参数,对站址区构造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
    2 调查了解各站址区及其附近地段的不良地质作用,分析其危害程度,对场地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并提出避开或防治的建议。
    3 调查了解各站址区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岩性以及地下水埋藏条件,对可能采用的地基类型作出初步评价。
    4 了解各站址区及其附近地热资源、矿产资源的分布、开采和规划情况。
    5 初步分析各站址区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6 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时,应对场地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问题作出初步分析。

4.1.4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应以搜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工程物探及适量的钻探、井探工作。

4.1.5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根据下列条件评价和推荐站址:
    1 站址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避开的可能性及其治理难易程度。
    2 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对建筑抗震的影响。
    3 拟采用的地基类型、地基处理难易程度以及地形起伏对场地利用或整平的影响。

4.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4.2.1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各站址的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对站址的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及地基类型作出评价,预测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推荐工程地质条件较优的站址,并确保后阶段勘察不致得出相反的结论。

4.2.2 除搜集本规范第4.1.2条所列资料外,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尚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工程拟建规模、机组容量、总体规划设想等设计资料。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3 标示有站址轮廓范围的站区总平面规划布置、取水及冷却系统规划、地热开采和回灌系统规划等图纸文件。
    4 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调查等资料。

4.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任务:
    1 分析区域地质构造,分析利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料,评价站址及其附近活动断裂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对站址区构造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
    2 查明站址及周围的不良地质作用,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对场地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并提出防治的初步方案。
    3 初步查明站址内地层成因、时代、岩性分布及各主要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以及站址内地质构造、地下水埋藏条件、水土腐蚀性。
    4 分析、预测由于地热开采、回灌及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地面沉降、沼泽化、盐渍化、冻融、工程滑坡及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5 调查站址压矿及采矿情况,分析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6 提供站址区的地震动参数。确定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抗震危险、不利、有利及一般地段,并评价地震作用下发生滑坡、崩塌或塌陷的可能性。
    7 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时,应对场地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8 分析可能采用的地基类型并提出建议,当需要时宜对地基处理或桩基方案进行论证。

4.2.4 对山区、丘陵区站址勘察,应充分利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手段。对于复杂场地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中等复杂场地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对简单场地可进行工程地质调查。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站址及其周边地区,测绘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1000~1:5000。

4.2.5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的站区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可按网格状并兼顾总平面图布置,勘探网范围宜超出拟建站区轮廓一定范围。
    2 山区站址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并应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覆盖层厚度变化较大的地段适当加密勘探点。
    3 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按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复杂场地勘探点间距可为100~150m,每站址勘探点数量不宜小于9个;中等复杂场地和简单场地勘探点间距可为150~300m,每站址勘探点数量不宜小于6个。
    4 第四系地层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宜为20~30m,一般性勘探点宜为15~20m,软土场地,尚应按规定加大勘探点深度;当预定勘探深度内遇见基岩时,可适当调整终孔深度,但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中等~微风化基岩3~5m,一般性勘探点应进入基岩。
    5 当基岩裸露或浅埋时,宜布置部分探井或探槽。

4.2.6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采取有代表性的不扰动土、地下水试样进行室内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水质分析试验。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不宜少于6件。

4.2.7 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取水建筑物、地热井口和回灌场地地段的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为主,必要时可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

4.2.8 地热电站与活动断裂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4.2.9 当天然地基方案难以成立时,应对地基处理方法和桩基选型进行分析论证,并应推荐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基础方案。

4.2.10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进行站址比选,并应推荐工程地质条件较优的建设站址。

4.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


4.3.1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进一步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应评价和推荐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方案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环境地质问题的整治方案,并应提出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建议。

4.3.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宜包括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标示有地坪设计标高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 初步拟定的各建筑物基础形式、尺寸、埋深,初步确定的主要建筑物基础单位荷载及总荷载。
    4 工程前期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已获批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当地有关岩土工程建设经验。

4.3.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任务:
    1 查明场地地层的成因、时代、分布、岩土分类及各岩土层的工程特性、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地基基础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2 进一步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分布范围及发生规律等,对整治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整治措施。
    3 查明场地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变化规律,分析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方案、基础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并对水土的腐蚀性作出评价。
    4 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时,进一步对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问题进行评价,并确定液化等级,提出抗液化措施,并对厚层软土的震陷可能性作出判别。
    5 分析论证和推荐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基础方案,并提出必要的原体试验建议。
    6 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天然边坡或人工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对其整治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边坡整治方案和边坡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7 进行必要的环境工程地质调查,为确定环境治理和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8 对复杂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4.3.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可根据岩土工程治理需要进行大比例尺的专项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1000。

4.3.5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站区勘探网、线、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网宜扩大到站区围墙及截洪沟、边坡外围适当范围。
    2 勘探线宜按垂直地貌分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并结合建筑物的展向布置。
    3 勘探点沿勘探线布置,每一地貌单元应布置有勘探点,在地貌变化和基岩起伏较大、覆盖土层岩性复杂的地段及主要建筑物分布地段应加密勘探点。
    4 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条件适宜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探井或探槽。
    5 勘探线、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3.5确定。

表4.3.5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表4.3.5.jpg



4.3.6 初步设计阶段勘探点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可为15~25m,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为10~15m,重要建筑物地段宜取大值,一般建筑物地段宜取小值。
    2 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适当调整勘探点深度:
        1)当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点深度可适当减小,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小于5m,或进入中等~微风化基岩1~3m(岩溶场地除外),一般性勘探点应钻入基岩并准确判明岩性及风化程度;
        2)当预定勘探深度内遇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或穿透软弱地层;
        3)已有资料或钻探证明,在预定勘探深度内,有分布均匀、厚度超过3m的坚实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适当减小,控制性勘探点仍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4.3.7 初步设计阶段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1/2,主要建筑物地段及复杂场地程度宜取大值,其他可取小值,且应均匀分布。
    2 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其中作力学试验的试样不应少于60%。
    3 对影响地基稳定和变形的软弱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3.8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及补给、排泄条件,测量地下水位,并应调查、预测地下水位变化幅度。
    当地下水存在浸没基础的可能时,应采取代表性地下水试样进行室内腐蚀性分析,且每场地试样数量不应少于3件。

4.3.9 在特殊岩土地区,应着重查明特殊岩土分布特征、性状指标和相应等级,并应根据本规范第6章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

4.3.10 初步设计阶段对岸边或水中泵房和取水构筑物的勘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河流冲淤特点及河道变迁情况,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岩土分布特征,分析岸坡可能破坏模式,并着重对岸坡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2 当场地存在对岸坡稳定不利的岩体结构面、构造断裂和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3 勘探工作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基础类型、河流最大冲刷深度确定。勘探线应垂直河床布置,勘探线数量宜为1~2条,每条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或地质调查点,基岩埋藏较浅时可布置适当的探井。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钻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小于5m,若存在岸坡滑动可能时,尚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不小于5m。
    4 应评价地下水、土及地表水体的腐蚀性。

4.3.11 初步设计阶段对地热井口和回灌场地建筑物的勘察,宜布置适当的勘探工作量,并宜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或环境工程地质调查。每个开采井、回灌井井口地段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1个。

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


4.4.1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针对不同建筑物的特点,对各建筑地段的地基作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评价,并应为地基基础的设计、施工,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环境地质问题的整治提供详尽的岩土工程资料。

4.4.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宜包括下列资料和文件:
    1 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2 具有坐标、地形的总平面布置图。
    3 各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及室外地面标高、上部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拟定的尺寸、拟定基础埋深及基底单位荷载、地基处理方案和要求。
    4 取水建筑物拟采用的施工方法以及地热流体、取水、地热尾水等管线的路径、转角坐标及架(敷)设方式等。
    5 前阶段勘察资料、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4.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任务: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基岩土类别、层次、厚度及沿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规律。
    2 提供地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压缩模量等地基基础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 查明各建筑地段地下水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当需要降水时应提出降水方案建议,并提供地层渗透性指标。
    4 进一步查明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边坡设计提出所需的岩土参数。
    5 提出基坑开挖、降水建议措施,推荐基坑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并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6 当需要时,为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治理提供资料。

4.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各建筑物(或设备)的重要类别及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中等复杂场地,一级建筑物及需要进行变形计算的二级建筑物、重要设备基础,应沿主要柱列线、基础轴线或周线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15~30m;对于其他建筑物,可沿建筑物的轮廓线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25~50m。
    2 对复杂场地,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必要时还应逐基勘探。
    3 对简单场地,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30~50m,但重要建筑物应有适量的勘探点控制。

4.4.5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探点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点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勘探点深度不应小于基础以下条形基础宽度的3倍、单独基础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5m。
    2 对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尚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基础底面宽度及地基土的类别按表4.4.5确定,但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8m。

表4.4.5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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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本表适用于采用天然地基的均匀土层,当软弱下卧层厚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
        2 圆形基础可采用直径d代替基础底面宽度。
        3 当场地有大面积堆载时,应根据荷载大小及基础底面积适当加深。
        4 对特殊性岩土,勘探深度应满足相应地基计算的要求。
    3 对于岩石地基,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岩石性质及风化程度进行适当调整。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强风化层不小于5m,或进入中等~微风化基岩1~3m,一般性勘探点应钻入基岩并准确判明岩性及风化程度。
    4 对岩溶场地,勘探点深度应进入基础底面(或洞底)以下完整岩体不小于3~5m。
    5 当需要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桩基础设计的要求。

4.4.6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每一建筑地段不应小于2个,对复杂场地和重要建筑地段应适当增加。
    2 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对特殊性岩土或进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尚应满足其地基计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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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类建(构)筑物地段勘察

5.1 主厂房地段


5.1.1 主厂房地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分析地基的强度和变形特征,并应对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准确评价。

5.1.2 主厂房地段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及深度,可按表5.1.2确定。

表5.1.2 主厂房地段勘探点的布置、数量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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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看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主厂房勘探点总数量可适当减少。


5.2 水工建(构)筑物地段


5.2.1 冷却塔的勘察应着重查明和评价地基的均匀性,以及漏水对地基土性质的影响。

5.2.2 循环水泵房的勘察应着重分析评价施工开挖边坡稳定性、漏水对地基土性质的影响及施工降水等岩土工程问题。

5.2.3 岸边或水中水泵房、取排水构筑物及护岸的勘察,应着重查明和评价岸边崩塌、滑坡、淤积等不良地质作用,以及地表水冲刷、地下水渗流作用、施工开挖等因素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当采用大开挖或围堰施工时,应确定基坑周边和基底土的渗透系数,并应判定基坑边坡的稳定性。

5.2.4 取水管道或沟渠的勘察,应查明管道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并应着重评价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对管道或基础造成破坏的可能性,以及水、土对管道或基础的腐蚀性;当穿越或跨越公路、铁路、冲沟、河流等地段时,应评价管道或两端支墩的稳定性;对沟渠地段应分析渠水渗漏的可能性以及蓄水后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5.2.5 本地段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及深度,可按表5.2.5确定。

表5.2.5 勘探点的布置、数量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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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气建(构)筑物地段


5.3.1 电气建(构)筑物地段勘察应查明地基土的分布及其工程特征,并应着重对地基均匀性进行评价。

5.3.2 电气建(构)筑物地段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制楼应沿建筑物柱列线、周线或建筑物中心线布置2~6个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应为10~15m。
    2 主变压器应沿基础中心点或轴线布置勘探点,每个主变压器不应少于1个,勘探点深度应为8~12m。
    3 屋外配电装置及其他电气设施可按建筑群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30~50m,勘探点深度应为5~8m。

5.4 辅助、附属建(构)筑物地段


5.4.1 辅助、附属建(构)筑物地段勘察应查明地基土的分布及其工程特征,并应结合各建筑物的特点进行评价。

5.4.2 生产办公楼、夜班宿舍楼等建筑物应沿柱列线、周线或中心线布置勘探点,且每个建筑物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深度应为10~20m。

5.4.3 材料库、汽车库、食堂等建筑物可沿建筑物周线、中心线布置勘探点,数量宜为1~3个,勘探点深度应为8~15m。

5.5 地热井口地段


5.5.1 地热井口地段勘察应分析地热开采可能引起的地面沉降、冻融、地下水位下降及地热流体渗漏腐蚀等环境地质问题,并应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5.2 汽水分离器、热水泵房等地面建筑物及井口设备,每个建筑物或设备宜布置1~2个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8~12m。

5.5.3 地热流体管道的勘察要求及勘探点布置、深度等可按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执行。

5.6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


5.6.1 回灌建(构)筑物地段勘察应分析地热尾水回灌可能造成的地表沼泽化、盐渍化、场地土污染、地热尾水渗漏腐蚀及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5.6.2 回灌水泵房、回灌水池等地面建筑物或重要回灌井设备,每个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宜布置1~2个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8~12m。

5.6.3 地热尾水管道的勘察要求及勘探点布置、深度等可按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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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门岩土工程勘察


6.1 活动断裂


6.1.1 应采取搜集资料、调查及工程地质测绘等手段,了解拟建地热电站站址及其附近断裂发育情况,应分析断裂的活动性,并应评价活动断裂对地热电站稳定性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6.1.2 断裂的地震工程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全新地质时期(一万年)内有过活动或近期正在活动,同时推测在今后可能继续活动的断裂,应为全新活动断裂。
    2 全新活动断裂中,近期(近500年来)发生过地震震级大于或等于5的断裂,或在未来一百年内,预测可能发生地震震级大于或等于5的断裂,应为发震断裂。
    3 一万年以来没有发生过任何活动的断裂,应为非全新活动断裂。

6.1.3 全新活动断裂应根据其活动时间、活动速率及地震强度等因素,按表6.1.3的规定进行分级。

表6.1.3 全新活动断裂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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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对于深大全新活动断裂,宜根据断裂的地貌形态、晚第四纪以来断裂的活动强度、断裂构造形态、运动特性和历史地震及古地震的时空分布等因素,对活动断裂进行分段。在活动断裂分段的基础上,应对靠近地热电站的活动断裂再进行分级。

6.1.5 活动断裂的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应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1 山区或高原不断上升剥蚀或长距离的平滑分界线;非岩性影响的陡坡、峭壁,深切的直线形河谷;一系列滑坡、崩塌的出现及山前叠置的洪积扇;山谷中或平原山地交界处具有定向断续出现的残丘、洼地、沼泽、芦苇地、盐碱地、湖泊、跌水、泉及温泉等的线性规律分布;河流、水系定向排列展布或同向扭曲错动等地形地貌特征。
    2 第四系完好程度及近期活动的断裂留下地表变形迹象;地下水活动异常及由此引起的地表植被的不同特征;断层带中的破碎、胶结特征等地质地层特征。必要时可采取断层组成物进行测龄工作。
    3 地震断层、地裂缝、岩体崩塌、滑坡、地震湖、河流改道及地震液化现象等古地震及历史地震特征。

6.1.6 当需要时,隐伏断裂的位置可选用适宜的物探方法或化探方法确定。为查明站址区的覆盖层厚度不大的隐伏断裂位置及性质时,可布置适量的勘探工作。

6.1.7 对影响地热电站稳定的全新活动断裂,必须予以避让。避让距离应根据全新活动断裂的等级、规模、产状、性质、覆盖层厚度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或地震烈度等多种因素,按表6.1.7确定,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尚应进行专门论证。

表6.1.7 地热电站与断裂的避让距离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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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对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予以避让。当断裂破碎带发育时可等同于不均匀地基。

6.2 地震液化


6.2.1 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时,对建筑场地内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应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应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6.2.2 地震液化判别时,应判别地面以下15m深度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用于液化判别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6.2.3 场地地震液化判别方法和液化等级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其他成熟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别。液化初步判别时尚应分析下列内容:
    1 地貌单元、地层时代、地层组成、物理力学性质及埋藏特点等场地条件。
    2 靠近河流沟谷时应分析液化土层产生向临空面滑移的可能性。
    3 历史地震烈度异常区(带),特别是地基失效的原因及发生地裂缝的情况等。
    4 历史和现代地震震中位置、震级大小、地面震动的持续时间、烈度分布以及发生过的液化现象等。
    5 地下水水位、历史最高水位及其季节性变化幅度。

6.2.4 对可能发生液化的场地,应搜集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勘探及原位试验。

6.2.5 用于液化判别的标准贯入试验,应在确保孔底不扰动、不涌砂的情况下,采用泥浆护壁、回转钻进、自动落锤方法进行。在可能液化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m。

6.3 滑 坡


6.3.1 当拟建地热电站站址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潜在滑坡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6.3.2 滑坡勘察应查明滑坡的范围、规模、地质背景、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分析产生的原因及其稳定状况,提出稳定性验算和整治所需的岩土参数,对滑坡进行稳定性验算与评价,预测其发展并提出防治方案、整治措施及监测建议。

6.3.3 滑坡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范围,应包括滑坡及与滑坡相邻的稳定地段和补给滑坡体的有关汇水区域,比例尺可采用1:200~1:200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滑坡及周围的微地貌形态。
    2 应调查滑坡地段岩土结构及性质。
    3 应调查滑坡的汇水条件、地下水及泉水的出露与活动情况,以及湿地的分布与变化。
    4 应调查滑坡地段建筑物及树木等变形、位移和破坏情况,并应判明滑坡的活动期与新老滑坡。
    5 应分析滑坡产生的原因、滑动面的层数与可能的深度,并应判定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可能的发展范围及滑体的稳定性,同时应预测工程活动对滑坡稳定性影响。
    6 应调查当地整治滑坡的经验。

6.3.4 滑坡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线的布置,应能查明滑坡的岩土结构及其性质,滑动面的位置、起伏变化与滑动带的物理力学性质,主滑方向以及地下水的补给、排泄等。
    2 在主滑轴线上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线上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在主滑轴线的上、下部位及滑动面起伏变化大的地段,应加密勘探点。对需要设置支挡设施的地段,尚应按相应设施的要求布置勘探点。
    3 勘探点深度应进入稳定地层3~5m,当分析滑动面有向深处发展的可能时,可适当加深。对抗滑桩、锚杆(索)等支挡设施的勘探点深度,尚应深入设计锚固深度以下不少于3m。
    4 在钻进过程中,应分别采取适当数量的岩土试样;当滑动面不明显时,宜在预计的滑动带附近连续采取不扰动试样。
    5 应选择适当部位布置一定数量的探井或探槽。

6.3.5 滑坡勘察的岩土试验工作,应着重测求滑动带岩土的抗剪强度。残余抗剪强度可通过室内反复剪切求得,其剪切试验条件宜与滑动受力条件、滑动方向相同或相似,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原位滑动面(带)的剪切试验。

6.3.6 滑坡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首选滑坡的主滑轴断面进行验算。必要时尚应选择其他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验算,并应划分出主滑和抗滑区段。计算模型应客观反映滑坡体的实际情况。
    2 滑动面(带)的抗剪强度计算指标,应根据室内外试验结果,结合反分析及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3 反分析时宜根据室内外抗剪强度的试验结果或经验数据,给定粘聚力或内摩擦角,反求另一值,采用滑动后实测的主滑轴断面进行计算。其稳定性系数,对正在滑动的滑坡可取0.95~1.00,对处于暂时稳定的滑坡,可取1.00~1.05。
    4 当存在地下水作用、地震及人类活动等时,应计入其对稳定的影响。
    5 滑坡的稳定性系数计算,应根据岩土结构及滑面(带)条件,选用圆弧法、平面法或折线滑动法。

6.3.7 滑坡稳定安全系数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6.4 边 坡


6.4.1 建筑边坡类型的划分和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6.4.2 边坡勘察应查明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提出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与验算边坡的稳定性,预测工程活动可能引起边坡的安全性变化,提出满足安全要求的最优坡形、坡角等边坡设计建议,并应对不满足安全稳定要求的坡段提出整治和监测方案等方面的建议。

6.4.3 大型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当边坡成为建筑场地取舍与比选条件之一时,应提前进行专门勘察。

6.4.4 大型和复杂边坡各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初步查明边坡及附近的地形地貌、岩土物质组成及不良地质作用,初步分析边坡的稳定性,预测人工边坡的稳定性和边坡整治难度,提出可供选择的整治方案建议。
    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查明边坡的岩土结构、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性质等工程地质条件,并着重对边坡的不稳定部位及其相邻地段进行勘探与测试工作,提出边坡设计计算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应补充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工作。应通过分析和验算,对边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开挖边坡整体稳定的坡率建议值以及合理的边坡整治方案建议。
    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针对不稳定和需整治的边坡部位,以及因设计总平面布置变更或整治方案修改对边坡勘察提出的要求进行,查明前阶段勘察尚未能查明或需进一步查明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边坡设计计算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方案调整的建议。
    4 施工勘察应配合边坡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实补充勘察资料,必要时应进行施工指导与施工安全预报,并应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

6.4.5 边坡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范围应包括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边坡地段,比例尺可采用1:100~1:1000。
    2 应调查边坡的形态与变形等特征,并应查明有无滑坡、错落、崩塌和危岩等不良地质作用。
    3 应调查边坡的岩土成因、类型、分布、性状,覆盖层的厚度,基岩面形态和产状,岩石风化程度,岩体裂隙发育及完整程度等。
    4 应查明岩体结构面(含软弱夹层)的类型、产状、延伸分布、结合程度、粗糙程度及充填物组成与厚度等,并应分析其力学属性及与临空面的空间组合关系。
    5 应查明边坡地下水类型、分布和结构面充水情况,并应查明边坡泉水和湿地的分布位置、水的类型、水量、补给来源和动态条件。
    6 应调查当地边坡变形破坏的规律及防治经验。

6.4.6 边坡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于边坡的走向和平行于可能变形滑动的方向,每条勘探线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边坡安全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确定。
    2 勘探点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应深入稳定地层3~5m,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尚应深入稳定地层不小于5m,并应满足边坡稳定性验算及治理的深度要求。
    3 应重点查明隐伏软弱夹层、软弱结构面的分布及性质,必要时可布置少量探井。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不扰动试样,土层不应少于6件,岩层不应少于3组。

6.4.7 边坡勘察的岩土测试,应着重测求各层岩土的抗剪强度,室内试验条件应与试样在坡体内的实际受荷情况及水文地质条件相近,应合理采用三轴试验或直剪试验;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或软弱夹层,宜进行现场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波速、动力测试及模型试验。
    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需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岩土条件和边坡工程实际工况,通过现场试验或室内试验,结合工程经验和反分析等方法综合确定,并应与稳定分析的计算方法相协调。

6.4.8 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和极限平衡计算法等方法综合分析。对大型复杂的边坡,可结合有限单元法等相关数值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当边坡的地质条件差异大或开挖方向不一致时,应分区段进行分析评价。

6.4.9 边坡稳定安全系数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对边坡稳定性系数不满足要求且无放坡条件的边坡,应结合其破坏形式、不稳定的程度与范围,论证加固方案的适宜性和可靠性,并应提出采用加固处理措施的建议。

6.4.10 大型边坡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应根据工程安全等级、地质复杂程度、支护结构特点等确定,应包括边坡的位移、坡顶建筑物变形、地下水动态、支挡结构应力与变形及易风化岩体的风化速度等。

6.5 冻 土


6.5.1 冻土的分类、定名以及冻土的冻胀性与融沉性分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324的有关规定。

6.5.2 冻土地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与搜集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特殊要求及设计参数,并应搜集整理与分析有关勘察报告、科学研究文献报告。
    2 应通过搜资、调查及测绘,了解建筑场地冻土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冻土主要岩土工程问题以及地基处理的工程经验。
    3 应根据冻土的非均质性及随时间、人为活动的可能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勘察方法和合理的工作量。
    4 应根据搜集资料和勘察资料,并结合工程经验,对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并应提出设计、施工、防治处理及环境保护方案建议。
    5 应预测工程施工、运行期间冻土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并应提出合理的治理措施的建议。

6.5.3 多年冻土区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多年冻土类型、分布范围、特征及其与地质地理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季节融化层、多年冻土层的厚度及其垂直分布、随空间变化的规律;多年冻土层的物质成分、性质与含冰量、冻土组构类型、地下冰层的厚度及分布特征。
    3 多年冻土层物理、力学和热物理性质,冻土融化下沉特性,给出设计参数及其随温度的变化关系。
    4 融区的形成、存在原因、分布特征及其与人类工程活动的关系。
    5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储运条件,及其与多年冻土层的相互关系和作用。
    6 冻土现象类型、特征和发育规律,及其对工程建筑的影响。

6.5.4 季节冻土区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季节冻结层的厚度及其与地质地理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季节冻结层的冻土含冰特征及其垂直分布、随空间变化的规律。
    3 季节冻结层的物质成分与含水特征。
    4 季节冻结层岩土的物理、力学、热学性质,土的冻胀特性,并给出设计参数。
    5 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其与地表水的关系,以及冻结前和冻结期间的变化情况。
    6 冻土现象类型、成因、分布,及其对场地和地基稳定的影响。

6.5.5 冻土地区勘察的方法,应包括冻土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取样、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定位观测以及搜集当地建筑经验等。

6.5.6 冻土勘察的勘探点、线及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地层界线和冻土工程地质分区界线。
    2 沿勘探线布置勘探点时,应在每个地貌单元和地貌交接部位布置勘探点,同时在微地貌、地层、冻土现象发育及冻土条件变化较大地段应适当加密。
    3 地形平坦、冻土条件单一的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6.6 混 合 土


6.6.1 混合土的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及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 混合土的组成、不均匀性及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特征。

6.6.2 混合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本规范常规勘察要求的基础上,勘探点间距应适当加密。
    2 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3 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适量的探井检验。
    4 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均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

6.6.3 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混合土的同一单元土体具有各项试验指标变化幅度较大和变异性较大的不均匀性特点;当混合土的物理性质与力学性质指标不匹配时,应以粗、细两类土中能起主导作用的土类指标为基础进行评价。
    2 混合土的承载力及变形特性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3 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重要地段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6.7 软 土


6.7.1 软土地区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 成因类型、层理特征及分布规律。
    2 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特征。
    3 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 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及埋深情况。
    5 对厚层软土地基应评价发生震陷的可能性。

6.7.2 软土地区勘察应采用钻探、取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勘探点布置应根据软土的成因类型和地基复杂程度确定,当有暗埋的塘、浜、沟、坑、穴时应加密勘探点。原位测试宜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和平板及螺旋板载荷试验等。

6.7.3 软土室内试验项目应根据工程性质、基础类型、地基土特性及其均匀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的软土应进行室内渗透试验。对动力特性试验和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应明确提供成果的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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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下水勘察


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水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下水类型及埋藏条件。
    2 主要含水层的性质和分布规律。
    3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泉水类型、分布、出露条件、流量及泉华现象,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地下水水位、水位变化幅度、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以及与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
    5 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变化规律、腐蚀性以及地下水污染情况。
    6 地下水对拟建工程施工及运行的影响。

7.1.2 当地下水位动态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大,且缺乏地下水位动态观测资料时,应设置专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

7.1.3 采取地下水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试样应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 取水容器应先用所取水清洗,取样后应立即密封并贴好标签。
    3 取水试样应为500~1000ml。测定侵蚀性二氧化碳的试样应加大理石粉作为稳定剂。
    4 水试样应防止冰冻和阳光照射,水试样保存时间不应超过72h。

7.2 地下水参数


7.2.1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量测应使用测锤或电测水位计。水位量测允许误差应为±2cm,抽水试验观测孔水位量测允许误差应为±2mm。
    2 钻孔中的初见水位应在首遇地下水时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应按地层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应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应少于8h。当钻探采用循环液时,宜统一时间量测水位。
    3 多层含水层的稳定水位应在采取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的止水措施后量测。

7.2.2 当需确定地下水涌水量和含水层渗透性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其渗透系数等参数。地基土的渗透系数可进行室内试验确定。

7.2.3 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粘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

7.2.4 当需确定地下水流向时,可在野外勘察工作结束时统一量测各孔中的稳定地下水水位。钻孔数量较多时,地下水流向可采用等水位线法确定。

7.3 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


7.3.1 地下水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应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当需要时,尚应分析地热开采可能引起的地面沉降、冻融、地下水位下降、地热流体渗漏腐蚀和地热尾水回灌可能造成的地表沼泽化、盐渍化、场地土污染、地热尾水渗漏腐蚀等问题。

7.3.2 地下水对地基基础的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位高于基础底面时,地下水对构筑物的上浮影响。
    2 地下水位在压缩层内上升时地基土性质改变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地下水位下降时有效应力增加引起的地基基础附加沉降影响。
    3 地下水对混凝土和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4 地热流体或地热尾水渗漏对基础的腐蚀性影响。

7.3.3 地下水对边坡及挡土墙的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及水位变化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2 当坡体有细砂、粉砂或粉土层存在时产生潜蚀、流砂或管涌的可能性及其对边坡稳定性影响。
    3 不同排水条件下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的作用;需进行挡土墙排水设计时地下水的侧向排泄量。

7.3.4 地下水对基坑的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基坑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地下水对基坑开挖、支护的影响。
    2 根据地下水条件和基坑开挖特点,建议采用明渠、集水坑或井点降水等措施。当基坑涌水量较大时,应进行专项的基坑降水勘察设计。
    3 当地下水位以下基坑开挖深度内有细砂、粉砂或粉土层时,产生潜蚀、流砂、流土或管涌的可能性;当基坑以下有承压含水层存在时,产生底突、涌水的可能性,并建议预防措施。
    4 工程降水对基底土层、基坑稳定和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8 现场检验


8.0.1 现场检验应鉴定施工开挖后的天然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相一致,并应解决岩土工程勘察有关遗留问题。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采取适宜的手段予以查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地基处理效果及桩基础的检验,应按相应检验标准执行。

8.0.2 天然地基基坑(基槽)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对建筑物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和基底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鉴定开挖揭露的岩性、地层结构、地质构造、地下水等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资料相符。
    3 检查基底是否存在空洞、古墓、被掩埋的古河道、沟浜等不良现象。
    4 搜集施工单位对基底土层的钎探情况。

8.0.3 现场检验方法宜以直观检验为主,需要时可采用钎探、袖珍式贯入等坑内简易勘探、测试方法。当通过直观检验及简易勘探、测试方法难以达到检验目的时,应及时进行施工勘察。

8.0.4 现场检验完毕应及时填写基坑(基槽)检验记录单,内容应包括施工揭露的地质条件、岩土体性状、开挖实际情况与勘察资料的差异、相应处理措施及建议等。

8.0.5 现场检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应编写现场检验报告或总结,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所检验建筑物基础设计条件、所检验建筑物基坑开挖实施情况、现场检验方法与情况、现场检验结果与勘察资料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相应处理措施与建议、必要的图表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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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9.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要求


9.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原体试验和搜集已有资料等方法,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勘察阶段要求,并按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9.1.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站址区构造稳定性以及场地稳定性、适宜性分析评价。
    2 岩、土体工程特征指标和设计所需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3 地基与基础方案的分析评价。
    4 岩土工程施工与运行中的基坑开挖、施工降水、边坡支护、人工地基施工、水土腐蚀性、地热流体及地热尾水渗漏腐蚀等分析评价。
    5 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分析评价。

9.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了解地热电站建筑结构类型、基础尺寸和埋深、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等设计、运行条件,并应掌握场地地质背景。
    2 对活动断裂性质及站址区构造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分析、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及其他尚不具备定量分析条件的岩土工程问题,可仅作定性分析。
    3 定量分析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对地基变形量的预测、地基承载力的确定、边坡稳定性验算、基坑稳定性验算、地震液化等级的确定、特殊性岩土地基分类或分级指标等其他各种临界状态的判定,应进行定量分析。
    4 定性分析依据的条件和定量分析的计算指标应准确可靠。理论分析的结果应与已有建筑经验互相印证,必要时,应根据岩土原体试验、监测数据,采用反分析方法反求岩土参数。
    5 应合理划分地质单元、岩土层次,同一单元或同一层次内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应基本相近。建议岩土参数时,应分析评价所选参数的可靠性和适宜性,并应分析岩土的非均一性以及岩土性质随时间、环境、施工等因素变化的不确定性。
    6 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作用整治方案、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分析评价时,应借鉴当地的成熟经验。

9.1.4 岩土工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边坡、挡墙、地基的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基桩极限承载力等,可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2 评价岩土体的变形、动力反应、透水性、涌水量等,可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9.1.5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或原位测试指标,应以同一建筑场地内各岩土力学分层为统计单元。
    2 对同一统计单元的岩土参数,可采用常规统计方法进行非相关型数据分析、统计。必要时尚应分析岩土参数沿深度的变异规律,并应进行相关性分析、统计。
    3 当数据离散性较大时应分析其原因,并应在剔除数据粗差后进行重新统计。

9.1.6 勘察报告应提供岩土工程设计所需的各类岩土参数值。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范围值和样本数量。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尚应提供岩土参数的标准值。

9.1.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载荷试验确定。当不具备条件时,可根据其他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9.1.8 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方案的分析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方案分析论证时,应首先分析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能性和适宜性。当不宜采用天然地基或天然地基方案不合理时,应分析论证并提出适宜的人工地基或桩基础方案。
    2 应对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环境地质问题进行评价,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同时应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并应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3 必要时应对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应对基坑支护方案和施工降排水方案进行论证。

9.2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9.2.1 编制勘察成果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进行整理、检查和分析,并应在确认无误后使用。

9.2.2 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重点突出,应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和勘察阶段性。文字报告与图表部分应相辅相成、前后呼应。

9.2.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各阶段勘察目的、任务和要求,并结合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勘察阶段等具体情况编写,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言部分应包括勘察任务依据和技术要求、拟建工程概况、勘察工作依据的技术标准、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完成情况等。
    2 工程地质条件部分应包括区域地质条件、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或环境地质问题、岩土的工程特征、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其变化规律、地震动参数或基本烈度等。
    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部分应包括与工程勘察有关的所有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内容,如站址区构造稳定性与活动断裂、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地基基础方案、基坑开挖与降水、边坡稳定性、特殊性岩土、特殊地质作用、地震效应、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水土的腐蚀性、岩土参数的分析和建议等。
    4 结论与建议部分应包括工程地质条件摘要、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结论性意见、勘察中遗留的岩土工程问题或下阶段岩土工程勘察建议、设计与施工建议等。

9.2.4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中的图表,应与各勘察阶段任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相适应,可根据需要选定下列图表:
    1 平面图件应包括勘探点平面布置图、综合工程地质图、工程地质分区图、各种等值(高)线图和切面图、区域地质构造及地震震中分布图等。
    2 剖面图件应包括工程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综合地层柱状图和探槽展示图等。
    3 原位测试及岩土试验图表应包括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原位测试图表,以及岩土试验成果总表、水质分析成果表、压缩曲线、三轴压缩的摩尔圆与强度包线等。
    4 原体试验图表应包括原体试验平面布置图、载荷试验综合成果图和动力测试综合成果图表等。
    5 其他图表应包括勘探点一览表、岩土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和岩土工程设计分析的有关图表等。

9.2.5 当工程需要时,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专门岩土工程勘察与评价,并提交下列专题报告:
    1 岩土原位测试、岩土试验、原体试验等报告。
    2 地基处理方案及桩基选型论证报告。
    3 不良地质作用、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等岩土整治或改造方案报告。
    4 岩土工程检验或监测报告。
    5 专门岩土工程问题的技术咨询报告等。

9.2.6 简单场地的勘察成果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采用附加文字说明的综合图表形式提供。

9.2.7 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4-20 10:07 编辑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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