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工程制图标准 CJJ/T7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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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


Drawing standard for heating engineering
CJJ/T 78-2010
J 1137-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供热工程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供热工程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78-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原《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 78-9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制图、常用代号和图形符号、锅炉房图样画法、供热管网图样画法、热力站和中继泵站图样画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锅炉房、供热管网和热力站图样画法的一般规定,规定了各图样画法中的共同标准;
    2.反映近年来供热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增加了相关的图形符号;
    3.使各项规定更加适合于计算机制图的特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3号哈尔滨工业大学,邮政编码:150090)。
    本标准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特泽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平华 廖嘉瑜 刘芃 金艺花 王芃 牛小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淮 王传荣 孙延勋 段洁仪 王随林 杨健 于黎明 张敏 杨明 鲁亚钦 王水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供热工程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热工程的设计制图。

1.0.3 供热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基本规定


2.1 图纸幅面


2.1.1 图纸的幅面应符合图2.1.1的规定,图框线应采用粗实线,标题栏外框线应采用中实线,图幅线应采用细实线。基本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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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图纸幅面格式


表2.1.1 基本幅面及图框尺寸(mm)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B×L

841×1189

594×841

420×594

297×420

210×297

c

10

5

a

25


2.1.2 图纸幅面的短边(B)不应加长,长边(L)可加长。当幅面代号为A0、A2、A4时,加长尺寸应为150mm的整数倍;当幅面代号为A1、A3时,加长尺寸应为210mm的整数倍。


2.2 图 线


2.2.1 图线的粗线宽度b宜从2.0mm、1.4mm、1.0mm、0.7mm、0.5mm中选取,并应根据图样的类别、比例大小及复杂程度选择b值。线宽可分为粗、中、细三种,其线宽比宜为b:0.5b:0.25b。

2.2.2 一张图样上同一线型宽度应保持一致,一套图中图样上的同一线型宽度宜保持一致。

2.2.3 常用线型及其用途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表2.2.3 常用线型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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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的画法应符合图2.2.4的规定。同一张图中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及间隔应相同,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点应使间隔均分。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应在线段上转折或交汇。当图纸幅面较大时,可采用线段较长和间隔较大的虚线、点划线或双点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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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4 几种图线画法(mm)


2.3 字 体


2.3.1 图纸中的汉字宜采用长仿宋体,字高与字宽之比宜为1:0.7。汉字字高可从20mm、14mm、10mm、7mm、5mm和3.5mm中选取,且不应小于3.5mm。大标题、图册封面等的汉字,也可用其他字体书写,但应易于辨认。

2.3.2 数字与字母宜采用直体。

2.3.3 同一张图样中,一种用途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与大小应相同;同一套图中,一种用途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大小均宜相同。


2.4 比 例


2.4.1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一张图上仅有一种比例时,应在标题栏中标注比例;当一张图上有多个图样采用几种不同比例时,应在图名的右侧或下方标注比例(图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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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1 比例标注


2.4.2 当同一图样的铅垂方向和水平方向选用不同比例时,应分别标注两个方向的比例(图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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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2 两个方向采用不同比例时的标注


2.4.3 同一对象不同的视图、剖面图宜采用同一比例。

2.4.4 常用比例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4 常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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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通用符号与设计分界线


2.5.1 指北针宜采用细实线圆内加指针表示(图2.5.1)。圆的直径宜为24mm,指针尾部宽度宜为3mm,尖端应北向,指针应涂黑。当图面较大、需采用较大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圆直径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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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1 指北针


2.5.2 箭头画法应符合图2.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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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2 箭头画法


2.5.3 管道坡度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图2.5.3)。箭头应指向标高降低的方向,箭头直线部分宜比数字每端长出1mm~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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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3 管道坡度


2.5.4 剖视符号应表示出剖切位置、剖视方向,并应标注剖视编号(图2.5.4)。标示方法符合下列规定:
    1 剖切位置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其长度宜为4mm~6mm;
    2 剖视方向应采用箭头表示;
    3 剖视编号应采用数字或字母标注在靠近箭尾处,任何方向和角度的剖视符号,其编号均应水平标注;

    4 当剖切位置的转折处不会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时,可不标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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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4 剖视符号


2.5.5 标高符号及其标注方法符合下列规定:
    1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直角三角形,高宜为3mm;其顶角应落在被标注高度线或其延长线上,顶角可向上或向下[图2.5.5(a)]。
    2 标高数值应标注在三角形底边及其延长线上,三角形底边的延长线之长L宜超出数字长度1mm~2mmm[图2.5.5(a)]。
    3 标高数值单位应为m。正标高可不注“+”;负标高应注“—”;零点标高应注为±0.00或±0.000。
    4 当图形复杂时,标高可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2.5.5(b)]。
    5 当标注平面标高时,所采用的等腰直角三角形顶角不应落在任何线上[图2.5.5(c)],标高符号的线上应标注所在平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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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5 标高符号及标注方法


2.5.6 圆形截面管道断开时应采用图2.5.6表示的折断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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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6 管道折断符号


2.5.7 设计分界线应采用图2.5.7的标注方法,其中箭头应指向设计界限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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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7 设计分界线标志


2.6 设备和零部件等的编号


2.6.1 设备和零部件等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号标志引出线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始端应指在编号件上,另一端应与编号标志相连(图2.6.1);
    2 编号标志引出线末端可采用直径为5mm~10mm的细实线圆作编号标志,并应在圆内标注编号,编号不应超出圆周[图2.6.1(a)];
    3 编号标志引出线末端可采用长度为5mm~10mm的水平粗实线作编号标志,并应在粗实线上标注编号,粗实线的长度应比编号两侧各长出1mm~2mm[图2.6.1(b)];
    4 编号应采用序号或代号加序号表示(图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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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1 设备和零部件等的编号


2.6.2 所有设备应进行编号,一套图中各图样上标注的设备编号应与设备明细表中的编号相一致。


.

3 制 图


3.1 图 面


3.1.1 图面应突出重点、布置匀称,并应合理选用图纸幅面及比例。凡能用图样和图形符号表达清楚的内容不得采用文字说明。

3.1.2 图名应表达图样的内容。当一张图上有几个图样时,应分别标注各自的图名。图名宜标注在图样的上方或下方正中,并在一套图中统一位置。图名下应采用粗实线,其长度宜比文字两边各长出1mm~2mm(图3.1.2)。当一张图上仅有一个图样时,应只在标题栏中标注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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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2 图名标注


3.1.3 当一张图上布置几种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在下,剖面图在上,管系图、流程图或详图在右的原则绘制。当无剖面图时,可将管系图放在平面图上方。当一张图上布置几个平面图时,宜按下层平面图在下、上层平面图在上的原则绘制。

3.1.4 各图样的说明宜放在该图样的右侧或下方。

3.1.5 当采用简化画法时,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或几个形状类似、尺寸不同的图形或图样,可绘制一个图形或图样;但应在需要标注不同尺寸处,用括号或表格给出各图形或图样对应的尺寸。
    2 两个或几个相同的图形,可绘制其中一个图形,其余图形采用简化画法。


3.2 表 格


3.2.1 设备和主要材料表的格式宜按表3.2.1的规定执行。


表3.2.1 设备和主要材料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型号及规格

材质

单位

数量

质量(kg)

备注

单件

总计





















3.2.2.设备表的格式宜按表3.2.2的规定执行。


表3.2.2 设备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质量(kg)

备注




3.2.3 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的格式宜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表3.2.3 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

序号

编号

图号或标准
  图号及页号

名称及规格

材质

单位

数量

质量(kg)

备注

单件

总计




3.2.4 当设备表(表3.2.2)和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表3.2.3)单独成页时,表头应设置于表格的上方,序号栏中的数字顺序应从上向下排列。设备和主要材料表、设备表、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的续表均应排列表头。当设备表和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附属于图纸之中时,若表头在上,序号栏中的数字顺序应从上向下排列;若表头在下,序号栏中的数字顺序应从下向上排列。


3.3 管道规格


3.3.1 管道规格的单位应为mm,可省略不写。

3.3.2 管道规格的标注方法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规格应标注在管道代号之后,管道规格与管道代号中间应用空格隔开。
    2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应采用公称直径,数值前冠以“DN”表示。
    3 当管道为无缝钢管、螺旋缝或直缝焊接钢管,且需要注明外径和壁厚时,应在“外径×壁厚”数值前冠以“ 4818262_2590fe7f9c994540bfb3b8158d26e168.jpg

”表示;不需要注明时,可采用公称直径,数值前冠以“DN”表示。
    4 同一张图样中采用的管道规格标注方法应统一,同一套图中采用的管道规格标注方法宜统一。

3.3.3 管道规格的标注位置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管道可标注在管道上方,垂直管道可标注在管道左侧,斜向管道可标注在管道斜上方[图3.3.3(a)]。
    2 采用单线绘制的管道,可标注在管线断开处[图3.3.3(b)]或标注在管线上方[图3.3.3(c)]。
    3 采用双线绘制的管道,可标注在管道轮廓线内[图3.3.3(d)]。
    4 当多根管道并列时,可采用垂直于管道的细实线作公共引出线,从公共引出线作若干条间隔相同的横线,在横线上方标注管道规格;管道规格的标注顺序应与图面上管道排列顺序一致;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公共引出线可采用折线[图3.3.3(e)]。

3.3.4 管道规格变化处应绘制异径管图形符号,并应在该图形符号前后标注管道规格。有若干分支且不变径的管道,应在起止管段处标注管道规格;当不变径的管道过长或分支数多时,尚应在其中间位置加注1~2处管道规格(图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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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3 管道规格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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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4 分出支管和变径时管道规格的标注


3.4 尺寸标注


3.4.1 尺寸标注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尺寸宜标注在图形轮廓线以外(图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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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1 尺寸标注


3.4.2 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尺寸界线的一端应由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或中心线引出,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3mm(图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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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2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


3.4.3 尺寸线应与被标注的长度平行(半径、直径、角度及弧线的尺寸线除外)。多根互相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小尺寸离轮廓线较近,大尺寸离轮廓线较远。尺寸线间距宜为5mm~15mm,且宜均等。每一方向均应标注总尺寸(图3.4.2)。

3.4.4 尺寸起止符的表示方式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的尺寸起止符可采用短斜线或箭头,短斜线应采用长度3mm的中实线,且其与尺寸线之间的角度应为45°[图3.4.4(a)、(b)]。一张图样中应采用一种尺寸起止符。当采用箭头位置不足时,可采用黑圆点或短斜线代替箭头[图3.4.4(b)]。
    2 角度、弧线、半径和直径的尺寸起止符应采用箭头表示[图3.4.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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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4 尺寸起止符


3.4.5 尺寸数字的标注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数字应以mm或m为单位,标注室外管线或管道长度时应以m为单位。
    2 尺寸数字应标注在尺寸线的上方正中;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引出标注[图3.4.4(b)]。
    3 尺寸数字应连续、清晰,不得被图线、文字或符号中断。
    4 角度数字应水平方向标注[图3.4.4(c)]。

3.4.6 尺寸数字应按图3.4.6(a)所示的方向标注,并宜在图示30°范围外标注尺寸,当无法避免时可采用引出水平或90°方向线标注[图3.4.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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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6 尺寸数字的标注方向


3.5 管道画法


3.5.1 折断符号可表示一段管道[图3.5.1(a)、(b)],也可表示省略一段管道[图3.5.1(c)、(d)],省略管道应位于直线管道上。折断符号应成双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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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1 管段的表示和省略


3.5.2 当管道交叉时,在上面或前面的管道应连通;在下面或后面的管道应断开(图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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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2 管道交叉


3.5.3 当管道分支时,应表示出支管的方向(图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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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3 管道分支


3.5.4 当管道重叠、需要表示位于下面或后面的管道时,可将上面或前面的管道断开,并应断开在管道直线部分;若管道上、下、前、后关系明确,可不标注断开点编号(图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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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4 管道重叠


3.5.5 管道接续的表示方法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接续引出线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始端应指在折断符号处,末端应为折断符号的编号(图3.5.5)。
    2 当同一管道的两个折断符号在一张图样中时,折断符号的编号应采用小写英文字母表示,可标注在直径为5mm~8mm的细实线圆内[图3.5.5(a)];也可标注在粗实线上方,且粗实线两端应超出编号1mm~2mm[图3.5.5(b)]。
    3 当一根管道同一折断处的两个折断符号不在一张图中时,折断符号的编号应采用小写英文字母和图号表示,标注在直径宜为10mm~12mm的细实线圆内;上半圆内应标注用字母表示的折断处的编号,下半圆内应标注对应折断处所在图纸的图号[图3.5.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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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5 管道接续的表示方法


3.5.6 单线绘制的管道的横剖面应采用细线小圆表示,圆直径宜为2mm~4mm[图3.5.6(a)]。双线绘制的管道的横剖面应采用中线表示,其孔洞符号应涂阴影;当横剖面面积较小时,孔洞符号可不绘制[图3.5.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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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6 管道横剖面


3.5.7 当管道转向时,90°弯头和非90°弯头的绘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表3.5.7 管道转向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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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阀门画法


3.6.1 管道图中常用阀门的画法应符合表3.6.1的规定,阀体长度、法兰直径、手轮直径及阀杆长度宜按比例采用细实线绘制,阀杆尺寸宜取其全开位置时的尺寸,阀杆方向应与设计一致。


表3.6.1 管道图中常用阀门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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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以阀门与管道法兰连接为例编制。


3.6.2 电动、气动、液动、自动阀门等宜按比例绘制简化实物外形、附属驱动装置和信号传递装置。

3.6.3 其他阀门可采用本标准第4.3.2条的图形符号按照第3.6.1条、第3.6.2条的原则绘制。

3.7 设备画法


3.7.1 管道、设备平面图和剖面图中应按比例绘制设备的主要外形和轮廓。

3.7.2 系统图中的设备可采用图形符号或示意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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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用代号和图形符号

4.1 一般规定


4.1.1 管道、管路附件和管线设施的代号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4.1.2 不同的管道应采用代号及管道规格来区别。当管道采用单线绘制且根数较少时,可采用不同线型加注管道规格来区别,但应列出所用线型并加以注释。

4.1.3 同一工程图样中所采用的代号和图形符号宜集中列出,并应加以注释。

4.1.4 设备、器具、阀门、管路附件和管道支座等图形符号中的粗实线均应表示相关的管道。

4.2 管道代号


4.2.1 管道代号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管道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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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油管代号可用于重油、柴油等;燃气管可用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但应附加说明。


4.3 图形符号及代号


4.3.1 管系图和流程图中,设备和器具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的设备和器具可采用简化外形作为图形符号。


表4.3.1 设备和器具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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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阀门、控制元件和执行机构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2的规定。可利用表4.3.2中的阀门图形符号与控制元件或执行机构图形符号进行组合构成未列出的其他具有控制元件或执行机构的阀门的图形符号。


表4.3.2 阀门、控制元件和执行机构的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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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阀门(通用)图形符号适用于在一张图中不需要区别阀门类型的情况。
        2 减压阀图形符号中的小三角形为高压端。
        3 止回阀(通用)和升降式止回阀图形符号表示介质由空白三角形流向非空白三角形。
        4 旋启式止回阀图形符号表示介质由黑点流向无黑点方向。
        5 呼吸阀图形符号表示介质由上黑点流向下黑点方向。

4.3.3 阀门与管路连接方式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阀门与管路连接方式的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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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通用连接的图形符号适用于在一张图中不需要区别连接方式的情况。


4.3.4 补偿器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补偿器图形符号及其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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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球型补偿器成组使用,图形符号仅示出其中一个。
        2 旋转补偿器成组使用,图形符号仅示出其中一个。

4.3.5 其他管路附件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其他管路附件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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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管道支座、支架和管架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管道支座、支架和管架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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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图中管架的图形符号用于表示管道支座与支架(支墩)的组合体。


4.3.7 检测、计量仪表及元件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检测、计量仪表及元件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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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冷水表图形符号是指左进右出。
        2 液面计图形符号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液面计,使用时应附加说明。

4.3.8 其他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 其他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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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敷设方式和管线设施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表4.3.9 敷设方式和管线设施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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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图形符号中两条平行的中实线为管沟示意轮廓线。


4.3.10 热源和热力站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表4.3.10 热源和热力站的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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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热力站图形符号中的数字为热力站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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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锅炉房图样画法


5.1 一般规定


5.1.1 锅炉房设备布置图,热力系统管道布置图,鼓、引风及烟气处理系统管道布置图,上煤与除渣系统布置图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应按比例绘制。

5.1.2 锅炉房的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5.2 流程图


5.2.1 流程图中应表示出流程中各设备、管道和管路附件等的连接关系及过程进行的顺序。

5.2.2 流程图中应表示出流程中全部设备及相关的构筑物,并应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设备和构筑物等可采用图形符号或简化轮廓线表示。相同设备图形应相同;同类型设备图形应相似。

5.2.3 流程图中各设备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及管道的连接方式宜与实际布置相符。

5.2.4 流程图中应绘制管道和阀门等管路附件、标注管道代号及规格,并宜注明介质流向。

5.2.5 管道与设备的接口方位宜与实际情况相符。

5.2.6 绘制带控制点的流程图时,应符合自控专业的制图规定。当自控专业不单另出图时,应绘制设备和管道上的就地仪表。

5.2.7 管线应采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的单线绘制,转折处应画成直角。管线不宜交叉,当有交叉时,主要管线应连通,次要管线应断开。管线不得穿越图形。

5.2.8 管线应采用粗实线绘制,设备应采用中实线绘制。

5.2.9 流程图上宜标注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并应列出设备明细表。

5.2.10 当同时表示既有工程和扩建工程时,应标注设计分界线。


5.3 设备布置图


5.3.1 设备布置图中应采用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出各种设备与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

5.3.2 平面图应分层绘制,并应在首层平面图上标注指北针。

5.3.3 设备布置图中应绘制相关的建筑物轮廓线及门、窗、梁、柱、平台等,且宜采用细实线绘制,并应标出建筑物定位轴线、轴线间尺寸和房间名称。在剖面图中应标注梁底、屋架下弦底标高及多层建筑的楼层标高。

5.3.4 设备布置图中应采用中实线和中虚线分别绘制可见和不可见部分设备的轮廓线,并应标注设备安装的定位尺寸及相关标高。

5.3.5 设备布置图中宜标注设备基础上表面标高。

5.3.6 设备布置图中应绘制设备的操作平台,并应标注各层上表面标高。

5.3.7 设备布置图中应绘制相关的管沟和排水沟等,并宜标注沟的定位尺寸和断面尺寸等。

5.3.8 非标准设备和需要详尽表达的部位应绘制详图。


5.4 热力系统管道布置图


5.4.1 热力系统管道布置图中应表示出管道以及与其相关的设备、管路附件、支架及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

5.4.2 热力系统管道布置图中应以平面图为主视图,并辅以左视图或正视图。当表示不清楚时,还应绘制局部视图。

5.4.3 平面图应分层绘制,并应在首层平面图上标注指北针。

5.4.4 相关的建筑物轮廓线及门、窗、梁、柱、平台等宜采用细实线绘制,并应标出建筑物定位轴线、轴线间尺寸和房间名称。在剖面图中应标注梁底、屋架下弦底标高及多层建筑的楼层标高。

5.4.5 当不单独绘制设备布置图时,设备的轮廓线应采用中线绘制,并应标注设备安装的定位尺寸及相关标高。

5.4.6 单线表示的管道应采用粗线绘制,双线表示的管道应采用中线绘制。应标注管道代号、规格及主要定位尺寸和标高。应采用箭头表示管道中的介质流向。

5.4.7 管路附件宜采用图形符号按比例绘制。

5.4.8 热力系统管道布置图中宜表示出阀门阀杆的安装方向,并应按比例绘制阀门手轮直径和全开时的阀杆位置。

5.4.9 热力系统管道布置图中应绘制管道支架,并应注明其安装位置,管道支架宜进行编号。支架一览表应表示出支架型式、承受的荷载及其支吊管道的规格。


5.5 鼓、引风及烟气处理系统管道布置图


5.5.1 鼓、引风及烟气处理系统管道布置图宜单独采用平面图和剖面图绘制。

5.5.2 设备轮廓线宜采用中线绘制,并应标注设备安装的定位尺寸及相关标高。

5.5.3 烟、风管道应采用中线绘制。管道及其附件应按比例逐件绘制,每根管道及附件均应编号,图上所注编号应与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中列出的编号相一致。

5.5.4 管道的长度、断面尺寸及支架的安装位置应在图中详细标注。

5.5.5 需要详尽表达的部位应绘制详图并编制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


5.6 上煤与除渣系统布置图


5.6.1 上煤与除渣系统布置图中应绘制输煤廊、破碎间、受煤坑等建筑轮廓线、建筑物轴线及房间名称等,并应标注尺寸。

5.6.2 上煤与除渣系统布置图中应绘制设备简化轮廓线,并应标注设备定位尺寸及相关标高。

5.6.3 水力除渣系统的灰渣沟平面图中,应绘制锅炉房、沉渣池、灰渣泵房等建筑轮廓线,并应标注尺寸。

5.6.4 水力除渣系统平面图和剖面图中应绘制冲渣水管及喷嘴等附件,并应标注灰渣沟的位置、长度、断面尺寸。图中应标注灰渣沟的坡度,并应标注其起止点、拐弯点、变坡点、交叉点的沟底标高。

5.6.5 沉渣池及灰渣泵房的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图样画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和第5.4节中的相关规定。

5.6.6 胶带输送机安装图中应绘制由本机的导料槽至下一设备导料槽相接的落料管法兰之间的所有组成部件和与本机有关的导料槽、胶带、托辊、机架、滚筒、拉紧装置、清扫器、驱动装置等部件。当有圆弧段时,应注明圆弧段的始、终点位置、圆弧半径和弧线尺寸所在的弧面位置。应标注各部件的安装尺寸及头架和尾架的定位尺寸、相关标高,图上所注的零件编号应与零部件明细表中列出的编号相一致。

5.6.7 当绘制多斗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和其他上煤、除渣等设备安装图时,应表示出设备与其基础之间的连接关系或安装方式,并宜在材料表中列出安装所需零部件和主要材料。

5.6.8 非标准设备、需要详尽表达的部位和零部件应绘制详图。

5.6.9 当布置相同的同类型、同规格设备时,宜在平面图上画出一个设备的轮廓线,其他设备可只绘制预埋件和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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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热管网图样画法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将供热管网管道系统图的内容并入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时,可不另绘制供热管网管道系统图。

6.1.2 标注室外管线或管道的长度时应以m为单位。


6.2 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


6.2.1 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应在地形图或道路设计图的基础上绘制。地形图或道路设计图应表达下列内容:
    1 反映现状地形、地貌、海拔标高等,并绘制指北针。
    2 反映街区、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及河流,反映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并标注道路、铁路、河流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3 反映相关的地下管线,并注明地下管线的名称、规格及位置。
    4 对于无街区、道路等参照物的区域标注坐标。当采用测量坐标网时,绘制指北针。

6.2.2 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应标注管道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建筑物或建筑红线的定位尺寸,并应标注与设计管线交叉或邻近的其他管线的名称、规格。

6.2.3 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应标注管线起始、终止、转角、分支等控制点的坐标。非90°转角应标注转角前后管道中心线之间小于180°的角度值。

6.2.4 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应标出管线的横剖面位置和编号。单热源枝状管网的剖视方向应从热源向热用户方向观看;多热源枝状管网和环状管网的剖视方向应为设计工况下从热源向热用户方向观看。当横剖面型式相同时,可不标注横剖面位置。

6.2.5 管道地上敷设时,可采用管线中心线代表管线,管道较少时可绘制出管道组示意图及其中心线;管沟敷设时,可绘制出管沟的中心线及其示意轮廓线;直埋敷设时,可绘制出管道组示意图及其管线中心线。不需区别敷设方式和不需表示管道组时,可采用管线中心线表示管线。

6.2.6 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应绘制管路附件或其检查室以及管线上为检查、维修、操作所设其他设施或构筑物,并标注上述各部位中心线的间隔尺寸。管线上节点宜采用代号加序号进行编号。

6.2.7 供热管网所在区域的地形图和道路设计图上的内容应采用细线绘制。当采用管线中心线代表管线时,管线中心线应采用粗线绘制。管沟敷设时,管沟轮廓线应采用中线绘制。

6.2.8 表示管道组时,可采用同一线型加注管道代号及规格,也可采用不同线型加注管道规格来表示各种管道。

6.2.9 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应注释所采用的线型、代号和图形符号。

6.2.10 当需要按管线分段绘制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时,应标注管线的起始点和终止点。


6.3 供热管网管道系统图


6.3.1 供热管网管道系统图应绘制热源、热用户等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应标注其名称或编号。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方位和管道走向应与管线平面图相对应。

6.3.2 供热管网管道系统图应绘制各种管道,并应标注管道的代号及规格。

6.3.3 供热管网管道系统图应绘制各种管道上的阀门、疏水装置、放水装置、放气装置、补偿器、固定支架或支座、转角点、管道上返点、下返点和分支点,并宜标注其编号。编号应与管线平面图上的编号相对应。

6.3.4 管道应采用单线绘制。当采用不同线型代表不同管道时,所采用的线型应与管线平面图上的线型相对应。


6.4 管线纵断面图


6.4.1 管线纵断面图应按管线的中心线展开绘制。

6.4.2 管线纵断面图应由管线纵断面示意图、管线平面展开图和管线敷设情况标注栏三部分组成,且三部分的相应部位应上下对齐。

6.4.3 管线纵断面示意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和标高应按比例绘制,铅垂方向和水平方向应选用不同的比例,并应绘制铅垂方向的标尺。水平方向的比例应与管线平面图的比例一致。
    2 纵断面示意图应绘制地形、管线的纵断面,且纵断面图的管线方位应与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一致。
    3 纵断面示意图应绘制与热力管线交叉的其他管线、电缆、道路、铁路和沟渠等地下、地上构筑物,且应标注其名称、规格及与热力管线相关的标高,并应采用里程标注其位置。当热力管线与河流、湖泊交叉时,应标注河流、湖泊的设防标准相应频率的最高水位、航道底设计标高或稳定河底设计标高。
    4 各节点和地形变化较大处除应标注地面标高外,直埋敷设的管道还应标注管底标高,管沟敷设的管道还应标注沟底标高,架空敷设的管道还应标注管架顶面标高。
    5 直埋敷设时应按比例绘制管道敷设位置,管沟敷设时宜按比例绘制管沟的内轮廓,架空敷设时应按比例绘制管道的高度,以及支架和操作平台的位置。

6.4.4 管线纵断面图上的节点位置应与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一致。在管线平面展开图上的各转角点应表示出展开前的管线转角方向。非90°角时应标注小于180°的角度值(图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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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4.4 管线纵断面图上管线转角角度的标注


6.4.5 管线敷设情况标注栏应符合表6.4.5的规定。表头中所列栏目可根据管线敷设方式等情况编排与增减有关项目,标注栏右边沿管线可延续若干列,用于标注相应栏目的具体内容。


表6.4.5 管线敷设情况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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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设计地面应采用细实线绘制,自然地面应采用细虚线绘制,地下水位线应采用双点划线绘制,其余图线应与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上采用的图线对应。

6.4.7 各点的标高数值应标注在图中管线敷设情况标注栏内该点对应竖线的左侧,标高数值书写方向应与竖线平行。一个点的前、后标高不同时,应在该点竖线左、右两侧标注其标高数值。

6.4.8 各管段的标高值和坡度数值至少应计算到小数点后第3位。


6.5 管线横剖面图


6.5.1 管线横剖面图的剖面编号应与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上的编号一致。

6.5.2 管线横剖面图上宜绘制管线中心线。

6.5.3 管线横剖面图上应绘制管道和保温结构外轮廓。管沟敷设时应绘制管沟内轮廓,直埋敷设时应绘制开槽轮廓。管沟及架空敷设时应绘制管架的简化外形轮廓。

6.5.4 管线横剖面图上应标注各管道中心线的间距,管道中心线与沟(槽)、管道支座或支架的相关尺寸和管沟、沟(槽)、管道支座或支架的轮廓尺寸,并应注明支架、支座的图号和型号。

6.5.5 管线横剖面图上应标明管道的代号和规格。当采用顶管或套管敷设时,应注明套管的材质和规格、套管的内底标高、供热管道在套管中的安装尺寸。


6.6 管线节点、检查室图


6.6.1 管线节点俯视图的方位宜与供热管网管线平面图上该节点的方位相同,并宜标注指北针。

6.6.2 检查室图应绘制检查室的内轮廓、人孔和集水坑的位置,还宜绘制爬梯。管沟敷设时,应绘制与检查室相连的一部分管沟及管沟相对检查室的平面和高度位置尺寸;地上敷设时,有操作平台的节点应绘制操作平台或有关构筑物的外轮廓和爬梯。

6.6.3 阀门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3.6节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简化外形轮廓的方式绘制补偿器等管路附件。固定支架、滑动支架、导向支架可采用简化图形表示。

6.6.4 管线节点、检查室图应标注下列内容:
    1 管道代号及规格。
    2 各管道中心线间距、管道与检查室内轮廓的距离。
    3 管路附件的主要外形尺寸。其中,阀门外形尺寸应包括阀体长度和阀杆长度;补偿器外形尺寸是指安装时的外形轮廓尺寸。
    4 管路附件之间的安装尺寸。
    5 人孔和检查室的内轮廓尺寸,操作平台的主要外轮廓尺寸。
    6 检查室与相连管沟之间的定位尺寸。
    7 地面、管底(直埋敷设时的管中心)以及与检查室相连的管沟内底标高、检查室内底的标高。
    8 管道坡度、坡向、管道非90°转角角度。
    9 供热介质流向。

6.6.5 管线节点、检查室图应绘制就地仪表和检测预留件。

6.6.6 管线节点、检查室图应列出设备材料表,并应注明设备规格、型号及其他技术数据。

6.6.7 管线节点、检查室图应说明横向型、万向型和旋转型补偿器的预变位方向及预变位尺寸。轴向型补偿器应列出不同温度下的安装尺寸。固定支座及滑动支座宜标出荷载值。

6.6.8 其他需要详尽表达的管线节点应绘制详图。


6.7 保温结构图


6.7.1 保温结构图应绘制出管道的防腐层、保温层和保护层的结构型式,应表示出相互关系并注明施工要求。

6.7.2 保温结构图应按管道规格列出保温层的厚度表,宜标注保护层的厚度并注明其他要求。

6.7.3 保温结构图应列出所用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

6.7.4 管道外轮廓线应采用中实线绘制,保温结构外轮廓线应采用双点划线绘制。

6.7.5 当采用定型保温结构的保温管或预制保温管时,可不绘制保温结构图。当采用标准图中所示的保温结构时,可只给出标准图号,但应注明防腐层、保温层和保护层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保温层和保护层的厚度。当对管路附件的保温有不同要求时,应在设计说明中加以说明或另绘详图。


6.8 水压图


6.8.1 水压图应绘制坐标系。纵坐标应表示高度和测压管水头;横坐标应表示管道的展开长度。纵坐标和横坐标的名称及所采用的单位应分别注明。

6.8.2 在坐标系下方应采用单线绘制有关的管道平面展开简图,并应标注分支点、中继泵站、末端热用户等关键点的里程值,里程值应从热源出口起计算。

6.8.3 在坐标系中应绘制沿管线的地形纵断面,并应标注各节点的地面标高。

6.8.4 水压图宜绘制典型热用户系统的充水高度及与供水温度汽化压力数值对应的水柱高度。

6.8.5 水压图应绘制静水压线及主干线的动水压线,必要时应绘制支干线的动水压线。应对管线各重要部位在供、回水管水压线上的对应点进行编号,并应标注水头的数值。各点的编号应与管道平面展开简图相对应。

6.8.6 静水压线、动水压线应采用粗线绘制,管道应采用粗实线绘制,热用户系统的充水高度应采用中实线绘制,热用户汽化压力的水柱高度应采用中虚线绘制,地形纵断面应采用细实线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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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热力站和中继泵站图样画法


7.1 一般规定


7.1.1 设备布置图与管道布置图应按比例绘制。

7.1.2 非标准设计的设备和管路附件应按比例绘制安装图或大样图,图中需详细表达的部位应绘制详图。


7.2 流程图


7.2.1 流程图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有关规定。

7.2.2 设备和管道在图面上的布局应匀称,线条应清晰。

7.2.3 管道与设备的接口方位宜与实际情况一致。


7.3 设备与管道布置图


7.3.1 设备与管道布置图中应采用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出各种设备与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

7.3.2 建筑物轮廓线应与建筑图一致,并应标出定位轴线、房间名称,还应采用细线绘制出门、窗、梁、柱、平台等,并应标注平面标高。

7.3.3 首层平面图上应标注指北针。

7.3.4 设备布置图上的设备应按比例采用粗线绘制外轮廓并加以编号,且编号应与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材料表中列出的编号相对应。设备布置图宜绘制出设备基础的轮廓,并应标注设备及设备基础的定位尺寸。

7.3.5 管道布置图应采用中线绘制设备外轮廓、采用粗线绘制管道。

7.3.6 管道布置图应标注设备、管道及管路附件的安装尺寸,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图应标注管道中心线与建筑、设备或管道间的距离;
    2 阀门等管路附件可采用图形符号表示;
    3 当不绘制管系图时,各种管道应标注管道的代号、规格和标高,并宜标注介质流向;
    4 管道布置图应标注进出热力站管线的管道名称或代号及管道规格,并应采用箭头表示介质流向。

7.3.7 剖面图的剖切位置应反映管道与设备及附件等的连接、配置状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面图应绘制建筑物的轮廓及门、窗、梁、柱、平台等,并应标注梁底、楼板及地面的标高;
    2 设备应按比例绘制其外轮廓,并应标注接口的标高;
    3 管道位置应按比例绘制,并应标注管道的标高;
    4 剖面图应标注管道和管路附件的定位尺寸;
    5 剖面图应采用图形符号绘制温度计、压力表、放气装置及放水装置。

7.3.8 管道支架应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用图形符号表示,并宜绘制支吊点位置图。当支架类型较多时,宜编号并列表说明。


7.4 管系图


7.4.1 管系图可按轴测投影法绘制,布图方位应与平面图一致。

7.4.2 管系图应表示管道系统中介质的流向、流经的设备以及管路附件等的连接、配置状况。设备及管路附件的相对位置应与实际情况一致,管道、设备不得重叠绘制。

7.4.3 管道应采用单线绘制。

7.4.4 管道应标注管道代号和规格,并宜采用箭头表示介质流向。

7.4.5 当热力站为多层建筑时,管系图可分层绘制。当分层绘制时,管道断开处应采用字母或文字注明。

7.4.6 设备和需要特指的管路附件应编号,并应与设备和主要材料表中列出的编号一致。

7.4.7 管系图应绘制管道放气装置和放水装置。

7.4.8 管系图应绘制设备和管路上的就地仪表。当绘制带控制点的管系图时,应符合自控专业制图标准的相关规定。

7.4.9 管系图中宜注释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

7.4.10 管系图中应标注管道的标高,并宜标注管道至热力站本层地面或楼板上表面的相对标高。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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