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 5067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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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GB 50673-2011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7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73-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4(4)、5.2.18(4)、7.3.28(2)、8.6.2(4)、14.0.10、15.0.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7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供电与配电、余热电站、厂区线路、电解整流所、车间电力设计基本规定、重有色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氧化铝厂车间电力设计、铝电解车间电力设计、镁钛与工业硅厂车间电力设计、炭素厂车间电力设计、氟化盐厂车间电力设计、稀有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硬质合金厂车间电力设计、半导体材料厂车间电力设计、公用设施电力设计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中路199号;邮政编码:410011),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文华 张鞍生 湛训良 黄应龙 邵晓钢 许小满 彭洪涛 袁进禹 朱政坤 刘祥印 尹泽辉 喻仁盛
    主要审查人:田有连 张权度 江山 李学文 倪仁金 付新民 周恒琦 杨力

1 总 则


1.0.1 为在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中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1.0.3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企业的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内电力网的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近期为主,做到远近结合。

1.0.5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2 等电位连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各电器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用导体连接,以降低其电位差的电气连接。

2.0.3 总等电位连接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建筑物电源线路干线处,将PE干线、接地干线、金属管道及建筑物金属构件等相互作电气连接。

2.0.4 外部防雷装置 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主要用于防直击雷的防护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2.0.5 内部防雷装置 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主要用于减少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产生的电磁效应的防护装置,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综合布线的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

2.0.6 共用接地系统 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线、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及接地装置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

2.0.7 选择性 selectivity
    断路器与连接在同一电路中的另一台短路保护装置,在短路条件下,有故障的负荷或馈电回路从电网断开,非故障回路则继续保持供电。选择性分为全选择性和部分选择性。

2.0.8 隔离器 isolator
    断开位置能有效的隔离输入、输出和电源及大地之间的电位,并符合安全隔离功能要求规定的机械型开关电器。

2.0.9 计算机控制系统 computer control system
    计算机控制系统由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两大部分组成。硬件系统是实现数据运算和控制系统全部设备的总称,包括中央处理器、主存存储器、输入输出控制系统和各种外围设备;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支援软件、应用软件3个部分。

2.0.10 电炉短网 electric furnace short network
    从电炉变压器的低压侧出线端到电极末端之间的大电流载流体,主要包括补偿器、矩形铜排或导电铜管、挠性软电缆、导电横臂或普通电极臂上的导电铜管、石墨电极以及以上各段之间的连接部分,如固定连接座、可动连接座、电极夹持器等部件。

2.0.11 过电流 over current
    导电回路超过预定最大电流值时的电流。

2.0.12 短路 short circuit
    电源未经过负载而直接由导电材料接通形成闭合回路。

2.0.13 断路 open circuit
    当电路的开关没有闭合,或导线没有连接、线路在某处断开的状态(亦称开路)。

2.0.14 中性点 star point
    在星形连接的三相电路中,其三个线圈(或绕组)的尾端连在一起的一点称为中性点。
    由中性点引出并能用于配电的导线称为中性线。

2.0.15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为了安全目的,专门用于将电气装置外界可导电金属部分与地连接的导体(线),亦称保护接地(PE)线。

2.0.16 接地 grounding
    为防止电击或保护设备的安全,把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底座连接到地线的接线方式。

2.0.17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导电介质中和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体。

2.0.18 余热电站 waste heat power station
    利用生产过程中多余的热能转换为电能的电站。

2.0.19 整流所 commutate place
    安装将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设备的场所。

2.0.20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表示环境冷热程度的物理量。为环境和大气的热辐射温度。

.

3 供电与配电

3.1 负荷分级与供电电源


3.1.1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负荷应结合企业规模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设备损坏、重要产品大量报废、企业的连续生产流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的用电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应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危险等情况的用电,大型关键设备的保安用电以及重要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用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2 二级负荷:大中型冶炼厂中,影响主流程正常运转的生产用电和停电后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用电,除属于一级负荷者外,应为二级负荷。检修用电及停电后将造成生活用水困难的水泵、严寒地区采暖锅炉房的用电宜列为二级负荷。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1.2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应能连续供电或在不超过负荷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内恢复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尚应增设独立于电力网的应急电源。并应根据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确定备用电源手动或自动方式投入。
    2 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由一回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3 三级负荷宜由一个电源供电。

3.1.3 冶炼厂供电电源应由地区电力系统供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置自备发电厂:
    1 偏僻地区的小型冶炼厂,由地区电力系统供电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具有一级负荷的冶炼厂,从地区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3.1.4 有并网条件并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时,自备电厂应与地区电力网并网运行。当外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备电厂应在预定的解列点同地区电力网解列,通过自动低频减载,维持电厂运行并对部分重要负荷供电。

3.1.5 冶炼厂的外部供电电压及供电方式,应根据其规模、用电负荷的性质及容量、送电距离及地区电力网的状况,在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和电网规划的条件下,与供电部门共同协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外部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企业应采用10kV、35kV、66kV或110kV,大型冶炼厂也可采用220kV或330kV。当两种电压方案经技术经济比较相差不大或企业规模有发展前景时,应采用较高电压供电;
        2)由两路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同级电压,也可根据内部各电压等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电网条件采用不同等级的电压供电。
    2 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冶炼厂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任一电源应能满足全部用电负荷的需要;
        2)中型冶炼厂宜由两个电源供电,主供电源应满足全部用电负荷的需要,备用电源宜满足一、二级用电负荷的需要,当地区电力网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或技术经济论证采用双电源供电不合理时,也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3)小型冶炼厂宜采用单电源供电;
        4)以单电源供电或暂以单电源供电的冶炼厂,应妥善解决一级负荷用电,并合理解决重要生活设施与设备检修的用电,必要时可设置备用柴油发电机组或从邻近用户取得备用电源。

3.2 高压供配电系统


3.2.1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外,不应再考虑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的情况。

3.2.2 冶炼厂宜设一个总降压变电所。当厂区很大或具有多个分散的大容量集中负荷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设置两个及以上降压变电所。

3.2.3 外部供电线路的负荷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两回及以上线路时,任一回路中断供电,其余回路应能满足冶炼厂全部用电的需要。
    2 采用一回线路供电时,线路系统容量选择应与降压变电所后期容量相适应。

3.2.4 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冶炼厂,主变压器应选用两台;当需要选用两台以上变压器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小型冶炼厂,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经主变压器时可选用一台。有一级负荷且备用电源经过主变压器时,应选用两台。
    3 当企业设置两个及以上降压变电所时,各变电所主变压器的台数应根据各自所带电力负荷的性质和容量确定。当设置一台时,根据需要宜在低压侧设联络线。

3.2.5 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一台主变压器时,宜留有25%左右的裕量。
    2 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应保证任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仍能满足全部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的需要。
    3 同一降压变电所中,主变压器的容量宜一致。

3.2.6 当降压变电所与电解整流所合建时,向整流机组和全厂动力、照明同时供电的主变压器或仅向全厂动力、照明供电的主变压器,其台数和容量的选择,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和第3.2.5条的规定。

3.2.7 降压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单回路进线的变电所,宜采用线路——变压器接线或单母线接线。当由内部系统供电且满足安全运行及继电保护要求,进线侧可只设隔离开关。
    2 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当出线为两回,宜采用桥形接线;出线为两回以上,宜采用扩大桥形接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出线回路较多,且母线分段停运不能保证一级负荷和正常生产所需的最低负荷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变电所出线有可能增加时,不宜采用桥形接线。

3.2.8 当需限制变电所10(6)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变压器分列运行。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4 在出线回路上装设电抗器。

3.2.9 冶炼厂内部配电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内部配电电压宜用10kV。
    2 当存在多个分散的大容量集中负荷点,可采用35kV作为企业的配电电压,车间的低压负荷由35/0.4(0.66)kV变压器直接配电。
    3 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二级。
    4 大、中型冶炼厂宜按生产系统设置配电所,对配置分散、供电线路较长的电动机可采用变压器——电动机组配电。

3.2.10 配电所的电源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其供电回路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
    2 无一级负荷且主要为二级负荷时,不应少于两回路,且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
    3 仅有三级负荷,或虽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而备用电源可由其他途径取得时,宜采用一回路供电。

3.2.11 由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配电所,当任何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保证全部负荷的用电。一回路供电时,其负荷能力应与配电所最大负荷相适应。

3.2.12 10(6)kV配电装置的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进、出线回路多或母线分段停运不能保证一级负荷和正常生产所需的最低负荷时,可采用双母线接线。

3.2.13 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二次侧10(6)kV总开关及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3.2.14 配电所的10(6)kV母线进线开关及分段开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区电力网直接供电或由非专用线供电时,应采用断路器。
    2 由内部系统以专用线供电时,宜采用断路器。

3.2.15 降压变电所及配电所10(6)kV出线宜装设断路器,符合保护和操作要求的次要回路,可装设熔断器加负荷开关。

3.2.16 断路器的电源侧和出线为架空线路或有反馈电源的电缆线路的线路侧,应装设隔离开关。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与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3.2.17 向需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馈电,应采用具有频繁动作性能的断路器。向高压并联电容器组馈电,应采用具有开断时不重击穿的断路器。采用灭弧性能较强的快速断路器时,应根据所切合对象的不同特点设置相应的过电压吸收装置或避雷器。

3.2.18 10(6)kV配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用电设备和主要生产车间的车间变压器,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2 同一车间内,需双电源供电的多台变压器,可采用电缆双干线配电。需单电源供电的多台变压器,可采用电缆单干线配电,干线分支不宜超过两个。
    3 供电距离较远,且环境条件适于采用架空线路时,重要生产车间或多级泵站,宜采用架空双干线配电。辅助车间和生活设施宜采用单干线配电,干线分支点不宜超过5个。

3.2.19 车间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一级和二级负荷时,应不少于两台,且当任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全部一级及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当仅有二级负荷时宜不少于两台。
    2 仅有三级负荷,或可由低压联络线保证变压器供电区域内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时,一般设一台。单台变压器宜留有25%左右的裕量。
    3 确定变压器容量时,对于有低压联络线的变压器,除考虑正常负荷外,还应计及事故情况下的外供负荷。有大容量电动机时,应进行电动机启动验算。
    4 新建工程或扩建工程中与原有采用Y,yn0结线组别变压器的低压系统无电气联系时,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3.2.20 车间变电所内变压器高压侧的开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式配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2 放射式配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3.2.21 配电系统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以及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的有关规定。

3.3 无功补偿


3.3.1 有色金属冶炼厂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部门的有关要求。设计中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自然功率因数。

3.3.2 在确定全厂的无功补偿容量时,应计入自备发电厂发电机组在正常年运转率下可能输出的无功功率;当设有谐波滤波器时,尚应计入滤波器的补偿容量。

3.3.3 无功补偿应按照分级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在各级供电系统中全面规划、合理分配和避免过补偿。高压部分无功功率宜由高压补偿,低压部分无功功率宜由低压补偿。补偿装置应根据全厂无功补偿的需要,有选择地分散布置在相应的高、低压配电室内。符合下列情况者,亦可在车间内分散补偿:
    1 配电距离较远、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运行时间较长的电动机,当现场条件许可时,宜选用成套补偿电容器箱,在电动机端头进行单独就地补偿。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得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90%,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2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对负荷平稳、容量较大的负荷点,宜采用成套集中补偿电容器箱与车间动力配电箱并列,进行低压分散补偿。

3.3.4 高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装有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的场所,当无功负荷相对稳定时,电容器可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无功负荷明显不稳定时,应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对电容器分组自动投切。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应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3.5 电容器分组或不分组,均应避免投切时产生谐振,且应考虑投入涌流对电容器和本回路电器的影响。无功补偿装置安装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高压电容器组回路中应串接适当电抗率的串联电抗器,并配以相应额定电压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组应适当加大分组的容量并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

3.3.6 电容器组应有放电装置。电容器组与放电装置应直接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设备或熔断器。单台电动机的补偿电容器组可以利用电动机绕组放电。

3.3.7 10kV及以下的无功补偿,宜选用成套电容补偿装置,其安装方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高压电容器柜应装设在单独的高压电容器室内,属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内并联电容器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
    2 密集型电容器或成套电容器装置,可根据环境条件设于户内或户外。
    3 低压电容器屏宜与低压配电屏并列安装在低压配电室内。

3.3.8 无功补偿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

3.4 电能质量要求


3.4.1 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为±5%。
    2 照明:
        1)一般工作场所为±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可为+5%、—10%;
        3)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2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4.3 供电系统的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电压偏差: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网络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使三相负荷尽量平衡。

3.4.4 66kV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其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4.6 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宜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降):
    1 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负荷或冲击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炉变压器,由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3.4.7 供配电系统中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谐波危害,不仅应考虑对外部电网的影响,同时应考虑对企业内部供电系统的影响。企业内各级电压的正弦波形畸变率,宜按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进行校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否则应采取相应降低谐波含量的措施。

3.4.8 企业电能质量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3.5 变电所与配电所


3.5.1 变电所和配电所[以下简称变(配)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高温、震动、粉尘、蒸汽、水雾、腐蚀性气体等不利影响,并应设于污染源的上风侧。
    2 靠近负荷中心。
    3 进、出线方便。
    4 设备运输方便。
    5 节约用地,有较好的地形、地质条件。
    6 不被积水淹浸。
    7 留有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扩建余地。

3.5.2 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建(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有关规定。

3.5.3 当企业具有自备电厂、大型整流所或负荷大而集中的生产车间时,变(配)电所应考虑与其合建或靠近的合理性。

3.5.4 35kV配电装置宜采用户内配置,变压器可采用户外或户内安装。66kV~330kV配电装置处于污秽区或场地狭窄时,应建成户内式,变压器一般户外安装。

3.5.5 高压配电装置采用户内式配置时,6kV~35kV配电装置应优先采用具有机械连锁的“五防”功能的成套设备。当场地受限制时,66kV~330kV配电装置可采用六氟化硫(SF6)全封闭式组合电器(GIS)。

3.5.6 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

3.5.7 在湿热带地区应采用湿热带型电器产品。在亚湿热带地区可采用普通电器产品,但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采取防护措施。

3.5.8 变(配)电所的操作电源,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大、中型变(配)电所,当采用直流操作的断路器时,宜采用220V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组。
    2 断路器数量很少的10(6)kV配电所和车间内单个断路器的控制,可采用交流操作。

3.5.9 变(配)电所的操作电源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3.5.10 大型变(配)电所宜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当能从所外引入可靠的交流备用电源时,亦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35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应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对于小型配电所,两回所用电源均可从外部引入,不另设所用变压器。所用变压器不宜对外供电。

3.5.11 大型变电所应设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与电力部门联系的电力调度电话的设置,应根据冶炼厂的调度方式与电力部门协商后确定。中、小型变(配)电所,应在控制室设置电力调度总机,对所属各变(配)电所和主要用电车间进行电力调度。

3.5.12 变(配)电所应根据发展需要,在平面布置上留有适当的扩建余地。10(6)kV配电装置室,每段母线宜留有2个~4个开关柜备用位置。控制室应按变(配)电所的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5.13 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除设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外,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用房,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3m。

3.5.14 配电装置室和控制室内,宜采用电缆沟配线。配线数量较多时,宜设电缆夹层。电缆夹层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m,但不宜大于3m。地下水位较高时,电缆夹层不宜采用地下式配置。

3.5.15 控制室各屏间及通道宽度距离宜符合表3.5.15的规定:

表3.5.15 控制室各屏间及通道宽度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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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控制屏(台)前经常有人值班时屏(台)正面与墙净距不宜小于3000mm。

3.5.16 控制室顶棚到地面的净高,不宜低于3.5m。

3.5.17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宽度宜符合表3.5.17的规定:

表3.5.17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宽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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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2 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3 手车式开关柜的手车不需就地检修时,柜前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
        4 当柜后墙上设有隔离开关,需就地操作时,柜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0mm;
        5 当开关柜后面有进(出)线附加柜时,柜后维护通道应从其附加柜算起;
        6 对于可实现柜前维护的手车式开关柜,靠墙安装时柜后与墙面净距应大于50mm。背靠背安装时,柜后净距应大于50mm。

3.5.18 户内成套配电装置及联络母线上方距梁底净距,当电压为6kV~10kV时,不应小于500mm;电压为35kV时,不应小于900mm。

3.5.19 冶炼厂车间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配置,尽量与低压配电室毗邻;其位置应避开震动、高温、多尘、蒸汽及腐蚀严重的场所,不得靠近易冒槽的贮槽和设置在各种溶液槽和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楼板下;应尽量避免工艺管道从上部楼面或通风窗的一侧通过。当上述条件难以达到时,可在车间附近设独立式变电所或箱式变电站。车间内设置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3.5.20 车间变电所变压器室的土建结构,宜按加大一级或按近期可能增加的最终容量考虑。

3.5.21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增加出口。

3.5.22 变电所与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以及《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3.6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3.6.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保护装置的接线回路应简单可靠,运行维护方便。

3.6.2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快速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3.6.3 新建变(配)电所应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对老变(配)电所宜采用计算机综合自动化系统进行改造,对保护、控制、测量、信号、直流电源,远方调度等功能进行在线监控。计算机保护和测控装置的安装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66kV~1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断路器及变压器微机保护和测控装置采用集中组屏方式的屏(箱)宜安装在机房或主控制室。
    2 6kV~35kV的变(配)电所计算机保护及测控装置宜就地安装在开关柜上。

3.6.4 油浸式变压器瓦斯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800kV·A及以上和车间内4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装设瓦斯保护,有独立油箱的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开关箱,亦应单独装设瓦斯保护。
    2 对于1250kV·A及以下容量的全密封油浸式变压器,可根据制造厂家的结构特点和技术要求,决定瓦斯保护设置方案,当不装瓦斯保护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置“压力释放”报警或跳闸。
    3 轻瓦斯保护应瞬时动作于信号,重瓦斯保护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安装处电源侧无断路器,且距上级电源专用断路器较远时,可动作于信号并应断开线路出线侧断路器。

3.6.5 对变压器引出线、套管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为10kV及以下、容量为10000kV·A以下单独运行的变压器,应采用电流速断保护。
    2 电压为10kV以上、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单独运行的变压器,以及容量为6300kV·A及以上并联运行的变压器,应采用纵联差动保护。
    3 容量为10000kV·A以下单独运行的重要变压器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4 电压为10kV的重要变压器或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纵联差动保护。
    5 容量为400kV·A及以上、一次电压为10kV及以下,且绕组为三角—星形连接的变压器可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电流速断保护。
    6 纵联差动保护和电流速断保护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3.6.6 对变压器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一般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当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宜装设复合电压或低电压启动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3.6.7 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多台并列运行或单台独立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采用单相式,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在经常无值班人员的变电所,必要时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3.6.8 一次电压为10(6)kV、容量在400kV·A及以上,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应按灵敏性要求,选择下列保护方式并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1 变压器结线组别为Y,yn0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时,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式;
        2)在低压侧中性线上装设零序电流保护;
        3)在低压侧装设三相过电流保护。
    2 变压器结线组别为D,yn11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灵敏度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
        2)在低压侧中性线上装设零序电流保护;
        3)在低压侧装设三相过电流保护。

3.6.9 以10(6)kV干线配电,容量为125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在满足生产要求并符合保护性能时,可采用高压熔断器作为电流速断、过电流、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容量为800kV·A~1250kV·A时,应加装负荷开关配合使用。
    2 容量为630kV·A及以下时,可直接采用跌开式熔断器或隔离开关切合空载电流,必要时亦可加装负荷开关配合使用。

3.6.10 35kV供电的小型变电所,在满足生产要求并符合保护性能时,变压器一次侧可采用跌开式熔断器作为电流速断、过电流、过负荷保护,必要时宜加装隔离开关以利维修和切合变压器空载电流。

3.6.11 电力线路的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电流继电器构成的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且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均应装于相同的两相上。
    2 保护装置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 如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4 6kV~10kV线路过电流保护的时限不大于0.5s~0.7s时,且无本条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电流速断保护。

3.6.12 对电力线路的相间短路,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装置:
    1 10(6)kV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电流速断保护。两段保护均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重要的短线路(包括线路——变压器和线路——电动机组),当装设上述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要求时,可采用纵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以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带电抗器的线路,当断路器不能切断电抗器前的短路时,不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此时,应由母线保护或其他保护切除电抗器前的故障。保护装置应仅在线路的电源侧装设。
        2)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当装设上述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要求时,应采用光纤纵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以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3)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可装设横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以接于两回线电流之和的电流保护作为两回线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4)10(6)kV经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除应配置相间故障保护外,还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零序电流保护应设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零序电流可取自三相电流互感器组成的零序电流滤过器,也可取自加装的独立零序电流互感器。参数整定应根据接地电阻值、接地电流大小值确定。
    2 35kV~66kV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单侧电源线路,可采用一段或两段电流速断或电压闭锁过电流保护作主保护,带时限过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当线路发生短路时,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60%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2)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当采用电流电压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要求时,可采用光纤纵联差动保护或距离保护作主保护,以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作后备保护。
        3)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可装设横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并应接于两回线电流之和的电流保护作为两回线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4)经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一段或两段三相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主保护,装设一段或两段零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后备保护。

3.6.13 对6kV~66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网络的单相接地故障,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装置:
    1 在变(配)电所高压母线上,应装设单相接地监视装置,反映于零序电压,动作于信号。
    2 在变(配)电所高压母线的引出线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
    3 对于出线回路不多的10(6)kV配电所,可用依次断开线路的方法,寻找接地故障。
    4 经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装设一段或两段零序电流保护。

3.6.14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3.6.15 6kV~110kV母线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 当采用单母线接线或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分段运行时:
        1)由企业内部系统供电时,一般采用电源进线、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后备保护来实现母线保护,仅在分段断路器设置电流速断保护。分段断路器速断保护仅在分段断路器合闸瞬间投入,应能快速切除充电合闸母线上的故障。合闸后保护应自动退出。
        2)由地区电网供电时,母线保护的设置方式应与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2 对于发电厂和重要变电所的分段母线和双母线,在下列情况下应装设专用母线保护:
        1)需要快速而有选择地切除一段或一组母线上的故障,以保证发电厂安全运行和重要负荷的可靠供电时;
        2)当线路不允许切除线路电抗器前的短路时。

3.6.16 并联补偿电容器装置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装置:
    1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动作于跳闸。
    2 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2.0倍。
    3 为避免电容器组中部分故障电容器被切除后,引起剩余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按电容器组的不同接线,分别采用下列保护方式之一:
        1)中性点不接地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电压不平衡保护;
        2)中性点接地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电流不平衡保护;
        3)中性点不接地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间电流或电压不平衡保护;
        4)中性点接地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回路电流差的不平衡保护;
        5)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6)三角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零序电流保护。
    4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措施。
    5 电容器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上的绝缘监察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时,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动作与跳闸。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6 安装在大型整流设备附近的电容器组,如无限制高次谐波的措施而可能使电容器组过负荷时,宜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可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7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8 电容器组应装设失压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3.6.17 对电动机的定子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应按下列规定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200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2 2000kW以下的电动机宜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当电流速断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3 上述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对于有自动灭磁装置的同步电动机保护装置还应动作于灭磁。
    4 作为纵联差动的后备,宜装设过电流保护,并应延时动作于跳闸。具有自动灭磁装置的同步电动机,保护装置尚应延时动作于灭磁。

3.6.18 对电动机单相接地故障,当接地电流大于或等于5A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当接地电流小于5A时,可装设接地检测装置。
    单相接地电流为10A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电流为10A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信号。

3.6.19 下列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1 生产过程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要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3.6.20 下列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以及为了保证重要电动机自启动而需要断开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保护装置一般带0.5s时限,保护动作电压为额定电压的65%~70%,动作于跳闸。
    2 需要自启动,但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需从电网中自动断开的电动机需装设低电压保护,保护装置一般带9s时限,保护动作电压为额定电压的45%~50%,动作于跳闸。
    以上1款、2款保护装置具体的动作电压值和时限尚应与同一配电系统的其他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协调配合。

3.6.21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和失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失步保护应带时限动作,对于重要电动机应动作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 失磁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3 对2000kW及以上和不允许非同步冲击的同步电动机,应装设防止电源短时中断再恢复时造成非同步冲击的保护,保护装置应确保在电源恢复前动作。对于重要电动机,应动作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4 对2000kW及以上重要电动机,可装设负序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

3.6.22 向厂区外部配电的高压架空线路,当用电设备允许且无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宜装设线路自动重合闸装置。

3.6.23 向一级负荷配电或向生产连续性强的主要车间配电的变(配)电所,有必要时可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6.24 线路自动重合闸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与系统的电源情况(单侧电源或双侧电源)、供电线路的结构及运行方式(单回路运行或双回路并列运行)以及继电保护要求配合动作。对不需要和不允许自启动的受电设备,在自动装置投入以前应及时切除;对自动投入母联装置,应考虑电源进线与负载容量的配合,必要时考虑自动投入前,先启动“失压减载”退出部分次要负荷后,再自动投入母联。

3.6.25 当变(配)电所由受电侧备用电源线路的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或内桥断路器实现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为避免上述断路器合闸在故障元件上,宜采取闭锁措施或能加速跳闸。

3.6.26 电力系统要求在事故情况下对冶炼厂减负荷时,应装设自动低频减载装置,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按频率和时间分轮切除,首先切除次要负荷。
    2 在满足低频自动减载切除部分负荷的情况下,仍应保证一级负荷和部分二级负荷供电,尽可能使企业维持部分生产。

3.6.27 工业企业的变(配)电所,宜装设与该企业中央控制室联系的有关信息装置。

3.6.28 当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时,二次回路应采取下列抗干扰的措施:
    1 在电缆敷设时,应首先充分利用自然屏蔽物的屏蔽作用。
    2 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应在一端接地。
    3 强电和弱电回路,不应合用同一根电缆。
    4 保护用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宜同层敷设。
    5 保护用电缆的敷设路径,宜避开高压母线及高频暂态电流的入地点。

3.6.29 继电保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的有关规定。

3.7 电测量仪表装置


3.7.1 本节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柜)上的电气指示(记录)仪表及与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3.7.2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针式交、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5级。
    2 经变送器二次测量的指针式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0级。
    3 数字式仪表不应低于0.5级。
    4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不应低于0.5级。

3.7.3 电测量装置配用器件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5级的电测量装置,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2 0.5级和1.0级的电测量装置,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互感器。
    3 电量变送器、分流器的准确等级不应低于0.5级。
    4 中间互感器的准确等级不应低于0.2级。

3.7.4 在500V及以下的直流回路中,电流表或电压表可采用直接接入和经分流器或附加电阻接入;500V以上的直流回路中,电流表或电压表宜经传感器或变送器接入,当被测电流太大、传输距离较远或控制需要用传感器或变送器作反馈信号时,则测量仪表应经传感器或变送器接入。

3.7.5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2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以及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Ⅰ类电能计量装置。
    2 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以及供电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3 月平均用电量100MW·h以上或负荷用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100MW以下的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4 负荷用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以及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5 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Ⅴ类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7.5的规定:

表3.7.5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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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0.2级电流互感器仅用于发电机计量回路。

3.7.6 常用电气测量仪表和电能表与继电保护装置共用电流互感器时,应将测量仪表和电能表连接在一个二次绕组上,继电保护装置单独接在另一个二次绕组上,当继电保护所要求的电流互感器变比不能符合测量仪表和电能表的要求时,应分开接用单独的电流互感器;当受条件限制,测量仪表和保护或自动装置共用电流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将保护或自动装置接在测量仪表之前;共用电压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选用保护用电压互感器,保护或自动装置和测量仪表应分别经各自的熔断器或断路器接入。

3.7.7 互感器变比和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满足电力装置回路在正常最大负荷运行时,指示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工作部分的2/3以上,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不宜低于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S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

3.7.8 对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荷裕度。对启动电流大且时间较长的电动机或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的电流表。

3.7.9 无功补偿装置的测量仪表量程应满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和允许耐受的最高电压的要求。并联电容器组的电流测量应按并联电容器组持续通过的电流为其额定电流的1.35倍设计。

3.7.10 在双方向送、受电的回路中,有必要分别计量送、受电量时,应装设双方向有功、无功电能表。

3.7.11 当电力用户用电计量点设在冶炼厂变(配)电所内时,电能计量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
    2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
    3 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3.7.12 变(配)电所常用电气测量仪表与计量仪表的数据采集,宜符合表3.7.12的规定:

表3.7.12 变(配)电所常用电气测量仪表与计量仪表数据采集选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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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测量三个线电压,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测量一个线电压和三个相电压;
        2 双绕组变压器可只测一侧电气量,三绕组变压器需测量三侧电气量;
        3 当变压器带有大量电炉负荷时,可测量三相电流值;
        4 当配电所直接由企业降压变电所专线供电时,不测量有功和无功电能;
        5 一个用来通过切换开关检查线电压,三个作为母线绝缘监视;
        6 测量电能只在线路的一端进行,应有双向计量功能。

3.7.13 变(配)电所采用微机监控系统时,10(6)kV馈电线路可不装设多功能电力仪表。但母线电压互感器柜上,根据工程需要,宜装设指针式或数字式电压表。

3.7.14 变(配)电所采用微机监控系统时,10(6)kV电动机的馈电线路,在开关柜上可不装设多功能电力仪表,在计算机旁操作箱上应装设指针式或数字式电流表。

3.7.15 变(配)电所测量仪表与计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3.8 防火与蓄油设施


3.8.1 户内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户内电缆应根据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3.8.2 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并应设置灭火设施。

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3.8.3的规定,当最小防火净距不能满足表3.8.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的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储油池两侧各1000mm。

表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

电压等级(kV)

最小防火间距(m)

≤35

5

63

6

110

8


3.8.4 户内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kg时,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应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设施。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3.8.5 户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0kg时,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有容纳2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时,应将油排至安全处所,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
    2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储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储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mm~80mm。
    3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储油池时,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8.6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

3.8.7 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选用非油绝缘的电气设备。

3.9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3.9.1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防止所内积水。其室内地坪较室外地坪应高出200mm~300mm以上。
    2 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沟、电缆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检修室、工具材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油浸变压器室引至配电室的出线洞必须封闭严实,穿墙隔板应用非燃材料制作。
    3 炎热地区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蓄电池室等的屋面应有隔热层,房屋宜适当加高加宽。控制室和电容器室应避免西晒。寒冷地区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屋面应设保温层。
    4 车间内油浸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必须设防火门,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通往车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往车间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设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 控制室应尽量自然采光。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但在烟尘严重的地段和临街面,不宜设采光窗。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6 变(配)电所经常开关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烟尘、蒸汽和噪声严重的生产车间,否则应设门斗并采取密封措施。与上述车间相通的孔洞、沟道应严密封堵。靠近上述车间和多风沙地区的控制室应设双层窗。
    7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小动物从可开启的门、窗或电缆沟等孔洞进入的措施。在鼠害严重地区,门、窗及孔洞的堵料应能抵御鼠害的破坏。
    8 变(配)电所内,除室内具有裸露带电体的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和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只需刷白外,其他各处的内墙面,均应抹灰刷白。控制室地面以上2m高度内的墙裙宜刷油漆。
    9 大中型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宜采用防静电地面。小型变(配)电所控制室可采用水泥压光。
    10 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其主要建(构)筑物,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有关规定。

3.9.2 变(配)电所的采暖和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周围环境污秽时宜采用机械通风。
    2 配电装置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应利用事故排烟机,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排烟机的开关,应设在配电装置室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3 变(配)电所夏季室内最高温度:控制室不宜超过28℃,配电室和电容器室不宜超过40℃,变压器室不宜超过45℃,电抗器室不宜超过55℃。在采暖地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休息室,冬季应进行采暖,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配电室的最低温度不应低于5℃。当电气设备对环境有特殊要求时,温度、湿度应能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必要时,应采用空调措施。
    4 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5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有底部排风口。
    6 采暖装置宜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阀门等。
    7 变(配)电所的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3.9.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管道和线路通过。

3.9.4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控制室等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3.9.5 变(配)电所、电容器室、控制室的电缆沟(室)应有防水及排水措施。

3.9.6 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应在所内或附近设置卫生间和给排水设施。

3.9.7 变(配)电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9.8 变(配)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设备运输的道路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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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余热电站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余热电站的电力设计。

4.1.2 电站规模、站址、机组的选择,以及厂房内设备的配置应按废气、余热的容量,与工艺、热机专业协调、综合考虑确定。

4.2 电气部分


4.2.1 电站应设置单独的主控制楼(室),主控制室的面积,应按规划容量设计,并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主控制楼(室)应靠近电站的主厂房。

4.2.2 一期工程屏台的布置,应按远景规划确定屏间距离和通道宽度,以满足分期扩建和运行维护、调试方便的要求。

4.2.3 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发电机容量的大小、企业配电电压,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10.5kV或6.3kV。

4.2.4 电站的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

4.2.5 发电机的引出线宜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或电缆桥架铺设。

4.2.6 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4A时,10.5(6.3)kV发电机中性点应采用不接地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大于4A时,发电机中性点宜采用消弧线圈或高电阻接地系统。

4.2.7 接在发电机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发电机中性点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4.2.8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4.2.9 为保证发电机运行稳定和电压质量,宜装设自动电压调整器。

4.2.10 发电机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以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有关规定。

4.2.11 电站的电气测量、电能计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4.2.12 发电机的远方测温装置宜装在汽轮机的控制屏上。

4.2.13 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 5006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的有关规定。

4.2.14 电站发电机与企业电网并网时,应选定并网点,宜采用准同步并网方式。

4.2.15 电站宜直接用发电机的母线电压与企业的6kV~10kV配电系统相连接。

4.2.16 电站的站用电,宜设一台站用变压器,变压器接于发电机电压母线上,并从站外引入可靠的交流备用电源。

4.2.17 当电站内采用直流操作的断路器时,宜采用220V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组作为断路器的合、分闸操作电源,同时也作为电站的事故照明电源。计算蓄电池容量时,应留有裕度,交流站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4.2.18 电站的启动电源,可从企业电网引接专用线路供给。该线路也可作为电站投入运行后的备用电源。

4.2.19 电站的电气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4.3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4.3.1 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油浸变压器室应为一级,其他建筑物为二级。机房、主控室应有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平台),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电气设备的要求。机组设于楼上时,应预留吊装孔。

4.3.2 屋面应有保温、隔热及良好的防水、排水措施,平屋顶应有必要的坡度,一般不设女儿墙,屋檐防止雨水沿墙流下。

4.3.3 机房、主控室内墙面采用抹灰刷白或乳胶漆面888仿瓷涂料,地面采用水泥抹面压光、防滑地砖或大理石。

4.3.4 机房、主控室、低压配电室应尽量自然采光,能开启的窗应设纱窗,在寒冷或多尘的地区采用双层玻璃窗。

4.3.5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百叶窗内加铁丝网,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

4.3.6 机房、主控室、低压配电室的门允许用木制防火门往外开,鼠害严重地区内侧包铁皮,通向室外的门应设金属纱门,门槛处应设高度不低于500mm防鼠金属挡板,油浸变压器室的门采用铁门。干式变压器室的门可采用非防火门,均向外开。

4.3.7 电缆沟、电缆室用水泥抹光,并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室内电缆沟宜采用花纹钢盖板。

4.3.8 电站配电装置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有关规定。

4.3.9 电站各建筑物的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变压器室的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

4.3.10 电站的主控室,宜设空调装置。

4.3.11 站内应设置供排水设施和卫生间。

4.3.12 站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4.3.13 电站应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设置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是否设置与电力部门联系的电力调度电话,根据企业的调度方式与电力部门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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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区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厂区内车间建筑物外部的电气线路。其中6kV~35kV配电线路称为高压配电线路,1kV以下配电线路称为低压配电线路。

5.1.2 冶炼厂厂区内,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电缆线路。线路较长、走廊和环境条件许可时,亦可采用架空线路。

5.1.3 导线、电缆和母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导体持续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该回路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电流。
    2 导线和母线的截面应根据正常工作电流,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宜根据最大工作电流,按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选择。
    3 线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由供配电系统电压调整总体要求所确定的允许值。
    4 在系统最大正常运行方式下发生三相短路,母线应满足动稳定要求,电缆应满足热稳定要求。
    5 导线和母线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6 架空线路设计应进行强风、暴雨、覆冰厚度等严酷气象条件的实地调查,应根据气象条件,确定安全系数。
    7 选择导体截面时,应合理考虑电力系统和负荷的发展。

5.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设计及其与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输送管线的平行、交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2 电缆线路


5.2.1 电缆线路的电缆选型、路径及敷设方式,应根据同一路径的电缆数量、电缆通道的环境及施工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5.2.2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回路应采用铜芯电缆: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电气连接要求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
        2)震动剧烈、有爆炸危险、强腐蚀的工作环境;
        3)耐火电缆;
        4)控制线路;
        5)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线路;
        6)应急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的线路。
    2 直埋敷设电缆应采用具有铠装的电缆。
    3 在室内、沟内和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在确保无机械外力时,可选用无铠装电缆;易发生机械震动的区域和鼠害严重地区采用铠装电缆。
    4 60℃以上高温环境,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等耐热型电缆。
    5 100℃以上高温环境,宜选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选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6 —15℃以下低温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聚乙烯绝缘电缆。低温环境不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7 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m²,铝导体不宜小于4mm²。

5.2.3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芯线截面。
    2 除上述情况外,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5.2.4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配电干线采用单芯电缆做保护接地中性线时,铜芯不应小于10mm²;铝芯不应小于16mm²。
    2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m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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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S为电缆相芯线截面。

    3 采用多芯电缆的干线,其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合一的导体,截面不应小于4mm²。

5.2.5 三相交流系统中单芯电力电缆的选用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kV~35kV三相供电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三芯电缆可选用普通统包型,也可选用3根单芯电缆绞合构造型。工作电流较大的回路或电缆敷设于水下时,每回路可选用3根单芯电缆。
    2 110kV及以上三相供电回路,每回应选用3根单芯电缆。
    3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当需要增强电缆抗外力时,应选用非磁性金属铠装电缆,不得采用未经消磁处理的钢制铠装电缆。
    4 水平明设的电缆,还应隔适当距离予以固定。
    5 电缆夹具的强度,应按短路电动力验算,并计入不小于2的安全系数。
    6 交流单芯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
    7 相序的配置及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8 当电缆较长时,应采取使各相阻抗尽可能平衡的措施。

5.2.6 电缆持续载流量应根据环境温度、土壤热阻系数、敷设时并列的根数及日照影响等使用条件确定。特殊敷设条件下的校正计算方法及参数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执行。

5.2.7 电缆持续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多年平均值,并计入实际环境的影响,宜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 电缆持续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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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当采用大量缆芯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竖井时,应计入其对环境温升的影响,不能直接加5℃;
        2 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能避免水分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取值不宜小于2.0℃·m/W。

5.2.8 电缆通过不同散热条件区段的缆芯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最差区段的缆芯截面选择同一截面,当回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可按区段选择相应的缆芯截面。
    2 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3种规格。

5.2.9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应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

5.2.10 厂区电缆敷设路径,应在厂区管网综合规划设计中统一安排,合理地确定电缆的主干道。在施工和维护方便的前提下,敷设路径应尽量短,并应避开下列地段:
    1 有高温介质覆盖或漫流的地段。
    2 有沉陷、滑坡的地段。
    3 有扩建工程,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段。
    4 直接埋设或采用电缆沟敷设时,还应尽量避开对电缆有强烈化学腐蚀或电腐蚀和有可能遭受强机械外力作用的地段。

5.2.11 厂区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电缆宜采用电缆支架(包括电缆桥架、普通支架、电缆吊架等)明设。有条件时,应尽量与厂区综合管网支架统一考虑。电缆的主干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桥架,或采用电缆栈桥敷设。
    2 地面环境正常,电缆少于6根,且无经常开挖可能,宜采用直埋敷设。
    3 地面环境正常,电缆较多,且有分期敷设要求,宜采用电缆沟敷设。
    4 电缆数量很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或地面有腐蚀液体,宜采用电缆隧道敷设,当厂内地下设有公用性隧道且无易燃气体或易燃体管道时电缆可与非高温管道共同敷设。
    5 厂区地下管网较密的工段,应穿管敷设。
    6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5.2.11所列数值。

表5.2.11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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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电力电缆中包括橡皮、塑料绝缘铠装和无铠装电缆。

5.2.12 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2 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屏(柜)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3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4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5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割时,应配置在不同层的支架上。

5.2.13 电缆采用电缆支架明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设的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距较大,宜采用电缆桥架;否则,宜采用普通电缆支架或吊架。
    2 电缆桥架品种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有易燃粉尘场所应采用梯级式桥架,需要屏蔽外部电气干扰时,应采用带盖板的无孔托盘桥架;
        2)需要对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溅落等进行防护的场所,可视情况采用有孔或无孔托盘桥架;
        3)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采用组装式托盘桥架;
        4)除上述情况外,宜采用梯形桥架。
    3 电缆桥架应满足敷设环境下一次性防腐要求。如果采用玻璃钢桥架,而当臂式支架或吊架采用型钢时,应作防腐处理。
    4 户外敷设的桥架宜采用梯级式,顶层应加盖板。
    5 电缆桥架与地面间的净距应满足总图运输设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无车辆通行时,不小于2.5m,有车辆通行时,不小于5.5m,跨越准轨铁路时,距轨顶不应小于7m。
    6 电缆桥架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的要求。其设计荷载应小于使桥架产生永久变形的最小允许荷载,且安全系数不小于1.5。
    设计荷载应包括:电缆及其附件的荷重、桥架自重、风、雪及冶炼粉尘的荷载、需上人的桥架还应考虑加上安装检修人员及工具荷载。
    7 金属材质桥架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采用非导电性防护层的金属桥架或非金属桥架时,应沿桥架全长另设专用接地线。接地线两端应与变(配)电所接地装置相连。
    8 有防火要求的电缆桥架,桥架本体亦应采取防火措施。

5.2.14 电缆直埋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至地面不得小于0.7m,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不宜小于1m。在冻土地区,电缆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埋深无法超过冻结深度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2 沿直埋电缆的上、下方,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沙层,并盖以混凝土保护板,板宽应超过电缆两则各50mm。
    3 沿电缆路径的直线段,每隔约100m处,及在电缆转弯、接头和进出建筑物处,应设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
    4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之间和电缆与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 电缆与道路或铁路交叉时,或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伸出路基、道路两侧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6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若电缆采用穿石棉水泥管保护,其保护管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若采用隔热保护层时保护层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
    7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地坪以上2m至地坪以下0.2m范围内,应设保护管。
    8 电缆进入建筑物,在穿墙孔处应设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建筑物散水1m,且应在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5.2.15 电缆在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可分为无支架沟、单侧支架构、双侧支架沟。
    2 屋内电缆沟的盖板应与地坪相平。屋外电缆沟的沟口宜高出地面50mm,当盖板高出地面影响排水或交通时,可采用有覆盖层的电缆沟,盖板顶部宜低于地面300mm。
    3 电缆沟盖板采用混凝土盖板,重量不宜超过50kg,室内经常开启的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
    4 屋外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应采取阻火措施。
    5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底部应有不小于0.5%的纵向排水坡度,积水可排入下水道或经集水井用泵排出。
    6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应位于上方。

5.2.16 电缆在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两端应设出口(包括人孔井)。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应增加出口。人孔井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2 隧道内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低于1.4m。
    3 隧道内应有排水措施,底部以0.5%的坡度排往集水井。
    4 隧道应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
    5 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通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交叉时,应尽可能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6 电缆隧道内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用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7 电缆宜选用阻燃电缆,电缆隧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设施。

5.2.17 电缆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公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0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3m。
    2 并列管相互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3 保护管的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包括外保护层)的1.5倍。
    4 保护管弯曲半径为保护管外径的10倍,且不小于所穿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5 当电缆有中间接头时,在接头盒的周围应采取防火堵料填堵,防止因发生事故而引起火灾的延燃。
    6 电缆穿管没有弯头时,长度不宜超过30m;有一个弯头时,长度不宜超过20m;有两个弯头时,长度不宜超过15m。

5.2.18 电缆的敷设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在空间距离和安装结构上,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电缆附近可能出现爆炸或易燃气体时:
        1)应尽量远离爆炸释放源,敷设在危险较小的场所;
        2)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应在较高处架空敷设,非铠装电缆还应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3)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应敷设在低处的管、沟内,沟内有非铠装电缆时,应采用埋沙敷设。
    2 电缆沿具有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综合管网支架敷设时:
        1)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2)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宜敷设在管道上方;
        3)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宜敷设在管道下方。
    3 有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不得采用电缆沟,有可燃粉尘弥漫或油类等可燃液体渗漏的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
   4 在隧道、沟、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敷设易燃气体或易燃体的管道。
    5 有易燃粉尘的场所,当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无孔托盘封闭式桥架。

5.2.19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或可能因电缆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地段,为防止火源相互串燃,应采取以下阻火分隔措施:
    1 电缆及其管、沟、桥架等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隔墙、楼板孔洞处和电缆由电缆构筑物引至电气屏、盘、柜、台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2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阻火墙:
        1)公用主沟的分支处;
        2)分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分段处;
        3)至主控室、配电室、车间的沟道入口处;
        4)长距离沟道中,每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
    3 当采用电缆隧道时,在主控室、配电室、车间入口或通风区段处所设的阻火墙上应设防火门。其他部位可不设防火门,仅在阻火墙两侧不少于1m的电缆上采取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防止串燃的措施。
    4 互为备用的双回路电缆,宜分开配置在不同的通道或同一通道的不同侧支架上。当采用同一层电缆桥架敷设时,中间应加隔板。

5.2.20 明敷的非难燃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局部阻燃措施:
    1 在易受外因波及着火的场所,宜对相关范围内的电缆实施阻燃防护。
    2 对重要电缆回路或电缆密集敷设的路段,宜在适当部位设阻火段以阻止电缆的延燃。
    3 在电缆接头两侧各约3m内的所有电缆上,宜用防火包带实施阻燃。

5.2.21 采用难燃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燃油系统及其他易燃、易爆环境,宜采用难燃电缆。
    2 火灾几率较高场所的重要配电回路,当需要增加防火安全性,可采用难燃电缆。
    3 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宜采用低烟、低毒难燃电缆。
    4 选用难燃电缆时,其阻燃类别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GB 12666的有关规定,按照能满足等价工程条件的有效阻止延燃性确定,并应考虑同时附加防火阻燃措施,以降低电缆阻燃类别的合理性。
    5 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难燃与难燃电缆并列配置。

5.2.22 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仍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设的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耐火电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报警、应急照明、断路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安电源等重要回路。
    2 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或应急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阻隔时的其中一个回路。
    3 油罐区或车间必须敷设在可能有熔化金属溅落地段的电缆。

5.2.23 在安全要求较高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封闭通道中,应配备与环境特征相适应、能可靠动作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

5.2.24 电缆线路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3 架空线路


5.3.1 永久性架空线路的路径和杆位,应避开下列地段:
    1 厂内酸、碱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地段。
    2 有高温金属罐或渣罐停留的地段。
    3 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等。
    4 易被车辆碰撞或有起重车辆经常作业的地段。
    5 渣场。
    6 厂房规划扩建的地段。

5.3.2 架空线路的导线宜采用铝绞线,当有重要交叉或交叉挡较多时,应采用钢芯铝绞线。

5.3.3 架设在工业场地及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按居民区要求设计。线路杆塔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妥善接地。

5.3.4 厂区内和厂区外距围墙1.5km以内的架空线路,导线及绝缘子应根据污染程度采取防腐、防污措施。

5.3.5 架空线路全线或个别地段的实际气象条件与标准气象区规定的数值差异较大时,则全线或个别地段应按实际气象条件进行设计。重冰区架空线路宜采用耐张型杆塔。

5.3.6 线路挡距、杆位高差较大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算:
    1 防震。
    2 杆塔上拔力。
    3 耐张绝缘子倒挂。
    4 导线悬点应力。

5.3.7 向一级负荷配电的双回路,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塔共杆架设,路径狭窄时,可采用铁塔架设,但应满足带电检修的要求。
    向二级负荷配电的双回路可共杆架设,应满足带电检修要求。

5.3.8 厂区配电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在最大计算弧垂下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0.4kV线路不应小于2.5m,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3m,35kV线路不应小于4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5m。

5.3.9 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1.5m,35kV线路不应小于3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4m。

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5.3.10所列的数值。

表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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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高压接户线的挡距不宜大于40m,挡距超过40m时,应按配电线路设计。低压接户线的挡距不宜大于25m,挡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

5.3.12 高压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4m,低压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

5.3.13 接户线严禁跨越铁路。接户线跨越厂内道路时,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高压不应小于6.5m,低压不应小于6m。

5.3.14 架空线路的本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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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解整流所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钴等水溶液电解和铝、镁等溶盐电解的整流所电力设计。

6.1.2 电解整流所应靠近电解车间布置,大型整流所宜与企业总变(配)电所合建。

6.2 供电电源与接线系统


6.2.1 整流所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铝电解整流所的供电电源,不应少于两个,宜从两个不同供电点分别引入,当任一电源停电时,其余电源应能满足全部用电负荷的需要。
    2 镁电解整流所、小型铝电解整流所及大型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任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全部用电负荷的需要。
    3 中型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宜由两个电源供电;小型整流所可由一个电源供电。

6.2.2 铝、镁电解槽及大、中型锌电解槽,最大允许停电时间及相应的减电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电解,全停电时间,应小于45min;减电20%,应小于4h。
    2 镁电解,全停电时间应小于4h,长时间减电时,应保证66%以上的正常系列电流。
    3 锌电解不宜全停电,事故情况下应保证15%~20%的正常系列电流。

6.2.3 整流所交流侧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铝电解整流所,应采用双母线系统;小型铝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双母线系统。
    2 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系统。全年连续生产,且整流所机组在3组及以上的大型整流所,宜采用双母线系统。
    3 整流机组交流侧母线系统,应按电解系列分段,每个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必须运行于同一段交流母线上,或由双分裂绕组降压变压器同时供电的两段母线上。
    4 当一个电解系列由三台降压变压器供电(其中一台备用)时,其中任意两台均应能满足并联运行的条件,并能供全部整流机组负荷。
    5 当一个电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有载连续调压至最低一级,电解系列电流仍大于一组整流机组的额定电流时,应设置总进线或母线(分段)断路器,用于同时切合电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
    6 当用进线或母线(分段)断路器切合电解系列全部整流机组时,不应影响整流所所用电及全厂其他用电负荷,整流机组正常运行时,动力负荷宜单独接于另一段母线上。

6.2.4 铝电解整流所的主接线,在任一设备、母线故障或检修时,应保证电解系列正常生产。

6.2.5 多整流机组并联运行的电解系列,各机组直流侧应设电动操作的直流隔离器。单机组电解系列,除电解槽有反电势外,机组直流侧可不设直流隔离器。

6.3 整流机组的选择及谐波治理


6.3.1 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及降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宜按表6.3.1选择。

表6.3.1 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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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电网电压为110kV时,系列输出总功率大于或等于40MW,应采用110kV自耦直降方式;小于40MW时,采用110kV自耦直降方式或二次降压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当电网电压大于或等于220kV时,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 当整流所建设在发电厂或自备电厂附近,技术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发电机电压直配方式供电。

6.3.2 整流机组直流侧额定电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电解用整流机组应为电解系列正常工作直流电压、同时发生阳极效应电压、总直流汇流母线电压降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阳极效应计算电压应根据工艺参数确定,宜平均取30V。同时发生阳极效应不降电流的电解槽台数,100台槽及以下取1个;100台槽以上取2个;小型铝厂取1个。汇流母线电压降宜取5V。
        2)整流机组直流额定电压还应满足电解系列最后一部分电解槽启动电压,该电压根据工艺专业要求确定。
        3)整流机组应能承受在阳极效应熄灭后,因不能立即将直流电压自动降至原来值而产生的冲击电流所造成的过载。
    2 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机组,应为电解系列的最高运行电压和总直流汇流母线电压降之和。

6.3.3 铝电解整流所机组数量,应根据供电电压、负荷大小、负荷性质、运行损耗和电网对谐波限制的要求确定。每个电解系列的机组数量、等效相数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一次电压为35kV及以下时,以4个~6个机组形成等效24相或36相。
    2 机组一次电压为66kV和110kV时,若单机容量在12.5MV·A~35MV·A,以3个机组形成等效18相或36相;若单机容量在35MV·A及以上时,以4个~6个机组形成等效48相或72相。
    3 机组供电电压为220kV,单机容量在50MV·A及以上时,以4个~8个机组形成等效48相~96相。
    4 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当一个机组因故检修时,其余机组仍能供给1.05倍~1.15倍的全系列直流电流。正常情况下,系列的全部机组应同时运行。

6.3.4 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备用机组组数和机组额定电流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整流所,每个系列的整流机组为3组及以上时,每系列宜备用一组;每个系列1组~2组时,两个系列宜备用1组。
    2 中型或不连续生产的电解整流所,宜采用元件备用。
    3 电解系列整流机组额定电流的总和(不包括备用机组),宜等于系列电流的1.05倍~1.15倍。

6.3.5 电解整流所宜采用自动稳流的整流系统,即由饱和电抗器稳流的二极管整流机组或晶闸管整流机组组成。

6.3.6 电解整流所供电系统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值和母线的电压畸变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

6.3.7 电解整流所谐波治理,宜采用下列方式:
    1 无自动稳流的二极管整流机组,宜采用单机组等效12相,多机组构成等效多相整流系统。
    2 有自动稳流的多机组系列整流所,宜采用单机组为6相或等效12相构成的等效多相制整流系统,并设调谐滤波补偿装置。单机组系列整流所,亦可采用单机组等效多相整流系统,必要时亦可加装调谐滤波补偿装置。

6.3.8 滤波装置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谐滤波应结合无功补偿统一考虑。
    2 滤波补偿装置与整流机组宜接在同一供电母线上。
    3 滤波装置系统宜经总断路器接入供电母线,各分支调谐滤波器应设单独的隔离开关,一次及二次配电设备,并应能独立运行,保护动作于总断路器。
    4 接入滤波装置的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断路器。
    5 5次和7次调谐滤波器中的串联电抗器,宜设0、±2.5%和±5%抽头,及±5%无级调杆。
    6 各分支调谐滤波器应分别设置安全围栏。
    7 宜预留一分支调谐滤波器的安装场地。

6.3.9 多机组并联运行时,双反星带平衡电抗器接线或双反星不带平衡电抗器接线的二极管整流机组,其直流额定电压宜小于300V,单机组运行时,其直流额定电压宜小于45V。

6.3.10 电解整流装置直流的电压偏移率,在额定状态下不应大于10%。

6.3.11 整流变压器二次侧为多绕组并联时,各绕组的短路阻抗值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平均值的3%。

6.3.12 并联运行于同一电解系列的各整流变压器的短路阻抗值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平均值的5%。

6.3.13 电解用整流器应能连续输出100%额定电流,并能持续承受以24h为周期的150%额定电流的过负荷1min。

6.3.14 整流机组的调压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极管整流机组,当调压深度小于50%时,单机组可采用单级一次侧抽头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多机组系列还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并联机组间的负荷平衡。
    2 二极管整流机组,当调压深度大于或等于50%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侧电压小于或等于110kV时,应采用端部自耦有载调压;
        2)一次侧电压为220kV时,当机组容量小于60MV·A时宜采用第三绕组加串联(辅助)变压器调压;当机组容量大于60MV·A时宜优先采用降压自耦有载调压;
        3)一次侧电压大于220kV时,主接线及调压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需经经济比较确定。
    3 晶闸管整流机组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晶闸管相控并配以一次侧有适当级数的无载或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

6.3.15 调压范围的下限和级电压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一个电解系列的全部机组有载连续调压至最低一级时,系列电流宜不大于一个机组的额定电流。
    2 最低电压应分别满足轻金属和重金属电解槽焙烧及启动要求,但铝电解也可采用无励磁切换变压器抽头和饱和电抗器控制等方法。
    3 单纯采用有载分接开关调压的级电压差:对于铝电解宜为2%~4%,重有色金属电解宜为1%~2%。
    4 调压范围的下限应能满足直流侧短路均流试验的要求。
    5 电网电压偏差为—5%时,整流机组有载调压装置应能将直流电压调整到额定值。
    6 铝电解整流机组的有载调压变压器,若有无载倒段开关,则在无载倒段的上、下段间,宜有20V~40V重叠电压的有载调压级。

6.3.16 高电压、大电流整流机组整流电路可采用桥式接线和同相逆并联接线。当采用同相逆并联电路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正、逆同名相间产生金属性短路。

6.3.17 为使单机组形成等效12相整流系统,可采用具有共轭式铁芯或两个铁芯,一次侧或二次侧为Y、D两种接线绕组的整流变压器。

6.3.18 整流装置的额定整流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自动稳流控制时,机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1)UdN=200VDC~400VDC时,额定效率为:94%~95%;
        2)UdN=400VDC~600VDC时,额定效率为:95%~96.5%;
        3)UdN=600VDC~800VDC时,额定效率为:96.5%~97.8%;
        4)UdN=800VDC~1100VDC时,额定效率为:97.8%~98.4%;
        5)UdN≥1100VDC时,额定效率为:98.5%。
    2 有自动稳流控制时,机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1)UdN=200VDC~400VDC时,额定效率为:93%~94%;
        2)UdN=400VDC~600VDC时,额定效率为:94%~95%;
        3)UdN=600VDC~800VDC时,额定效率为:95%~96.5%;
        4)UdN=800VDC~1100VDC时,额定效率为:96.5%~97.6%;
        5)UdN≥1100VDC时,额定效率为:97.6%~98.2%。

6.4 控制、保护与测量


6.4.1 总降压变电所与电解整流所合建时,宜共用同一控制室。

6.4.2 控制系统控制操作对象宜包括:各电压等级的断路器以及隔离开关、电动操作接地开关、变压器分接头位置、所内其他重要设备的启动、停止。

6.4.3 控制方式包括主控室控制和就地手动控制。并具备主控室、就地手动控制的控制切换功能。控制级别由高到低顺序为就地、主控制室,两种控制级别应相互闭锁,同一时刻只允许一级控制。

6.4.4 当控制系统及网络停运时,应能在间隔层对断路器进行一对一操作。

6.4.5 所有操作控制均应经防误闭锁,并有出错报警和判断信息输出。对断路器的分、合闸回路进线宜采用监视装置,保证回路正常。

6.4.6 主控室应实现面向全所设备的综合操作闭锁功能,间隔层应实现各电气单元设备的操作闭锁功能。

6.4.7 对手动操作的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应采用编码锁防误操作,也可采用电磁锁,并宜在就地控制箱设电气闭锁。各种操作均应设权限等级管理。

6.4.8 主控室防误操作方式以综合全部信息进行逻辑判断和闭锁为主。间隔层防误操作以实时状态检测、逻辑判断和输出回路闭锁等多种方式结合,充分保证对本单元一次设备的各种安全要求。

6.4.9 防误闭锁判断准则及条件应符合“五防”等相关规程、规范和运行要求。

6.4.10 防误闭锁及闭锁逻辑应能授权后进行修改。

6.4.11 整流机组应设下列保护:
    1 整流变压器、调压变压器和有载分接开关应分别设置瓦斯保护。变压器轻瓦斯作用于信号,重瓦斯作用于机组断路器跳闸。有载分接开关瓦斯均作用于机组断路器跳闸。
    2 瞬动过流保护(第一套过电流保护)。保护瞬时作用于机组断路器跳闸。保护整定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3 带时限过电流保护,或延时投入瞬动过电流保护(第二套过电流保护)。保护分别延时或瞬时作用于机组断路器跳闸。保护整定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4 过负荷保护。保护经延时作用于信号或机组断路器跳闸。
    5 当一次侧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时,应设接地短路保护。保护动作于机组断路器跳闸。
    6 大气、操作、换相和系统振荡等过电压保护:
        1)大气、操作和系统振荡等过电压采用避雷器或阻容吸收装置,产生故障动作时,作用于信号;
        2)换相过电压保护采用阻容吸收装置,当产生故障动作时,保护动作于机组断路器跳闸。
    7 整流元件反向击穿过流保护,应用快速熔断器将故障隔离。
    8 整流机组的控制系统、冷却系统,辅助装置等的运行状态监视和保护。
    9 当采用计算机监控保护单元时,计算机保护监控单元故障,动作于机组断路器跳闸。
    10 当采用分相有载调压开关调压时,应设置有载调压开关传动轴异常保护,作于机组断路器跳闸。
    11 整流机组直流侧应设逆流保护,保护应切除本系列全部整流机组的电源开关。
    对于小型机组,上述3款和4款可酌情合并。

6.4.12 整流机组交流侧过电流保护的接线方式,在下述情况时宜采用三相三继电器接线方式:
    1 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的各种整流机组。
    2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的整流机组。

6.4.13 整流机组交流侧过电流保护电流互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调压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方式时,第一套过电流保护装设在调压变压器电源侧;第二套过电流保护装设在调压变压器的二次侧或整流变压器的一次侧,并安装在变压器油箱内。
    2 在调变与整流变压器合一,采用第三绕组调压方式时,第一套过电流保护装设在变压器的电源侧,第二套过电流保护装设在串联变压器的一次侧,并装设在变压器的油箱内。
    3 采用整流变压器一次侧抽头调压方式或不带调压抽头的整流变压器时,两套保护装置均装设在变压器的电源侧。
    4 对于单机等效12相整流系统,应按Y、D两接线系统分别装设电流互感器。
    5 电流互感器的数量除保护用外,尚应考虑测量的需要。

6.4.14 计算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短路电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实际运行电压,换算整流变压器阻抗相对值。
    2 当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绕组为两组及以上时,只以一组短路方式计算。

6.4.15 水冷整流器的水冷系统,应装设下列保护及监视装置:
    1 水冷母线的每个冷却支路,应装设过热保护,55℃发出信号,65℃作用于机组断路器跳闸。对于气温较高的地区,根据整流元件的具体情况可将温度适当提高。
    2 整流器出水口应设置电接点温度计,超过42℃时作用于信号。
    3 在冷却整流元件的总循环水的进水管道上,应装设压力降低监视装置,其整定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当产品无要求时,大型整流所宜为78.4kPa~98kPa;小型整流所宜为68kPa。一般作用于信号,必要时延时作用于机组断路器跳闸。
    4 整流器水系统宜装设水流监视器,在断水时报警。
    5 整流器冷却水系统的水泵宜具有断电后来电自启动功能。

6.4.16 风冷整流器应装设下列保护及监视装置:
    1 整流器的冷却风速应大于5m/s,当小于3m/s时,风速继电器作用于信号。
    2 当风道出口风温大于55℃时,发出信号;大于65℃时,作用于机组断路器跳闸。对于气温较高的地区,根据整流元件的具体情况可将温度适当提高。

6.4.17 风冷整流器的风机电动机,应能自启动,并应采用断路器作为控制保护电器。

6.4.18 整流所控制室应设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系统,前者反映保护动作和断路器跳闸的事故信号,后者反映过负荷、轻瓦斯、变压器油温过高、整流元件故障、冷却系统不正常、空气断路器的压缩空气压力异常和保护回路熔断器熔断等预告信号。

6.4.19 整流机组交流侧断路器控制回路与机组冷却装置控制回路之间,应设电气联锁,确保机组断路器在冷却装置正常运行后合闸。

6.4.20 整流机组直流侧隔离器的控制回路与交流侧断路器控制回路之间,应设电气联锁,确保机组断路器在断开情况下分合操作直流隔离器。

6.4.21 整流所交、直流测量仪表和计量装置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侧:
        1)每段母线设带转换开关的线电压表1块和相电压表3块。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网中可不设相电压表;
        2)每组电源进线设电流表、有功功率表、功率因数表、有功电能表(准确度0.5级~1.0级)、无功电能表(准确度0.5级~2.0级)和最大需量表1块;多回路电源进线时,应加装总加最大需量表;
        3)每组整流机组设电流表和有功功率表(大中型机组)各1块;装设交流电能表时,应能满足电解与其他动力用电分别计量的要求;
        4)当采用微机综合保护监控装置时,如测量准确度满足要求,上述表计可以不另外设置。
    2 直流侧:
        1)绝缘检查用的系列母线对地电压表2块,综合准确度为0.5级~1.0级的系列母线电压表一块;
        2)综合准确度为0.2级~0.5级的系列电流表和电流小时表各1块;
        3)综合准确度为0.2级~0.5级的系列功率表和功率小时表各1块;
        4)在控制室内每个机组应设校核调压级数用的电压表和电流表;每个整流柜上应设电流表1块;
        5)综合准确度为0.5级~1.0级的电压小时表1块;
        6)当直流测量采用成套装置,且带有测量、数据运算及显示功能的综合仪表时,当测量准确度满足要求,本款第2)项、第3)项仪表可不重复设置。
    注:小型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可酌情装设。

6.4.22 电解整流所,当二极管整流机组装有饱和电抗器时,宜采用最大需量监控下,以有载调压变压器为粗调,饱和电抗器为细调的恒流式稳流系统;机组无饱和电抗器时,宜采用安培—小时平均值的稳流系统,以有载调压变压器作为调节装置。

6.4.23 大、中型铝电解整流所、大型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应采用计算机综合监控系统,实现计算机集散控制系统,以完成整流机组分合闸、恒电流、恒电压及最大需量控制和直流开路保护及整流所运行状态显示、参数屏幕显示、数据报表和故障显示打印等功能。

6.4.24 电解车间与整流所间,应装设联系信号和直通电活。必要时可在电解车间装设电解系列异常切断整流装置交流侧断路器的急停按钮。

6.4.25 铝电解整流所,应设电解槽离极保护。当系列直流电压上升超过规定值,且直流电流下降到75%时,保护应切除本系列全部整流机组的电源开关。

6.4.26 大、中型电解整流所,需按电解系列装设电解槽和直流母线对地绝缘监测装置。

6.5 母线、设备配置及接地


6.5.1 整流所的交、直流母线均宜采用铝母线。母线电流密度,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1 直流汇流母线:
        1)铝电解铝母线,0.25A/mm²~0.35A/mm²;
        2)重有色金属电解铝母线,0.5A/mm²~0.7A/mm²;铜母线,1.0A/mm²~1.5A/mm²。
    2 整流所的交、直流支母线的电流密度,在满足温升要求时,铝母线取0.5A/mm²~0.7A/mm²;铜母线取1.0A/mm²~1.5A/mm²。

6.5.2 整流所的母线连接,应采用焊接。当要求拆卸检修时,宜采用螺栓连接,连接处的接触电流密度应小于0.1A/mm²。当采用铜铝母线连接时室外的连接头,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6.5.3 母线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相序和极性的排列应一致,母线应有区别相序和极性的色标。
    2 同一整流机组内不同整流柜宜对称布置,各机组的交、直流母线,应尽量做到长度一致。
    3 为防止直流引出线短路,宜尽量加大正、负极间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4 汇流母线支架应采用钢支架。

6.5.4 母线伸缩接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直线段母线,每隔25m~35m装设1个。
    2 室外直线段母线,每隔20m~30m装设1个。
    3 母线与变压器、整流器和开关等连接处,均应设伸缩接头。

6.5.5 除直流总母线外,所有母线均应满足短路时的动稳定要求。整流所的高压交流母线,应进行共振校验。

6.5.6 单层配置的整流所,直流母线不宜配置在地沟内。

6.5.7 整流所应配置在电解车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当整流所与电解车间相邻时,不得有门窗相通;通往车间的直流母线穿墙隔板应密封防腐。当整流所与电解车间必须分开时,其距离应尽量缩短。

6.5.8 整流变压器应尽量靠近整流柜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整流柜与整流变压器分别设置在室内与室外时,整流柜应紧靠变压器侧墙的一侧或两侧布置。
    2 整流变压器或调压整流变压器与整流柜应配置在同一间隔或同一房间内。
    3 采用变压整流装置时,整流柜应紧靠变压器外壳的一侧或两侧布置。

6.5.9 整流变压器的防火及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机组的变压器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设防火隔墙,隔墙的高度应比变压器的油枕高出1m。
    2 各防火隔墙间隔内,应设置防火及蓄油设施。
    3 多机组的油坑,应设置公用事故油池。事故油池的蓄油量,应为单机组调压变压器与整流变压器两者油量之和的60%。
    4 整流变压器间隔消防宜采用高压细水雾、泡沫及充氮装置。

6.5.10 整流所主要设备的配置应与主接线顺序相一致。在保证安全运行、维护方便的前提下,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尽量缩短。

6.5.11 直流母线不应从控制室及其楼板下穿过。有人值班的整流所,控制室与整流器室宜分开设置。

6.5.12 直流电压在125V及以下的整流器,可安装在干燥的地面上,整流器柜壳对地可不经绝缘处理,也不做专门接地,但其周围宜加操作绝缘垫。

6.5.13 铝电解整流机组直流额定电压在125V以上,重有色金属电解在250V以上,当整流器与变压器分开配置时,整流器应安装在户内或半户内,整流器应采用绝缘安装,并应满足下列安装条件:
    1 当控制柜与整流器距离小于2m时,均应采用绝缘法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
        1)整流器及控制柜应设置在绝缘台或绝缘层上,其绝缘台或绝缘层应能承受10倍于机组直流额定电压的直流试验电压1min,但不得低于3000V,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2)整流器及控制柜周围1m范围以内的地面,应辅以绝缘层;
        3)整流器及控制柜最突出部分1.5m范围以内的墙壁和柱子,应覆盖绝缘层,其对地高度不低于1.7m;
        4)整流器及控制柜最突出部分1.5m范围内的电缆金属外壳、金属管道和金属结构等,当其电位与整流器金属结构电位不同时,应用绝缘层隔开;
        5)当整流器及控制柜周围设置主回路带电禁止入内的防护围栏时,本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中的绝缘台或绝缘层,应能承受2倍于机组直流额定电压加1000V的直流试验电压1min,但不得低于3000V,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6)当整流器及控制柜周围没有设置主回路带电禁止入内的防护围栏时,本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中的绝缘台或绝缘层,应满足第1款第1)项的要求;
        7)220/380V中性点接地电源线应经隔离变压器进入整流柜(包括与主回路有电气连接的辅助装置);
        8)与整流系统主回路有电气直接连接的控制电缆或导线,应采用耐温不小于105℃的电缆或导线,耐压应按不小于元件反向峰值电压选择,且应采用不带金属外皮的电缆;
        9)整流器内应装设监视主回路与整流器柜壳之间和柜壳对地之间的绝缘监视装置。
    2 当控制柜距离整流器较远时,可仅对整流器作绝缘法安装,其安装要求见本条第1款。
    3 整流器及控制柜也可采用本规范第6.5.14条的绝缘法安装,经专用导体接地。当满足本规范第6.5.14条的要求时,整流器室的墙面和地面可不作绝缘处理。

6.5.14 铝电解整流机组直流额定电压在125V以上,重有色金属电解在250V以上,当采用变压整流装置时,应采用绝缘法安装,整流器外壳必须与变压器共同经专用导体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整流装置应设置在绝缘台或绝缘层上,其绝缘应能承受2倍机组直流额定电压加1000V的直流试验电压1min。当整流变压器的一次侧电压为66kV及以下时,专用接地导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110kV及以上时,接地电阻应满足电力电网的接地要求。
    2 在专用接地导体上装设交、直流电流互感器各一个,并设接地电流保护。保护动作时,应切断全系列机组电源侧断路器。
    3 引入整流装置的电气线路尚应满足本规范第6.5.13条第1款第7)项、第8)项的要求。

6.5.15 当整流器为无柜壳自撑式结构时,应将整流器安装在绝缘台或绝缘层上,其绝缘和电气线路应符合本规范第6.5.13条第1款各项的要求。

6.5.16 整流所各级电压交、直流系统的保护接地与中性点接地可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可按其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为避免直流漏泄电流的腐蚀,接地装置不得利用地下金属管道。接地采用铜导体时截面不得小于150mm²。

6.6 交流所用电系统


6.6.1 所用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大型整流所应设两台变压器,低压侧采用分段单母线系统。

6.6.2 铝电解和大、中型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直流测量装置、整流器和整流变压器的冷却系统等重要用电设备,应由两个电源供电,末端自动投入。重有色金属小型电解整流所,宜采用两个电源供电。

6.6.3 晶闸管整流机组的同步电压源,宜取自机组供电电源母线电压互感器;当取自所用电系统时,应与整流机组电源同相位。

6.7 直流所用电系统


6.7.1 由1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电解整流所,直流电源采用免维护无端电池的铅酸蓄电池组,设置充电和浮充电硅整流装置各一套。

6.7.2 由22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解整流所,或含高压总降压变电站时,直流配电装置采用两组蓄电池,三台充电装置,充电机采用高频充电机。每组蓄电池组和充电装置应分别接于直流母线,作为备用的第三台充电装置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

6.7.3 直流电源系统的直流配电装置应采用两组蓄电池,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每段母线接一组蓄电池和3只高频开关电源模块,两段母线直流母线采用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母线之间设置联络断路器,正常运行时断路器处于断开位置,当任意工作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手动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

6.7.4 供电电压在35kV以下的中型电解整流所,其直流电源宜采用220V的铅酸蓄电池组。

6.7.5 由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解整流所,宜在直流电源装置上设置逆变电源,逆变电源的交流母线采用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母线之间设置联络断路器,正常运行时断路器处于断开位置,当任意工作电源退出运行时,自动投入。

6.7.6 整流机组控制柜控制电源宜采用逆变电源。

6.8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6.8.1 整流器的冷却介质和运行环境,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当制造厂要求不明确时,应满足下列技术条件:
    1 风冷整流器:
        1)进口风温度不应高于40℃;
        2)出口风温度不应高于65℃。
    2 水冷母线冷却方式的整流器:
        1)整流器出口水温度应保持在30℃~42℃,进口水温度不得低于环境空气的露点;
        2)整流器进口水压应保持在不低于130kPa;
        3)整流器的副水循环水,悬浮物质不大于30mg/L,pH值为6~9;硬度不超过德国度12(相当于每升水中含有0.12g的CaO);进水压力不小于150kPa;进水温度宜为5℃~30℃,对于环境较高的地区可以根据元件的允许条件适当提高。
    3 整流器运行环境条件:
        1)最低温度不应低于5℃;
        2)二极管和晶闸管的最高温度不宜高于40℃,对于环境较高的地区可以根据元件的允许条件适当提高;晶闸管整流的控制系统不应高于35℃;
        3)无腐蚀性或有害气体。

6.8.2 风冷整流器的通风,应根据周围环境设置相应的通风系统:
    1 环境较好时,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应高于整流器的出风口,并应有便于开闭的蝶阀。
    2 环境较差时,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送风系统的取风口应设置在环境较好的场所,或采取滤尘、降温、升温及防腐措施。室内应保持正压。送、排风口的位置应合理安排。

6.8.3 水冷整流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周围环境较差时,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8.2条的规定。

6.8.4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冷却水系统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6.8.5 水冷式整流器应采用一对一成套纯水冷却装置。额定直流电压600V及以上整流器,应采用高纯水冷却器。

6.8.6 水系统的总进水管和总排水管与带有电位的整流器冷却系统间的水路,应用绝缘管连接。绝缘管长度可根据电位确定,不宜小于1.5m。绝缘管材质应具有抗老化、高强度等性能。

6.8.7 小型整流所若发生循环水缺水事故,必要时可将工业用水直接加入循环水管路,作为应急措施。

6.8.8 水冷硅整流器的副水循环应按系列自成独立系统。各独立系统检修时,不应影响电解系列的正常运行。

6.8.9 当变压器紧靠建筑物安装时,屋面雨水不应排向变压器,应防止屋面雨水溅落在母线上。

6.8.10 分期建设的整流所,前后期需共用同一控制室时,控制室的土建工程应一次建成。

6.8.11 大、中型主控制室,宜采用发光天棚吊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墙壁可采用喷塑;地面可采用水磨石。当控制室内设有计算机时,宜设置空调和铝合金门窗或塑钢门窗,并设纱窗。

6.8.12 整流器室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室内天棚应刷白,墙壁应抹灰刷白,地面以上2m高度的墙壁宜刷浅色油漆,地面宜采用水磨石。

6.8.13 有人值班的大、中型整流所,除设置整流器室、主控制室等主要生产房间外,尚应设置备品库、维修间、办公室、休息室和水冲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6.8.14 整流所内,在适当位置应设置供水点及水池。

6.8.15 主控室为天棚吊顶时,保护屏、控制屏应采用封闭式。

6.8.16 多层布置的整流所,当楼上设有外形尺寸较大的电气设备时,应有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吊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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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车间电力设计基本规定

7.1 配电系统


7.1.1 低压配电系统应根据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设备布置、负荷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1.2 生产系统的变(配)电所,宜按车间和工段设置,主要车间变(配)电所应由双电源双变压器供电,每台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本车间一、二类负荷的需要。变电所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2.19条的规定。

7.1.3 工艺过程中具有较多中等容量的电动机等负荷时,应进行660V配电和380V配电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取。

7.1.4 当为双电源或多电源进线时,采用单母线分段并设母线分段开关。当为单电源进线时,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不分段。

7.1.5 电源进线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电源进线的总开关宜选用断路器,不带负荷操作要求时,也可采用隔离器。
    2 双电源或多电源进线时,总开关和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3 变压器—干线式配电时,干线首端应装设断路器。
    4 断路器断开后仍可能带电的一侧应装设隔离器。

7.1.6 向一级负荷的用电设备配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用电设备由互为备用的多台设备组成时,应将互为备用的设备分别接在不同的电源母线上。
    2 仅为单台用电设备时,电源应从两个电源取得,宜在末级切换。

7.1.7 车间内并行工艺流程上的用电设备,宜按流程组合,由不同的母线段配电;同一工艺流程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段配电。

7.1.8 车间低压配电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1)向重要负荷配电时;
        2)单机容量较大或负荷集中,需要在车间内采用二级配电时;
        3)需采用集中联锁或其他自动化设施时;
        4)现场不宜装设保护及启动设备时。
    2 用电设备容量不大,配置有序,且对供电可靠性无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单干线式配电,当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宜采用双干线式配电。
    3 距供电点较远,且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三级负荷,或同一流程的小容量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动力配电箱的链接数不宜超过3台;用电设备的链接数不宜超过5台,单台用电设备容量应接近,且容量不宜超过10kW;小容量插座回路,链接数量可适当增加。

7.1.9 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二级。

7.1.10 车间变电所之间,在下列情况宜设联络线:
    1 为节日、假日节电和检修的需要。
    2 有较大的季节性负荷。
    3 供电可靠性要求。

7.1.11 检修电源宜采用专门回路配电。

7.1.12 220/380V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TN-C-S系统或TN-S系统。对于距离电源点较远且负荷相对集中时可采用TT系统。

7.1.13 220/380V系统中,单相用电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上。

7.1.14 在TN及TT系统中,如选用接线组别为D,yn11的三相变压器,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线所允许的电流,对接线组别为Y,yn0的三相变压器,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25%。

7.1.15 低压配电屏或配电箱,根据发展的可能性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7.2 配电设备


7.2.1 配电设备的选型,应与所在场所的环境特征相适应。有色金属冶炼厂车间环境特征见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7.2.2 低压配电室内宜采用双面维护的低压配电屏;车间内宜采用动力配电箱。

7.2.3 低压配电屏短时和峰值承载电流能力及分断电流能力,应根据所在母线发生相间短路时的短路电流选择。

7.2.4 低压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频率相适应。
    2 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要求。
    4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并满足使用地点的气候环境及海拔高度等条件的要求。

7.2.5 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的额定电流,应按变压器额定输出电流值选择;母线分断开关的额定电流值,宜按变压器额定输出电流2/3选择。

7.2.6 变压器低压侧总断路器及分段断路器,宜选用带短延时、长延时和瞬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的断路器。

7.2.7 配电回路应装设供维护、测试和检修用的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应能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开。刀开关或熔断器式刀开关,抽屉式低压配电屏上隔离触头,可作为隔离电器使用。

7.2.8 配电回路需要频繁带负荷通断时,宜装设接触器或启动器。操作次数少时,亦可仅用断路器。接触器、启动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器或启动器必须适用于它在电路中所执行的最繁重的任务。
    2 接触器或启动器应与所在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协调配合。

7.2.9 装于密闭屏、箱内的电器,应根据环境温度降容使用,并对其过负荷保护元件的额定电流值进行校正。

7.2.10 隔离电器、熔断器以及连接片严禁带负荷操作。

7.2.11 电气设备宜室内安装;当需要室外安装时,其电气设备应采取防腐、防雨等措施,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在腐蚀性气体并伴有水蒸气放散环境内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7.2.12 当水泵、空气压缩机、风机、真空泵、油泵等设备能配置在与恶劣环境隔离的房间内时,房间内的电力设计可按正常环境处理。

7.2.13 发生炉煤气站、煤气升压机站、氢气回收站、液化石油气体、液化天然气等及其他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宜集中安装于配电室内,现场安装的电器设备应按所在场所的爆炸及火灾危险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选择不同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备。

7.3 控制与保护


7.3.1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启动方式须经技术经济比较,当采用带负荷全压启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电动机和生产机械,均能承受全压启动时的力矩冲击。
    2 启动时,母线和电动机端子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母线电压:频繁启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不频繁启动且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2)电动机端子电压应能保证生产机械所要求的启动转矩;
        3)当采用变压器—电动机组配电时,电动机端子电压允许值可仅按生产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确定。
        4)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7.3.2 绕线型电动机宜采用转子回路接入频敏变阻器或金属电阻器的启动方式。功率较大的电动机启动可采用磁控或水电阻。绕线型电动机采用转子回路接入频敏变阻器时宜采用一体化结构。

7.3.3 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校验。重载启动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启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7.3.4 电动机启动频繁或因启动转矩不符合要求需加大电动机容量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电动机的形式、容量和启动方式。

7.3.5 电动机的调速方式,应根据生产机械要求的调速范围、调速平滑性和调速的频繁程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决定:
    1 只要求几种固定转速的生产机械,宜采用多速鼠笼电动机调速。
    2 要求平滑调速的鼠笼电动机,应采用变频调速。
    3 大容量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或内反馈斩波调速。

7.3.6 采用异步电动机变频调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频调速装置的低频调速性能,应满足生产机械启动力矩和低速运行力矩的要求。
    2 变频调速的电动机应选择适用于变频调速方式的电动机。
    3 当难以满足上述1、2款要求时,可加大调速装置或电动机的容量,也可改选具有高启动转矩的冶金起重型电动机。
    4 当生产机械需要电气制动时,应对变频调速装置的制动力矩进行验算。
    5 变频调速装置的外部控制线路,当有干扰源影响时,应采用屏蔽线。
    6 当设有电动机主回路接触器时其主接点宜装设在变频调速装置的电源侧,并只能在无负荷(停车状态)下通断。
    7 大容量变频调速装置投切时,系统母线压降不应影响装置控制系统的正常工作。

7.3.7 工艺过程中具有大容量的泵类、通风机等且要求调速时,应进行高压变频调速和660V等电压等级变频调速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取。

7.3.8 配电系统中采用了较多、较大容量的非线性负载时,应满足本规范第3.4.7条的要求。

7.3.9 每台电动机宜装设单独的启动设备,当生产需要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机可使用一套启动设备。

7.3.10 高压电动机的正常启动和停车操作,应在机械设备的机旁或控制室进行,其控制开关和信号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机旁操作时,启停开关应设在机旁并有电流指示。
    2 在控制室和机旁两地操作时,控制室应装设工作制选择开关、启停开关及运行信号,机旁应装设启停开关及允许控制室启动的工作制选择开关、紧急停车开关。
    3 在控制室单独操作时,控制室应装设工作制选择开关和启、停开关及运行信号,机旁应装设允许控制室启动的安全开关和紧急停车开关。

7.3.11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当有两地或多地控制要求时,应在电动机旁装设解除远方控制的安全开关、控制按钮或开关;在远方控制点应装设电动机运行信号和控制按钮或开关。当远方控制可能危及机旁人员安全时,尚应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

7.3.12 链板运输机、长距离胶带运输机等生产机械,应设置下列保护、信号或联锁:
    1 应沿人行道侧装设不能自动复位的紧急停车的事故断电开关,亦可沿机架设不能自动复位的拉绳断电开关,拉绳开关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40m;拉绳开关动作后,应停止胶带输送机的运动。
    2 胶带跑偏保护或信号。
    3 断带、打滑、纵向撕裂等保护。
    4 胶带拉紧装置极限位置保护。
    5 启动停车的预报及警告信号。
    6 胶带的运行宜与其电磁除铁器、卸料小车、收尘系统等联锁。
    7 长距离胶带运输机的事故断电开关,应校验相应的控制电器的动作可靠性。

7.3.13 物料连续运输系统应采用电气联锁,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联锁机械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2 联锁机械较少或联锁机械虽然较多,但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工艺要求采用局部集中联锁控制。
    3 联锁机械较多,工艺流程复杂时,宜采用控制室集中联锁控制或自动控制。控制装置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

7.3.14 工艺设备的联锁控制系统设计中当尚需设置仪表自动装置时,电气与仪表控制应统一协调选择计算机控制系统。

7.3.15 电气联锁的启动和停车程序,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流程上的小容量电动机,宜采用分批成组延时启动,且启动时配电母线及电动机端子电压应满足启动力矩要求。
    2 启动过程中,若减少电动机空载运行时间有明显的节能效果时,宜采用顺流程或分段逆流程启动方式。
    3 运行中,任何一台联锁机械停车时,应使给料方向的机械立即停车。
    4 因物料堵塞引起启动困难的生产机械,当流程以下的生产机械事故停车时,应在给料方向的机械停止后延时停车。
    5 采用手动方式调速的生产机械,宜以反映生产机械实际运行状态的接点参加联锁。

7.3.16 联锁线上,每台电动机旁或相对集中的现场操作箱上应装设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及启、停按钮,或同时具有以上功能的转换开关。

7.3.17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生产岗位之间的联系信号,宜采用声、光信号,联系频繁复杂时,可设置通信设备。

7.3.18 物料连续运输系统采用集中联锁控制时,应装设下列信号:
    1 在控制室或控制点设置允许启动信号、生产机械运行信号及事故停车信号。
    2 沿运输线设置启动预告信号和启动警告信号。

7.3.19 控制装置采用计算机控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控制系统可靠运行:
        1)装置接地应符合计算机产品使用要求;
        2)交直流控制线路不应共管共缆;
        3)弱电信号宜采用屏蔽线;
        4)重要的及大型的控制系统,应采用高质量的中间继电器,对输入、输出点进行电气隔离。
    2 应对输出点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在输出回路装设短路保护,当控制系统需要时,应对保护的动作状态进行监视;
        2)被控对象的额定工作电压和功率,不应大于输出点的允许电压和功率;
        3)输出回路为感性负载时,应采用抑制过电压的措施,或采用输出隔离继电器;
        4)应留有适当的输入、输出点数作为备用。

7.3.20 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冷却或轴承为强制性油冷时,应在冷却系统中装设测温仪表和必要的信号及联锁。

7.3.21 有极限位置保护要求的往复行走机械,除有反向应用的行程开关外,还应装设极限位置保护开关。

7.3.22 皮带运输机上方的可往返行走的电磁除铁装置,宜装设位置监视信号,并与皮带运输机联锁。

7.3.23 电动机控制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宜以本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保护电器与启动器主接点之间引接;如由其他电源引接时,应装设主回路失压切断控制电源的联锁。
    2 在控制室集中控制时,控制电源应单独设置,宜经隔离变压器向电磁线圈供电。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应接至线电压。
    3 在TN系统中,当控制电源电压采用220V时,启动器及继电器吸引线圈的一端宜直接接至N端。
    4 单独控制的电动机,当启动器和按钮组装在一起时,控制电源电压可采用380V。
    5 对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装绝缘监视。

7.3.24 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当控制电源由电动机主回路引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装设:
    1 主回路短路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2 启动器和按钮组装在一起时。
    3 控制回路断电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7.3.25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过载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7.3.26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必须在短路电流对线路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或具有瞬时、短延时功能的断路器。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瞬时和短延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7.3.27 配电线路的过载保护,应在过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造成危害之前切断负载电流,且当线路出现短时尖峰电流时,保护电器不应误动作。过载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的长延时电流脱扣器,其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整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的允许载流量,且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不应大于线路允许载流量的1.45倍。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严禁作用于切断电路。

7.3.28 220/380V TN系统配电回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装置的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导体应接地,接地干线与PE线及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之间应作等电位连接。
    2 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3 配电干线和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5s。
    4 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条第2款保护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零序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否则应采用漏电电流保护。
    5 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且当接地故障电流与熔体额定电流之比不小于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与熔体额定电流之比时,可认为熔断器满足第2款、第3款要求。

7.3.29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继电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严禁超过0.5A。

7.3.30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

7.3.31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宜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电器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2 采用熔断器时,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级~2级。
    3 采用断路器时,瞬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的2倍~2.5倍。

7.3.3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7.3.33 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启动或自启动困难而要求限制启动时间的电启机,应装设过载保护。
    2 额定功率大于3kW连续运行的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3 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7.3.34 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流继电器。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保护。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限,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一种措施:
    1 热继电器经饱和倍数低的电流互感器接入电动机回路。
    2 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7.3.35 交流电动机以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以断路器作短路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7.3.36 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启动的交流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启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交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来切断主回路。

7.3.37 对生产过程自动化要求程度较高的生产装置,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智能型低压配电监控系统。

7.3.38 当起重机采用悬挂式滑触线供电时,宜设断线保护,作用于电源进线断路器跳闸。

7.4 配电线路


7.4.1 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线路,但下列情况可采用导线穿管:
        1)小型冶炼厂的动力线路;
        2)大中型冶炼厂的辅助生产车间当用电设备数量少时;
        3)动力配电箱至单台电动机的动力线路;
        4)照明线路。
    2 潮湿腐蚀场所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3 干线式配电的干线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绝缘穿刺连接器、预分支电缆。

7.4.2 车间配电线路电缆芯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N-C系统应选用三相四芯电缆。
    2 TN-S系统应选用三相五芯电缆。
    3 大电流远距离送电可选用单芯电缆,但严禁采用未经消磁处理的单芯铠装电缆。

7.4.3 车间配电线路电缆绝缘材料及护套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车间选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或交联聚乙烯电缆。
    2 应急电源线路、消防系统线路应选耐火型电缆。
    3 装设在吊顶内、地沟内、隧道内的电缆宜选用阻燃型电缆。

7.4.4 车间配线方式,应根据车间环境特征和线路数量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较多的车间,宜采用桥架敷设方式,配电线路较少时,可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暗设或臂式支架明设,保护管的材质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多尘环境中敷设的桥架不宜采用槽式及托盘式而应采用梯级式并应加盖板。
    3 有腐蚀性介质,严重积尘、积水或有高温介质覆盖及漫流的场所,宜采用托盘式电缆桥架或臂式支架明设,潮湿腐蚀性场所,当设备数量少或设备离配电点较近时,可采用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厚壁塑料管暗设。
    4 腐蚀性环境内敷设的电缆桥架,应采用防腐型电缆桥架,有腐蚀性液体喷溅可能时,桥架应加盖板,支架明设时,支架应做防腐处理。
    5 正常环境的照明线路,可采用塑料绝缘导线明设。

7.4.5 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应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7.4.6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管,最大外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7.4.7 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及中性线穿入同一根管内。互为备用的线路不得共管,不同回路也不应同管敷设,但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 一台电机的所有回路(含操作回路)。
    2 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和信号线路。
    3 引至小闸门的配电和控制回路。
    4 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5 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的根数不应多于8根。

7.4.8 大型冶炼厂,当滑触线很长或滑触线上同时有几台起重机工作时,应对供电线路和滑触线的电压损失进行验算。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增大供电线路或滑触线截面。
    2 对滑触线采取辅助导线供电或多供电点供电。
    3 对滑触线分段供电时应在滑触线分段处设置稍长于集电器宽度的绝缘段。
    4 当上述各款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滑触线中部设专用变压器供电。

7.4.9 导线与电缆的敷设应避开高温区,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导线或电缆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有困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7.4.10 电气管路和非电气管路之间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和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下方,有困难时可敷设在上方,相互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位于热水管下方为200mm,位于热水管上方为300mm;
        2)位于蒸汽管下方为500mm,位于蒸汽管上方时为1000mm;
        3)当不能满足本款第1)项、第2)项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上、下净距离可减至200mm。
    2 与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其他管道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100mm。
    3 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上方。
    4 当管路交叉时,相互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列情况的平均净距。

7.4.11 暗设于地下的电气线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如必须穿越时,应加保护管。在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措施。

7.4.12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7.4.1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1.8m以下部分应加盖板,但敷设在配电室、电缆夹层等电气专用房间内时除外。

7.4.14 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桥架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7.4.15 封闭式母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2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
    2 封闭式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维护方便的地方。

7.4.16 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
    2 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 强电和弱电电缆。
    5 上述第1款~第4款如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7.5 电测量仪表


7.5.1 低压配电室计量及测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宜装设总电流表和有功电能表,但变压器高压侧已装有有功电能表时低压侧可不装设电能表。
    2 有电能考核要求的配电回路,应装设有功电能表及无功电能表,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装设有功电能表。三相不平衡时,宜装设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
    3 100A以上的配电回路,宜装设电流表,但单台电动机的专用配电回路,当机旁或控制屏上装有电流表时,可不装设。三相基本平衡的回路,可只装一只电流表;三相不对称度大于15%及以上,应在三相上分别装设电流表。
    4 每段低压母线上应装设电压表。电压表能通过转换开关分别测量三相电压。

7.5.2 单独或并列安装的动力配电箱,宜装设交流电压表;并列安装的动力配电箱可共用一只电压表,通过转换开关应能测量三相电压。

7.5.3 55kW及以上的低压电动机,以及容易过载的机械及其他需要监视运行状态的机械的电动机主回路,应在机旁装设电流表。

7.5.4 需要在控制室内控制和监视运行状态的电动机,应在控制屏(台)上装设电流表,当需要记录过载状态时,系统未配备计算机装置或计算机未对其采样时,应采用记录式电流表。

7.5.5 电动机用电流表,应采用过载型。

7.5.6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7.6 电气照明


7.6.1 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同一车间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照明;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时,应增设局部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有色金属冶炼厂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有关规定。

7.6.2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或生产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在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瞬时自动投入工作。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

7.6.3 车间照明光源的选择,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等光电特性指标,优先使用节能型光源。无特殊要求不应采用白炽灯。

7.6.4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一般照明,应采用具有寿命长、高效节能型光源的灯具。
    2 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3 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的措施。
    4 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5 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选择合适的灯具。
    6 在振动、摆动较大的场所,灯具应有防振措施和保护网。
    7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位置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8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7.6.5 生产车间内检修照明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电压:
        1)正常环境应采用36V;
        2)具有导电地面或高温、多尘、潮湿的场所,宜采用24V或12V;
        3)工作场地狭窄且操作者接触大块金属面的场所,宜采用12V。
    2 灯具的供电方式:
        1)设置检修插座,由移动式照明变压器供电;
        2)大型车间,必要时,应设固定式照明变压器及检修专用线路和插座。

7.6.6 烟囱航空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当地航空及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排放有腐蚀性气体的烟囱障碍灯,应采用防腐蚀灯。为减少烟气对灯具的腐蚀,烟囱顶部的障碍灯装设在距烟囱顶部3m~5m处。

7.6.7 露天场所,巡视用照明回路宜由专用开关控制,灯具选用防水型。

7.6.8 车间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7.7 建(构)筑物防雷


7.7.1 冶炼厂主要建(构)筑物按防雷要求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建筑物;
        2)桶装汽油库、汽油加油站及泵站、液化石油气站、液化天然气站,桶装电石库、发生炉煤气站,以及露天装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钢质封闭气罐。
    2 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建筑物;
        2)氧气站;
        3)户外煤气洗涤设施;
        4)高度为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5)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重要建筑物。

7.7.2 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干线及接地体,应利用建筑物的金属屋面板、结构钢柱(钢筋)及基础钢筋。有困难时,可单独设置。潮湿、腐蚀性场所单独设置的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其材料的截面宜较正常环境至少加大一级规格选用,并应作防腐处理。

7.7.3 装设于冶炼厂主烟囱顶部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作,引下线可利用钢筋混凝土烟囱的主钢筋,但不得小于两根。

7.7.4 信息楼、调度楼、DCS系统中央控制室等电子设备集中的场所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

7.7.5 冶炼厂建筑物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7.8 配电室与控制室


7.8.1 配电与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应尽可能设在靠近负荷中心。
    2 控制室应设在生产机械的主要操作层便于观察运行情况的地方。
    3 配电室与控制室应该避开多尘、腐蚀和振动的场所。
    4 配电室与控制室应设在人员进出和电气设备运输方便的场所。
    5 配电室与控制室内不应敷设与本室无关的管道。当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其管道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
    6 配电室与控制室不得设在各种溶液和厕所、浴池等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7.8.2 配电室与控制室对有关专业的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3.9.1条~第3.9.8条的规定执行。

7.8.3 配电室与控制室进出电气线路的孔洞及沟道,施工完后应作防火封堵。

7.8.4 配电室低压配电屏前、后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8.4的规定。

表7.8.4 低压配电屏前、后通道的最小宽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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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7.8.5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板或隔墙。

7.8.6 配电室、控制室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m。配电室、控制室的地面标高,应比车间地面高100mm,潮湿环境和有液体漫流的场所,应高出200mm。

7.8.7 低压柜下电缆沟深度宜为0.8m~1.2m。沟宽不小于1.5m(含主沟和附沟)。

7.8.8 车间油浸变压器室与车间配电装置应分室布置、车间干式变压器室与车间配电装置宜分室布置。若车间干式变压器与车间配电装置同室布置,干式变压器应带保护外壳,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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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铜、铅、锌、镍、钴、锡等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车间电力设计。

8.1.2 特殊场所(如高温、多尘、潮湿、腐蚀、爆炸性等)中的电气设备宜集中配置在与其环境相隔离的配电室或控制室内。

8.1.3 电气设备应避开高温和(或)多尘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隔热和防尘措施。粉尘较多时,宜采用防尘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粉尘较少时,宜采用封闭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

8.1.4 电气设备应避开潮湿和(或)腐蚀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潮和(或)防腐措施。潮湿和(或)腐蚀场所中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8.1.5 原料车间、熔炼车间生产用起重机,宜采用安全型滑触线供电,当有多台吊车时应设置检修段。

8.1.6 高大厂房的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具或其他高效光源,由不同母线段的两回线交叉供电。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8.1.7 要求生产自动化水平较高的大中型冶炼厂的生产过程控制宜选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电气控制与仪表控制应综合考虑,合理选择计算机控制系统。

8.2 原料车间


8.2.1 本节适用于精矿仓、精矿干燥、熔剂仓、熔剂破碎、返料仓、返料破碎、配料、混合与制粒、原矿槽、原矿(料)破碎、碎矿堆场、原料磨、料浆仓等原料贮存或生产车间。

8.2.2 原料车间宜按厂房设置低压配电室,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电气设备很少时,可采用现场动力配电箱配电。

8.2.3 破碎机、胶带输送机、回转窑、混捏机、制粒机等生产机械应按重载启动考虑,并设置过载型电流表。

8.2.4 圆筒干燥机、回转窑、鼓风机、制粒机、计量给料机等生产机械,工艺要求调速时,宜采用交流变频调速。

8.2.5 采用电缆桥架沿输送干燥高硫精矿的皮带廊敷设电缆时,应配置盖板,宜优先采用在皮带廊外部敷设;当需要在皮带廊内部敷设时,宜选用无孔托盘式桥架。

8.3 焙烧与烧结车间


8.3.1 车间内应设低压配电室,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8.3.2 给料机、回转窑、混合机、烧结机、制粒机、风机等生产机械,工艺要求调速时,宜采用交流变频调速。

8.3.3 大型烧结机应设下列联锁与保护:
    1 当给料系统事故停车时,烧结机及其点火风机应联锁停车。
    2 烧结机、单轴破碎机过力矩时,应立即停车。
    3 当烧结机润滑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发出信号。

8.4 熔炼车间


8.4.1 本节适用于闪速熔炼和熔池熔炼等火法冶炼工艺相关的车间。

8.4.2 大型冶炼厂熔炼车间生产用起重机的配电,应由车间变电所低压侧不同母线段以两回线引至滑触线电源开关,正常时一回路供电,事故停电时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切换至备用回路。

8.4.3 车间内宜采用导线穿管或电缆桥架明设,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和埋设于地面下的暗管配线。当不可避免时,埋设深度不应少于1m,管径不应小于25mm。

8.4.4 各种冶炼炉的热料进口、出料口、出渣口等特殊高温区域,不应敷设电气线路,当不能避开时,应采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防溅措施。

8.4.5 鼓风炉的装料系统、直线铸锭机、圆盘铸锭机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进行程序控制。

Ⅰ 顶吹炉


8.4.6 本部分适用于顶吹浸没熔炼法和顶吹非浸没熔炼法等顶吹炉。

8.4.7 炉顶加料机为移动皮带时,宜采用移动电缆供电,并在机旁设主回路隔离电器。

8.4.8 喷枪流量控制和定位控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并设置现场操作箱。

8.4.9 喷枪提升机的传动及其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喷枪提升机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应保证两个电源供电以外,应设置15s内投入的应急电源。
    2 喷枪提升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及变频调速专用电动机。
    3 应设置超速、过卷、过载、钢绳松弛、变频器故障、交流电源失电等保护;当保护动作时,应停止提升机的运动。
    4 高速侧、低速侧应分别设置速度和位置检测传感器和制动器。
    5 应设置喷枪提升机安全运行控制用计算机控制设备。
    6 应在提升机近旁、换枪平台、操作平台、控制室等地设置控制屏(箱)和紧急停止按钮。

8.4.10 应在顶吹炉的操作平台、控制室等地设置系统紧急停止按钮,该按钮动作时,必须停止顶吹炉的空气、氧气、燃料和物料的供应。

Ⅱ 熔炼炉


8.4.11 本部分适用于侧吹式、底吹式等炉体可以倾动的熔炼炉。

8.4.12 事故倾炉电动机的自动启动联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作电动机故障或交流主电源断电,自动启动事故倾炉电动机。
    2 当转炉风压低或鼓风机停车时,应发出事故报警信号,条件具备时并自动启动事故倾炉电动机。
    3 排风机、二氧化硫抽风机、烟气出口阀事故关闭等转炉排风装置故障时,应发出事故报警信号。
    4 自动启动事故倾炉电动机时,尚应与放风阀联锁,使放风阀放风,保证鼓风机安全运行。
    5 应设置转炉事故倾转到位时停止的位置开关。
    6 工作倾炉电动机和事故倾炉电动机之间应设不能同时运行的闭锁。

8.4.13 当倾炉电动机采用鼠笼型电动机时,宜采用变频调速。

8.4.14 当倾炉电动机采用绕线型电动机时,在主回路应设置线路接触器。

8.4.15 当事故倾炉电动机采用直流电动机时应由蓄电池供电,当事故倾炉电动机采用交流电动机时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8.4.16 转炉控制室与鼓风机控制室之间应设联系信号,必要时可设直通电话。转炉与起重机驾驶室之间应装设双向联络信号。

8.4.17 多台PS转炉实行轮换作业时,应设公用控制室,对公用的加料和送风系统等进行相应的转换控制。

Ⅲ 矿热电炉


8.4.18 本部分适用于熔炼电炉、贫化电炉、合成炉贫化区、电热前床等矿热电炉。

8.4.19 电炉变压器的一次侧电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容量在10MV·A以上时,宜采用35kV及以上的电压。

8.4.20 大型六电极矩形矿热电炉,宜采用三台单相电炉变压器供电。

8.4.21 为满足矿热电炉开炉所需的电压数值,变压器高压侧可采用星形—三角形倒换接线;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8.4.22 电炉变压器宜采用电动有载调压。大容量电炉变压器宜采用强迫油循环系统冷却形式。

8.4.23 电炉装置的操作断路器,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六电极矿热电炉用三台单相变压器供电时,可共用一台三相断路器,且每台单相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有几台电炉同时工作时,应使各相的负荷尽量平衡。

8.4.24 三相电炉变压器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宜采用三相电流互感器。

8.4.25 电炉变压器应装设下列动作于跳闸的保护:
    1 电流速断。
    2 带时限过电流、带时限过负荷。
    3 变压器及其有载开关重瓦斯。
    4 变压器温度超高、油箱压力超高。

8.4.26 电炉变压器应装设下列信号:
    1 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
    2 绕组的匝间短路。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 变压器过负荷跳闸。
    5 变压器及有载开关轻瓦斯报警、重瓦斯跳闸。
    6 变压器的油温过高报警或跳闸。
    7 变压器油箱压力过高报警或跳闸。
    8 有载开关的挡位显示及监控。
    9 强迫油循环系统运行或故障。

8.4.27 电炉装置应装设下列信号:
    1 电炉高压通电及断电。
    2 电炉冷却水、短网冷却水或冷却风机的故障。
    3 控制和操作电源失压。
    4 电极升降系统的运行和故障。
    5 电极连续位置信号,以及上下极限位。
    6 工艺要求的其他信号。

8.4.28 电炉装置应装设下列测量仪表:
    1 电炉变压器一次侧的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电压表、电流表。大型电炉还应装设三相有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等测量仪表。
    2 显示电极电流、电压值的电流表、电压表。电流表应有过负荷量程。测量电极电流的电流互感器宜安装在变压器的高压侧,当电炉变压器为Y/△接线组别时,互感器二次绕组宜接成三角形,并将电流表接成星形。

8.4.29 电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只有在电炉变压器强迫油循环系统油压正常后,才允许断路器合闸。
    2 电炉变压器油循环系统工作时,冷却水应保持正常,并要求油压高于水压。
    3 当采用无励磁调压时,其分接开关只有在断路器断开电源时,才允许调压。

8.4.30 大型电炉的操作平台处,宜装设电极电流表、电压表和事故断电开关;并应在电炉操作区域内操作人员能观察到的地方装设电炉通电及断电指示灯。

8.4.31 电极升降的电气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电炉的电极升降宜具有自动调节和手动操作的功能。小型电炉的电极升降可采用手动操作。
    2 当电极升降采用电气传动时,宜优先采用变频调速;备用驱动可采用手摇机构或应急电源驱动。
    3 当电极升降采用液压传动时,油路控制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4 应装设电极升降极限位置开关和上闸环、下闸环、把持器、升降缸等位置开关。
    5 大型电炉宜装设最大工作电流保护,动作于断开电极下降控制回路。

8.4.32 电炉短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炉短网母线的材料,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短网采用铝母线时,接向电极的可挠导线(软铜带或铜软绞线)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与铝母线连接。
    2 电流在5000A及以上的电炉短网与电炉变压器之间,应采用可挠性连接,兼作防震和温度补偿的伸缩器。
    3 应减少电炉变压器与电极的距离,缩短短网的长度;短网导体的排列应使阻抗尽量小,三相电炉应尽量使三相阻抗平衡。
    4 电炉短网母线间的垫块,宜采用绝缘用的硅材板或纤维板。夹板及其固定件应根据涡流的大小,全部或部分采用非磁性(或弱磁性)材料。
    5 当短网工作电压较高,环境较差易引起短路事故时,短网应采取封闭措施;当短网工作电压较低,环境较好时,短网可不封闭。
    6 电炉短网裸母线距变压器室地面不得低于2.5m;距车间地面不低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状遮拦时,高度不应低于2.5m。网状遮拦与裸母线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0mm。
    7 电炉短网电流密度应按下列数值选取:
        1)铝母线0.25A/mm²~0.35A/mm²;
        2)铜母线1.0A/mm²~1.3A/mm²;
        3)水冷铜导电管或水冷电缆2.5A/mm²~3.5A/mm²。

8.4.33 需要进行带电焊接电极筒的矿热电炉,严禁将大地电位导入绝缘工作场地,且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场地内不得引入接地线或接地金属体。
    2 敷设于该场地的管线应采用绝缘材料管,或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3 在场地内工作的起重机的吊钩应对地绝缘,在地面上操作的电葫芦控制按钮的防触电类别为Ⅱ类,控制电源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与220/380V接地系统隔离。

8.4.34 大型熔炼电炉的变压器高压侧宜设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当电能质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 1232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等标准要求时,应综合考虑其治理措施。

8.5 浸出过滤与净液车间


8.5.1 本节适用于浸出(浓密)与净液(过滤)车间。

8.5.2 车间内应设与腐蚀性环境隔离的低压配电室,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

8.5.3 给料活塞泵电动机宜采用交流变频调速。

8.5.4 大型高温、高压给料泵及其电动机,应设置下列联锁或信号:
    1 泵与润滑油泵的联锁。
    2 轴承温度过高信号及轴承温度超过极限时停泵的联锁。
    3 电动机的定子绕组温度过高信号。
    4 泵与辅助设备之间的停车联锁。
    5 当润滑油采用水冷时,应设有水流或水压信号,并宜设置监视油压高于水压的差压信号。

8.5.5 沉降速度快的浓密机的主传动装置,应设置过负荷信号和事故音响信号;提升装置的供电电源应与主传动装置的供电电源分接于不同母线段上。

8.5.6 在导电性介质的容器中,采用电极式液位计时,其控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4V。

8.5.7 含砷量高的铜电解净液车间的脱铜电解槽,当采用加盖密封时,向脱铜槽供电的整流装置,必须在脱铜槽排气风机正常工作时才允许投入运行。

8.5.8 车间内宜采用非铠装的全塑电缆。但在有机械损伤危险的地方,应采取防护措施或采用塑料护套钢带铠装的全塑电缆。

8.5.9 车间内不宜采用钢管配线和电缆沟配线,应采用电缆桥架或臂式支架明设。电缆桥架应选用防腐型。电缆支架应作防腐处理,局部穿管应采取防腐措施。

8.5.10 腐蚀性较重场所的起重机,以及腐蚀性较轻的场所中不经常开动的起重机,宜采用防腐型滑触线或钢索吊挂软电缆供电。

8.6 电解车间


8.6.1 整流所至电解车间的直流母线,可采用铝母线;电解车间内的直流母线及电解槽的槽边母线,应采用铜母线。母线电流密度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1 铝母线0.5A/mm²~0.7A/mm²。
    2 铜母线1.0A/mm²~1.5A/mm²。
    3 槽边铜母线1.0A/mm²。

8.6.2 直流母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母线的敷设路径最短,安装维护方便;避免腐蚀性液体的喷淋。
    2 沿同一路径敷设的正负母线,应进行动稳定验算。
    3 正负母线间距离应尽量加大,不宜小于100mm。
    4 电解车间内的直流母线,当电压高于120V时,对地高度不应小于2.2m。当对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加装栅栏,加栅栏后对地高度不应小于1.9m。当电压较低时。对地高度应符合不妨碍通行及便于安装维护的要求。
    5 当直流母线的直线段较长时,铜母线每隔30m,铝母线每隔20m宜装设一个母线伸缩接头。
    6 穿过楼板的直流母线对楼板、梁、柱及电解槽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50mm。

8.6.3 直流母线连接,宜采用焊接。引至电解槽边母线的连接头,宜采用机械压板连接。接触面的电流密度不应大于0.1A/mm2,压接处应搪锡。在直流母线的铜铝连接处,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8.6.4 大型铜电解车间,镍电解及电积车间,电解槽宜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分组装设直流母线短路开关,短路开关宜集中监控。

8.6.5 大、中型锌电解车间起重机滑触线,应由不同母线段以两回线路供电,并在车间内切换。小型锌电解车间起重机滑触线,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并在车间内切换。

8.6.6 腐蚀性较重的锌、镍、钴电解车间及镍、钴造液工段等的起重机滑触线,当车间较长时,宜采用单极绝缘式安全滑触线或双沟形铜电车线。腐蚀性较轻的电解车间,起重机滑触线可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线。

8.6.7 电解车间阳极机组、阴极机组等辅助作业联动线,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8.7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8.7.1 对工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配置中应考虑变压器室、配电室、控制室的适当位置。
    2 转炉、回转式精炼炉、铸锭机等宜就近设置密闭的操作小室。
    3 熔炼车间的电炉变压器室应贴近炉体布置并尽量缩短电炉短网长度。
    4 各类正常生产时运动的设备应有完善的机械保护,并设置相应的现场检测元器件或装置。
    5 破碎机、皮带运输机、回转窑、制粒机、混合机等应采用高启动转矩的电动机。
    6 车间内电动机应选用封闭式;腐蚀性较重的场所应选用防腐型电动机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爆炸性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选择电动机。
    7 电解车间起重机的吊钩,应采取与直流母线电压相适应的对地绝缘措施。
    8 车间内要求平稳运行、准确操作的起重机,宜采用变频调速。

8.7.2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多尘环境内(如原料车间、熔炼厂房、电收尘等)的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做隔热或密闭处理。
    2 电炉变压器室与熔炼厂房之间不应直接开门相通;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防尘、防火措施。
    3 电炉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地点的设施,安全地点的事故油池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
    4 大中型电炉变压器室,有条件时可考虑就地抽芯检查变压器的设施。
    5 邻近电炉的控制室应整体设计金属屏蔽网。
    6 电炉短网安装平台、焊接电极筒工作平台等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
    7 电解槽应对地绝缘。当直流母线电压小于或等于250V时,可用瓷砖、橡皮垫、塑料垫等绝缘;当直流母线电压大于250V时,应采用户外型支柱绝缘子绝缘。
    8 在潮湿和腐蚀场所内的配电室和控制室,其地坪应高出车间地坪200mm及以上。不宜设直接通向车间的开启门窗。

8.7.3 对水道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炉短网的冷却水,应用净化水,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pH值为6.5~9.5,总固体含量不大于250mg/L,总硬度不大于4.2mg/L(以CaCO3计);进水压力为0.3MPa~0.5MPa,出口水温度不应高于60℃。
    2 电炉变压器的冷却水流量、压力不得高于设备允许值。
    3 短网冷却水、变压器冷却水宜装水流监视器,在断水时报警。
    4 大型高温、高压给料泵,大型风机及其电动机,除常规的联锁及保护外,当润滑油采用水冷时,应设有水流或水压信号,并宜设置监视油压高于水压的差压信号。

8.7.4 对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闭的配电室等宜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空调。
    2 当电气设备室、电缆夹层需要采用机械通风时,应考虑防尘措施。

8.7.5 对电信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应设置调度电话。
    2 转炉控制室与鼓风机站、转炉控制室与起重机驾驶室之间宜装设直通电话。
    3 配电室、控制室、电缆夹层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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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氧化铝厂车间电力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车间变电所应按车间或工段设置。主要生产车间的车间变电所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设两台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负荷较小,对生产影响小的车间,可设一台变压器。并应设低压联络线。凡采用末极切换的用电设备供电电源,宜设第三应急保安电源。

9.1.2 主要生产车间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9.1.3 沉降槽、分解槽和晶种槽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9.1.4 主要生产车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应超过两级。

9.1.5 低压配电回路应按回路总数的20%预留备用回路。

9.1.6 厂房内应设置一些容量为100A的检修电源开关。

9.1.7 车间配线应采取抗腐蚀措施。

9.1.8 在潮湿和腐蚀场所内配电室和控制室,其地坪应高出车间地坪450mm~700mm;当设在楼上时,其地坪可高出楼面200mm。不宜设直接通向车间的开启门窗。

9.1.9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按环境特征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尘场所宜采用IP44。
    2 潮湿、腐蚀性场所宜采用IP55,并应满足防腐要求。
    3 防腐等级不够的大容量电动机,宜采用管道通风方式。

9.1.10 电动机需要调速时,宜采用变频调速。大容量中压变频调速电机电压宜采用660V。

9.1.11 电动机需要软启动时,应向工艺推荐采用机械软启动联轴器。

9.1.12 当电气设备控制系统与仪表控制系统合一设置时,或纳入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用电设备,应统一协调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设视频监视。

9.1.13 气温高于32℃地区的变(配)电室和控制室,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防火密封门窗。

9.1.14 集中控制的用电设备现场应设有远控、近控及紧急停机三工位旋钮;控制电源宜由主回路分支供电。

9.1.15 现场指示仪器处应设局部照明;手动操作阀门处应设事故照明;楼梯走廊应设疏散照明。

9.1.16 变(配)电室屏(盘、柜),应按直线配置。

9.2 原料车间


9.2.1 本节适用于原矿槽、原矿破碎、碎矿堆场、石灰炉、原料磨、料浆仓和原料输送线等。

9.2.2 料浆仓的低压配电室,宜在料浆仓底泵房外独立设置。

9.2.3 碱粉仓可由一回低压线路供电。

9.2.4 原料车间的物料输送系统,应设置电气联锁。宜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集中控制,仪表料位纳入计算机监测系统。混匀取料机除应装设联锁外,还应设视、音通信,宜采用角钢滑触线供电。

9.2.5 移动卸料小车配电,宜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线;限位控制宜采用接近开关;启动控制设备不宜装设在车上;控制信号线应固定敷设。

9.2.6 翻车机系统宜设计算机装置集中控制,并设上位机及视频监视。

9.2.7 石灰炉上料系统、出料系统和鼓风机等,宜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集中控制,并设视频观察加料、卷扬机等工况。

9.2.8 石灰炉卷扬机主传动电动机,选用重型启动变频电机,加、减速起始点选用接近开关。

9.2.9 原料磨主传动、辅助传动、润滑系统、磨前给料、磨后前槽和输送泵等,宜由设计总承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实现单系统联锁程序控制。

9.2.10 大型球磨机宜采用高压同步电动机传动;励磁装置应具有环境要求的防护等级;同步机与励磁机应为同一供电电源系统。

9.2.11 多台原料磨宜设控制室集中控制,并按需设视频监视。

9.3 烧结与焙烧车间


9.3.1 本节适用于烧结、焙烧、电气净化、燃料、熟料中碎车间、氢氧化铝运输系统和氧化铝包装工段。

9.3.2 同一回转窑的用电设备,应由配电所同一段母线供电。

9.3.3 烧结、焙烧车间,下列电动机宜采用变频调速:
    1 烧结回转窑主转动、鼓风机、排风机、饲料泵和煤粉饲料机。
    2 焙烧炉鼓风机。
    3 立盘过滤机。

9.3.4 烧成窑的主传动和辅助传动之间,应有电气联锁;主传动电机应采取隔热措施。

9.3.5 烧结回转窑宜按窑分设监视火焰和熟粉块况的工业电视;鼓风机、给煤粉转速、电滤器、排风机等工序宜采用计算机装置集中控制。

9.3.6 烧结回转窑的原煤和窑灰运输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熟料中碎、熟料运输系统和氢氧化铝输送系统,应设电气联锁,并宜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集中控制。

9.3.7 烧结回转窑控制室与有关生产岗位,应设生产联系信号;主传动电动机附近,宜装设启动预告信号。

9.3.8 焙烧炉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点燃装置与排风机应连锁,排风机启动后方可点燃。

9.3.9 焙烧炉鼓风机电动机的启动设备,应按重载启动选择。

9.4 高压溶出与熟料溶出车间


9.4.1 本节适用于高压溶出、熟料溶出、赤泥分离洗涤、叶滤、脱硅等工段。

9.4.2 高压溶出电气控制,应与自动化仪表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统一考虑。

9.4.3 沉降槽槽顶搅拌机控制箱应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的末极切换控制箱。

9.4.4 高压溶出和脱硅的进料活塞泵,宜采用变频调速。电动机的保护和控制设备,应配置在泵附近的配电室内,并应在电动机旁设就地控制箱。在集中控制室内应设监控设施和停机按钮。

9.4.5 溶出磨工段设集中监控室,溶出磨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单系统联锁程序控制;熟料给料设视频监视。

9.4.6 当熟料溶出磨采用高压同步电动机传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2.10条的规定。

9.4.7 叶滤机应设置能进行点动控制的脚踏开关或点动按钮,并应在机旁设切断主回路电源的紧急停车开关。

9.5 分解过滤与蒸发车间


9.5.1 本节适用于种子分解、碳酸分解、氢氧化铝过滤、母液蒸发和包装工段。

9.5.2 碳酸分解低压配电室宜靠近分解出料泵房。

9.5.3 碳酸分解槽和种子分解槽的机械搅拌装置,宜采用高启动转矩的笼型电动机。

9.5.4 由单电动机传动单轴机械搅拌的种子分解槽和晶种槽,应分组设置两套互相独力的启动控制设备和电缆线路。为其供电的电源宜设第三保护电源。

9.5.5 种子分解工段应与自动化仪表计算机控制系统一并考虑,采用集中切换操作控制。

9.5.6 氢氧化铝盘式过滤机、流量调节泵,宜采用变频调速。盘式过滤机、卸料机和皮带运输机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

9.5.7 蒸发工段的操作控制,应与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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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铝电解车间电力设计

10.1 电解车间


10.1.1 大、中型铝电解车间的车间变电所,每个变电所宜设置两台变压器,并分别由两个电源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负荷95%的用电需要。

10.1.2 电解车间辅助系统供电宜设置第三电源。

10.1.3 车间起重机的滑触线应采用安全滑触线,宜由车间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的两回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切换开关。当安全滑触线由不允许并联的多回路供电时,应在安全滑触线分段处设置稍长于集电器宽度的隔离段。

10.1.4 电解槽上电动机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动机或配电系统绝缘破坏时,电解槽电位不得移至220/380V中性点接地系统上,也不得通过交流网络使处于不同电位的电解槽发生电的联系。
    2 不得将大地电位导入电解槽操作区,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电解槽上的电动机应经隔离变压器供电,隔离变压器的一、二次侧中性点均应绝缘,当系列电压低于1000V时,绕组间1min的工频耐压不得低于3000V;当系列电压高于1000V时,绕组间1min的工频耐压不得低于5000V;
        2)若干台电解槽可共用一台隔离变压器,应按工艺作业组划分,但电解槽数不宜超过25台,且隔离变压器二次侧供电干线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隔离变压器宜组屏安装;
        3)为电解车间供电的隔离变压器应靠近电解车间安装;
        4)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导体敷设高度不应小于4m。离电解车间操作地坪的4m范围内不应有接地金属构件。安装在距电解车间操作地坪4m范围内的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用电设备和保护、启动、控制设备应采用绝缘安装。隔离变压器亦应与其安装支架绝缘;
        5)烤槽及检修电源应经隔离变压器供电,其供电电源设备应采用绝缘安装。

10.1.5 向电解槽上电动机供电的隔离变压器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台变压器供电给1台~5台电解槽时,应按其中一台电解槽上同时工作的电动机容量之和确定。
    2 一台变压器供电给5台~25台电解槽时,且分属于N个生产组管理,变压器容量应按N台(非自动控制时)或5台~10台(计算机自动控制时)电解槽上同时工作的电动机容量总和确定。
    3 隔离变压器的容量,还应进行电动机启动和运行压降校验,变压器二次侧绕组宜有+10%抽头,阻抗压降不应大于5%。

10.1.6 引至铝电解槽的配线段,除防止交、直流相互短路外,应设隔热和防止漏槽铝水烧坏等保护措施。

10.1.7 槽控箱的控制电源,应由两个单独的隔离变压器供给,当其中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台变压器应保证全部用电。

10.1.8 电解厂房动力和照明配电箱,应采用防尘式,宜设置在厂房中间走廊内或厂房端部,距离电解车间操作地坪应大于4m。

10.1.9 电解车间操作地坪下,电解槽母线层内若设计照明时,照明设备应经隔离变压器供电。

10.1.10 电解车间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可利用起重机轨道,但需采取下列措施:
    1 起重机轨道及与之相连的金属结构和接地线,敷设高度距电解车间操作地坪均不得小于4m。
    2 起重机轨道接地连接线应沿厂房外墙引至接地极。

10.1.11 电解厂房起重机的吊钩应在吊钩与钢丝绳、小车与卷筒、桥架与小车间采取三级绝缘措施。每级的绝缘电阻应按系列电压检验,每100V不应小于0.1MΩ。多功能联合起重机,在机械上亦应有三级绝缘措施,且不得通过配电线路将大地电位导入靠近地面的驾驶室。

10.1.12 浓相输送系统应采用计算机装置集中控制。

10.1.13 超浓相输送系统主电机需要调速时,宜采用变频调速。超浓相输送系统应采用计算机装置集散控制,各子系统宜间断运行;信号线宜采用屏蔽线。各子系统的风机,应就近接自车间变电所的低压母线段。

10.1.14 大、中型电解车间宜作防建筑钢筋和金属构件电化腐蚀的接地。

10.1.15 沿电解厂房(包括厂房端头)40m范围内直埋的电缆当采用金属铠装电缆时应采用具有塑料外护套的电缆。

10.2 铝锭铸造车间


10.2.1 大型车间宜由两台变压器、两个电源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一台混合炉全部负荷的用电需要。中型车间可设置一台变压器,但应设联络线。

10.2.2 大、中型车间的起重机,宜由两个电源供电。

10.2.3 圆杆连铸连轧机组的浇铸、轧制和卷线等,应采用计算机装置实现程序控制。主传动电动机宜采用直流电机。配电控制柜应设置在单独的小室内。

10.2.4 连续铝锭铸造机的浇铸、扒渣、堆垛和检测等,应采用计算机装置实现程序控制。配电控制柜宜在机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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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镁钛与工业硅厂车间电力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整流所自用电,镁氯压机室、净气室、氯化车间和全厂性水泵站,应设置两台变压器,双回路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的100%的用电需要。

11.1.2 镁电解车间、钛氯化精制车间和还原蒸馏车间,应设置两台变压器,双回路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的100%的用电需要。若负荷较小可设置一台变压器,但应设低压侧联络线。

11.1.3 镁电解车间不得将大地电位导入电解槽操作区,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车间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380V,IT系统,电解槽启动烤槽变压器应采用移动式,干线供电。IT系统应设置接地监测装置。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2 烤钩器、电解槽烘槽加热器、真空抬包、带刮板氯气导管、氯气管道清理机、起重机、高温熔体泵、阴极清刷车和移动风机等设备,应经隔离变压器供电,隔离变压器室应采取通风设施。

11.1.4 镁电解车间起重机吊钩对地应有三级绝缘,其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1.11条的规定执行。

11.1.5 镁电解车间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可利用起重机轨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0条的规定。

11.1.6 镁电解车间起重机滑触线应采用安全滑触线,应由车间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并应设切换开关。镁电解电气设备应采用防腐型。

11.1.7 大、中型镁与钛和工业硅配料车间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计算机装置实现集中联锁控制,在胶带输送机盼两侧应装设不能自动复位的拉绳断电开关。

11.1.8 镁电解车间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应设两台380/220V专用照明变压器,并与配电箱一起放置通廊内;距直流母线4m内的照明设备应经隔离变压器供电。
    2 一楼平面照明应采用36V电压。

11.1.9 镁氯化车间的氯化部,电解车间与氯压机室,钛配料车间的熔炼部、氯化部与精制部、还原蒸馏部,液氯库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11.1.10 蒸馏还原炉的电加热元件的调控开关,宜采用晶闸管无触点开关,并应通过计算机装置实现过程控制。

11.1.11 蒸馏还原炉过液管的密闭加热器,应采用二次电压低于110V的隔离变压器供电。

11.1.12 蒸馏还原炉仪表控制电源,应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并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11.1.13 氯化腐蚀场所的起重机,应采用塑料拖动器带动的软电缆供电。

11.1.14 钛氯化的油焦烘干、混合系统,宜采用PLC集中控制;给料机宜采用变频调速。

11.1.15 钛氯化、精制车间变(配)电所,宜为独立式车间变(配)电所。

11.1.16 蒸馏还原炉滑阀真空泵与其入口的电动或电磁阀门,应设延时开闭阀门的联锁控制。

11.1.17 检修照明变压器,氯化部宜采用固定式;其他厂房可采用移动式。

11.2 氯化竖式炉、钛熔矿炉与纯硅炉


11.2.1 氯化竖式炉上、下两排电极,应分别由两台规格相同的变压器供电,当两台变压器由同一干线供电时,过负荷保护应分别装设。

11.2.2 氯化竖式炉变压器应带有载调压开关,两台变压器应能分别调节负荷。

11.2.3 短网母线连接应采用焊接;铜铝接头宜通过铜铝过渡板焊接。氯化竖式炉母线穿墙处应严密封堵;车间内的母线应涂防腐漆保护。

11.2.4 氯化竖式炉电控设备与过程控制仪表设备,应设置在同一主控室内。主控室宜设可观察操作区的双层密闭观察窗及视频监视系统;与操作区的隔墙不宜开设活动门窗;地坪应高出操作层100mm。

11.2.5 氯化竖式炉控制室控制屏的防护等级宜为IP54。

11.2.6 钛熔矿炉应按电弧炉配置电气设备;纯硅炉应按矿热炉配置电气设备。

11.2.7 钛熔矿炉装置的工作短路电流,不应大于电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3倍;当采用电抗器限制短路电流时,电抗器可不设旁路开关。

11.2.8 钛熔矿炉和纯硅炉宜设电极自动调整装置。

11.2.9 钛熔矿炉和纯硅炉变压器,应采用一次抽头的单级有载调压电炉变压器,并应设置具有可频繁操作性能的操作断路器。

11.2.10 钛熔矿炉和纯硅炉变压器,宜设置在电炉操作层的同一层平面。

11.2.11 电炉短网母线的电流密度宜为:铜,1.0A/mm²~1.2A/mm²;铝,0.6A/mm²~0.75A/mm²。

11.2.12 氯化竖式炉、钛熔矿炉与纯硅炉的电力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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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炭素厂车间电力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石墨化品和糊类生产、焙烧制品生产的炭素厂。

12.1.2 煅烧车间、配料筛分车间、焙烧车间、阳极组装车间,宜设置两台变压器两回线路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负荷60%的用电需要。负荷集中的石墨化车间机械加工车间可设置一台变压器,其中重要负荷由低压联络线取得备用电源。原料库可设一回低压线路。

12.1.3 厂区内车间变电所,应采用户内或箱式变电站。

12.1.4 多碳粉尘和沥青烟气场所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应为IP54。

12.1.5 配电室和控制室门窗应做到防火密闭;控制室与配电室间应有墙隔开。

12.1.6 物料的粗碎、中碎、磨粉、磨粉料供应、返回料、石墨化炉充料、焙烧炉填充等工艺流程及运输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实现联锁程序集中控制;机旁应设置安全开关和试车按钮。

12.1.7 阳极组装生产线,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并根据需要设视频监视。

12.1.8 主要生产车间宜采用阻燃电缆,及封闭桥架敷设,并应避开烟气管道敷设。施工完后应作防火封堵。

12.1.9 热煤锅炉宜采用程序控制,锅炉引风机启动后方可点火、灭火后延时停止运行。

12.1.10 频繁进行接线组合或频繁通断投切加热元件的调控开关,宜采用无触点开关或调功器。

12.1.11 由地面滑触线供电的运输小车,其滑触线的电压应采用36V。

12.1.12 同一工艺流程的用电设备,应由配电所同一段母线供电,辅助传动电机,应接在不同的母线段。

12.1.13 集控室宜设空调。

12.2 电煅烧炉


12.2.1 电煅烧炉宜采用三相交流有载调压的电力变流装置供电。变流装置直流输出的正极,应引至炉顶导电电极。

12.2.2 短网的夹具应采用符合强度、耐热和绝缘要求的材料,不宜采用木质材料。

12.2.3 有载调压变流装置的直流电压级差按3V~5V。

12.2.4 变流装置出线端与短网母线之间,应采用软连接。

12.2.5 短网母线宜采用铝母线,短网母线截面按电流密度0.6A/mm²选择。

12.2.6 电煅烧炉变流装置室,应紧邻电煅烧炉厂房设置,其底层为变流器室;上层为高低压配电室及控制室。在炎热地区应避免西晒。

12.2.7 电煅烧炉变流器室不应有门及活动的窗与相邻电煅烧炉厂房相通;引至电煅烧炉的母线穿墙洞,宜采用黏土耐火砖砌筑封堵;穿墙洞中心对地高度应大于3m。

12.2.8 多组电煅烧炉,宜集中在一个控制室进行控制。

12.2.9 控制室通往电煅烧炉的门加门斗,并密闭防尘。控制室宜采用防滑瓷砖地面、天棚吊顶、掺胶白灰粉刷墙壁、日光灯照明,设空调。

12.2.10 电煅烧炉变流装置的控制、保护、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12.2.11 电煅烧炉变流装置及辅助冷却装置等,宜采用计算机装置及上位机监控;并将自动化仪表有关检测数据纳入其中;视频监视烟囱口火焰。

12.2.12 电煅烧炉的上料及出料运输系统,宜采用电气联锁,宜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集中控制。

12.2.13 电煅烧炉出料转盘的传动电动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应 根据电煅烧炉负荷的大小闭环自动调节转速。

12.2.14 电煅烧炉的冷却水系统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互为备用的水泵应分别接在不同电源的母线段。

12.3 石墨化炉


12.3.1 石墨化炉应由有载分接开关调压的电力变流装置供电,有载分接开关油箱宜设自动滤油装置。

12.3.2 石墨化炉变流装置调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最低电压与最高电压之比,应大于30%。
    2 电压级差不宜大于5.5V。
    3 宜设15V相控电压。

12.3.3 石墨化炉变流装置高压侧的操作断路器,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并应采用电动操作机构。

12.3.4 用于石墨化炉变流装置直流侧串并联的倒换开关,宜采用双断点桥式隔离器。

12.3.5 石墨化炉变流装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有关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12脉波变流装置。
    2 宜采用同相逆并连接线。
    3 直流正负母线在配置上,应采取防止发生短路的措施。
    4 直流母线配置在地沟内时,应考虑检修方便,当采用母线隧道时,应设置通风装置,隧道和地沟应有排水措施。

12.3.6 石墨化炉属于单极接地的直流系统,应根据本规范第6.5节有关条款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12.3.7 石墨化炉直流装置室,应紧靠石墨化车间配置;在炎热地区应尽量避免配置在西晒位置。装置室不应有门及活动的窗与相邻的石墨化厂房相通;引至石墨化母线穿墙处设置防火隔板。

12.3.8 串极石墨化炉由移动变流台车供电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滑触线电源隔离开关,并与电源断路器闭锁。
    2 变流装置使用环境污秽等级为户外Ⅲ级。
    3 台车行走传动电动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行走速度为0~18m/min。
    4 台车停车位置精度为小于或等于±5mm。
    5 台车上宜设计算机装置监控变流装置及辅助冷却器、台车行走等设备,并与控制室计算机通信。
    6 台车行走与高压电源断路器闭锁。

12.3.9 石墨化炉的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亦可与总降压变电所控制室合并。控制室不宜有门与石墨化厂房直接相通,必须设门时,应采取防尘措施。

12.3.10 多组石墨化炉配置在一个厂房内时,宜集中在一个控制室进行控制。

12.3.11 短网母线截面按发热条件的允许载流量选择。

12.3.12 石墨化炉的短网宜采用铝母线,但炉头及炉尾电极的引出线宜采用铜母线,铜铝母线的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焊接。

12.3.13 石墨化炉变流装置的保护、监控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12.3.14 石墨化炉按工艺功率曲线送电,宜采用人工手动调节和计算机装置自动调节方式。

13 氟化盐厂车间电力设计


13.0.1 制酸、制盐、压缩空气站和锅炉房等主要生产车间的变电所,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两台变压器,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一台变压器,并设低压联络线取得备用电源。当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另一台变压器或低压联络线应能满足车间主要负荷的用电。车间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制酸和制盐车间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溶液槽的楼板下,应避免酸、碱溶液的管道从变压器室上部或通风窗一侧通过。

13.0.2 反应窑及其给料机械,宜集中在窑前操作。

13.0.3 反应窑的排风机、洗涤塔的给水泵、氢氧化铝溶解槽和石膏中和搅拌槽等装置的低压电源,应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13.0.4 反应窑的负压风机和助燃一次风机与炉前的煤气阀门,应联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煤气点火前,应先开动负压风机和助燃一次风机。
    2 当负压风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应立即关闭炉前两个煤气阀,并应打开炉前放散阀。

13.0.5 合成氟化钠冒罐检测报警时,应立即联锁停止加料和搅拌。

13.0.6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按环境特征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酸、制盐车间的腐蚀性场所应采用IP65,并应满足防腐要求。
    2 多尘场所宜采用IP54。
    3 高温场所应采取隔热措施。

13.0.7 制酸、制盐车间的配线,应采用塑料外护层铜芯电缆和加盖的防腐型桥架。局部敷设可穿硬塑料管埋设。

14 稀有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14.0.1 本章适用于铍、锂、锆、铪、稀土、钽、铌等稀有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14.0.2 各种金属的主要生产车间,应设置车间变配电所。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避开腐蚀严重和多尘的场所,并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配电室的地面,应高出车间地面100mm~200mm。

14.0.3 稀有金属冶炼厂宜设一座高压配电室,放射式向各主要车间馈电。车间宜采用单台变压器。并从相邻车间取得低压联络线,联络线的负载能力应满足主要生产设备的用电。

14.0.4 厂区电力线路的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由电缆桥架引出的支线,一般采用电缆穿管暗设。

14.0.5 湿法冶炼车间的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电缆桥架至用电设备处宜采用电缆穿厚壁塑料管敷设。电缆桥架应选用防腐型。

14.0.6 湿法冶炼车间应按工段设置单元控制室。配电设备和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控制室内。现场应设防腐型控制按钮、开关或采用防护等级较高的工程塑料防腐型密闭箱体。

14.0.7 湿法冶炼车间照明宜选用少盏数、大功率的防腐型灯具,并集中控制。

14.0.8 湿法冶炼车间的接地系统,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和可靠的防腐措施,并应便于检修。

14.0.9 干燥器、干燥窑、干燥塔等高温区域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为耐高温电缆。

14.0.10 氧化铍转管炉应采用晶闸管调功器进行温度控制。控制柜必须安装在与管炉间相邻的控制室内。控制室和管炉间应设玻璃隔断,并应密封,控制室应设正压通风。

14.0.11 铍火法冶炼车间的熔炼电弧炉和锆炭化电弧炉,宜设电极升降自动调节器,控制台安装在控制室内。锆炭化电弧炉的电极提升装置应设应急电源。

14.0.12 电弧炉车间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尘型,宜采用高瓦数、少盏数的局部照明方式。

14.0.13 萃取槽的搅拌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萃取区应设置36V局部照明灯。

14.0.14 锆和稀土煅烧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装置对多参数实行综合程序控制。

14.0.15 钽金属的钠还原炉冷却水断水时,应自动断电并发出信号。

14.0.16 各生产车间均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开关箱。湿法冶炼车间应选用密闭防腐型检修开关箱。

14.0.17 存放和掺和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原料库、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的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 硬质合金厂车间电力设计


15.0.1 本章适用于硬质合金厂的还原、制粉、压制、烧结、深加工及辅助车间电力设计。

15.0.2 硬质合金厂各主要车间应设车间变电所,大、中型硬质合金厂的车间变电所应设两台或以上变压器,变压器电源应取自不同母线段,低压侧设母联开关。当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另一台变压器应能负担车间主要负荷。当电源受限制时,小型硬质合金厂的车间变电所,也可仅设一台变压器,但应设低压联络线,当变压器停止运行时,联络线宜能负担车间主要负荷。

15.0.3 还原及烧结车间的大型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一级配电,其余用电设备宜采用干线式或混合式配电。配电线路宜选用电缆沿电缆桥架敷设方式,若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采用其他敷设方式。

15.0.4 还原炉及烧结炉的各温度带的电加热元件,应分别配电,各温度带的单相负荷和车间内其他同类型单相负荷,应在各相均匀分配,使车间的三相负荷尽量平衡。

15.0.5 还原炉及烧结炉均应按炉设置配电控制柜,配电控制柜宜安装在与炉体设备毗邻的可直接观察炉体设备的控制室内。配电控制柜应能对还原炉或烧结炉各温度带的温度按工艺要求进行独立控制和调节。

15.0.6 还原炉及烧结炉的温度调节,当加热元件采用镍铬丝材料时,宜采用晶闸管调功器;采用钼丝材料时,应采用晶闸管调压器。

15.0.7 当采用晶闸管调功器,特别当调功器所控制设备较多时,应合理配置设备负荷,使变压器留有一定富余量,避免造成较大的电压波动。或将照明回路和一些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设备接于另一台变压器。

15.0.8 烧结炉、碳化炉、中频炉等的冷却水系统,应采用双电源供电。若受条件限制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EPS电源供电。

15.0.9 垂熔炉变压器宜设置在垂熔炉近旁。

15.0.10 冷、热等静压机的配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于近旁的专用控制室内。专用控制室与设备机房之间的观察窗口应选用高强度抗异物冲击玻璃。

15.0.11 多管还原炉的推舟机及其炉门,宜采用计算机装置进行控制。推舟机的机械过负荷开关动作时,应停止推舟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5.0.12 原料混合或制粒间的通风机,应能在通风机房和生产设备旁两地控制。通风机房应装设控制按钮及检修安全开关;生产设备旁亦应装设控制按钮及能正确反映通风机工作状态的指示灯或仪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15.0.13 含有导电合金粉末的生产车间的现场配电、照明、控制、检修箱,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箱体。

15.0.14 中频炉供电设备宜选用成套静止变频器。

15.0.15 为中频炉配电的低压母排N线宜与相线同截面,配电线路中的N线应与相线同截面。

15.0.16 在还原炉、中频炉、振动筛、舟台等处宜设局部照明灯。

15.0.17 以氢气作为还原和养护的车间屋顶自然通风器的金属外壳,应不少于两点与屋面避雷带连接。

15.0.18 当以氢气作为还原和养护的车间内,无氢气回收、有明火、墙面安装有强排风机,屋顶孔洞安装自然通风器时,除强排风机、氢气报警装置的回路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可按常规车间配电。

15.0.19 存放和掺和易燃易爆有机试剂的原料库、原料制备车间,以氢气作为还原和养护且有氢气回收装置,无明火的车间,氢气制备、氢气回收及净化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6 半导体材料厂车间电力设计


16.0.1 本章适用于半导体硅、锗和化合物材料生产厂的多晶、单晶及片加工生产车间电力设计。

16.0.2 三氯氢硅合成炉和多晶硅氢还原炉的高压启动设备仅在启动时短时工作,可不参与负荷计算和无功功率补偿计算。

16.0.3 三氯氢硅合成炉工频感应线圈的计算,宜采用实验曲线法,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G。

16.0.4 三氯氢硅合成、精馏提纯、四氯化硅氢化、氢还原及尾气回收装置等控制系统的电力设计,应与仪表专业统一考虑,使控制检测装置协调一致。电控及仪表监测设备应集中安装在同一控制室内。控制室应正压通风。

16.0.5 多晶硅氢还原炉的高压启动设备或硅芯预热装置,常压供电设备和切换开关,可集中安装在同一电气室内。当采用充油式供电设备时,其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16.0.6 多晶硅氢还原炉电气室,应与多晶硅氢还原炉室相毗邻,两室之间严禁开设门窗及其他孔洞,电源线穿越墙和楼板的地方应进行严密封堵,与电气室无关的管道严禁通过电气室,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16.0.7 多晶硅氢还原炉的控制室与电气室之间,应设置便于联系的通道。

16.0.8 多晶硅氢还原炉用硅芯生产时,在控制室、电气室和多晶硅氢还原炉室,均应设置声光信号。电气室应装设有电气联锁的安全门,门上应设标志灯,高压启动前应有报警信号并自动锁门,高压启动后自动解除。

16.0.9 当单晶和多晶车间的主要用电设备为单相负荷时,供电变压器的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供电变压器的接线组别,应采用D,yn11。

16.0.10 每台单晶炉和区熔炉附近,均应设开关箱,箱内应设向主回路和控制回路供电的刀开关及一定数量的检修插座。

16.0.11 单晶炉、区熔炉及物理测试仪表,应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物测室的供电电源尚应采取稳压措施。

16.0.12 高频区熔炉和外延生长炉,均应装设电源滤波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波器应安装在屏蔽室外墙上便于接线的地方。
    2 滤波器外壳接地和屏蔽室接地应共用一套接地装置。
    3 接地装置应采用镀锌铜板制作,其面积宜为1m²~2m²,厚度宜为5mm。
    4 镀锌铜板应立埋于地下,上端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 接地线的长度严禁小于1/4工作波长或1/4工作波长的奇数倍。

16.0.13 未装设屏蔽设施的区熔室内,由滤波器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应进行屏蔽。

16.0.14 每台区熔炉均应设置一个独立的槽路接地装置,该装置应设置在区熔炉的地下距槽路最近的地方。接地装置的形式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6.0.1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16.0.15 氢还原炉、单晶炉、区熔炉和外延炉,当冷却水断水时,应切断电源并应有信号显示。

16.0.16 物测室的电源进线处,应装设电源滤波器;电源滤波器外壳与屏蔽室接地应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并一点接地。接地装置的形式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6.0.1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16.0.17 物测室的电力和照明电源,均应从滤波器后引接,物测室的照明光源宜采用白炽灯。

16.0.18 穿越屏蔽室的电力、照明线路,在屏蔽室内均应采取屏蔽措施。线路的保护管或波导管在穿越处均应与屏蔽网(板)做环路连续焊接。

16.0.19 单晶车间、区熔室、物测室及片加工生产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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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用设施电力设计

17.1 空气压缩机站


17.1.1 大中型冶炼厂供给主要生产用气的空气压缩机站,宜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用电。供给非主要生产用气的空气压缩机站和小型冶炼厂的空气压缩机站,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

17.1.2 高压电动机驱动的空气压缩机,台数较多时,宜在空气压缩机站设置高压配电室,台数较少时,可由附近高压配电室以放射式供电。电动机旁均不另设操作断路器。

17.1.3 附设在空气压缩机站的变(配)电所位置设置,应不受后续扩建影响,并根据后续扩建的时间、设备容量及数量相应预留供电容量及位置。

17.1.4 高速涡轮空气压缩机,当设有两台交流传动润滑油泵时,油泵电源应取自不同母线段,并应装设备用油泵自动投入装置;仅设有一台交流传动油泵时,应由双电源供电,并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设有备用直流传动油泵时,直流传动油泵应由蓄电池供电,且交流传动油泵断电后直流传动油泵应能自动投入。

17.1.5 空气压缩机站除应设置空气压缩机厂规定的各种事故信号外,尚应设置循环冷却系统故障信号。

17.1.6 空气压缩机站附设的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震降噪措施。控制室设置宜考虑便于观察空气压缩机站内部设备运行。

17.2 水泵站


17.2.1 不同用途的水泵站,应根据其负荷分级,采用单电源或双电源供电。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水泵站,必须设应急电源或柴油驱动的水泵备用机组。重要的水泵站,应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直接供给重要生产用水的水泵机组,无高位调节水池时,应设置自动启动或备用机组自动投入装置。

17.2.2 串联的几个水泵站、水源泵站、深井泵站群,应按供水系统分组的要求及重要程度,采用一回或多回架空干线供电。

17.2.3 水泵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当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时,同一用途互为备用的水泵,应分别接在不同母线段上。

17.2.4 水泵站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宜集中配置在专用的配电室内。布置在泵房内的配电装置和电控设备应有防滴防溅措施,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4,配电装置基础应高出地面200mm。机组启动控制设备集中配置时,应与机组对应配置;分散配置时,不应安装在机组进、出水管道的一侧。

17.2.5 水管系统复杂的大型水泵站,当闸阀采用电动操作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设置机旁控制箱。

17.2.6 控制室的位置,宜使操作者观察到水泵机组的运行情况。控制室的地面应高出泵房地面200mm。

17.2.7 需要调速的水泵,对6kV、10kV电动机宜采用变频调速,660V及以下电动机应采用变频调速。

17.2.8 有冷却塔的大中型水泵站,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冷却塔的上风向。

17.2.9 深井泵站群或串联供水的多级泵站,宜采用集中遥控、遥信、遥测。

17.3 发生炉煤气站


17.3.1 煤气站各生产车间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当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1)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
        2)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
    2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属无爆炸危险环境。
    3 煤气排送机间及煤气净化设备区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4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5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7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17.3.2 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和运煤系统等处,均应设检修照明;在控制箱处设局部照明。

17.3.3 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处和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的通道处,应设应急照明。

17.3.4 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热煤气炉及小型煤气站可仅设行政电话。

17.3.5 煤气站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线路应取自不同的母线段。煤气站的配电方式应采用放射式。

17.3.6 煤气站的保护、启动设备宜集中安装在配电室内。无爆炸危险环境中的保护、启动和控制设备,宜采用防尘式。

17.3.7 采用电气净化煤气,当电滤器出口煤气压力低于规定的下限值时,应自动切断相应的整流装置电源,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17.3.8 煤气排送机与空气鼓风机,应设置下列联锁:
    1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低压煤气总管的压力上升到规定值 时,方可启动煤气排送机。
    2 空气鼓风机停车或低压煤气总管内的压力降低到规定的下限值时,煤气排送机应立即自动停车。
    3 正常停车顺序为先停煤气排送机,后停空气鼓风机。

17.3.9 煤气站运煤系统,宜采用局部集中联锁控制或联锁分散控制;比较复杂的运煤系统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集中联锁控制。

17.3.10 煤气站贮煤仓与相应的供煤点宜设置联系信号。

17.3.11 煤气站的配电线路应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穿钢管敷设。

17.3.12 煤气站主厂房操作层、底层、排送机房和鼓风机房的照明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线路应取自不同的母线段。

17.3.13 煤气站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7.4 氢气站


17.4.1 氢气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17.5 氧气站


17.5.1 本节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工程设计。

17.5.2 大中型冶炼厂供给主要生产工艺的氧气站,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用电。供给非主要生产用气的小型氧气站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

17.5.3 大型制氧主电动机启动时各级配电系统电压降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要求。

17.5.4 冶炼厂氧气站宜设置高压配电室,高压配电室应采用单母线分段。高压配电室应考虑后期扩建要求。

17.5.5 大中型冶炼厂氧气站应设置两台配电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容量能满足主要生产负荷用电,两台变压器电源应分别由高压不同母线段供电,低压应采用单母线分段。

17.5.6 对互为备用的冷水泵和压缩机润滑油泵等,应由电源不同母线段分别供电,并设置备用泵自投装置。

17.5.7 对由多支电阻丝组合的电加热器,当由一个低压断路器引出多于一回路电缆,分别向分支电阻丝供电,应校核该分支电阻器回路短路时,供电断路器的短路保护灵敏度。

17.5.8 应在氧气站控制室和机旁分别设置制氧压缩机主电机紧停按钮。

17.5.9 液氧泵、液氮泵等机旁操作箱位置,应设置在低温液态系统泄漏时,低温液态物质不能喷射到的地方。

17.5.10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7.5.11 氧气站电测量仪表设置及氧气站露天设置的氧气罐、空分塔的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17.6 实验室和化验室


17.6.1 实验室与化验室宜采用干线式配电,并应沿干线配备足够数量和容量的接电点。配电干线的截面除满足设计用电负荷外,尚应考虑设备的变动,适当加大截面。

17.6.2 实验室与化验室每一房间的动力电源,宜装设总进线开关。单相用电设备应适当分配,使三相负荷尽量平衡。但对于经常出现较大尖峰电流,影响某些对电压要求较高的设备精度时,宜由实验室、化验室总进线处引独立线路供电。

17.6.3 实验室与化验室内的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N-S系统,应设置等电位连接。

17.6.4 实验室与化验室应采用带保护接地插孔的插座,根据需要,也可配备少量两孔插座。所有插座回路应由具有漏电保护的专用回路供电。

17.6.5 插座一般只应作隔离电源用,由插座供电的电动机回路应设操作开关。1kW以下的电阻炉,当插座额定电流大于电阻炉额定电流的1.5倍时,可不设操作开关。

17.7 充电站


17.7.1 本节适用于蓄电池车、蓄电池铲车牵引用铅酸蓄电池和启动用铅酸蓄电池充电站。

17.7.2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设备。整流设备不应设置在充电间内。

17.7.3 充电站(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

17.7.4 充电站(间)门窗、墙壁、天棚、地面、金属管道及构架应作耐酸处理。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排水设施。室内及地下,不应有无关沟道及管线通过。

17.7.5 充电站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宜穿塑料管明设或塑料护套电缆沿配线桥架明敷,不宜采用埋地和电缆沟敷设。

17.7.6 整流设备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充电方式选择,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17.8 静电滤清器电源装置


17.8.1 本节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烟气净化、烟尘回收静电滤清器(以下简称电滤器)电力设计。

17.8.2 大中型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的电滤器电源装置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7.8.3 电滤器电源装置应采用晶闸管自动调压的高压硅整流装置。

17.8.4 电滤器宜采用一台整流装置带一个电场的供电方式。对并联位置对应、工况相同的两电场,当单个电场电流较小时,也可采用一台整流装置带两个电场的供电方式。

17.8.5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电滤器整流装置的整流变压器优先采用户外式。当整流装置的整流变压器采用户内安装时,每一生产系列宜设置一台备用整流装置。

17.8.6 单相交流电源的整流装置宜均匀分配,使三相负荷尽量平衡。

17.8.7 户内式整流装置宜靠近电滤器,整流装置室内每套整流装置的整流变压器和三点式(或四点式)转换开关应设单独整流隔间,并应在整流隔间之间设置高压直流联络母线,控制柜宜按生产系列分组集中配置。整流设备的控制屏,应装设在整流隔间外附近的地方。

17.8.8 户内整流装置台数较多时,可将每台装置的控制开关、主要检测仪表和运行信号等装设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和监视。

17.8.9 户外式整流装置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滤器上,并就近设置控制室,控制柜在控制室内宜按生产系列分组集中配置。

17.8.10 整流设备因故障停电时,值班室应有声光信号。

17.8.11 整流装置室内操作维护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流隔间前的操作通道宜为2000mm~2500mm。
    2 控制柜前操作通道不应小于1500mm。
    3 整流隔间与控制屏间的通道不宜小于2000mm。
    4 控制柜与墙之间的维护通道宜为1000mm~1200mm。
    5 每一系列控制柜之间的距离宜为1200mm~2000mm。

17.8.12 户内式整流装置负极与电滤器阴极(电晕极)之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的高压电缆。高压电缆宜经过装设在电滤器进线箱上的高压整流隔离开关,接至电滤器阴极。

17.8.13 每台整流装置正极与电滤器阳极(收尘极)之间的连接宜采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导体。

17.8.14 在电滤器操作层上明设的管线距电滤器高温表面不应小于200mm。每台整流装置的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以及不同整流装置的线路,均应分开敷设,不得共管共缆。

17.8.15 整流隔间的门及各电场围栏的门,均应装设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应能切断整流装置交流侧的电源。

17.8.16 电滤器阴、阳极保温箱的加热器,宜根据工艺要求,采用下列控制方式之一:
    1 手动控制。
    2 根据保温箱温度自动控制。
    3 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控制。

17.8.17 电滤器阴、阳极振打有要求时,宜采用计算机装置自动控制。

17.8.18 电滤器阳极与整流装置正极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7.8.19 直流40kV~80kV高压设备绝缘等级,不应低于工频35kV的绝缘等级。直流带电部分和外露导体间的各项电气净距,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 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为300mm。
    2 电部分至网状遮拦为400mm。
    3 电部分至板状遮拦为330mm。
    4 遮拦裸导体至地面为2600mm。
    5 停电检修的无遮拦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为2100mm。
    6 套管至有人行通道的室外地面为4000mm。

17.8.20 整流装置室的土建、通风、防火、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两个出口,双层布置时,应设两个楼梯,当整流装置布置长度超过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或楼梯。
    2 净高不应小于4.5m。
    3 高压设备围栏门应设置连锁开关。
    4 室内宜设检修场地和相应的检修设施。当整流装置超过12台时,检修场地应有吊芯设施。
    5 门窗应采用防尘措施。
    6 室内温度超过35℃时,应通风降温(进风需加过滤),对环境灰尘较大的场所,可采用空气制冷机实行空气内循环降温防尘。采暖地区应采暖。
    7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控制室内应设有电话。
    9 室内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7.9 大中型风机


17.9.1 本节适用于具有润滑装置、冷却装置、各种检测元件的大中型风机。

17.9.2 大中型风机的电压等级、调速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7.9.3 带有润滑装置的高速风机,备用润滑油泵用交流电动机驱动时宜采用应急电源供电,备用润滑油泵用直流电动机驱动时宜采用蓄电池供电。

17.9.4 应设置风机制造厂所要求的保护装置及联锁:
    1 风机电机与润滑油泵联锁。
    2 轴承温度过高信号及轴承温度超过极限时停止风机的联锁。
    3 电动机的定子绕组温度过高信号。
    4 风机轴向位移信号以及位移过大时使风机停车的联锁。
    5 当润滑油采用水冷时,应设有水流或水压信号,并宜设置监视油压高于水压的差压信号。
    6 当可能发生喘振时,应设置相应的电气保护。

17.9.5 控制系统应装设的其他保护及联锁:
    1 电动机的继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2 风机与进、出口风门位置的联锁。
    3 当采用液力偶合器调速时,风机与液力偶合器的联锁。
    4 风机的主电动机应与其辅机系统之间设置满足安全运行的联锁。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厂一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表A.0.1 一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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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见本规范第3.1.1条。

附录B 有色金属冶炼厂三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表B.0.1 三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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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整流机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


C.0.1 第一套为瞬动过电流保护,须躲开变压器的励磁涌流,并应按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整定,且不必考虑继电器的返回系数。继电器的动作电流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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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Kk——可靠系数,取1.5~3;
          Kjk——接线系数,当继电器接于相电流时,Kjx=1;
          Keb——电流互感器变比;
          I1e——变压器一次侧额定电流;
          Idz——继电器动作电流。

C.0.2 第二套为延时过电流保护,继电器的动作电流应按式(C.0.1)进行计算,但可靠系数Kk取1.1~1.5,延时整定值取0.3s~0.5s,并应计及继电器返回系数;同时应有合闸后能将延时取消的装置。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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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Id——对第一套保护应取第二套保护用电流互感之前的两相短路电流值;对第二套保护取整流变压器一组二次绕组的两相短路电流;且按调压变压器实际所在的无励磁调压段的最低调压级和在系统最小运行方式下的短路容量进行计算。

C.0.3 第一套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KLm不应小于2;第二套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KLm不应小于1.5。若第二套保护不能满足灵敏系数要求时,则应根据调压级的情况,降低第二套保护的整定值。

附录D 整流机组短路阻抗计算


D.0.1 在计算整流器二次侧短路电流时,一般取本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作基准容量,额定电压作基准电压。当整流变压器运行在低于额定二次电压时,其短路阻抗电压百分值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换算:
    1 采用“自耦调压变压器(简称调变)——整流变压器”的组合方式时,调变的短路阻抗百分值可不经换算(由制造厂提供所在调压级的短路阻抗百分值),而整流变压器的短路阻抗百分值由于实际运行电压与额定电压有差异,当折算至调变一次侧时,应接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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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Vdz*——整流变压器实际运行电压与选定的短路方式时相对短路阻抗电压百分值;
          Vde*——整流变压器在选定短路方式下,以额定参数为基准的相对短路阻抗电压百分值;
          V1e——整流变压器一次电压额定值(V);
          V1——整流变压器一次电压实际运行值(V)。
    2 采用一次侧抽头调压、△-Y倒换调压或采用主调合一第三线圈调压方式时,由于制造厂给出的整流变压器短路阻抗电压百分值,是以各调压级下的运行容量及额定一次电压作为基准,因此整流变压器在选定短路方式下的计算短路阻抗电压百分值按下式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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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Vds*——整流变压器在选定短路方式下和实际调压级数相对的短路阻抗电压百分值,该值以实际运行容量S(kV·A)为基准;
          Se——整流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S——整流变压器实际运行容量(kV·A)。
    3 整流变压器二次绕组为两组及以上时,以变压器二次侧绕组引出的套管组数为准或以连接整流器的台数为准,通常以一组二次绕组为选定的短路方式,制造厂给出的短路阻抗电压百分值,往往为全部或几组二次绕组同时短路的数值,此时应予换算,或向制造厂索取选定短路方式的有关数据。

附录E 三氯氢硅合成炉工频感应线圈计算


E.0.1 根据设备及工艺专业提供的条件,确定感应线圈及炉筒的几何尺寸,炉筒的加热面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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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F——炉筒的加热表面积(m²);
          D——炉筒的外径(m);
          h——线圈绕制高度(m)。

E.0.2 炉筒发热表面的单位面积功率,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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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P——炉筒发热表面的单位面积功率(kW/m²);
          P——加热所需总功率(kW)。

E.0.3 线圈匝数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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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W——线圈匝数(T);
          A——系数,根据图E.0.1的△P=f(A)曲线查得;
          V——电源电压(V);
          D——感应线圈的平均直径(m)。

E.0.4 线圈电流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并取两种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1 按加热功率计算:
        1)三相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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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相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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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I——线圈电流(A);
          V——线圈电压(kV);
          cosΦ——功率因数,取0.5~0.75。
    2 按安匝数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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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aWo——单位长度的安匝数(AT/m),根据图E.0.1的△P=f(aWo)曲线查得。

E.0.5 导线截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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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S——导线截面面积(mm²);
          j——电流密度,铜导线可取3A/mm2~4A/mm²,铝导线可取1.5A/mm²~2A/m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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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1 △p=f(aWo)、△P=f(A)曲线

附录F 有色金属冶炼厂环境特征


表F.0.1 车间环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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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有色金属冶炼厂一般照明照度标准


G.0.1 车间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表G.0.1的规定。

表G.0.1 车间一般照明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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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 厂区露天场所和道路等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表G.0.2的规定。


表G.0.2 厂区露天场所和道路等一般照明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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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 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 12325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
    《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GB 1266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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