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规范 GB/T 5106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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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规范


Code for grid identification system

GB/T 51061-2014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7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6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调研,认真学习了现行国家标准《电厂工程标识系统编码标准》GB/T 50549,进行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提出了电网工程中各系统、设备、部件按其内在的联系进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标识的过程和方法,制定了适用于电网工程的编码标识系统。本规范采用KKS编码的结构框架,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厂工程标识系统编码标准》GB/T 50549兼容。
    本规范共分10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电网工程标识系统通用规则、交流变电站工程标识、直流换流站工程标识、变电站/换流站电缆工程标识、输电线路工程标识、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标注规定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邮政编码:100761;电子邮箱:yuming@cec.org.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万新梁 黄剑眉 郑云 丘文千 吴小颖 张章亮 汤祖鑫 汪杭明 于海承 陈志坚 李广福 于明 尹浩柳 岳云峰 郑瑞忠 张鸿湛 吴新桥 王春成 郭兆勇
    主要审查人:王聪生 周力 梁峰 李爱民 许松林 展锦鹏 薛玉兰 朴明 胡春红 刘万英 崔建勋 李越茂 李苇 林弘 陈维莉 朱敏华 王金友 游复生 郑智光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电网工程的标识编码活动,使电网工程建设各方与业主或运营方共享工程信息,确保在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信息的可识性和共享性,提高电网工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具体适用于下列各类输变电工程的标识:
    1 交流变电站:交流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集控站;
    2 直流换流站:直流换流站、直流背靠背换流站;
    3 交流输电线路:架空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
    4 直流输电线路:架空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

1.0.3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厂工程标识系统编码标准》GB/T 50549兼容,应具有工艺和空间的属性,对电网工程中各系统、设备、部件进行分类和编码,通过制订编码规则,用数字或字符进行合理的排列组合,标识电网工程中各种类型的系统和设备,编码规则应符合标识系统的要素。

1.0.4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标识 identification
    赋予物理对象唯一记号,以区别于其他物理对象。

2.0.2 标注 notation
    将标识符号或编码记录在介质上的过程。

2.0.3 编码 code
    按一定规则排列的字符、数字组合对物理对象进行标识的符号。

2.0.4 通配符 wildcard
    在本规范中用“*”作为单一通配符,可代表任何一个字母或数字。

2.0.5 全站/全线码 whole substation/line code
    用于对整个变电站/整条输电线路的第一次细分,表示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元、直流极系统/同一路径线路或全站/全线的公用系统。

2.0.6 线路主干道 main path of transmission line
    在同塔多回路线路中,规定最先施工的线路为线路主干道。

2.0.7 同一路径 same path
    输电线路中同一起点,同一终点的两回或多回线路定义为同一路径。

2.0.8 设备装置 equipment set
    在生产工艺中,与系统同级的设备组。

2.0.9 系统 system
    由同类物理对象按照一定关系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

2.0.10 子系统 subsystem
    对系统进一步划分、具有实现部分系统功能(即子功能)的物项组合。

2.0.11 系统分段 section of system
    为了某一特定目的对系统或子系统所做的进一步细分。

2.0.12 部件 component
    设备的组成元素,包括设备单元中的装配设备和零件。

2.0.13 建(构)筑物 building/structure
    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建筑体,如房屋、楼等)和构筑物(如架、塔、沟等)的统称。

2.0.14 编码索引 keys
    按照英文字母排序的编码字典,用来注释电网工程工艺系统、设备、部件和建(构)筑物的编码,供用户检索、使用。

2.0.15 级 level
    编码层次划分的单位。

2.0.16 安装单元 installation unit
    施工安装中的单体设备。

2.0.17 附属系统 ancillary system
    间接支持输变电工程生产的、与主工艺不直接相关的辅助性工艺系统。

2.0.18 “黑匣子”类型设备 “black box”equipment
    一些设备或小系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内部设计随制造厂、工艺的进步和制造技术的不同而变化,因而其设计是由设备制造厂完成的。此类设备或系统的内部标识由制造厂完成,设计单位可将其看成一只“黑匣子”,按它所发挥的功能作整体标识。

2.0.19 提出方原则 originator principle
    电网工程标识编码的主要原则之一。当某个设备涉及多个系统时,其系统分类码同需求方(提出方)。

2.0.20 工程文件 project file
    包括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设备清单等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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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标识总体


3.1.1 电网工程标识应满足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要求,每一个被标识对象的标识应符合全站/全线唯一的原则,并可从标识追溯其功能、逻辑位置、物理位置。

3.1.2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可分为下列三种标识类型:
    1 工艺相关标识;
    2 安装点标识;
    3 位置标识。

3.1.3 电网工程标识应包括下列对象:
    1 工艺的系统、设备、部件;
    2 电气监控的系统、设备;
    3 建(构)筑物。

3.1.4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与标识对象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工艺相关标识用于标识工艺的系统、设备、部件;
    2 安装点标识用于标识电气和监控的系统、设备,以及接线和安装位置;
    3 位置标识用于标识建(构)筑物。

3.1.5 电网工程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标识对象及其编码;
    2 在工程设计文件上对标识对象进行标注;
    3 对系统、设备、部件进行编码,并将编码标注在设备铭牌上;
    4 对建(构)筑物及房间进行编码,并将编码标注在建(构)筑物标识牌上;
    5 把标识对象的编码录入相关数据库。

3.1.6 在对具体工程项目进行标识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

3.1.7 电网工程标识工作应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并应适时组织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知识培训。

3.2 各阶段标识


3.2.1 电网工程标识应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数据移交和电网工程生产运行六个阶段。

3.2.2 可行性研究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编制工程项目的编码规划和原则;
    2 应确定工程项目的全站/全线码G、各配电区及相关系统的系统分类码;
    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2.3 初步设计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负责编码的汇总、校核和录入工作;
    2 总图专业应确定建(构)筑物码、场地码,建筑专业应确定楼层标高编码和房间码;
    3 各工艺专业应编制主要的系统码;
    4 各工艺专业应编制需采购招标的主要设备的设备分类码;
    5 应确定黑匣子设备,并应向供货厂家提出编码要求;
    6 应对所供设备进行编码;
    7 应编制《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初版);
    8 初步设计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2.4 施工图设计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收集各专业编码,经校正误码、重码后汇总;
    2 应对《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初版)进行细化、调整和更新;
    3 应按《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升版)对本专业的系统和设备进行编码;
    4 应对所供的设备进行编码;
    5 应向业主或运营单位提交需采购设备的编码,经审定后用于制作设备铭牌;
    6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2.5 竣工图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现场发生的设计变更、设备替换所影响到的编码进行更新;
    2 应按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对《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升版)进行调整,形成《电网工程标识编码清单》;
    3 竣工图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2.6 数据移交阶段,设计单位应向业主(或运营单位)移交《电网工程标识编码清单》和相应电子数据,业主或运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3.2.7 电网工程生产运行阶段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验收后的《电网工程标识编码清单》,制作设备铭牌和建(构)筑物标识牌,并应在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挂牌;
    2 应负责整理系统、设备、部件数据,加载数据到相应数据库;
    3 应完善部件级编码,并应建立分解后部件与物资备品备件的关联关系。凡有备品、备件、易损件和需要标识以避免混淆的部件的工艺设备和部件,应按制造厂提供的备件清单和安装图进行分解,分解后的部件可按本规范编码,也可在设备资产管理软件中直接定义;
    4 电网工程生产运行阶段的编码工作应有参与项目各方人员参加。

3.3 全站/全线码


3.3.1 新建、在建、扩建的输变电工程的变压器单元、直流极系统/同一路径输电线路和全站/全线的公用部分应采用全站/全线码G标识。

3.3.2 全站/全线码G的分级序号应为0级,其取值应按表3.3.2-1和表3.3.2-2确定。

表3.3.2-1 全站/全线码G的取值(变电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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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2-2 全站/全线码G的取值(线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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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公用系统的范围需要从变电站/线路整体规划考虑命名;
        2 变电/换流站全站码G的取值依次从固定端向扩建端方向由小到大递增;
        3 H、X、Z允许自由应用,用于处理特殊情况,由工程各方约定。

3.3.3 在同一工程中,全站/全线码对工艺相关标识、安装点标识、位置标识等三种标识应具有相同的含义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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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通用规则

4.1 工艺相关标识


4.1.1 工艺相关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3级等四级编码,其编码构成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工艺相关标识的编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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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字符类型N为阿拉伯数字,A为大写英文字母(禁用I,O);
        2 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4.1.2 工艺相关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3 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1.4 系统码中的系统分类码应由3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4.1.5 设备码中的设备分类码应由2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C选用。

4.1.6 部件码中的部件分类码应由2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D选用。

4.2 安装点标识


4.2.1 安装点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等三级编码,其编码构成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安装点标识的编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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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字符类型N为阿拉伯数字,A为大写英文字母(禁用I,O);
        2 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4.2.2 安装点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2.3 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2.4 安装单元码中的安装单元分类码应由3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4.3 位置标识


4.3.1 位置标识应采用0级、1级、2级等三级编码,其编码构成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位置标识的编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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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字符类型N为阿拉伯数字,A为大写英文字母(禁用I,O);
        2 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4.3.2 位置标识的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4.3.3 全站/全线码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4.3.4 建(构)筑物码中的建(构)筑物分类码应由3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字符应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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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流变电站工程标识

5.1 电气一次专业


5.1.1 电气一次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变压器系统:包括主变、主变中性点设备、主变附属设备、分相变压器共用部分、主变低压侧配电装置;
    2 各电压等级配电系统:包括母线系统、断路器间隔、无功补偿、串补设备、高抗设备、SVC系统;
    3 防雷接地系统:包括防雷系统、接地系统;
    4 站用交流电源系统:包括站用电源设备、站外电源间隔设备、站用400V系统。

5.1.2 电气一次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标识电气系统)、B(标识站用电系统)。

5.1.3 电气一次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主变压器、各电压等级配电区的主要系统编码;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电气主接线图、站用电原理接。线图上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断面图、安装图、站用电接线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1.4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压器系统中系统编号FN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三相一体变压器应约定FN=00;
        2)分相变压器A相应约定FN=10;
        3)分相变压器B相应约定FN=20;
        4)分相变压器C相应约定FN=30。
    2 电气屏/柜系统编号FN顺序应为面对电气屏/柜操作面,从左到右:“01、02、03、04、05……”。
    3 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N宜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4 主变系统中设备编号AN应符合下列规定:
        1)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AN2应区分设备安装在主变高/中/低压侧的位置,AN3应区分设备的A/B/C相序;
        2)AN2应按下列规定选择:设备安装在主变高压侧应约定AN2=1,设备安装在主变中压侧应约定AN2=2,设备安装在主变低压侧应约定AN2=3,设备安装在主变平衡绕组侧应约定AN2=4;
        3)AN3应按下列规定选择:三相分立变压器应约定AN3=0,变压器A相应约定AN3=1,变压器B相应约定AN3=2,变压器C相应约定AN3=3。
    5 其他设备编号AN应符合下列规定:
        1)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
        2)AN2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3)AN3应区分设备的A/B/C三相。
    6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1.5 站用电系统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400V站用低压配电系统:全站400V低压站用设备的供电系统,其0级码应为全站公用系统码;
    2 公用站用电系统:与主变压器无直接关系的站用电系统,其0级码应为全站公用系统码;
    3 主变低压侧站用电系统:直接接于主变压器低压侧的站用电系统,其0级码应与所接主变压器的0级码一致;
    4 1级~4级站用电系统:对站用电电压等级较多的变电站,应按电压等级高低采用1级~4级划分站用电系统。用系统分类码的组码F2区分站用电系统电压等级,4级站用电系统的电压最高,1级站用电系统的电压为大于400V的最低一级电压。站用变压器应归属其高压系统标识范围,400V站用配电系统应单独标识。

5.1.6 电气一次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主接线图上应标识主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站用变等主要设备的编码;
    2 在站用电原理接线图上应标识母线、站用变压器、开关及开关柜等设备编码;
    3 电气主接线图和站用电原理接线图的编码应标识到设备码;
    4 大于400V的高压站用电配置接线图的开关柜应标识到安装单元码;
    5 400V低压配置接线图的开关柜应标识到安装空间码;
    6 配电装置的平断面布置图和安装图应标识到设备码,需要时可对房间进行位置标识,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码,位置标识应由建筑专业提供。

5.1.7 电缆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进行标识。

5.1.8 电气一次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1.8取用。

表5.1.8 电气一次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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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电气一次专业安装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类的设备编号AN划分应按表5.1.9确定。

表5.1.9 电气一次专业安装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类的设备编号AN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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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气二次专业


5.2.1 电气二次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控系统:包括站控层屏/柜、间隔层屏/柜、过程层屏/柜、五防系统(独立设置时);
    2 保护装置及就地二次保护盘/柜:包括变电站内二次保护屏/柜、串补控制保护等;
    3 站用电系统:包括二次用UPS、蓄电池系统、站用直流配电系统、事故配电系统;
    4 其他二次屏/柜:站用保护及监控系统之外的屏/柜。

5.2.2 电气二次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标识电气系统)、B(标识站用电系统)。

5.2.3 电气二次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保护和监控系统的系统编码;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对保护和监控系统、全站直流电系统、UPS系统的原理接线图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站用电接线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2.4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屏/柜系统编号FN顺序应为面对电气屏/柜操作面,从左到右:“01、02、03、04、05……”;
    2 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N宜按照顺时针方向编号;
    3 设备编号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AN2/AN3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4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2.5 电气二次专业编码的约定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控制保护设备与被控制保护的一次设备有对应关系时,可按照提出方原则,采用工艺标识加安装点标识方式,也可作为控制保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2 当控制保护设备与一次设备无对应关系时,可作为控制保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5.2.6 电气二次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图、原理图中应标识主要电气设备编号,应标注到设备码;对于成套装置,应标识到屏/柜的功能组代码;
    2 在控制/保护室平面布置图中,屏/柜及设备表应采用工艺系统码标识,并应标注位置代码,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编码;
    3 屏/柜正面布置图及设备表应标注到安装单元码,并应编号;
    4 二次设备接线图标识应与系统图中的标识一致,控制、保护和测量用的屏/台/柜标识应与布置图中的标识一致。

5.2.7 电气二次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2.7取用。

表5.2.7 电气二次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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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电气二次专业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类的设备编号AN划分应按表5.2.8确定。

表5.2.8 电气二次专业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类的设备编号AN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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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照明专业


5.3.1 照明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建筑物照明系统;
    2 站区照明系统。

5.3.2 照明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U。

5.3.3 照明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3.4 系统功能码U应由建筑专业选定。

5.3.5 电网工程各建筑物的照明系统编码应按下述格式标识:
    =<全站码> <建筑物码> <标高/楼层代码> <照明配电箱编号>。

5.3.6 建筑物照明和站区照明系统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配电箱、照明用降压变压器等设备的标识应标注到设备码;
    2 照明配电箱的编号应按流水序号编号;
    3 照明设备的设备码应为GP。

5.4 总图专业


5.4.1 总图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站内建筑物;
    2 配电区场地划分;
    3 电缆通道;
    4 围墙道路。

5.4.2 总图专业标识的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U。

5.4.3 在对建(构)筑物进行标识时,应由总图专业牵头选用建(构)筑物分类码。

5.4.4 总图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标识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并应在总平面图建(构)筑物一览表中的建(构)筑物名称前增加“编码”一栏;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可对各工艺专业的管架和站内沟(隧)道进行编码,并应对全站建(构)筑物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4.5 总平面布置应标识建(构)筑物分类码,可不标识标高代码。

5.4.6 建(构)筑物前缀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全站码G标识范围内,该建(构)筑物唯一时,应约定F0=1;
    2 当该类建(构)筑物有多个时,则F0应用连续数字字符对其编号加以区分;
    3 对竖井类建(构)筑物,应约定F0=0,用FN标识井的数量。

5.4.7 对于联合体建筑物,应采用建筑物的一个主要功能进行标识。

5.4.8 总图专业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系统(功能)编码索引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4.8取用。

表5.4.8 总图专业建(构)筑物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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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筑和结构专业


5.5.1 建筑和结构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建(构)筑物:包括配电装置建(构)筑物,防火墙、设备围栏等;
    2 站用建(构)筑物:包括与电气直接相关的建(构)筑物,如主控楼、保护小室、所用电室等;
    3 户内配电装置楼:包括室内站的建(构)筑物;
    4 附属系统建(构)筑物:包括变电站内不直接生产的建(构)筑物,如水泵房、车库;
    5 竖井类建(构)筑物。

5.5.2 建筑和结构专业标识所用的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U。

5.5.3 建筑和结构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按总图专业总平面布置图中所提供的各建(构)筑物的编码对房间进行标识;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建筑物各楼层的房间(包括走廊、工艺专业的竖井和沟道等)进行编码,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5.4 基础、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应按三维设计的规定进行标识,具体形式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5.5 建筑物房间的标识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应在平面图上标识;
    2 应在剖面图上标识;
    3 用专门的示意图标识,具体形式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5.6 在建筑首页图或各平面图上应列出该建筑物内所有房间(包括走廊、工艺专业的竖井和沟道等)编码汇总表。

5.5.7 在建筑物各层平面图上应在房间名称下标注该房间的位置标识。

5.5.8 房间分类码A1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实体分隔房间时,房间分类码应约定A1=R;
    2 当标识区域(虚拟房间)时,房间分类码应约定A1=S(任何情况下不得省略)。

5.5.9 当需要对室外布置的设备进行位置标识时,可另行约定作为设备所在建(构)筑物的特殊房间进行标识。

5.5.10 建筑物内电动卷帘门、电动开窗机应采用工艺标识。

5.5.11 建筑和结构专业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5.11取用。

表5.5.11 建筑和结构专业常用的建(构)筑物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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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水工专业


5.6.1 水工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给水系统:包括生活/绿化给水系统、工业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2 排水系统:包括生活污水系统、绿化排水系统、主变排油系统、雨水系统;
    3 消防系统:包括消火栓灭火系统、排油注氮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泡沫喷雾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

5.6.2 水工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G(标识给排水冷却系统)、S(标识附属系统)。

5.6.3 水工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主要系统编码;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系统图、布置图和三维模型上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给排水系统图、消防系统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包括各种机械装置、管道及其附件。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6.4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消防系统的系统编号FN宜按介质流向进行排序;
    2 工艺系统中按串联方式排列的同类设备,设备编号AN宜按介质流向排序;
    3 当设备编号AN顺序依位置而定时,应从固定端向扩建端,由低往高;
    4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6.5 水工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6.5取用。

表5.6.5 水工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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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暖通专业


5.7.1 暖通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通风系统:包括送风系统、排风系统、消防排烟系统;
    2 采暖系统:包括热水供暖系统、电暖器系统、远红外电热辐射器系统;
    3 空调系统:包括分体空调系统、控制楼中央空调系统。

5.7.2 暖通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S。

5.7.3 暖通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系统图上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工艺系统图、平面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7.4 暖通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7.4取用。


表5.7.4 暖通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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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通信专业


5.8.1 通信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光纤传输系统;
    2 微波传输系统;
    3 载波传输系统;
    4 无线/特高频传输系统;
    5 卫星传输系统;
    6 行政/调度交换系统;
    7 数据交换网系统。

5.8.2 通信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

5.8.3 通信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8.4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柜系统编号FN顺序应为面对屏/柜操作面,从左到右“01、02、03、04、05……”;
    2 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N宜按照顺时针方向编号;
    3 设备的编号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AN2/AN3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4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8.5 通信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图、原理图中应标识主要通信设备编号,宜标注到设备码。对于独立的成套装置应标注到盘/柜的系统码级;
    2 在通信/保护室平面布置图中,屏/柜及设备表应采用工艺系统码标识,并应标注位置代码,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编码;
    3 通信屏/柜正面布置图及设备表应标注到安装单元码,并应编号;
    4 通信设备接线图标识应与系统图中的标识一致,通信屏/台/柜标识应与布置图中的标识一致。

5.8.6 通信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8.6取用。

表5.8.6 通信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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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系统保护专业


5.9.1 系统保护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线路保护部分;
    2 母线保护部分;
    3 安全自动装置;
    4 故障录波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5.9.2 系统保护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

5.9.3 系统保护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系统配置图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9.4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柜系统编号FN顺序应为面对屏/柜操作面,从左到右“01、02、03、04、05……”;
    2 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N宜按照顺时针方向编号;
    3 设备编号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AN2/AN3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4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9.5 系统保护编码的约定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控制保护设备与被控制保护的一次设备有对应关系时,可按提出方原则,采用工艺标识加安装点标识方式,也可作为控制保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2 当控制保护设备与一次设备无对应关系时,可作为控制保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5.9.6 系统保护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图、原理图中应标识主要保护设备编号,宜标注到设备码。对独立的成套装置应标注屏/柜的系统码级;
    2 在保护室平面布置图中,屏/柜及设备表应采用工艺系统码标识,并应标注位置代码,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编码;
    3 屏/柜正面布置图及设备表应标注到安装单元码,并应编号;
    4 保护设备接线图标识应与系统图中的标识一致,保护用的屏/柜标识应与布置图中的标识一致。

5.9.7 系统保护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9.7取用。

表5.9.7 系统保护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系统分类码

系统名称

AR

保护装置


5.10 远动专业


5.10.1 远动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监控系统;
    2 测量与表计系统;
    3 同步相量测量(PMU)系统;
    4 远动终端(RTU)系统。

5.10.2 远动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

5.10.3 远动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系统配置图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5.10.4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柜系统编号FN顺序应为面对屏/柜操作面,从左到右:“01、02、03、04、05……”;
    2 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N宜按照顺时针方向编号;
    3 设备编号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AN2/AN3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4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5.10.5 远动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图、原理图中应标识主要保护设备编号,宜标注到设备码。对独立的成套装置应标注屏/柜的系统码级;
    2 在平面布置图中,屏/柜及设备表应采用工艺系统码标识,并应标注位置代码,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编码;
    3 屏/柜正面布置图及设备表应标注到安装单元码,并应编号;
    4 设备接线图标识应与系统图中的标识一致,屏/柜标识应与平面布置图中的标识一致。

5.10.6 远动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5.10.6取用。

表5.10.6 远动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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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直流换流站工程标识

6.1 电气一次专业


6.1.1 电气一次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换流站交流侧电气系统、站用电系统;
    2 交流滤波系统:包括交流滤波母线系统及滤波设备间隔;
    3 换流变系统:包括换流变、换流变中性点设备、换流变附属设备;
    4 各电压等级直流系统:包括换流阀系统、直流滤波系统、极线系统、中性母线系统。

6.1.2 换流站交流侧电气系统、站用电系统工程标识应执行交流变电站工程标识的规定。

6.1.3 电气一次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

6.1.4 电气一次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交流滤波系统、换流变压器、直流场的主要系统编码;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全站电气主接线图、电气总平面图上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册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6.1.5 系统前缀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换流变的高低端为相似系统系统,其前缀号F0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换流变高端应约定F0=1;
    2 换流变低端应约定F0=2;
    3 换流变无高低端之分可约定F0=0。

6.1.6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流变压器系统中系统编号FN1应按换流变排序顺序编号,1号换流变应约定FN1=1,2号换流变应约定FN1=2……。
    2 系统编号FN2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换流变压器A相应约定FN2=1;
        2)换流变压器B相应约定FN2=2;
        3)换流变压器C相应约定FN2=3。
    3 换流变系统网侧的设备编号AN应符合下列规定:
        1)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
        2)AN2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3)AN3应标识区分设备A/B/C三相。
    4 其他设备编号AN应符合下列规定:
        1)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
        2)AN2、AN3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5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6.1.7 电气一次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接线图应标识换流变、平波电抗器、阀组、滤波器、直流断路器、直流隔离开关、直流电压互感器、直流电流互感器、直流避雷器、接地极设备等主要设备的编码;
    2 配电装置的平、断面布置图和安装图应标识到设备码,需要时可对房间进行位置标识,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码,位置标识应由建筑专业提供。

6.1.8 直流换流站全站码G取值范围应为Q~W,直流部分设备编码与交流部分设备编码方式应一致。

6.1.9 直流换流站电气一次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6.1.9取用。

表6.1.9 直流换流站电气一次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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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气二次专业


6.2.1 电气二次专业标识应包括直流换流站内换流变、直流场内设备的二次控制及保护系统。

6.2.2 换流站交流侧电气二次、站用电系统二次工程标识应符合交流变电站工程标识的规定。

6.2.3 电气二次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

6.2.4 电气二次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系统编码;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保护和控制系统等应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二次线系统图、保护配置图、布置图、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6.2.5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屏/柜系统编号FN顺序应为面对电气屏/柜操作面,从左到右“01、02、03、04、05……”;
    2 对称布置或环墙布置的屏/柜系统编号FN宜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3 设备编号AN1应结合A1A2区分不同的设备,AN2/AN3应标识设备流水号;
    4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6.2.6 电气二次专业编码约定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控制保护设备与被控制保护的一次设备有对应关系时,可按照提出方原则,用工艺标识加安装点标识方式,也可作为控制保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2 当控制保护设备与一次设备无对应关系时,可作为控制保护系统的一个设备进行标识。

6.2.7 电气二次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图、原理图应标识主要电气设备编号,应标注到设备码。对于成套装置,应标注到盘柜的功能组代码;
    2 在控制/保护室平面布置图中,屏/柜及设备表应采用工艺系统码标识,并应标注位置代码,位置标识应标注到房间编码;
    3 屏/柜正面布置图及设备表应标注到安装单元码;
    4 二次设备接线图标识应与系统图中的标识一致,控制、保护和测量用的屏/台/柜标识应与布置图中的标识一致。

6.2.8 直流换流站全站码G取值范围应为Q~W,直流部分设备编码与交流部分的设备编码方式应一致,直流换流站电气二次专业常用系统分类码应为F1F2=AU。

6.2.9 直流换流站电气二次专业的安装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类的设备编号AN划分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直流换流站电气二次专业的安装设备GH(盘、屏、柜、盒、箱等)类的设备编号AN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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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水工专业


6.3.1 水工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给水系统;
    2 排水系统;
    3 冷却系统:包括换流阀外冷却水系统、换流阀内冷却水系统、换流阀空气冷却器系统;
    4 消防系统。

6.3.2 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工程标识应执行交流变电站工程标识的规定。

6.3.3 水工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G(标识给排水冷却系统)、S(标识附属系统)。

6.3.4 水工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主要系统分类码;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系统图、布置图和三维模型上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冷却系统图、布置图、安装图(包括各种机械装置、管道及其附件)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6.3.5 系统编号FN的约定应执行交流变电站工程标识的规定。

6.3.6 直流换流站水工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6.3.6取用。

表6.3.6 直流换流站水工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系统分类码

系统名称

GA

冷却系统

GVA

换流阀外冷却水系统

GVB

换流阀内冷却水系统

GVC

换流阀空气冷却器系统


6.4 暖通专业


6.4.1 暖通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通风系统;
    2 采暖系统;
    3 空调系统:包括直流中央空调系统。

6.4.2 通风系统、采暖系统、除直流中央空调系统外的空调系统工程标识应执行交流变电站工程标识的规定。

6.4.3 暖通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S。

6.4.4 暖通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在系统图、布置图和三维模型上标识主要系统和设备编码,并应确定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的系统分类码;
    3 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工艺系统图、平面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6.4.5 直流换流站暖通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6.4.5取用。

表6.4.5 直流换流站暖通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系统分类码

系统名称

SF

空调系统

SFC

换流阀厅中央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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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变电站/换流站电缆工程标识

7.1 控制电缆及低压动力电缆专业


7.1.1 控制电缆及低压动力电缆专业标识应包括站内控制电缆及低压动力电缆。

7.1.2 控制电缆及低压动力电缆专业标识不涉及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应采用特殊编码。

7.1.3 控制电缆及低压动力电缆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电缆敷设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电缆清册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电缆清册明细表中序号后应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7.1.4 控制电缆及低压动力电缆专业标识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标识应由分类元素和编号元素两部分组成(图7.1.4)。分类元素用于标识电缆的起点或终端,按照电缆两端连接的不同对象,分类元素可采用全部或部分工艺相关码或安装点码,以保证其唯一性为准;编号元素应采用4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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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4 电缆的标识格式
    2 低压动力电缆的分类元素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就地来的电缆应以接入的屏/柜编码作为电缆编号的分类元素;
        2)屏/柜间的电缆应以接入的屏/柜编码中字母排序在前的屏/柜编码作为电缆编号的分类元素。
    3 控制电缆的分类元素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电缆的编码应按照信号起点取系统设备编号;
        2)连接测点的信号电缆应采用该测点的工艺系统编码。
    4 应采用NNNN表示电缆的顺序号。第一位数标识电缆编号的应用范围,后三位表示电缆的流水序号,电缆编号的应用范围应按表7.1.4取用。

表7.1.4 电缆编号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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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电力电缆专业


7.2.1 电力电缆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变电站内的电缆出线、室内站主变和GIS之间、站用电间隔(含站外电源)至站用变之间等的电力电缆;
    2 各电压等级的交直流电缆线路;
    3 电缆过电压系统,电缆接地系统;
    4 电缆温度、局部放电监测系统。

7.2.2 电力电缆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标识电气系统)、S(标识附属系统)。

7.2.3 电力电缆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电缆路经图上应标识电缆通道、竖井类等构筑物的编码。电缆敷设图、安装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7.2.4 系统前缀号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线路中的每相导线系统为相似系统,系统前缀号F0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A相应约定F0=1;
        2)B相应约定F0=2;
        3)C相应约定F0=3;
        4)三相应约定F0=0。
    2 电缆线路中接地线系统前缀编号F0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一根接地线时应约定F0=0;
        2)多根接地线时F0应顺序编号。

7.2.5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线路的系统编号FN表示电缆流水号,FN可采用与断路器间隔系统的FN相一致的编号。
    2 电缆线路系统的设备编号AN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电缆终端应约定AN1=1,电缆中间接头应约定AN1=2;
        2)AN2、AN3分别为电缆终端、电缆中间接头的顺序编号;
        3)当A1A2标识电缆导体时,AN应为电缆分段编号。
    3 电缆线路接地系统的设备编号AN可用相应接地箱的编号。
    4 附属系统的设备编号AN可用系统码确定的范围内相同设备的顺序编号。
    5 测控设备编号AN1应结合A1A2进一步区分同类设备,AN2AN3应为设备的顺序编号。
    6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7.2.6 电力电缆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7.2.6取用。

表7.2.6 电力电缆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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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输电线路工程标识

8.1 线路电气专业


8.1.1 线路电气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交直流线路电气部分的标识包括变电站出线架构相互之间、换流站出线架构相互之间、架空与电缆(电缆接头归电缆编码)界面之间的架空输电线路的电气设备。
    1 相线系统:包括本塔的导线绝缘子串和本塔大号侧挡距的导线;
    2 跳线系统:包括本塔的跳线绝缘子串和跳线;
    3 引下线系统:包括电缆引下线和为引下而设的绝缘子串;
    4 光缆系统:包括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系统、全介质自承式光缆系统、光纤复合架空相线系统;
    5 防雷接地系统:包括避雷线系统、架空线接地系统、屏蔽线系统;
    6 建(构)筑物:包括杆塔航空障碍设施照明;
    7 输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线路和环境的监测装置及辅助设备。

8.1.2 线路电气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标识电气系统)、U(标识建(构)筑物)。

8.1.3 线路电气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塔位图、金具组装图、杆塔明细表、相序图、变电站出线示意图、地线运行方式示意图、接地装置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8.1.4 系统前缀号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三相交流输电线路,相线系统、跳线系统、引下线系统中的系统前缀编号F0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A相应约定F0=1;
        2)B相应约定F0=2;
        3)C相应约定F0=3。
    2 对于直流输电线路,相线系统、跳线系统、引下线系统中的系统前缀编号F0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正极应约定F0=1;
        2)负极应约定F0=2;
        3)接地极线应约定F0=3。
    3 避雷线、屏蔽线、OPPC、OPGW、APSS为一根时,应约定FN=0;为多根时,可用1~9顺序编号。
    4 杆塔的航空障碍设施照明应约定F0 =1。
    5 安装单元代码应约定F0=0。

8.1.5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编号FN1为分段号。在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分接点、线路分歧点、换位点、大跨越等不同类型线路段或线路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以接点为界限,用FN1对线路进行分段编号,分段编号可由具体工程项目约定。
    2 系统编号FN2为杆塔千位号。FN2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塔号小于1000时,应约定FN2=0;
        2)塔号大于1000时,FN2应为杆塔的千位号。
    3 在安装点标识中,FN为安装单元的编号细分,整个杆塔为1个单元,可用01标识。
    4 设备编号AN:可用三位数字表示杆塔号。杆塔号可为每档导线的小号侧塔号,始端电厂/变电站出线架构编号可为000。
    5 设备附加码A3:当相导线系统中包括多个绝缘子串时,可由小号侧到大号侧(或架空端到电缆端)用字母顺序标识。
    6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8.1.6 线路电气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序图、地线运行方式示意图、变电站出线示意图应标识到系统编码;
    2 塔位图、接地装置应标识到设备编码;
    3 杆塔明细表应标识到杆塔、金具串、接地装置等设备编码;
    4 金具组装图应标识到相线、跳线、引下线系统编码,需要时可标识到金具、绝缘子等部件编码。

8.1.7 线路电气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8.1.7取用。

表8.1.7 线路电气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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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线路结构专业


8.2.1 线路结构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各电压等级交直流架空线路的杆塔系统:包括杆塔和基础;
    2 门型架构;
    3 登塔设施。

8.2.2 线路结构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标识电气系统)、U(标识建(构)筑物)。

8.2.3 线路结构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杆塔一览图、基础一览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8.2.4 系统前缀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杆塔属于工艺系统的一部分,也是建(构)筑物,杆塔应为唯一系统,系统前缀号F0=1。

8.2.5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编码FN1为分段号。在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分接点、线路分歧点、换位点、大跨越等不同类型线路段或线路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以接点为界限,用FN1对线路进行分段编号,分段编号可由具体工程项目约定。
    2 系统编码FN2为杆塔千位号。FN2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塔号小于1000时,应约定FN2=0;
        2)塔号大于1000时,FN2应为杆塔的千位号。
    3 设备编号AN:可用三位数字表示杆塔号。杆塔号可为每档导线的小号侧塔号,始端电厂/变电站出线架构编号可为000。杆塔的回路数用附加码A3加以标识。
    4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8.2.6 线路结构专业图的标识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塔一览图、基础一览图应标识到杆塔、基础等设备编码;
    2 杆塔总图应标识到横担、塔身、各类平台等部件编码。

8.2.7 线路结构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8.2.7取用。

表8.2.7 线路结构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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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线路电力电缆专业


8.3.1 线路电力电缆专业标识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各电压等级交直流电缆线路的电缆线系统,包括电缆、电缆接头、避雷器;
    2 隧道光缆系统、电缆接地系统;
    3 电缆隧道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动力系统,电缆供油系统、电缆温度检测系统、电缆局部放电监测系统;
    4 电缆通道、竖井类构筑物。

8.3.2 线路电力电缆专业标识所用的系统分类码主组F1编码字符应为A(标识电气系统)、S(标识附属系统)、U(标识建(构)筑物)。

8.3.3 线路电力电缆专业标识范围和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2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不进行标识工作;
    3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电缆路径图上应标识电缆通道、竖井类等构筑物的编码。隧道通风系统图、隧道排水系统图、隧道照明系统图、接头工井布置图、电缆敷设图、安装图、电缆金属护层连接方式示意图和三维设计系统中的对象应标识到设备或部件级,其深度应与设备和材料明细表的内容一致。在标识时应在设备明细表、主要设备清册、材料明细表中序号后增加“编码”一栏,并应对编码进行汇总和校审。

8.3.4 系统前缀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三相交流电缆线路,电缆线系统的系统前缀号F0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电缆线系统A相应约定F0=1;
        2)电缆线系统B相应约定F0=2;
        3)电缆线系统C相应约定F0=3。
    2 电缆通道,竖井类构筑物中有多种类型竖井时,F0应为顺序编号,唯一时应约定F0=1。

8.3.5 系统编号和设备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全线为电缆的线路,应约定系统编号FN1=0;
    2 对于电缆和架空线路混合架设的线路,系统编号FN1的取值同相导线系统。在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分接点、线路分歧点、换位点、大跨越等不同类型线路段或线路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以接点为界限,用FN1对线路进行分段编号。分段编号可由具体工程项目约定;
    3 系统编号FN2可根据电缆的敷设方式具体约定;
    4 当A1A2标识电缆导体时,设备编号AN为电缆分段编号,该编号可采用小号侧电缆终端或中间接头的编号;
    5 当A1A2标识隧道光缆时,AN应为光缆分段编号,该编号可采用小号侧光缆接头盒的编号;
    6 电缆线路接地系统的设备编号AN可用相应接地箱的编号,附属系统的设备编号AN可用系统码确定的范围内相同设备的顺序编号;
    7 阀门、测控等设备编号AN1应结合A1A2进一步区分同类设备,AN2AN3应为设备的顺序编号;
    8 电缆隧道排水、消防系统的编号可按介质流向进行排序;
    9 对于工艺系统中按串联方式排列的同类设备,设备序号可按介质流向或起点至终点排序;
    10 特殊情况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8.3.6 线路电力电缆专业系统分类码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应按表8.3.6取用。

表8.3.6 线路电力电缆专业常用的系统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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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


9.0.1 在初步设计前,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的《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

9.0.2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对《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进行修改、增删,并应采用版本制的方式适时升版。

9.0.3 每个工程项目应正式出版统一的《工程约定和编码索引》。

9.0.4 工程约定应规定本工程项目的编码工作原则、方案和技术细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电网工程标识文件的管理、修改、升版的约定;
    2 对电网工程标识范围的约定;
    3 对电网工程标识深度的约定;
    4 对工程文件标注的约定;
    5 对全站/全线码G的约定;
    6 对设备编号AN的第一位约定,可由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确定;
    7 其他有必要的总体性约定。

9.0.5 编码索引应从本规范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G中摘取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系统分类码、设备分类码、部件分类码、建(构)筑物分类码,并应根据工程项目对可“自由使用”的分类码做出具体规定。

10 标注规定


10.0.1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应标注在有关的工程文件、设备铭牌、建(构)筑物标识牌上。

10.0.2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标注的方法可分为单体标注法和组合标注法。

10.0.3 单体标注法的格式应按表10.0.3确定。

表10.0.3 单体标注法的格式

单体标注格式

含义

Y0ACB11GS001-U01

500kV配电区,第一串第一台断路器A相,控制箱

    注:单体标注法中表示标识种类的前缀符可省略。

10.0.4 组合标注法的格式应按表10.0.4确定。

表10.0.4 组合标注法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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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组合编码中表示标识种类的前缀符不能省略。

10.0.5 组合标注法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相关标识+位置标识,可用于标识变电土建及线路电气(杆塔)专业的重要设备;
    2 工艺相关标识+安装点标识,可用于标识变电电气专业的电气、保护、监控屏/柜,可用于线路电气类专业为工艺设备服务的杆塔;
    3 安装点标识+位置标识,可用于标识变电电气专业的电气、保护、监控屏/柜。

10.0.6 工艺系统的系统图、原理图、安装图的设备应进行编码并标注,设备材料表中应有编码栏。

10.0.7 工艺布置设计的平面图、剖面图、塔位图上的重要的工艺设备应进行编码并标注,设备材料表中应有编码栏。

10.0.8 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注建(构)筑物分类码,建(构)筑物一览表上应有编码栏。

10.0.9 建筑平面图各层应标注完整的位置标识。

10.0.10 图纸上的设备材料表和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的设备清单(表)均应有编码栏,编码栏格式应符合表10.0.10的规定。

表10.0.10 编码栏格式

序号

编码

名称

性能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10ATA00

1#三相变压器


1


2

10ATD00GY120

1#三相变压器高压侧避雷器


1


3

10ATD00GY130

1#三相变压器低压侧避雷器


1



10.0.11 设备铭牌的标注工作应在主、辅设备招标阶段进行,设计单位应在技术规范书或合同条款中对铭牌的制作提出要求,并应在设备采购清单上提出设备编码。

10.0.12 设备铭牌的制作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单一的重要设备,应把编码和名称直接打在设备铭牌上出厂;
    2 批量供货的设备,应由运行单位根据编码清单在现场喷字或制作固定式的设备铭牌;
    3 批量供货的小型设备,应由运行单位根据编码清单统一制作可悬挂的设备铭牌,在投运前现场挂牌。

10.0.13 建(构)筑物标识牌的制作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标识牌上应标注房间的位置标识;
    2 建(构)筑物标识牌应放置在楼梯口、建筑出入口、房间门口。

附录A 工艺相关标识的编码


A.0.1 工艺相关标识应采用四级编码,格式应符合图A.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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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0.1 工艺相关标识的格式
    注:若编码可保持唯一时,括号中的字符可以省略。

A.0.2 系统码由系统码前缀号F0、系统分类码F1F2F3和系统编号FN三部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码前缀号F0用于0级码G所表示的范围(如1#主变压器)中类似系统(由F1F2F3所定义)的编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可采用0、1、2…9;如该系统唯一,F0=0,且当编码可保持唯一时,F0可省略,若有2个或多于2个类似系统,则应用1、2、3…顺序编号。
    2 系统分类码F1为系统分类码的主组;F2和F3分别是系统分类码的组和子组,用于对主组码F1标识范围的进一步细分;其编码字符和标识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 系统编号FN用于将F1F2F3标识的系统或装置进一步细分,即细分成子系统或子装置;FN由两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编号可采用流水顺序01、02、03…99,也可按照十位递进,每位上的“0”应写出。

A.0.3 设备码由设备分类码A1A2、设备编号AN和设备附加码A3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分类码A1为设备分类码的主组;A2是设备分类码的子组,用于对主组码A1标识范围的进一步细分;其编码字符和标识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设备编号AN由三位数字构成,编号可采用流水顺序001、002…999,每位上的“0”应写出。
    3 设备附加码A3用于对设备特殊细节的进一步细分,由一位字母组成,应按A、B、C…顺序选用。
    4 设备附加码A3的使用细节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A.0.4 部件码由部件分类码B1B2和部件编号BN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1为部件分类码的主组;B2是部件分类码的子组,用于对主组码B1标识范围的进一步细分;其编码字符和标识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部件编号BN用于对机械零部件、电气和监控信号及信号应用的编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可采用流水顺序01、02、03…99,每位上的“0”应写出。
    3 部件编码的其他有关细节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附录B 系统(功能)编码索引


B.0.1 系统(功能)编码索引应按表B.0.1确定。

表B.0.1 系统(功能)编码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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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在本编索引中,为避免与数字字符1、0混淆,禁用字母I、O。


附录C 设备编码索引


C.0.1 设备编码索引应按表C.0.1确定。

表C.0.1 设备编码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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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I、O为禁用字母。


附录D 部件编码索引


D.0.1 部件编码索引应按表D.0.1确定。

表D.0.1 部件编码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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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安装点标识的编码


E.0.1 安装点标识应采用三级编码,格式应符合图E.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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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1 安装点标识的格式
    注:括弧“()”中的字符在编码可保持唯一时,可省略;分隔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省略。

E.0.2 安装单元码由安装单元前缀号F0、安装单元分类码F1F2F3和安装单元编号FN三部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单元的前缀号用于对0级码G标识范围中相似安装单元进行编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可采用0、1、2…9;
    2 安装单元分类码用于标识硬件设施,主组F1的编码字母只涉及A、B,其含义与工艺相关标识相同。组码F2和子组码F3用于对主组码F1的进一步细分,其编码字符和标识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 安装单元编号FN由两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可采用流水顺序01、02、03…99,每位上的“0”必须写出。

E.0.3 安装空间码各要素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空间的竖直方向分组(层、行)编码可从上往下分别为:A、B、C…;
    2 安装空间的水平方向分组(列)编码可从左往右分别为:01、02、03…;
    3 安装空间附加码的使用细节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附录F 位置标识的编码


F.0.1 位置标识应采用三级编码,格式应符合图F.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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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F.0.1 位置标识的格式
F.0.2 建(构)筑物码由建(构)筑物码前缀号F0、建(构)筑物分类码F1F2F3、建(构)筑物楼层标高编号FN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为0级码G标识范围内相似建(构)筑物的编号;位置标识的F0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省略,当该建筑物唯一时,F0=1;
    2 建(构)筑物分类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凡是注明“可自由使用的”,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3 建(构)筑物楼层标高编号FN由两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应按建(构)筑物的性质选用,可采用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GB/T 50549相同的标识,并应符合本附录第F.0.3条和第F.0.4条的规定。

F.0.3 工业性建(构)筑物楼层标高编号FN与标高范围的对应关系应按表F.0.3确定。

表F.0.3 工业性建(构)筑物楼层标高编号FN与标高范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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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FN仅用于标识站内建(构)筑物内部楼层、平台或地下坑洞的标高,对于地上和半地下建(构)筑物,以地面标高为±0.00m;对于地下建(构)筑物,以最低楼层面为±0.00m;
        2 表中楼层编号00~39以及99~90的标高间隔为1m,40~69的标高间隔为2m,70~79及89~80的标高间隔可根据需要由工程各方约定;
        3 对于表中楼层标高编码不能满足楼层标识的特殊工业性建(构)筑物,可另做工程约定。

F.0.4 非工业性建(构)筑物楼层标高编号FN应按自然层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1、2…9层,应分别标识为01、02…09;
    2 地下1、2…9层,应分别标识为91、92…99。

F.0.5 房间(分区)码由房间(分区)分类码A1、房间(分区)编号AN和附加码A3三部分组成,房间(分区)码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分区)分类码A1用于区分:实体分隔的房间,A1=R;虚拟隔墙形成的假想“房间”,A1=S;站区方格网,A1=S;杆塔的空间位置,A1=L;在特殊情况下用于标识设在建筑物外的设备位置,应由工程各方约定。
    2 房间(分区)编号AN的编号可从入口起按顺时针或东西南北方向顺序编号,也可采用使用方习惯的其他方式,但同一工程应统一,并应由工程各方约定。
    3 附加码用于对房间(分区)的进一步细分,其使用细节可由工程各方约定。

F.0.6 用坐标标识房间(分区)应符合图F.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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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F.0.6 用坐标标识房间
F.0.7 用坐标标识线路杆塔应符合图F.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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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F.0.7 用坐标标识线路杆塔

附录G 全站/全线码


表G 全站/全线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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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厂工程标识系统编码标准》GB/T 5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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