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程 CECS44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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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arly fire alarm system via visual image
CECS 448:2016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256号

关于发布《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04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程》,经本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448:2016,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04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图像火灾报警技术实际应用经验,根据国内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技术特点,参考国内外相关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9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组件,系统设计,系统操作与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和验收,系统维护等。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CECS/TC21)归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文物局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南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皓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天霄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孚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方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企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润博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国生 张为 王建刚 何文斌 金怡 常磊 石志刚 杨秀军 周敏莉 张志强 朱磊 郭增辉 张曦 王晔 邹菊文 刘素凯 王乃海 孟德兴 方毅君 黄建林 徐建宁 洪润涛 常欣 张雄飞 何华芳 胡曙辉 周川 丁书建 王吉 薛岗 马建明 许春元 田野 张丛 程广涛 高超 郜昕 郭达光 卓同森 姚雯霞
    主要审查人:沈友弟 谢树俊 沈育祥 续维 巴爱民 易礼义 刘树森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安装和使用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不适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

1.0.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 early fire alarm system via visual image
    采用视频图像分析技术,能够快速准确地探测火焰和烟雾的火灾报警系统。

2.0.2 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 video image fire detection software
    采用计算机模式识别技术,以软件方式识别视频图像中的火焰或烟雾的火灾探测软件。

2.0.3 摄像机水平探测距离 horizontal detection distance of the camera
    在规定条件下,摄像机探测火灾时在水平方向上的探测距离。

2.0.4 视频图像垂直高度 vertical height of the video image
    在规定条件下,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在垂直方向上的高度。

3 基本规定


3.0.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可作为现有传统火灾报警系统的补充,适用于附录A列出的文博、城市轨道交通、烟草、公路隧道、仓储物流、电力、电信、金融、钢铁冶金、石油石化、铁路、民航等行业中适合安装图像报警系统的场所。典型应用场所可见本规程附录A。

3.0.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应由模拟或数字系统摄像机、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视频编码设备、网络交换设备、服务器和显示器组成。

3.0.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的服务器宜设置在机房或视频监控室内。

3.0.4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显示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视频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分设时,应在两处分别设置显示器。

3.0.5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系统组件


4.0.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应满足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4.0.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服务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使用的服务器应满足系统中所有摄像机同时运行的要求;
    2 服务器在接入最大数量摄像机时,正常运行的CPU占用率不宜超过70%;
    3 服务器在接入最大数量摄像机时,一台服务器中两路摄像机报警时的CPU占用率不得超过90%。

4.0.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视频编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出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352×288;
    2 应支持多码率编码、传输,并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分辨率码流的输出能力;
    3 提供接口软件二次开发环境,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
    4 视频帧率应大于或等于25F/s;
    5 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48dB。

4.0.4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的模拟或数字系统摄像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条件》GA/T 1127和《安全防范视频监控高清晰度摄像机测量方法》GA/T 1128的规定;
    2 在标准照度下,模拟系统摄像机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图像质量的信噪比(dB)

指标项目

信噪比

随机信噪比

36

单频干扰

37

电源干扰

37

脉冲干扰

31


        2)图像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20线;
        3)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4)系统内各路视频信号输出电平值应为1Vp-P±3dBVBS。
    3 数字系统摄像机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IEEE 802.3标准,提供接口软件二次开发环境,应有10/100M或l0/100/1000M以太网接口;
        2)应采用SVAC、ITU-T H.264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
        3)视频帧率应大于或等于25F/s;
        4)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48dB;
        5)监视水平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420TVL;
        6)图像延时(定码率)应小于或等于400ms;
        7)最大亮度鉴别等级应大于或等于10级;
        8)最小链接数:数字系统摄像机输出与标称清晰度相一致的连续图像,并提供同时浏览的最小链接数应大于或等于4;
        9)数字系统摄像机应支持多码率编码、传输,并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分辨力码流的输出能力。
    4 特殊场所的摄像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严重灰尘或粉尘污染的场所,应选用防尘摄像机;
        2)有腐蚀性的场所,应选用防腐摄像机;
        3)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爆摄像机;
        4)高低温的场所,应选用适用于高低温环境的摄像机;
        5)当使用场所的最低光照度低于10lx时,应选用具有宽动态功能的红外或微光摄像机。

4.0.5 通过网络传输的视频图像,网络带宽速率应满足系统中所有摄像机视频图像同时传输的要求,且每个摄像机的网络带宽速率不得小于1Mbps/s。

.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可用于建筑空间的火灾探测,也可用于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探测。

5.1.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可利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火灾探测,当使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的视频编码设备应满足本规程第4.0.3条的要求;
    2 系统中的摄像机应满足本规程第4.0.4条的要求;
    3 系统中摄像机的探测距离和布置应满足本规程第5.4节和第5.5节的要求。

5.1.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显示终端宜与视频监控系统显示器或其他综合监控显示终端合并使用。

5.1.4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视频图像保存、图像回放调取功能。

5.2 摄像机镜头选择


5.2.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取固定保护对象时,可选用定焦镜头。
    2 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
    3 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
    4 当需要改变保护对象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镜头。

5.2.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摄像机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保护对象的视距确定,可按本规程附录B选择或按下式计算:

5.2.2.jpg


    式中:f——焦距(mm);
          A——像场高(mm);
          L——视距(mm);
          H——视场高(mm)。

5.3 系统图像


5.3.1 在标准照度下,模拟系统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图像质量应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 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3 图像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00线;
    4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5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输出电平值应为1Vp-P±3dB VBS;
    6 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5.3.2 在标准照度下,数字系统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图像质量应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 峰值信噪比(PSNR)不应低于32dB;
    3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5.4 探测距离


5.4.1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15m:
    1 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文物建筑,国家或省级博物馆、档案馆;
    2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控制室、信息中心、数据中心、计算机房、电气设备间、无人值守基站、重要设备用房等;
    3 其他重要场所。

5.4.2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30m:
    1 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附属建筑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2 地铁车站的站台、站厅、停车列检库;
    3 烟草企业的生产车间、烟草仓库、连廊物流区和直营门店;
    4 发电厂的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水轮机、汽轮机系统、封闭式运煤栈桥等;
    5 大型仓储物流建筑;
    6 电信或银行的营业场所;
    7 医院的重要设备室、住院部走廊;
    8 学校的图书馆、档案馆、历史建筑;
    9 铁路候车站、客车整备库、修车库、动车检修库、保温车检修库;
    10 民用航站楼、飞机库;
    11 大型综合批发市场;
    12 丙类厂房或仓库;
    13 大型工矿企业的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14 大型停车库;
    15 室内高大空间;
    16 其他需设置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

5.4.3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100m:
    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2 大型电缆隧(廊)道。

5.4.4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150m:
    1 公路隧道车行洞、隧道纵向疏散通道;
    2 地铁列车隧道;
    3 铁路列车隧道。

5.5 摄像机布置


5.5.1 摄像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建筑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1)摄像机应布置在建筑顶部的四周,视频图像应覆盖建筑的所有下部空间。对于顶部需要保护的建筑,摄像机也应保护建筑的顶部空间;
        2)当建筑内摄像机的水平探测距离超过规定时,应在建筑中间部位增设摄像机。
    2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设备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1)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水平覆盖设备的顶部,摄像机距设备顶部的垂直距离宜为0.5m~1.5m,设备顶部的最小视频图像垂直高度不宜小于0.5m;
        2)当有多排设备时,摄像机宜布置在设备通道的两端;
        3)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场所,摄像机应按其要求布置。
    3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使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时,摄像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的摄像机应均匀分布,摄像机监控的范围不应小于建筑面积的50%;
        2)摄像机应布置在建筑顶部,高度宜为2.5m~5m,高大空间内摄像机安装高度不宜超过8m。

5.5.2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文物建筑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1 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覆盖建筑物内的全部空间;
    2 文物建筑内设有天花且天花底部距梁的高度大于0.8m时,其天花隔层内应设置摄像机。

5.5.3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国家或省级博物馆或档案馆时,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水平覆盖全部展览物品或档案。

5.5.4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大型仓储物流建筑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1 多排货架布置的建筑,摄像机应布置在货架通道的两侧,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宜水平覆盖所有货架的顶部;
    2 集中布置的货架或堆垛,摄像机应布置在货架或堆垛的四周,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宜水平覆盖所有货架或堆垛的顶部;
    3 摄像机应安装在货堆的顶部,摄像机距最高货堆的顶部垂直距离宜为0.5m~1.5m。
    4 货架或堆垛顶部视频图像的最小垂直高度不宜小于0.5m。

5.5.5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控制窒、信息中心、数据中心、计算机房、电气设备间、设备用房时,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水平覆盖全部保护对象。

5.5.6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飞机库时,摄像机应布置在机库顶部,其视频图像应水平覆盖机库内的全部空间。

5.5.7 在摄像机的视频监控范围内不应有较大的遮挡物,当视频中遮挡物的面积之和超过摄像机视频面积的20%时,应增设摄像机。

6 系统操作与控制


6.1 系统操作


6.1.1 使用单位应根据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要求和使用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并应制定相应的火警响应应急预案。

6.1.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和使用。

6.1.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应保持每天24h正常连续运行。

6.1.4 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和服务器操作系统需要升级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升级安装。

6.2 系统控制


6.2.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可作为其他消防系统的联动条件,或经人工确认火警后启动其他消防系统。

6.2.2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出现报警并确认火警后,值班人员应按火警优先原则处理,并应立即启动火警响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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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7.1.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的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7.1.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

7.2 设备材料检查


7.2.1 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7.2.2 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检验报告一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3 系统施工


7.3.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有系统图、设备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

7.3.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7.3.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中的布线和摄像机、视频编码设备、网络交换设备、显示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规定。

7.3.4 特殊行业场所的施工应满足其相应行业的施工要求。

7.3.5 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对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中所有设备材料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

7.3.6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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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系统调试和验收


8.1 系统调试


8.1.1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程第7.1.1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
    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文件,并应按调试程序进行系统调试;
    4 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8.1.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自验;
    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要求,并有文字记录;
    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8.1.3 图像质量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摄像机图像质量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规定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执行,并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的规定;
    2 对于不满足要求的摄像机,应及时进行图像调整或更换;
    3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图像质量满足要求后,调试人员应及时记录调试数据。

8.1.4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焰报警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中的每个摄像机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进行火焰报警功能测试或模拟火焰报警的测试;
    2 报警时间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8.1.5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烟雾报警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中的每个摄像机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进行烟雾报警功能测试或模拟烟雾报警的测试;
    2 报警时间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8.2 工程验收


8.2.1 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凋试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应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8.2.2 验收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2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检查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8.2.3 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规定对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布线进行检查;
    2 按本规程第8.2.2条的要求验收技术资料;
    3 摄像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相关规定;
        2)摄像机的探测距离和布置应符合本规程第5.4节和第5.5节的规定。
    4 视频图像探测软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完成后,视频图像探测软件应经过1周的连续运行,在运行期间应工作正常,无停止、出错显示、系统崩溃等现象发生;
        2)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按本规程附录D和附录E进行火焰和烟雾报警测试时,视频图像探测软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
    5 视频编码设备和网络交换设备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相关规定;
    6 服务器的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3.0.3条和第4.0.2条的规定;
    7 显示器的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3.0.4条或第4.0.1条的规定;
    8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图像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的规定;
    9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报警功能性验收时,每个区域应按摄像机数量的10%~20%(不少于1台)现场抽取摄像机,按本规程附录D和附录E的规定进行火焰和烟雾报警功能测试,报警时间应满足要求。

9 系统维护


9.0.1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9.0.2 使用单位应制定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制度。

9.0.3 使用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对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1 每天应检查一次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的运行情况;
    2 每周检查一次系统中所有摄像机的图像质量和运行情况;
    3 每年应在主要防护区域按本规程附录D和附录E的规定进行一次火焰和烟雾报警功能测试。

附录A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典型适用场所


表A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典型适用场所
表A 可视图.jpg


表A 可视图7.jpg


表A 可视图12.jpg

附录B 摄像机焦距、拍摄范围、距离和角度参数


表B-1 1/3 CCD摄像机搭配不同镜头的拍摄范围
表B-1 1/3 CCD摄像.jpg



表B-2 1/3 CCD摄像机焦距、距离和角度关系
表B-2 1/3 CCD摄像机.jpg

附录C 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五级损伤评价标准


表C 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五级损伤评价标准

1.jpg

附录D 火焰报警测试程序


表D 火焰报警测试程序
表D 火焰报警.jpg

附录E 烟雾报警测试程序


表E 烟雾报警测试程序
表E 烟雾报警测试程序.jpg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高清晰度摄像机测量方法》GA/T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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