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1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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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108-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图书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 冯守仁 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邓菊英 尹岚宁 冯守仁 刘志学 朱为振 李国新 汤更生 张广钦 洪森 富平 程亚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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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强弱电及网络布线等。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文献数字化加工与复制设备,图书防盗设备,文献消毒设备,流动图书车,缩微制品摄制、冲洗及阅读设备,视障和老龄阅读设备,装裱及文献修复设备,自助借还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目录柜、出纳柜台等家具设备,其他设备等12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功能及规模合理配置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七 条公共图书馆选址的要求是:
    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
    二、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
    三、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四、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绿地率宜为30% ~35%。

第十九条 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独立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宜与文化馆等其他文化设施合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按表2的控制指标执行。

表2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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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服务人口1000万以上的,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执行。
        2 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
        3 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

第二十一 条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 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
        2 根据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位×每个阅览坐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 条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 条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参照表3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3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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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应适应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变化,满足图书馆开架与闭架管理相结合、纸质图书与数字资源利用相结合、提供文献资源与提供文化活动相结合的服务模式需求,根据其规模和功能合理设计。在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上,注意体现文化建筑的氛围特点,讲究实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线通畅,朝向和通风良好。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可设室外少年儿童活动场地。老龄阅览室和视障阅览室应设在一层。后勤保障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
    公共图书馆馆区范围内的室外道路、围栏、照明、绿化、消防设施、管线沟井等室外工程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交通流线组织应畅通便捷,主要出入口人、书、车要分流,标识清晰,科学组织读者、图书和工作人员交通流线。藏书库、采编用房及书刊出入口的书流通道宜与读者人流通道分开布置。要设计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配建公共停车场所,并宜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和地下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或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确定机动车及自行车车位数量。地下车库面积不在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之内。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当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采用高层建筑,但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宜超过6层。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等基本用房,应具有空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宜采用框架(框剪)结构体系或其他大空间结构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建筑结构抗震要求一般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但公共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大型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保存有国家珍贵及重要文献的特藏书库,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室内环境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规定,改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
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不损害健康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各部分的允许噪声级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分区规定执行。阅览室、研究室等“静区”,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的干扰。确实无法避免时,应从平面布置和隔声两方面采取措施。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借阅区宜采用软质材料地面、吸声顶棚、吸声墙面等有助于减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的主要阅览室特别是少儿和老龄阅览室应有良好的日照,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三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防护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公共图书馆要有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书库、特藏书库和非书资料库、阅览室的防护设计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规定,设置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备,有条件的宜设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规定确定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针对图书馆的特点设计建筑构造、配置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出口。

第三十七条 阅览室在四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四层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也可设电梯。书库在二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提升设备。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书库及藏阅合一的阅览室。

第三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室内温度、湿度设计参数、通风换气次数、送风气流速度等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规定。需要空气调节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确定用电负荷等级。计算机中心、消防系统以及防盗监控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可靠的备用电源。
    公共图书馆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规定。除正常的人工照明外还应设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阅览区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四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按需要设电话系统、电视接收与卫星接收系统,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设与消防安保合用的广播系统。

第四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网络化的要求,建设由主干网、局域网、信息点组成的网络系统。信息点的布局根据阅览座位、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设置局域无线网络系统。大型公共图书馆的网络系统应与办公自动化、楼宇自动化一并考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

第四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安全防盗装置。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入口处、储藏珍贵文献资料的书库和阅览室、重要设备室、网络管理中心等均应设置门禁及电视监控系统。

附录 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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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设;◎-设;○-不设。
注:1 以上用房有关设计要求,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规定执行。
2 小型图书馆的可设项目原则适用于2300[size=14.6667px]m²以上的小型图书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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