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5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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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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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7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前言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校舍建设的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编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 蒋瞻 凌虹 韩叶祥 徐泰来 孔庆高 张莉君 顾永进 倪兴德 姚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必须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 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检测室;聋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听力检测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以及心理咨询室。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以及员工休息室、弱电机房等。

第十四条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厕所、教工厕所、单身教工宿舍、教工食堂及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三章 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应独立设置,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镇。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三、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分布,各功能区之间方便联系、互不干扰。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有盲生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五、校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六、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校园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特殊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七、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八、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九、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田径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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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
    四、地面停车场用地按教职工数的30%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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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Ⅰ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Ⅱ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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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选配指标应配合表6的规定。

         表4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一)     单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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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二)     单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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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6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选配指标     单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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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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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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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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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校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应安排在四层及以下。其他用房的层数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七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筑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种教室不应低于3.10m,各类实验室不应低于3.40m。
    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应低于2.60m。
    三、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应低于2.60m,使用双层床的不应低于3.40m。
    四、多功能活动室、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混凝土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一条 普通教室、专用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计算机教室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唱游教室等应采用柔性楼地面,律动教室应采用弹性木地板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楼地面上应设地漏。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二条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盲校应设有引导视力残疾学生通向楼梯或有关房间的触感标志,在男女厕所门前地面处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聋校应设有引导听力语言残疾学生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
    二、教学用房、宿舍的内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100mm。有盲生及智障生的学校宜在走廊墙面的650mm和850mm高度处设两道木质扶手。进门处扶手末端应设置盲文提示标志。
    三、特殊教育学校门厅和走廊内不得设踏步。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使用坡道;房间出入口与走廊有高差时,连接处应使用斜坡。
    四、外廊栏杆(栏板)净高不得低于1100mm。
    五、建筑入口应设置残疾人通行无障碍坡道和扶手设施。

第三十三条 楼梯、电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多层建筑每幢不得少于2座楼梯。
    二、严禁采用螺旋形楼梯和扇形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栏板)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内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三、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四、盲校、培智学校楼梯应设双面扶手,宜设高、低两道木质扶手。盲校每层楼梯末端扶手应设置盲文楼层标志。有智障生的学校教学用房超过2层(含2层)时宜设无障碍电梯。

第三十四条 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所有内墙的阳角和凸出墙面的方柱均应做成圆角。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采用高于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音乐教室、琴房内表面及聋校律动教室内墙面宜采用吸声和隔声措施。培智学校康复训练用房的内墙面应采用高于1800mm的软性包装墙面。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宜用暖色调。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和轮椅通行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楼梯间窗户的设置应保证残疾学生的安全。培智学校窗户(面向走廊除外)应有安全护栏。

第三十六条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特殊教育学校不得设上人屋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18人配置1个蹲位和1个小便位,女生按每9人配置1个蹲位,且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2个。厕所应采用水冲式瓷质便器。培智学校应设无障碍卫生间。

第三十八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应保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并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室内眩光,窗台高度宜为900~1000mm。
    二、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药品柜应设置机械排气系统设施。
    三、照明及电气设施。
    1.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使用荧光灯,灯具(长轴)应垂直于书写板面布置(板前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mm。各种教室、实验室的桌面照度:盲校不应低于400Lx,为适应低视力学生的学习,教室课桌上宜配置局部照明灯具;聋校、培智学校不应低于300Lx。书写板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00Lx。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照明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
    3.各种教室、实验室的进门处宜装设门铃,聋校应加设信号灯。
    4.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
    5.信息网络系统应结合残疾人特点设置,其网络接口应接至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残疾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房间。
    6.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挂明线。
    7.食堂、劳技教室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
    四、各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和降温设施。
    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十九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四十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应设书写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聋校书写板上方应设信号灯一组。室内应设置讲台(盲校、培智学校不应设台阶)、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二、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实验室应将管线接到每个实验桌。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采用综合布线。
    四、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电话。
    五、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六、聋生宿舍应设置振动呼叫器及信号灯。盲校宜在建筑物内设置语音提示按钮。

第四十一条 食堂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第四十三条 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电子监控系统。聋校疏散转弯处应设置凸面镜。

附录一 术 语

一、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本标准所说的特殊教育学校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二、盲校 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
为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三、聋校 school for the deaf person
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四、培智学校 school for the mental handicapped
为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五、律动教室 classroom for rhythmic course
供聋校学生上律动课的教室。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直观教室 classroom for intuition
利用感知材料的实物和模型等教学用具,训练盲生通过触觉、听觉、嗅觉直接认知客观事物的教室。

七、情景教室 classroom for scene practice
为特教学生适应生存,适应社会而设立的模拟社会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教室。

八、感觉统合训练室 classroom for sensory integration
为智力残疾学生提供训练和发展认识外部世界的心理活动(感觉、知觉、注意等),发展身体的运动机能(大小肌肉控制、协调、灵活性等),设有综合训练器材进行活动训练的教室。

九、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行走、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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