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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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 181-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两项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前言

    《殡仪馆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区殡仪馆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专用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 冯亚平 刘健 李伯森 孟浩 缪丽 刘珺 刘伟 王进 郭雷 李冰 李秉杰 光焕竹 乔娇 张金玲 杨德慧 李清明 刘直
    主要起草人:孟浩 郭雷 李伯森 李冰 李秉杰 史峰 高源 孙成龙 钱高 牟玉 方祥 田霖 郭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事业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殡仪馆建设,提高殡仪馆项目规划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殡仪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殡仪馆建设项目。

第四条 殡仪馆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殡仪馆建设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第六条 殡仪馆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

第八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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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Ⅰ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15000具,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
        2 Ⅴ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800具时,按800具规模建设,因为低于800具规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 火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一、业务区包括业务咨询室、业务洽谈室、业务办理室、丧葬用品陈列室、卫生间、收款处和休息室等。
    二、遗体处理区包括接尸间、停尸间、冷藏间、防腐室、整容室、污水处理间、殡仪车清洗消毒间、车库、卫生间和员工休息室等。
    三、悼念区包括悼念厅、守灵间、音响室、医务室和卫生间等。
    四、火化区包括火化间、骨灰处理间、骨灰暂存室、候灰室、员工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油库和设备间等。
    五、骨灰寄存区包括骨灰寄存间、业务室等。
    六、祭扫区包括遗物祭品焚烧处理用房、祭扫室和室外祭扫场地等。
    七、集散广场区包括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和室外活动场地等。
    八、后勤管理区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宿舍、活动室、办公用车车库、餐厅和仓库等。

第十条 土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参照同等规模火葬殡仪馆设置。祭扫区和集散广场区的房屋及其构筑物根据民族习俗及宗教信仰的需要设置,不设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殡仪馆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四、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的规定。

第十二条 殡仪馆的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殡仪馆建筑布局应根据殡仪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明确,同一功能区内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管理及后勤区宜独立设置。
    三、合理组织交通,馆区内应设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
    四、殡仪馆绿地率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五、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并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各类殡仪馆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和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各类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

表2 火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具)

殡仪馆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具均建筑面积

1.6~1.7

1.7~1.8

1.8~2.0

2.0~2.2

2.2~2.5


表3 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具)

殡仪馆类别

Ⅳ类

Ⅴ类

具均建筑面积

1.5~1.6

1.6~1.8

    注:年遗体处理量越大,具均建筑面积指标的取值越小。


第十五条 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宜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4 火葬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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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土葬殡仪馆各功能分区中各类用房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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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殡仪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0.7。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十七条 殡仪馆建筑应符合城市建设的整体要求,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 殡仪馆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火化间宜单独设置,火化间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和层高等应满足火化机及后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条件,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采暖地区殡仪馆应设供暖系统,具备条件的地区宜利用城镇集中供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应设给排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遗体处理区用房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分流排出。

第二十二条 火化区、遗体处理区和员工休息室应设热水供应系统,管理及后勤区用房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十三条 火化间、防腐室、整容室、冷藏间、接尸间、停尸间应采用机械通风。业务区用房、员工休息室、候灰室、悼念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遗体火化时火化设备供电不间断。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用房照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火化区、业务区、悼念区、遗体处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中疏散通道、主要疏散出口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小于50lx,照明时间不应小于20min。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的建筑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应设消防系统。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等。

第六章 专用设备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火化机、遗物祭品焚烧炉、殡仪车、遗体清洗消毒设备、遗体冷冻冷藏设备、空气净化消毒设备、遗体防腐整容设备、遗体瞻仰棺、推尸车等。

第二十九条 殡仪馆专用设备应根据殡仪馆建设规模、业务需要合理配置。

第三十条 殡仪馆专用设备应选用专业厂家生产的技术成熟、通用性强和经过国家专业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符合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火化机配置数量可按表6确定。

表6 火化机配置数量(台)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火化机配置数量

10~15

6~10

4~6

2~4

2


第三十二条 殡仪车配置数量可按表7确定。偏远地区殡仪馆殡仪车的数量可参照表7适当增加,按需确定。

表7 殡仪车配置数量(台)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殡仪车配置数量

15~23

9~15

6~9

3~6

2~3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配置相应数量的遗物祭品焚烧炉、遗体冷冻冷藏设备、室内空气净化消毒专用设备、遗体防腐整容设备、遗体瞻仰棺、遗体清洗消毒设备、推尸车和悼念用影音设备等。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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