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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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编制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小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前言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会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主要针对县城以下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提出建设内容和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和部门共同审核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包括:总则、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选址、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经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7楼,邮政编码: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编制组成员:任树本、王文松、刘振峨、江细柒、黎定高、杨春松、杭世珺 王起 李成江 邓志光 张诵祖 赵利君
    编写组成员:王文松 黎定高 杨春松 王琦 刘淑玲 靳俊平 龙卫泽 李元宁 刘树峰 刘东阳 梁雅斌 胡海金 林伯伟 陈会良 鲍洁 于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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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编制、评估和审核(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约投资、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政策和相关行业规定,并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提倡分类收集,对混合垃圾应进行分拣,并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建设规模为100t/d以下的垃圾填埋场和50t/d以下的垃圾自然发酵(堆肥)厂及垃圾焚烧处理厂。


第二章 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


第六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分拣后,对不可利用的无机物宜就近简易填埋;对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自然发酵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对不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

第七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包括收运设施、处理和处置设施两部分。

第八条 收运系统的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第九条 处理处置工艺应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择优选择填埋、自然发酵(堆肥)、焚烧和其他适用工艺。

第十条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Ⅰ级日处理能力为50~100t/d;
             Ⅱ级日处理能力为≤50t/d。
    2.焚烧:日处理能力为≤50t/d。
    3.自然发酵(堆肥):日处理能力为≤50t/d。
    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三章 选址


第十一条 处理场(厂)的选址,应结合有关规划,具备基本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交通方便、运距合理,远离人口密集居住区,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低。

第十二条 场(厂)址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震断裂带、活动的坍塌地带、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2.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3.洪泛区和泄洪道。
    4.填埋库区和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5.拆迁量大或基本农田地区。

第十三条 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填埋库区与渗沥液调节池边界距人畜居住栖息地400m以上,但山区、丘陵地区如有天然屏障阻隔,距离可减少到300m。
    3.填埋库区与渗沥液调节池边界距河流、湖泊50m以上。
    4.山区、丘陵地区中的填埋库区上游汇水面积不宜超过0.3k㎡。
    5.自然发酵和焚烧厂应充分利用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
    6.场(厂)区防洪不低于城镇或附近地区防洪标准。
    7.处置场(厂)服务年限(尤其是垃圾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0年。

第十四条 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场址候选和预选:通过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推荐2个或2个以上场址。
    2.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查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 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分拣后的无机物或无害化处理后的垃圾就近进行简易填埋,接收垃圾在倾倒过程中宜进行摊铺,达到一定高度时对其进行覆盖。

第十六条 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底部自然粘性土层厚度不小于2m、边坡粘性土层厚度大于0.5m、且粘性土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时,一般选用自然防渗方式。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采用人工防渗,在库底及边坡设置防渗层,采用厚度1mm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或6mm膨润土衬垫(GCL)。库底膜上下铺设的土质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0.3m。库底膜上隔离层土工布不应大于200g/㎡,边坡隔离层土工布不宜大于300g/㎡。地质条件合适时也可采用垂直帷幕灌浆防渗。

第十八条 卫生填埋场应设置的工程措施有:
    1.在对场地和边坡进行适当修整、满足防渗系统敷设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地下水和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库区底部应有纵、横坡度,纵、横向坡度均不应小于2%;天然防渗的填埋场采用盲沟收集渗沥液,人工防渗的填埋场采用盲沟内设置穿孔管收集,渗沥液导出管(穿坝)宜设置2根。
    2.渗沥液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与渗沥液处理规模综合平衡确定。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用于填埋场回灌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截排系统,防洪标准应满足当地的设防要求,总库容量较大的填埋场,填埋区及防渗工程宜分区、分阶段建设。一期防渗层按3~5年考虑。
    4.应设置填埋气体的收集导排系统,同时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蚊蝇消杀设施。
    5.填埋场场内永久性道路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标准设计,宜采用次高级路面;填埋区内临时作业道路采用中级路面。路面宽度一般3.5m,适当设置错车道。
    6.监测井不宜少于2座,上下游各一座。
    7.坝体工程应结合当地工程地质条件,遵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坝体结构型式,就地取材。
    8.一般不专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设置,参照表1选用。


表1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

日处理规模

压实机

推土机

挖掘机

自卸车

装载机

Ⅰ级

1

1

1~2

1

Ⅱ级

1

1

1

注: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75%。


第二十条 自然发酵处理以无害化为主。主体工程宜包括前处理设施、发酵设施和后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发酵一般采用静态好氧发酵工艺,包括仓式静态好氧发酵和条垛好氧发酵工艺、兼氧型条垛发酵工艺。

第二十二条 自然发酵可结合农业废弃物及人畜粪便进行混合发酵或设置沼气池,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城镇,也可采用厌氧发酵和填埋相结合的工艺。

第二十三条 焚烧厂不设置前处理设施,不接收未分拣的混合垃圾。

第二十四条 焚烧厂宜建设一条生产线,适当考虑余量。

第二十五条 采用焚烧处理,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40km范围内不宜建设2座焚烧处理设施。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六条 垃圾处理场(厂)用电由当地电网供给,用电负荷等级宜按三级负荷设计。

第二十七条 垃圾处理场(厂)用电有条件时可由邻近变电所低压供电。需设变电设施时,宜采用杆上变压器形式,一般不设土建变电所。变压器宜采用油浸变压器。

第二十八条 变压器采用高压熔断器保护,10kV开关采用高压负荷开关,低压开关柜宜采用固定开关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电设备的控制与连锁应遵循简单实用的原则,不宜设置PLC等复杂控制。

第三十条 静态好氧自然发酵仓内照明按防爆标准设计。

第三十一条 垃圾处理场(厂)生活用水宜就近使用市政供水,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水源。

第三十二条 场(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一般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场外道路车行道宽度3.5m,适当增加错车带,路面结构宜采用次高级路面。

第三十四条 附属建筑宜设置必要的采暖、通风设施。

第三十五条 宜设置地磅计量和洗车等设施。一般不设置化验、检验、维修和加油等设施,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场(厂)生产及作业区内应有防尘、除臭、灭蝇、灭鼠和消毒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场区建(构)筑物中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

第三十八条 垃圾处理场(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配电间应有高压警示标牌。

第三十九条 垃圾自然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填埋;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第四十条 焚烧处理厂垃圾储坑中的渗沥液直接喷入焚烧炉焚烧处理,自然发酵渗沥液采用回喷到堆体或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第七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建(构)筑物应经济实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应进行特殊装修。

第四十二条 自然发酵、焚烧厂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200㎡;填埋场控制为:Ⅰ级50~200㎡,Ⅱ级50~100㎡。

第四十三条 自然发酵、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0000~15000㎡以下,填埋区占地宜达到每平方米填埋5~10m³垃圾。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宜采用三班制,其他垃圾处理场(厂)宜采用单班制。

第四十五条 垃圾处理场(厂)不设专职管理人员。填埋场宜设3~10人,自然发酵厂宜设4~10人,焚烧厂宜设5~15人。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新建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审批(含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以及价格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新建卫生填埋场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参照表2执行。


表2 新建卫生填埋场投资估算

日处理规模(t/d)

库容投资指标(元/m³)

50~100

25~40

≤50

40~6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指标低值,建设规模小的取指标高值。

       2.在填埋场场址状况相近的条件下,总库容较大的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低。
       3.指标中不包括收运系统、独立渗沥液处理设施、征地拆迁、临时占地、各项赔偿和场外工程投资。


第四十八条 新建自然发酵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控制在5~8万元(t/d)。
    注:1.对于全封闭自然发酵系统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高的自然发酵系统取上限。对于敞开式自然发酵系统和机械化水平低的自然发酵系统取下限。
        2.建设规模大的取指标低值,建设规模小的取指标高值。
        3.指标中不包括收运系统、独立渗沥液处理设施、征地拆迁、临时占地、各项赔偿和场外工程投资。

第四十九条 新建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控制在40~60万元(t/d)。

第五十条 处理场(厂)建设工期指标控制在6~12个月。
    注:所列工期从破土动工计,至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第五十一条 新建填埋场运行费用可按下列指标控制,50~100t/d,20~40元/t;≤50t/d,40~50元/t。
    注:所列费用不含折旧费。

第五十二条 新建自然发酵厂运行成本指标控制在15~50元/t。
注:1.指标不包含折旧费。
       2.指标不包含自然发酵残余物处理所需设施运行费用。
       3.对于敞开式自然发酵系统和机械化水平低的垃圾自然发酵系统取下限。

第五十三条 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可按60~150元/t控制。

第五十四条 处理场(厂)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评价。


附录 名词解释


1.小城镇生活垃圾:集约化乡镇所在地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生活废弃物,以及街道清扫、商店学校等产生生活废弃物的总称。

2.分类收集:将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的类别收集的行为过程。

3.简易填埋:分拣后的无机物(以渣土及砖石为主)或无害化后的生活垃圾进行简单处置的过程。在处置这部分垃圾的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工程设施,如:填埋库区四周设置简易的截洪沟,设置必要的垃圾坝和填埋机具;在填埋作业过程中采取必要的覆土及灭蝇措施等。

4.简易截洪设施:指在填埋区外围坡地沿等高线开挖或砌筑的雨水导排水沟,用以拦截及排泄填埋库区上游坡面或填埋库区外部汇水,不采用内衬干砌或浆砌石形式的水沟。

5.自然发酵:指对分类或分拣后有机物含量高的生活垃圾,在自然堆放条件下进行好氧、厌氧或兼氧的生物降解过程。

6.静态好氧自然发酵:生活垃圾在有氧和处于静态条件下完成生物降解的过程。

7.仓式静态好氧自然发酵:生活垃圾处于密闭的建筑物内,在有氧和处于静态条件下完成生物降解的过程。

8.条垛自然发酵:生活垃圾堆成条状,在有氧条件下完成生物降解的过程。

9.填埋库区: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10.垃圾坝:由粘土、石渣和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期库容的堤坝。随地形不同,有些填埋库区需要设置垃圾主坝和若干垃圾副坝。

11.人工合成衬里: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两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12.盲沟:位于填埋库区底部或填埋体中,采用高透水性材料导排渗沥液的暗渠(管)。

13.调节池:在渗沥液处理系统或渗沥液排出场(厂)外前设置的具有均化水质、调蓄水量功能或兼有渗沥液预处理功能的构筑物。

14.填埋气体:填埋体中有机垃圾分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

15.覆盖:采用不同的材料铺设于垃圾层上的实施过程,根据覆盖的要求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日覆盖、中间覆盖和最终覆盖。

16.填埋场封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用不同材料进行覆盖的过程。

17.帷幕灌浆:在相对具有隔水层的地质构造中,将一定比例的浆液以适当的压力灌入地基孔隙或裂缝中,以减小透水层渗流量的工程措施。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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