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CECS35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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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rural area public facilities
CECS354:2013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50号


关于发布《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天律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54: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推荐给建设、规划等单位采用。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邮政编码:30020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清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师武军 马晓萱 谢水木 杨建敏 巩明强 郭 珊 谢爱华 王亚男 赵 勇 高朝喧 吴之凌 何灵聪 杨贵庆 赵志军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优化其功能及布局,节约用地,促进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乡、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驻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与其所在区域统筹规划。

1.0.4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并应考虑公共建筑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与农村景观风貌相结合。

1.0.5 编制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服务设施 rural area pubic facilities

    服务于乡村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独建或合建的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七类。

2.0.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land for rural area pubic facilities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及其室外配套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内部道路和广场用地。

.

3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并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乡域公共服务设施。

3.1.2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配置。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规划布局。

3.1.3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按表3.1.3分级配置。

表3.1.3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人口数(人)

特大型

>30000

大型

10001~30000

中型

5001~10000

小型

≤5000


3.1.4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配置:
    1 依据乡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 依据实际需求配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 按其服务人口进行配置,并根据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考虑乡驻地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 应考虑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需求;
    5 应与相邻乡驻地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满足防灾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10~18

9~15

8~13

7~12


3.1.7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结合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按照当地乡驻地性质、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及其他相关因素选用。

3.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


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2.1分析比较选定。

表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项目配置
1.jpg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问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2.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交通便利的地段,布局宜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形成行政管理中心。

3.2.3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行政管理类设施用地

1.0~1.5

0.8~1.2

0.6~1.0

0.4~0.8


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


3.3.1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3.1分析比较选定。

表3.3.1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职业技术学校

高中

初中

小学

幼儿园、托儿所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3.2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育机构设施应独立选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用地,应设置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灾害和污染,以及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
    2 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3.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教育机构类设施用地

1.5~2.5

1.2~1.8

1.0~1.5

0.8~1.2


3.4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


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4.1分析比较选定。

表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科技站

小型图书馆(阅览室)

文化活动站

小型体育馆

健身场地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3.4.2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规划在乡驻地中心且交通便利的地段。

3.4.3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文体科技类设施用地

1.4~2.6

1.0~2.0

0.8~1.5

0.6~1.0


3.5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


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5.1分析比较选定。

表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医院

卫生院、门诊

计生服务站、妇幼保健站

防疫站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凋整。

3.5.2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
    2 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3 防疫站等涉及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边缘区的下风向。

3.5.3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医疗保健类设施用地

0.4~0.7

0.3~0.5

0.2~0.4

0.2~0.3


3.6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


3.6.1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6.1分析比较选定。

表3.6.1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敬老院(养老院)

孤儿院(儿童福利院)

残疾人服务站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6.2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 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良好;
    3 便于利用周边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4 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6.3的规定。

表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社会福利类设施用地

0.2~0.3

0.2~0.3

0.1~0.2

0.1~0.2


3.7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


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7.1分析比较选定。

表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设置要求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银行、信用社、储蓄所

——

保险机构、农业合作社

——

邮政局所、电信网点

——

百货店、超市

——

药店

——

书店

——

手工艺品、纪念品商店

旅游性质乡驻地均应设置

粮油店

——

浴室、澡堂

——

宾馆、旅馆、旅社

旅游性质乡驻地均应设置

综合服务站

——

劳动服务站

——

生产资料销售部

——

摩托车、自行车销售部

——

家电、农机具维修店

——

机动车维修店

——

殡葬服务店

——

其他

——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7.2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类型设施应集中设置,实现区域集中效应;
    2 不同类型设施宜均匀分布,满足服务半径需求。

3.7.3 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7.3的规定。

表3.7.3 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商业金融类设施用地

3.5~6.0

2.5~3.8

2.2~3.0

2.0~2.5


3.8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


3.8.1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8.1分析比较选定。

表3.8.1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设置要求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蔬菜、果品、粮油、副食市场

——

畜禽、水产市场

——

小商品批发市场

——

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

土特产、工艺品、旅游用品市场

旅游性质乡驻地均应设置

其他专业市场

——

注:1——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8.2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干道、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2 不应布置在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3 市场应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4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3.8.3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用地面积应按平常集会人流规模确定,小商品市场可按上市人数人均1.5m2或每个摊位3㎡~5㎡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或商品交易会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蔬菜、果品等农贸产品市场宜独立设置,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

3.8.4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建筑规模应根据平常集会服务人流规模确定,其中蔬菜、果品等农贸市场每处规模不应小于800㎡。

.

4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总体规划,通盘考虑村域范围的服务半径,规划宜尽可能集中。

4.1.2 村公共服务设施可按其使用性质分为管理设施、教育设施、文体科技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商业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4.1.3 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按表4.1.3分级配置。

表4.1.3 村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人口数(人)

特大型

>3000

大型

1001~3000

中型

601~1000

小型

≤600


4.1.4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依据村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 依据实际需求配置,应与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 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其服务人口进行配置,并考虑所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 应考虑与相邻村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4.1.5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满足防灾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4.1.6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应宜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村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8~12

6~10

6~8

5~6  


4.2 村管理设施


4.2.1 村管理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2.1分析比较选定。


表4.2.1 村管理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村委会

经济服务站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2.2 村管理设施宜选址在村交通便利地段,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4.2.3 村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村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管理类设施用地

0.6~0.8

0.4~0.8

0.4~0.6

0.2~0.4


4.3 村教育设施


4.3.1 村教育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3.1分析比较选定。

表4.3.1 村教育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小学

幼儿园

托儿所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3.2 村教育设施选址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4.3.3 村教育设施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村教育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教育类设施用地

0.8~1.1

0.6~1.0

0.5~0.8

0.4~0.6


4.4 村文体科技设施


4.4.1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4.1分析比较选定。

表4.4.1 村文体科技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设置要求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技术培训站

——

文化活动室

——

阅览室

——

健身场地

——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4.2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且宜布局于村的中心地段,并应紧邻村的主要交通联系干线。

4.4.3 村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村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文体科技类设施用地

0.5~1.0

0.45~0.8

0.4~0.6

0.3~0.5


4.5 村医疗保健设施


4.5.1 村医疗保健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5.1分析比较选定。

表4.5.1 村医疗保健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类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卫生所、计生服务站

注:1 ——应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5.2 村医疗保健设施的选址应方便使用,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可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4.5.3 村医疗保健设施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村医疗保健设施用地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医疗保健类设施用地

0.18~0.20

0.15~0.18

0.12~0.15

0.10~0.12


4.6 村社会福利设施


4.6.1 村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6.1分析比较选定。

4.6.1 村社会福利设施项目配置

项目名称

设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敬老院

养老服务站

注:1——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6.2 村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宜选择环境安静、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市政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4.6.3 村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 村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社会福利类设施用地

0.15~0.20

0.10~0.20

0.10~0.15

0.05~0.10


4.7 村商业设施


4.7.1 村商业设施宜根据村民自身商业服务需求和市场需求进行设置,规划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

4.7.2 村商业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2 同类型项目应均匀分布,满足村内居民的使用。

4.7.3 村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宜符合表4.7.3的规定。

表4.7.3 村商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商业类设施用地

1.8~2.2

1.6~2.0

1.5~1.8

1.2~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镇规划标准》GB 50188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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