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T1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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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 engineering
CJJ/T 15-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18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1月22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调度中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新增公共交通枢纽站和调度中心的设计;
2 对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
3 对停车场总用地规模等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
4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场、厂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设等;
5 删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
本规范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公交站场管理公司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武汉市轮渡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志强 王有元 夏 涌 霍 斌 杜逸纯 刘依群 王尔义 张 铭 刘 俊 王定坚 段庆秋 杨云海 蔡振辉 胡惠民 张江路 朱义祥 张四九 胡支元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林 正 黄志耀 李成玉 童荣华 胡天羽 林 群 赵 杰 崔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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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高效运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

1.0.3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1.0.4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有利于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畅通和安全,节约资源和用地。在需设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紧张地带,宜以立体布置为主,并可进行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1.0.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和对外交通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1.0.6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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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 站


2.1 首 末 站


2.1.1 首末站应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交通枢纽规划相结合,并应与公路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

2.1.2 首末站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体系的道路网系统和用地布局,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首末站应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2 首末站应临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且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
3 首末站宜设置在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等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
4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5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10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首末站;
6 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
7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根据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将首末站设置在靠近整流站的地方。

2.1.3 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所配运营车辆的总数宜考虑线路的发展需要;
2 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按100㎡~120㎡计算;其中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亭用地应按每辆标准车20㎡计算;办公用地含管理、调度、监控及职工休息、餐饮等,应按每辆标准车2㎡~3㎡计算;停车坪用地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58㎡;绿化用地不宜小于用地面积的20%。用地狭长或高低错落等情况下,首末站用地面积应乘以1.5倍以上的用地系数;
3 当首站不用作夜间停车时,用地面积应按该线路全部运营车辆的60%计算;当首站用作夜间停车时。用地面积应按该线路全部运营车辆计算。首站办公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5㎡;
4 末站用地面积应按线路全部运营车辆的20%计算。末站办公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
5 当环线线路首末站共用时,其用地应按本条3、4款合并计算,办公用地面积不宜小于40㎡;
6 首末站用地不宜小于1000m2。

2.1.4 对有存车换乘需求的首末站,应另外增加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的存车用地面积。

2.1.5 当首末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要求另行核算面积后加入首末站总用地面积中。

2.1.6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用地面积应乘以1.2的系数,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无轨电车首末站的折返能力,应与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无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0km~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

2.1.7 首末站设施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表2.1.7首末站设施


  

设 施

  

配 置

首 站

末 站

信息设施

站 牌

区域地图、公交线路图

信息设施

公交时刻表

实时动态信息

便利设施

无障碍设施

候车亭

站 台

座 椅

非机动车存放

机动车停车换乘

安全环保

候车廊

照 明

监 控

消 防

绿 化

运营管理

站场管理室

线路调度室

智能监控室

司机休息室

卫生间

餐饮间

清洁用具杂务间

停车坪

回车道

小修和低保

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一”表示不设的设施。


2.1.8 首末站站内应按最大运营车辆的回转轨迹设置回车道,且道宽不应小于7m。


2.1.9 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站应建供夜间停车的停车坪,停车坪内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他运营标志。停车坪的坡度宜为0.3%~0.5%。

2.1.10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出入口宽度应为7.5~10m。当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2.1.11 首站应建候车亭,候车亭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车亭设施必须防雨、抗震、防风、防雷;
2 候车亭内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3 候车亭高度不宜低于2.5m,候车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1.5m,且与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应小于0.25m;
4 候车亭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和特定环境特征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2.1.12 站台长度不宜小于35m,宽度不宜小于2m,且应高出地面0.20m。首站站台应适量设置座椅。

2.1. 13 首末站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站牌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 5845.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站牌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700mm;集合站牌最上面单元站牌的顶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200mm,最下面单元站牌的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
2 在站台设置站牌应符合站台的限界要求。在路边设置的站牌时,牌面应与车行道垂直,其侧边距路沿石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牌面面向车行道的站牌,其牌面距路沿石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2.1.14 首站可设置候车廊,廊长宜为15m~20m。候车廊的隔离护栏应采用不易变形、防腐蚀性能好、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隔离护栏与站台边线净距不得小于0.25m。

2.1.15 首末站停车区的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结构,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作抗车辙增强处理。候车区宜设提示盲道和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2.1.16 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执行。

2.1.17 电动汽车首末站应设置充电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 18487.3的规定。

2.1.18 首末站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规定。


2.2 中 途 站


2.2.1 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点处,并宜与人行过街设施、其他交通方式衔接。

2.2.2 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运营车辆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车三项主要功能的地方。

2.2.3 在路段上设置中途站时,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2.2.4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郊区站点与平交口的距离,一级公路宜设在160m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110m以外。

2.2.5 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并设置。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中途站共站线路条数不宜超过6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不宜超过80辆,超过该规模时,宜分设车站。分设车站的距离不宜超过50m。当电、汽车并站时,应分设车站,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具备条件的车站应增加车辆停靠通道。

2.2.6 中途站的站距宜为500m~800m。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2.2.7 中途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及候车廊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2.1.11条~第2.1.14条的规定执行。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应适当缩短候车廊,且廊长不宜小于5m,也可不设候车廊。

2.2.8 中途站宜设置停靠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靠区长度宜为30m;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内时,停靠区长度宜为50m。若多线共站,停靠区长度宜为70m;
2 在中小城市,停靠区的长度可按所停主要车辆类型确定。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应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加安全间距计算停靠区的长度;
3 停靠区宽度不应小于3m。

2.2.9 中途站宜采用港湾式车站,快速路和主干路应采用港湾式车站,港湾式车站沿路缘向人行道侧呈等腰梯形状的凹进不应小于3m,长度应按本规程第2.2.8条计算。机动车应与非机动车隔离。

2.2.10 在车行道宽度为10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

2.2.11 中途站停车区、候车区应符合本规范第2.1.15条的规定。

2.2.12 中途站设施应符合表2.2.12的要求。

表2.2.12 中途站设施

设 施

配 置

信息设施

站 牌

便利设施

无障碍设施

候车亭

站 台

座 椅

自行车存放

安全设施

候车廊

照 明

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


2.3 枢 纽 站


2.3.1 多条道路公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设置枢纽站,枢纽站可按到达和始发线路条数分类,2条~4条线为小型枢纽站,5条~7条线为中型枢纽站,8条线以上为大型枢纽站,多种交通方式之间换乘为综合枢纽站。

2.3.2 枢纽站设计应坚持人车分流、方便换乘、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宜采用集中布置,统筹物理空间、信息服务和交通组织的一体化设计,且应与城市道路系统、轨道交通和对外交通有通畅便捷的通道连接。

2.3.3 枢纽站进出车道应分离,车辆宜右进右出。站内宜按停车区、小修区、发车区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通道,回车道宽度不宜小于9m。

2.3.4 发车区不宜少于4个始发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候车廊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2.1.11条~第2.1.14条的规定执行。

2.3.5 换乘人行通道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选择平面、架空、地下等设计形式。

2.3.6 枢纽站应设置适量的停车坪,其规模应根据用地条件确定。具备条件的,除应按本规范首末站用地标准计算外,还宜增加设置与换乘基本匹配的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不具备条件的,停车坪应按每条线路2辆运营车辆折成标台后乘以200㎡累计计算。

2.3.7 大型枢纽站和综合枢纽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条件许可时宜建电子信息显示服务系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GB/T 15566.4的规定。

2.3.8 当电、汽车共用枢纽站时,还应布置电车的避让线网和越车通道。

2.3.9 办公用地应根据枢纽站规模确定。小型枢纽站不宜小于45㎡;中型枢纽站不宜小于90㎡;大型枢纽站和综合枢纽站不宜小于120㎡。

2.3.10 绿化用地应结合绿化建设进行生态化设计,面积不宜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

2.3.11 枢纽站的设施应符合表2.3.11的规定。

表2.3.11 枢纽站设施

设 施

配 置

大型枢纽站

中、小型枢纽站

综合枢纽站

信息设施

公共信息牌

站 牌

区域地图、公交线路图

公交时刻表

实时动态信息

便利设施

无障碍设施

候车亭

站 台

座 椅

人行通道

非机动车存放

机动车停车换乘

安全环保

候车廊

照 明

监 控

绿 化

运营管理

站场管理室

线路调度室

智能监控室

司机休息室

卫生间

餐饮间

清洁用具杂务间

停车坪

回车道

小修和低保

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


2.4 出租汽车营业站


2.4.1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枢纽和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及市内交通枢纽等地方应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或候客点、停靠点,并应根据出租车方式乘客流量的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2.4.2 营业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站应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设施可包括营业室、司机休息室、餐饮间、卫生间等;
2 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26㎡;
3 营业站建筑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6㎡;
4 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出租汽车行业特点。

2.4.3 当出租汽车采用网点式营业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用地面积宜为250㎡~500㎡。

2.4.4 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候客服务时,应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设置候客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客点宜设置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或街头巷尾;
2 候客点应划定车位,树立候客标牌;
3 候客点单向距离不宜大于500m,每个候客点车位设置不宜少于5个。

2.4.5 出租汽车停靠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主要干道人流集中路段应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2 停靠点间距宜控制在1km以内;
3 每个停靠点宜设置2个~4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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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停 车 场


3.1 功能与选址


3.1.1 停车场应具备为线路运营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等主要功能,并应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停车场应包括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以及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安全环保等设施,其设施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停车场设施

设 施

配 置

停车设施

停车坪(库)

洗车台(间)

试车道

场区道路

防冻防滑设施

运营管理设施

调 度

票 务

车队管理

行政办公

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

库 房

配电室

供热设施

油气站

劳保后勤库

生活服务设施

单身宿舍

文娱室

医务室

食 堂

卫生间

安全环保设施

照 明

监 控

消 防

绿 化

注:1“√”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
2 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气站。


3.1.2 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宜控制在1km~2km以内。

3.1.3 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

3.1.4 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件齐备的地区。


3. 1.5 停车场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

3.1.6 停车场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规定。


3.2 用地与布置


3.2.1 停车场用地面积应根据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顺序出车)而不受周边所停车辆的影响确定。

3.2.2 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150㎡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120㎡,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综合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200㎡,无轨电车还应乘以1.2的系数。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停车场利用率不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用地。在设计道路公共交通总用地规模时,已有夜间停车的首末站、枢纽站的停车面积不应在停车场用地中重复计算。

3.2.3 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用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单独计算后再加进停车场的用地中。

3.2.4 停车场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运营管理、停车、生产和生活服务区。生产区的建筑密度宜为45%~50%,运营管理及生活服务区的建筑密度不宜低于28%。各部分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营管理由调度室、车辆进出口,门卫、办公楼等机构和设施构成。
2 车辆进出应有安全、宽敞、视野开阔的进出口和通道。
3 停车坪应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排水明沟与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停车坪的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应大于0.5%。
4 停车坪应采用画线标志指示停车位置和通道宽度。
5 在寒冷地区,停车坪上应有热水加注装置,且宜建封闭式停车库。
6 停车场应建回车道和试车道。停车场的回车道、试车道用地宜为26㎡~30㎡/标准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回车道、试车道用地。
7 生产区的平面布局应包括一、二级保养工间及其辅助工间和动力及能源供给工间两个部分。
8 生产车间按工艺要求,宜采取顺车进、顺车出的平面布局,并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三层。
9 生活服务区应包括文化娱乐、食堂、卫生间等。

3.2.5 停车场的车间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对地面和墙面进行耐油、耐碱、耐酸的防腐处理,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

3.2.6 停车场设施应达到抗震、消防、防雨、防风、防雷、防盗的要求,并必须配备安全照明设施。

3.2.7 室外停车场应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体布局,可将种植树木、花卉、草坪和建水池、花坛、休息亭台结合起来,并宜适当地点缀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

3.2.8 靠近城市办公、生活、医院、学校、休闲区域的停车场,应结合实际用地形态和吸声隔声减噪设施布置绿化带。

3.2.9 停车场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在生产区和停车区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进行绿化,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

3.3 进 出 口


3.3.1 停车场的进出口宜设置在停车坪一侧,其方向应朝向场外交通路线。

3.3.2 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单向行驶路线。停车场的进出口处必须安装限速、引导、警告、禁行和单行等交通标志。

3.3.3 停车场的车辆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3.3.4 车辆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停车场停放容量大于50辆时应另外设置一个备用进出口。

3.3.5 车辆进出口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1.10条的要求。

3.3.6 人员进出口可设置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其使用宽度应大于1. 6m。

3.3.7 无轨电车停车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方向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可为5.0m~5.5m。

3.4 建筑与设施


3.4.1 一、二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应在停车场一并进行分管作业。进行作业的工位数,应根据每日所需一、二级保养车次和小修车次,按每工位数的日均一、二级保养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且工位数不应少于2个。

3.4.2 每个工位面积可按下式核算,出租汽车可按单车的要求执行:


F=(L+H1+H2)×(b+a1+a2)          (3.4.2)

式中:F——工位面积(㎡);
L——车辆全长(m);
H1——车前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2.5m取值,铰接车可按3.0m取值;
H2——车后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1.5m取值,铰接车可按2.0m取值;
b——车辆全宽(m);
a1、a2——分别为车辆两侧保留宽度(m),两侧保留总宽度可按3.0m取值。

3.4.3 主保修工间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工位面积、通道和保修作业区域计算,不宜小于全场保修工间面积的50%~60%。

3.4.4 保修工间的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确定。

3.4.5 通道式修车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2倍车长;独立式修车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1辆车长。修车地沟净宽不应小于0.85m,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m。并列修车地沟间的中心距不应小于6.0m。地沟内墙应镶嵌瓷砖等光洁的饰面材料,墙内应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

3.4. 6 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翼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并应布置在主保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

3.4.7 停车场应建室内洗车间或室外洗车台,北方地区宜建洗车间。洗车间或洗车台的用地面积宜为停车场用地的面积1%~1.5%,也可单独计算。

3.4.8 洗车间内宜设置车辆远红外线干燥器。洗车间或洗车台宜设置水回收利用装置。

3.4.9 停车场办公及生活用建筑面积应为每标准车10㎡~15㎡。

3.4.10 生活用建筑中应配备职工生活服务设施。

3.4.11 油气站应设置在停车场内安全的区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执行。

3.4.12 油气站的储存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油罐的储油能力宜按3d~4d的用量确定;
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储存能力宜按2d~3d的用量确定;
3 由管道天然气供气的加气站的储气能力不应超过18m³;由非管道供气的加气站的储气能力不应超过8m³;
4 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³。

3.4.13 加油加气站应有供管理人员值班休息的站房,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3.4.14 加油加气站应设置加油加气的自动计量设施。

3.5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3.5.1 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

3.5.2 多层停车库的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和高压电力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3.5.3 公共汽、电车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113㎡标准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73㎡标准车;
2 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17㎡标准车;
3 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10㎡/标准车;
4 辅助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标准车;
5 机动和发展预留建筑面积宜为5㎡~6㎡标准车。

3.5.4 独立的多层停车库的布局可分为停车区、保修工间区、调度管理区和辅助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区应包括停车位、车行道、人行道在内的停车部分,并应设置回车场地、坡道和升降机、车辆转盘、电梯等设施;
2 保修工间区应包括低保、小修、充电、更换轮胎等主辅修工间及洗车间;
3 调度管理区应包括办公室、调度室、场务司机室;
4 辅助区应包括储藏室、卫生间等。

3.5.5 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可按平行式停放,成30°、45°、60°的斜列式停放,成90°的垂直式停放。停放形式应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方便、占用停放区建筑面积最小的停放形式。

3.5.6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处,且停车库的排风口不宜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3.5.7 地下停车库宜主要用于停车,其他建筑均可安排在地面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应按70㎡/标准车确定,其地面建筑应另行计算。

3.5.8 地下停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当停车库顶部的地面种植树木时,土层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m;种植草坪、花卉或蔬菜时,土层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0.6m。

3.5.9 多层或地下停车库应根据所停车型、停放形式、所需的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选择结构合理、经济实用的停车区柱网形式,且柱网宜采用同一尺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埋深过大;
2 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采用不同尺寸,但不应超过2种;
3 当停放无轨电车时,其柱网必须考虑电车线网的张力对柱网强度的影响。

3.5.10 停车区的层高应考虑建筑结构和各类管道等设备的需要,但层高不应过大,停车区最小净高不应小于3.40m。

3.5.11 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车行道宜保持直线形,通视距离应为50m~80m范围内。车行道的宽度和转弯半径应能满足车辆的安全通行。

3.5.12 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采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两侧或者两端,但应与停车用的主体建筑的柱网和结构相协调。

3.5.13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宜为直线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面层构造应采取防滑措施;
2 公共汽车库直线坡道的纵坡应小于10%,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应小于8%;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应小于8%,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应小于6%;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应小于15%,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应小于12%;
3 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应为正常坡度的1/2;其长度,标准车宜为6m、铰接车宜为10m、出租汽车宜为4m;
4 直线坡道应设置纵向排水沟和1%~2%的横向坡度;
5 当采用双行坡道时,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直线双行坡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7.0m,曲线双行坡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0m;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行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5m,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7.0m;
6 公共汽、电车的坡道可在一侧设立宽度为1m的人行道。

3.5.14 多层或地下停车库的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并应有限速、禁停车辆、禁止鸣笛等日夜能显示的标志标线。

3.5.15 多层或地下停车库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3.5.16 多层或地下车库必须有完善的消防和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5.17 多层和地下停车库应有交通监控、导向、指挥等管理系统。

3.5.18 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公交标准车的0.5倍进行折算。

3.6 出租汽车停车场


3.6.1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设置应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空驶里程最少、调度方便、进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较少的次干道为原则。

3.6. 2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宜为100辆,且最多不应超过200辆。大城市可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设立若干停车场。

3.6.3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功能应包括停放车辆、低级保养和小修。

3.6.4 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另建一座担负二级保养以上任务的保修车间,不再另建保养场。

3.6.5 出租汽车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有防冻和防曝晒的停车库。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应建多层停车库。

3.6.6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保修工间、办公及生活区、绿化、机动及预留发展用地等。停车场用地可按车(长×宽)4.8m×1.8m作为标准车,不应小于50㎡/标准车。当采用多层停车库时,其设计按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执行。

3.6. 7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进出口的朝向、宽度、安全标志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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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 养 场


4.1 功能与选址


4.1.1 保养场应具有承担运营车辆的各级保养任务,并应具有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能力和修车材料及燃料的储存、发放等的功能。保养场应包括生产管理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安全环保设施等,保养场的设施应符合表4.1.1的要求。

表4.1.1 保养场设施

设 施

配 置

生产辅助设施

保养车库

修理工间

车辆检测线

材料仓库

动力系统

油气站

劳保后勤库

生产管理设施

技术管理

保修机务调度

行政办公

停车设施

待保停车坪(库)

洗车台(间)

试车道

场区道路

生活服务设施

文体、食堂、卫生间

单身宿舍、医务保健

安全环保设施

照明

监控

消防

绿化

注:1 无轨电车保养场需增加保养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气站。
2 “√”表示应有,“○”表示可视具体情况选择。


4.1.2 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和为其服务的公共交通的规模确定。

4.1.3 保养场应按企业运营车辆的保有量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企业运营车辆保有量在600辆以下时,可建1个综合性停车保养场;保有量超过600辆,可建1个大型保养场;
2 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保养场,可根据线网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保养场。

4.1.4 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低级保养和小修设备较少时,保养场宜与停车场合建。

4.1.5 当停车场和保养场合建时,其设施应结合本规范表3.1.1和表4.1.1的规定进行综合设计;当停车场和修理厂合建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设置修理车间。

4.1.6 保养场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选址:
1 大城市的保养场宜建在城市的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建在城市边缘;
2 保养场应距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
3 保养场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旁。宜选择在交通流量较小,且有两条以上比较宽敞、进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
4 保养场附近应具备齐备的城市电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线系统;
5 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断层、流沙、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
6 保养场应避免高填方或开凿难度大的石方地段;
7 保养场应处在居住区常年主导风的下风方向。

4.2 用地与布置


4.2.1 保养场的纵轴朝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或成一个影响不大的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不宜处于西晒、正迎北风的不利方向。

4.2.2 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分开布置;
2 生产功能或性质相近,动力需要、防火、卫生等要求类似的车间应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
3 保养车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车间应按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应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具有顺畅而方便的联系;
4 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建筑式样、风格、色彩等应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相谐和。

4.2.3 保养场应根据保养能力设置符合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的回车道、试车道。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应按停放车辆数26㎡/标准车~30㎡/标准车计算,分项建设时,回车道和试车道应按停放车辆数每标准车用地指标取12㎡/标准车~13㎡/标准车计算。

4.2.4 保养场应设置不小于50辆运营车辆的待保停车坪(库)。停车坪(库)用地应按停放车辆数65㎡/标准车~80㎡/标准车计算。

4.2.5 保养场区车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人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4.2.6 保养场应有供机动车进出的主大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m,主大门两边应有宽度不小于3m的人员出入门,同时还应在适当处设置车辆紧急出入门。

4.2.7 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动力设施应设置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处,并应有就近便于堆放、装卸燃煤的场地。

4.2.8 保养场用地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并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能力(辆)

每辆车的保养用地面积(㎡/辆)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接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出租小汽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4.2.9 当保养场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时,其用地面积应在保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第3章中停车面积、修理厂中修理车间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

4.2.10 保养场的油气站、变电房的用地应另行计算。

4.2.11 保养场应确保绿化用地规模,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可另行增加用地。


4.3 建筑与设施


4.3.1 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3层。

4.3.2 保养场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要求,可由保养车间、发动机修理间、底盘修理间、轮胎修理间及喷烤漆间等构成保修厂房,由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站等构成辅助车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辅助车间应按工艺要求,紧凑地布置在主车间的四周;
2 发动机修理、动力站等有较大噪声的车间应单独布置,并应采取隔噪措施;
3 各类建筑、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3.3 保养场应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并应单独建立车身保养车间(工段、组)。

4.3.4 保养场的保修厂房应根据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适应的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修厂房宜采用通过式,顺车进房,顺车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车。
2 厂房长度可因地制宜,厂房宽度可按每日保修车辆的台次确定。
3 保养场生产性建筑用地宜按50㎡/标准车计算。各车间的用地应根据工艺设计确定。

4.3.5 汽车保养场的保修工位可按每100辆标准车9个确定,其中车身2个、机电7个;电车保养场的保修工位可按每100辆标准车11个确定,其中车身4个、机电7个。

4.3.6 保养场的保养车间、发动机修理间、底盘修理间、蓄电池间等与油和腐蚀性介质接触的厂房地面,应采用高标号混凝土面和耐机油、耐酸、耐腐蚀的非刚性材料面层。各车间的地沟外表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

4.3.7 保养场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应分开,生产污水必须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线。机油、蓄电池液等不得排入污水管道,应统一回收、处理。

4.3.8 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开。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有毒、腐蚀性垃圾应由相关专业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4.3.9 保修设备的配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的规定执行。

4.3.10 保养场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抗震、防雨、防风、防雷、防盗措施。

4.3.11 办公楼用地宜占生活性建筑用地的13%。办公楼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

4.3.12 保养场宜配职工生活服务设施。

4.3.13 保养场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4.3.14 保养场油气站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3.4.11条~第3.4.14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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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 理 厂


5.1 功能与选址


5.1.1 中小城市的修理厂宜与保养场合建。

5.1.2 修理厂宜建在距离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交通流量较小的主干道旁,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和方便接入的给排水、电力等市政设施的市区边缘。

5.1.3 修理厂的建设应进行环境评价,其内容应包括噪声、废气排放、污水排放和固体废物等。

5.2 用地与布置


5.2.1 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的数量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确定修理厂的规模、厂房面积等。大、中修间隔年限应由各城市按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5.2. 2 修理厂用地应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50㎡/标准车进行设计。

5.2.3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活区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理厂的生产区应以生产厂房为中心区域,宜布置在全厂总平面的中间;
2 辅助区宜靠近主厂房,围绕着主厂房布置;
3 厂前区应包括办公楼、营业区;
4 生活区应包括食堂等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区域,并应与生产分开。

5.2.4 修理厂的全厂性仓库应布置在营业区,专用仓库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易燃物品的仓库应布置在下风处和厂区边缘,并应靠近工厂道路。仓库应确保消防车能自由接近库房。

5.2.5 修理厂内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车场最小面积应按铰接车计算。
2 行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3 行车道的横向坡度宜为2%~3%,纵横向坡度不应大于5%。
4 主要道路应人车分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5 修理厂人与车出入的大门必须分开设置。车辆进出的主大门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3.6m。
6 修理厂应设置应急备用大门。

5.2.6 厂区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2.7 修理厂应确保绿化用地,厂前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修理厂内四周宜建宽度为2.0m~2.5m的绿化带。

5.3建筑与设施


5.3.1 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确定,应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采用有利于运输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

5.3.2 各车间、工作间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理厂应按工艺路线、工作顺序和便于生产上相互联系的要求安排各车间、工作间的位置。
2 各主要通道的布局应整齐,应照顾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避免生产运输线路迂回往复以及跨越生产线的现象。
3 各车间、工作间应有与主通道直接连通的大门,且经常开启的大门不宜朝北。各车间的大门应能使车间最大设备通过或另设置最大设备通过的备用大门,经常开启的大门与备用大门宜结合设置。
4 热加工、锻压、铸造、电镀、喷漆等有有害气体排放的车间,应置于全场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5 锻压、机加工等产生噪声的工艺应设置在单独的车间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 车间办公室和生活间应就近布置在各车间内。

5.3.3 修理厂仓库的设计可按有关规范进行,占地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SQ=(Q×K×n)/12PX      (5. 3. 3 )

式中:SQ——修理厂仓库占地面积(㎡);
Q——该厂年生产量(修车数/年);
K——物料入库量占年生产量的百分比(%);
n——材料储备期(月);
PX——仓库总面积上的平均荷量(t/㎡)。

5.3.4 修理厂的污水、垃圾的设施及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第4.3.8条的规定。

5.3.5 修理厂各类建筑、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3.6 修理厂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抗震、防雨、防风、防雷、防盗措施。


6 调度中心


6.0. 1 调度中心应具备运营动态管理、调度、监控和公共信息服务等功能。应配置调度工作平台、通信设施、在线服务设施和救援车辆等设备,包括若干调度终端、视频显示系统及机房等,其监控及调度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能实现各级调度实时监视所辖线路全部运营车辆的运行状态;
2 应能实现运营车辆的远程调度、实时调度和应急调度;
3 应实现多条线路的集中统一调度,并应能提高相关线路的衔接配合能力;
4 应能为乘客提供动态乘车信息服务;
5 应能自动生成行车记录,并按统计期自动生成运营统计数据;
6 应能根据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提出调整行车计划和运营排班计划的建议方案。

6.0.2 调度中心应与公交企业的调度体制相协调,可根据交通方式特征,按不同类型或不同隶属关系分别建设总调度中心和分调度中心。

6.0.3 总调度中心应为总公司系统的指挥中心,应能监视监控及调度系统的所有运营车辆和指挥各分调度中心,线路调度室,并应具有临时取代分调度中心或线路调度室的调度职能的功能。总调度中心宜选址在靠近其服务的线网中心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设施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

6.0.4 分调度中心应为分公司系统的指挥中心,应接受并执行总调度中心的命令和指挥各线路调度室;应能监视所辖区域、线路的运营车辆,并应具有临时取代线路调度室的职能的功能。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且宜与大型枢纽站或停车场合建。

6.0.5 公交枢纽站、换乘站、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中途站应配置通信调度设施设备和电子显示服务等装置。

6.0.6 中、小城市可根据需要配置调度中心及相关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5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 5845.3

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GB/T 15566.4

8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

9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 18487.3

10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1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12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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