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GB5082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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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rentable formwork and scaffold
GB 50829-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29-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0、4.1.8、4.3.8、4.4.5、8.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和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系统总结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钢框胶合板模板,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钢管脚手架配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商务部负责日常管理,木材节约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邮政编码:1008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 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 湖南金峰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北京中租联模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 天津恒工模板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鱼恒鑫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模架中心 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 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星华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金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钢模板修复机设备厂有限公司 北京市源通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北京润得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建研建硕(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刘能文 马守华 胡健 杨棣柔 沈邕 张少芳 孙建风 霍振伟 殷刚 刘辉 胡丹锋 于鑫 李有来 黄吉兰 田正章 吕泽群 王金龙 缪鹏 唐新球 方菊明 焦伦杰 刘慧源 张金岩 仙雪锋 谢敏 葛召深 聂磊 何武 马千里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振声 张良杰 施炳华 姜传库 王峰 胡长明 高淑娴 许宏雷 柏春有 张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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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的技术管理,保证租赁物质量和使用安全,提高周转使用次数和利用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周转使用的全钢大模板及其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钢框胶合板模板、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以及钢管脚手架配件的维护、维修、保养和检验。

1.0.3 租赁模板脚手架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和检验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租赁 rent
    出租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建筑模板脚手架按合同约定交予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为其所取得的使用权向出租方支付一定费用的经济行为。

2.0.2 租赁企业 rental enterprises
    从事建筑施工模板脚手架租赁业务的企业。

2.0.3 租赁物 rental goods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0.4 使用维护 utilization maintenance
    对租赁物在现场使用中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日常护理。

2.0.5 维修与保养 repairing and maintenance
    对租赁物保持或恢复到原有的功能和性能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进行的管理活动。

2.0.6 改制 modification
    对租赁物进行几何尺寸的调整及结构损坏部分的更换。

2.0.7 报废 scrapping
    租赁物丧失原有的性能或功能而终止使用。

2.0.8 全钢大模板 full size integrated steel formwork
    模板尺寸和面积较大且有足够承载能力,整装整拆的大型钢模板。

2.0.9 吊点 hook point
    模板吊装时的吊挂点。

2.0.10 组合钢模板 assembly steel-form
    按建筑模数定型,用薄钢板加工成的小块拼装模板。

2.0.11 钢框胶合板模板 plywood form with steel frame
    由胶合板或竹胶合板与钢框组合构成的模板。

2.0.1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cuplock scaffolding components
    由立杆、顶杆、横杆、斜杆、碗扣节点等组成的构件。

2.0.1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components of steel tube scaffold with couplers
    由钢管、扣件、连墙件等组成的构件。

2.0.14 扣件 clamp and coupler
    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包括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

2.0.1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components of disk locked steel tube scaffold
    由立杆、水平杆、水平斜杆、竖向斜杆、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等构配件组成的构件。

2.0.16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frame scaffolding components and accessories
    由门架、交叉支撑、连接棒、挂扣式脚手板、锁壁等组成的构配件。

2.0.17 钢管脚手架配件 accessories for steel tube scaffolding
    包括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等。

2.0.18 截面损失率 proportion of section loss
    模板吊环、脚手架杆件截面损坏部位的设计截面积与实际截面积之差,与设计截面积的百分比。

.

3 基本规定


3.1 租赁企业及其管理


3.1.1 租赁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租赁企业的租赁物质量、经营场地、人员、管理、服务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

3.1.2 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租赁物维修保养标准、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及租赁物台账,并应保留原始资料。

3.1.3 租赁企业应每年对租赁物进行至少一次质量检验,并应保存质量检验记录或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行业检测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

3.1.4 租赁企业应对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应对检验合格的租赁物出具租赁物维修质量合格证。租赁物维修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括租赁物品名、规格、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或标识。

3.1.5 租赁企业应具有车间或场地,并应配备用于维修租赁物的专业机具设备及维修人员,以及配备检具、量具和检测人员。检具、量具应进行校准/计量。

3.1.6 租赁企业应确保租赁物安全使用的质量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非正规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和出处(厂家)不清的租赁物。
    2 不应提供虚假、过期或与其供应的租赁物、材料不相对应的复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 在供应的标明厂家的合格的租赁物中,不应混入不合格或其他厂家的租赁物。
    4 不应向用户提供未经维修合格或应予报废的租赁物。

3.1.7 租赁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控制手段或具有合作单位的技术支持,并应具有下列技术支持条件:
    1 对购入租赁物技术性能和质量的验收。
    2 对需维修租赁物是否维修、报废的确定。
    3 对维修工艺的选择和维修质量的控制。
    4 荷载试验和性能检测结果的判定。
    5 对租赁物报废条件的掌握。

3.1.8 租赁企业宜根据施工需要,按设计方案确定租赁物出租数量及规格,并应提供租后服务。

3.1.9 租赁物安装、搭设、拆除人员应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3.1.10 租赁物搭设和拆除应符合专项设计方案的要求。

3.2 租赁物的购进、出租和退场


3.2.1 新购入的租赁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模板脚手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租赁企业应对产品及产品合格证明资料进行复核验证,并应保管所有相应资料。

3.2.2 企业租赁的同一类型的模板和脚手架宜为同一厂家产品。不是同一厂家产品时,应分产品厂家进行出租、退场、维修和报废管理。

3.2.3 在入库时,主要构件应标注租赁企业、产品厂家和入库日期的代号标识,并应按厂家和租赁物规格分别存放,应详细造表登记、归档留存。不同规格种类的租赁物,应分类存放,不宜混放。

3.2.4 租赁物的出租和退场应符合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模板脚手架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模板脚手架租赁合同除应约定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厂家和租赁期限外,还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2.5 租赁物使用完毕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事项,分品种、规格清点和码放,并应做好退场交接准备。

3.2.6 租赁物及资料交接时,出租方应按承租合同和本规范第3.2.7条等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应接收,合格者应签署验收单据。

3.2.7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和钢框胶合板模板退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水泥浆累计污染面积不应大于该模板面积的20%;局部污染厚度不应大于5mm。
    2 背面残留混凝土重量不应大于构件自重的5%。
    3 连接部位应保持清洁,并应无污物。
    4 应无严重变形等结构性损坏。

3.2.8 每批租赁物从出库到入库的出租时间,应进行登记备案。

3.3 租赁物维护、维修与保养


3.3.1 承租方应对使用中的租赁物做好及时的维护工作。

3.3.2 租赁物安装和拆除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不应抛掷。

3.3.3 出租方在租赁物维修前应先对租赁物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应确定维修项目并作出标识;应由技术人员按租赁物缺陷程度确定维修或改制方法,或作出报废处理决定,并应对维修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3.3.4 租赁物维修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 筛选出报废租赁物。
    2 按维修方案进行租赁物维修。
    3 对维修后租赁物进行质量验收。
    4 按规格、类型的不同分别码放验收合格租赁物,并应做好维修记录。
    5 对维修后合格的租赁物进行保养,并应做好保养记录。

3.3.5 租赁物结构性破坏的补强与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3.3.6 租赁物维修更换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3.3.7 租赁物维修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手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等的有关规定。

3.3.8 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应按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3.3.9 租赁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灰尘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的有关规定要求。

3.3.10 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或产生塑性变形的钢管,必须报废。

3.3.11 到达使用年限、其功能仍符合使用要求的租赁物,经国家相关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1年。延长使用期限的租赁物,应每半年检测1次,并应在合格后再使用。

3.4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3.4.1 租赁物应注有不易磨损的标识,新购进的租赁物应标明生产厂家代号或商标、生产年份、产品规格和型号。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标识应增加维修时间、租赁企业代号或商标等内容。

3.4.2 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应按规格分类包装,并应捆扎牢固。每捆包装上应标明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租赁物名称和型号、数量。

3.4.3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租赁物,应按规定入库存放,并应办理入库手续。

3.4.4 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应储存在库房内成品区,应分区存放,并应设置明显标识。不同规格的租赁物应分门别类分垛叠层码放。每垛应有标识牌,并应标明型号、数量、入库时间。堆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3.4.5 租赁物存放场地临空不得有带电裸线及高压线。

3.4.6 季节变换时应检查码放场地及支垫的沉降情况,垛间宜有600mm宽的纵横通道。

3.4.7 租赁物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摆放、捆扎牢固。
    2 应根据租赁物的规格、尺寸、重量选用车辆,不得超载,不同规格租赁物混装时,重量应均衡放置。
    3 其他配件应装袋运输,宜采用简易集装,并宜分类装箱,不得松散堆码。
    4 装卸过程中应按序取存,应轻装轻卸,并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应抛掷。
    5 装车时,超出货车挡板部分应封车后再行装货。

.

4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


4.1 使用维护


4.1.1 全钢大模板产品质量及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有关规定。

4.1.2 不同系列的全钢大模板不应混用。

4.1.3 全钢大模板在使用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有关规定完成配板设计。租赁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按设计方案确定出租数量及规格,并应提供租后服务。

4.1.4 模板安装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4.1.5 模板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安装前应在面板上涂刷脱模剂。
    2 模板背面每使用3次~5次应重新涂刷脱模剂。
    3 模板使用中应避免各种碰撞。
    4 模板使用时需另行开孔时,应对原孔位进行处理。
    5 模板安装中出现尺寸、孔位错误时,应由设计处理。

4.1.6 模板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拆除时,不得使用大锤、撬杠。
    2 应及时对模板正反面的混凝土进行清理。

4.1.7 拆除后的大模板不得堆放在施工层上,需堆放在施工层上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4.1.8 施工现场拆除后的大模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要求堆放,高架堆放时,堆放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4.2 退场验收


4.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模板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模板及配件结构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模板厂家、规格和数量等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检查后合格的租赁物,应按模板、配件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别码放。

4.2.2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全钢大模板及配件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应符合合同要求;面板无明显翘曲、变形;边框、背楞结构完好

卷尺、游标卡尺、目测

模板外观

表面粘结物按本规范第3.2.7条第1、2款验收,无破损

目测

焊缝

无明显开焊

模板及配件

无损坏或丢失

吊环

无缺损、变形

孔眼

对拉螺栓孔和模板连接孔无任意开孔和损坏现象


4.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模板及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4.3节和第4.4节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4.3 维修与保养


4.3.1 在模板维修前应对模板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应确定维修、改制项目,并应做出标识。

4.3.2 模板装卸车、码放和维修时的翻身吊装应采用卡环,不应直接使用吊钩。

4.3.3 检查后的模板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4.3.4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的模板,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并应涂刷防锈漆。经过维修的钢模板及配件也应涂刷防锈漆。

4.3.5 全钢大模板维修前应根据表4.3.5规定的各项目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4.3.5 全钢大模板的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模板面板表面清洁度

水泥垢污染、锈蚀,锈蚀总面积小于35%

应采用除垢剂,也可采用简易扁铲、磨石机打磨方法清理,不应采取剔凿方法清理

模板背面清洁度

有污染、锈蚀

背面混凝土清理可采用简易扁铲剔凿等方法,不应使用大锤清理

模板整体

翘曲

平台上采用千斤顶矫正,矫正后应对焊缝进行检查,对开焊焊缝应及时补焊

面板开孔、损坏

修补总面积小于35%

补孔、满焊,打磨,更换面板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边框变形

手锤矫正

模板企口的变形

模板面板向下放置于平台,采用手锤、平锤矫正

几何尺寸变形

宜采用机械方法,采用火焰方法调整时,应对尺寸调整后的部位进行打磨、抛光和找直

模板的平整度

局部小于8mm

宜采用千斤顶调整,采用大锤方法调整时,大锤下应用平锤过渡,不应直接锤打模板面板

模板翘曲

对角平整度误差小于10mm

宜采用千斤顶矫正

焊缝

焊缝开焊数量小于30%

应对所有开焊焊缝进行补焊,焊缝长度、高度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纵横肋损坏

变形、丢失、断裂

按原产品设计要求更换

孔眼

对拉螺栓孔、模板连接孔增加

冲一个相同直径的钢板补焊上,打磨


4.3.6 下列项目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维修人员不应自行决定或任意改动:
    1 模板结构损坏的补强做法。
    2 模板几何尺寸的改制。
    3 对拉螺栓孔位的调整。
    4 吊环位置的调整与补强。

4.3.7 吊环不应设置在补高模板边框上。需设置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方法。

4.3.8 吊环维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环必须全数检查和维修。
    2 装配式吊环连接螺栓必须每次更换,并应用双螺母紧固。
    3 模板维修时,不应对吊环截面、安装位置及连接螺栓进行任意代换。


4.3.9 对拉孔位的调整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拉孔位的改孔应采用钻孔方法维修,不应采用气焊开孔。
    2 当对拉孔位与模板边框干扰时,应由设计确定孔位的调整。
    3 当对拉孔位与模板垂直或水平肋干扰需断开时,应由设计明确肋的补强做法。

4.3.10 模板维修后应按设计要求重新注明编号,并应将喷漆时油漆对面板的污染清理干净。

4.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4.4.1 维修后的全钢大模板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范》JGJ 74的有关规定。其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全钢大模板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及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1

模板正反面混凝土清理

干净、光洁

目测全数检查

2

模板结构损坏维修

按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3

模板平整度调整

≤3mm/2m

2m靠尺塞尺全数检查

4

模板几何尺寸改制误差

≤±2.0mm

卷尺检查

5

相邻模板拼装高低差

≤1mm

钢板尺塞尺检查

6

相邻模板拼缝间隙

≤1mm

塞尺检查

7

焊缝长度

≥3.0mm

卷尺全数检查

8

吊环螺栓紧固

不允许松动

扳手、目测全数检查

9

油漆

无流淌

目测

10

模板编号

按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4.4.2 全钢大模板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系列GB 2828.1~GB 2828.11的有关规定。

4.4.3 带企口的模板维修后,企口接触面应无粘结物。

4.4.4 全钢大模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4.3.5的要求,无法维修时。
    2 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

4.4.5 吊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废:
    1 吊环出现裂纹。
    2 截面损失大于或等于3%。
    3 吊环使用年限超过3年。


4.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4.5.1 模板维修后应按规格和型号的不同重新注明编号、分别码放,不应混放。

4.5.2 模板码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码放最底层应设置通长垫梁。
    2 模板平放时,上下层模板间应用垫木隔离,垫木位置应与吊环对应,并应使上下层垫木保持同一垂线。
    3 模板码放高度不应大于3.5m。
    4 模板的零部件经刷油保护后,应按规格分类入库保存。

4.5.3 模板装车时,应做到规格尺寸相近,垫木支点应保持上下层在同一垂线上,并应捆绑牢靠。

.

5 组合钢模板


5.1 使用维护


5.1.1 组合钢模板产品质量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和《组合钢模板》JG/T 3060的有关规定。

5.1.2 组合钢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组合钢模板拼装成大块整体安装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的有关规定,并应进行配板设计。

5.1.3 组合钢模板的进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钢模板进场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2 验收合格的组合钢模板应按规格分类码放。
    3 组合钢模板码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1.4 组合钢模板安装前应涂刷脱模剂。

5.1.5 组合钢模板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拆模方案进行,模板拆除方案应明确模板和支撑系统的拆除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2 模板拆除时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应用撬杠强拆。
    3 拆除后的模板不应从高处抛扔。
    4 拆除后的模板应及时清理、维修,并应涂刷脱模剂。

5.2 退场验收


5.2.1 承租方应将使用完毕的组合钢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清理干净,并应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同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模板结构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破损,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模板厂家、规格和数量等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检查后合格的租赁物,应按组合钢模板、配件及其规格不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别码放。

5.2.2 组合钢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组合钢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应符合合同要求;面板无明显变形

卷尺、游标卡尺、目测

模板外观

表面粘结物按本规范第3.2.7条第1、2款验收,无破损

目测

焊缝

无明显开焊


5.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组合钢模板及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5.3节和第5.4节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5.3 维修与保养


5.3.1 模板维修前应按下列项目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1 模板边框结构损坏情况。
    2 模板整体翘曲情况。
    3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4 模板的平整度。
    5 焊缝开焊及其他需要修补的情况。
    6 模板板面或边肋任意开孔情况。
    7 其他破损。

5.3.2 检查后的钢模板及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5.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的钢模板及配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并应涂刷防锈漆。经过维修的钢模板及配件应进行刷漆等防锈处理。

5.3.4 组合钢模板维修前应根据表5.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5.3.4 组合钢模板的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钢模板外观清洁度

污染、锈蚀

用专用机械或人工清理面板表面,并涂刷防锈漆

钢模板焊缝开焊

≤10处

全部补焊

钢模板板面开孔

孔眼直径≤20mm,且数量≤4处

补孔打磨

钢模板板面平面度

≤10mm

应在专用设备上维修,或采用人工方法维修

钢模板凸棱直线度

≤10mm

在专用机械上矫正

钢模板边肋不直度

<8mm

U形卡

卡口变形

肋板

缺失

按设计要求补齐


5.3.5 模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2 模板的维修矫正宜采用专用维修机械进行。

5.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5.4.1 维修后的组合钢模板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单块模板质量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组合钢模板单块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项目

要求及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板面光洁度

无明显锈蚀、麻坑、水泥垢

目测

板面平整度

≤2.0

2m靠尺、塞尺

板面孔眼修补平整度

≤1.0

钢直尺、塞尺

模板长宽度尺寸

0
  -0.8

钢卷尺、卡尺

边肋通长平直度边肋不直度

≤2.0不应超过凸棱高度

2m靠尺、塞尺

边肋与面板垂直度

≤0.5

直尺、塞尺

角模垂直度

≤1.0

焊缝补焊

焊缝外形应光滑均匀,不应有漏焊、焊穿、裂纹等缺陷

目测

油漆

无遗漏、流淌、起皱


5.4.2 维修后的模板完成单块质量验收后,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进行组装验收,组装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2的要求。

表5.4.2 组合钢模板组装质量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相邻模板拼缝间隙

≤2.0

塞尺

相邻模板组装高低差

≤2.0

2m靠尺、塞尺

组装模板整体平整度

≤3.0

组装模板长、宽尺寸累计误差

≤4.0

钢卷尺

组装模板对角线误差

≤7.0


5.4.3 组合钢模板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的有关规定。

5.4.4 组合钢模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5.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使用年限超过10年。

5.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5.5.1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包装可采用简易包装箱或同规格打捆包装。配件应分类装箱入袋。

5.5.2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及配件应按规格分类码放。包装和码放时,两块钢模板工作面应相对。

5.5.3 模板宜放置在仓库内或敞棚内,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码放时,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模板上下应码放整齐,并应采取防止产生变形、倒跺的措施。

5.5.4 运输时,模板应用简易集装,支撑件应捆扎,连接件应分类装箱,并应采取防止模板滑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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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钢框胶合板模板


6.1 使用维护


6.1.1 钢框胶合板模板产品质量和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的要求。

6.1.2 组装成大模板使用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应进行配板设计。

6.1.3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胶合板模板应用于自然养护条件的混凝土工程。
    2 不同材质、不同厚度的其他模板不宜与钢框胶合板模板混用;墙板结构在优先排列标准规格钢框胶合板模板后,剩余部分可采用木方胶合板补缺。
    3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应避免碰撞。
    4 钢框胶合板模板需另行开孔时,应对开孔进行防水处理,并应对原孔进行封堵。
    5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时面板应每次涂刷脱模剂,模板背面应每使用3次~5次涂刷一次脱模剂。

6.1.4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及时进行现场维护:
    1 面板紧固螺钉松动后应及时紧固或更换。
    2 采用卡具连接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卡具损坏、紧固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6.1.5 模板使用中应及时清理面板及钢框污染的混凝土。

6.2 退场验收


6.2.1 承租方应将使用完毕的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清理干净,并应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同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模板表面有无粘结物;钢框结构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板面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模板厂家、规格和数量等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检查合格后的租赁物,应按模板、配件及其规格不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别码放。

6.2.2 钢框胶合板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钢框胶合板模板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应符合合同要求,面板无明显变形

卷尺、游标卡尺、目测

模板外观

表面粘结物按本规范第3.2.7条第1、2款验收,无破损

目测

钢框结构与焊接

结构完好,无明显开焊

模板及配件

无损坏或丢失

板面

无明显变形和破损


6.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及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租赁物和报废的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6.3节和第6.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6.3 维修与保养


6.3.1 模板维修前应对模板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应确定维修项目,并应做出标识。对模板钢框和连接卡具应进行报废判定。模板钢框结构损坏的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6.3.2 检查后的模板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以及维修、报废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有关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6.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并应及时对钢框进行表面防锈处理。经过维修的钢框及配件应及时进行表面防锈处理。

6.3.4 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前应根据表6.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6.3.4 钢框胶合板模板的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序号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1

钢框外观

污染

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

锈蚀总面积<50%

可采用角磨机打磨方法,并应做好钢框的成品保护

2

钢框焊缝

焊缝开焊<30%

应按产品设计要求进行补焊

3

钢框主次肋

位移、变形、损坏主肋断裂<30%

应按产品设计要求进行复位、整形或更换,其修复应在工装上进行

4

钢框边肋

通长变形,平直度不符合要求

边肋通长变形应用专用工装或锤击方法矫正;空腹钢框边肋通长平直度变形矫正后还应进行截面变形矫正

5

空腹钢框边肋

截面变形<50%

应更换边框

6

钢框整体翘曲

应在专用工装上采用千斤顶矫正,矫正后应对开焊焊缝进行补焊

7

面板外观清洁度

有水泥浆等粘结物

可采用简易扁铲、角磨机打磨方法,不应采用剔凿方法

8

面板

面膜破坏

可采取将原面板翻面

胶合分层

采取更换面板的修复方法

孔洞

补孔或更换面板

9

面板紧同螺钉

松动、失效

应紧固松动螺钉,更换失效螺钉

10

模板钢框外形几何尺寸

变形

人工调整


6.3.5 模板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应从钢框修复开始,并应在钢框变形、主次肋平面平整度调整合格后再进行面板更换。
    2 面板更换时,应保证面板规格、裁剪尺寸与钢框规格尺寸匹配;面板裁剪、钻孔等加工部位应进行防水处理。
    3 面板镶入钢框后,应保证面板与钢框螺钉紧固可靠、不损坏覆膜、钉帽与面板平齐,面板与钢框间铺装缝隙应做密封处理。
    4 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连接卡具的维修方法,可根据其构造不同、损坏情况自行决定修复方法。

6.3.6 钢框结构损坏的补强做法应由设计确定,维修人员不应自行决定。

6.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6.4.1 钢框胶合板模板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3059的要求。模板应在平台上进行检验,模板维修后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1的要求。

表6.4.1 模板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模板清理

干净、光洁

目测全数检查

钢框结构损坏补强、焊缝补焊

不允许有漏焊、夹渣、咬肉、气孔、裂纹、错位等缺陷

按设计要求全数检查

钢框主次肋位移

≤1.5mm

卷尺拉线检查

边肋平直度

≤2.0mm

2.0m靠尺、塞尺检查

连接孔中心距

≤±0.5mm

游标卡尺检查

面板与边肋间缝隙

≤1.5mm

塞尺检查

面板与边肋高低差

-1.5,-0.5

游标卡尺检查

面板与钢框连接

螺钉或铆接应牢固可靠,沉头螺钉的平头应与面板平齐

螺丝刀抽检20%

模板长度

0,-1.5mm

钢尺检查

模板宽度

0,-1.0mm

模板对角线差

≤2.0mm

模板平整度

≤2.0mm

2.0m靠尺塞尺检查

油漆、防水处理

全面处理,无遗漏、流淌、起皱

目测


6.4.2 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后,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3059的规定。

6.4.3 钢框胶合板模板及配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6.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钢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 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的连接卡具丧失锁紧功能。

6.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6.5.1 同规格模板应成捆包装。平面模板包装时应将两块模板的面板相对,并应将边肋牢固连接。每捆应有轻型钢托架和拉紧元件,托架应设置与车船装卸机具相应的吊孔。

6.5.2 模板宜存放在仓库内或敞棚内,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码放时,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模板上下应码放整齐,并应采取防止产生变形、倒跺的措施。

6.5.3 模板运输时,应成捆装卸,并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必要时可采用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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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7.1 使用维护


7.1.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上碗扣、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规定。

7.1.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及专项设计方案的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单体脚手架工程中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

7.1.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设置地基应坚实平整。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上的杆件、上碗扣、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等质量,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解决。

7.1.4 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构件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宜按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分别码放。

7.2 退场验收


7.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租赁物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杆配件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杆配件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租赁物的厂家标志、规格和数量有无变化等。经检查合格的租赁物,应按不同品种及其规格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租赁物,应另行分区码放。

7.2.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杆件尺寸

长度、外径、壁厚等应符合合同要求;杆件无明显弯曲,无死弯

卷尺、游标卡尺、目测

杆件及碗扣件完整性

横杆头

无丢失、开焊

目测

外套管、内插管

无丢失、开裂、变形

横、竖挡销

无丢失

上碗扣

无变形和开裂

下碗扣

无变形、开裂和开焊

杆件外观清洁

杆配件表面清洁,无粘结物

标识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7.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钢管、扣件,应按本规范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7.3 维修与保养


7.3.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在退场后,应首先由质检人员对退场的杆配件和材料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与改制的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7.3.2 检查后的杆配件和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与改制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进行分区标识。

7.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改制、更换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等处理。经过维修、改制、更换零件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进行刷漆等防锈处理。

7.3.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前应根据表7.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及改制方法。

表7.3.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改制方法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改制

外观

杆件有裂纹,或有孔洞,或锈蚀严重

将有裂纹、孔洞、锈蚀严重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杆件直线度

偏差≤5L/1000

利用调直机械矫正调直,应根据杆件长度及损坏程度,进行矫正调直

偏差>5L/1000

将弯曲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立杆杆件端面对轴线垂直度

偏差≤1mm

在专用工装上切割或打磨,矫正

偏差>1mm


  将弯曲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立杆端头孔径变形

轻微变形

用专用扩孔工装矫正修复

明显变形
  出现扁头

将扁头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下碗扣内圆锥与立杆同轴度

偏差≤Φ2mm

在专用工装上矫正

偏差>Φ2mm

将不能矫正的下碗扣和立杆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横杆两接头弧面平行度

偏差>1.00mm

割开后,在专用工装上重新焊接

焊缝

焊缝开裂

应全部补焊

横、竖挡销

缺失

补焊

注:L为钢管的长度。


7.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7.4.1 维修后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相关规定。其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后检查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项目

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钢管壁厚

壁厚≥3.0mm

卡尺

立杆

杆件长度

900mm±0.7mm

钢卷尺

1200mm±0.85mm

1800mm±1.15mm

2400mm±1.4mm

3000mm±1.65mm

钢管直线度

偏差≤1.5L/1000

专用量具

杆件端面对轴线垂直度

偏差≤0.3mm

角尺(端面150mm
  范围内)

下碗扣内圆锥与立杆同轴度

偏差≤Φ0.5mm

专用量具

碗扣节点间距

600mm±0.50mm

钢卷尺

横杆

杆件长度

300mm±0.40mm

600mm±0.50mm

900mm±0.70mm

1200mm±0.80mm

1500mm±0.95mm

1800mm±1.15mm

2400mm±1.40mm

横杆两接头弧面平行度

偏差≤1.00mm

专用量具

焊接

下碗扣与立杆焊缝高度

4mm±0.5mm,无表面缺陷

焊接检验尺

下套管与立杆焊缝高度

4mm±0.5mm,无表面缺陷

横杆接头与杆件焊缝高度

≥3.5mm,无表面缺陷

注:L为钢管的长度。


7.4.2 维修后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的规定。

7.4.3 维修后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杆件的直线度的检测,应用靠尺贴近钢管,并应选择最大缝隙处用钢板尺测量。
    2 对横杆两端头弧面平行度的检测,应用塞尺测量放在专用测量工装上的横杆头与工装之间的最大间隙。
    3 外观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麻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4 焊缝和焊点开焊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焊缝和焊点开焊的补焊情况。
    5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7.4.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7.3.4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改制。
    2 立杆中间的上碗扣有丢损。
    3 下碗扣压扁变形。
    4 油漆表面处理钢管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5年。
    5 热镀锌表面处理钢管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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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8.1 使用维护


8.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质量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和《建筑脚手架用焊接钢管》YB/T 4202的有关规定。扣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有关规定。

8.1.2 使用的扣件应有制造企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8.1.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有关规定。

8.1.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宜采用同一标准的扣件进行搭设。

8.1.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定期检查架体上的构配件,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钢管表面应无深度锈蚀和明显弯曲变形,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钢管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有关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扣件外观质量应无裂缝、变形,螺栓应无滑丝,垫片应配置齐全;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扣件有裂缝、变形时不应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应更换,垫片缺失时应及时补充。

8.1.6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表面的附着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应按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分别码放。

8.2 退场验收


8.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钢管、扣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钢管表面有无粘结物、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扣件表面有无粘结物、组件是否齐全、有无变形和裂缝等,以及钢管和扣件的规格和数量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租赁物,应按钢管、扣件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钢管、扣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8.2.2 钢管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8.2.2-1的规定。扣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2-2的规定。

表8.2.2-1 钢管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钢管规格尺寸

长度、外径、壁厚应符合合同要求

卷尺、游标卡尺

钢管弯曲

钢管没有明显弯曲

直尺、目测

钢管焊缝

无开焊,无裂缝

目测

外观清洁

表面清洁、无焊接其他异物

下凹、孔洞、划道

表面凹度<3mm(非急弯取直后造成),无孔洞,无造成壁厚小于3.0mm的划道

直尺、专用工具

产品标识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目测


表8.2.2-2 扣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外观

表面清洁,且无其他异物附着,扣件各部位无明显变形和裂纹

目测

组件

盖板、T形螺栓、螺母、垫圈、铆钉没有缺损

活动部位

转动灵活

手动

产品标识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目测


8.2.3 租赁企业应对退场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钢管、扣件,应按本规范第8.3节和第8.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8.3 维修与保养


8.3.1 钢管、扣件在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钢管、扣件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保养、维修与改制的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8.3.2 经过检查的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与改制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8.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改制、更换的钢管、扣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上油保养等处理。经过维修、改制的钢管和经过维修、更换零件的扣件,应进行刷漆、镀锌等防锈处理。

8.3.4 钢管维修前应根据表8.3.4-1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及改制方法。扣件维修前应根据表8.3.4-2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及更换方法。

表8.3.4-1 扣件式钢管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改制方法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改制

外观

杆件非焊缝部位有裂纹,或有孔洞

将裂纹、孔洞部分切割掉,改制
  成小规格的杆件


  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

>0.18mm

将锈蚀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的杆件

焊缝

有轻微开焊,开缝长度在50mm以内,位置距管端200mm以外,且每根钢管开焊不多于3处

全长补焊并修磨与原始轮廓圆滑过渡

开焊,开缝长度在50mm以上,位置距管端200mm以内

将开焊部分切割掉,改成小规格的杆件

钢管两端面切斜偏差

偏差>1.70mm

在专用工装上切割或打磨,矫正

钢管两端

轻微变形

用专用扩孔工装矫正修复

存在扁头、墩头

将扁头、墩头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的杆件

钢管表面

砸扁、压扁,凹扁部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的差小于或等于3mm

在专用扩口工装上,矫正修复

砸扁、压扁,凹扁部分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的差大于3mm

将凹扁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
  规格的杆件

钢管的端头弯曲偏差

l≤1.5m

5mm<偏差≤10mm

应根据杆件长度及损坏程度,利用调直机械进行校正调直

偏差>10mm

应将弯曲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的杆件

钢管 弯曲(L为
  钢管长度)

3m<L≤4m

12mm<偏差≤20mm

应根据杆件长度及损坏程度,利用调直机械进行校正调直

偏差>20mm

改制成小规格的杆件

4m<L≤6.5m

20mm<偏差≤40mm

应根据杆件长度及损坏程度,利用调直机械进行校正调直

偏差>40mm

改制成小规格的杆件

注:L为钢管的长度,l为钢管的端面弯曲长度。


表8.3.4-2 扣件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更换方法


序号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及更换方法

1

组件

盖板、T形螺栓、螺母、垫圈、铆钉部分丢失或损坏

应补充或更换符合标准的盖板、T形螺栓、螺母、垫圈、铆钉

2

扣件表面黏砂面积

>150mm2

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

3

活动部件

转动不灵活,有阻碍

检查并清理异物堵塞,对活动部位加油保养

4

扣件与钢管接触部位

有氧化皮、黏砂

应使用专用工具如钢丝刷打磨,清除氧化皮、黏砂

5

扣件其他部位氧化皮

面积累计大于150mm2

应使用专用工具如钢丝刷打磨,清除氧化皮

6

扣件盖板

轻微变形

进行人工矫正修复,重点检查保证盖板应无裂纹,转动灵活,与钢管接合面紧密接触


8.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8.4.1 维修后的钢管质量检查与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维修后的扣件质量检查与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规定。钢管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1-1的要求。扣件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2的要求。

表8.4.1-1 钢管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项目

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与工具

外观

钢管表面清沽,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深的划道和孔洞,端头无闷塞


  目测、游标卡尺

钢管的尺寸

外径48.3mm,允许偏差±0.5mm壁厚3.0mm,不允许负偏差;定尺长度曼±5mm

游标卡尺、钢卷尺

钢管两端面切斜偏差

≤1.70mm

塞尺、拐角尺

钢管外表面锈蚀程度

≤0.18mm

游标卡尺

各种杆件钢管的端头弯曲

l≤1.5m,允许偏差≤5mm

拉线、钢板尺

钢管弯曲

3m<L≤4m,允许偏差≤12mm,4m<L≤6.5m,允许偏差≤20mm, L≤6.5m,允许偏差≤30mm

拉线、钢板尺

压痕及砸伤程度

平面凹度<3mm(非急弯取直所致)

外径千分尺或专用工具

标识

清晰、准确

目测

注:L为钢管的长度,l为钢管的端面弯曲长度。


表8.4.1-2 扣件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要求及允许误差

检验方法与工具

外观

表面清洁,且无其他异物附着,主要部位不应有疏松、夹渣、气孔等铸造缺陷;大于10mm²沙眼不允许超过3处,累计面积不应大于50mm²;各部位不得有裂纹


  目测


  组件及扭力矩实验

盖板、T形螺栓、螺母、垫圈、铆钉等配件齐全,与钢管接合面应紧密接触;经过65Nm扭力矩试压,各部位不应有裂痕

目测、扭力扳手

扣件表面黏砂面积

≤150mm²

目测、钢卷尺

表面凸(或凹)的高(或深)

≤1mm

专用验具

氧化皮

扣件与钢管接触部位不应有氧化皮,其他部位氧化皮面积≤150mm²

目测、钢卷尺

铆接

铆接处牢固,不应有裂纹

目测

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

<1mm

塞尺

标识

产品型号、商标、生产年号应醒目,字迹、图案应清晰、完整

目测


8.4.2 维修后扣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位严禁有裂纹。
    2 T形螺栓长度应为72mm±0.5mm;螺母对边宽度应为22mm±0.5mm;螺母厚度应为14mm±0.5mm。
    3 铆钉直径应为8mm±0.5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
    4 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应为14mm±0.5mm。
    5 盖板和座的张开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m,当钢管公称外径为51mm时,盖板与座的张开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5mm。


8.4.3 钢管、扣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

8.4.4 钢管、扣件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钢管的直线度的检测,应在钢管弯曲一侧,用施工线拉紧贴近钢管两端外表面,并应选择最大缝隙处用钢板尺测量。
    2 外观的检测,应采用目测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锈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3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应采用目测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4 扣件的表面变形误差,应用专用验具测量。
    5 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应用两把塞尺从相对两侧面进行测量。

8.4.5 钢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超出本规范表8.3.4-1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改制。
    2 壁厚小于3.0mm。
    3 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
    4 严重弯曲,产生凹陷。
    5 表面焊有异物影响设计承载性能。
    6 油漆表面处理钢管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5年。
    7 热镀锌表面处理钢管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8.4.6 扣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8.3.4-2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更换。
    2 不符合本规范第8.4.2条要求。
    3 扣件盖板严重变形。
    4 “T”形丝穿孔磨损严重致“T”形丝横端头存在穿透现象。
    5 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大于1mm。
    6 对接扣件连接杆有弯曲变形、裂纹、断裂。
    7 铸造扣件中的直角扣件质量小于1.1kg,旋转扣件质量小于1.15kg,对接扣件小于1.25kg。
    8 铸造扣件使用年限超过12年。
    9 锻造扣件使用年限超过15年。
    10 普通钢板冲压扣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0年。
    11 热镀锌钢板冲压扣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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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9.1 使用维护


9.1.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有关规定。

9.1.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有关规定。

9.1.3 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上的立杆、水平杆、水平斜杆、竖向斜杆及附件等质量,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解决。

9.1.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在使用中,应及时清除表面粘结物,并应做好维修保养,同时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分别码放。

9.1.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单体脚手架工程中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不应混用。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混合使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规定。

9.2 退场验收


9.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杆配件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立杆两端钢管有无变型、杆配件表面有无粘结物,以及租赁物的厂家标志、规格和数量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构件,应按立杆、水平杆、斜杆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构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9.2.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杆件尺寸

符合合同要求

卷尺、游标卡尺

杆件弯曲

杆件无明显弯曲,无死弯

目测

连接盘

无变形,无损坏

水平杆和承插接头

完整,承插接头无缺损、变形

斜杆和承插接头

完整,无变形

杆件外观清洁

杆配件表面清洁,无粘结物

标识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9.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立杆、水平杆、斜杆等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的租赁物,应按本规范第9.3节和第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9.3 维修与保养


9.3.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在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杆配件和材料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报废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9.3.2 经过检查的杆配件和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改制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9.3.3 检查后确认不需维修、改制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镀锌等处理。经过维修、改制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进行刷漆、镀锌等防锈处理。

9.3.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前,应根据表9.3.4规定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和改制方法。

表9.3.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缺陷程度和维修及改制方法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改制

外观

杆件有裂纹

将有裂纹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钢管表面

砸扁、压扁,凹扁部分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的差小于或等于3mm

在专用扩口工装上矫正修复

砸扁、压扁,凹扁部分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的差大于3mm

将凹扁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立杆杆件直线 度

偏差≤5L/1000

应根据杆件长度及损坏程度,利用调直机械进行校正调直

偏差>5L/1000

将弯曲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立杆端头孔径变形

轻微变形


  用专用扩孔工装校正修复

明显变形,出现扁头

将扁头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连接盘

小于3mm变形

矫正

与钢管外表面的垂直度偏差小于3mm

矫正

杆件插销

变形或丢失

应更换

杆件焊接

焊缝开裂

将开裂部分切割掉,改制成小规格构件

镀锌层

脱落或锈蚀

除锈、镀锌

注:L为钢管的长度。


9.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9.4.1 维修后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相关规定。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的要求。

表9.4.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后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项目

要求及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立杆

杆件长度

±0.7mm

钢卷尺

杆件直线度

≤L/1000

专用量具

杆端面对轴线垂直度

≤0.3mm

角尺

外套管插入长度

铸钢套管不应小于75mm,无缝钢管不应小于110mm

钢卷尺

水平 杆和平斜杆

杆件长度

±0.5mm

接头插口与水平杆平行度

≤1.0mm

专用量具

杆件直线度

≤L/500

平尺、塞尺

连接盘

垂直度

≤1mm

角尺

标识

产品型号、商标、生产年号应醒目,字迹、图案应清晰完整

目测

注:L为钢管的长度。


9.4.2 维修后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构件质量检验,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的规定。

9.4.3 维修后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杆件的直线度的检测,应用靠尺贴近钢管,选择最大缝隙处用钢板尺测量。
    2 对立杆连接盘间距的检测,应用平尺测量相邻下插扣边缘的尺寸差,并应取最大值。
    3 对杆件端面垂直度的检测,应用塞尺测量放在专用测量工装上的横杆头与工装之间的最大间隙。
    4 连接盘与立杆垂直度的检测,应使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测。
    5 外观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锈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6 焊缝和焊点开焊的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焊缝和焊点开焊的补焊情况。
    7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应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9.4.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9.3.4的要求,无法维修和改制。
    2 钢管出现孔洞、开裂变形。
    3 杆件弯曲变形产生凹陷。
    4 连接盘有丢损。
    5 连接盘有超过3mm变形的杆件。
    6 连接盘与钢管外表面的垂直度偏差大于3mm。
    7 立杆壁厚小于3.05mm,横杆壁厚小于2.35mm;斜杆小于2.15mm。
    8 热镀锌表面处理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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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10.1 使用维护


10.1.1 门式钢管脚手架质量和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的规定。使用的构配件应有制造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10.1.2 对进场使用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门架和构配件不应使用。

10.1.3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的有关规定。

10.1.4 型号、规格不配套的门架和构配件不得在同一架体混合使用。

10.1.5 门式钢管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构配件。对损伤变形的门架和构配件应进行更换或维修,不便更换或维修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10.1.6 门架和构配件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表面粘结物,并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

10.2 退场验收


10.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门架和构配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构配件是否齐全完好、外观是否清洁、焊接是否完好、外观尺寸以及租赁物标识及品种、数量与租赁合同是否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租赁物,应按门架、配件及其类别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门架和构配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10.2.2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方法

门架和构配件

门架和构配件齐全,无损坏缺失,基本尺寸无变化

目测

表面清洁

表面清洁,无粘结物

外观

外表平整光滑,管件无硬弯及凹坑

表面锈蚀

门架和构配件镀锌层、油漆膜面基本完好,无明显锈蚀

焊缝

焊缝无裂纹

锁扣、锁孔和锁柱

无损坏变形

产品标识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10.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门架和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符合标准和报废租赁物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和第10.4节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10.3 维修与保养


10.3.1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后,应对退回的门架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应根据租赁物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的判定,同时应进行记录。

10.3.2 检查后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10.3.3 检查后确认不需要维修、更换零件的门架和构配件,应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等处理。经过维修、更换零件的门架和构配件,应进行刷漆等防锈处理。

10.3.4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前应根据表10.3.4规定的各项目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10.3.4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缺陷程度和维修方法

部位及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门架

整体变形、翘曲

有变形、翘曲

应采用矫直机或机械模具矫正其垂直度和平面度,严禁用大锤敲打

立杆

弯曲(门架平面外)

≤8mm且无明显死弯

校正调直

下凹

<4mm

平整矫圆

端面不平整

≤0.3mm

脚手架管口变形或卷边宜采用特制扩管器修复,并用锉刀清除锐边和毛刺

锁销损坏

损伤或脱落

更换部件并焊接

锈蚀

深度≤0.3mm

应将锈蚀部位打磨除掉浮锈,露出金属本色后浸涂一遍防锈漆和一遍面漆,宜采用浸漆方式

下部堵塞

堵塞严重

清理并矫圆

横杆和加强杆

弯曲

有弯曲,但无明显死弯

校正调直

下凹

≤3mm

平整矫圆

锈蚀

深度≤0.3mm

应将锈蚀部位打磨除掉浮锈,露出金属本色后浸涂一遍防锈漆和一遍面漆,宜采用浸漆方式

脚手板

整体变形、翘曲

有变形、翘曲

应采用矫直机或机械模具矫正其垂直度和平面度

裂纹

轻微

焊接

下凹

有轻微下凹

矫正

锈蚀

深度≤0.2mm

应将锈蚀部位打磨除掉浮锈,露出金属本色后浸涂一遍防锈漆和一遍面漆,宜采用浸漆方式

脚手板的搭钩零件

铆钉损坏

损伤、脱落

更换部件

变形

有轻微弯曲或下凹

矫正或更换部件

锁扣损坏

脱落、损伤

更换部件

锈蚀

深度≤0.2mm

应将锈蚀部位打磨除掉浮锈,露出金属本色后浸涂一遍防锈漆和一遍面漆,宜采用浸漆方式

交叉支撑

弯曲

>3mm

校正调直

端部孔周裂纹

轻微

锉刀消除锐边和毛刺

下凹

有轻微下凹

矫正

中部铆钉脱落

有脱落

补充铆钉

锈蚀

有锈蚀

应将锈蚀部位打磨除掉浮锈,露出金属本色后浸涂一遍防锈漆和一遍面漆,宜采用浸漆方式

连接棒

弯曲

有弯曲,但无明显死弯

校正调直

锈蚀

深度≤0.2mm

应将锈蚀部位打磨除掉浮锈,露出金属本色后浸涂一遍防锈漆和一遍面漆,宜采用浸漆方式

套环脱落

有脱落或丢失

更换补齐并焊接

套环倾斜

≤1.0mm


  矫正并焊接

其他

焊接脱落

轻微缺陷

对焊缝开裂部位补焊修复,所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构配件钢材型号对应

杆件焊缝

焊缝开焊

对焊缝开裂部位补焊修复,所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构配件钢材型号对应,宜采用气体保护焊进行焊接


10.3.5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杆件不得拼接。

10.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10.4.1 维修后的门架与配件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的规定。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

表10.4.1 门式钢管脚手架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序号

名称

项目

要求及允许偏差(mm)

检测工具与方法

1

门架

高度h

±1.5

钢尺

宽度b(封闭端)

±1.5

对角线差

3.5

平面度

6.0

平台塞尺

立杆相交轴线差

±2.0

钢尺

锁销与立杆轴线垂直度

±1.5

直尺、靠尺

锁销与立杆轴线偏移度

±1.5

立杆弯曲(门架平面外)

≤4

杆件裂纹

目测

杆件下凹

立杆壁厚

2.5±0.3

游标卡尺

杆件锈蚀

无或轻微

2

脚手板

外观

无裂纹、无或轻微下凹、无或轻微锈蚀

目测

面板厚

≥1.0

游标卡尺

搭钩零件

无变形和锈绌、铆钉和锁扣无损坏

目测

3

交叉支撑

两孔中间距离l

±2.0

直尺

孔中心至销钉距离

±2.0

孔与钢管轴线

±1.5

4

底座、托座

螺杆弯曲

直尺、靠尺

锈蚀

无或轻微

游标卡尺

螺牙缺损

目测

手柄断裂

螺母转动困难

5

连接棒

弯曲

无或轻微

平台、塞尺

锈蚀

无或轻微

游标卡尺、目测

套环松脱

目测


10.4.2 维修后的门架与配件应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的规定。

10.4.3 维修后的门架与配件检测项目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架和构配件的检验,应采取目测对比和钢卷尺检测的方法进行。
    2 门式钢管脚手架垂直度和平面度的检测,应将修复后的门式钢管脚手架置于水平板面上,检测其翘曲和弯曲度,应用钢卷尺检测其与水平板的间隙数值,并应用钢卷尺检测其对角线的误差。
    3 门架和构配件锈蚀深度的检验,应按100:1抽取样品,在每个样品锈蚀严重部位应采用横向截断取样检测。

10.4.4 门架和构配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10.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涂防锈漆和冷电镀的门架与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0年。
    3 热镀锌的门架与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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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钢管脚手架配件


11.1 使用维护


11.1.1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规格、材质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的有关规定。

11.1.2 钢管脚手架配件应有制造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11.1.3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配件表面的粘结物,并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丝杠应定期进行润滑保养。

11.2 退场验收


11.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钢管脚手架配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应做好记录。检查项目应包括租赁物表面无粘结物、有无明显变形和破损,以及租赁物的厂家标志、规格和数量是否与租赁合同相符等。经检查合格的配件,应按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需修理和报废的配件,应另行分别码放。

11.2.2 钢管脚手架配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应符合表11.2.2的规定。

表11.2.2 钢管脚手架配件退场验收标准及检验工具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验收标准

检验工具与方法

1

可调底座

底板无断裂、开焊、裂纹;螺母无损坏、无丢失;丝杠无损坏

目测、游标卡尺

2

可调托撑

可调托撑完整,无明显变形;丝杠无损坏

3

钢脚手板

结构完整,无明显弯曲、变形,背肋无损坏、脱落

目测

4

外观清洁

杆配件表面清洁,无粘结物

5

标识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11.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合格和报废配件应按照本规范第11.3节和第11.4节的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11.3 维修与保养


11.3.1 钢管脚手架配件在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配件进行检验,并应根据配件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作出保养、维修判定,同时应进行登记记录。

11.3.2 检查后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保养、维修及报废判定的不同,分区存放,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11.3.3 检查后确认不需要维修、更换的配件,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将表面的杂物清理干净,再进行刷漆、镀锌等处理。经过维修、更换零件的配件,应进行刷漆、镀锌等防锈处理。

11.3.4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前应根据表11.3.4规定的各项目的缺陷程度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法。

表11.3.4 钢管脚手架配件缺陷程度及维修方法

项目

缺陷程度描述

维修方法

可调底座的底板平整度

偏差≥1mm

人工矫正修复或在专用工装上矫正

可调底座的底板与杆焊接

开焊

补焊修复

可调底座的底板与支撑的垂直度

偏差≥5mm

应矫正并重新焊接

可调托撑支托板变形

偏差≤10mm

应矫正

可调托撑的支托板与支撑的垂直度

偏差≥5mm

应矫正并重新焊接

可调托撑支托板与底面的偏差

偏差≤±5mm

应在专用工装上按操作规程修复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的丝杠外观

有粘结物

应使用专用清理机械进行丝杠清理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的丝扣损坏

同一丝扣损坏小于周长的1/3

在使用专用丝扣修复机械进行修复

冲压钢脚手板表面挠曲

L≤4m,偏差≤20mm
  L>4m,偏差≤24mm

应使用专用手锤调直,或在专用工装上矫正

冲压钢脚手板表面扭曲(任一角翘起)

偏差>5mm

应使用专用手锤调直,或在专用工装上矫正

注:L为钢管长度。


11.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11.4.1 维修后的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钢管脚手架配件主要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1的要求。

表11.4.1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和要求及允许偏差

项目

要求与允许偏差

检验工具与方法

可调底座底板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0.2mm

目测、游标卡尺

可调托撑钢板厚度

无锈蚀,钢板厚度不小于5mm

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母

厚度≥30mm

游标卡尺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

丝杠外径≥36mm且与立杆钢管内径间隙量<3mm

可调托撑支托板挡板高度

30mm±5mm

直尺

可调托撑支托板变形

≤1.0mm

钢板尺、塞尺

支托板开口尺寸

偏差≤±5mm

直尺

钢脚手板表面挠曲

L≤4m,偏差≤12mm
  L>4m,偏差≤16mm

钢板尺

钢脚手板表面扭曲(任一角翘起)

偏差≤5mm

焊接

无开焊,无焊接缺陷

目测

防锈漆、防锈油

按规范涂刷,无遗漏、流淌、起皱

标识

清晰、准确

注:L为钢管长度。


11.4.2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按根据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检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中的要求。

11.4.3 钢管脚手架配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 质量缺陷程度超出本规范表11.3.4的要求,无法维修。
    2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的丝杠损坏,同一丝扣损坏大于周长的1/3。
    3 可调托撑支托板有裂纹。
    4 可调底座底板上有裂纹。
    5 底板厚度小于5mm。
    6 油漆表面处理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10年。
    7 热镀锌表面处理配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25年。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系列GB/T 2828.1~GB/T 2828.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
    《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
    《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3059
    《组合钢模板》JG/T 3060
    《建筑脚手架用焊接钢管》YB/T 4202
    《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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