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国家规范
资源ID:6985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
第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

1992年6月22日


下载地址:

百度网盘: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deEbunyBL4mJf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uGJd1QtTbVkyN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0244a3395727a5e9856a610b.html?from=search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79a5891ea76e58fafab00358.html?from=search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作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2-24 17:18 编辑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力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本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来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2-24 17:26 编辑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三)砍伐;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是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