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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中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在公路工程中,原材料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的关键环节。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和最终的路用性能,因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一、原材料种类及作用公路工程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沥青、水泥、砂石料、钢材、矿粉等。这些材料分别用于路基、基层、面层以及桥梁结构等不同部位。例如,砂石料用于路基填筑和基层铺设,沥青和矿粉则用于路面面层施工。每种材料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技术要求,需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规格和性能。
2.进场检验原材料进场后,需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颗粒级配、含水量、抗压强度、针片状含量(砂石料)、软化点和延度(沥青)等。对于水泥,还需检测安定性、凝结时间和强度等级。
3.储存与保管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对其质量有重要影响。例如,砂石料应分类堆放并避免混杂;沥青需储存在专用罐中并保持适当温度;水泥则应防潮、防晒,避免过期使用。
4.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原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性能稳定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定期复检库存材料,防止因储存不当导致质量下降。
三、质量控制的意义1.保障工程质量高质量的原材料是实现设计目标的基础,能够有效减少病害发生,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安全性。2.降低后期维护成本通过严格的原材料质量控制,可以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减少维修频率,从而节约长期运营成本。
3.推动绿色公路建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用环保型材料(如再生骨料、改性沥青等),有助于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总之,公路工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从采购、检验、储存到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只有确保原材料的品质,才能为高质量的公路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公路工程中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11 判定规则及处理程序 1.11.1 凡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为废品。 1.11.2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1.11.3 出现废品水泥或不合格水泥时,标段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将该批水泥封存,严禁使用。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意见表,及时上报监理处。 1.12 每批水泥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水泥。 1.12.1 进场水泥无生产许可证。 1.12.2 进场水泥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1.12.3 进场水泥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受潮或混入杂物。 1.12.4 进场水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2.5 用于混凝土生产的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所列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不相符。 2、碎石 2.1 要选择规模较大,生产设备较好,碎石规格齐全的碎石厂作为供货单位。要求使用的碎石的规格为5~20mm连续级配和16~31.5 mm单粒级配两种。单独使用5~20mm连续级配或用5~20mm连续级配和16~31.5 mm单粒级配合成5~31.5 mm连续级配使用。选择碎石时要特别注意碎石的压碎值、坚固性、吸水率、针片状指标,尤其是用于配制C40、C50混凝土时。 2.2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碎石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碎石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碎石场。 2.3 碎石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碎石的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2.4 承包人对进场的碎石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 2.5 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碎石取样一组。 2.6 取样数量:最大粒径小于等于25mm取40Kg,最大粒径大于等于31.5mm取样80Kg。 2.7 取样方法: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由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样品。 2.8 碎石的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固性(每一料源测定一次)。 2.9 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为不合格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2.10 每批碎石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碎石。 2.10.1进场碎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发生颗粒离析或混入杂质。 2.10.2进场碎石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2.10.3进场碎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1 所用砂应为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河砂。选择砂场时要特别注意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和10mm以上粒径的颗粒含量。 3.2 标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的砂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砂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砂场。 3.3 砂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4 承包人对进场的砂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 3.5 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砂取一组试样。
3.6 取样数量:10kg。 3.7 取样方法: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知名企业系列化研究——大都会系列化研发 (pdf+118页),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5.3.2 拟采购外加剂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5.4 监理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外加剂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外加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外加剂生产厂家。
8.11 每批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8.11.1 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8.11.2 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随意堆放、发生严重锈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