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市政道路工程检测(1) 路基:每1000m2测3点,用环刀法测定;
(2) 垫层:每1000m2测1点,用挖坑灌砂法测定;
(3) 基层:每1000m2测1点,除沥青稳定碎石基层用钻芯法测定外db62/t25-3111-2016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其余结构种类用挖坑灌砂法测定;
(4) 面层(沥青面层):每1000m2测1点,用钻芯法测定。
(1) 路基(快速路):每车道、每20m测1点,用贝克曼梁法测定;
(2) 基层:每车道、每20m测1点,用贝克曼梁法或自动弯沉仪测定;
(3) 面层(沥青面层):每车道、每20m测1点,用贝克曼梁法或自动弯沉仪测定;
(1) 垫层:每1000m2测1点,用挖坑法测定;
(2) 基层:每1000m2测1点,用挖坑法测定;
(3) 面层:对水泥混凝土板厚度,每车道100m测1点,用钻芯法测定;对沥青混凝土面层,每1000m2测1点,用钻芯法测定。
(1) 路基(土路基):每车道、每20m测1点,用三米直尺法测定;
(2) 垫层:每车道、每20m测1点,用三米直尺法测定;
(3) 基层:每车道、每20m测1点,用三米直尺法测定;
(4) 面层:用平整度仪,每车道连续检测;用三米直尺法测定,每车道、每20m测1点。
(1) 水泥混凝土面层:测抗滑构造深度,每200m测1点,用手工铺砂法测定;
(2) 沥青混凝土面层:测抗滑摩擦系数,用摆式仪法,每200m测1点;用摩擦系数测定车,全线连续检测。测抗滑构造深度,每200m测1点,用手工铺砂法测定。
沥青路面:每200m测1点。
1、压实度(或干密度)
(1)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土路基压实度还需符合表1的规定。
土路基压实度 表1
注: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
(2) 垫层干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宜符合表2的规定。
(3) 基层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不小于96﹪;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面层,应达到马歇尔标准密度的98﹪。
各结构层的代表弯沉值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垫层和基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见表4。
(2) 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见表5。
(1) 路基和垫层的平整度应符合表6要求。
路基和垫层的平整度 表6
(2) 基层平整度应符合表7要求。
(3) 面层平整度应符合表8要求。
基层平整度 表7
面层平整度 表8
面层的抗滑性能应符合表9的要求。
面层的抗滑性能 表9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渗水系数不大于300mI∕min;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面层,渗水系数不大于200mI∕min。
检测报告应包括工程名称、委托单位、样品名称、规格、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标准、检测结果、检测结论、检测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及相关报告章。
八、附录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1.0.1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在检测活动中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工作的管理。
1.0.3 建筑施工检测工作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性能进行试验、测试并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2.0.2 建筑施工检测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工程物资检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和工程实体检测的统称。
2.0.3 工程物资检测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检测活动,也称进场复验。
2.0.4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
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2.0.5 工程实体检测
对已完成的构件、分项工程、结构及系统等工程实物进行的检测活动。
2.0.6 检测机构
区别于第一方(监理或建设单位)和第二方(施工单位)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
2.0.7 检测资料
从事检测活动的各项记录,包括检测委托(合同)书、原始记录和报告等。
2.0.8 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含制样)、封存,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的活动。
2.0.9 试件标识
施工单位对取样(含制样)后的试件采取直接书写或附着标签等方法做出的用以识别试件身份的标记。
2.0.10 见证标志
见证人员在试件上做出的证明该试件的取样(含制样)、委托检测已经过见证的标记。
2.0.11 现场试验站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从事取样(含制样)、委托检测和部分现场检测工作的机构。
3.0.1 建筑施工检测工作包括制订检测计划、取样(含制样)、现场检测、台帐登记、委托检测及检测资料管理等。
3.0.2 建筑施工检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律、法规、标准及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 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的检测项目,当施工单位具备检测能力时可自行检测,也可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3 参建各方对工程物资质量、施工质量或实体质量有疑义时,应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3.0.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试验人员、设备、仪器(仪表)、设施及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3.0.3 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资源是保证建筑施工检测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
3.0.4 工程规模较大时,可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的配置要求见附录A。
3.0.5 选择检测机构时,应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协商或通过招标确定。
(条文说明3.0.5: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考察时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资源配置等进行核查。)
3.0.6 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严禁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条文说明3.0.6 检测机构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有可能影响检测试验工作公正性,可能会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所以将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列在入选范围之外。)
3.0.7 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震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3.0.7 建筑工程检测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环境、影响人身健康的因素,应加以控制,减少或消除不利影响。)
4 参建方检测工作职责
4.1.1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总包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检测工作的整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分包单位负责其合同范围内施工现场检测工作的实施。
4.1.2 施工单位除应按照本规范第6.1节规定配置资源(人员、设备、设施、标准等)外,还应按照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检测管理制度。
4.1.3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编制检测计划,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4.1.4 施工单位应对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条文说明4.1.4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取样标准进行取样,能够确保试件真实反映工程质量。)
4.1.5 需要委托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委托检测并及时获取检测报告;自行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4.1.6 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见证人员对见证试件的取样(含制样)、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4.1.7 施工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对不合格的检测项目,查找原因,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2 监理(建设)单位
4.2.1 应及时确定见证人员,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条文说明4.2.1 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和监督实施检测计划,可进一步保证检测计划的实施效果。)
4.2.2 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计划,制订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条文说明4.2.2 见证试件是全部检测试件的一部分哈尔滨集中区供热锅炉房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所以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来制订。)
4.2.3 监理(建设)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件的制样、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填写见证记录,并对见证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条文说明4.2.3 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4.2.4 对检测资料进行核查或核准。
4.2.5 对各专业施工中重要物资的进场检测或检验,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核查。
4.2.6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进场的工程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进场检测。
4.2.7 监理(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对不合格的检测项目,查找原因,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4.3.1检测机构应具备与其所承接的检测项目和业务量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3.2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信息齐全云南某二级公路1-130米箱形拱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数据可靠,结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