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2010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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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2010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工程,旨在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现场监督,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所谓“旁站监理”,是指在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全过程、不间断地监督与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这些关键环节通常包括地基处理、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安装、隐蔽工程等。

规定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建立健全旁站监理制度,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同时,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认真履行职责,如实记录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此外,建设单位应为旁站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施工单位也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形成协同推进工程质量的良好机制。

总之,《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通过强化现场监管,提升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对推动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V//L   第八条 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6

jx |aE\b   (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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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F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j[0Z¤3|q   (一)对建设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 ?hU$~µn^>L   (二)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SC1l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u?C5µOxeq   第二十九条 旁站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k[6m X   (一)滥用职权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vM\6sDz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lgM¤   (三)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N[[XJTU   (四)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的。 !D ~a&§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X b{rp   (一)不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 E94fo( %Rk   (二)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 yX]g7II

z:   /USx'|   第七章 附则 {H

u;   第三十三条 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3zQv

w tµe%s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N6OvhzD/y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a =^Gp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g#)[NF5;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B]SW uoev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s(Xc= |=.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F5ln^h9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K .

jEwµ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M1}U RVu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深圳市游泳池跳水馆防水施工方案,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7

h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 c9 7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BpA0"P)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7,

S8+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F#A]j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A>L u?

'   第七章 罚则 ]vmi!hz|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th%§µ)d o>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q%f

K)1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jGA^>1,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P[p TXO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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