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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规范《水利工程监理规范》是我国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与管理水平而制定的重要技术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部分小型工程也可参照执行。该规范明确了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职责、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强调监理应坚持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二是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要求,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的职责分工;三是详细规定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和控制要点,如开工审查、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等;四是提出了对监理文件资料的编制与归档要求,确保监理过程有据可查。
通过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监理规范》,可以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该规范不仅是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技术准则。
4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独立放大脚基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 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3.3.6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 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 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 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 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 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 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基本工作程序
4.1.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4.1.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3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4.1.5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6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1.7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4.1.8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4.1.9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4.1.10 结清监理费用。
4.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 主要工作方法
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5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4.2.6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4.2.7 协调解决。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4.3 主要工作制度
4.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4.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4.3.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2 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3.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4.3.7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附录D编写。
4.3.8 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
5.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 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5.1.3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5.1.4 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5.1.5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 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
脚手架施工方案(摩天一号)1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4 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 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地下室施工方案。5.2.2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