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佳高速公路东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太佳高速公路东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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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佳高速公路东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太佳高速公路东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简介

《太佳高速公路东段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项目试验检测工作、保障工程质量而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该办法适用于太佳高速公路东段工程范围内所有参建单位的试验检测活动,涵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现场各项工程质量的检测管理。

办法明确了试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原则jt/t 989-2015 桥梁结构加固修复用纤维粘结树脂,即“科学、公正、准确、及时”,要求所有检测活动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建立了以项目部为中心,监理单位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的多层次检测体系,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在管理职责方面,办法详细划分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试验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强化了责任落实机制。对于关键材料和重点工序,实行见证取样、平行检测等制度,严控质量风险。此外,办法还对试验资料的归档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检测过程可追溯、数据可查证。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旨在提升太佳高速公路东段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为打造安全、耐久、高效的高速公路工程提供坚实保障。

(九)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单位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2万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属于监理单位负有不分级以上负责的,每一个问题按5万元以上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业主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保留业主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十一)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交、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二)施工中发生质量隐患,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驻地办并与总监办一起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一)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应督促承包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章和标准;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时,不但要审查技术方案、人员、设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还应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不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分项工程不准开工。

(三)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落实各工序和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当现场发现有安全隐患时,现场监理应立即向负责该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报告,及时通知承包商暂停该项施工,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发布书面工程暂停指令,安全隐患消除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

总监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四)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事故的大小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计量支付

    (一)中间计量必须以承包商完成工程的原始数据为依据,每旬旁站监理人员在承包商填写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中间计量表上签字后,报驻地办计量工程师审签。每月完工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汇总的中间计量表上审查签字后,报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审查签字。驻地办同意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合格的已完工程,计算方法、方式正确,且不得重复计量。总监办计量工程师签审的结果必须保证计算方法、方式正确,符合计量原则且没有重复计量。

    (二)对于计日工的确认,驻地监理必须首先报总监办,与建管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此之前如发生计日工问题,监理可内部作好记录,作为日后讨论该问题的依据。但不可擅自向承包商做出承诺,也不能向承包商公开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对于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建管处颁布的《太佳高速公路(太原段)工程设计变更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索赔

    (一)驻地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意向时,应将详情立即报告总监办,总监办调查提出意见后报建管处,使建管处得以及早弄清事实真相,采取防范措施。总监办要认真审核索赔的依据是否属实,计算是否有误,审查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二)当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延期意向时,除必须按上述费用索赔的处理方式加强与建管处联系,充分听取建管处的意见外,还必须弄清承包商所提出问题是否影响了网络图中的关键线路,如已影响关键线路,应提出审核意见,报建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

    (一)一切有关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修订、解释说明、索赔、延期、违约赔偿与奖罚事宜都应与建管处协商,经建管处同意后进行。

(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监督承包商是否认真执行合同,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对承包商提出警告,如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尽快做出裁决,在承包商的工程支付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并书面报告建管处。

(三)总监办每季度配合业主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情况进行检查。更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批准。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请假,监理员向驻地请假,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请假应报备总监办和建管处项目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向总监和建管处请假,总监向建管处请假。所有人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返回后销假。

 (1) 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需要,离开工地现场3天或以上时,须提前3天向业主请假并获批准,否则,离开工地现场按每天2万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每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4天,如果超过4天,业主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监理单位承担。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每月内每人累计4日以上不在现场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天1万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该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对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视为监理单位违约,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或按5%合同价格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若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则每换一人按5%合同价格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即使业主同意更换上述人员,也保留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的权利;

(3) 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业主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属于监理单位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1万~5万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一问题按10万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超过合同价格的10%,业主将解除监理合同;

(4) 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单位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2万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属于监理单位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5万元以上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业主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保留业主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5) 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12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每发生一次业主将按2000~5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的廉政建设、业务学习

    (一)监理工程师内部应加强廉政建设,对承包商既要严格监理又要热情服务,真正贯彻合同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行使监理职权。

    (二)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适应监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质量卫士作用。

(三)不准以任何借口吃、拿、卡、要,更不准去营业性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应在承包商单位食堂用餐。

(四)监理人员不准与承包商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站在承包商立场进行辩护,甚至包庇、纵容承包商。

(五)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应用新方法、新技术,在优化设计、改进施工工艺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四章  奖励与违约处理

(一)按《太佳高速公路(太原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对工程质量优良的监理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提出优化设计方案,节省工程投资和提出施工工艺改进放案,加快了工程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

(三)对发现并及时指出问题,避免了安全或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视为监理单位违约: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2、 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给业主造成损失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

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农业技术交流中心工程冬期施工方案,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业主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4、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按业主的指令予以纠正;

5、 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业主可视监理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 业主可按1%至10%合同价格的标准从履约担保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单位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或

(b) 业主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盖梁分项施工组织方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太佳高速公路(太原段)建设管理处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佳高速公路东段原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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