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 GB 5054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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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aw material yard of iron and steel plants
GB 50541-2009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41-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0、4.1.4、4.4.1、5.1.12、8.2.5、8.3.4、10.0.3、10.0.7(2)、11.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要求,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组织,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本规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结合我国现有钢铁企业原料场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了各种类型原料场设计的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受料,料场,整粒,混匀,输送,取、制样,防风、防冻、解冻和自动化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给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一号,邮政编码:400013,电话:023-6354526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宝钢股份宝钢分公司炼铁厂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
              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江西华伍起重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市鹏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益辉 冯志秀 袁斌 李艳 徐培万 鄢起红 陈三凤 杨文桐 欧阳友寒 钱理业 赵军 陈明 那杰夫 张彦林 鲁绪松
    主要审查人:张驹 郭启蛟 杨晓明 汪甦 戈正 宿光清

1 总则

1.0.1 为使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确保企业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大、中型钢铁企业原料场工程的工艺设计。

1.0.3 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应以保障钢铁企业生产为原则,实现原料处理过程的高效、低耗。

1.0.4 本规范规定了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原料场 raw material yard
    贮存和处理钢铁企业散状原料的场所,配备有相应的贮运和处理设施。

2.0.2 料条 stock yard
    按原料品种有规则堆存物料的场地。

2.0.3 料堆 stock pile
    原料堆存形成的堆积体。

2.0.4 贮存天数 storage time
    某种物料在料场的有效贮量与使用该物料的生产用户每天平均需求量的比值。

2.0.5 料场操作系数 operation coefficient of stock yard
    料场实际(有效)贮量与计算贮量之比值。

2.0.6 系统作业率 operation rate of system
    原料场各设施每天满足生产所需的运行时间在一天中所占的比例。

2.0.7 受料 receiving
    接受并卸下由船舶、火车、汽车、管道等运输的原料的工艺过程。

2.0.8 整粒 crushing and screening
    进场原料经破碎筛分处理达到用户所需粒度组成的工艺过程。

2.0.9 混匀 blending

    将用户所需的多种原料按目标化学成分进行均匀化处理的工艺过程,通常包括配料、纵向布料和横向取料三道工序。m
    原料场各设施每天满足生产所需的运行时间在一天中所占的比例。

2.0.7 受料 receiving
    接受并卸下由船舶、火车、汽车、管道等运输的原料的工艺过程。

2.0.8 整粒 crushing and screening
    进场原料经破碎筛分处理达到用户所需粒度组成的工艺过程。

2.0.9 混匀 blending
    将用户所需的多种原料按目标化学成分进行均匀化处理的工艺过程,通常包括配料、纵向布料和横向取料三道工序。

3 一般规定

3.0.1 原料场工艺设计应满足焦化、烧结、球团、石灰焙烧、炼铁、炼钢、自备电站等(厂、车间)用户的需要,并应满足承担生产所需散状原料的卸、装、堆、取、贮存、处理和输送任务的需要。

3.0.2 原料场的规模宜以进入料场的原料总量划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小型原料场:小于或等于300万t/a;
    2 中型原料场:大于300万t/a至小于1000万t/a;
    3 大型原料场:大于或等于1000万t/a至小于3000万t/a;
    4 特大型原料场:大于或等于3000万t/a。

3.0.3 原料场总面积应包括以环绕原料场周围的道路中心为界、界内包围的占地面积。

3.0.4 在改、扩建原料场的工艺设计中,应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物流分析,并应提出经济合理的改、扩建方案。

3.0.5 原料场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规定。

3.0.6 原料场资源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 50405的规定。

3.0.7 原料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规定。

3.0.8 原料场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宜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 各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和系统日最大作业率


3.0.9 料场操作系数,除混匀料场按一堆计算应取值1以外,其余宜取值0.75。

3.0.10 原料场所有的轨道移动设备必须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轨道两端必须设限位开关及止挡器。

3.0.11 原料场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通廊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和排水设施,物料转运部位宜设除尘或抑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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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料

4.1 基本要求


4.1.1 焦煤和其他原料的受料系统宜分开设置。

4.1.2 受料的带式输送机线应设置计量秤、除铁装置和取样设施。

4.1.3 地下受料槽应设防雨棚,槽壁倾角不宜小于60°。

4.1.4 受料槽口必须设置金属格栅。

4.1.5 受料槽下部宜设防堵塞装置,寒冷地区受料槽的钢箅条上宜设冻块破碎设施。

4.2 船舶受料

4.2.1 与卸船机相连接的带式输送机系统能力,应为抓斗式卸船机公称能力的1.2倍~1.25倍或连续式卸船机公称能力的1.1倍。

4.2.2 码头及其栈桥的受料带式输送机的两侧(并列多条输送机线为最外两条带式输送机的外侧)宜设置防尘板。

4.3 火车受料

4.3.1 火车受料设施宜靠近料场设置。

4.3.2 火车受料设施宜配备的卸车线长度应大于1/2的列车长度。

4.3.3 火车受料设备台数及其能力,应满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同时进场的车辆全部卸完的要求。

4.3.4 铁路输入的原料量大于或等于300万t/a时,宜采用翻车机自动作业线。

4.3.5 翻车机自动作业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配备与翻车机能力相匹配的自动作业线。
    2 受料槽的有效容量应大于3次的翻卸料量。
    3 受料槽下部给料设备和与之相连接的带式输送机系统的最大能力应为翻车机公称卸车能力的1.2倍,对多品种物料使用的给料设备,其能力应可调节。
    4 翻车机作业线应设独立的操作室,操作室宜设在翻车机室的进车端,进出口处应设置安全信号。
    5 在翻车机室地面层的适当部位,应设翻车机作业线的现场操作箱。
    6 翻车机操作室应设置工业电视对翻车机、迁车台、拨车机和推车机等设备进行监视。
    7 翻车机室应设置检修用起重设备。
    8 在寒冷地区,翻车机室进、出口部位宜设置热风幕。
    9 在寒冷地区,应设车辆解冻库,解冻库宜靠近进车线旁侧。
    10 宜设置备用机械卸车作业线或辅助卸车场地。
    11 不应采用机车头进行车辆推送作业。

4.4 汽车受料

4.4.1 自卸汽车受料槽的受料侧必须加设0.3m~0.5m高的钢筋混凝土挡墙。

4.4.2 受料槽屋面梁底或其他设施底部与汽车卸车时车厢顶部的最高点之间净空距离不宜小于0.6m。

4.4.3 非自卸汽车宜采用机械卸车设备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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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料场

5.1 基本要求


5.1.1 料场宜分为贮料场(包括矿石料场、副原料场)和贮煤场,宜设置贮存落地烧结矿和落地焦炭的堆场。

5.1.2 料场有效面积应为贮存原料的料条占地面积。

5.1.3 料场计算贮量应是按品种分堆后,所有料堆以理论几何形状计算的贮存量之和。

5.1.4 料场贮量计算时,原料的物料特性宜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推荐值。

5.1.5 原料贮存天数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原料贮存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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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料场应可贮存钢铁厂内产生的各种返回料。

5.1.7 料场内的原料应按品种分别堆存,不应混杂。

5.1.8 料场宜采用减少来料粒度偏析和成分波动的堆料方式。根据原料品种、粒度、品位波动,可采用定点、菱形、鳞状方式堆料。

5.1.9 料堆的堆位应满足作业要求,使原料输出工艺系统流程数量最少。大宗物料应至少可在2个系统进行堆取。

5.1.10 料场宜配备适当的辅助作业设备。

5.1.11 料堆堆底间宜有3m~5m的间距,料条一侧宜留2m~3.5m的检修通道。

5.1.12 料场堆料区域必须做地基处理,地基应能承载最大堆料高度时的物料负荷,有压密过程的必须提出压密方案。

5.1.13 料条两侧宜设排水沟。

5.1.14 料场应设洒水抑尘设备。

5.1.15 料场外围应设环绕道路,每个料条两端宜与道路相通,进出料场的道口宜设洗车设备。

5.1.16 料场应设置满足夜间作业的照明设施。

5.1.17 贮煤场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地坪或下部碎石、上部煤矸石压实地坪。

5.1.18 宜优先采用堆料机、取料机和堆取料机型料场。


5.2 堆料机、取料机和堆取料机型料场

5.2.1 堆、取设备的轨道轨顶面宜高出料场地坪0.5m~2m。

5.2.2 堆、取设备两端部运行极限位置距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设备在料场两端的正常作业和检修的要求。

5.2.3 堆、取设备在走行和回转范围内应有防碰撞措施。

5.2.4 堆、取设备应设可变速走行装置。

5.2.5 堆、取设备道床宜设置装机平台。

5.3 装卸桥、抓斗门式起重机和抓斗桥式起重机型料场

5.3.1 装卸桥及抓斗门式起重机跨度不宜大于40m。

5.3.2 地面带式输送机应布置在装卸桥或抓斗门式起重机的刚性支腿侧。

5.3.3 装卸桥和抓斗门式起重机的抓斗正常运行的最高位置应比其极限位置低0.3m~0.5m,抓斗正常运行的水平终点位置与其极限位置的距离不应小于0.5m~1.1m,料堆顶面应比抓斗提升至正常运行的最高位置张开后的下缘低0.5m。

5.3.4 装卸桥和抓斗门式起重机的大车走行轨道的轨顶面宜高出料场地坪0.3m~1m。

5.3.5 在装卸桥和抓斗门式起重机的跨度内不宣布置装、卸车线。

6 整粒

6.0.1 进入料场的原料粒度组成不满足用户要求时,宜设置整粒设施。

6.0.2 需进行破碎的原料宜设置预先筛分或检查筛分。破碎筛分设备的计算生产能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校核。

6.0.3 破碎筛分设备进料端宜设置连续均匀给料设备。

6.0.4 振动筛的筛分效率可取85%~90%,固定筛的筛分效率可取50%~60%。

6.0.5 振动筛排料端的料层厚度,在筛矿石时不应大于筛孔直径的4倍;在筛煤时不应大于筛孔直径的3倍,且不宜超过0.15m。

6.0.6 原料流进入筛分设备的方向宜与原料在筛分设备系统上的运动方向一致,二者不宜垂直布置。

6.0.7 向破碎机给料的带式输送机线上应设除铁器。

6.0.8 向锤式或辊式破碎机给料的带式输送机应与破碎机转子中心线或辊子中心线垂直布置,带式输送机带宽应与辊子长度相匹配。

6.0.9 当设置多台破碎机而用一条带式输送机绐料时,破碎机前宜设分料装置;当设置分配料仓时,其贮存时间不宜小于1h,仓壁倾角不应小于60°,料仓宜设置防堵塞装置。

6.0.10 大型破碎机的基础宜与厂房分开,并宜直接布置在地面上。

6.0.11 破碎筛分应设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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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混匀

7.1 基本要求


7.1.1 新建的中型及以上原料场应设置烧结料混匀设施,改、扩建的中型及以上原料场宜设置相适应的烧结料混匀设施。

7.1.2 严寒地区宜采用室内混匀料场,台风频繁地区宜采用防风型混匀料场或室内混匀料场。

7.1.3 混匀料成品铁分波动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0.5%,二氧化硅波动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0.3%。

7.2 混匀配料槽

7.2.1 混匀配料槽的料仓数量不应少于5个,同时参与配料的物料不宜少于4个品种。

7.2.2 混匀配料槽的单个料仓容积应根据原料日使用量确定,单一品种每天加料次数不宜超过9次。

7.2.3 混匀配料槽输入系统不宜少于2个,宜在1个系统中设置大块杂物筛除设备。

7.2.4 混匀配料槽宜采用双曲线斗嘴和清堵装置。

7.2.5 混匀配料槽料仓存量宜采用称重方式计量。

7.2.6 混匀配料槽宜采用定量圆盘给料装置,其给料能力应能够根据配料要求自动调节,其系统精度不应低于±1%。

7.3 混匀料场

7.3.1 混匀料场应采用纵向平铺堆料-横向全断面取料工艺。

7.3.2 混匀料场的贮存时间宜大于或等于7d。

7.3.3 混匀料场宜采用单条2堆制、2条2堆制,也可采用2条4堆制。

7.3.4 混匀料堆宜采用人字形布料,也可采用众字形布料或人众字形混合布料方式。

7.3.5 混匀料堆宜采用变起点-延时固定终点的堆料方式。

7.3.6 混匀料堆的机械堆积层数不宜少于300层。

7.3.7 混匀料场宜设置端部料返回系统。

7.3.8 混匀取料机宜采用双斗轮式,也可采用滚筒式或刮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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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输送

8.1 输送机线


8.1.1 输送机线的装载点至卸载点间宜选取最短的线路。

8.1.2 带式输送机并列机线不宜超过4条,超过4条时宜按2个机群布置,在2个机群间宜设1条单行道路。

8.1.3 向原料用户供料的输送机线上应设置计量秤。

8.1.4 向炼铁生产供应落地烧结矿、块矿、球团矿的线路上,宜设置筛分装置。向炼铁供应喷吹煤的线路上,宜设置大块筛和除铁装置。

8.1.5 喷吹煤品种超过一种时应在输送线路上设置配煤槽,槽下宜设置定量给料装置,给煤能力应能够根据配煤要求自动调节,其系统精度不应低于±1%。

8.1.6 向焦化配煤槽输煤的线路上宜设置煤一次粉碎设施。

8.1.7 向自备电站输煤的线路上宜设置异物去除装置。

8.1.8 原料场与各用户交接接口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8.1.9 带式输送机通廊工艺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带式输送机线与铁路、道路、水路、高压线等立交净空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带式输送机线应与各种动力和能源管线保持安全距离,如场地条件许可宜将输送机线与其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3 寒冷地区带式输送机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并宜有保温设施;南方地区宜采用半封闭式通廊或敞开式通廊,敞开式通廊带式输送机上应设机罩。
    4 长度超过100m的带式输送机,每隔70m~100m应设1个过跨梯(输送机上带有移动设备的,其移动区域除外),过跨梯下部净空高度应保证带式输送机输送量最大时不挡料。
    5 带式输送机通廊倾角大于或等于6°且小于12°时,走道面应设防滑条;倾角大于或等于12°时,走道面应设踏步。倾角小于6°的通廊走道面,为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光面;为钢结构时,宜采用花纹钢板或钢板网。
    6 设置安全栏杆的通廊走道应设踢脚板,踢脚板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1m,外侧栏杆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05m。敞开式通廊跨越设备、铁路、道路、河道、建(构)筑物段应设安全保护板。
    7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混凝土通廊宜采用洒水清扫,输煤的混凝土通廊宜采用水冲洗。
    9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落灰管下宜设置单行线道路。

8.1.10 带式输送机线的辅助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称量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皮带秤宜安装于靠近带式输送机尾部、距最近的受料点不小于10m的位置。
        2)室外安装的电子皮带秤宜设防雨棚,沿带式输送机两侧宜设防风挡板。
        3)配合取样机设置的电子皮带秤宜与取样机设在同一条带式输送机上。
    2 取样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流幅取样机宜设于带式输送机线的转运站处,不宜为设置取样机而增加带式输送机线的转运次数。
        2)设于带式输送机头部漏斗处的头部取样机,在满足漏斗及取样机的性能要求下,应尽量降低转运高度。
        3)设于带式输送机中部的勺式取样机等非全流幅取样机,不应妨碍带式输送机的正常作业。固定取样机的台架,不应妨碍带式输送机的检修和机旁走道的通行。
    3 除铁器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铁器宜设在输送系统的起点带式输送机上,且宜设在地面输送机的上方。
        2)除铁器的作业宜与所在的带式输送机联锁,其故障时不应影响带式输送机的正常作业。
    4 露天带式输送机,其水平段如无机罩,且无排水措施,宜设除水装置。
    5 带式输送机线宜设置干油集中润滑装置对其滚筒轴承进行润滑。

8.2 转运站

8.2.1 转运站内应有足够空间安装流程所需的工艺及辅助设备。

8.2.2 转运站应设置从顶层经各层到底层的楼梯。

8.2.3 转运站内设备四周应有走行通道,通道应满足通行安全要求。

8.2.4 转运站宜有适当的设备检修场地。

8.2.5 转运站内移动带式输送机走行范围四周必须设置安全栏杆


8.2.6 转运站内宜设置检修用起重设备及检修电源,并宜设吊装门或吊装孔,吊装孔应带盖板或防护栏杆。

8.2.7 转运站各层富裕面积较多时,宜取消部分无用区域楼板。

8.2.8 转运站可跨在道路或铁路上方,但净空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3 料槽仓顶

8.3.1 料槽仓顶应设有房盖,需采暖、防潮、防雨的料槽仓顶应为全封闭式,其他使用条件下的料槽仓顶可为半封闭式。

8.3.2 料槽仓顶应设有直达地面的楼梯。

8.3.3 深料仓应设直爬梯,并在仓顶面设带盖人孔。需要观看仓内存料情况时,还应设带盖观察孔。

8.3.4 料槽仓顶移动卸料设备走行范围必须设置安全栏杆;仓顶面落料口必须设安全箅条,未被设备遮盖的孔洞必须设钢盖板。

8.3.5 料槽仓顶楼板面不宜采用水冲洗,有条件时可采用吸尘器清扫。

9 取、制样

9.0.1 原料场应设置用于生产管理的机械取样设施。

9.0.2 机械取样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受料设施和混匀矿输出系统中,应设置在线原料的取样装置,且宜采用全流幅取样。
    2 在铁矿石整粒系统中,整粒后合格矿入成品矿槽前宜设置全流幅取样装置,筛下粉矿入粉矿槽前宜设置非全流幅取样装置。
    3 在辅助原料破碎系统中,宜设置非全流幅取样装置。
    4 在焦煤输出系统中,宜设置非全流幅取样装置。

9.0.3 设置取样设施的带式输送机上宜设料流检测装置。

9.0.4 铁矿石的取样和制样方法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铁矿石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10322.1的规定执行。

9.0.5 煤的取样方法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商品煤样采取方法》CB/T 475的规定执行,煤的制样方法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煤样的制备方法》GB/T 474的规定执行。

10 防风、防冻、解冻

10.0.1 沿海及多风地区的室外原料场,料堆、大型移动设备和料场地面带式输送机应采取防风措施。

10.0.2 料堆防风宜设置防风网,也可采用封闭式料场。

10.0.3 露天作业的大型设备必须设置测风仪、夹轨器和锚固装置。

10.0.4 沿海及多风地区码头或料场的露天带式输送机如无机罩,则应设置防风链。

10.0.5 严寒地区的原料场应采取以下防冻措施:
    1 料堆表面可喷洒防冻剂。
    2 料堆表面可覆盖低水分物料或稻草(或秸秆)帘子。
    3 转运站应封闭并设置采暖设施,通廊应保温。

10.0.6 严寒地区进入原料场的物料宜采用解冻库解冻,有条件的应利用工业热废气解冻。

10.0.7 车辆解冻库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解冻库单排车位不宜超过13节。
    2 机车车头不应通过解冻库
    3 解冻库内铁路轨枕及基础耐温能力应在130℃以上。
    4 解冻库入口应设安全信号。
    5 解冻库内应设置有害气体检测装置。

11 自动化控制

11.0.1 原料场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工厂技术及管理水平,正确选择经济实用、相互协调的电气、仪表及计算机系统。

11.0.2 原料场自动化控制系统应与用户单元的自动化水平以及工厂总体的技术装备水平相适应。

11.0.3 中、小型原料场应设置设备级控制(又称基础自动化)和监控级控制(又称过程自动化)的二级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特大型原料场应设置设备级控制、监控级控制以及生产管理计算机系统的三级自动化控制系统。

11.0.4 原料场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实现集中操作、集中监视,应能显示各设备的状态,并能故障报警,应具备必要的报表输出功能。

11.0.5 在原料场控制室必须分系统设置通过硬线直接与相关PLC连接的紧急停止开关。

11.0.6 原料场自动化控制系统宜采用中央优先的控制方式。

11.0.7 原料场可设置广播呼叫系统及自动广播系统。

11.0.8 控制系统应考虑结构的统一化和人机接口的统一化。

11.0.9 设备和软件选型应充分考虑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开放性,以及通信接口的标准化和联网能力。

11.0.10 原料场大型设备(如堆取料机、翻车机等)应具备一套机上独立的设备级控制系统,其控制水平应与主控制系统相适应,并与主控制系统有联锁接口或通信接口。混匀堆取料机宜采用中央远程控制方式。

附录A 常用散状物料特性

表A 常用散状物料特性


注:表中荐用堆积角和荐用堆密度为原料场设计计算时推荐选用值。

附录B 原料场与各用户交接界面

表B 原料场与各用户交接界面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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