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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备安全知识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人,必须具备全面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首先,要熟悉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施工活动。
其次,应掌握施工现场常见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方法,包括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等内容,能够组织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具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的能力,推动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落实。
此外,安全管理人员还需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如ISO45001)相关知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tb/t 3567-2021 铁路车辆轴承塑料保持架,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最后,持续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带来的安全风险防控知识,提升信息化安全管理手段的应用能力,推动建筑企业实现本质安全。总之,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懂法规、会管理、能应急、善总结,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饰工程、岩土工程、公路桥梁及市政工程等亦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总公司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机构,其常设机构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是总公司对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施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施工企业中的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均应设置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人数原则上为:
工程局—1人/百万平方米(生产能力,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5人。
项目—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相应产值)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3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的工程为2人,
3~5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的工程为3人,
5万平方米(或相应产值)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安全员,组成安全组。
第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中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企业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在年度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置、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
3.安全教育经费。
4.安全技术培训。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 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8.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1.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 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 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4.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 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 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6. 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
7.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
9. 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2. 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3. 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
第二十三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2. 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4. 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5. 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室外给水管道施工方案,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 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 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db63∕t 2052.1-2022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