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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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而发布的重要文件。

该通知明确指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而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由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同时强调,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服务质量与收费相匹配的原则,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通知对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以及收费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旨在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

总之,发改办〔2003〕857号文对于规范我国招标代理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招投标行业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之一。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国家优质工程奖实体质量核查要点-水暖,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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