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980招标代理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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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980招标代理费文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简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80号文”)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2年10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该文件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定义,即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按照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并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如货物、服务、工程等)设定了相应的费率标准。

1980号文强调,招标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同时,鼓励市场公平竞争,要求收费应体现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对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文件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招标代理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招标代理行业的重要政策依据。尽管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部分收费标准已逐步放开,但其在招投标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辽2004j301 地面、楼面构造,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釆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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