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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简介(约500字)
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外包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而制定的管理制度。该办法适用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采购与工程建设活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管理办法通常包括招投标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组织机构、招标方式、投标程序、评标定标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招标方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公开招标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投标人社区旧村改造工程外墙保温主体整体浇筑施工方案,更具竞争性;邀请招标则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于不同金额或重要程度的项目,管理办法会规定相应的招标方式选择标准。
办法还明确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强调内容完整、标准统一、技术规范清晰,确保所有投标人获得平等信息。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制度、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评标方法和定标程序等也都进行了详细规定,防止舞弊行为,保障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此外,招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全过程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介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对于违规操作、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总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维护市场秩序、提升项目质量、防范腐败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 勘察设计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l、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2、有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3、有经正式批准的满足设计要求的地质成果报告。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l、有经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
2、工程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
4、有工程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条 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l、有批准的初步设计。
2、己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具有设备及材料采购所需要的有关技术参数。
4、其他设备和材料需要特殊时期订货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可以全过程监理,也可以分阶段监理。地质勘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阶段的监理所必须具备的招标条件,可参照本细则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办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l、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质资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程序
l、招标办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书并报公司审查。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3、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5、向合格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8、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并报批。
l0、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1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l、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质量等级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时间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4、投标书编制要求、格式、招标工程量、计价依据、设备清单及报价表等。
5、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及实施地点。
6、主要合同条款:即工期、质量要求,双方权力、义务,违约罚款、索赔,执行验收标准,费用支付、结算方式及依据等。
7、评标原则以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标底编制应当按照国家、部(委)和青海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和现行的工程及设备造价计算实施细则,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要求及现行政策规定,并参照市场价格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在开标前十天,依照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定后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因情况变化,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须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十天,将修改或补充内容书面通知送达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有相应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3、有与投标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4、有与投标工程相应的业绩、装备和技术。
5、有相应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各方除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l、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等级证书、安全证书
3、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按照工程量计算的标价
3、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选用的机械
4、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送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金额按投标工程总造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待评标结束后退回。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组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在公司招标办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办从公司有关单位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中聘请组成;特殊工程项目可从设计、监理、科研、造价管理、技术咨询等单位的专家中聘请组成。招标单位参加评标人数一般不超过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计分应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技术及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工期、报价、措施、资历信誉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l、未密封及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标书的。
5、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及未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l、地质勘探:主要以勘探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勘探工期和质量有保证,费用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2、勘察设计:主要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进度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3、工程施工:主要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企业信誉高等为依据。
4、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为依据。
5、设备及材料供应:以设备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为依据。
报价在标底5%以内为优先标价,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听取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介绍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义,投标单位应作出书面答复并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作为投标书的的补充文件。所有投标单位唱完标后,标底批准单位或公证人在全体会议上宣布标底。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十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它未中标单位,并报招标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内容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中标工程转包。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按下列标准向 招标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同时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由中标单位缴纳。
1、建设工程施工和勘察招标投标,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分别按中标价的0.55‰、0.35‰缴纳。
2、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按中标方案概算的0.15‰、0.10‰缴纳。
3、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jjf(吉) 64-2013 铜(铁)含量分析仪校准规范,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分别按监理工作量(预算)的0.10‰、0.05‰缴纳。
管理费分别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管理费或其它建设费用中列支。评标专家费由基建财务统一收取,统一发放,一标一收一支,当期平衡。
第三十四条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在三十日内拒签合同,应向建设单位赔偿中标标价2%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在三十日内拒签合同,应向中标单位赔偿中标标价4%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对违犯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岩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汇总,搞不平等竞争及不平等条款,降低工程建设标淮,不履行合同等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招标办每年两次对井工建设工程招标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决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责任单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制裁,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