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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讲义(doc文档)《建设监理讲义》是一份系统介绍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工作内容与实务操作的指导性文档,适用于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及建筑类专业师生学习参考。讲义共约500字,内容简明扼要,结构清晰,围绕建设监理的核心职责展开。
讲义首先阐述了建设监理的概念与法律依据,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第三方独立地位及其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控制的职能。随后,介绍了监理工作的主要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规划编制、图纸会审,施工阶段的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材料检验,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资料审核与评估等关键环节。
讲义还重点强调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工作主线,即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管理合同与信息,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时,结合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了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义务与执业要求。
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
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电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3)建筑活动基本要求是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工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有关规定;
(5)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以及开工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三)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的规定等。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内容包括: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联合承包方式的规定;禁上转包;有关分的规定等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丁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仟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劳动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筑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规定;房屋拆除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
(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
(4)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7)施工企业质量责任;
(8)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
(9)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
(10)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12)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
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转让监理业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没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1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15)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一) 总 则
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关于遵守建没程序的规定等。
(2) 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规定;
向其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对资料要求的规定;
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行为限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
委托监理以及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dbj/t36-037-2017 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约束性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有关规定;
竣工验收程序、条件和使用方面的规定;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质量管理条例》的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三)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场准人的条件和行为要求;
晋济高速公路某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