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课件及试题资源下载
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课件及试题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是针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设立的职业资格考试,旨在考核考生在水利工程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以及实际应用能力。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个科目。
配套试题一般包含500道以上精选习题,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覆盖各科重点章节,并附有详细答案解析。通过模拟测试,考生可检验学习效果,熟悉考试题型与节奏,提升应试能力。部分试题结合真实水利工程项目情境,突出实践性和综合性,有助于考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监理工作中。
总体而言,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课件与试题是备考的重要资源,科学使用能有效提高复习效率,助力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软包墙面装饰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第二节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第三节合同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二、对外开放,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需要三、搞好工程建设,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节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二、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
1、合同确定了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目标2、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一切活动的准则3、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纠纷解决的依据4、合同是协调并统一各参加建设者行动的重要手段
二、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
1、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2、合同管理是各种管理工作的核心
第三节合同与法律的关系
一、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手段二、合同必须守法三、合同的适用法律四、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包括:总则(第1~129条)分则(第130~427条)附则(第428条)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合同的违约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合同及其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平等原则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同主体资格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订立
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①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②行为能力: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岁以自己劳动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C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
2.法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合同的公证合同的鉴证合同的批准合同的登记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第5条):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合同成立的情形(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
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一)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被撤消合同(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价格变化后合同的履行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三、价格变化后合同的履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与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五、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至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六、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后,原有的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2)合同变更只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隧道施工方案范本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二)合同的解除1.合同的协议解除2.合同的单方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不能强制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13条)(2)违约金
(1)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某干休所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混合违约金:违约金+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