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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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是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为规范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与管理,保障行车安全、路产完整和路容美观而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用地范围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的各类非公路标志标牌(如广告牌、指路辅助牌、企业形象标识、公益宣传牌等),不包括交通标志、标线等法定公路附属设施。

办法明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审批、严格监管、有偿使用”原则。规定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须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严禁在弯道、陡坡、隧道出入口、互通立交匝道、视距不良路段及影响交通安全与应急救援的位置设置;对材质、尺寸、结构、照明、抗风等级等提出强制性技术要求,并须通过安全评估与第三方检测。同时,实行特许经营与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核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办法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电子台账与动态巡查机制,对违规设置、超期未续批、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路域环境的标牌,责令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智能可变式新型标牌,推动与智慧高速系统融合。该办法自施行以来,有效遏制了乱设滥建现象,提升了湖北高速公路视觉秩序与本质安全水平。(全文约490字)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悬挑式外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照明光应由下而上,不得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得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形式、尺寸与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各高速公路应基本统一。

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应与行车方向垂直或适当斜交。主线上非公路标志标牌版面不得沿行车方向平行设置(收费广场两侧除外)。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高立柱落地式非公路标志标牌,其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点防腐、防锈等内容。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达到足够安全、牢固的要求,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当满足防雷、抗风、抗震等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经营管理单位的要求及时维护、保养。设置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四条 下列位置,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

(二)高速公路独立渡槽、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人(车)行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车)行天桥;

(三)隧道进出口分离式路基间宽度小于25米的绿化带;

(四)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重要交通标志设置点同侧500米前的范围;

(五)平曲线半径小于500米的路段内侧;

(六)竖曲线半径小于6500米的凸形曲线顶点前后200米范围;

(七)特殊造型的坡屋顶等不宜设置广告的站房顶;

(八)膜结构等不宜设置广告的收费天棚;

(十)严重破坏高速公路景观的区域。

第十五条 在下列特殊区域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主线不得设置灯箱式非公路标志标牌;

(二)除用于宣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高速公路管理外,不得在高速公路主线上设置龙门架式电子显示屏,不得在公路标志设置区域设立电子显示屏;

(三)高速公路两侧的护面墙、挡土墙以及挂网锚喷边坡、高速公路上跨天桥(含立交桥)桥梁及桥墩(柱、台)等高速公路构筑物;高速公路护栏、隔离栅、防护网、防眩设施、公路标志标牌及立柱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不得设置任何油漆类广告或粘贴式广告,不得悬挂字板等固定式宣传标语;

(四)落地式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设置在连续式高速公路标志(如车距确认标志)之间;

(五)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内,可设置灯箱式或沿高速公路走向看板式标志标牌,但不得影响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使用功能和整体美观。

(六)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域(以互通式立交加减速匝道的起点为准)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互通式立交的每个绿化封闭区域内,根据绿化封闭区域面积大小,可以适当设置1—3个非公路标志标牌。

2、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位置距交通标志应不小于20米。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规格尺寸原则上应参照如下标准:

(一)高立柱非公路标志标牌: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版面最下缘距高速公路路面的高度宜保持一致;

(二)上跨人(车)行天桥非公路标志标牌:根据桥梁侧面面积大小合理确定人行天桥、车行天桥的版面尺寸(长×宽),但其版面上边缘不宜高于桥梁栏杆护手,下边缘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控制;

(三)隧道洞顶非公路标志标牌:根据隧道洞顶面积大小、地形条件和可视情况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不得遮挡景观和影响行车安全。

(四)收费站房顶非公路标志标牌:根据收费站房顶面积大小、房屋结构等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外露标志标牌自身结构。

(五)边坡非公路标志标牌:服务区、收费广场等低速行驶路段可以设置平行行车方向的边坡非公路标志标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高度控制在8米以下,并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原结构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整体景观和行车安全。

(六)灯箱式非公路标志标牌:画面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的材料,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灯箱与立柱之间应设定牢固的连接方式。

(七)收费亭广告:原则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沿收费亭顶部边缘设置。版面尺寸和高度应与收费亭高度保持比例协调和美观。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高立柱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间距原则上高速公路主线同侧应大于1000米。确因地质结构或周边环境不适合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在不影响安全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其工艺、材料和设备应满足要求:

(一)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衬底色应和公路标志标牌有明显区别,禁止大面积使用易与公路标志混淆的颜色。

(二)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版面不宜使用反光材料制作,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三)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支撑形式应避免使用门架式(天桥除外)。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其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应满足要求:

(二)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者对其设施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对灯光照明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做到即坏即修。

(三)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者应加强对其设施在特殊天气情形下的管理。在遇大风、大雨、冰冻等恶劣天气时,应对标志标牌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重点对结构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焊缝、螺栓和地脚螺栓等进行检查维护。特别是对重点地段(高边坡、立交桥、大桥等)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对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事先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许可后,方可设置。

申请人可在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地就近向所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审批或者指派相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地管辖权有交叉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相关路段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用于公益性宣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设置。

经过许可设置的用于公益性宣传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可不收取占(利)用高速公路补偿费,但是应当纳入全省高速公路公益广告宣传体系。

经许可后用于公益性宣传的非公路标志标牌,改作非公益性宣传用途的,应当缴纳占(利)用高速公路补偿费。

鼓励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者利用经许可后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要件:

(一)标志标牌的设置理由;

(二)标志标牌主要内容;

(三)标志标牌的颜色、外廓尺寸、结构、效果图;

(四)标志标牌设置地点;

(五)标志标牌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六)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承诺书(式样见附件1);

(七)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委托办理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资料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大型机械土石方平整工程施工方案,身份证明资料为身份证或户口薄。

(八)与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利用经许可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右下角标注许可文号(许可决定编号)、设置者和许可期限。

因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占用、利用、损害路产的,其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对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与设置者签订行政管理合同(式样见附件2),加强对设置行为的管理。

许可期限原则上一次性不超过3年,期满需要延期设置的大型别墅建筑图纸,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和安全检测合格报告。设置期限超过6年的,应经安全评价单位检测并出具可以继续使用证明,并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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