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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而制定的专项管理制度。该办法明确,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煤矿企业(含国有、地方及民营煤矿),须按核定产能、安全风险等级和上年度实际产量等因素,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并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缴存标准实行分级动态管理,一般不低于30万元,高风险矿井可上浮至200万元以上,确保资金规模与安全风险相匹配。
办法严格规范资金监管:专户资金由企业所有、财政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监督,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仅限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支付抢险救援、人员救治、善后处理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日常经营。企业完成隐患整改、连续三年无亡人事故且安全标准化达二级以上,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部分资金返还或转存;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存在瞒报行为,则全额启用抵押金,并视情追加缴存。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与监督落实,旨在通过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健全管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切实筑牢煤矿安全生产防线。(全文约498字)
第七条 建行内蒙古分行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设置代理机构: (一)每个旗县指定一家建设银行为代理机构; (二)自治区、盟市所在地指定一家建设银行为代理机构; (三)煤矿所在旗县没有建行机构的,集中至盟市政府所在地指定的建设银行代理机构办理;路途较远的,可由煤矿企业申请经盟市建设银行代理机构同意后,就近到本盟市相邻旗县的建设银行代理机构办理。 (四)阿拉善盟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业务由建设银行设在阿拉善盟的乌斯太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办理。 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安全生产抵押金业务代理机构及服务区域见附件1。 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所管辖的煤矿企业送达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存储通知书一式四联,分别留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送交煤矿企业及建行代理机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具体式样见附件2)。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有关代理机构要根据自治区、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按每个独立法人为其开立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开立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对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授权书原件。 以上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煤矿企业在接到存储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按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中核定的额度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行内蒙古分行下属代理分支机构。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企业已经在建行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可采用内部转账方式存储; (二)企业未在建行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可采用向指定代理机构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汇款方式存储。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办理完开立账户和存储手续后,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须及时将企业名称、开户银行机构名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账号、存储金额等情况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财政部门和上级银行反馈,并由建行内蒙古分行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煤矿企业开工生产前,必须持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送达的存储通知书到建设银行指定分支机构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后,凭建设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到监管机构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生产。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增加(或核减)生产能力,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需要追加(或减少)风险抵押金额度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调增(或调减)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通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要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一次性补足(或退出)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行风险抵押金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上所明确的金额办理存储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账户查询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建行内蒙古分行及其代理机构,要及时将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财政部门,并在每季度末将各级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情况汇总通报同级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财政部们。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确定的代理机构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财政部门以及上级建行有关部门。建行内蒙古分行汇总全区情况后报自治区煤炭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和财政部门有权随时查询监管权限内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情况,建行各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提供并给予相应配合。
第五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的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并监督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不能按时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责令停产或关闭。 第二十四条 建行内蒙古分行及其指定代理机构,负责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存储和日常管理;负责定期将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管理部门的决定,负责从专户中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因确属建行下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出现不利于煤矿安全事故处理和抢险救灾的情况,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协商后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直至更换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安全生产抵押金业务代理机构及服务区域 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 4 自治区第一批煤矿管理权属名单
附件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内财建一〔2006〕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建一〔2006〕397号)文件精神,请你单位按照下列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将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入以下指定的银行。否则,将按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二00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一式四联db∕t 29-164-2021 民用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煤矿企业、银行各一联。 2、本《通知书》通用于煤矿企业因增加生产能力或因事故使用风险抵押金后补缴
风险抵押金的通知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附件4: 自治区第一批煤矿管理权属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