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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细则鄞州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概述
鄞州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旨在确保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该细则详细规定了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及长期稳定运行。
重点内容
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内容gb∕t 26217-2019标准下载,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强调了材料检验、工序检查等关键环节的重要性。
安全管理措施:详细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标准和应急预案制定要求,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监督与考核机制:建立了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细则通过全面覆盖工程全过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提升了鄞州区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通过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还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为区域内的水资源利用和防洪减灾提供坚实保障。
鄞州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规定,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鄞州区水利局主管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鄞州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是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在鄞州区境内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水利局立项审批的且工程部分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库、山塘工程以及工程部分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必须由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依据为: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提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意见。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不能组织验收并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受监的水利建设工程,受宁波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二)负责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
(三)参与受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
(四)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协助上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本区的监督工作;
(六)组织人员参加质量与安全管理培训,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九条 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权限:
(一)对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与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区水利局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或设计文件的,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责任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检查中发现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同时向区水利局提出整顿意见;
(六)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时,有权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等;
(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手续:
(一)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等);
(2)项目法人与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资料;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项目法人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并责令其限期办理受监手续,已开工的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一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期
从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小组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期。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以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复核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有关产品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
(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
(三)核定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抽查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检查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抽查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
(六)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措施;
(七)检查阶段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和质量检验资料,参加工程阶段验收;
(八)参与审查竣工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
(九)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等级,参加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监督机构的要求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三)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十九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谈对建筑工程地基处理方法的分析(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机构监督的;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规模或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四)未向项目法人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质量评定成果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七)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二十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新成大厦(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部分)施工方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