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 GB/T5114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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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museum and exhibition building
GB/T 51148-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48-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深入调查,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节地与室外环境;5.节能与能源利用;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室内环境质量;9.施工管理;10.运营管理;11.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东主楼14层,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博物馆协会
                    中国展览馆协会
                    中国国家博物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曾捷 马立东 杜燕红 曾宇 盛晓康 李建琳 赵彦革 林波荣 蒋立红 庄洪 陈剑秋 邵民杰 孙建超 王双 孟莎 安澎 张杰 郑世钧 陈建明 裴智超 张自山 李六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赵锂 吴月华 夏令操 黄献明 鹿勤 赵霄龙 王占友 张同亿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

1.0.3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博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博览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博览建筑 museum and exhibition building
    博物馆建筑与展览建筑的总称。
    博物馆建筑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传播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社会服务机构,范围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展览建筑指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展览活动指对临时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2.0.2 绿色博览建筑 green museum and exhibitio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博览建筑。

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5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6 可再生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7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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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应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应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应按表3.2.7取值。



表3.2.7 绿色博览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表3.2.7.jpg

    注: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3.2.8 绿色博览建筑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博览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博览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博览建筑等级应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博览建筑各类评价指标体系的得分统计可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记录。绿色博览建筑评价得分汇总及评价结果可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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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制项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 场地不应有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不应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且不应有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场地内的污染物排放不应超标。

4.1.4 建筑规划布局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2 评分项


Ⅰ 土地利用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7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博物馆建筑的容积率:达到0.5.得5分;达到0.8,得9分;达到1.3,得13分;达到1.5,得17分;
    2 展览建筑的容积率:达到0.3.得5分;达到0.5,得9分;达到0.8,得13分;达到1.0,得17分。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博物馆建筑的绿地率:达到25%,得2分;达到30%,得5分;达到35%,得7分;展览建筑的绿地率:达到15%,得2分;达到25%,得5分;达到30%,得7分;
    2 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博物馆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0.4,得3分;达到0.6,得6分;
    2 展览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0.2,得3分;达到0.4,得6分。

Ⅱ 室外环境


4.2.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得2分;
    3 装饰性夜景照明只在重大节假日使用,展览建筑举办灯光展时对周边无影响,得1分。

4.2.5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布展、撤展的装、卸货噪声对周边无影响,进行有噪声的展览时对周边无影响。评价分值为4分。

4.2.6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主要活动区域风速低于5m/s,且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主要活动区域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4.2.7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博物馆建筑红线范围内室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构筑物遮阴措施的面积达到10%,得1分;达到20%,得2分;
    2 展览建筑红线范围内室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构筑物遮阴措施的面积达到5%,得1分;达到10%,得2分;
    3 博览建筑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有乔木、构筑物遮阴措施的面积达到70%,得2分;
    4 博览建筑超过70%的硬质铺装地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为0.3~0.7,得2分;超过70%的建筑非绿化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再得2分。

Ⅲ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2.8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得2分;
    2 场地出入口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得2分;
    3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500m范围内设有2条或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2分;
    4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2分;
    5 设有摆渡车或提供公共自行车用于近距离交通,得2分。

4.2.9 场地内采用无障碍设计,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场地与建筑内无障碍设计合理,无障碍设施齐全,得3分;
    2 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平坡出入口,得1分。

4.2.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使用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2分;
    2 展览建筑场地内设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自行车能就近抵达各展馆,得2分;
    3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满足下列要求中3项,得3分;满足4项,得5分: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3)合理设计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大型车和小型车停车位分设;
        4)设有中转停车场;
        5)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物流,布展期和展期不影响周边道路交通。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6分。提供下列服务中3项,得3分;提供4项,得6分:
    1)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配套辅助设施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5)有观众休息场所,有充足的座椅;
    6)公众区域女厕所的大便器配置数量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和《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配置标准的1.25倍;或设有不低于女厕所大便器配置标准的25%的无性别厕所。

Ⅳ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 保护场地生态环境,评价总分值为3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得1分;
    2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或改造后采取生态恢复或生态补偿措施。得1分;
    3 采取表层土利用措施,收集、改良并利用用地面积30%以上的表层土,得1分。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下凹的室外硬质铺装场地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硬质铺装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2分;
    2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1分;
    3 博物馆建筑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3分;
    4 展览馆建筑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不低于70%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采用镂空透水铺装,得3分。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3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2分;达到70%,得3分。

4.2.1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3分;
    2 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屋顶绿化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或外墙垂直绿化面积占10m以下外墙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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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制项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舒适性空调空气加湿热源。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 评分项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及屋顶透明部分比例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4分。

5.2.2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4%,得4分;达到8%,得6分;
    2 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得4分;达到35%,得6分;
    3 设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建筑,对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5.2.3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建筑主入口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得2分;主入口设有门斗或双层自动门等防风措施,得2分。评价总分值为4分。

5.2.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得4分;达到10%,得8分;
    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比参照建筑降低幅度达到5%,得4分;达到10%,得8分。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5.2.5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5的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表5.2.5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提高或降低幅度
表5.2.5.jpg


5.2.6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评价分值为5分。

5.2.7 博物馆建筑的恒温恒湿房间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建筑内区,减少室外气候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得2分;恒温恒湿的范围及其室内基准参数和精度要求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合理、恰当,得2分。评价总分值为4分。

5.2.8 展览建筑的日常办公和展览空间的暖通空调系统分别独立设置,得3分;在严寒或寒冷地区,展览空间在冬季非使用时间设置值班供暖系统或防冻措施,得2分。评价总分值为5分。

5.2.9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不同的使用时间、调节要求划分并设置空调系统,得2分;
    2 通过CFD模拟技术,超过8m的高大空间合理采用地板采暖或/和分层空调、置换通风的采暖空调形式,得2分;
    3 在严寒或寒冷地区,外区设置供暖系统在非工作时间实现值班供暖,得2分;
    4 公共空间在过渡季节应设置可变新风量通风系统,或机械通风系统,得2分;
    5 公共空间在冬夏季设计工况下能够按照实际使用人数调整最小新风量,得2分;
    6 排风热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得2分;
    7 采用其他有效降低暖通空调系统能耗的措施,得2分。

5.2.10 通过优化建筑节能设计,并合理选择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采取各种暖通空调节能措施,使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较参照建筑降低幅度达到5%,得2分;达到10%,得4分;达到15%,得6分。评价总分值为6分。

5.2.11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得2分;根据建筑物的使用特性,分别给出不同使用工况条件下合理的系统运行策略,得2分。评价总分值为4分。

Ⅲ 照明与电气


5.2.12 公共场所的照明设计应优先利用天然采光,并采取分区、分组、定时、感应等节能自动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计优先利用天然采光,并采取节能控制措施。得3分。
    2 陈列/展览厅照明设计采取节能控制措施。得3分。

5.2.13 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得4分;
    2 所有区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均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得4分。

5.2.14 合理选择电梯和自动扶梯,并合理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2分。

5.2.15 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得2分;
    2 水泵、风机等设备所选用的电动机及其他电气装置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得2分;
    3 配电干线电缆按经济电流密度设计选择,得1分。

Ⅳ 能量综合利用


5.2.16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评价分值为4分。

5.2.17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评价分值为4分。

5.2.18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最高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比例不低于40%,得2分;每提高20%加1分。最高得5分。
    2 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用冷量达到10%或供热量达到20%,得4分;空调供冷每提高5%或供热量每提高10%加2分。最高得10分。
    3 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量比例不低于0.5%,得4分;每提高0.5%加2分,最高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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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控制项


6.1.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

6.2 评分项


Ⅰ 节水系统


6.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不小于中间值要求,得4分;
    2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节水用水定额的中间值、不小于下限值要求,得7分;
    3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要求,得10分。

6.2.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得2分;
    2 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得2分;
    3 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6分。

6.2.3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但大于0.20MPa,得3分;
    2 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8分。

6.2.4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按使用用途,对展位、卫生间、厨房、空调系统、绿化、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3分;
    2 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3分;
    3 采用远传水表,得3分。

6.2.5 公用浴室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得2分;
    2 采用带有感应开关、延时自闭阀、脚踏式开关等装置的淋浴器,得4分。

6.2.6 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或末端处理装置时,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净水设备产水率不低于70%,得2分;
    2 对净水设备排出的浓水进行回收利用,得3分。

Ⅱ 节水器具与设备


6.2.7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用水效率等级达到三级,得10分;
    2 用水效率等级达到二级,得15分。

6.2.8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4分;
    2 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6分。

6.2.9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6分;
    2 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10分;
    3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10分。

6.2.10 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其他用水的50%及以上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得3分;
    2 其他用水的80%及以上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得5分。

Ⅲ 非传统水源利用


6.2.11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场地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3分;
    2 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50%,得5分。

6.2.12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博物馆建筑不低于10%,展览建筑不低于5%,得3分;
    2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博物馆建筑不低于30%,展览建筑不低于15%,得4分;
    3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博物馆建筑不低于50%,展览建筑不低于25%,得5分。

6.2.13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2分;
    2 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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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 控制项


7.1.1 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7.1.3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装饰性构件的工程造价不应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

7.2 评分项


Ⅰ 节材设计


7.2.1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形体不规则,得6分;建筑形体规则,得9分。

7.2.2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博物馆建筑:
        1)对地基基础进行节材优化设计,得2分;
        2)对结构体系进行节材优化设计,得2分;
        3)对结构构件进行节材优化设计,得1分。
    2 展览建筑:
        1)对地基基础进行节材优化设计,得1分;
        2)对结构体系进行节材优化设计,得2分;
        3)对结构构件进行节材优化设计,得2分。

7.2.3 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博物馆建筑的公众区域,展览馆建筑的公共服务空间采用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6分;
    2 所有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10分。

7.2.4 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评价总分值为5分。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达到30%时,得3分;达到50%时,得4分;达到80%时,得5分。

7.2.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评价总分值为5分。预制构件用量比例达到5%时,得3分;达到15%时,得4分;达到30%时,得5分。

7.2.6 合理延长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评价总分值为6分。结构耐久性年限不低于100年,得3分;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0年,得6分。

Ⅱ 材料选用


7.2.7 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达到60%时,得6分;达到70%时,得8分;达到90%时,得10分。

7.2.8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评价总分值为10分。

7.2.9 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5分。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100%,得5分。

7.2.10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
        1)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达到30%时,得4分;达到50%时,得6分;达到70%时,得8分;达到90%时,得10分。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10分。
    2 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8分;达到70%,得10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1 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
        1)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得3分;
        2)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5分;
    2 钢结构:
        1)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有关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得3分;
        2)采用耐候结构钢或涂装耐候型防腐涂料,得5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2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10%,得8分;达到15%,得10分。

7.2.13 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一种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达到30%,得3分;达到50%,得5分;
    2 采用两种及以上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每一种用量比例均达到30%,得5分。

7.2.14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采用清水混凝土,得2分;
    2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立面材料,得2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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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环境质量


8.1 控制项


8.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和《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有关要求。

8.1.2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或相邻两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有关要求。

8.1.3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8.1.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博物馆藏品库房设计参数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有关要求。

8.1.5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8.1.6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要求。

8.1.7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博物馆藏品库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有关规定。

8.2 评分项


Ⅰ 室内声环境


8.2.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规定值,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噪声级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
    2 噪声级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6分。

8.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4分。

8.2.3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排水噪声,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评价分值为4分。

8.2.4 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8.2.5 展览建筑展厅室内装修采用吸声措施,博物馆公众区域混响时间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有关要求,评价分值为2分。

Ⅱ 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8.2.6 博物馆建筑应有光环境的专业设计,满足相应的功能需求。展览建筑展厅内的展览区域照明均匀度不小于0.7,评价分值为3分。

8.2.7 有采光需求的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价并累计:
    1 60%以上有采光需求的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得4分;
    2 达标房间比例每提高5%,得分增加1分,最高增加4分。

8.2.8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采光需求的主要功能房间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改善天然采光均匀性的措施,得2分;
    2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得2分;每增加5%增加1分,最高得4分;
    3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大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5%,得1分;面积达标比例每提高5%得1分,最高得4分。

Ⅲ 室内热湿环境


8.2.9 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防止夏季太阳辐射直接进入室内,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太阳直射辐射可直接进入室内的外窗或幕墙,其透明部分面积的25%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得6分;
    2 透明部分面积的50%以上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其中为内遮阳得9分,为外遮阳得12分。

8.2.10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独立调节方便、有利于改善人员舒适性,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70%及以上的主要功能房间的供暖、空调末端装置可独立启停和调节室温得4分;
    2 90%及以上的主要功能房间满足上述要求,得8分。

Ⅳ 室内空气质量


8.2.11 建筑空间平面和构造设计采取优化措施,改善有自然通风需求的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不少于60%的有自然通风需求的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得6分;达标房间比例每提高10%,得分增加1分;
    2 通过机械通风辅助措施,满足不少于60%的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得6分。

8.2.12 气流组织合理,评价总分值为7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价并累计:
    1 对重要功能的高大空间区域进行气流组织数值模拟计算辅助优化设计,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得5分;
    2 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得2分。

8.2.13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价并累计:
    1 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得3分,并与通风联动,得5分;
    2 实现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3分。

8.2.14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控装置,保证地下车库污染物浓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评价分值为5分。

8.2.15 采取有效措施,对博物馆内熏蒸、清洗、干燥、修复等区域产生的有害气体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价并累计:
    1 对有害气体有监测措施,得3分;
    2 对有害气体有控制措施,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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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管理


9.1 控制项


9.1.1 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9.1.2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9.1.3 施工前参建各方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专项会审。

9.2 评分项

Ⅰ 环境保护


9.2.1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扬尘,评价分值为6分。

9.2.2 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记录。在施工场界测量并记录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有关规定,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记录,得3分;
    2 场界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有关规定,得3分。

9.2.3 制定并实施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得2分;
    2 可回收施工废弃物的回收率不小于80%,得2分;
    3 每10000m2建筑面积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降低至400t,得1分;降低至350t,得3分;降低至300t,得4分。

9.2.4 钢结构现场焊接、涂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健康,减少环境污染,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现场焊接采取保护环境与人员健康措施,得2分;
    2 现场涂装采取保护环境与人员健康措施,得2分。

Ⅱ 资源节约


9.2.5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能和用能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能耗,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能和用能方案,得1分;
    2 监测并记录施工区、生活区的能耗,得3分;
    3 监测并记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从供货商提供的货源地到施工现场运输的能耗,得3分;
    4 监测并记录建筑施工废弃物从施工现场到废弃物处理/回收中心运输的能耗,得1分。

9.2.6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水耗,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得2分;
    2 监测并记录施工区、生活区的水耗数据,得4分;
    3 监测并记录基坑降水的抽取量、排放量和利用量数据,得2分。

9.2.7 临时设施采用可重复使用的形式,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可重复利用,3分;
    2 其他临时设施可重复利用,每采用一种得1分,最高3分。

9.2.8 采取措施降低钢筋损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50%以上的钢筋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得4分;80%以上的钢筋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得6分;
    2 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降低至4.0%,得3分;降低至3.0%,得4分;降低至1.5%,得6分。

9.2.9 使用定型模板,增加模板周转次数,评价总分值为6分。定型模板使用面积占模板工程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4分;达到70%,得5分;达到85%,得6分。

9.2.10 钢结构采用先进安装方法,减少措施材料的使用,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钢结构采用整体提升、顶升和滑移安装方法,得6分;
    2 钢结构支撑措施材料采用标准节制作、贝雷架租赁等,得4分。

Ⅲ 过程管理


9.2.11 实施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进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实现的施工技术交底,得3分;
    2 施工过程中以施工日志记录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实施情况,得3分。

9.2.12 严格控制设计文件变更,避免出现降低建筑绿色性能的重大变更,评分分值为6分。

9.2.13 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建筑设计的耐久性、节能环保等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保证建筑结构耐久性的技术措施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得4分;
    2 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设备进行相应验收并记录,得2分;
    3 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并记录,得2分。

9.2.14 实现土建机电一体化施工,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工程竣工时博览建筑使用功能完备,装修到位,得4分;
    2 在施工总承包统一管理下,土建机电协调施工,得4分。

9.2.15 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在各系统调试合格的基础上,对所有机电系统进行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调试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得6分;
    2 提供机电系统使用说明书,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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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营管理


10.1 控制项


10.1.1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10.1.2 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垃圾物流,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利用,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10.1.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0.1.4 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10.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运行记录完整。

10.2 评分项


Ⅰ 管理制度


10.2.1 物业管理部门获得有关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具有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
    2 具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
    3 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

10.2.2 节能、节水、节材、绿化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完善,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操作管理制度在现场明示,值班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得2分;
    2 节能、节水设施运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得2分。

10.2.3 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能源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得1分;
    2 与租用者的合同中包含节能条款,得1分;
    3 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得2分。

10.2.4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评价总分值为3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绿色教育宣传工作记录,得1分;
    2 向使用者提供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向参观人员提供绿色教育手册,得1分;
    3 相关绿色行为与成效获得公共媒体报道,得1分。

10.2.5 建立绿色布展管理机制,制定绿色布展管理规定,体现良好的绿色环保理念,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材料上体现可再生、可循环使用原则,得2分;
    2 结构上体现模块化、构件化原则,得2分;
    3 布展规定中有绿色布展要求,得2分。

Ⅱ 技术管理


10.2.6 定期检查、调试公共设施设备,并根据运行检测数据进行设备系统的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设施设备的检查、调试、运行、标定记录,且记录完整,得7分;
    2 制定并实施设备能效改进等方案,得5分。

10.2.7 空调通风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评价总分值为7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空调通风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和清洗计划,得3分;
    2 实施第一款中的检查和清洗计划,且记录保存完整,得4分。

10.2.8 非传统水源的水质和用水量记录完整准确,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定期进行维护并有完整的运行、维护记录,得6分;
    2 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并记录完整、准确,得4分。

10.2.9 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效果满足建筑运行与管理的需要,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博览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基础配置要求,得6分;
    2 智能化系统工作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得6分。

10.2.10 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部品、能耗等档案及记录齐全,评价总分值为11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得6分;
    2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完备,得2分;
    3 记录数据完整,得3分。

Ⅲ 环境管理


10.2.11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和实施化学药品管理责任制,得1分;
    2 病虫害防治用品使用记录完整,得1分;
    3 采用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等无公害防治技术,得2分。

10.2.12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一次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评价总分值为3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工作记录完整,得2分;
    2 现场观感良好,得1分。

10.2.13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90%,得4分;
    2 可回收垃圾的回收比例达到90%,得2分;
    3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2分;
    4 对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2分。

10.2.14 垃圾站(间)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垃圾站(间)进行垃圾收集,得2分;
    2 垃圾间(站)定期冲洗,得2分;
    3 垃圾及时清运、处置,得2分;
    4 周边无臭味,用户反映良好,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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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高与创新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加分项进行评价。加分项包括性能提高和创新两部分。

11.1.2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当附加得分大于10分时,应以10分计。

11.2 加分项


Ⅰ 性能提高


11.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列任意一款的要求,评价分值为2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高20%;
    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15%。

11.2.2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或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能效限定值提高两个等级,评价分值为1分。

11.2.3 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均为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器具用水等级标准规定的1级,评价分值为1分。

11.2.4 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评价分值为1分。

11.2.5 主要功能房间采取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评价分值为1分。

11.2.6 设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并具有实时存储、统计和分析等功能,评价分值为2分。

Ⅱ 创 新


11.2.7 建筑方案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和建筑功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显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性能,评价分值为2分。

11.2.8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评价分值为2分。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得1分;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得1分。

11.2.9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评价总分值为2分。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维护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应用,得1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应用,得2分。

11.2.10 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评价分值为1分。

11.2.11 采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2分。采取一项,得1分;采取两项及以上,得2分。

附录A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各类指标体系得分统计


A.0.1 “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1进行统计。

表A.0.1 “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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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填写控制项“实际得分”栏时,达标打“√”,不达标打“×”;
        2 项目有不参评内容时,在“实际分值”项中填写“0”,并在“不参评分值”项中填写不参评部分所对应的设定分值。

A.0.2 “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2进行统计。


表A.0.2 “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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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填写控制项“实际得分”栏时,达标打“√”,不达标打“×”;
        2 项目有不参评内容时,在“实际分值”项中填写“0”,并在“不参评分值”项中填写不参评部分所对应的设定分值。

A.0.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3进行统计。


表A.0.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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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填写控制项“实际得分”栏时,达标打“√”,不达标打“×”;
        2 项目有不参评内容时,在“实际分值”项中填写“0”,并在“不参评分值”项中填写不参评部分所对应的设定分值。

A.0.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4进行统计。


表A.0.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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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填写控制项“实际得分”栏时,达标打“√”,不达标打“×”;
        2 项目有不参评内容时,在“实际分值”项中填写“0”,并在“不参评分值”项中填写不参评部分所对应的设定分值。

A.0.5 “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5进行统计。


表A.0.5 “室内环境质量”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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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填写控制项“实际得分”栏时,达标打“√”,不达标打“×”;
        2 项目有不参评内容时,在“实际分值”项中填写“0”,并在“不参评分值”项中填写不参评部分所对应的设定分值。

A.0.6 “施工管理”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6进行统计。


表A.0.6 “施工管理”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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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填写控制项“实际得分”栏时,达标打“√”,不达标打“×”;
        2 项目有不参评内容时,在”实际分值”项中填写“0”,并在“不参评分值”项中填写不参评部分所对应的设定分值。

A.0.7 “运营管理”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7进行统计。


表A.0.7 “运营管理”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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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填写控制项“实际得分”栏时,达标打”√”,不达标打“×”;
        2 项目有不参评内容时,在“实际分值”项中填写“0”,并在“不参评分值”项中填写不参评部分所对应的设定分值。

A.0.8 “提高与创新”部分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可按表A.0.8进行统计。


表A.0.8 “提高与创新”部分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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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
        2 当附加得分之和大于10分时,应取为10分。

附录B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得分与结果汇总


表B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得分与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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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8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9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1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4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
    15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16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
    17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
    1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19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
    20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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