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37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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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energy saving of rubber factory
GB 50376-2015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3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76-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1、6.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376-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05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标准《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376-2006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橡胶工厂设计中节能方面的经验,结合国内外橡胶工厂节能设计的先进技术和成熟理念。广泛征求了国内橡胶行业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研和橡胶制品、轮胎生产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图、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工艺节能设计;电力节能设计;给排水节能设计;供热节能设计;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动力与工业管道节能设计、自动控制节能设计及能源计量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新增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章“能源计量”、附录D《节能专篇编写大纲》的设计规定;修订了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吨标准煤/吨轮胎)的规定;补充内容:节能装备和节能材料选用要求,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浓缩倍数。对原规范的技术参数、术语、相关专业标准、条文说明等进行了调整与修订。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各单位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化学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桂林七星路77号,邮政编码:541004,电话:0773-5833246,传真:0773-5813749),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全国橡胶塑料设计技术中心
              昊华工程有限公司
              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风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高策橡胶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程一祥 荣世立 王东明 陈昌和 魏东 杨中年 卢国宇 吴江 张清宇 刘爱华 罗文武 李贵珍 郑玉胜 杨静 王建军 胡祖忠 李贵君 顾卫民 冯康见 常红红 罗燕民 张魁 徐伟春 金贤芳 刘杏 王龙波 刘魁娟 谭靖 刘岩 许红梅 江奇志 于广山 高彦臣 阳洁 李英 申玉生 赵国利 杨强 姜秀波 刘谦 张建
    主要审查人:朱大为 陈春林 魏君谋 丘西宁 林立 曲学新 刘梦华 孙怀建 郑玉力 柳宏伟 朱业胜 沈天民 刘志东

1 总则


1.0.1 为了降低橡胶产品生产的综合能耗,提高设计质量,建设节能型企业,促进橡胶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橡胶工厂工程项目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

1.0.3 节能设计是各专业设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中,各专业应以本专业的设计标准为基础,按本规范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

1.0.4 主要耗能设备宜选用高效节能型或低能耗产品,各专业设计宜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节能效果好、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方案,并应选用经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

1.0.5 工程设计中,综合能耗指标(吨标准煤/吨三胶、吨标准煤/吨轮胎)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三胶或轮胎应以合格品量计算。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各种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的有关规定。节能设计专篇应按本规范附录D编写。

1.0.6 综合能耗计算结果应与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因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不同而造成的差别,应根据地区类别选取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0.7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指橡胶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量。

2.0.2 三胶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指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胶。

2.0.3 硫化 curing
    能对模具加热、加压,具有开模、合模等功能,用于硫化橡胶制品的工艺过程。

2.0.4 低温炼胶工艺 mixing process by low temperature
    通过多台变速、变距的开炼机对经过密炼机初步混炼的母炼胶进行自动降温剪切混炼、加硫混炼的炼胶工艺。

2.0.5 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 total consumption of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products
    指报告期内用三胶加工橡胶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2.0.6 生产系统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production system
    指从烘胶开始,经炼胶、压延、挤出、成型、硫化等加工工艺全过程所消耗的能源。

2.0.7 辅助生产系统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assistant production system
    指原料助剂加工,供水、供电、供汽、压缩空气等部门所消耗的能源。

2.0.8 附属生产系统能耗 enerey consumption of ancillary production system
    指机修、测试、计量、制冷等间接为生产服务的车间、科室所消耗的能源。

2.0.9 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unit product of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指用单位三胶量表示的综合能耗。

2.0.10 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comparable unit product of nature rubber,synthetic rubber and reclaimed rubber
    在三胶总综合能耗中扣除辅助、附属能耗和能源损失量及地区气温差异所影响的能耗量。

3 基本规定


3.0.1 橡胶工厂中炼胶及主要生产车间宜集中布置或采用联合厂房的形式,炼胶车间应布置在厂区的下风向。动力站、空压站、制冷站、水泵站、锅炉房等公用工程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3.0.2 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3.0.3 功率在500kW及以上电动机,宜使用高压电动机。

3.0.4 对机械负载经常变化的电气传动系统,应使用调速运行的方式加以调节。调速运行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系统特点和条件的要求,通过安全、技术、经济、运行维护等方面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3.0.5 水泵选型与水泵台数的确定,应与用水量变化和建设进度相适应。多台水泵并联工作时,应对水泵及管道的并联工况进行计算与分析,确定最佳工作点。对于用水量经常发生变化的给水系统,应采用变频调速泵组或其他调速方式的水泵供水。

3.0.6 卫生器具和设备应选用国家推广应用的节能产品,管道材料应选用国家推广应用的新型材料。

3.0.7 橡胶工厂应充分利用蒸汽凝结水的余热,并宜按下列原则设计:
    1 利用余热采暖的热媒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当有余热可供利用时,宜选择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作为厂区供冷系统的辅助冷源。

3.0.8 绝热材料应本着就地取材、施工方便的原则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绝热材料在介质平均温度(27~350)℃时,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120W/(m·K);保冷材料在平均温度低于27℃时,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64W/(m·K);
    2 密度不应大于300kg/m³;
    3 耐热温度不应低于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4 应吸水性低,对金属腐蚀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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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图、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橡胶工厂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4.1.2 制冷站的位置应根据冷负荷的分布、所需能源(电源、热源等)及冷却水系统位置确定。

4.1.3 压缩空气站宜设计为独立建筑,也可与其他建筑(水泵站、制冷站等)毗连;位置的选择宜接近负荷中心。

4.1.4 严寒、寒冷地区炼胶车间、主要生产车间及辅助用房的建筑体形系数不得超过0.4。

4.1.5 建筑面积小于主厂房车间总面积5%的辅助用房,应同主厂房一起进行节能设计。

4.2 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4.2.1 建筑气候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分区规定。

4.2.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来确定,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宜分别符合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推荐限值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

4.2.3 橡胶工厂厂房外窗面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5。

4.2.4 橡胶工厂主车间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0%。

4.2.5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建筑的外门窗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对经常开关的外门部位采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外门和外窗框靠墙体部位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填充密实。

4.2.6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地区工业厂房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寒冷地区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4级。

4.2.7 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2.8 橡胶工厂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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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艺节能设计


5.1 生产工艺及布置


5.1.1 炼胶工段应遵守减少混炼段数的原则,可采用变速混炼工艺或低温炼胶工艺。

5.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轮胎硫化可采用充氮硫化工艺或变温等压硫化工艺。

5.1.3 工艺布置应遵守优化生产工艺和优化物流的原则。

5.1.4 工艺布置应兼顾各专业的节能要求。

5.2 工艺设备的选择及动力参数的确定


5.2.1 炼胶应根据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合理选择密炼机的机型和规格,宜选用无级调速密炼机。

5.2.2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挤出类设备宜选用销钉式冷喂料挤出机或复合挤出机。

5.2.3 钢丝圈生产宜选用多工位钢丝圈挤出缠绕生产线。

5.2.4 硫化工段应选用保温效果好、热效率高和能耗低的硫化设备,热板护罩内径为1680mm以下规格的定型硫化机宜采用热板加热的形式。

5.2.5 输送带覆盖胶生产宜选用宽幅胶片挤出压延生产线。

5.2.6 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及选用的设备,应确定各种动力介质的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

5.2.7 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应确定采暖、通风和空调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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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力节能设计


6.1 供电系统及电压等级选择


6.1.1 当供电电源有两个以上电压等级可供选择时,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在符合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宜选用电能损耗少的电压等级方案。新建工厂不宜采用6kV作为厂区配电电压。

6.1.2 变配电系统应减少变压器级数,缩短供电半径。

6.1.3 输配电线路,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校验导线截面。

6.1.4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特性和变化规律,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和台数。总降压变电站主变压器的负荷系数(负荷率)宜在0.60~0.75之间,车间变电所变压器的负荷系数(负荷率)宜在0.55~0.70之间。

6.2 车间配电


6.2.1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6.2.2 车间变电所及配电室应靠近大容量的用电设备或负荷中心。对负荷较大的多跨大面积厂房,宜采用干式变压器的成套变、配电装置,并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1 电力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电线电缆和铜质母线;
    2 低压供配电线路半径不宜大于150m;
    3 同一区域的多台变压器之间应进行低压联络。

6.2.3 整流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6.2.4 车间配电设备应采用高效电力整流设备,并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对电力整流设备运行效率进行测定,电力整流设备在额定负荷状态时的转换效率不应低于下列指标:
    1 直流额定电压在100V以上为95%;
    2 直流额定电压在100V及以下为90%。

6.2.5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2.6 对各车间变电所用电负荷应进行监测,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室宜采用低压综合监测仪表。

6.2.7 炼胶、压延、挤出等高次谐波含量大的设备,宜采用谐波治理装置。谐波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6.3 功率因数补偿


6.3.1 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应在负荷侧装设集中或就地无功补偿装置,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6.3.2 单台100kW及以上感性负荷电动机在负荷较平稳时,宜就地设置补偿电力电容器,补偿容量(kvar)应为电动机容量(kW)的(25~30)%。

6.4 照明


6.4.1 室内照明设计的节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4.2 照明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6.4.3 室内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4.4 厂区道路照明应分区多路集中控制,单个回路线路不宜过长,应使三相负荷平衡。

6.4.5 厂区道路照明的路灯应采用光电和时间控制。

6.4.6 照明设备宜选用带补偿的照明器具,照明布置的灯具宜采用节能控制,单相分支回路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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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排水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橡胶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用水系统、水质标准、用水量及当地水资源、市政供水情况选用水源。

7.1.2 橡胶工厂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在满足生产工艺、职工生活、消防及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遵循节水、节能原则,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

7.2 给水系统


7.2.1 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48的有关规定;
    3 生活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 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2 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水量、水质、水压及水温的不同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3 生产及辅助生产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7.2.4 间冷开式系统循环水的浓缩倍数应在3.0~5.0之间,并应采用水质稳定处理及采取杀菌灭藻措施。

7.2.5 直冷开式系统循环水的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循环水处理方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环保排放要求确定工艺流程。

7.2.6 生产循环冷却给水系统的补充水,宜使用可重复利用水和再生水。

7.2.7 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不应大于小时循环水量的0.2%,宜采用软水作为补充水。

7.2.8 冷却塔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地区类别、气象条件、工艺生产要求、水量水温变化的情况确定。冷却塔数量应与用水量变化相匹配,不设备用。冷却塔的风机可采用变频、双速或多风机。当设计用循环水的回水余压进冷却塔冷却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旁通管。在气温较低,不需冷却塔冷却时,可直接加压回用。

7.2.9 生产用低温水系统(25℃以下)和热媒管道应进行绝热处理。

7.2.10 生活热水加热宜利用工厂蒸汽凝结水的热量,有条件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节能型供热设备。

7.3 排水及中水回用


7.3.1 橡胶工厂的污水、废水应实行清污分流,清净废水宜单独收集、利用,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7.3.2 雨水宜收集利用。

7.3.3 对有中水供应的地区,绿化、洗车、冲厕等应利用中水;对没有中水供应的地区,宜自建中水设施。中水的原水宜选用清净废水和雨水。

7.3.4 排水管道应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宜采用重力流排水,污水处理应合理利用高程差。

8 供热节能设计


8.0.1 在橡胶工厂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集中供热的传热蒸汽能满足橡胶生产工艺要求的,应采用集中供热。

8.0.2 自建供热锅炉房时,应根据当地燃料情况,选择高效节能型锅炉。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宜利用锅炉的余压余热,可设背压发电机组。

8.0.3 锅炉水处理设计应根据水源水质及锅炉类型、规格选择锅炉给水水处理系统。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10%;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5%。

8.0.4 锅炉鼓、引风机及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或液力耦合装置。

8.0.5 连续排污膨胀器排水、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8.0.6 对蒸汽负荷变化大的橡胶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选用蓄热器。

8.0.7 橡胶厂的凝结水宜采用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并应进行综合利用。

8.0.8 主蒸汽管道应靠近用汽量大的车间。

8.0.9 当用汽系统所需蒸汽压力等级不同时,锅炉房宜以较高压力等级供汽,对低压用汽部门应进行减压。

8.0.10 当冬季供暖用汽负荷较大且夏季用电制冷时,生产用汽和供暖用汽宜采用分别供汽的方式。

8.0.11 蒸汽管网的支座宜采用具有保温隔热支撑材料的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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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9.1 供暖


9.1.1 橡胶工厂的供暖,当生产工艺的供热介质以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做热媒。

9.1.2 橡胶工厂的集中供暖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建筑物为无窗大厂房时,宜采用热风供暖,可根据工作区的室温变化控制空调(送风)机组加热器的加热量;
    2 建筑物为普通有窗的单层或多层厂房时,宜采用5℃的散热器供暖和热风供暖相结合的供暖方式,可根据工作区的室温变化控制送风机组加热器的加热量;
    3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需保持在0℃以上,且利用房间蓄热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
    4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若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时,且每个人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宜设置局部供暖。

9.1.3 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涂料。

9.2 通风与空气调节


9.2.1 根据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温度、湿度控制范围的要求,空气调节系统应确定以下经济、节能的空调基数和技术可行的空调精度:
    1 温度、湿度要求范围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宜按冬、夏季分别确定空调基数和技术可行的空调精度;
    2 温度、湿度要求全年一致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技术可行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适当放宽温度基数,提高空调精度。

9.2.2 在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功能无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空气处理宜采用定风量单风机的一次回风系统。

9.2.3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9.2.4 空气调节系统按冬、夏季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
    1 保证生产工人每人不少于30m³/h的新风量;
    2 保证空调工段(5~10)Pa的微正压及补偿排风所需新风量;
    3 按稀释空调工段内散发的有害气体所需新风量。

9.2.5 对于无窗大厂房空调工段的送风量,一般夏季大,冬季小,宜采用空调机组运行台数增减或空调机组双速运行来实现系统的变风量。

9.2.6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按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送风温差不应受限制。

9.2.7 在同一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运行过程。

9.2.8 厂房内产生热烟气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系统,对排风量较大的工艺设备宜采用吹吸式排风系统。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9.2.9 厂房中的热工段宜选择屋顶自然通风器和带挡风板的、顺坡设计的天窗进行排风。

9.2.10 对有空调要求、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³的高大厂房,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9.3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


9.3.1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应根据所需的冷量、当地能源、水源和热源的供应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下列机组:
    1 机组宜选用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2 对自备锅炉房的厂区,当夏季锅炉运行的台数满足工艺用汽后,富裕的蒸汽量足够全厂的制冷用蒸汽量时或新开一台锅炉能保证锅炉轮修,且负荷又在合理情况下时,可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3 对外购蒸汽的厂区,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选择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9.3.2 当大型制冷机房选用离心式冷水机组时,其制冷量应满足负荷变化规律及部分负荷运行调节要求,宜大小搭配,且不少于两台。

9.3.3 在不同气候区的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
    2 夏热冬暖地区,应根据热负荷选型;
    3 寒冷地区,当冬季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则不宜采用。

9.3.4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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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动力与工业管道节能设计


10.1 动力系统


10.1.1 动力站应靠近硫化工段设置。

10.1.2 动力系统的主要设备宜选用变频或可调节的产品。

10.1.3 动力系统设计中,应设置工艺设备凝结水回收系统。

10.1.4 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氮气硫化系统中使用的氮气宜回收利用。

10.1.5 压缩空气系统的设置,根据工艺设备用气压力等级的要求,宜设置不同的压力等级。

10.2 工业管道


10.2.1 下列管道或设备应予以保温或保冷: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的管道和设备;
    2 介质温度低于或等于25℃的管道;
    3 寒冷地区,易冻结的厂区架空管道。

10.2.2 管道和设备的绝热厚度不应小于最小计算厚度,绝热材料应选用新型节能产品。

11 自动控制节能设计


11.0.1 密炼机应配置具有能量控制功能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11.0.2 燃料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0.3 生产车间内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车间温度应进行监测和控制,其中包括参数检测、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宜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进行中央监控与管理。

11.0.4 根据工况自动加减设备运行台数,公用工程站房的设备宜采用变频节能方式运行。

11.0.5 橡胶工厂宜采用监控系统对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各种动力介质的温度、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控。

12 能源计量


12.0.1 能源计量应设置全厂及车间两级计量仪表。全厂宜采用能源管理系统。

12.0.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12.0.3 厂区进水管路、水泵站供水管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管、锅炉房进水管及车间供水的总管应设置计量装置;生活设施进水总管应设置计量仪表。厂区排水总管宜设置计量仪表。

12.0.4 锅炉燃料、原水总管、锅炉给水总管及每台锅炉的支管应设计量仪表;蒸汽供应:包括各工段生产蒸汽、生活蒸汽、采暖空调蒸汽、锅炉房自用蒸汽等应设计量仪表;蒸汽凝结水回水总管宜设计量仪表。

12.0.5 空压站的压缩空气出口总管或供车间的出口管应设置流量计量仪表。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宜单独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6 制冷站冷水系统的各供水分支管、冷水系统补水管和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热煤管宜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7 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设备应配置相应的智能测量和计量仪表,监测并记录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和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12.0.8 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应安装智能电能计量仪表。

12.0.9 功率在75kW及以上电动机、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应单独配置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仪表。

附录A 橡胶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一览表


表A 橡胶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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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轮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的有关规定;
        2 力车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国内部分具有代表性大型生产企业近年统计结果。

附录B 橡胶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B.0.1 本规范适用于轮胎、力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B.0.2 橡胶产品三胶综合能耗计算应包括三种情况:总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B.0.3 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应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本建设,生活用能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B.0.4 综合能耗计算的能源应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

B.0.5 能源量应以计量为准,热值应以实测为准,无实测条件的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各种能源按标准煤参考系数进行折算。电能热值一律按0.1229千克标煤/千瓦小时计算。多产品共用的辅助、附属系统的能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分摊法计算。

B.0.6 橡胶产品加工中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不应计入总综合能耗,向外界输出时,则应从产品总综合能耗中扣除。

B.0.7 用外购半成品加工成品时,加工半成品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总综合能耗。

B.0.8 总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z——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eic——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eiff——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辅助、附属能源和能源损失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B.0.9 单位产品三胶量应以加工成合格产品所用的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之和计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d——单位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B.0.10 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k——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eic——三胶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F——可比修正系数(见附录C)。

    1 橡胶产品加工中因工艺要求,室温不宜低于18℃,我国地区气温差异较大,气温影响较大应采用修正系数(F)进行修正。
    2 胶鞋产品生产中,某些品种需进行多次硫化,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中只计算一次硫化所消耗的能耗。

B.0.11 轮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的有关规定。

附录C 气温影响可比修正系数F值


表C 气温影响规定可比修正系数F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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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节能专篇编写大纲


D.0.1 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单位概况: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简介等内容;
    2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内容;
    3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4 主要节能措施。

D.0.2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描述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条件的描述,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等)供应条件分析等。

D.0.3 用能、节能设计标准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项目性质等采用相应的节能标准。

D.0.4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耗量、能源使用分布(主要是描述项目用能特点,如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耗能量、比例等);
    2 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性分析。

D.0.5 能耗指标应列出类似项目国家或地方相关能耗指标或定额。当无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指标时,应对行业或类似项目的能耗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并应据此提出项目所耗各种能源的能耗指标。

D.0.6 项目节能措施应包括节能措施综述、相关专业节能措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分析。

D.0.7 节能措施综述应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对拟采用的相关节能措施按下列要求进行总体论述:
    1 应说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采用情况;
    2 应准确说明没有采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D.0.8 相关专业节能措施应包括建筑节能措施、生产工艺节能措施和公用工程节能措施。

D.0.9 生产工艺节能措施应包括产品节能和生产技术的节能。

D.0.10 公用工程节能措施应包括基本节能措施(设计原则)、节煤措施、节电措施和节水措施。

D.0.11 针对节能项目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进行分析应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分析及利用方案的简述。

D.0.12 节能项目的能耗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 项目万元产值增加值综合能耗。

D.0.13 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应根据相应的能耗指标,评价其是否达到了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是否达到国内或国外行业先进水平。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4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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