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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lectric lifts installation GB/T 10060-201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本标准与GB 10060-1993的主要差异如下: ——章节划分和架构做了结构性调整; ——增加了“前言”; ——适用范围扩大到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于家用电梯和仅载货电梯的规定;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第4章“安装验收前提条件”中,对于制造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作了修改,并增加了4.7对电梯供电电源的接地要求; ——第5章“验收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中,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方面的验收内容作了较大篇幅的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对无机房电梯的验收要求; ——增加了对安装电梯之建筑物直接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验收检验内容; ——把电梯整机功能验收检查与试验内容集中作为第6章; ——修改了第7章“验收规则”; ——删除了GB 10060-1993附录A电梯安装验收合格证的格式; ——增加了附录A电气安全装置表; ——增加了起草本标准的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培忠、蒋青、茅顺、郭志新,康卫强、温爱民、归建昌、刘旭、周廉想、张勇、张志豪、谢松青、贺云朗、谢雄。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060-1988、GB 10060-199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验收的条件、项目、要求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部分由制造商与客户协商确定。消防电梯和适合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等特殊用途的电梯,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调整验收内容。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仅载货电梯和家用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08,IEC 60529:2001,IDT) GB/T 5974.1 钢丝绳用普通套环 GB/T 5974.2 钢丝绳用重型套环 GB/T 5976 钢丝绳夹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N 81-1:1998,MOD) GB/T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2009 电梯试验方法 GB 14048.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GB 14048.4-2003,IEC 60947-4-1:2000,IDT) GB 16895.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GB 16895.3-2004,IEC 60364-5-54:2002,IDT) GB/T 22562 电梯T型导轨(GB/T 22562-2008,ISO 7465:2007,IDT) GB 23821-2009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ISO 13857:2008,IDT) JG/T 5072.3-1996 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和GB 7588-20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器设备 machinery 传统的放置于机房内的设备,如;控制柜和拖动系统、驱动主机、主开关和紧急操作装置。
3.2 机器设备区间 machinery space 在井道内或井道外用于放置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的空间。4 安装验收前提条件
4.1 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 10058-2009中3.2的要求。
4.2 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4.2.1 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 整机产品出厂合格证; b) 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c) 安全部件(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和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复印件; d) 曳引机、控制柜、悬挂绳端接装置(即绳头组合)、导轨、层门耐火性能(如果需要)和玻璃门或玻璃轿壁(如果需要)等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e) 井道、机器设备区间(含机房)和滑轮闻布置图; f) 安装说明书; g) 主要部件现场安装示意图; h) 动力电路和安全回路电气原理图及电气接线图; i) 使用维护说明书(含紧急救援操作说明)。 4.2.2 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 企业验收检验报告(含安装过程自检记录); b) 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有); c) 由电梯购货方与制造企业双方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如有)。 4.3 安装完毕的电梯设备及其机器设备区间、滑轮间、井道、候梯厅应清理干净;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的门窗应防风雨,其通道门的外侧应设有包括下列简短字句的须知;“电梯机器设备——危险 未经许可人员禁止人内”。对于活板门,应设有永久性的须知,提醒活板门的使用人员:“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板门”。 通向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与积水,机器设备区间、滑轮间、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备。 4.4 提交验收的电梯应能正常运行,各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功能正确有效。 4.5 电梯验收人员应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及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方法和要求。 4.6 验收用检验器具应符合GB/T 10059-2009中3.3的要求。 4.7 电梯供电电源的接地应符合GB 16895.3的要求。5 验收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5.1 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
5.1.1 通道 通往机器设备区间及滑轮间的通道应符合GB 7588-2003中6.2的要求。5.1.2 安全空间和维修空间 5.1.2.1 机房内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 m的铅垂净空距离。 井道内无防护的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上方应有不小于0.3m的铅垂净空距离。如果该距离小于0.3m,应按照GB 7588-2003中9.7.1 a)的要求提供防护。 5.1.2.2 滑轮间内无花板以下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5m(装有控制柜的滑轮间除外),滑轮上方应有不小于0.3m的铅垂净空距离。 5.1.2.3 在控制柜(屏)、紧急和试验操作屏前应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 a) 深度: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m; b) 宽度:为0.5 m或柜、屏的全宽,取两者中的大者。 5.1.2.4 为了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手动紧急操作的地方,应有一块不小于0.5 m×0.6 m的水平净空面积。 5.1.2.5 工作区域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 m。 通道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m,这一净高度应从通道区域地面测量到屋顶横粱的下表面。
5.1.3 主开关、照明及其开关 5.1.3.1 主开关 5.1.3.1.1 每台电梯均应装设能切断除下列供电电路以外该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 a) 轿厢照明和通风(如有); b) 轿顶电源插座; c) 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的照明; d) 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以及底坑内的电源插座; e) 电梯井道照明; f) 报警装置。 5.1.3.1.2 该主开关应设置在 a) 机房内,当有机房时; b) 控制柜内,当无机房但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时; c) 紧急和试验操作屏上,当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时。若紧急操作屏和试验操作屏是分立的,此开关应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接近主开关,应在控制柜上设置一个满足GB 7588-2003中13.4.2要求的分断开关。 5.1.3.1.3 主开关的设置位置和结构型式应符合GB 7588-2003中13.4.2的要求。 5.1.3.2 照明及其开关 5.1.3.2.1 在每个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靠近每个入口处,都应装设控制该区间照明的电源开关。 5.1.3.2.2 在靠近主开关处,应装设能控制井道照明的开关。 5.1.3.2.3 工作区域、机器设备区间和安装有控制柜的滑轮间,应安装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 lx。未安装控制柜的滑轮间,在滑轮附近应有不小于100 lx的照度。 照明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可通过另外的电路或通过与5.1.3.1规定的主开关供电侧连接而获得照明电源。 注:井道内机器设备区间和工作区域的照明可以是井道照明的一部分。
5.1.4 断、错相防护和电动机电源切断检查
5.1.4.1 每台电梯应具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功能。当电梯供电电路出现断相或错相时,电梯应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如果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可以不设错相保护功能。 5.1.4.2 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驱动主机电动机,应使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其供电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轿厢再运行。 5.1.4.3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应采用GB 7588-2003中12.7.3要求的方法切断电动机的供电电流。
5.1.5 电气布线及安装 5.1.5.1 电梯动力线路与控制线路宜分离敷设或采取屏蔽措施。除36V及以下安全电压外的电气设备金属罩壳均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且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绝缘电线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端上,不应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电梯供电的中性导体(N,零线)和保护导体(PE,地线)应始终分开。 5.1.5.2 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1m。 线槽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大于槽内净截面积的60%,线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内净截面积的40%。 5.1.5.3 在机器设备区间和滑轮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接触,所用罩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所规定的IP2X。 5.1.5.4 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1的要求。 当电路中包含有电子装置时,测量时应将相导体与中性导体连接起来,所有电子元件的连接均应断开。
表1 绝缘电阻要求值
|
标称电压V |
测试电压(直流)V |
绝缘电阻MΩ |
|
安全电压 |
250 |
≥0.25 |
|
≤500 |
500 |
≥0.50 |
|
>500 |
1 000 |
≥1.00 |
mm;
b) 对重导轨为:
mm。
5.2.5.8 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支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方式与支架连接。
5.2.5.9 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和轿厢导轨,除悬挂安装者外,其下端的导轨座应支撑在坚固的地面上。
5.2.6 对重和平衡重
5.2.6.1 如对重(或平衡重)由填充重块组成,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它们移位:
a) 应把填充重块固定在一个框架内;或
b) 如果填充重块是金属块且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则至少要用两根拉杆将金属块固定住。
5.2.6.2 对重或平衡重上装有绳轮(或链轮)时,应有防护装置防止:
a)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b)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5.2.7 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的安装应满足:
a) 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
b) 轿厢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应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c) 电缆不应有打结、波浪和扭曲现象;
d) 避免电缆与限速器钢丝绳、限拉开关、极限开关、井道信号采集系统及对重装置等发生干涉;
e) 避免电缆在运行中与电线槽、管发生卡阻;
f) 电缆处于井道底部时应始终能避开缓冲器。
5.2.8 限速器系统
5.2.8.1 除设计要求限速器绳相对导轨倾斜安装者外,操纵安全钳侧的限速器钢丝绳至导轨侧面及顶面距离的偏差,在整个井道高度范围内均不宜超过10 mm。
5.2.8.2 限速器钢丝绳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应与轿厢或对重等部件相碰触。
5.2.8.3 限速器安装在井道内时,应能从井道外接近它。否则,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8.3的要求。
5.2.8.4 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动机停止运转。
5.2.8.5 限速器及其张紧轮应有防止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的装置。
当绳沿水平方向或在水平面之上以与水平面不大于90。的任意角度进入限速器或其张紧轮时,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的装置。
所使用的防护装置应符合5.1.9.2的规定。
5.2.9 缓冲器
5.2.9.1 在轿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
强制驱动式电梯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5.2.9.2 当电梯速度大于1.0 m/s时,应采用耗能型缓冲器。
5.2.9.3 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总行程不应小于0.135v2(m),且最小值为65 mm。
耗能型缓冲器的行程不应小于对应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4 v2(m)。
5.2.9.4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当按GB 7588-2003中12.8的要求对轿厢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可以使用行程小于5.2.9.3要求的缓冲器。计算其缓冲器所需行程时,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5.2.9.3中规定的115%额定速度,且应满足:
a) 当额定速度不大于4.0 m/s时,按5.2.9.3计算值的50%,且至少为0.42m;
b) 当额定速度大于4.0 m/s时,按5.2.9.3计算值的1/3,且至少为0.54m。
5.2.9.5 如果在轿厢或对重行程的底部使用一个以上缓冲器,在轿箱处于上、下端站平层位置时,各缓冲器顶面与对重或轿厢之缓冲器撞板之间距离的偏差不应大于2.0 mm。
5.2.9.6 耗能型缓冲器的柱塞(或活塞杆)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度不应大于5/1000。设计上要求倾斜安装者除外。
液压缓冲期充液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9.7 耗能型缓冲器应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之前,使电梯不能启动。
5.2.10 底坑
5.2.10.1 底坑内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5.7.3.4要求的停止装置、电源插座和井道照明开关。
停止装置应设置于在井道外打开进入底坑的通道门准备进入底坑之处和在底坑底面上都能够容易接近的位置,必要时可以设置两个停止装置。
5.2.10.2 当对重压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除对重运动部分最低部件距底坑地面的铅垂净空距离大于等于2.5m的情况外,底坑内对重(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防护隔障应符合GB 758-2003中5.6.1的要求。
若防护隔障是网孔式的,其距对重(或平衡重)运动部件的最小水平距离与其网孔形状、大小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 23821-2009中4.2.4.1的规定。
5.2.10.3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隔障应符合GB 7588-2003中5.6.2的要求。
5.2.10.4 如果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之下有人员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地面至少应按5000N/m2的载荷设计,且:
a) 对重(或平衡重)上应装设安全钳;或
b) 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的坚固装墩上。
5.2.10.5 设置在底坑内绳轮或链轮,应有防护装置以防止:
a) 人身伤害;
b)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c)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5.2.10.6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出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1.2对检修门或井道安全门的要求。
当只能通过底层层门进入底坑时,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处容易接近的进入底坑用永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应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
5.3 机器设备设置在井道内的要求
5.3.1 工作区域在轿厢内或轿顶上
5.3.1.1 在轿厢内或轿顶上进行机器维修和检查工作的场合,如果因维修和检查导致的轿厢失控或意外移动可能给维修或检查人员带来危险,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应有一个机械装置,防止轿厢的任何危险移动;
b) 除该机械装置处于非工作(即完全缩回)位置外,应借助于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防止轿厢的所有移动;
c) 当该装置处于工作位置时,维修检查人员应能进行维修作业并能安全地离开工作区域。
5.3.1.2 紧急和试验操作装置应按5.6.4的要求设置在能够从井道外对其进行操作的地方。
5.3.1.3 如果检查窗/门设置在轿厢壁上,它们应:
a) 有足够的尺寸通过这个门/窗进行必需的作业;
b) 为避免坠入井道,其尺寸应尽可能的小;
c) 不应向轿厢外开启;
d) 装有一把用钥匙开启的锁,且不用钥匙就能关闭并锁住;
e) 应提供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其锁紧位置;
f) 是无孔的,并满足与轿壁相同的机械强度要求。
5.3.1.4 检查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内部移动轿厢的场合,应满足:
a) 在检查门/窗的附近有一个可用的检修控制装置;
b) 轿内的检修控制装置应使5.3.1.3e)所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c) 仅被批准的人员可以接近轿厢内检修控制装置,且其布置应保证不可能站在轿顶上用它来移动轿厢,例如,把它放置在检查门/窗的后面;
d) 如果开口的较小一个尺寸超过0.20m,轿厢壁上开口的外边缘与在该开口面前的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小于0.30 m。
5.3.2 工作区域在底坑内
5.3.2.1 在底坑内进行机器设备的维修或检查时,如果此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或意外移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提供一个永久性安装的装置用以机械地制停最大为额定载荷的任何负载、以最大为额定速度的任何速度运动的轿厢,使工作区域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间的铅垂净空距离不小于2.0 m,GB 7588-2003中5.7.3.3b)1)和2)所述及的部分除外。除安全钳外,其他机械装置的制停减速度不应超过缓冲器作用时的值。
b) 该机械装置应能保持轿厢停止。
c) 该机械装置可由手动或自动进行操作。
d) 如果需要从底坑中移动轿厢,底坑中应有一个检修控制装置。
c) 用钥匙打开任何通往底坑的门时,应有—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防止电梯的进一步运动,但下面
g) 要求的移动是可能的。
f) 当该机械装置离开其非工作(即完全缩回)位置时,应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g) 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到该机械装置处于工作位置时,应仅能从检修控制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h) 应有一个设于井道外的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作此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电气复位装置应设置于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近的地方,如设置在上锁的箱柜内。
5.3.2.2 当轿厢处于5.3.2.1 a)所述的位置时,维修及检查人员应能安全地离开该工作区域。
5.3.2.3 用于紧急和试验操作所必需的装置,应按5.6.4的规定设置在能够从井道外对其进行操作的地方。
5.3.3 工作区域在平台上
5.3.3.1 当从一个平台上进行机器设备的维修和检查工作时,该平台应:
a) 是永久性安装的平台,且
b) 如果它位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通道中,应是可缩回的。
5.3.3.2 当需要从一个位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运行通道中的平台上进行维修或检查工作时:
a) 应通过一个符合5.3.1.1 a)和b)的机械装置使轿厢不能移动。或
b) 对于需要移动轿厢的地方,应用可移动的阻止装置将轿厢的运行通道限定。该阻止装置应以这样的方式使轿厢停止:
1) 如果轿厢从上而下向平台运行,应至少停在上方距平台2 m处;
2) 如果轿厢从下而上向平台运行,应停在平台下方符合GB 7588-2003中5.7.1-1 b)、c)和d)的要求的地方。
5.3.3.3 该平台应:
a) 能够在其任何位置支撑2个人的重量而无永久变形,每个人按在平台0.2m×0.2m面积上作用1000N计算。如果此平台还用于装卸重的设备,则应据此相应地考虑平台的尺寸,平台还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来承受负荷和预计作用其上的力;
b) 设置一个符合5.4.5.3、5.4.5.4的护栏。
c) 装备有设施以确保:
1) 平台地板与人口通道平面之间台阶高差不超过0.50m;
2) 在平台与通道门的门槛之间不能有可通过直径0.15 m球体的间隙;
3) 完全打开的层门板与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间隙不能超过0.15 m,除非采取了附加的预防措施来防止坠入井道。
5.3.3.4 除5.3.3.3外,任何可缩回的平台还应:
a) 设有一个确认平台处于完全缩回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b) 设有一个可使平台进入或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的操作可从底坑中或通过安装在井道外且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才可以接近的装置进行。
如果进入平台的通道不经过层门,则当平台不在工作位置时,应不能打开通道门,或者是采取适当措施和手段防止人员坠入井道。
5.3.3.5在5.3.3.2 b)的情况下,当使平台进入工作位置(即伸出)时,可移动的阻止装置应被自动启动。阻止装置应包括:
a) 符合5.2.9要求的缓冲器;
b) 一个只有阻止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才允许轿厢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
c) 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仅当阻止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它才允许轿厢在平台伸出后移动。
5.3.3.6 对于需要从平台上移动轿厢的地方,应有一个在平台上可以使用的符合5.9.2要求的检修控制装置。
当可移动的阻止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轿厢的电动运行只能从检修控制装置进行。
5.3.3.7 用于紧急和试验操作所必需的装置,应按5.6.4的要求设置在能够从井道外对其进行操作的地方。
5.3.4 工作区域在井道外
当机器设置于井遭内,但要从井道外对其进行维修和检查时,在井道外的作业位置应有满足5.1.2.3~5.1.2.5要求的工作区域。
接近机器设备只能通过符合5.3.5.2的门或检修活板门。
5.3.5 门和检修活板门
5 3.5.1 通过井道围封上的门应可接近井道内的工作区域,这些门应是屡门或是满足以下要求的门。它们应:
a) 宽度不小于0.6m,高度不小于1.8m;
b) 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c) 装有一个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也能将门关闭并锁住;
d) 即使被锁住时,也应能不需要钥匙从井道内部将其打开;
e) 有一个确认门的锁闭位是的电气安全装置;
f) 是无孔的,应具有与层门相同的机械强度,并遵守相关建筑物的防火规范。
5.3.5.2 从井道外部的工作区域接近井道内的机器设备时,应:
a) 通过门/检修活板门应有足够的尺寸来完成所需做工作;
b) 开口尽可能的小,以避免坠入井道;
c) 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d) 装有一个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也能将门关闭并锁住;
e) 有一个确认其锁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f) 是无孔的,应具有与层门相同的机械强度,并遵守相关建筑物的防火规范。
5.4 轿厢
5.4.1 轿厢总体
5.4.1.1 交响入口及交响内部的净高度不应低于2.0m。
5.4.1.2 乘客电梯轿厢的有效面积应符合GB 7588-2003中8.2.2的规定。
5.4.1.3 乘客电梯轿厢内标称的乘客人数与额定载重量及轿厢有效面积的关系应符合GB 7588-2003中8.2.3的规定。
5.4.1.4 轿厢上装设有反绳轮(或链轮)时,应有防护装置防止:
a)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b)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c) 人身伤害,当绳轮或链轮设置在轿顶时。
5.4.1.5 正常运行时,轿厢地板的水平度不应超过3/1000。
5.4.1.6 除5.3.1所述情况和具有对接操作功能的电梯外,轿厢内不应设置停止装置。
5.4.2 轿门护脚板
装设在轿厢地坎下部的轿门护脚板应符合GB 7588-2003中8.4的要求。
5.4.3 轿门
5.4.3.1 轿门的封闭应符合GB 7588-2003中8.6.1、8.6.2的要求。
5.4.3.2 轿门关闭后(除垂直滑动门外),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乘客电梯不应大于6mm,载货电梯不应大于8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应从凹底处测量。
5.4.3.3 动力驱动的水平自动滑动门,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后,组织关门的力不应大于150N。
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应符合GB 7588-2003中8.7.2.1.1.4的要求。
5.4.3.4 动力驱动的自动轿门关闭过程中,防止乘客遭受桩基的保护装置应符合GB 7588-2003中8.7.2.1.1.3的要求。
5.4.3.5 装有动力驱动自动门的轿厢,在轿厢内操纵盘上应设有能使处于关团中的门开启的开门按钮。
5.4.3.6 每个轿门均应设有证实其闭合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5.4.3.6.1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把证实轿门闭合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安装在一个门扇上(对重叠式门为快门扇)。
如果门的驱动元件与门扇之间是直接机械连接的,则证实轿门闭合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安装在门的驱动元件上。
对于重叠式伸缩门,如果通过钩住在关闭位置的其他门扇面锁紧单个门扇就能防止其他门扇打开,则允许只锁紧这一个门扇。
5.4.3.6.2 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门扇组成的滑动轿门,允许把验证轿门闭合位置的装置安装在一个门扇上,条件是:
a) 该门扇不是主动门扇;且
b) 主动门扇与门的驱动元件间是直接机械连接的。
5.4.3.7 电梯由于任何原因停在靠近层站之处时,在轿厢停止并切断开门机(如有)电源的情况下,应有可能:
a) 从属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
b) 如层门与轿门联动,从轿厢内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以及与其相联接的层门。
5.4.3.8 在5.4.3.7中规定的轿门开启,至少应能够在开锁区域内进行。开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300 N。对于装有轿门门锁装置的电梯,应只有轿厢位于开锁区域内时才能从轿厢内打开轿门。
5.4.3.9 额定速度大于1.0 m/s的电梯,在其运行时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50 N。
5.4.4 轿厢玻璃
5.4.4.1 带有玻璃的轿壁应符合GB 7588-2003中8.3.2.2~8.3.2.4的要求。
5.4.4.2 对轿壁用曲面玻璃,当其展开成平面后的尺寸超出GB 7588-2003附录J表J1规定的免试尺寸时,应提供固定方式与实际轿壁相同、试验尺寸能覆盖实际轿壁尺寸的轿壁玻璃摆锤冲击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或证书。
5.4.4.3 轿顶所用的玻璃应是夹层玻璃。
5.4.4.4 带有玻璃的轿门应符合GB 7588-2003中8.6.7.2~8.6.7.5的要求。
5.4.4.5 装有玻璃的门扇处于完全关闭状态时,比例的可见宽度(曲面玻璃板为展开成平面后的可见宽度)或门扇的可见高度尺寸超过GB 7588-2003附录J表J2规定的免试尺寸时,应提供安装方式与实际轿门相同、试验尺寸能覆盖实际轿门尺寸的轿门玻璃摆锤冲击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或证书。
5.4.5 轿顶
5.4.5.1 轿顶上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8.15要求的停止装置和检修运行操作装置。
5.4.5.2 轿顶应有一块不小于0.12m2的站人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0.25m。
5.4.5.3 轿顶护栏的设置应符合GB 7588-2003中8.13.3~8.13.4的要求。
因特殊情况,轿顶护栏外侧距轿顶边缘的距离大于0.15m时,应有措施防止人员在轿顶护栏外侧站立。
5.4.5.4 轿顶护栏踢脚板的下边沿距其安装处轿顶上表面的间距不应大于10mm,护栏中间水平栏杆与副手及踢脚板之间的铅垂净空距离均不应大于0.50 m。
5.4.6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5.4.6.1 如果轿顶设有轿厢安全窗,其尺寸不应小于0.35m×0.50m。
5.4.6.2 在有相邻轿厢的情况下,如果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75m,可使用轿厢安全门。轿厢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35m。
5.4.6.3 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应设有手动锁紧装置,其锁紧应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
如果锁紧失效,该装置应使电梯停止。只有在重新锁紧后,电梯才能恢复到服务状态。
5.4.6.4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应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并应能用三角形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轿厢安全窗不应向轿内开启。处于开启位置的轿厢安全窗,不应超出电梯轿厢的外边缘。
5.4.6.5 轿厢安全门不应向轿厢外开启。
轿厢安全门不应设置在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路径上,或设置在妨碍乘客从一个轿厢通往另一个轿厢的固定障碍物(分隔轿厢的横粱除外)的前面。
5.4.7 紧急照明
在轿厢内应设置紧急照明,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失散,紧急照明应自动点亮。
紧急照明应由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至少能供1 W灯具用电1 h。
5.4.8 安全钳
5.4.8.1 轿厢应装设能在其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
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 m/s时,轿厢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 m/s时,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若轿厢装设有数套安全钳,则它们应全部是渐进式的。
5.4.8.2 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1.0 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也应是渐进式的。
5.4.8.3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安全钳,应分别由各自的限速器来操纵。
5.4.8.4 若电梯额定速度不超过1.0 m/s,可借助于悬挂机构的失效或借助一根安全绳来触发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动作。
5.4.8.5 不应使用电气、液压或气动装置来操纵安全钳。
5.4.8.6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钳释放并自动复位。
5.4.8.7 渐进式安全钳可调节部位最终调整后的状态应加封记。
5.4.9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5.4.9.1 曳引驱动式电梯应装设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作用于:
a) 轿厢;或
b) 对重;或
c) 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 曳引轮或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
5.4.9.2 该装置应能在没有那些在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度或停车的部件参与下,选到GB 7588-2003中9.10.1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度。
该装置在动作时,可以由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无论此机械装置是否有其他用途。
5.4.9.3 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5.4.9.4 该装置动作后的释放应需要称职人员的介入,释放时不应需要接近轿厢或对重,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9.5 如果速度监控装置触发制动装置动作或制动装置产生制动力需要外部能量(比如电能,机械能)作用,当该能量缺失时应能导致电梯停止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该停止可以是由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发出信号,由电梯控制系统使电梯停止运行。
带导向的压缩弹簧的蓄能不属于外部能量。
5.4.9.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速度监控部件应符合GB 7588-2003中9.10.10的要求。
5.4.10 通风及照明
5.4.10.1 无孔门轿厢应在其上部及下部设置通风孔。
5.4.10.2 位于轿厢上部及下部的通风孔,其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轿厢有效面积的1%。
轿门四周的间隙在计算通风孔面积时可以考虑进去,但不应大于所要求有效面积的50%。
5.4.10.3 用直径为10 mm的坚硬直棒应不可能从轿厢内经通风孔穿过轿壁。
5.4.10.4 轿厢内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轿内操纵盘上和轿厢地板上的照度不宜小于50lx。
5.4.10.5 如果照明是白炽灯类型,至步应用两只并联的灯泡。
5.5 悬挂和补偿装置
5.5.1 悬挂装置
5.5.1.1 电梯轿厢至少应由两根独立的绳或钢质链条悬挂。
当采用两根独立的悬挂绳或链时,应符合GB 7588-2003中9.5.3的要求。
5.5.1.2 悬挂用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 mm。
5.5.1.3 悬挂绳表面应清洁,不应粘有尘渣等污物。
5.5.1.4 绳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
5.5.1.5 悬挂绳末端固定时,应采用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3个合适绳夹的套环、手工捻接绳环、环圈(或套倚)压紧式绳环、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等端接装置。
5.5.1.6 当使用自锁紧楔形绳套式端接装置时,如果钢丝绳尾段较长,可使用适当方式对其固定。
5.5.1.7 当采用套环配合钢丝绳夹式端接装置时,所用钢丝绳夹和套环应分别符合GB/T 5976和GB/T 5974的规定,其固定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绳夹座扣在绳的工作段上,U形螺栓扣在绳的尾段上;
b) 钢丝绳公称直径不大于18 mm时,至步使用3个绳夹;
c) 绳夹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至7倍;
d) 离套环最近的绳夹应尽量靠近套环,但要保证在不损坏绳外层钢丝的情况下能正确地拧紧绳夹。
5.5.1.8 悬挂绳端接装置应安全可靠,其锁紧螺母均应安装有锁紧销。
5.5.1.9 至少应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设置一个自动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绳或链间的张力,使任何一根绳或链的张力与所有绳或链之张力平均值的偏差均不大于5%。
如果用弹簧来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5.5.2 补偿绳
电梯使用补偿绳进行平衡补偿时,应符合GB 7588-2003中9.6的规定。
5.6 层门和层站
5.6.1 屡站指示和操作装置
5.6.1.1 层站指示装置及操作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指示信号应清晰明确,操作装置动作应准确无误。
5.6.1.2 对于集选控制和群控电梯,层站指示应符合GB 7588-2003中14.2.4.3的要求。
5.6.2 层站处运行间隙和安装尺寸
5.6.2.1 层门地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地坎上表面宜高出装修后的地平面2 mm~5mm。在开门宽度方向上,地坎表面相对水平面的倾斜不应大于2/1000。
5.6.2.2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5 mm。在有效开门宽度范围内,该水平距离的偏差为6 验收试验项目与试验要求
6.1 速度 按照GB/T 10059-2009中4.2.1规定方法所测得的电梯运行速度应符合GB 7588-2003中12.6的要求。
6.2 平衡系数 按照GB/T 10059-2009中4.2.1.2规定方法所测得的电梯平衡系数应在0.4~0.5范围内。 6.3 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和A95加速度、A95减速度 按照GB/T 10059-2009中4.2.2规定方法所测得乘客电梯的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和A95加速度、A95减速度应符合GB/T 10058-2009中3.3.2和3.3.3的要求。 6.4 振动 按照GB/T 10059-2009中4.2.6规定方法所测得的乘客电梯轿厢的振动应符合GB/T 10058-2009中3.3.5的要求。 6.5 开关门时间 按照GB/T 10059-2009中4.2.4规定方法所测得乘客电梯水平滑动式自动门的开门和关门时间,应符合GB/T 10058-2009中3.3.4的要求。 6.6 平层准确度和平层保持精度 按照GB/T 10059-2009中4.2.3规定方法所测得的各类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符合GB/T 10058-2009中3.3.7的要求。 6.7 运行噪声 按照GB/T 10059-2009中4.2.5规定方法所测得的乘客电梯运行中轿厢内噪声、开关门过程噪声和机房噪声应符合GB/T 10058-2009中3.3.6的要求。 6.8 超载保护 按照GB/T 10059-2009中4.1.15规定方法进行超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588-2003中14.2.5的要求。 6.9 制动系统 按照GB/T 10059-2009中4.1.11规定方法进行制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588-2003中12.4.2.1的要求。 6.10 曳引条件 按照GB/T 10059-2009中4.1.13规定方法进行曳引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588-2003附录D中D.2 h)的要求。6.11 限速器与安全钳
按照GB/T 10050—2009中4.1.2规定方法进行限速器与安全钳的联动试验,限速器的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的要求,安全钳的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588-2003附录D中D.2j)、k)的要求。 6.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按照GB/T 10059-2009中4.1.6规定方法进行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6.13 缓冲器 按照GB/T 10059-2009中4.1.3规定方法进行缓冲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588-2003附录D中D.2 1)的要求。 6.14 层门与轿门联锁 按照GB/T 10059-2009中4.1.5规定方法进行层门与轿门联锁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T 10059-2009中4.1.5的要求。 6.15 极限开关 按照GB/T 10059-2009中4.1.4规定方法进行极限开关的动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588-2003中10.5的要求。 6.16 运行 电梯轿厢分别在空载和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 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7 验收规则
7.1 验收检验和试验项目 电梯安装验收检验和试验按表2规定项目进行。
表2 电梯安装验收检验和试验项目分类表
表2续
表2续
7.2 判定规则 电梯安装完毕按照表2规定的适用项目进行验收检验和试验时,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 如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不超过8项,则允许调整修复。在申请验收单位确认修复完毕后,验收部门应对原不合格项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 儿童要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不合格超过8项,则判定为不合格。判为不合格的电梯需全面修复,修复后再次报请验收。 如因现场实际情况限制而无法进行调整修复时,经验收部门、电梯制造商和电梯业主(用户)协商确认后,在重要项目均合格的前提下,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时,准予验收,但有关方应制订出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有效控制措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电气安全装置表
表A.1 电气安全装置表
表A.1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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