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 GB5125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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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ep filled ground
GB 5125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3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54-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工程测量和原场地勘察;5.原场地地基处理;6.填筑地基工程;7.边坡工程;8.排水工程;9.工程监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空军勘察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理工大学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
                    中咨公路养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现代设计集团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甘厚义 宫剑飞 席宁中 陈耀光 钱力航 张永钧 宋二祥 张合青 谢春庆 康景文 张志清 金幸初 郑建国 韩黎明 吴凡 姜良闽 曹定国 韩文喜 刘财华 李保华 张武华 陈维 张继文 李秀芳 水伟厚 邱存家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袁内镇 徐张建 高岱 周同和 郑刚 刘焕存 万凯军 唐建华 梅全亭 杨成斌 杨铁荣 郭萌 柳建国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填方地基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填筑厚度大于20m的建设场地或填筑地基形成中的勘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监测。

1.0.3 高填方地基工程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挖填平衡、节约土地、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与诱发次生灾害的原则,应根据填筑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工程特点、使用要求、环境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1.0.4 高填方地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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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高填方地基 deep filled ground
    为解决工程建设用地,经人工分层填筑并采用强夯、振动碾压、冲击压实或其他技术措施处理所形成的、填筑厚度大于20m的场地或地基。

2.1.2 原场地地基 original ground
    填筑之前未经人工处理的地基。

2.1.3 填筑地基处理 filled ground treatment
    采用强夯、振动碾压、冲击压实或其他方法将黏性土、砂性土、碎石、块石等填筑材料处理密实的技术措施。

2.1.4 松铺系数 coefficient of looseness
    填筑施工中填料的松铺厚度与其压(夯)实后厚度的比值。

2.1.5 堆填 landfill
    将车载填料均匀倾卸摊铺于拟填筑场地的施工方法。

2.1.6 抛填 throw fill
    将填料由较高、较远处抛投至拟填筑场地,粒径大小不等的填料颗粒会发生分选的施工方法。

2.2 符 号


    B——边坡顶到坡脚的水平距离;
    Dr——土的相对密实度;
    e——土体孔隙比;
    H——填筑厚度;
    Ip——土的塑性指数;
    IL——土的液性指数;
    K——缩分系数;
    Q——缩分标准质量;
    Rc——岩石单轴抗压强度;
    s——强夯点夯夯点间距;
    ρdmax——土的最大干密度;
    ρ0——土的天然(湿)密度;
    ρd——土的干密度;
    λc——压实系数;
    △Si——单击夯沉量。

3 基本规定


3.0.1 高填方地基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原场地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确定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的处理范围、处理方法、质量控制及技术要求。

3.0.2 高填方地基应根据使用功能,结合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的工程特点,按表3.0.2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分区。

表3.0.2 建设场地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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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高填方地基设计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搜集填方场地的区域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及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环境评价、矿产压覆等已有资料,以及场地拟建建(构)筑物的上部结构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 踏勘现场,调查、分析场地环境情况和现场施工条件,了解场地邻近建(构)筑物使用效果和工程经验;
    3 根据场区地形地貌特征及拟建建(构)筑物规模、荷载等工程特性,在工程建设和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测量与岩土工程勘察。

3.0.4 高填方地基填筑前,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场地进行原场地地基处理和填筑地基处理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地基处理施工方法、设计和施工参数。

3.0.5 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测量应准确反映场地地形、地貌和场地环境状态;
    2 采用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点(网)的一级导线和二等水准测量,应与国家高一级或同级控制点(网)相联测;
    3 平面测量宜根据工程规模采用建设场地独立坐标系统;
    4 工程测量成果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总平面规划、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3.0.6 原场地勘察应查明原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和评价岩土工程问题,为工程现场试验、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3.0.7 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高填方工程各设计阶段要求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般场地的勘察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2 对于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场地,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3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填筑施工可能引起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引起设计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工程使用期可能出现严重湿陷等工程危害的场地,应进行专项的水文地质勘察。

3.0.8 高填方地基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基、填筑地基、边坡、排水、检测、检验及监测等工程内容。

3.0.9 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包括原场地地表土的处理、原始地形边坡及坡面处理、填挖交界过渡段处理、软弱土层处理、特殊土处理等;
    2 原场地中存在的岩溶、土洞等不良地质及地质灾害应综合分析埋置位置、形态大小、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并应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处理。

3.0.10 高填方地基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填方地基建设场地的设计及施工应根据所在区域的规划、地势设计和工程用途,并应与地质灾害治理同步进行;
    2 高填方地基建设场地的设计及施工宜一次完成;分期完成时,应避免后期的原场地处理、边坡工程及排水工程施工对前期工程的影响;
    3 高填方填筑地基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 高填方填筑地基边坡坡型和坡比应根据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工程地质条件、工况条件及边坡坡顶稳定影响区域内的使用荷载等进行稳定性计算,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分析确定;
    5 高填方填筑地基在施工期间应进行地基变形监测;并应依据监测结果验算地基和填筑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3.0.11 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均匀和稳定性要求。

3.0.12 原场地地基和填筑地基应对填筑过程和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变形进行监测。对重要的建(构)筑物或对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填筑地基和边坡工程应进行长期监测。

3.0.13 高填方地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划分标准宜符合表3.0.13的规定。

表3.0.13 高填方地基工程项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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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高填方地基上建(构)筑物的建造时间、顺序及加荷速率的安排应根据填筑完成后地基的实测沉降趋势,结合拟建工程的变形控制要求确定,且不得少于1个雨季的自然密实期。

3.0.15 高填方地基工程及其周边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引发次生灾害和环境影响。

3.0.16 高填方地基工程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填筑地基,应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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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测量和原场地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测量和勘察阶段应根据项目规划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

4.1.2 与勘察阶段相适应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测量应在岩土工程勘察前进行;
    2 工程测量范围应为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范围,环境复杂时宜扩大测量范围;
    3 工程测量应设置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网),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点,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4 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场地规划设置测量控制网,并宜进行比例为1:1000~1:2000的地形测量;
    5 详细勘察阶段应按设计要求或采用20m×20m方格网进行地形图测量,比例宜为1:500~1:1000;
    6 对工程测量范围内的沟、坑、塘等地形变化较大区域宜进行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测量和间距20m~40m的剖面测量;
    7 对排水构筑物应测量其位置、沟底和沟顶高程、结构断面尺寸,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绘制断面图。

4.1.3 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场地内总平面规划和地形测量资料;
    2 根据拟建场地工程建设分区及填筑地基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确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方案;
    3 勘察范围应根据本规范第3.0.2条建设场地分区确定,场地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时应扩大。

4.1.4 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场地地基的等级按表4.1.4-1确定,复杂程度和等级划分应按表4.1.4-2确定,地基等级划分应按表4.1.4-3确定。

表4.1.4-1 岩主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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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4-2 场地的复杂程度和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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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4-3 场地地基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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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原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复杂程度查明场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地下水埋深、动态变化及与地表水体的相互联系等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提出地下水和地表水处理的建议。

4.1.6 场地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为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场地:
    1 岩溶发育地区;
    2 含水层多且含水岩组变化大;
    3 地下水补给、迁流、排泄条件复杂或地下水位存在明显异常等;
    4 地质构造复杂,岩体透水性强;
    5 有较高的承压水头和承压含水层分布。

4.2 工程测量

4.2.1 平面、高程控制点(网)测量精度和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级控制点(网)测量精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平面宜采用四等或一级导线,高程采用二等水准;加密及独立地段的平面、高程控制点(网)可采用一、二级导线和三等水准,并应与高一级或同级控制点(网)相联测;
    2 平面控制使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测量方法时,首级网应为四等或一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网,加密网应为一级或二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网;
    3 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点(网)宜沿沟谷轴线及其延长线,间距宜为200m~400m;平面控制网的布网精度应符合1:5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精度的要求;
    4 高程控制点(网)的布置宜与平面控制点(网)的布置相结合,并可利用相应平面控制点作为高程控制点或单独布设高程控制点。

4.2.2 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设计阶段测量应建立适用于场地建设、设计阶段的永久性首级控制网,首级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
    2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应布设满足精度要求的加密网,并可越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3 控制测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定位要求,精度应满足场地建设不同阶段的测量要求;
    4 控制点应布设在沟谷延长线上,并应埋设作为场地永久性平面、高程控制点的标石(基岩标);每条延长线上两端应各设置(2~3)个永久性标石,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基准标石。

4.2.3 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2 高程控制网内复核精度应达到相应水准测量等级的要求;
    3 施工图设计阶段高程控制测量应以二等水准网作为首级高程控制网,其他等级宜布设三~五等水准测量。

4.2.4 施工控制网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场地高程控制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施工前,应根据场地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施工放样需要布设施工控制网;
    2 施工控制网的精度,对于平面轴线允许误差应为50mm,高程的允许误差应为3mm;
    3 网格线点的间距不宜大于50m,并按一级或二级导线测设,高程宜采用二等水准精度施测。

4.2.5 施工测量应包括施工区原始地形图或断面图测绘、放样测站点的测设、土石方开挖平面、填筑地基及坡脚轮廓点的放样、竣工地形图及断面图测绘、工程量计算和验收测量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4.2.5-1的要求。

表4.2.5-1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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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2 放样测站点宜采用交会法、导线测量法或GPS定位法进行测设,点位限差应符合表4.2.5-2的要求。

表4.2.5-2 放样测站点的点位限差(mm)

  项目

点位限差

平面

高程

混凝土浇筑工程

±15

±15

土石方开挖、填筑工程

±35

±35


    3 土石方开挖工程测量放样应测放出设计开挖轮廓和填筑工程区域,并应采用明显标志加以标记,点位限差应符合表4.2.5-3的要求。

表4.2.5-3 开挖轮廓放样点的点位限差(mm)

  轮廓放样点位

点位限差

平面

高程

附属物轮廓点

±100

±100

土、砂、石覆盖面开挖轮廓点

±150

±150


    4 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应标明高程和开挖轮廓线,接近竣工时应及时测量场地分区轮廓线和高程;土石方开挖后,应及时测绘地形图或断面图,对有地质缺陷的部位应详细测绘。
    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测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应以不大于20m×20m方格网测量计算成果为依据。

4.2.6 施工测量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次测量放样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测量放样记录、放样计算数据资料、测量放样通知单、测量放样交样单或测量检查成果表,并应按工程项目或工程部位归档保存;
    2 每次测量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地形图、断面图、工程量计算表及外业数据资料整理保存;
    3 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整理竣工测量记录、竣工图表及使用的设计图纸和测量技术总结。

4.2.7 竣工测量应随施工的进展逐步汇集资料。单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测量,施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放样的精度;竣工测量的部位应事先与设计、监理、施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竣工测量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开挖底面的比例尺为1:200~1:500竣工地形图或高程平面图;
    2 填筑地基的竣工图测量,关键部位开挖的竣工纵、横断面图;
    3 地下工程开挖、衬砌或支护结构竣工断面图;
    4 地下水过流部位或隐蔽工程的形体,各种主要孔、洞的形体;
    5 变形监测设备埋设、安装;
    6 边坡及支挡结构的立面图和平面图等竣工测量的项目。

4.3 岩土工程勘察

4.3.1 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场地主要的地层结构、地质构造、地震烈度、工程地震特征,填方区岩土特性和软弱层的分布,场区土层冻结深度和冰冻期;
    2 初步查明挖方区料场填料的工程性质、风化程度、石料可挖性、土石储量和土石比例;
    3 初步查明岩溶和其他可能存在的不良地质体的分布范围和规模,并判定地表岩溶和地下岩溶的分布及形态;对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边坡稳定性应作出初步分析、评价及处理建议。

4.3.2 详细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填方区域的地层分布、不良地质作用、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软弱地层、岩溶发育的位置与规模,并应作出稳定性评价,对地基处理提出建议;
    2 对挖方区填料应进行详细分类和评价,并提供填料的土石比例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参数;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查明地面下有无软弱地层、岩溶与土洞以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工程影响,并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 查明场区内可液化地层、断裂破碎带分布,进行填方场地环境工程地质评价和地质灾害预测,提出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和监测措施建议;
    4 边坡区应查明岩土层分布情况及影响边坡稳定的工程地质问题,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计算所需的物理、力学参数;
    5 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措施,应提供地基处理设计、施工的岩土特性参数,并应分析地基处理时对工程环境影响的有关问题。

4.3.3 场地工程勘探线(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区勘探线可按工程范围和建设场地分区,沿地形坡向、沟谷走向等布置,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4.3.3确定,并应满足原场地地基处理、填筑地基的变形计算与边坡稳定性计算的要求。

表4.3.3 勘探线(点)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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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勘探线(点)布置应考虑后期详细勘察时的勘探点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应布置勘探点;对发现暗河、暗沟、断层破碎带、溶洞、岩溶洼地、岩溶漏斗、地表塌陷、落水洞、溶槽及溶蚀破碎带、冲(溶)沟等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适当加密钻孔。
    3 挖方区填料和料源勘察应按山体坡度和基岩出露情况布置勘探线,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物探成果合理布置钻孔。
    4 对场区内岩溶漏斗、岩溶洼地、地表塌陷和断层破碎带均应布置钻孔,钻孔数量应根据岩溶漏斗、岩溶洼地、地表塌陷和断层破碎带的分布范围确定,并应满足查明充填物及岩溶的发育情况要求。

4.3.4 钻探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孔与一般钻孔在平面上宜均匀分布,挖方区钻孔深度可从该处地势设计高程起算;
    2 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工程控制钻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4;丙级工程宜占1/6,岩溶突出部位宜占1/3,且每个地貌单元宜设控制钻孔;
    3 钻孔深度应满足查明地基稳定性和控制沉降计算深度要求,查明地质构造的钻孔深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4 挖方区填料勘察的钻孔深度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确定,并宜进入地势设计高程以下3m,尚应满足判明填料情况要求;岩溶勘察钻孔的深度应穿透表层岩溶发育带;
    5 应根据地层厚度确定标准贯入孔或动力触探孔试验深度;静力触探孔应测试至主要压缩层或潜在滑移面深度以下,且宜布置在土层较厚地段;
    6 填筑边坡稳定性分析所用的参数应通过室内相似条件下的密度、剪切试验以及现场大型密度、剪切等试验确定。

4.3.5 岩土、水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孔、井在平面上应均匀布置,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6~1/3;
    2 钻孔岩土取样深度小于10m时,取样间距为1.5m;取样深度为10m~15m时,取样间距为2.0m~2.5m,每一岩土层必须取样;
    3 遇地下水的钻孔宜量测地下水位,并取水样进行化验,确定对混凝土和金属的腐蚀性。

4.3.6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样应进行常规物理性质试验和力学性质试验,对于特殊岩土尚应进行判别指标和强度指标试验;
    2 填筑地基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采用的参数选取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3 深厚软弱土层,应提供次固结系数和固结试验取得的各级压力下相应的e-p数值;
    4 对用于场区各类细粒土填料,应进行击实试验,巨粒土和粗粒土的密度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颗粒分析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进行。

4.4 水文地质勘察

4.4.1 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及范围应根据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4.4.2 水文地质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工程完工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改变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问题,并应作出评价;
    2 内容应包括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气象、植被分布等及其与水文地质条件的关系,区域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的赋存条件与分布规律,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及其补给条件与运动规律,含(透)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与分布特征,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3 搜集和分析区域自然地理、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包括勘探成果及水井资料;
    4 水文地质资料缺乏的地区应进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重点地段可采用简易勘探手段验证。

4.4.3 水文地质物探应根据被探测对象的物性特征,采用有效方法综合探测,关键点位及典型地段的探测成果应经钻探或其他手段验证。

4.4.4 水文地质试验应以现场试验为主,室内试验为辅。试验的位置、数量和方法应结合勘察阶段和工程特点确定。

4.4.5 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区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历年最高地下水位、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确定水位变化幅度,并应实测地下水位,设置长期观测孔;
    2 调查场区附近的河流、水系、水源及水的流向、流速、流量,10年、15年、20年一遇的水位和历年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和淹没范围;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根据其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有无腐蚀性;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4.4.6 岩溶地区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岩溶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场地存在的岩溶水文地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处理建议。
    2 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溶地貌发育特征及与邻近河流之间的关系,可能出现渗漏的低邻谷高程、距离,河弯捷径长度,本河流裂点及下游排泄基准面高程、距离等;
        2)新构造运动特点及其对岩溶发育的控制作用,褶皱、断裂性质及空间展布情况;岩溶特征、规模、分布、发育规律,岩溶洞穴类型、规模、充填物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延伸性及贯通性,岩溶发育随深度的变化情况等;
        3)相对隔水层的岩性组合特征、厚度、延伸分布及其封闭条件;
        4)岩溶含(透)水层的类型及其富水性、透水性,水补给源、补给方式和渗流条件、形式;
        5)岩溶水流动系统的边界和水文地质结构特征、水动力特征,地下水水位、流量、水质的动态变化规律,地下水分水岭位置、高程;
        6)对岩溶渗漏及建筑物区渗透变形问题进行评价,提出防渗处理建议。
    3 水文地质物探应采用综合物探的方法,探测内容应包括地下水位、岩溶通道及隔水层埋深等。
    4 水文地质勘探钻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布置应兼顾观测网与数值模拟的需要,相对隔水层被断层切割或相变为可溶岩的地段、强岩溶渗漏带应布置控制性钻孔;
        2)河间地块、河湾地带等可疑渗漏带应布置勘探剖面,钻孔间距可为50m~200m;
        3)当无相对隔水层时,孔深应进入弱岩溶化岩体不小于10m;对岩溶洞穴可采用平硐开挖追索。
    5 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进入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岩体均应进行压(注)水试验,地下水位以下代表性地段宜进行抽水试验;
        2)河岸及河床均应至少有一个钻孔,随钻进按孔深每20m~30m测量一次稳定的内、外管水位与相应时段河流水位,并应分层取水样3组以上进行水质分析,终孔一段时间后宜观测钻孔中地下水位并绘制曲线;
        3)钻孔钻进中遇承压水时应测定承压水头,当承压水头高出孔口时应进行涌水试验,并取水样作水质分析;
        4)分水岭或岸坡钻孔遇重要洞穴时和有水注入的落水洞均应进行示踪试验;试验时应测定投放点与接收点的地下水位;
        5)宜进行堵洞抽水试验,并应布置相应观测网;
        6)对岩溶洞穴充填物应取样进行物理性试验、渗透变形试验,宜进行破坏性压水试验,绘制P-Q关系曲线。
    6 岩溶区渗漏问题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地质构造、岩溶发育程度及其空间分布规律、河谷岩溶水动力条件、地下水位等对岩溶区渗漏问题进行综合判定;
        2)岩溶渗漏量估算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地下水动力学法、水力学法、水量均衡法、数值法进行;
        3)当岩溶渗漏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时,应提出处理建议。

4.4.7 边坡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边坡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研究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为工程边坡设计、施工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2 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含(透)水层、相对隔水层的岩性、厚度、渗透性及空间分布特征;
        2)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各含水层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变化规律,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地下水出露情况,主要包括:泉井类型、出露高程、涌水量及其动态变化,勘探人工洞和天然洞穴内地下水的出渗情况、变化规律及其与周边地质环境的关系;
        4)分析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活动可能产生的冲刷、溶解、软化、潜蚀、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的变化等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5)分析评价降水入渗、泄水等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3 水文地质物探应根据场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4 水文地质勘探剖面及勘探点的布设应与工程地质勘察结合;勘探点深度和间距应满足水文地质测试、试验和监测的要求。
    5 水文地质试验应视边坡具体情况采用现场压水试验或注水试验测定边坡岩土体的渗透性,试验组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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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场地地基处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原场地地基变形、稳定性不能满足填筑地基和拟建建(构)筑物地基要求时,应对原场地地基进行处理。

5.1.2 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内容应包括场地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以及地表土、软弱土和岩溶地基处理等;
    2 应考虑场地排水、截水、防洪等设施的综合利用;
    3 明确施工中周围环境和水土保护措施;
    4 提出进行环境和水质监测要求和控制目标。

5.1.3 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并进行监测。

5.2 环境保护

5.2.1 原场地地基处理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原场地地基处理区域环境防护现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2 减少破坏原始地貌、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
    3 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产生的废弃土;
    4 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
    5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5.2.2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渠排出的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饮用水源、农田、鱼塘中;
    2 当使用工业废渣作为填筑材料时,应对其中的可溶性和有害物质进行处理。

5.2.3 原场地地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弃土量设定弃土场,并应采取环境和水土保护措施;
    2 清除地表土后地面应进行压(夯)实处理;
    3 污染土的清除厚度宜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5.2.4 高填方地基工程因开挖、排弃、堆填改变原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施工方式等,采取拦挡、削坡、护坡、截排水等环境和水土保护措施。

5.2.5 土方开挖形成的坡面应采取防止雨水径流由坡面或沟头进入填筑地基的措施。

5.3 原场地地基处理

5.3.1 原场地地基处理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填筑厚度、高填方地基使用功能、周边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结合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

5.3.2 原场地地基处理初步设计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土层厚度小于3m时,可采用压(夯)实换填法;土层厚度大于6m时,可采用强夯置换法或复合地基法。换填材料宜选用块石、碎石等透水性强的材料,填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0mm,并应小于分层填筑厚度的2/3。
    2 土层厚度大于3m、小于6m时,可采用强夯置换法。
    3 对新近填土和破碎带的松散岩土可采用强夯法。
    4 当原场地为单向倾斜且基岩面坡度大于10%时,应在挖填零线以上部分按坡比1:10~1:8开挖成斜面。挖填零线低于场地设计标高不应小于3m。回填部分可采取分层压(夯)实法。
    5 当场地设计标高以下3m内存在不稳定的石芽、石笋及大块孤石时,可破碎摊铺后采用压(夯)实法处理。

5.3.3 原始坡面与填筑地基接合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区内原场地坡比大于1:5时,应在场地设计标高下4m内沿顺坡方向开挖高宽比为1:2的台阶,每步台阶高度宜为0.5m~1.0m,宽度宜为1.0m~2.0m,顶面宜向台阶内倾斜,坡度宜为1%~2%;
    2 台阶部位宜使用粗粒土料或土夹石混合料分层回填并宜采用强夯法处理(图5.3.3);当使用细粒土料分层填筑时宜采用振动碾压法处理;


图5.3.3 接坡强夯处理示意
1-原场地地基;2-开挖植物土及软弱土后原地面;3-开挖台阶
    3 接合处压(夯)实指标宜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接合处压(夯)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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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强夯收锤标准:点夯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应小于50mm;
        2 压实系数λc为土的实测于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细粒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标准击实试验法确定。

5.3.4 填挖交界面过渡段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渡段在场地设计标高下3.0m内挖方界面应按坡比1:10~1:8开挖成斜坡;
    2 过渡段在场地设计标高下3.0m~8.0m内应按高宽比为1:2开挖成台阶,每步台阶高度宜为0.5m~1.0m;
    3 对于场地设计标高下0.6m~8.0m内的填料和压(夯)实法应与填筑区相同;填料为粗粒土料和土夹石混合料时可采用冲击压实法、强夯法处理,填料为土夹石混合料或细粒土料时可采用振动碾压法、冲击压实法处理;
    4 填挖交界面过渡段处理的压(夯)实指标应符合本规范表5.3.3的规定。

5.3.5 当场区溶洞或土洞对工程有影响时,应根据下列条件选取处理方法:
    1 洞体大小、高度、埋藏深度、洞体形状、洞体分布特征;
    2 顶板厚度及破碎程度以及覆盖层岩性与分布;
    3 充填物性质、充填厚度、密实程度、水流冲蚀稳定性;
    4 地下水位、地下水流及间歇性;
    5 抗震设防烈度,地震断裂及裂隙发育情况;
    6 工程场地分区或建(构)筑物情况,填筑厚度,填料与填筑方法等。

5.3.6 当无当地可靠经验时,溶洞和岩溶裂隙宜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当洞体直径小于2m且围岩稳定、顶板完整时,宜采用填塞或跨越等处理方法;当洞体直径大于2m,小于5m,且围岩稳定、顶板完整时,可采用梁、板或拱等跨越结构进行处理,跨越结构应具备稳定的支撑条件;
    2 对于顶板薄、直径大于5m的溶洞,可清除顶板后采用分层回填级配良好的块石、碎石进行强夯法处理或调整建筑物的平面位置;
    3 溶洞围岩不稳定、风化较严重、顶板破碎或位置重要时,可采用注浆加固或清爆填塞、强夯等处理方法。

5.3.7 对工程有影响的土洞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对埋深不大于3m的土洞,可挖除塌落的松散土和软土,回填级配良好的块石、碎石进行强夯法处理;地下水丰富时应设置排泄通道;
    2 对埋深大于3m的土洞,可通过钻孔,灌入砂、砾石或细石混凝土,并辅以强夯法处理;
    3 对重要建筑区域可采用桩基础,桩应穿透土洞到基岩的顶部或进入良好持力层。

5.3.8 岩溶漏斗、岩溶洼地应根据场地分区和充填土层厚度,可采用下列不同能级的强夯法处理:
    1 当充填物厚度不大于5m时,宜采用强夯单击夯击能为2000kN·m~3000kN·m,夯击击数可按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小于或等于50mm控制;
    2 当充填物厚度大于5m、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用强夯单击夯击能为3000kN·m~4000kN·m,夯击击数可按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小于或等于50mm控制;
    3 当充填物厚度大于8m时,宜采用强夯单击夯击能为4000kN·m~6000kN·m,夯击击数可按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小于或等于100mm控制。

5.3.9 落水洞可按下列要求采取过滤层处理:
    1 清理洞体周围及洞体内的草皮、树根、植被土和松动的岩体;
    2 自洞底至洞口宜采用由大到小逐级不同粒径的碎石填筑形成过滤层;
    3 在洞顶洞径范围内可采用单击夯击能为2000kN·m~3000kN·m的强夯法处理;
    4 洞口表层填料的不均匀系数应大于10,曲率系数宜为1~3,含泥量不应大于5%,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
    5 在洞口周围外延5m范围内宜铺设土工布,在土工布上、下表面宜分别铺设厚度为200mm的砂砾石保护层。

5.4 质量检验

5.4.1 原场地地基处理质量检验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4.2 原场地地基处理质量检验应采用钻探取样、动力触探、静力触探及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

5.4.3 对用于质量检验的探坑或重型动力触探孔等,检验后应及时填实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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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填筑地基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填筑地基设计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当地气象、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防洪、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
    2 分期施工或改(扩)建工程,应具备已建高填方工程现状及使用情况等资料;
    3 土石方料源勘察资料;
    4 施工条件和地方工程经验等资料。

6.1.2 填筑地基应结合地势设计、建设场地分区对土石方填筑和地基压(夯)实以及质量检验和监测等进行设计。

6.1.3 填筑地基施工应建立现场试验室,对填筑材料取样,进行填料性质、颗粒分析、击实等试验。

6.1.4 填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仪器埋设与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完好。

6.2 填筑材料


6.2.1 填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巨粒土料中的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应超过总质量的70%,不均匀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曲率系数宜为1~3,级配应良好,最大粒径不应大于800mm,并小于填筑层厚度的2/3,不得含有植物土、生活垃圾等;
    2 粗粒土料中的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应大于总质量的50%,不均匀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曲率系数宜为1~3,级配应良好,不得含有大于100mm粒径的黏土块、植物土、生活垃圾等;
    3 土夹石混合料中的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应为总质量的30%~50%,最大粒径不应大于800mm,并小于填筑层厚度的2/3,不得含有大于100mm粒径的黏土块、植物土、生活垃圾等;
    4 细粒土料中的粉土和黏性土不得含有粒径大于100mm的黏土块、污染土和生活垃圾等,有机质含量不得大于5%;
    5 其他填筑材料的组成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进行水稳性、耐久性和无害性等试验确认;
    6 对膨胀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特殊性岩土作为填筑材料时,应经人工处理并符合填筑材料设计要求后方可用于填筑。

6.2.2 填筑材料宜根据材料来源和建设场地分区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建(构)筑物区和边坡区应选用巨粒土或粗粒土料;建(构)筑物区拟采用桩基时,应避免使用影响后续施工的填料;
    2 场地平整区宜选用土夹石混合料。

6.3 设计与施工

6.3.1 填筑地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绘制填筑区平面图和断面图、挖填方分区图、土石方调配图,并应提供挖填土石方工程量等;
    2 确定挖填方分区平面及竖向分层剖面的纵横坐标、平整标高、纵横坡度、边坡坡形和坡比,以及填方区地基填筑的压实系数等指标。

6.3.2 填筑地基的松铺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

6.3.3 填筑试验应确定下列设计参数和施工方法:
    1 根据填筑厚度确定边坡坡形和坡比;
    2 巨粒土料、粗粒土料和土夹石混合料的粒径、级配;细粒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
    3 分层填筑厚度和松铺系数;
    4 分层压(夯)实施工方法和施工参数等;
    5 质量检验项目、方法、数量和频率,以及质量控制指标与评价标准。

6.3.4 填筑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区填筑范围宜为从建(构)筑物基础底面或建筑物用地区边缘外扩不小于5m处以本规范第7.3.6条第2款规定的坡比放坡确定;
    2 边坡区的填筑范围应根据建筑物平面设计要求、填筑厚度、原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通过边坡稳定性分析确定;
    3 场地平整区的填筑范围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确定。

6.3.5 分层填筑与压(夯)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层填筑应采用堆填摊铺,不得抛填施工。
    2 巨粒土、粗粒土料宜选用强夯法、冲击压实法处理。
    3 土夹石混合料或细粒土料宜选用冲击压实或振动碾压法处理。
    4 巨粒土、粗粒土料及土夹石混合料采用强夯法处理时,其分层厚度、施工参数及夯实指标应根据现场强夯单点夯击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或经验时,可按表6.3.5-1采用。

表6.3.5-1 巨粒土、粗粒土料及土夹石混合料分层厚度、施工参数及夯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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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分层强夯时,上层点夯位置应布置在下层四个夯点中间位置。


    5 土夹石或细粒土料采用冲击压实或振动碾压法处理时,其分层厚度、施工参数及压实指标应根据现场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初步设计时,可按表6.3.5-2采用。

表6.3.5-2 土夹石或细粒土料分层厚度、施工参数及压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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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强夯单点夯击试验可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6.3.6 相邻施工工作面之间搭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填筑区域较大,各工作面施工的起始填筑标高不同时,从低处开始相邻工作面的高差不宜大于施工时的一个填筑层厚度;
    2 不同填筑层搭接面应在竖向位置错开;
    3 相邻施工工作面搭接部位应采用强夯补强处理(图6.3.6),补强处理宽度不得小于夯点间距的2倍和每层填筑层厚度;


图6.3.6 工作面搭接处理示意
1-现处理工作面;2-上一搭接处理工作面;3-工作交界面
    4 工作面搭接部位强夯法处理分层厚度不宜大于4m,其强夯施工参数及夯实指标宜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工作面搭接处理强夯参数及地基夯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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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点夯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应大于50mm。


6.3.7 压(夯)实处理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振动、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及风险进行评估,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应采取措施,做好施工期排水。

6.4 质量检验


6.4.1 填筑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巨粒土、粗粒土和土夹石混合填料分层压(夯)实质量检测应采用现场干密度试验,试验坑的直径宜大于3倍最大填料粒径,且不应小于1.0m;
    2 填料粒径大于38mm时,应在填筑地基深度内挖探坑采用灌水法检测干密度;填料粒径小于38mm时,可采用灌砂法或环刀法检测压(夯)实系数;
    3 对干密度检验的试验坑、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孔等,检验后应及时回填压(夯)实。

6.4.2 填筑地基采用同一填筑材料、施工方法和参数的检验项目在各建设场地分区不应少于3点,并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质量检验项目、范围及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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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当检验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两组以上的复检。当复检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时,可仅处理不合格区域;当复检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对检验划定的不合格范围重新处理,直到合格。

6.4.4 填筑地基监测宜包括下列项目:
    1 填筑地基顶面沉降监测;
    2 填筑边坡坡面位移监测;
    3 填筑地基分层沉降监测;
    4 填筑地基内部水平位移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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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边坡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填方地基工程的边坡包括填筑前的原始边坡和因填筑所形成的挖方边坡和填筑边坡。

7.1.2 边坡工程设计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工程建设规划、场地分区、地势设计、功能使用要求、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了解建设场地规划的边坡场地条件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 充分了解土石方调配和总体施工方案,掌握原始边坡、挖方边坡、填方边坡的形成条件;
    4 当工程分期建设时,应结合工程建设规划综合进行边坡设计,减少临时边坡。

7.1.3 填筑边坡稳定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填料特性,确定原始边坡和填筑边坡稳定性分析的计算参数;
    2 填筑边坡的稳定性应选择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剖面进行分析;
    3 永久边坡在保证原始边坡和填筑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应提高综合坡比。

7.1.4 挖方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设计应根据本期工程和后续工程使用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

7.1.5 边坡工程应根据边坡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支护结构类型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7.2 边坡稳定性分析

7.2.1 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采用的参数应根据室内相似条件下抗剪试验和现场剪切试验成果,结合当地工程经验按下列要求选取:
    1 施工期边坡稳定性分析宜采用击实曲线上压实度对应含水量制备的试样所做的直接快剪和三轴不排水剪参数;
    2 巨粒土、粗粒土料及土夹石混合料,宜采用相同级配条件下的干密度、固体体积率的室内三轴试验或现场大型剪切试验获取的抗剪参数;
    3 软弱土、黄土等地基宜考虑施工后期强度的增长,可采用地基土的综合抗剪强度;
    4 地下水位以下原场地地基和粗粒土料填筑地基、毛细水上升高度以下的细粒土料填筑地基,应采用饱水试件的直接快剪和三轴不排水剪参数;
    5 填筑边坡内部排水以及填筑地基与原场地地基结合部排水不畅时,应采用饱水试件的直接快剪和三轴不排水剪参数;
    6 原场地地基在具备条件时宜进行现场大型直剪试验,试验点应选在具有代表性土层及控制性的软弱层(带)上。

7.2.2 填筑边坡稳定性分析宜根据原场地岩土性质、填筑材料及填筑厚度等条件,采用下列方法:
    1 当原场地地基均匀或为软土时,宜采用圆弧滑动法分析;
    2 当原场地地基存在高程变化较大的相对软弱层时,宜采用折线滑裂面分析;
    3 对复杂场地除进行工程地质类比法、极限平衡法分析外,尚宜进行三维数值法分析。

7.2.3 填筑边坡稳定性应进行整体抗滑稳定、局部抗滑稳定和抗倾覆稳定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计算时应根据与填筑相似条件下试验获得的岩土参数、原始地表形态、边界条件等进行;
    2 核算时应根据地基处理后的岩土参数、地表形态、边界条件等进行;
    3 抗震设防区,应分析地震作用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7.2.4 边坡底部存在软弱土时,应根据场地地形、地基岩土性质、地下水条件、处理深度、稳定性要求等选用换填、碎石挤密桩、强夯置换、反压及其组合等方法进行处理,处理范围可结合表7.2.4边坡稳定影响区划分确定(图7.2.4)。

表7.2.4 边坡稳定影响区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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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4 边坡稳定影响区划分示意
1-边坡区;2-马道;3-坡顶线;4-坡脚线
7.2.5 填筑边坡稳定计算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2.5的要求。

表7.2.5 填筑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边坡类别

天然工况

暴雨工况

暴雨+地震工况

圆弧法

1.30

1.15

1.05

平面滑动法和折线法

1.35

1.20

1.10


7.3 填筑边坡设计


7.3.1 填筑边坡设计宜采用综合设计和动态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填料来源及其工程性质的基础上,综合进行填筑断面、排水设施、边坡防护等设计。

7.3.2 填筑边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地形和填料等不受限制时,可采取抗滑平台、设反压平台或通过减缓坡比来满足边坡稳定要求;
    2 当场地、地形和填料等受到限制,不能通过放坡满足边坡稳定要求时,宜采用提高原场地地基强度、阻滑键、加筋土、挡土墙和抗滑桩(墩)等抗滑措施来保证填筑地基边坡稳定性;
    3 抗滑措施应通过稳定计算确定。

7.3.3 边坡填筑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红黏土、膨胀土、盐渍土或膨胀岩。

7.3.4 边坡区底部的碎石垫层、盲沟、透水管等应满足填筑地基疏、排渗水及地下水的要求。

7.3.5 当填料为易风化的软质岩石时,边坡稳定和坡度应按风化后土质边坡设计计算。

7.3.6 填筑地基边坡形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形式应在稳定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比较,优选出适合拟建场地不同填筑边坡的形式,并应采用变坡形式优化土石方量;
    2 边坡形式和坡比应根据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边坡高度、荷载、工程地质条件、边坡稳定性分析及当地工程经验等综合确定,并应采用上陡下缓形式,且宜满足表7.3.6-1和表7.3.6-2要求。

表7.3.6-1 边坡形式和坡比

综合坡比

边坡设计参数

单级边坡坡高(m)

单级边坡坡比

马道宽度(m)

马道坡度(%)

1:1.75~1:3.0

10~15

1:1.5~1:2.5

2.0~3.0

1~2


表7.3.6-2 临时边坡形式和坡比

综合坡比

边坡设计参数

单级边坡坡高(m)

单级边坡坡比

马道宽度(m)

马道坡度(%)

1:1.5~1:2.5

15~20

1:1.5~1:2.0

1.5~2.0

1~2

    注:土料填筑的边坡和高度大的边坡坡比、坡高取小值,马道宽度取大值。


7.3.7 当填筑厚度大于150m时应进行专项研究与设计。

7.4 边坡排水设计

7.4.1 边坡排水设计应包括与场外排水系统相接的坡体内排水和坡面排水。

7.4.2 坡体内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巨粒土、粗粒土料、土夹石混合料等透水性好的填筑地基可不设边坡内部排水,底部宜设置排水滤层,水平排水滤层宜采用碎石铺设。碎石滤层垂直间距应根据填料、气候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在对应马道布设一层滤层,滤层厚度不宜大于分层填筑碾压厚度。
    2 黏性土填筑地基内部水平排水宜采用碎石滤层;采用单一或综合的水平排水的塑料(丝)排水笼或排水管等排水方法,塑料(丝)排水笼或排水管的长度、间距应根据排水量和填料的性质确定。对应于填筑地基内部排水系统出口应布设不少于一个排水笼或排水管,其长度不宜小于填筑地基内部泄水系统出口与坡面之间的距离。
    3 碎石排水层和排水笼的坡度宜为1%~2%。
    4 填筑地基内部排水出口应与坡面排水沟结合,不得破坏边坡坡脚。

7.4.3 坡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透性小的填筑地基应在坡面上设置纵向和横向排水系统;
    2 纵向排水宜在马道上设置砌石排水沟,排水沟断面尺寸应根据地形、地质、汇水面积和气象条件确定,坡度不宜小于0.3%;
    3 横向排水应顺坡方向每隔30m~50m设置一道;
    4 坡面排水应与填筑地基内部排水和场外排水相结合。

7.5 坡面防护设计

7.5.1 高填方边坡坡面防护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水文条件、边坡的岩土性质、水文地质条件、边坡坡比与高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等进行设计。

7.5.2 护坡的覆盖范围应包括边坡坡面和边坡稳定影响区。

7.5.3 植被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气候、坡面土质条件,选用护坡效果好且便于养护的草种或灌木;
    2 按设计要求放坡和修坡后,宜在坡面设置200mm厚的腐殖土,种植草或灌木。

7.5.4 当植被不能保证坡面冲刷破坏时,宜结合当地的经验采用框格、封面、护面墙、干(浆)砌片石或预制块等刚性防护。
    刚性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砌预制块防护的预制块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在严寒地区不宜低于C20;
    2 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浆砌石护坡应设排水孔;
    3 浆砌石、混凝土护坡及挡墙应每隔15m~20m设置伸缩缝;当基础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分段砌筑,并设沉降缝;
    4 对于常年受湖塘或积水影响的高填方边坡,应在坡面上干砌或浆砌片(卵)石、预制块罩护面;
    5 对于受季节性积水影响的高填方边坡,最高水位加0.6m以下可采用干砌或浆砌片(卵)石、预制块护罩面;最高水位加0.6m以上的坡面,宜采用植被防护;
    6 冻土地区的填筑边坡坡脚,应设防冻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当地冻结深度。防冻垫层以上坡脚宜采用干砌护坡。

7.6 边坡施工与质量检验

7.6.1 高填方填筑边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坡和马道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每完成一级边坡和马道后,应及时修整;
    2 边坡采用分层填筑强夯法处理时,外侧夯点锤边缘离边坡坡面距离应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3 边坡采用分层填筑碾压时,外边轮距坡面距离宜为0.4m~0.6m,修坡厚度宜小于0.5m;
    4 填筑边坡施工应控制填筑速率。当填筑地基沉降量大于10mm/d,水平位移大于3mm/d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应减缓填土速度、停止加载或卸载。

7.6.2 边坡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质量检验项目应包括坡比、压实度、物理和力学性质指标等;
    2 边坡的压实度检测宜采用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3 检测点的布置和检测频率宜根据工程特点、填料性质、设计要求及施工工艺等因素确定,对施工完成后处于地下水位以下地段宜增加检测频率。

7.6.3 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质量检测目的及要求;
    2 质量检测点平面布置图;
    3 质量检测方法及仪器设备型号;
    4 质量检测资料整理与分析;
    5 质量检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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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排水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填方地基排水工程应包括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地表排水包括场内排水和场外排水,地下排水包括原场地地基排水和填筑地基内排水。

8.1.2 排水工程应充分利用场地地形和天然排水系统,结合高填方地基范围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形成场内排水与场外排水完整的排水系统。

8.1.3 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和补给来源、地下水的活动规律、工程排水范围、汇水面积和流量等资料确定。

8.1.4 排水工程应与坡面防护工程综合考虑,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防止坡面岩土遭受冲刷和失稳。

8.1.5 排水工程水力设计应对排水系统主、支排水沟控制段的汇水面积分段计算,并应根据设计降雨强度和校核标准分别计算主、支沟排水段汇流量和输水量,确定排水沟断面或校核已有排水沟的过水能力。

8.1.6 汇水面积计算可采用积仪法、方格法、称重法、梯形计算法或经验公式法。

8.1.7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排除地表水、地下水和减少地表水下渗等措施,并应相互结合形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2 排水工程结构应安全可靠,便于施工、检查及维修。

8.1.8 地面临时排水设施,应满足地表水(含临时暴雨)、地下水和施工用水等的排放要求,并宜与地面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相结合。

8.1.9 纵向排水沟间距宜为100m~300m,其纵向坡降不应小于0.2%。排水沟宜预留0.2m超高值,在转弯半径较小的坡段,凹向侧超高宜大于0.2m。

8.1.10 地下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活动及排泄规律等因素;
    2 防止排水设施堵塞,水位壅高溢流、渗漏、淤积、冲刷和冻结等影响;
    3 根据地形、含水层与隔水层结构及地下水特征,选用管、涵、隧洞、钻孔、盲沟等排水方案。

8.1.11 施工中宜对地下水变化情况进行观测并及时反馈。

8.2 场外地表排水

8.2.1 排(截)水沟宜沿工程场地周边设置,并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和水系,离填筑坡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进行防渗和冲刷处理。

8.2.2 排水沟和截洪沟的断面尺寸、坡度和长度应根据场内排水流量及毗邻地带的地表水流入量确定。排水沟与截洪沟的连接应根据线形、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坡度大于30°或局部高差较大时可按下列要求设置跌水:
    1 跌水和陡坡进出口段,应设导流翼墙与上、下游沟渠变墙连接;矩形断面与梯形断面连接宜采用渐变曲面形式;
    2 陡坡和缓坡连接剖面曲线应设置消能防冲措施。当跌水高差小于或等于10m时,宜采用单级跌水;大于10m时,宜采用多级跌水;
    3 陡坡与缓坡排水沟底及边墙应设伸缩缝,间距不宜小于10m,伸缩缝内应设止水措施。

8.2.3 排水沟宜采用浆砌片(块)石砌筑;对于松软地段,宜采用毛石混凝土或素混凝土修筑。对坚硬片块石砌筑的排水沟,可用比砌筑砂浆高一级的砂浆进行勾缝。

8.2.4 外围截(排)水沟应设置在填筑地基外缘5m以外的稳定斜坡面上。根据外围坡体结构,截水沟迎水面应设置泄水孔,尺寸不宜小于100mm×100mm。

8.2.5 当排水沟通过填挖方交界时,应设置土工合成材料或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制成的沟槽。

8.3 场内地表排水

8.3.1 场内地表排水设施位置、数量和断面尺寸,应根据地形、降雨强度、历时、分区汇水面积、地面径流量、渗水量等确定。地面排水沟顶部高于沟内设计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2m。

8.3.2 排水沟断面宜采用梯形、矩形、复合形或U形。

8.3.3 开裂变形的坡体或填筑交界面处,应及时采用黏土或水泥浆填实裂缝,整平积水坑、洼地,迅速排除雨水。

8.3.4 排水沟进出口平面布置,宜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导流翼墙长度宜为设计水深的3倍~4倍。

8.3.5 当排水沟断面变化时,应采用渐变衔接,过渡长度宜为水面宽度之差的5倍~20倍。

8.3.6 对排水沟的弯曲段,防止水位壅高的安全超高不宜小于0.3m。

8.3.7 排水沟的纵坡应根据排水沟的线形、地形、地质以及与排洪沟连接条件等确定,并应进行抗冲刷计算。当自然纵坡大于30°或局部高差较大时,可设置跌水;在排水沟纵坡变化处宜改变沟道宽度,避免上游产生壅水。

8.4 场内原场地地基排水

8.4.1 排水盲沟线路宜根据场地原有地形和水系流向设置。

8.4.2 场内填筑区应根据场地原始地形和天然水系,按地表汇水面积和流量设置主、次盲沟。汇水面积和流量大的冲沟、低洼沟渠可沿主要冲沟设置主盲沟,可在小冲沟或低洼沟渠设置次盲沟,并应根据场地地形对泉水和渗流设置支盲沟。

8.4.3 当地表层有积水湿地和泉水露头时,宜将排水沟上端做成伸进湿地内的渗水盲沟。

8.4.4 场内填方区排水盲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支盲沟间距宜小于40m,泉眼和渗流点宜增设支盲沟;
    2 盲沟的平面布置及断面尺寸应根据冲沟汇水面积和流量确定;
    3 排水盲沟的施工宜在地基处理施工后完成;
    4 次盲沟应与主盲沟相连接;支盲沟应与主盲沟或次盲沟相连接;
    5 场内主盲沟出水口应引入场外排水系统;
    6 主盲沟、次盲沟和支盲沟的纵向坡度应大于0.5%;
    7 分段施工,当下游盲沟尚未建成时,不宜与上游盲沟接通;应设临时排水系统,防止淤阻。

8.4.5 填方区域底部宜设置级配块石、碎石排水垫层。排水垫层与周边的纵向集水沟和排水管等组成基层排水系统。

8.5 填筑地基排水

8.5.1 填筑地基顶面排水工程应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排水及场外排水系统相结合。

8.5.2 堆石或干砌石护坡可不设表面排水。

8.5.3 填筑边坡连接处均应设排水沟。

8.5.4 填筑地基有马道时,纵向排水沟方向宜与马道一致,并设于马道内侧。横向排水沟的间距宜为50m~100m。

8.5.5 排水沟宜采用混凝土现场浇筑或浆砌石砌筑,当用混凝土预制件拼装时,应使接缝牢固。

8.5.6 填筑地基有下列情况应设置排水设施:
    1 防止填筑地基渗流逸出处的渗透破坏;
    2 降低填筑地基浸润线及孔隙压力,改变渗流方向,增强填筑地基稳定;
    3 保护填筑坡面,防止其冻胀破坏。

8.5.7 填筑地基排水可选择下列形式:
    1 竖式排水:直立排水、上昂式排水、下昂式排水等;
    2 水平排水:不同高程的水平排水层、褥垫层式排水、网状排水带、排水管等;
    3 两种或多种形式组成的综合型排水。

8.5.8 对采用均质和用弱透水材料的填筑地基,其底部宜采用水平排水体将渗水引出填筑地基外。

8.6 质量检验


8.6.1 排水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验。

8.6.2 排水设施的质量检验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排水设施的断面尺寸宜采用钢尺量测,高程、坡度可用水准仪和全站仪进行检验;
    2 查验排水设施材料规格、强度及其他指标;
    3 填筑边坡排水设施的渗透性宜进行原位渗透试验。

8.6.3 排水设施外观质量检验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坡顺直,曲线线形圆滑;
    2 沟壁平整、稳定,无贴坡;
    3 沟底平整,排水畅通,无冲刷和阻水现象;
    4 浆砌片石工程,嵌缝均匀、饱满、密实,勾缝平顺无脱落、密实、美观,缝宽均衡协调;砌体咬扣紧密;抹面平整、压光、顺直,无裂缝、空鼓;
    5 干砌片石工程,砌筑咬合紧密,无叠砌、贴砌和浮塞;
    6 水泥混凝土砌块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平整,勾缝整齐牢固。

8.6.4 土质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表8.6.4的规定。

表8.6.4 土质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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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浆砌水沟、截水沟、边沟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表8.6.5的规定。

表8.6.5 浆砌水沟截水沟、边沟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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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混凝土排水管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表8.6.6的规定。

表8.6.6 混凝土排水管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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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排水渗沟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表8.6.7的规定。

表8.6.7 排水渗沟施工质量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验数量

检验方法

1

沟底高程(mm)

±15

每20m测4处

水准仪

2

断面尺寸

符合设计要求

每20m测2处

钢尺


8.6.8 过滤排水工程土工合成材料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表8.6.8的规定。

表8.6.8 过滤排水工程土工合成材料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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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监测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监测前应根据高填方地基的工程特点编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的监测方案:
    1 监测目的、监测项目;
    2 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平面布置;
    3 监测仪器设备与精度、监测周期和频率;
    4 监测工作量、监测实施细则与信息反馈制度等。

9.1.2 工程监测方案应依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
    1 工程场地分区,挖、填方区域平面图,土石方计算图和地势设计图;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场地地形图和建设用地规划图;
    3 原场地地基处理、填筑地基与边坡工程等设计文件;
    4 工程建设总体安排、挖方、填方施工计划及有关施工资料;
    5 工程监测技术要求。

9.1.3 工程监测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水准高程系统应与设计和施工等阶段的控制网坐标系统相一致。监测基准点应设在稳定区域内,并有可靠的保护装置,监测期内应定期复测。

9.1.4 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根据监测对象、工程规模、特点和具体情况,按照监测技术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布设;监测点应能全面反映监测对象的整体状态;
    2 在地质条件差、原始地形变化大及填方厚度大的部位应设置观测点,为验证和反馈设计而设置的监测点应布置在最不利位置和断面处;
    3 不同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上。

9.1.5 监测元件和仪器应满足量程和测量精度要求,并符合稳定性和耐久性使用的要求。传感器件在埋设前应进行标定,观测仪器使用前应校验或校准,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9.1.6 监测周期和频次应根据原场地地基、填筑地基的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时间间隔宜先短后长;
    2 发现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时,应加密观测频次;
    3 监测过程应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4 相互关联的监测项目,宜在同一时间段进行观测。

9.1.7 高填方地基工程应在施工期及施工完成后持续开展监测,满足稳定标准后,一般工程可停止监测,重大工程应建立长期监测机制。

9.1.8 监测工作应按照规定格式记录、整理、汇总各类数据,及时分析并绘制时程曲线。

9.1.9 监测过程中应定期现场巡查,发现有影响工程安全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9.1.10 高填方地基工程宜建立完备的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固定监测设备和人员,保证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工程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提供依据。

9.2 地基监测

9.2.1 填筑地基应按表9.2.1-1对地表沉降、分层沉降、水平位移进行监测,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宜按表9.2.1-1、表9.2.1-2对孔隙水压力、土压力及地下水位和盲沟出水量进行监测;地下水对工程有影响时,应进行地下水位监测。

表9.2.1-1 填筑地基监测必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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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2.1-2 填筑地基监测选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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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地基变形监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要求,地下水位和孔隙水压力监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要求。

9.2.3 地基变形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沉降监测点可按方格网状布置,测点间距可取50m~100m;在地基均匀性差、谷底分布有软弱地基、计算总沉降量大的部位取小值;填挖交界面两侧、原场地地基地形变化较大部位宜增设地表观测点。
    2 地表和内部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在原场地地基地形变化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区域布设典型断面,每个典型断面,宜布置(3~5)个监测点,水平位移观测点与沉降观测点可结合布置,观测工作应配合进行。
    3 对填筑厚度较大部位和原场地地基存在软弱土部位,应设置内部变形监测点,并宜形成观测断面;内部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横断面应布置在填方厚度最大横断面及其他特征断面上,横断面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不宜少于3个,每个典型断面,宜布置(3~5)个监测点;
        2)观测纵断面宜沿顺坡方向、沟谷走向布置,主沟、主要支沟均应布置;
        3)竖向测点间距应根据填筑厚度、原场地地基与填料特性、施工方法等确定,宜为2m~10m。
    4 对地表出现的明显裂缝,应测定其位置、出露宽度和分布范围,可用坑探、槽探法检查裂缝深度、宽度及产状等。

9.2.4 应力监测点的布置和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隙水压力监测可在软弱土和受地下水影响的土层中设置,并宜同变形、土压力和地下水位观测点相结合;
    2 土压力监测点宜设置在原场地地基表面及填筑地基中,监测点竖向间隔宜为5m~10m;
    3 应力监测的同时应测记观测点处填方的填筑厚度变化。

9.2.5 地下水位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综合确定,宜通过设置专门的水位观测孔或在备用水井内观测。

9.2.6 盲沟出水量观测点宜设置在地下排水盲沟出口处,观测内容应包括水流量及水质。当盲沟流水浑浊时,宜测量相应的泥砂含量。

9.2.7 监测点的安装与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场地地基监测元件应在地基处理之后埋设,并在填筑前观测到稳定的初始值。
    2 监测标志安装应稳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或专人看管。测量标志碰损时,应及时恢复并复测,以保证观测数据的连续性。
    3 边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并在桩顶预埋不易磨损的测头。边桩、地表监测点的埋设深度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超过冻结深度。
    4 测斜管埋设时,管内的十字导槽应对准主要监测方向。
    5 孔隙水压力计和土压力计的量程与测量精度应与被测土体应力状况相适应。

9.2.8 地基监测周期与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填筑施工期间,每填筑一层前后应观测一次,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时,每两周至少观测一次。遇降雨、变形异常等情况时,应增加监测频次。
    2 填筑施工完成后,宜每半个月观测一次;三个月后,宜每月观测一次;一年后可每(2~3)个月观测一次。
    3 地下水位和盲沟出水量监测,填筑施工期间,宜每周观测一次。填筑施工完成后,一个月内宜每周观测一次,一个月后宜每半个月观测一次。
    4 填筑完成后,当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9.3 边坡工程监测

9.3.1 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边坡重要性、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地质条件和边坡结构特点等确定。填筑边坡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水平位移、垂直变形和裂缝监测,边坡监测应根据边坡工程特点和需要按表9.3.1确定。

表9.3.1 边坡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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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边坡地表变形观测点的布置应反应坡体范围位移分布规律。沿顺坡方向宜布设(2~4)个观测断面,包括通过坡顶和坡脚线最低处的主观测断面及其他特征断面;每个观测断面应分别在坡顶、坡脚、坡面上布置监测点。坡面上观测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5m~30m。

9.3.3 边坡内部变形观测点,宜结合地表变形观测点布置。沿可能滑动方向设置数个观测断面,断面上监测点可设置在不同高程处,竖向间距宜取15m~30m。

9.3.4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设置在地下水可能影响范围内;土压力监测点的位置根据分析计算的需要设置;支挡结构变形和内力监测点应设置在主要构件和应力最大处,以及受力复杂的关键构件上。

9.3.5 不同类型及不同阶段的边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况阶段、气候条件以及边坡变形的速率等因素调整监测周期和频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边坡施工期间,宜每3d监测一次;填筑施工完成后,半个月内,宜每3d观测一次;一个半月内,宜每10d观测一次;一个半月后,宜每月观测一次。
    2 当变形量增大、变形速率加快时,应加大监测频次;降雨后应加密监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上报有关单位,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3 日常巡查的次数:在填筑施工期宜每周两次,每月不得少于4次;在填筑施工完成后,宜每周一次,或每月不少于两次;雨季应增加次数,当出现大面积降雨时,每天应至少一次。

9.4 环境保护监测

9.4.1 高填方地基工程填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应包括地形、地貌和水系的变化情况,建设项目占地和扰动地表面积,挖填方数量及面积,弃土、弃石、弃渣量及堆放面积,项目区林草覆盖率等;
    2 环境防护动态监测应包括环境防护面积、强度和总量的变化及其对下游及周边区段造成的危害与趋势;
    3 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效果监测应包括各类防治措施的数量和质量,林草措施的成活率、保存率、生长情况及覆盖率,工程措施的稳定性、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以及各类防治措施的拦渣保土效果;
    4 当施工引起的震(振)动对边坡、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应进行震(振)动监测,监测内容包括质点振动速度峰值、主振频率,监测出现质点振动速度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的控制值,应调整爆破方式、药量;
    5 在噪声保护要求较高区域施工时,应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应满足要求。

9.4.2 环境保护监测应采取定位监测与实地调查、巡查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大型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遥感监测方法。

附录A 巨粒土和粗粒土密度试验(大体积灌水法)要点


A.0.1 巨粒土和粗粒土的密度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规定。

A.0.2 主要仪器设备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秤称量100kg,最小分度值50g,称量1000kg,最小分度值100g;
    2 囊式体积仪采用具有弹性的塑料薄膜袋,直径0.5m~1.5m,厚度0.5mm,长度0.5m~2.0m;
    3 量测仪器精密水准仪,水准尺,钢卷尺,坑口定位标准尺寸环等;
    4 其他设备包括开挖试验坑的用具、厚度为5mm~8mm堆放土样铁板、储水箱(筒)及坑壁支撑材料等。

A.0.3 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取两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试验要求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处的试坑地面整平,除去表面松散的土层,测量其层面标高;
    2 试坑开挖的直径不小于试样最大粒径的3倍,深度不宜小于分层填筑厚度,约1.0m取试样一件,连续取样,坑口放置定位环;
    3 在定位环内下挖至要求深度,边挖边将坑内的试样装入盛土容器内,称试样质量,准确到0.1kg,并测定试样的含水率;
    4 开挖试坑时应将坑壁及坑底整平,将松动的碎石全部取出,并称取质量;
    5 试坑开挖完成后,量测坑壁及坑底的情况,包括坑壁凹凸形态、试坑直径、坑底标高等;
    6 将塑料薄膜袋轻轻放置坑内后,将已称取质量的水缓慢灌入塑料薄膜袋内,直至水面与坑口定位环面齐平(计算试坑体积时,应扣除定位环的体积),并对静止的水面观测3min后,测量水面标高;当袋内出现水面下降时,应另取塑料薄膜袋重新试验;
    7 所有测试工作完成后,采用最大粒径不大于100mm的级配碎石回填试坑,要求按每层300mm的厚度进行分层填筑夯实。

A.0.4 试验数据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样的湿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ρ0——巨粒土和粗粒土的湿密度(kg/m³);
          m0——试样总质量(kg);
          v——试坑的体积(m³)。

    2 试样干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ρd——巨粒土和粗粒土的干密度(kg/m³);
          md——试样干质量(kg)。

    3 绘制密度与深度关系曲线。

附录B 巨粒土和粗粒土颗粒分析试验要点


B.0.1 本试验适用于最大粒径小于800mm的粗颗粒土试样。

B.0.2 巨粒土和粗粒土的颗粒分析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规定。

B.0.3 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筛:圆孔,孔径为200mm、100mm、80mm、6
0mm、40mm、20mm、10mm、5mm;
    2 细筛:圆孔,孔径为2.0mm、1.0mm、0.5mm、0.25mm、0.1mm;
    3 台秤称量1000kg,最小分度值50g;
    4 摇筛机筛析过程中应能上下振动;
    5 其他设备包括铁桶、铁钯、铁铲、铁箱、火炉、编织袋、毛刷等。

B.0.4 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夯前的块石、碎石填筑料取样数量不少于3件。
    2 地基填筑采用强夯法处理时,强夯夯点下、夯点间均应取样(含深层的夯点下、夯点间取样)。

B.0.5 试验要求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取出的试样称取质量后,用塑料编制袋装好运回试验棚,摊放铁板上进行风干。
    2 粒径大于100mm的试样可用标准直径的套环进行手选,并称取质量。
    3 试样粒径大于40mm,小于等于100mm的可采用依次叠好的粗筛(孔径分别为80mm、60mm、40mm)进行筛分,并将留在各层筛上的试样分别称取质量。
    4 试样粒径小于40mm的可先进行质量缩分,试样缩分标准质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缩分标准质量(kg);
          K——缩分系数,取K=0.1;
          d——颗粒直径(mm)。

    5 将小于40mm粒径标准质量的缩分样倒入依次叠好的筛中,进行筛分,称取留在各层筛上的试样质量,并用倍数法将其还原。
    6 粒径小于5mm的试样可采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试样5kg,通过细筛(孔径为2.0mm、1.0mm、0.5mm、0.25mm、0.1mm)进行筛分,称取留在各层筛上的试样质量,并用百分数法将其还原。
    7 各巨粒土和粒组试样质量的总和与试样总质量的差值,不得大于试样总质量的1.5%。

B.0.6 试验数据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于某粒径的试样质量占试样总质量的百分比应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

    式中:X——小于某粒径的试样质量占试样总质量的百分比(%);
          mA——小于某粒径的试样质量(kg);
          mB——细筛分析时为所取的试样质量;粗筛分析时为试样总质量(kg);
          dx——粒径小于2mm的试样质量占试样总质量的百分比(%)。

    2 以小于某粒径的试样质量占试样总质量的百分比为纵坐标,颗粒粒径为横坐标,在单对数坐标上绘制颗粒大小分配曲线。
    3 计算级配指标: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

附录C 强夯单点夯击试验要点

C.0.1 试验适用于块石、碎石填筑地基强夯单点夯击能为1000kN·m~6000kN·m的单点夯击试验。

C.0.2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机应为配有自动脱钩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他专用设备;
    2 夯锤质量15t~25t,锤底静接地压力值25kPa~40kPa;
    3 其他仪器包括水准仪、水准尺、直径为50mm的铸铁钢球。

C.0.3 观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坑底面土体变形可通过夯锤顶和底面高程及直径测量得出,夯锤顶面观测点应均匀对称设置,不应少于3点;
    2 夯坑周围地表变形观测点以夯锤中心为原点,在相互垂直的两方向上设置。以夯锤边缘为起点,每方向上设置观测点不应少于4点,观测点间距宜为0.5倍夯锤直径;
    3 用于后视基准点的基准桩应设置在夯击震力影响区域外。

C.0.4 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夯击一击后应立即测量夯锤顶面及夯坑周围地表观测点的变形量;
    2 每夯两击应观测一次后视测量;
    3 单点夯击完成后,需对夯坑体积进行现场实测(即坑底标高、坑口和坑底直径等),并对夯坑形态进行描述;
    4 夯击次数视夯沉量而定,宜为20击~25击。

C.0.5 试验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坑下沉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i——每夯一击的夯坑下沉量(mm);
          Si——第i击后锤顶水准尺读数(mm);
          Si-1——第i—1击后锤顶水准尺读数(mm)。

    2 夯坑周围地表的变形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i——每夯一击的夯坑周围变形量(mm);
          Li——第i击后地面水准尺读数(mm);
          Li-1——第i—1击后地面水准尺读数(mm)。

    3 绘制夯击次数与夯坑及夯坑周围地表变形图。
    4 绘制单点夯击次数与夯坑下沉量的关系曲线。
    5 绘制夯击次数与累计夯坑下沉量百分数的关系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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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变形监测要点

D.1 原场地地基变形监测


D.1.1 原场地地基处理和地基填筑施工过程中应对原场地地基变形进行监测。

D.1.2 主要仪器设备,观测点可采用750mm×1000mm的钢板、2.0m长的 1.jpg 52mm镀锌钢管(测杆)、2.0m长的 1.jpg 168mm保护钢管、橡胶隔环,观测应采用高精度电子水准仪。

D.1.3 镀锌钢管埋设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埋设的 1.jpg 52mm镀锌钢管上加一个接头,并在接头上方加一根2.0m长的 1.jpg 52mm镀锌钢管。
    2 用 1.jpg 168mm的保护管套住测杆,并在 1.jpg 52mm镀锌钢管上每隔2m安装一个橡胶隔环,橡胶隔环厚约30mm,应保证 1.jpg 52mm镀锌钢管在保护管内不晃动。
    3 镀锌钢管和保护管应采用丝扣连接,接头部位应保证连接后整个保护管的平直度。
    4 随填筑高程的升高,应不断加长镀锌钢管和保护管,保护管周围1m应用细砂土填筑,人工振捣密实。每安装一次测杆应用电子水准仪测出上下两个测标间的高差。
    5 安装至填筑地基顶部后,应浇筑孔口混凝土保护墩,并安装孔口保护盖板。周围2m范围内不得进行强夯。

D.1.4 地基变形观测应采用二等国家水准,并应从施工场外的基准点引进水准高程。将本次观测值与首次观测值进行比较,获得原场地地基变形监测点的变形量。

D.2 地基分层变形监测


D.2.1 地基填筑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应对填筑地基内部不同部位、不同深度处的变形进行监测。

D.2.2 主要仪器设备可采用2.0m长的 1.jpg 53mm的聚乙烯沉降管、 1.jpg 53mm的沉降磁环(磁板),观测应采用高精度电子水准仪及钢尺沉降仪。

D.2.3 钻孔安装操作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 1.jpg 108mm的孔径钻孔。
    2 沉降管可采用聚醚酯纤维管,安装时,应将最下端的沉降管底部用底盖密封,并将接头处及铆钉处用防水胶带缠紧。相邻两管用管接头紧密连接,每隔2m在管子上套上磁环。最上面的沉降管应安装顶盖,防止雨水或其他杂物进入管中。
    3 沉降管接好、安装到位后,可用中粗砂进行回填,回填速度不宜太快,以免堵塞后形成空隙。回填完成后在沉降管周围应采取保护措施。
    4 回填过程中,不得扰动沉降管及磁环。管子周围2.0m范围内不得进行强夯。

D.2.4 聚醚酯纤维管安装操作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降管采用聚醚酯纤维管安装时,应将最上端的顶盖取下,再接上一根分层沉降管,相邻两管应采用管接头紧密连接,并用塑胶纸缠紧,在沉降管中间套上沉降磁板;
    2 沉降管接好后,应对沉降磁板周围的填土进行人工捣实,并在管子周围采取保护措施;
    3 管子周围2m范围内,不得进行强夯。

D.2.5 地基分层变形观测应采用二等国家水准,并从施工场外的基准点引进水准高程,测出分层沉降监测点孔口高程;再使用钢尺沉降仪测读出每一个磁环距离孔口的深度,二者相减,即可获得每一个磁环的位置。

D.3 地基表层变形监测

D.3.1 当地基填筑至设计高程时,应对填筑地基的总沉降进行观测,为确定建(构)筑物施工时间提供依据。

D.3.2 主要仪器设备,观测标可采用沉降板或观测桩,观测桩宜采用预制或钻孔现浇混凝土标石,顶部应设置钢筋头。沉降板可采用 1.jpg 52mm镀锌钢管(测杆)一端焊接于300mm×300mm的钢板组成。观测应采用高精度电子水准仪。

D.3.3 观测标安装埋设操作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完成后,可在地面挖坑埋设,应保持镀锌钢管垂直,并使管口与地面同平。埋设深度不应小于1m,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超过冻结深度。
    2 周围应采用素土回填密实。
    3 镀锌钢管口应安装一个水准标志。
    4 应浇筑孔口混凝土保护墩并安装孔口保护盖板。

D.4 边坡坡面位移监测

D.4.1 地基填筑过程及完成后应对高填方边坡坡面位移进行监测,为计算分析高填方边坡稳定性提供依据。

D.4.2 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墩标墩、强制对中盘,观测应采用高精度或其他仪器。

D.4.3 观测标安装埋设操作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监测点标墩宜高于地面1.0m,埋深不少于0.5m,并应超过季节性冻土地区冻结深度;
    2 标墩顶部府设置强制对中盘,底盘对中精度不应低于0.1mm;
    3 埋设时,强制对中盘应调整水平,其倾斜度不得大于4°。

D.4.4 当采用双频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观测时,应满足三等精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星截止高度角不应小于15°,观测段数不应少于2个,每时段观测时间不应少于90min;
    2 复测基线较差、坐标分量闭合差、环闭合差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
    3 其他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执行。

附录E 地下水位和孔隙水压力监测要点


E.0.1 原场地地基处理和地基填筑施工期间应对原场地和填筑地基内部地下水位变化规律和孔隙水压力的增长与消散情况进行监测。

E.0.2 水位观测孔安装埋设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不宜使用泥浆护壁工艺,孔径不宜小于 1.jpg 108mm。
    2 水位观测管可采用金属管或聚氯乙烯管加工,包括花管和导管两部分,内径 1.jpg 50mm。花管段长度不应少于2m,透水孔孔径宜为 1.jpg 4mm~6mm,面积开孔率宜为18%~20%,并应排列均匀。
    3 进水段可能产生塌孔或管涌时,花管段外应设置反滤设施。
    4 应在进水花管段底部充填粒径为10mm~20mm的砂砾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将进水花管和导管依次连接放入孔内,花管段底部应位于砂砾石垫层上。
    5 在进水花管周围填入粒径为10mm~20mm的砂砾石后,再填入100cm厚的细砂,细砂上部注入水泥浆,余下的孔段应全部用水泥砂浆或黏性土灌满。
    6 应浇筑孔口混凝土保护墩,并安装孔口保护盖板。

E.0.3 孔隙水压力主要仪器设备包括水准仪、孔隙水压力计、孔隙水压力计读数仪、水位计。

E.0.4 孔隙水压力观测点旁边应布置水位变化观测点,两者相距宜为2m。

E.0.5 孔隙水压力计可采用频率读数仪进行观测;水位观测宜采用高精密水准仪,按二级变形测量精度进行孔口高程的测量,并宜采用平尺水位计进行水位深度的读数。

E.0.6 孔隙水压力计的安装埋设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取下仪器端部的透水石,在钢膜片上涂一层黄油或凡士林以防生锈,但避免堵孔;
    2 安装前应将仪器在水中浸泡24h以上,使其达到饱和状态;
    3 应采用钻孔方式埋设,钻孔孔径宜为 1.jpg 108mm;
    4 应在测头上包上装有干净的饱和细砂袋,使仪器进水口通畅,并应防止水泥浆进入孔隙水压力计内部;
    5 将包有砂袋的仪器埋入孔内,观测段应回填透水性材料。透水性材料之上应采用膨润土球封堵,封堵长度不应小于1.0m,在封堵过程中膨润土球应采用钻杆分段捣实。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CB/T 50123
    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5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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