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CJJ/T25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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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data of special housing maintenance funds
CJJ/T 257-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57-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分类;4.数据编码;5.数据信息;6.数据质量。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大厦21楼,邮政编码:610015)。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伟 李初元 杜文 宋学明 刘晓波 张鹏 马浩元 张俊梅 潘霞云 龙克虎 袁卫华 屈均政 程龙科 周云川 傅碧峰 尹锋 沈长付 蒋和平 张炳军 肖永华 柯昌军 皮邓 庞宇 张小玲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曾澜 蒋宏 蒋景瞳 高羽波 张春晖 薛化雨 王晓光 杨富春 谢东晓 杜常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发布,统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编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数据交换。

1.0.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special housing maintenance funds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0.2 物业区域 area of real estate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2.0.3 楼幢 building
    物业区域内的自然幢或逻辑幢。

2.0.4 房屋 apartment
    楼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

2.0.5 建筑面积 covered area
    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

2.0.6 冻结资金 blocked funds
    维修资金账户中已确定用途,但尚未实际划出的专项资金。

2.0.7 资金收益 funds returns
    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购买国债等产生的收益。

2.0.8 经营收益 operate returns
    物业区域内的经营性收益,包括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等。

2.0.9 综合收益 comprehensive returns
    资金收益与经营收益的总称。

2.0.10 公共账户 public account
    小区、楼幢或单元资金分摊过程中用于尾差处理的账户。

2.0.11 收益账户 account of returns
    物业区域综合收益的存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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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数据分类


3.1 数据分类方法


3.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应依次按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类划分。

3.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一级分类包括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机构数据、账务数据、业务数据、核算数据、预警数据、统计数据、档案数据、发布数据、支撑数据。

3.1.3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数据不应扩展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可进行扩展,三级和四级可自定义。


3.2 房屋数据


3.2.1 房屋数据应记录物业区域、楼幢、单元、分户、业主及建筑面积数据。

3.2.2 房屋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物业区域数据、楼幢数据、分户数据、业主数据及权属关系数据。

3.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


3.3.1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应记录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分类目录数据、特征数据、维修记录数据。


3.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分类、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记录数据。

3.4 机构数据


3.4.1 机构数据应记录参与维修资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数据。

3.4.2 机构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数据、业主委员会数据、物业服务企业数据及审价机构数据。宜包括勘察单位数据、设计单位数据、施工单位数据、监理单位数据、招标代理单位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及居民委员会数据。

3.5 账务数据


3.5.1 账务数据应记录维修资金账户信息、余额数据及交易明细数据。

3.5.2 账务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账户数据、账户交易明细数据。

3.6 业务数据


3.6.1 业务数据应记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过程数据。

3.6.2 业务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交款业务数据、分户交款清册数据、项目基础情况数据、项目表决结果数据、维修设备清单数据、项目列支范围数据、支付业务数据、分户支取清册数据、增值业务数据及退款业务数据。

3.7 核算数据


3.7.1 核算数据应记录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分录项及银行对账单数据。

3.7.2 核算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会计科目数据、会计凭证数据、会计凭证分录项数据及银行对账单数据。

3.8 预警数据


3.8.1 预警数据应记录风险预警指标、风险预警规则、触发条件、预警信息及预警处理结果数据。

3.8.2 预警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风险预警指标数据、风险预警规则数据、风险预警规则关联指标数据、风险预警数据及风险预警处理结果数据。

3.9 统计数据


3.9.1 统计数据应记录报表模块、报表及统计分析结果数据。

3.9.2 统计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物业区域余额统计数据、物业区域资金明细统计数据。

3.10 档案数据


3.10.1 档案数据应记录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所产生需要存档的数据。

3.10.2 档案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档案类型数据、档案盒数据、档案文件数据及档案借出表数据。

3.11 发布数据


3.11.1 发布数据应通过对业务数据进行处理,满足向公众发布维修资金数据的要求。

3.11.2 发布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资金整体收支情况汇总数据、资金收支情况明细数据、资金使用明细数据及综合收益明细数据。

3.12 支撑数据


3.12.1 支撑数据应记录专户银行数据信息、行政区划信息等数据。

3.12.2 支撑数据二级分类应包括行政区划数据、主管部门数据、专户银行数据及文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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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数据编码


4.1 编 码


4.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据各级分类代码均应采用两位数字组成(图4.1.1)。


图4.1.1 数据代码结构


4.1.2 分类代码应符合表4.1.2的规定,长度应满足8位,其中不足位数的用0占位。


表4.1.2 数据分类代码


4.2 核心数据项标识码代码


4.2.1 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的相应代码。

4.2.2 物业区域、楼幢、房屋代码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业区域代码总长度应为15位(图4.2.2-1)。在所属行政区划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按行政区划范围内顺序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码,其中所属行政区划代码应为9位,即前6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3位为街道(乡镇)代码,当无法细到街道(乡镇)时,后3位可为0;序列代码位数应为6位,不足位前面补0。


图4.2.2-1 物业区域代码方法


    2 楼幢代码总长度应为18位(图4.2.2-2)。物业区域代码为15位,序列代码为3位,在物业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物业区域范围内顺序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码,不足位前面补0。


图4.2.2-2 楼幢代码方法


    3 单元代码总长度应为20位(图4.2.2-3)。楼幢代码为18位,序列代码为2位,在楼幢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楼幢范围内顺序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码,不足位前面补0。


图4.2.2-3 单元代码方法


    4 分户代码总长度应为26位(图4.2.2-4)。单元代码为20位,序列代码为5位,在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单元范围内顺序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码,不足位前面补0,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图4.2.2-4 分户代码方法


4.2.3 账户账号的编码总长度应为20位(图4.2.3)。序列代码为19位,用顺序的阿拉伯数据进行编码,不足位前面补0,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图4.2.3 账户账号编码方法


4.2.4 银行代码的编码规则应用顺序的阿拉伯数据进行编码,代码长度应为6位,不足位前面补0。

4.2.5 业务代码的编码总长度应为16位(图4.2.5)。业务类型2位,日期8位,同一日期内的序列代码为5位,不足位前面补0,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4.2.6 代码生成后不应更改,也不应对代码进行分段使用。


图4.2.5 业务代码编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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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数据信息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数据的数据结构应采用下列要素捕述:
    1 字段名称:数据项的名称或含义。
    2 字段代码:唯一标识该数据项的代码,在同一数据定义内是唯一的,采用大写中文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形式表示,如果同一数据定义内字段代码相同,追加数字序号以示区分。
    3 字段类型:数据项的数据类型,用一个字符串表示。常用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Boolean:布尔型值,取值为真(true,非零值)或假(false,零)。
        2)Short:16位的整数,取值范围为—32768~32767。
        3)Integer:32位的整数,取值范围为—2.1×1010~2.1×1010
        4)Long:64位的整数,取值范围为—9.22×1014~9.22×1014
        5)Number:可包含指定位数的小数且运算不损失精度的十进制数值型,通常用于表示面积、货币等数据。
        6)String:字符串,以字符为单位,通常用于表示少于2000个字符的字符串。
        7)Binary:二进制类型,以字节为单位,通常用于存储二进制文件数据。
        8)Date:日期类型,包含年月日信息。
        9)DateTime:日期时间类型,包含年月日时分秒信息。
    4 字段长度:数据项包含的字节数。对Number和String类型,可予以指定。
    5 小数位数:该值仅对Number类型有效,指定包含的小数位数。
    6 值域:该数据项的取值范围,包括上限、下限以及枚举值。
    7 约束条件:该数据项填写的说明,其中:M表示必选,O表示可选,C表示符合条件时必选,以及与其他数据项的依赖关系。
    8 备注:该数据项的附加描述信息。

5.1.2 各类数据的数据项定义应符合第5.2~5.12节的规定。


5.2 房屋数据


5.2.1 物业区域数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物业区域数据


5.2.2 楼幢数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楼幢数据


5.2.3 分户数据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分户数据


5.2.4 业主数据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业主数据


5.2.5 权属关系数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权属关系数据


5.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


5.3.1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分类数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分类数据


5.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特征数据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特征数据


5.3.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记录数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记录数据


5.4 机构数据


5.4.1 开发建设单位数据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开发建设单位数据


5.4.2 业主委员会数据应符合表5.4.2的舰定。


表5.4.2 业主委员会数据


5.4.3 物业服务企业数据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物业服务企业数据


5.4.4 审价机构数据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审价机构数据


5.4.5 勘察单位数据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5 勘察单位数据


5.4.6 设计单位数据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设计单位数据


5.4.7 施工单位数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表5.4.7 施工单位数据


5.4.8 监理单位数据应符合表5.4.8的规定。


表5.4.8 监理单位数据


5.4.9 招标代理单位数据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9 招标代理单位数据


5.4.10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应符合表5.4.10的规定。


表5.4.10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


5.4.11 居民委员会数据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


表5.4.11 居民委员会数据


5.5 账务数据


5.5.1 账户数据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账户数据


5.5.2 账户交易明细数据应符合表5.5.2的规定。


表5.5.2 账户交易明细数据


5.6 业务数据


5.6.1 交款业务数据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表5.6.1 交款业务数据


表5.6.2 分户交款清册数据


5.6.3 项目基础情况数据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表5.6.3 项目基础情况数据


5.6.4 项目表决结果数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 项目表决结果数据


5.6.5 维修设备清单数据应符合表5.6.5的规定。


表5.6.5 维修设备清单数据


5.6.6 项目列支范围数据应符合表5.6.6的规定。


表5.6.6 项目列支范围数据


5.6.7 支付业务数据应符合表5.6.7的规定。


表5.6.7 支付业务数据


5.6.8 分户支取清册数据应符合表5.6.8的规定。


表5.6.8 分户支取清册数据


5.6.9 增值业务数据应符合表5.6.9的规定。


表5.6.9 增值业务数据


5.6.10 退款业务数据应符合表5.6.10的规定。


表5.6.10 退款业务数据


5.7 核算数据


5.7.1 会计科目数据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 会计科目数据


5.7.2 会计凭证数据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表5.7.2 会计凭证数据


5.7.3 会计凭证分录项数据应符合表5.7.3的规定。


表5.7.3 会计凭证分录项数据


5.7.4 银行对账单数据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银行对账单数据


5.8 预警数据


5.8.1 风险预警指标数据应符合表5.8.1的规定。


表5.8.1 风险预警指标数据


5.8.2 风险预警规则数据应符合表5.8.2的规定。

表5.8.2 风险预警规则数据


5.8.3 风险预警规则关联指标数据应符合表5.8.3的规定。


表5.8.3 风险预警规则关联指标数据


5.8.4 风险预警数据应符合表5.8.4的规定。


表5.8.4 风险预警数据


5.8.5 风险预警处理结果数据应符合表5.8.5的规定。


表5.8.5 风险预警处理结果数据


5.9 统计数据


5.9.1 物业区域余额统计数据应符合表5.9.1的规定。


表5.9.1 物业区域余额统计数据


5.9.2 物业区域资金明细统计数据应符合表5.9.2的规定。


表5.9.2 物业区域资金明细统计数据


5.10 档案数据


5.10.1 档案类型数据应符合表5.10.1的规定。


表5.10.1 档案类型数据


5.10.2 档案盒数据应符合表5.10.2的规定。


表5.10.2 档案盒数据


5.10.3 档案文件数据应符合表5.10.3的规定。


表5.10.3 档 案文件数据


5.10.4 档案借出表数据应符合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档案借出表数据


5.11 发布数据


5.11.1 资金整体收支情况汇总数据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表5.11.1 资金整体收支情况汇总数据


5.11.2 资金收支情况明细数据应符合表5.11.2的规定。


表5.11.2 资金收支情况明细数据


5.11.3 资金使用明细数据应符合表5.11.3的规定。


表5.11.3 资金使用明细数据


5.11.4 综合收益明细数据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表5.11.4 综合收益明细数据


5.12 支撑数据


5.12.1 行政区划数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


表5.12.1 行政区划数据


5.12.2 主管部门数据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表5.12.2 主管部门数据


5.12.3 专户或开户银行数据应符合表5.12.3的规定。


表5.12.3 专户或开户银行数据


5.12.4 文件数据应符合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文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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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据质量


6.1 一般规定


6.1.1 全生命周期及所需关键数据项应记录完整。

6.1.2 数据的产生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保持一致。

6.1.3 相关数据之间应保持内在关联关系的一致性。

6.1.4 数据基本表中的列应满足特定的数据类型约束,其中约束包括类型、值域、精度等规定。

6.1.5 应对数据的偏差、异常、丢失、关联错误等情况及时进行识别与修正。


6.2 房屋数据


6.2.1 房屋数据中物业区域、楼幢、分户数据应从所在城市的房屋测绘或权属登记管理数据中获取并即时同步更新;业主数据应从所在城市的权属登记管理数据中获取并即时同步更新;楼盘相关规划设计、证明证书等文件宜采用拍照或扫描等数字化、图像化存储于文件数据中,并应与具体楼盘物理数据关联。

6.2.2 房屋数据应满足对楼盘数据进行完整采集;楼盘数据一经采集,应与测绘和权属登记系统保持一致,不应随意改变数据内容;楼盘数据各数据层次应保持内在关联关系的一致性;对楼盘数据中的日期、时间、面积、金额等数据项应按照精度要求准确记录。

6.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


6.3.1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来源应从各个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数据中获取并即时同步更新。

6.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应满足对所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完整采集;应满足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进行完整记录。

6.4 机构数据


6.4.1 机构数据应来源于各机构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6.4.2 机构数据应满足随着各相关机构的注册、变更、注销事件,及时、准确地更新机构数据;机构数据一经采集,应与各机构相关材料保持一致,不应随意改变数据内容。

6.5 账务数据


6.5.1 账务数据应从专户或开户银行实时采集;账户交易明细数据应从专户或开户银行实时采集相关数据或根据专户或开户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进行采集;在条件具备时,宜采集全部交易凭证,并数字化、图像化存储于文件数据中。

6.5.2 账务数据应及时登记账目,当日单据当日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处理数据采集流程业务;所有编制的报表和账目数据应准确无误,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应记录实际的资金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的每一次变动必须记录一次明细,每条明细中应计算交易完成后的余额;金额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应明确货币单位。

6.6 业务数据


6.6.1 业务数据应来源于各业务的办理;业务数据宜采集全部业务所需要件,并数字化、图像化存储于文件数据中。

6.6.2 业务数据应记录各业务办理的实际流转过程;对涉及审核、审批的步骤,必须记录相关的审核、审批意见;业务处理完成应更新与业务相关的楼盘物业数据及账目数据:业务中涉及金额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明确资金使用的货币单位;资料宜采用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图像化,并应与具体业务数据关联。

6.7 核算数据


6.7.1 核算数据应来源于与维修资金相关的业务及银行的交易流水。


6.7.2 核算数据的质量控制应满足按银行对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核算到分户;金额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应明确货币单位。

6.8 预警数据


6.8.1 预警数据应来源于系统所有数据的分析和挖掘。

6.8.2 预警数据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发生预警时,应记录预警的时间、事件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当条件具备时,宜采用多种方式通知;预警处理完成应记录处理结果、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信息。

6.9 统计数据


6.9.1 统计数据应来源于基础数据、楼盘数据、账目数据及业务数据。

6.9.2 统计数据中的时间、日期、金额等数据项应按照精度要求准确记录,应保证对相同的统计数据从不同的维度统计出来的结果一致。

6.10 档案数据


6.10.1 档案数据应来源于各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的要件及各种业务单据。

6.10.2 档案数据应满足与各业务单据及采集的要件数据一致;应满足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对历史未入库档案应进行清理并入库。

6.11 发布数据


6.11.1 发布数据应从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账务数据、业务数据、核算数据、统计数据中提取。

6.11.2 发布数据应满足全面反映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综合收益等方面的情况;应从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账务数据、业务数据、核算数据、统计数据中直接提取;发布数据之间应有内在的数据平衡关系。

6.12 支撑数据


6.12.1 行政区划数据应及时更新。专户或开户银行数据应与专户或开户管理银行提交的材料一致。

6.12.2 支撑数据应满足随着其他现有相关数据的变更而即时更新,应保持与现有相关数据一致。

附录A 主要属性值代码


A.0.1 自管代管代码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自管代管代码

代码

名称

1

自管

2

代管


A.0.2 性别代码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性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男性

2

女性

3

其他


A.0.3 所属区域代码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 所属区域代码

代码

名称

1

物业区域

2

楼幢

3

单元


A.0.4 账户状态代码应符合表A.0.4的规定。


表A.0.4 账户状态代码

代码

名称

1

正常

2

锁定

3

挂失

4

注销


A.0.5 交易方向代码应符合表A.0.5的规定。


表A.0.5 交易方向代码

代码

名称

1

存入

2

取出


A.0.6 交易类型代码应符合表A.0.6的规定。


表A.0.6 交易类型代码


A.0.7 科目类型代码应符合表A.0.7的规定。


表A.0.7 科目类型代码


A.0.8 科目性质代码应符合表A.0.8的规定。


表A.0.8 科目性质代码

代码

名称

1

借方

2

贷方


A.0.9 证件类型代码、房屋类型代码、房屋结构代码、房屋用途代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3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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