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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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VC-U doors and windows engineering


JGJ 103-2008

J 811-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03-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6.2.8、6.2.19、6.2.23、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 103-96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8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 103-93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工程设计;4.质量要求;5.安装前要求;6.门窗安装;7.施工安全与安装后的门窗保护;8.门窗工程的验收与保养维修。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改了规范的名称,将《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更名为《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新增了术语、工程设计及保养维修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1.增加了术语一章,对安全玻璃、相容性、定位垫块、承重垫块、附框、遮蔽条等名词术语作了解释;2.新增了工程设计一章,增加了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并对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保温与隔热性能、采光性能等方面提出了设计要求;3.第四章增加了对增强型钢、中空玻璃、密封胶、聚氨酯发泡胶、附框、拼樘料连接件等材料的质量要求,取消了安装五金配件时增设金属衬板及不宜使用工艺木衬的要求,取消了滑撑铰链不得使用铝合金材料的要求,将五金件的装配要求放入第六章;4.第五章增加了门窗进场复验的要求及对塑料门窗扇及分格杆件作封闭型保护要求;5.第六章新增了旧窗改造、直接固定法、附框安装、保温墙体洞口的安装、窗台板安装等新的安装方法及安装节点图,细化了固定片的使用及安装要求、拼樘料与墙体的连接、聚氨酯发泡胶及密封胶的打注等操作步骤,使门窗安装可操作性更强;6.细化了施工安全及门窗成品保护的要求;7.第八章取消了门窗验收的具体内容,工程验收按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执行,新增了门窗保养与维修的相关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大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北新建塑有限公司

                    大庆奥维型材有限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龚万森 丛敬梅 刘晓烽 宗小丹 项旭东 李柏祥 程先胜 胡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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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238786002.html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塑料门窗工程的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窗的设计、施工、验收及保养维修。

1.0.3 塑料门窗的设计、施工、验收及保养维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安全玻璃 safe glass
    指应用和破坏时对人的伤害达到最小的玻璃。

2.0.2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密封材料之间或密封材料与其他材料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的物理或化学反应的性能。

2.0.3 定位垫块 location blocks
    位于玻璃边缘与槽之间,防止玻璃和槽产生相对运动的弹性材料块。

2.0.4 承重垫块 setting blocks
    位于玻璃边缘与槽之间,起支承作用,并使玻璃位于槽内正中的弹性材料块。

2.0.5 附框 auxiliary frame
    安装门窗前在墙体洞口预先安装的结构件,门窗通过该构件与墙体相连。

2.0.6 遮蔽条 masking tape
    打密封胶时,为防止密封胶污染基材,而在基材表面粘贴的不干胶带或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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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塑料门窗的性能指标及有关设计要求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气候、环境等具体条件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3.1.3 门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1.4 塑料门窗的热工性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 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内衬增强型钢的惯性矩应满足受力要求,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

3.1.6 由单樘窗拼接而成的组合窗,拼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拼接处应考虑窗的伸缩变位。组合门窗洞口应在拼樘料的对应位置设置拼樘料连接件或预留洞。

3.1.7 轻质砌块或加气混凝土墙洞口应在门窗框与墙体的连接部位设置预埋件。

3.1.8 玻璃承重垫块应选用邵氏硬度为70~90(A)的硬橡胶或塑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小片或其他吸水性材料。垫块长度宜为80~100mm,宽度应大于玻璃厚度2mm以上,厚度应按框、扇(梃)与玻璃的间隙确定,并不宜小于3mm。定位垫块应能吸收温度变化产生的变形。

3.1.9 塑料门窗设计宜考虑防蚊蝇措施。门窗用窗纱应使用耐老化、耐锈蚀、耐燃的材料。

3.2 抗风压性能设计


3.2.1 塑料外门窗所承受的风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0Pa。

3.2.2 塑料门窗玻璃的抗风压设计及玻璃的厚度、最大许用面积、安装尺寸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执行。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4mm。

3.2.3 门窗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fmax——构件弯曲最大挠度值;
         [f]——构件弯曲允许挠度值,门窗镶嵌单层玻璃挠度按L/120计算,门窗镶嵌夹层玻璃、中空玻璃挠度按L/180计算。

3.2.4 门窗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σk——荷载(标准值)作用所产生的应力;
         fk——连接材料强度标准值;
         K——安全系数。

3.2.5 门窗连接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和安全系数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门窗连接材料强度标准值和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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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用于门窗框、扇连接的配件,其设计承载力应小于承载力许用值。对于不能提供承载力许用值的配件,应进行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并根据安全使用的最小荷载值除以安全系数K(取1.65)来换算承载力许用值。

3.3 水密性能设计


3.3.1 塑料门窗的水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018的有关规定。水密性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小于100Pa。


    式中 P——水密性设计值(Pa);
         ρ——空气密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V0——根据气象资料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的水密性能设计风速(m/s)。
    当缺少气象资料无法确定水密性能设计风速时,水密性设计值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C——水密性能设计计算系数,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取值为0.5,其他地区取值为0.4;
         W0——基本风压(Pa),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3.3.2 门窗水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外门、外窗的框、扇下横边应设置排水孔,并应根据等压原理设置气压平衡孔槽;排水孔的位置、数量及开口尺寸应满足排水要求,内外侧排水槽应横向错开,避免直通;排水孔宜加盖排水孔帽;
    2 拼樘料与窗框连接处应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水密封措施;
    3 门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应有防水密封措施;
    4 在带外墙外保温层的洞口安装塑料门窗时,宜安装室外披水窗台板,且窗台板的边缘与外墙间应妥善收口。

3.3.3 外墙窗楣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外窗台流水坡度不应小于2%。平开窗宜在开启部位安装披水条(图3.3.3)。


图3.3.3 披水条安装位置示意图

3.4 气密性能设计


3.4.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外窗、外门气密性能设计指标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其外窗、外门气密性能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4.2 门窗四周的密封应完整、连续,并应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

3.5 隔声性能设计


3.5.1 塑料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的有关规定,其隔声性能的级别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根据使用要求和环境噪声情况确定。

3.5.2 对隔声性能要求高的塑料门窗宜采取以下措施:
    1 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门窗构造;
    2 采用隔声性能好的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
    3 采用双层窗构造。

3.6 保温与隔热性能设计


3.6.1 有保温要求的塑料门窗,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的有关规定。保温性能的级别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分区及建筑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节能标准中对建筑外窗的有关要求。

3.6.2 有隔热要求的塑料门窗遮阳系数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分区及建筑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节能标准中对建筑外窗的有关要求。

3.6.3 有保温和隔热要求的门窗工程应采用中空玻璃,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宜小于9mm。严寒地区宜使用中空Low-E镀膜玻璃或单框三玻中空玻璃窗,不宜使用推拉窗;窗框与窗扇间宜采用三级密封;当采用附框法与墙体连接时,附框应采取隔热措施。

3.6.4 在墙体采取保温措施时,窗框与保温层构造应协调,不得形成热桥。

3.6.5 有遮阳要求的门窗可采用遮阳系数较低的玻璃或设计适宜的活动外遮阳装置。外遮阳装置应与建筑的整体外观相协调,且其开关操作应易于在室内进行。遮阳装置应安装牢固可靠。

3.7 采光性能设计


3.7.1 塑料门窗的采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11976的有关规定。其采光性能的级别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确定。

3.7.2 建筑外窗采光面积设计应满足建筑热工要求及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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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质量要求

4.1 门窗及其材料质量要求


4.1.1 塑料门窗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的有关规定。门窗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4.1.2 塑料门窗采用的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的有关规定,其老化性能应达到S类的技术指标要求。型材壁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的有关规定。

4.1.3 塑料门窗采用的密封条、紧固件、五金配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1.4 增强型钢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 131的有关规定。增强型钢的装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的有关规定。

4.1.5 塑料门窗用钢化玻璃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化玻璃》GB 15763.2的有关要求。

4.1.6 塑料门窗用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用的间隔条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且内含干燥剂的铝框,也可使用热压复合式胶条;
    2 用间隔铝框制备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第一道密封必须采用热熔性丁基密封胶。第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并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4.1.7 用于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的热熔性丁基密封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 914的有关规定。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有关规定。

4.1.8 塑料门窗用镀膜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镀膜玻璃 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及《镀膜玻璃 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的有关规定。

4.2 安装材料质量要求


4.2.1 安装塑料门窗用固定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氯乙烯(PVC)门窗固定片》JG/T 132的有关规定。

4.2.2 塑料组合门窗使用的拼樘料截面尺寸及内衬增强型钢的形状、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承受风荷载的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略长,其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 用于组合门窗拼樘料与墙体连接的钢连接件,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2.5mm。连接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4.2.4 钢附框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碳素结构钢或低合金结构钢制成。附框的内、外表面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4.2.5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等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密封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 485及《混凝土建筑接缝用密封胶》JC/T 881的有关规定。密封胶与聚氯乙烯型材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

4.2.6 门窗安装用聚氨酯发泡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 936的有关规定。

4.2.7 与聚氯乙烯型材直接接触的五金件、紧固件、密封条、玻璃垫块、密封胶等材料应与聚氯乙烯塑料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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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装前要求

5.1 墙体、洞口质量要求


5.1.1 门窗应采用预留洞口法安装,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5.1.2 门窗及玻璃的安装应在墙体湿作业完工且硬化后进行;当需要在湿作业前进行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门的安装应在地面工程施工前进行。

5.1.3 应测出各窗洞口中线,并应逐一作出标记。对多层建筑,可从最高层一次垂吊。对高层建筑,可用经纬仪找垂直线,并根据设计要求弹出水平线。对于同一类型的门窗洞口,上下、左右方向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于同一垂直位置的相邻洞口,中线左右位置相对偏差不应大于10mm;全楼高度内,所有处于同一垂直线位置的各楼层洞口,左右位置相对偏差不应大于15mm(全楼高度小于30m)或20mm(全楼高度大于或等于30m);
    2 处于同一水平位置的相邻洞口,中线上下位置相对偏差不应大于10mm;全楼长度内,所有处于同一水平线位置的各单元洞口,上下位置相对偏差不应大于15mm(全楼长度小于30m)或20mm(全楼长度大于或等于30m)。

5.1.4 门窗洞口宽度与高度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门窗的安装应在洞口尺寸检验合格,并办好工种间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

5.1.5 门、窗的构造尺寸应考虑预留洞口与待安装门、窗框的伸缩缝间隙及墙体饰面材料的厚度。伸缩缝间隙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5.1.6 门的构造尺寸除应符合本规程表5.1.5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下框平开门,门框高度应比洞口高度大10~15mm;
    2 带下框平开门或推拉门,门框高度应比洞口高度小5~10mm。

表5.1.4 洞口宽度或高度尺寸的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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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5 洞口与门、窗框伸缩缝间隙(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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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安装前,应清除洞口周围松动的砂浆、浮渣及浮灰。必要时,可在洞口四周涂刷一层防水聚合物水泥胶浆。

5.2 其他要求


5.2.1 门窗及所有材料进场时,均应按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数量、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门窗成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的有关规定。

5.2.2 塑料门窗部件、配件、材料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其损坏或变形的措施。

5.2.3 门窗应放置在清洁、平整的地方,且应避免日晒雨淋。门窗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下部应放置垫木,且均应立放;门窗与地面所成角度不应小于70°,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门窗放置时不得与腐蚀物质接触。

5.2.4 贮存门窗的环境温度应低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存放门窗的环境温度为5℃以下时,安装前应将门窗移至室内,在不低于15℃的环境下放置24h。门窗在安装现场放置的时间不宜超过2个月。

5.2.5 装运门窗的运输工具应设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运输门窗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防止颠震损坏。樘与樘之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五金配件也应采取保护措施,以免相互磨损。

5.2.6 装卸门窗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撬、甩、摔。吊运门窗时,其表面应采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并在门窗外缘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不得在框扇内插入抬杠起吊。

5.2.7 安装用的主要机具和工具应完备;材料应齐全。量具应定期检验,当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2.8 门窗安装前,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外形等;门窗五金件、密封条、紧固件等应齐全,不合格者应予以更换。

5.2.9 安装前,塑料门窗扇及分格杆件宜作封闭型保护。门、窗框应采用三面保护,框与墙体连接面不应有保护层。保护膜脱落的,应补贴保护膜。

5.2.10 当洞口需要设置预埋件时,应检查预埋件的种类、数量、规格及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应和固定点的数量一致,其标高和坐标位置应准确。预埋件位置及数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补装后置埋件。

5.2.11 应将不同规格的塑料门、窗搬到相应的洞口旁竖放,门、窗框的上下边框应作中线标记。

5.2.12 安装门窗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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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门窗安装

6.1 门窗安装工序


6.1.1 门窗安装的工序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门窗的安装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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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992_6b239829625843f6899f8d08f586af5f.jpg     注:1 序号1~4为安装前准备工序;
        2 表中“+”号表示应进行的工序;
        3 表中“*”号表示可选择工序。

6.2 门窗安装要求


6.2.1 塑料门窗应采用固定片法安装。对于旧窗改造或构造尺寸较小的窗型,可采用直接固定法进行安装,窗下框应采用固定片法安装。

6.2.2 根据设计要求,可在门、窗框安装前预先安装附框。附框宜采用固定片法与墙体连接牢固。固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6.2.9条的有关规定。附框安装后应用水泥砂浆将洞口抹至与附框内表面平齐。附框与门、窗框间应预留伸缩缝,门、窗框与附框的连接应采用直接固定法,但不得直接在窗框排水槽内进行钻孔。

6.2.3 安装门窗时,如果玻璃已装在门窗上,宜卸下玻璃(或门、窗扇),并作标记。

6.2.4 应根据设计图纸确定门窗框的安装位置及门扇的开启方向。当门窗框装入洞口时,其上下框中线应与洞口中线对齐;门窗的上下框四角及中横梃的对称位置应用木楔或垫块塞紧作临时固定;当下框长度大于0.9m时,其中央也应用木楔或垫块塞紧,临时固定;然后应按设计图纸确定门窗框在洞口墙体厚度方向的安装位置。

6.2.5 安装门时应采取防止门框变形的措施,无下框平开门应使两边框的下脚低于地面标高线,其高度差宜为30mm,带下框平开门或推拉门应使下框底面低于最终装修地面10mm。安装时,应先固定上框的一个点,然后调整门框的水平度、垂直度和直角度,并应用木楔临时定位。

6.2.6 门窗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门窗的安装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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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门窗在安装时应确保门窗框上下边位置及内外朝向准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门窗框与墙体间采用固定片固定时,应使用单向固定片,固定片应双向交叉安装。与外保温墙体固定的边框固定片宜朝向室内。固定片与窗框连接应采用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直接钻入固定,不得直接锤击钉入或仅靠卡紧方式固定。
    2 当门窗框与墙体间采用膨胀螺钉直接固定时,应按膨胀螺钉规格先在窗框上打好基孔,安装膨胀螺钉时应在伸缩缝中膨胀螺钉位置两边加支撑块。膨胀螺钉端头应加盖工艺孔帽(图6.2.7-1),并应用密封胶进行密封。

图6.2.7-1 窗安装节点图


    3 固定片或膨胀螺钉的位置应距门窗端角、中竖梃、中横梃150~200mm,固定片或膨胀螺钉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大于600mm(见图6.2.7-2)。不得将固定片直接装在中横梃、中竖梃的端头上。平开门安装铰链的相应位置宜安装固定片或采用直接固定法固定。


图6.2.7-2 固定片或膨胀螺钉的安装位置
a-端头(或中框)至固定片(或膨胀螺钉)的距离;L-固定片(或膨胀螺钉)之间的间距
6.2.8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9 附框或门窗与墙体固定时,应先固定上框,后固定边框。固定片形状应预先弯曲至贴近洞口固定面,不得直接锤打固定片使其弯曲。固定片固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墙洞口应采用射钉或膨胀螺钉固定;
    2 砖墙洞口或空心砖洞口应用膨胀螺钉固定,并不得固定在砖缝处;
    3 轻质砌块或加气混凝土洞口可在预埋混凝土块上用射钉或膨胀螺钉固定;
    4 设有预埋铁件的洞口应采用焊接的方法固定,也可先在预埋件上按紧固件规格打基孔,然后用紧固件固定;
    5 窗下框与墙体的固定可按照图6.2.9进行。


图6.2.9 窗下框与墙体固定节点图
1-密封胶;2-内窗台板;3-固定片;4-膨胀螺钉;5-墙体;6-防水砂浆;7-装饰面;8-抹灰层
6.2.10 安装组合窗时,应从洞口的一端按顺序安装,拼樘料与洞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带附框的组合窗洞口,拼樘料连接件与混凝土过梁或柱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6.2.9条第4款的规定。拼樘料可与连接件搭接(图6.2.10-1),也可与预埋件或连接件焊接(图6.2.10-2)。拼樘料与连接件的搭接量不应小于30mm。


图6.2.10-1 拼樘料安装节点图
1-拼樘料;2-增强型钢;3-自攻螺钉;4-连接件;5-膨胀螺钉或射钉;6-伸缩缝填充物

图6.2.10-2 拼樘料安装节点图
1-预埋件;2-调整垫块;3-焊接点;4-墙体;5-增强型钢;6-拼樘料
    2 当拼樘料与砖墙连接时,应采用预留洞口法安装。拼樘料两端应插入预留洞中,插入深度不应小于30mm,插入后应用水泥砂浆填充固定(图6.2.10-3)。


图6.2.10-3 预留洞口法拼樘料与墙体的固定
1-拼樘料;2-伸缩缝填充物;3-增强型钢;4-水泥砂浆
6.2.11 当门窗与拼樘料连接时,应先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然后用自钻自攻螺钉拧紧,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大于600mm;紧固件端头应加盖工艺孔帽(图6.2.11),并用密封胶进行密封处理。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也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处理。

图6.2.11 拼樘料连接节点图
1-密封胶;2-密封条;3-泡沫棒;4-工艺孔帽
6.2.12 当门连窗的安装需要门与窗拼接时,应采用拼樘料,其安装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6.2.10条及6.2.11条的规定。拼樘料下端应固定在窗台上。

6.2.13 窗下框与洞口缝隙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墙体:应先将窗下框与洞口间缝隙用防水砂浆填实,填实后撤掉临时固定用木楔或垫块,其空隙也应用防水砂浆填实,并在窗框外侧做相应的防水处理。当外侧抹灰时,应做出披水坡度,并应采用片材将抹灰层与窗框临时隔开,留槽宽度及深度宜为5~8mm。抹灰面应超出窗框(图6.2.9),但厚度不应影响窗扇的开启,并不得盖住排水孔。待外侧抹灰层硬化后,应撤去片材,然后将密封胶挤入沟槽内填实抹平。打胶前应将窗框表面清理干净,打胶部位两侧的窗框及墙面均应用遮蔽条遮盖严密,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表面应平整光滑,刮胶缝的余胶不得重复使用。密封胶抹平后,应立即揭去两侧的遮蔽条。内侧抹灰应略高于外侧,且内侧与窗框之间也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2 保温墙体:应将窗下框与洞口间缝隙全部用聚氨酯发泡胶填塞饱满。外侧防水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贴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应略压住窗下框(图6.2.13),其缝隙应用密封胶进行密封处理。当外侧抹灰时,应做出披水坡度,并应采用片材将抹灰层与窗框临时隔开,留槽宽度及深度宜为5~8mm。抹灰及密封胶的打注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图6.2.13 外保温墙体窗下框安装节点图

1-密封胶;2-内窗台板;3-固定片;4-膨胀螺钉;5-墙体;6-聚氨酯发泡胶;7-防水砂浆;8-保温材料


6.2.14 当需要安装窗台板时,其安装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墙体:应先按本规程第6.2.13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窗下框与洞口缝隙,然后将窗台板顶住窗下框下边缘5~10mm,不得影响窗扇的开启。窗台板安装的水平精度应与窗框一致;
    2 保温墙体:应先按本规程第6.2.13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窗下框与洞口缝隙,然后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安装窗台板。

6.2.15 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胶填充,发泡胶填充应均匀、密实。发泡胶成型后不宜切割。打胶前,框与墙体间伸缩缝外侧应用挡板盖住;打胶后,应及时拆下挡板,并在10~15min内将溢出泡沫向框内压平。对于保温、隔声等级要求较高的工程,应先按设计要求采用相应的隔热、隔声材料填塞,然后再采用聚氨酯发泡胶封堵。填塞后,撤掉临时固定用木楔或支撑垫块,其空隙也应用聚氨酯发泡胶填塞。

6.2.16 门、窗洞口内外侧与门、窗框之间缝隙的处理应在聚氨酯发泡胶固化后进行,处理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门窗工程:其洞口内外侧与窗框之间均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实抹平,抹灰及密封胶的打注应符合本规程第6.2.13条第1款的规定;
    2 装修质量要求较高的门窗工程,室内侧窗框与抹灰层之间宜采用与门窗材料一致的塑料盖板掩盖接缝。外侧抹灰及密封胶的打注应符合本规程第6.2.13条第1款的规定。

6.2.17 门窗(框)扇表面及框槽内粘有水泥砂浆时,应在其硬化前,用湿布擦拭干净,不得使用硬质材料铲刮门窗(框)扇表面。

6.2.18 门窗扇应待水泥砂浆硬化后安装;安装平开门窗时,宜将门窗扇吊高2~3mm,门扇的安装宜采用可调节门铰链,安装后门铰链的调节余量应放在最大位置。平开门窗固定合页(铰链)的螺钉宜采用自钻自攻螺钉。门窗安装后,框扇应无可视变形,门窗扇关闭应严密,搭接量应均匀,开关应灵活。铰链部位配合间隙的允许偏差及框、扇的搭接量、开关力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的规定。门窗合页(铰链)螺钉不得外露。

6.2.19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0 推拉门窗安装后框扇应无可视变形,门扇关闭应严密,开关应灵活。窗扇与窗框上下搭接量的实测值(导轨顶部装滑轨时,应减去滑轨高度)均不应小于6mm。门扇与门框上下搭接量的实测值(导轨顶部装滑轨时,应减去滑轨高度)均不应小于8mm。

6.2.21 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应平整,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的层数、品种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单片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层应朝向室内;
    2 镀膜中空玻璃的镀膜层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3 安装好的玻璃不得直接接触型材,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作用的垫块,中空玻璃的垫块宽度应与中空玻璃的厚度相匹配,其垫块位置宜按图6.2.21放置;
    4 竖框(扇)上的垫块,应用胶固定;
    5 当安装玻璃密封条时,密封条应比压条略长,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触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密封条断口接缝应粘接;
    6 玻璃装入框、扇后,应用玻璃压条将其固定,玻璃压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的接缝处应无明显缝隙,压条角部对接缝隙应小于1mm,不得在一边使用2根(含2根)以上压条,且压条应在室内侧。

6.2.22 安装窗五金配件时,应将螺钉固定在内衬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上,或使螺钉至少穿过塑料型材的两层壁厚。紧固件应采用自钻自攻螺钉一次钻入固定,不得采用预先打孔的固定方法。五金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使用应灵活,达到各自的使用功能。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mm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2个。

6.2.23 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6.2.24 安装门锁与执手等五金配件时,应将螺钉固定在内衬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上。五金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使用应灵活,达到各自的使用功能。


图6.2.21 承重垫块和定位垫块位置示意图
6.2.25 窗纱应固定牢固,纱扇关闭应严密。安装五金件、纱窗铰链及锁扣后,应整理纱网和压实压条。

6.2.26 安装后的门窗关闭时,密封面上的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密封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封条应是连续完整的,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无脱槽、收缩、虚压等现象;密封条接口应严密,且应位于窗的上方。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颜色应均匀一致。可视面应无划痕、碰伤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门窗不得有焊角开裂、型材断裂等损坏现象。

6.2.27 应在所有工程完工后及装修工程验收前去掉保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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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安全与安装后的门窗保护

7.1 施工安全


7.1.1 施工现场成品及辅助材料应堆放整齐、平稳,并应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7.1.2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7.1.3 应经常检查电动工具,不得有漏电现象,当使用射钉枪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1.4 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施工安全技术,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执行。

7.1.5 施工过程中,楼下应设警示区域,并应设专人看守,不得让行人进入。

7.1.6 施工中使用电、气焊等设备时,应做好木质品等易燃物的防火措施。

7.1.7 施工中使用的角磨机设备应设有防护罩。

7.2 安装后的门窗保护


7.2.1 塑料门窗在安装过程中及工程验收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损。门窗下框宜加盖防护板。边框宜使用胶带密封保护,不得损坏保护膜。

7.2.2 已装门窗框、扇的洞口,不得再作运料通道。

7.2.3 严禁在门窗框、扇上安装脚手架、悬挂重物;外脚手架不得顶压在门窗框、扇或窗撑上;严禁蹬踩窗框、窗扇或窗撑。

7.2.4 应防止利器划伤门窗表面,并应防止电、气焊火花烧伤或烫伤面层。

7.2.5 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碰撞门窗。

7.2.6 安装窗台板或进行装修时严禁撞、挤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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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门窗工程的验收与保养维修

8.1 门窗工程的验收


8.1.1 塑料门窗工程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门窗工程,可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8.2 门窗工程的保养与维修


8.2.1 塑料门窗工程验收前,应为用户提供门窗使用、维修、维护说明,并应明确保修的责任范围。

8.2.2 塑料门窗工程验收交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制定门窗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

8.2.3 应保持门窗玻璃及型材表面的整洁。根据积灰、污染程度确定门窗的清洗周期和次数。

8.2.4 门窗五金配件应避免腐蚀性介质的侵蚀。滑轮、传动机构、铰链、执手等要求开启灵活的部位应经常采取除灰、注油等保养措施,五金配件应清洁、润滑。当发现门窗开启不灵活或五金配件松动、损坏等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2.5 门窗表面如有油污、积尘等,可用软布蘸洗涤剂清洗,不得使用腐蚀性溶剂清洗,不得用钢刷等利器擦拭型材、玻璃。

8.2.6 应定期检查门窗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

8.2.7 当发现密封胶和密封条有老化开裂、缩短、脱落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8.2.8 当发现玻璃松动、开裂、破损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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