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 503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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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excellent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GB/T 50375-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7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5.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6.屋面工程质量评价;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8.安装工程质量评价;9.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10.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原“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项目,调整为评价条文,不单独列为评价项目。
    2.原“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项目调整为“允许偏差”项目,并以规范指标的达标率来评价,取消了提高标准的做法。
    3.增加了“建筑节能工程”。对“燃气工程”的评价推荐了参考表格及内容。
    4.对“质量记录”项目的应得分值作了调整,突出了施工过程施工试验、检测的质量控制。
    5.将原各项目中的“检验项目”和“评分表”予以合并。
    6.将地下防水工程列入地基与基础工程评价。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地基部分及地下室的结构列入主体结构工程评价。
    7.“评价项目”由三个档次改为两个档次。
    8.评价等级由原“优良、高等级优良”两个等级改为“优良”一个等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
                    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山西省建筑节能监管中心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业协会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 胡静民 杨玉江 史捷 潘延平 高新京 梁建民 丁胜 景万 王建 叶兵 李甫 董文斌 姜显明 顾胜 刘爱玲 辛达帆 贾便利 胡继河 翁海勇 卢文权 郑肃宁 邹小锋 陈维 张益堂 陈隽峰 邱敏华 赵军 周永松 徐桂珍 杨琳 张峻 张素英 杜晓宇 江兆尧 刘瑞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肖绪文 张建明 张元勃 傅慈英 王金玉 宋军 周九仪 薛刚 王桂玲 王自福 王金良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水平的提高,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质量评价 construction quality evaluating
    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程度所做的检查、量测、试验等活动,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操作工艺、功能效果、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等。

2.0.2 性能检测 performance test
    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检查、量测、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性能达到标准规定程度的活动。

2.0.3 质量记录 quality records
    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反映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参与工程施工活动中所形成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2.0.4 权重 weight
    在质量评价体系中,将一个工程分为若干评价部位、系统,按各部位、系统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规定的所占比重。

2.0.5 优良工程 fine building engineering
    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合格的基础上,经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观感质量以及工程资料的综合评价,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的建筑工程。

2.0.6 结构工程 structural engineering
    在房屋建筑中,由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组成的结构体系,能承受预期荷载的工程实体。

.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基础


3.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实施目标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完善控制手段,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3.1.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原材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结构安全、功能效果检验,具有完整的施工控制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

3.1.3 工程质量验收应完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综合核查。

3.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按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

3.2 评价体系


3.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等六个部分(图3.2.1)。

3.2.2 每个评价部分应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其权重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工程评价部分权重

工程评价部分

权重(%)

工程评价部分

权重(%)

地基与基础工程

10

装饰装修工程

15

主体结构工程

40

安装工程

20

屋面工程

5

建筑节能工程

10

注:1 主体结构、安装工程有多项内容时,其权重可按实际工作量分配,但应为整数。
        2 主体结构中的砌体工程若是填充墙时,最多只占10%的权重。
        3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列入主体结构工程中评价。

图3.2.1 工程质量评价内容


注:1 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评价列入地基与基础工程。
        2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基础部分的质量评价列入主体结构工程。

3.2.3 每个评价部分应按工程质量的特点,分为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允许偏差、观感质量等四个评价项目。
    每个评价项目应根据其在该评价部分内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项目分值,其项目分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评价项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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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用本标准各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后,将所得分换算为本表项目分值,再按规定换算为本标准表3.2.2的权重。

3.2.4 每个评价项目应包括若干项具体检查内容,对每一具体检查内容应按其重要性给出分值,其判定结果分为两个档次:一档应为100%的分值;二档应为70%的分值。

3.2.5 结构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

3.3 评价方法


3.3.1 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检查项目的检测指标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按相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性能检测报告。

3.3.2 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材料、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施工记录及施工试验等资料完整,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资料基本完整并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的项目、数量及数据内容。

3.3.3 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检查项目9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检查项目8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9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在各相关检验批中,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不足5个的取全部进行核查。

3.3.4 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每个检查项目以随机抽取的检查点按“好”、“一般”给出评价。项目检查点90%及其以上达到“好”,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项目检查点80%及其以上达到“好”,但不足90%,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4.1 性能检测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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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检查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 桩身质量检验
        1)检查标准:桩身质量检验一次检测结果为90%及其以上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结果为80%及其以上,但不足90%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3 地下渗漏水检验
        1)检查标准:无渗漏、结构表面无湿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漏水,总湿渍面积应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墙、顶、地面)的1/1000,任意100㎡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大于0.1㎡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地下渗漏水检验记录,也可现场观察检查。
    4 地基沉降观测
        1)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记录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施工期间观测点设置滞后或不够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沉降观测记录。


4.2 质量记录


4.2.1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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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4.3 允许偏差


4.3.1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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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天然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
        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mm;基槽长度、宽度允许偏差+200mm、—50mm。
        2)复合地基桩位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4D。
        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1的规定。

表4.3.2-1 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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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

表4.3.2-2 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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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D为桩径。
        2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防水卷材、塑料板搭接宽度允许偏差—10mm。
    2 检查方法
    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进行核查,不足5个时全部核查。

4.4 观感质量


4.4.1 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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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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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5.1 混凝土结构工程


5.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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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
        1)检查标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验证,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检验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检验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2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检查标准: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

表5.1.2-1 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

构件类型

允许偏差(mm)

+10,—7

+8,—5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一次检测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3 结构实体位置及尺寸偏差检验
        1)检查标准: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的应为一档,取100%的标准值;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应为二档,取70%的标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表5.1.2-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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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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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1.5 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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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1.7 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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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4条的规定。

5.2 钢结构工程


5.2.1 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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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焊缝内部质量检测
        1)检查标准: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无损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其评定等级、检验等级及检验比例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焊缝检验返修率不大于2%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返修率大于2%,但不大于5%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所有焊缝经返修后均应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表5.2.2-1 质量检验标准检验等级及缺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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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检查方法:核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
        1)检查标准: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紧固质量检查,其检查标准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点优良点达到95%及以上,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检测点优良点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95%时,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表5.2.2-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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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T为扭矩法紧固时终拧扭矩值,θ为终拧扭矩角度值,△T、△θ均为绝对值,δ为百分数。

        2)检查方法:核查扭矩法或转角法紧固检测报告。
    3 钢结构涂装质量检测
        1)检查标准:钢结构涂装后,应对涂层干漆膜厚度进行检测,其检测标准应符合表5.2.2-3的规定。

表5.2.2-3 钢结构涂装干漆膜厚度质量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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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涂装干漆膜厚度检测点优良点达到95%及以上,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检测点优良点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95%时,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5.2.3 钢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钢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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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钢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2.5 钢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钢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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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钢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2.7 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 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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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4条的规定。

5.3 砌体结构工程


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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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检测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全高砌体垂直度
    全高不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全高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0mm。
    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各检测点均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各检测点80%及以上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10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2 检查方法: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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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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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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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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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6.1 性能检测


6.1.1 屋面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屋面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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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屋面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及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屋面防水效果:屋面淋水、蓄水或雨后检查,无渗漏、无积水和排水畅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渗漏及排水畅通,但局部有少量积水,水深不超过30mm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保温层厚度:抽样测试点全部达到设计厚度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抽样测试点95%及以上,但不足100%达到设计厚度的,且平均厚度达到设计要求,最薄点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5%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测试记录。

6.2 质量记录


6.2.1 屋面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屋面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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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屋面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6.3 允许偏差


6.3.1 屋面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屋面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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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屋面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6.4 观感质量


6.4.1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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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7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7.1 性能检测


7.1.1 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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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7.2 质量记录


7.2.1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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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7.3 允许偏差

7.3.1 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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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为幕墙高度。

7.3.2 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3条的规定。

7.4 观感质量

7.4.1 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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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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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8.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8.1.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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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1.3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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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1.5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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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1.7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7的规定。

表8.1.7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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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2 电气工程


8.2.1 电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电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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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电气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2.3 电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 电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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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电气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2.5 电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电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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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电气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2.7 电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电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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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电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3 通风与空调工程


8.3.1 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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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3.3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表8.3.3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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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3.5 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表8.3.5 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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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3.7 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7的规定。


表8.3.7 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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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4 电梯工程


8.4.1 电梯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表8.4.1 电梯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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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电梯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4.3 电梯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3的规定。


表8.4.3 电梯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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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电梯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4.5 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5的规定。


表8.4.5 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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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及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不大于20mm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大于20mm但严禁超过35mm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平层准确度
    额定速度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和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平层准确度偏差不超过±8mm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超过±8mm,但不超过±15mm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额定速度0.63m/s<v≤1.0m/s的交流双速电梯:
    平层准确度偏差不超过±15mm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超过±15mm,但不超过±30mm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平层准确度同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
        3)自动扶梯、人行道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偏差值在0~+0.5%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值在0~+(0.5~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试验记录。

8.4.7 电梯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电梯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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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梯、自动扶梯、人行道应每台梯单独评价。

8.4.8 电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5 智能建筑工程


8.5.1 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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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系统检测、系统集成检测:按设计安装的系统应全部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安全防范、通信网络等系统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系统集成检测一次检测主控项目达到合格,一般项目中有不超过5%的项目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主控项目达到合格,一般项目中有超过5%项目,但不超过10%的项目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8.5.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表8.5.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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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智能建筑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5.5 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5的规定。


表8.5.5 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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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5.7 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价应符合表8.5.7的规定。


表8.5.7 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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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6 燃气工程


8.6.1 燃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 燃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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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燃气工程性能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室内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明管敷设、暗埋或暗封敷设的引入管,用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低于0.1MPa或按设计要求压力试压,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无压力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过整改二次试压达到无压力降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室内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在压力试压合格后,严密性试验在稳压下采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通风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管道及设备用气场所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4)采暖、制冷器具、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5)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8.6.3 燃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3的规定。


表8.6.3 燃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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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燃气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6.5 燃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5的规定。


表8.6.5 燃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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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燃气工程允许偏差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6.7 燃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7的规定。


表8.6.7 燃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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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燃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9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

9.1 性能检测


9.1.1 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 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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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建筑节能工程性能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9.2 质量记录


9.2.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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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9.3 允许偏差


9.3.1 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表9.3.1 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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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9.4 观感质量

9.4.1 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4.1的规定。

表9.4.1 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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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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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0.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10.1.2 结构工程质量应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0.1.3 结构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1.3计算:


式中:Ps——结构工程评价得分;
          A——地基与基础工程权重实得分;
          B——主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10.1.4 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应按比例分配各项权重,总权重为40%。可按式10.1.4计算:


式中:B1——混凝土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2——钢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3——砌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10.2.1 单位工程质量应包括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

10.2.2 凡在施工中采用绿色施工、先进施工技术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可在单位工程核查后直接加1~2分。

10.2.3 单位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2.3计算:


式中:Pc——单位工程质量核查得分;
          C——屋面工程权重实得分;
          D——装饰装修工程权重实得分;
          E——安装工程权重实得分;
          F——节能工程权重实得分;
          G——附加分。

10.2.4 安装工程应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燃气工程等。各项权重分配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表10.2.4 安装工程权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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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按式10.2.4计算:


    式中:E1——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权重实得分;
          E2——建筑电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E3——通风与空调工程权重实得分;
          E4——电梯工程权重实得分;
          E5——智能建筑工程权重实得分;
          E6——燃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10.2.5 单位工程评价结果可按表10.2.5进行计算。

表10.2.5 单位工程核查评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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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结构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可按表10.2.6填写。

表10.2.6 单位工程(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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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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