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2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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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监所技术建设规范


2001-2002


前 言


    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2002年12月)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近年来,随着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不断深化,看守所工作已从“死看死守”的传统模式转向“管教并举、寓教于管”的新模式,因此民警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监管工作实践迫切要求把有限的警力从繁重的值班、巡视等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向教育转化、深挖犯罪方面重点倾斜。同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启动,使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融入监管工作之中,也为看守所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提供了广阔空间。
    总之,无论是从抓住科技强警的历史性机遇,解决当前看守所技术建设面临的问题,还是从全面推进看守所工作水平的提高出发,都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在编制《规范》过程中,为了保证《规范》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又适度超前,着眼于今后的发展。在认真总结以往技术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规范》对看守技术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监管部门在技术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技术建设项目和建设等级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力求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充分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在建设要求方面,从保障工作基本需要到初步实现技术建设现代化,明确划分了技术建设等级。同时,采取只确定技术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系统的基本配置的方式,为地方监管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细则和技术建设实施方案预留了空间,同时也为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提供了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不同地区确定各自的技术建设发展目标,有利于不同类型的看守所确定相应的技术建设等级,又有利于加强分类指导,对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宏观的动态管理。
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6年6月召开的“看守所监控技术工作座谈会”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适用于监所的技术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公安监管部门应从建立看守所技术防范体系的高度,研究确定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根据该座谈会精神,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7年初,开始着手研究制订《规范》,并广泛收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选择、比较和归类。1998年3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专人对江苏省看守所技术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规范》的基本框架。经反复讨论酝酿,同年10月形成了《规范》初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1999年6月完成送审稿,同年10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江苏省南京市组织召开16省市监管部门技术骨干对《规范》进行了论证。其后,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3月完成了《规范》制定工作。
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规范》分总则、技术建设项目、技术建设等级和附则共4章25条。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安全防范要求,《规范》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技术系统,包括保障上下、内外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指挥警力快速处置的通信指挥系统;采集、管理在押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并实现资源共享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制止各类事故、保障监所安全的应急警报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违禁物品检测系统、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和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体系;在押人员报告系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的电化教育系统;配合侦查办案的讯问指挥系统和对看守值班民警进行监督的民警巡视管理系统。
    《规范》明确规定了各系统的作用、功能,并对各系统的配置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9)5号)的规定,看守所监控技术有别于公共场所的技防监控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中的机密事项。因此,《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监室、会见室前端设备必须隐蔽安装”。这是基于看守所实施主动监控获得监内真实、可靠信息的基本工作需要必须的,同时也是多年来公安部反复强调和要求的一贯做法,有利于全面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有利于看守所管理、深挖犯罪和配合侦查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装备配备标准(PB 003-2001)《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三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看守所技术体系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的基础上,强化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逐步实现看守所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

第四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技术建设方案、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统一在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制度;在建立专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民警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看守所技术设施全员操作;探索技术手段与监所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监所技术融于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技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看守所应建立技术设备档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子产品使用寿命的要求和根据设备老化程度,定期进行维和更新,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的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 技术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和技术防范环节,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系统:
    (1)通信指挥系统;
    (2)监管信息系统;
    (3)应急警报系统;
    (4)周界控制系统;
    (5)违禁物品检测系统;
    (6)监区门禁系统;
    (7)监控系统:
    (8)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9)会见管理系统;
    (10)电化教育(广播)系统;
    (11)民警巡视管理系统;
    (12)讯问指挥系统。
    看守所应建立技术总控制室,对各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技术总控制室应设置在看守所隐蔽、安全的位置。线缆敷设应采用“综合布线”方式,室外线缆应敷设于地下。

第十条 通信指挥系统:用于保障看守所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叫,能够运用公网电话、专网电话、无线移动等通讯工具及时上报情况,按预定方案调动、指挥警力,快速处置。
    通信指挥系统应与驻地武警和同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通。技术总控制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收押室、岗楼、讯问指挥室、内勤室、武警值班室和囚车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通信设备。系统设计、安装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对看守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实现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看守所内应建局域网并接入公安信息网。使用独立服务器的,服务器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收押室、民警值班室、内勤办公室和所领导办公室等处应安装系统终端。系统建设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要求和《关于发布<全国公安监管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公监管[2001]123号)、《关于发放<金盾工程安全保障体系总体设计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02]4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警报系统:用于民警和武警发现在押人员暴狱、冲监、脱逃、劫持人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发出强声和其他方式的警报。
    应急警报系统强声警报应覆盖监区、行政办公区和武警营区。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武警值班室设分控,有条件的要与当地公安指挥中心联接。前端装置应安装在监房通道、巡视道、岗楼、监区出入口、讯问室和看守值班室等较易触摸的位置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可同时采用执勤民警配带无线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周界控制系统: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安装高压电网并配合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用于发现和制止在押人员脱逃和外部侵入。
    周界控制系统中电网装置主机应设置在武警值班室或技术总控制室,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手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高压电网的选型和安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GA 247-2000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达的《关于发布首批通过<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01]119号和《关于发布第二批通过<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01]201号的规定。采用其它方式的报警装置应根据技术要求安装在电网以下适当部位,防止相互干扰。

第十四条 违禁物品检测系统:包括手持金属探测器、安检门和X光物体探测器。用于对出入监区的在押人员和非本所工作人员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金属类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
    违禁物品检测系统可设置在收押室、监区出入口和劳动生产区出入口等处。

第十五条 监区门禁系统:用于对监区各出入口、通道门、监室门等实施电子控制。
    监区门禁系统主机可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也可设置在监区值班室,看守民警值班室可设置分控。前端设备应安装在监室门、室外活动场门、劳动场所门、通道门和监区出入口等处。采用机械门禁系统的应安装磁开报警装置,应具有部位识别、自动声光报警显示功能等;采用电子门禁系统的应具有人员识别、方位识别、自动监测记录、自动声光报警、紧急情况下系统全开全关或局部开关等功能,并备有手动开关(监区门禁系统可与民警巡视管理系统并用一套系统)。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行为实施视、听监控。为保障监所安全,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开展狱内侦查、深挖犯罪和配合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等应设分控系统。采用多媒体主机应具有系统任务设置、地图显示、图像时序翻页(或多画面分割)、音、视频报警、录音、录像和录入、查询资料等功能;分控管理系统受主机控制并在管辖区域内独立工作。监听音质、监视图像应符合监管工作要求;主机必须独立接地,连接牢固规范;注意防潮、防鼠、防雷击和防电磁骚扰。前端设备应采用公秘结合、全方位的安装方式,高度适中,安全牢固,尽量减少观察控制死角。监室、室外活动场、劳动场所、会见室及监区出入口、通道门、周界围墙、监区制高点等重要部位应安装前端设备,其中监室、会见室前端设备必须隐蔽安装。

第十七条 在押人员报告系统:用于监室内遇有在押人员逃跑、自杀、互殴、急症等紧急情况时,在押人员直接向值班民警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在押人员报告系统主机应设置在各监区民警值班室,并与技术总控制室联接。采用对讲方式的(单通对讲功能)应具有声、光报警显示;有监控系统的看守所采用对讲方式,主机还应具有报警功能;报警后自动排序、图像切换、录音、录像等功能。对讲控制应采用手动开关,防止泄密。前端设备安装在监室内靠近监门且能监控到的位置,高度适中,固定牢靠。

第十八条 会见管理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会见过程进行管理。掌握会见动态,防止通风报信和违禁物品传递等意外发生。
    会见管理系统控制主机应设置在民警值班室独立工作并与技术总控制室联接,应具有监视、监听、录音、录像和系统控制功能。会见采用电话对讲方式的,前端设备应安装在会见室隔离屏障两侧台面;特殊会见可采用可视对讲方式,前端设备分别安装在监区内独立房间和会见室。

第十九条 电化教育(广播)系统:通过有线闭路方式向监室内播出指定和自办的电视(广播)节目,配合对在押人员实施教育转化工作。
    电化教育(广播)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独立的电化教育(广播)室。系统应具有节目制作、播出和电视转播等功能。监室前端设备电视机安装可采用嵌入墙体方式、喇叭箱安装高度适中,固定牢靠。供电、节目选定、音量和播放时间等应由看守所统一控制。

第二十条 民警巡视管理系统:用于提示、记录和考核值班民警的巡视工作。
    民警巡视管理系统主机应设置在总值班室。应具备自动记录值班人员巡视时间和次数、超时提示和统计打印功能;前端设备应根据管理需要安装在巡视路线上,安装部位高度适中,固定牢靠。

第二十一条 讯问指挥系统:用于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指导、资料提供和记录取证等,保障讯问人员与指挥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
    讯问室与讯问指挥室应分别设置,讯问指挥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讯问指挥室并与监管信息系统连接。具有系统控制、声像传输、录音、录像、资料查询等功能。讯问室前端设备的安装应能保证讯问时所需图像、声音完整的传送到讯问指挥室和讯问室。

第三章 技术建设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的程度划分技术建设等级。技术建设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1、初级:保障看守所基础工作需要最低的技术系统配置
    2、中级:在初级技术系统配置的基础上,建立基本的防范技术体系;
    3、高级:在中级技术系统配置的基础上,建立较完善的防范技术体系。

第二十三条 系统配置必须达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等级系统配置表》(附后)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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