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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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
GB 50954-2014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4-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8.3.7、9.1.5、9.2.3、9.3.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由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中材国际大厦,邮政编码:1001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芝娟 蔡玉良 辛美静 李惠 杨学权 施敬林 张红娜 郭随华 王利敏 许艳丽 金树宝 许卫革 余佳
    主要审查人:曾学敏 袁曙光 文柏鸣 汪克春 范晓虹 丁奇生 李安平 钱光人 孔德强 周治平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技术标准,实现处置过程“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做到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1.0.3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合理确定工程的建设规模。

1.0.4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采用成熟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积极稳妥地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1.0.5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0.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 MSW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
    通过高温焚烧及水泥熟料矿物化高温烧结,将生活垃圾分解、降解、消除、稳定化的处置技术。

2.0.3 分选处置 seperation disposal
    利用各种分选设备,将生活垃圾分选出可作为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料的不同组分,分别送至水泥熟料烧成系统的不同位置进行焚烧处置。

2.0.4 直接处置 direct disposal
    将原生垃圾预均化和破碎后,直接送入热处置单元进行热解、气化或焚烧处理,并将产生的灰渣、烟气送入水泥烧成系统进行最终处置。

3 基本规定


3.0.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应依据水泥窑的生产规模和工艺、生活垃圾的特性、城镇化发展水平、人口增长速度、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

3.0.2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宜在2000t/d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可依据现有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分选处置或直接处置工艺,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水泥厂现有场地与设施。

3.0.3 生活垃圾预处理过程中,严禁混入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垃圾。

3.0.4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窑,水泥熟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的有关规定,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3.0.5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制订系统非正常运转情况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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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设计


4.1 规模划分


4.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设计规模应根据水泥厂规模、处理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现状及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4.1.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小型: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生活垃圾处置规模在300t/d及以下;
    2 中型: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生活垃圾处置规模在300t/d~500t/d(含500t/d);
    3 大型: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生活垃圾处置规模在500t/d以上。

4.2 主要设计内容


4.2.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公共工程建设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厂接收系统、储存与输送系统、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异味处理系统、旁路放风系统;
    2 电气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供配电、压缩空气、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等设施;
    3 与水泥生产系统共用的辅助设施。

4.2.2 分选处置系统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分析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替代原料综合利用系统、替代燃料综合利用系统、厨余物处置系统。

4.2.3 直接处置系统的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预破碎系统、热处置系统、烟气输送系统、灰渣处理系统。

4.3 技术装备要求


4.3.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系统的工艺装备和自动化控制水平宜高于依托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平。引进设备、部件及仪表,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4.3.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电气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及消防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的有关规定。

4.3.3 采用分选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置技术方案确定预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并应根据生活垃圾的组分特性进行针对性处置;
    2 预处理系统中宜设置厨余物的脱水设施;
    3 生活垃圾配料处置应根据垃圾成分、热值等参数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进行合理搭配。

4.3.4 采用直接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活垃圾的组分特性选择合适的焚烧处理方式;
    2 生活垃圾的破碎设备宜根据垃圾的主要成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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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1 场地选择


5.1.1 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生产线时,场地选择及车间布局应符合本地区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工业布局和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水泥窑与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可分开建设。

5.1.2 场地选择应符合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并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1.3 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技术改造工程,预处理车间的选址应根据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热、工程地质条件、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和储存条件、协同处置衔接条件、预处理的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4 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的有关规定。

5.2 总图设计


5.2.1 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各车间的总图设计,应根据依托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生产、运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信、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2.2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异味、粉尘、噪声、污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5.2.3 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并应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条件许可时,宜设置生活垃圾运输车专用进出口。

5.2.4 厂区内应有垃圾运输车辆的临时停车场地,并宜设置在物流出入口附近。场地条件允许时,临时停车场地也可设置在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前。

5.2.5 生产和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应利用水泥熟料生产线的公用设施,或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利用厂区所在工业园区的公用设施。

5.2.6 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厂区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相协调。

5.3 厂区道路设计


5.3.1 厂区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管线铺设要求。

5.3.2 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及接收储存设施处应设消防道路,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铺设,道路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的有关规定。

5.3.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坡道宽度不宜小于8m;为单向通行时,不宜小于4m。坡道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8%。

5.3.4 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应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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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6.1.1 采用分选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生活垃圾类别可分为替代燃料、替代原料、厨余物、金属物。

6.1.2 塑料、纸类、竹木、橡胶、纺织物等可燃组分,可作为水泥生产的替代燃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等厨余物,可在分选处理后做进一步处置。可燃组分和厨余物的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业分析:热值、水分、灰分、热稳定性;
    2 元素分析与K、Na、S、Cl的含量分析。

6.1.3 生活垃圾中混杂的玻璃、砖瓦、渣土、石子等不可燃组分,可作为水泥生产的替代原料。不可燃组分的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SiO2、Al2O3、Fe2O3、CaO、MgO、K2O、Na2O的化学成分分析;
    2 K、Na、S、Cl的含量分析。

6.1.4 金属物可进行回收处置。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6.2.1 采用分选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生活垃圾预处理品作为替代原料、燃料的品质应满足水泥熟料产品方案的要求。

6.2.2 作为替代原料的生活垃圾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iO2、Al2O3、Fe2O3、CaO等有用成分灼烧基含量总和应达到80%以上;
    2 K2O、Na2O、S、Cl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应满足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控制要求,并应最终满足水泥熟料产品的质量要求。

6.2.3 作为替代燃料的生活垃圾可燃组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实物基的热值宜大于11MJ/kg;
    2 灰分含量宜小于50%;
    3 水分含量宜小于30%。

6.2.4 厨余物分选出后,宜采用生物干化或其他脱水措施,将水分含量降至40%以下再进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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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应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储池、垃圾抓斗起重机、垃圾预处理车间与焚烧处置系统之间的输送设施。

7.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在厂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7.2.1 生活垃圾接收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宜选用静态汽车衡,计量站旁应设置停车抽样检查区。

7.2.2 生活垃圾的接收计量宜采用汽车衡计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衡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称量精度不应大于20kg;
    2 汽车衡应设在垃圾储存接收的出入口处,且宜为直通式;
    3 汽车衡与垃圾储存、接收设施的距离应大于最长车辆的长度。

7.2.3 生活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7.2.4 生活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通行时,长度不宜小于15m;双向通行时,不宜小于18m。
    2 平台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及充足采光、卫生防护措施。

7.2.5 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置垃圾卸料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门应满足耐腐蚀、强度高、使用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 卸料门的数量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宜少于4个;
    3 卸料门的宽度应大于最大垃圾车宽1.2m以上,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作业相协调。

7.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置安全车挡。

7.2.7 生活垃圾卸料及装车空间应密封,并应配置通风、收尘及异味处理系统。

7.2.8 生活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7.3.1 生活垃圾储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储存形式应根据处置生活垃圾的特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储存容器和储存场所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垃圾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2 储存场所应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有关规定的专用标志。

7.3.2 生活垃圾卸料储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储池有效容积宜按水泥窑一次检修最长天数的垃圾处理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2 储池应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通风除异味系统;
    3 储池内壁与生活垃圾接触部分应采取防渗、防腐蚀措施,并应平滑耐磨、抗冲击;
    4 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滤液导排坡度;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池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7.3.3 生活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具有计量功能,抓斗起重机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备用抓斗;
    2 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3 应设置抓斗维护空间。

7.3.4 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朝向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有防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7.3.5 生活垃圾预处理品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预处理品的性能特点,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并设定不同储存设施的防渗、防腐蚀等级。储存设施的上方构筑物应进行防酸、防碱腐蚀处理。
    2 储存设施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

7.3.6 厂内生活垃圾输送设备应根据垃圾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以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在给料转运、下料等位置应设置防堵塞设施。

7.3.7 水泥生产系统和协同处置系统停运或检修的应急机制,应根据水泥生产系统运转率、协同处置系统运转率,以及生活垃圾产生状况等因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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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8.1 预处理系统


8.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与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8.1.2 预处理系统工艺布置应采取防止异味、粉尘的散发、溶析及渗漏等措施。

8.1.3 主要预处理系统的工作制度应根据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水泥窑系统的衔接、协同处置的方式等因素确定。预处理系统工作制度宜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预处理系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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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每班制为8h。


8.1.4 生活垃圾中可燃组分作为替代燃料的替代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替代燃料的替代比例;
          q0——不处置生活垃圾时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热耗;
          qc——处置生活垃圾后,水泥熟料生产线传统燃料产生的热耗;
          qp——生活垃圾预处理热耗。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8.2.1 分选处置时,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布置应根据生活垃圾的来源、组成、物化特性及储存系统工艺布置、水泥窑接口系统工艺条件确定。

8.2.2 分选处置时,生活垃圾预处理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物料来源、组分特性、处置后要求确定。

8.2.3 易形成扬尘的预处理系统应设置收尘设备,并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

8.2.4 水分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组分作为替代燃料时,宜经干化系统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系统工艺流程应根据生活垃圾的性质、水分蒸发量、烧成系统的废热供应能力等确定,可采用烟气直接干燥或间接干燥;
    2 干化后生活垃圾组分的水分含量应根据替代燃料制备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经济性确定,并应符合输送、储存和计量要求;
    3 干化热源应优先采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的废气,也可设置单独的燃烧室供热。此部分的热耗应计入生活垃圾预处理热耗。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8.3.1 生活垃圾储存及预处理系统的布置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生活垃圾来源、水泥窑接口系统工艺条件确定。

8.3.2 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宜密封,应与储存系统一体设计,并应采用机械通风,抽取的气体应通入焚烧系统,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剪切、破碎系统设备应根据垃圾组分特性、来料粒度、出料粒度要求确定,流程设计应简洁、可靠。

8.3.3 水泥窑接口系统应根据焚烧产生的烟气流量、温度、成分、水泥窑工艺条件等确定,不应影响水泥窑正常生产。

8.3.4 易形成扬尘的输送设备应设置收尘设备。

8.3.5 垃圾焚烧产生的灰渣,应根据成分进行配料计算,与水泥原料一起粉磨后送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进行焚烧处置。

8.3.6 热处置单元排出的灰渣应经过除铁后再进入原料粉磨系统。

8.3.7 焚烧产生的灰渣不得作为混合材进入水泥粉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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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境保护


9.1 一般规定


9.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9.1.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方案应满足环保要求。排放物中所含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9.1.3 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9.1.4 生活垃圾预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密闭,垃圾处置全过程均应采取防腐、防渗、防冲刷浸泡、防异味扩散等措施。

9.1.5 分选处置工艺的可燃性垃圾组分、直接处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化气、烟气必须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850℃以上的区域投入。投入区域温度高于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1s;投入区域温度在850℃~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2s。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9.2.1 生活垃圾处置中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垃圾处置工艺、污水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

9.2.2 渗滤液及污水可直接喷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处置,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

9.2.3 需排放的渗滤液及污水必须进行处理,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

9.2.4 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异味控制及处理设施。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9.3.1 垃圾处置工艺应设置异味气体净化设施。

9.3.2 异味的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9.3.3 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进行处理,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9.3.4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垃圾处置工艺,污染物性质的影响确定,并应兼顾组合工艺间的匹配。

9.3.5 烟气净化工艺收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收尘设备必须选用袋式收尘器;
2 收尘设备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焚烧后收尘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30℃以上;
3 收尘设备与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设有联动运行装置。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9.4.1 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控制措施。厂区内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等降噪措施。

9.4.2 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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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一般规定


10.1.1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接收、储存、预处理及处置系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10.1.2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应遵循隔离、防护的基本原则。

10.1.3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并应安排相应的设施项目,同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内容及施工图初步审查中通过的有关审查意见。

10.1.4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2 安全生产


10.2.1 生活垃圾储存、预处理处置车间或场所应设置电视监视装置,监视信号应接至中央控制室。处置车间或场所应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中规定的专用标志。

10.2.2 生活垃圾的储存、预处理、处置车间或场所应采取防雷、避雷措施,同时应配置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腐、防爆设备。

10.2.3 处理、处置生活垃圾车间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车间内应设应急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及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10.2.4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通信设施应满足垃圾预处理、处置过程所有车间各生产岗位之间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10.3 劳动保护


10.3.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设备、容器应设置在密闭建筑物内,密封车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0.3.2 生活垃圾卸车、预处理、处置车间应采取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并宜设置联锁。

10.3.3 生活垃圾处置车间的通风收尘、除异味设施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0.3.4 生活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设置喷药消毒、灭蚊蝇等装置。

10.3.5 生活垃圾处置厂区应设置监控检测设施、事故应急设施、卫生设施。工厂应设医疗室,应配备急救设备及药品,并应为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10.3.6 建设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的可行性评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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