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 CECS 32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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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existing residence in village and town


CECS 326:2012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3 年 1 月 1 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22号

关于发布《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经本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26: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编制组对我国既有村镇住宅结构现状进行了调研,开展了相关试验研究,吸收了我国既有建筑和村镇建筑安全性评定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工程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适宜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鉴定等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邮政编码:200032,E-mail:wzllzw@163.com)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长安大学
              同济大学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蒋利学 李向民 徐福泉 王毅红 张伟平 李东彬 王卓琳 葛学礼 朱立新 曾宏 郑士举 郑乔文 许清风 曾银枝 于文 张彦辉
    主要审查人:王庆霖 高小旺 程绍革 贾抒 苏经宇 王孔藩 王旭东 曾德民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技术管理,适应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使用和改造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民自建的层数为一、二层,采用砌体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和石结构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其他村镇建筑的安全性评定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地震、洪水、爆炸、火灾等各种偶然作用后,以及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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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 existing residence in village and town
    已建成且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村镇住宅。

2.1.2 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 assessment method based on structural state inspection
    主要根据房屋结构损坏状态检查和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检查进行评定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方法。必要时进行结构验算。

2.1.3 评定单元 assesement system
    可以独立进行安全性评定的结构单元,一般以一幢独立的村镇住宅作为一个评定单元。

2.1.4 子单元 sub-system
    评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划分为二个子单元。

2.1.5 构件 member
    基本评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6 主要构件 primary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2.1.7 次要构件 secondary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8 目标使用年限 target working life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所期望的后续使用年限。

2.1.9 砌体结构 masonry structure
    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结构的统称。主要包括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承重结构,局部可能采用混凝土构件承重。

2.1.10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由木柱、木梁、木屋架等木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或石墙作为围护墙的结构。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结构。

2.1.11 生土结构 raw soil structure
    由生土墙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结构。主要指土坯墙或夯土墙结构。

2.1.12 石结构 stone structure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主要指料石和平毛石砌体承重结构。

2.2 符 号


2.2.1 结构性能和作用效应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构件的计算跨度;
    h——房屋的层高。

2.2.2 安全性等级
    a、b、c、d——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A、B、C、D——子单元或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2.3 计算参数
    ppij——第i层j(a、b、c、d)级主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psij——第i层j(a、b、c、d)级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村镇住宅建筑进行安全性评定:
    1 房屋结构出现明显损坏或变形,房屋使用安全性可能受到影响时。
    2 房屋改建、扩建前。
    3 房屋受到相邻工程施工影响时。
    4 房屋在经历地震、洪水、爆炸、火灾、风灾、雪灾等各种灾害后。
    5 遇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评定的情况时。

3.1.2 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
    2 初步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评定方案:根据委托评定的目的和要求,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确定评定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制订评定方案。
    4 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和检测。
    5 安全性评级:对调查、检查、检测的数据和成果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安全性等级。
    6 处理建议:根据评定结论,提出修缮、加固或其他处理措施建议。
    7 出具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调查、检查、检测的成果,以及评定结论和建议。评定报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3 在进行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时,应进行下列内容的调查:
    1 房屋建造年代。
    2 房屋所在场地的河道、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环境状况。
    3 房屋建造时的设计与施工情况。
    4 房屋使用、修缮和改造历史。
    5 房屋经历的灾害情况。

3.1.4 在进行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时,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和检测:
    1 宜在现场测绘或复核的基础上,绘制基本的建筑、结构图纸。
    2 应经检查和检测,确认房屋的基础做法和基本结构体系,掌握房屋的承重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连接构造等基本情况。
    3 宜检测承重结构材料强度,当需进行结构验算时,应检测承重结构材料强度。
    4 应调查楼、屋面结构构件是否存在明显的超载情况。
    5 应检查和检测结构构件老化和损坏状况。
    6 应检查和检测结构构件变形状况。
    7 应检测房屋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状况。

3.1.5 在进行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时,应确定评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并采用不同的安全性评定方法。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村镇住宅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技术状况、评定目的、业主的期望及其加固修缮投入意愿等因素综合确定。确定目标使用年限和评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较规范且已服役时间较短的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目标使用年限可取不超过30年~50年。此时,安全性评定方法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执行。
    2 改建、扩建前的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目标使用年限可取不超过20年。此时,应采用结构状态检查结合结构验算的评定方法,除符合本标准第3章至第5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其他情况下的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目标使用年限可取5年~10年。此时,可按本标准第3章至第5章的规定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

3.1.6 采用本标准进行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人员宜具有土木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知识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并经培训。

3.2 评定方法和评级标准


3.2.1 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应按下列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1 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
    2 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房屋分为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二个子单元,在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 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宜将一幢房屋划分为一个独立的评定单元,根据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2.2 构件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评级标准评定:
    1 基本完好(含完好),基本符合(含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不影响承载,不必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a级。
    2 轻微损坏,略低于使用安全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承载,可不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b级。
    3 中等损坏,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明显影响承载,应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c级。
    4 严重损坏,严重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承载,应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d级。

3.2.3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评级标准评定:
    1 基本未发现结构性损坏,且结构体系和构造基本合理,基本符合(含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不必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A级。
    2 有轻微的结构性损坏,或结构体系和构造稍有不合理,略低于使用安全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承载,可不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B级。
    3 已发生中等程度的结构性损坏,或结构体系和构造明显不合理,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明显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C级。
    4 已发生严重的结构性损坏,严重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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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单个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根据构件的材料种类分别进行。

4.1.2 单个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包括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变形等项目。

4.1.3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柱基应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条形基础应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长度为一构件。
    2 墙体应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3 柱应以一层高、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檩条、搁栅等应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应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应以一榀为一构件。

4.1.4 构件单个项目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可采用安全性等级由低到高的次序筛选,即先选d级,若不符合d级再选c级,依此类推。若相应项目仅规定d级,或仅规定d级和c级,而又不符合d级和c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为a级或b级。单个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变形等不同项目评定结果的最低等级确定。  

4.2 砌体构件


4.2.1 砌体构件应重点检查砌体的连接构造,纵横墙交接处的咬合、拉结和裂缝状况,以及承重墙、柱的裂缝和变形状况。应量测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了解其发展情况。

4.2.2 砌体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2.3 砌体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2.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2.3 砌体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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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砌体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引起的墙、柱侧向变形,其层间位移大于层高的1/150,或二层房屋的顶点位移大于总高的1/200,或已出现宽度超过0.3mm的水平裂缝时,应评定为d级。
    2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引起的墙、柱侧向变形,其层间位移为层高的1/200~1/150,或二层房屋的顶点位移为总高的1/300~1/200时,应评定为c级。
    3 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4.3 混凝土构件


4.3.1 混凝土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的连接构造、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以及构件变形等。

4.3.2 混凝土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3.3 混凝土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3.3 混凝土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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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混凝土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3.4 混凝土构件变形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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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4.4 木 构 件


4.4.1 木构件应重点检查连接构造、腐朽、虫蛀、材质缺陷、裂缝、构件变形与失稳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4.4.2 木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锈蚀、连接失效等损坏,且损坏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锈蚀等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4.3 木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4.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4.3 木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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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木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4.4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4.4 木构件变形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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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h为房屋的层高。


4.5 生土构件


4.5.1 生土构件(生土墙)应重点检查连接构造、纵横墙交接处的咬合、拉结和裂缝状况,屋架、檩条、大梁下方墙体的裂缝状况,生土墙变形和其他裂缝状况。应量测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了解其发展情况。

4.5.2 生土墙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或砌筑(夯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或砌筑(夯筑)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或砌筑(夯筑)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5.3 生土墙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5.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5.3 生土墙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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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生土墙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体侧向位移,其位移量超过层高的1/200时,应评定为d级。
    2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体侧向位移,其位移量为层高的1/300~1/200时,应评定为c级。
    3 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4.6 石 构 件


4.6.1 石构件应重点检查石墙、柱、梁、板的连接构造,纵横墙交接处的咬合、拉结和裂缝状况,石砌体承重墙体的裂缝和变形状况。应量测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了解其发展情况。

4.6.2 石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或石楼板净跨超过4m,或悬挑超过0.5m,且已发生明显挠度变形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或石楼板净跨超过4m,或悬挑超过0.5m,但尚未发生明显挠度变形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6.3 石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6.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6.3 石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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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石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柱侧向位移,其位移量超过层高的1/200时,应评定为d级。
    2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柱侧向位移,其位移量为层高的1/300~1/200时,应评定为c级。
    3 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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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应以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结构状态评定为基础,结合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的判断,经全面分析后综合评定。

5.1.2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结构体系与构造的合理性。
    2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3 各构件在子单元中的重要性。
    4 各类构件在子单元中所占比例。
    5 有损结构安全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构件破损带来的经济损失。

5.1.3 木结构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不考虑围护结构安全性的影响。若需要单独评定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5.1.4 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等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等级确定。

5.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地基和基础二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5.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及其与上部承重构件连接处的裂缝、位移等情况,房屋的沉降、不均匀沉降、倾斜及其稳定状况,上部承重结构的裂缝状况等。

5.2.3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地基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屋相对倾斜率不超过0.4%,地基沉降基本稳定,且房屋未发现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时,评定为A级。
    2 当房屋相对倾斜率不超过0.7%,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但不符合本条A级条件时,评定为B级:
        1)地基沉降速率连续2个月不超过2mm/月。
        2)地基无明显水平位移(滑移)迹象。
        3)上部砌体承重墙或石承重墙的沉降裂缝宽度不超过2mm。
        4)上部生土承重墙的沉降裂缝宽度不超过10mm。
        5)上部现浇混凝土构件连接部位无明显沉降裂缝。
        6)楼屋盖的预制混凝土、木或石构件连接部位无明显滑移或挤压、裂缝、变形等损坏迹象。
    3 不符合本条A、B和D级条件时,评定为C级。
    4 当地基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屋相对倾斜率大于1%,且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定为D级:
        1)地基沉降速率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2)上部砌体承重墙或石承重墙出现多条沉降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超过10mm。
        3)上部生土承重墙出现多条沉降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超过30mm。
        4)上部多处现浇混凝土构件连接部位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沉降裂缝。
        5)多处楼屋盖的预制混凝土、木或石构件连接部位滑移超过10mm,或发生明显挤压、裂缝、变形等损坏迹象。
    当地基不稳定出现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位移速率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时,评定为D级。

5.2.4 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可在核实相关地质条件、设计和施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的沉降变形、裂缝损伤状况和工程经验进行综合评定。有必要单独评定基础的安全性等级时,可通过开挖检测基础损坏状况,先根据基础的材料种类按本规程第4章的相应规定评定单个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再根据各种安全性等级的基础含量(比例)按下列规定评定:
    1 若不含c级和d级基础,且b级基础含量不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A级。
    2 若不含d级基础,且c级基础含量不大于1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
    3 若c级和d级基础含量之和不大于50%,且d级基础含量不大于15%,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
    4 若c级和d级基础含量之和大于50%,或d级基础含量大于15%,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5.2.5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和基础安全性等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等级确定。

5.3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重构件、结构体系与构造二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5.3.2 上部承重结构中各类承重构件应区分为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主要构件包括墙、柱、主梁和屋架等,次要构件包括次梁(含搁栅、檩条等)和楼板等,并分别按式(5.3.2-1)、式(5.3.2-2)计算每层各安全等级的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式中:ppij、psij——分别为第i层j(a、b、c、d)级主要构件与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nwij、ncij、nbij、nrtij——分别为第i层j级墙、柱、主梁和屋架的数量;
      ngij、nsij——分别为第i层j级次梁(含搁栅、檩条等)和板的数量;
      nwi、nci、nbi、nrti——分别为第i层墙、柱、主梁和屋架的总数量;
      ngi、nsi——分别为第i层次梁和板的总数量。

5.3.3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承重构件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单层房屋,应根据各安全等级的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按表5.3.3的评级标准评定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并取两者的较低等级。对于体型极小的单层房屋,当其主要构件数量不超过7个时,出现一个d级构件即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2 对二层房屋,应沿竖向划分为二个单层子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定各单层子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各单层子结构的较低安全性等级确定。


表5.3.3 单层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按承重构件评定的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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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结构体系与构造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房屋层数、层高与开间、结构布置、承重构件截面、材料强度、整体性构造措施、局部构造措施等综合评定。

5.3.5 房屋的层数、层高与开间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房屋适用的最大层数和层高宜符合表5.3.5的规定。
    2 土坯墙和夯土墙房屋的开间不宜大于3.5m,其他各类结构的开间不宜大于4.2m。


表5.3.5 本标准适用的各类结构的最大层数与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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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房屋的结构布置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墙、柱不宜采用两种不同材料的砌体、石材或生土构件;混凝土柱与木柱不宜混合采用,但可分别与其他材料的墙体组合采用。
    2 砌体结构、生土结构和石结构宜采用横墙承重体系或纵横墙混合承重体系;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宜闭合。
    3 生土结构房屋每开间宜有横墙,不宜采用土搁梁结构。
    4 大梁、屋架不应架设在门窗洞口上方;跨度大于6m的屋架或大梁,不宜由独立砌体柱(含石柱)支承。
    5 屋架不应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三角形木屋架的中央高度与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5。
    6 墙体布置圈梁时,圈梁在平面内应形成封闭的整体。

5.3.7 房屋的承重构件截面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普通砖、多孔砖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小砌块墙厚度不应小于190mm,普通砖空斗墙和蒸压砖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独立砖柱(或砌块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370mm。
    2 混凝土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250mm。
    3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
    4 生土外墙厚度不宜小于40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250mm。
    5 平毛石墙厚度不宜小于350mm,料石墙厚度不宜小于220mm,毛、料石柱截面边长不宜小于400mm。
    6 无横墙连接的纵墙窗间墙宽度,对砖和砌块墙不宜小于600mm,对生土墙和石墙不宜小于800mm。

5.3.8 房屋的承重构件材料强度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普通砖、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5,蒸压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
    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对普通砖、多孔砖和石墙不应低于M0.4,对混凝土小砌块和蒸压砖墙不应低于M1。
    3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5.3.9 房屋的整体性构造措施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山墙宜采用硬山,屋面宜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檩条与椽条、椽条与望板、檩条与屋架或山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应有可靠的锚固措施,瓦面宜加压砖或座灰。
    2 木屋架应有木望板满铺连接或隔开间设置一道竖向支撑,屋架下弦跨中部位应设置纵向通长水平系杆;楼面木格栅之间宜设置剪刀撑。
    3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门、窗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180mm。


表5.3.9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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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各类砌体、生土与石结构中,屋架和大梁下宜设置垫块。
    5 屋架与大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时,其支承处宜设置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对240mm厚普通砖墙、多孔砖墙和蒸压砖墙为6m,对180mm厚普通砖墙、多孔砖墙、190mm厚混凝土小砌块墙和240mm厚空斗砖墙为4.8m,对料石墙为4.8m。
    6 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砖柱不应采用包心砌法;纵横墙连接部位应咬槎良好(夯土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不应被烟道等竖向孔道削弱,设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设置拉结钢筋;后砌砖墙与原有砖墙应有搭接或其他可靠连接措施。
    7 空斗墙不应采用不含水泥的砂浆砌筑,沿竖向不得采用整层全斗砌法,沿水平方向应采用每隔一块斗砖砌一至二块丁砖的砌法,空斗墙与实心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相互搭砌,纵横墙交接部位、屋架或大梁支承处、壁柱或门窗洞边、楼屋盖下、室内外地坪上下部位一定范围内宜实砌。
    8 混凝土小砌块墙的纵横墙交接部位、壁柱或门窗洞边、屋架或大梁支承处的一定范围内,宜用灌孔混凝土沿墙全高将孔洞灌实。

5.3.10 房屋的局部构造措施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各类承重构件的连接构造合理,锚固连接方式正确,无松动变形或其他损坏。
    2 围护墙与主体结构构件间宜有可靠的拉结措施。
    3 木柱柱脚以及砌体墙(柱)和生土墙根部应有防潮措施。

5.3.1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结构体系与构造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体系与构造符合或基本符合本标准第5.3.5条~第5.3.10条规定时,安全性等级评定为A级。
    2 当结构体系与构造不符合本标准第5.3.5条~第5.3.10条规定,且按本标准第5.3.3条评定结果为A级、B级或C级时,可根据其不符合的程度及其引起结构损坏的严重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或C级。
    3 当结构体系与构造严重不符合本标准第5.3.5条~第5.3.10条规定,且已引起结构中等程度损坏或严重损坏,按本标准第5.3.3条评定结果为C级或D级时,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5.3.12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5.3.3条和第5.3.11条评定结果的较低等级确定。


附录A 安全性评定报告的要求


A.0.1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评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依据标准与资料。
    4 现场检查与检测结果。
    5 分析与评定。
    6 结论与建议。
    7 附件。

A.0.2 建筑物概况宜包括建筑物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造时间、设计与施工单位(或个人)、层数、开间与层高、基础与结构形式、使用与修缮改造历史、现存图纸资料、现场检查检测日期等基本信息。

A.0.3 评定报告应说明各种现场检查、检测的方法、部位、结果等内容。

A.0.4 评定报告应介绍各级安全性评定的结果,分析损坏原因,明确评定结论并提出房屋和构件的处理措施建议,并说明评定采用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

A.0.5 评定报告宜提供主要建筑图、结构图,应提供检测附图、照片等附件。

附录B 村镇住宅建筑改建、扩建前的安全性评定


B.0.1 村镇住宅建筑改建、扩建前的安全性,除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方法评定外,尚应根据结构构件承载能力进行评定。

B.0.2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应通过结构验算确定。结构验算模型应准确反映结构现状和改建、扩建的需求,现有结构部分的各种截面尺寸、材料性能等参数应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检测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B.0.3 结构验算时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楼、屋面恒、活荷载取值应经现场调查测算确定。

B.0.4 砌体结构、木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生土结构和石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执行。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取1.0。

B.0.5 构件安全性等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根据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结果按表B.0.5的规定评定,取每一验算项目评定结果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表B.0.5 构件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的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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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为构件的抗力,S为构件的作用效应,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
B.0.6 构件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和变形安全性等级评定的方法按本标准第4章执行,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和变形的最低等级确定。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的方法按本标准第5章执行。

附录C 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C.0.1 木结构村镇住宅中的围护结构,除按其材料种类根据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进行各项检查检测外,尚应重点检查围护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及其损坏情况。

C.0.2 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其材料种类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进行评定。

C.0.3 围护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各种安全性等级的围护结构构件的含量(比例)按下列规定评定:
    1 若不含c级和d级构件,且b级构件含量不大于5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A级。
    2 若不含d级构件,且c级构件含量不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
    3 若c级和d级构件含量之和不大于80%,且d级构件含量不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
    4 若c级和d级构件含量之和大于80%,或d级构件含量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C.0.4 局部混凝土框架结构中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可按本章第C.0.1条~第C.0.3条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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