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5054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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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 transport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s

GB 50544-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3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4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7、3.0.14、4.1.7、4.1.9、5.7.5、5.7.6、5.9.2(1、2、3)、5.9.5、5.11.4(1、2、3)、5.12.8、6.2.2(1)、7.1.11、7.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文),本规范由云南华昆工程技术股份公司会同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50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运输、废料堆场、绿化。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云南华昆工程股份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章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云南华昆工程技术股份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邮政编码:650051,电话:0871—3102855,电子邮箱:zxmyn@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云南华昆工程技术股份公司(原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先明 唐雄俊 王怀德 路小梅 周鸣镝 曾小平 孙先辉 赵瑞琪 刘家文
    主要审查人:蒋毅 朱昭桂 袁义高 王贞康 赵送机 薛复习 朱崇华 白荣林 吴祥明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符合国情,以人为本、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充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1.0.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1.0.3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应符合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水土保持的要求。

1.0.4 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1.0.6 本规范规定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厂址选择 site selection
    对企业用于工程建设的厂址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出投资省、建设快、运营费低,具有最佳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厂地区和工厂场地位置的工作。

2.0.2 总体布置 general plan
    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城镇总体规划、自然经济条件、交通运输要求,在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企业各功能分区和功能区之间的相互合理位置的工作。

2.0.3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在既定厂址和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生产、使用、安全、卫生等要求,综合利用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场地上所有建(构)筑物、交通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和美化等设施的平面位置的工作。

2.0.4 功能分区 function zone
    为便于企业管理和更好地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将工业企业场地及场内各建(构)筑物按其使用功能分成的不同区域。

2.0.5 主要工业场地 major industrial site
    用于布置企业生产性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等设施的场地,如采矿工业场地、选矿工业场地、有色金属冶炼厂和加工厂等。

2.0.6 辅助工业场地 auxiliary industrial site
    用于布置企业辅助性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等设施的场地,如总降压变电站、余热电站、锅炉房、水源地、机修厂、汽修厂、仓库、油库、高位水池、爆破材料库等场地。

2.0.7 竖向设计 vertical design
    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工艺过程、厂内外运输、管网布置、施工方式等条件,在进行总平面设计的同时,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及平土方式,场地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标高,场地排水方式以及台阶、边坡的加固类型,土石方计算和土方平衡而进行的工作。

2.0.8 管线综合  integrated pipeline
    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时考虑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安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2.0.9 厂内运输 transport in the factory
    厂区范围内的运输,包括厂内车站之间、场内车站与车间之间、车间与车间之间、车间与仓库或堆场之间的运输。

2.O.10 厂外运输 transport out of the factory
    厂区范围外的运输,如原材料运入和生产产品运出(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

2.O.11 废料场 yard waste
    堆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场所,如露天矿排土场、冶炼厂的排渣场、氧化铝厂的赤泥堆场等。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乡规划、矿产资源条件、物料最佳运输方式、生产安全的要求。

3.0.2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好地,并应减少人口迁移。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应工程量小。

3.0.4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以及不受潮涌危害的地区。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0.5 工矿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5的规定确定。

表3.0.5 工矿企业各等级的防洪标准

等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特大型

200~100

大型

100~50

中型

50~20

小型

20~10

                             注:1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


                                其防洪标准应取上限,反之应取下限;


                               2 居住区的设计洪水频率应遵循当地规定,无规定时间可按25年一遇考虑;


                               3 计算洪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度。



3.0.6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企业,其防洪标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7 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同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0.8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废料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9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10 厂址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大量消耗水、电的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


3.0.11 厂址应满足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余地。


3.0.12 厂址选择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3.0.13 在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建厂,应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 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
    2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
    5 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
    6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线内。
    7 爆破危险范围内。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

4 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企业总体布置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总体布置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应做到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用。

4.1.3 总体布置应根据企业组成以主要工业场地为主体,并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位置应在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布置紧凑,并应充分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1.4 总体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宜使主物料自流输送、减少各种物料的运输距离,并应满足生产管理方便、节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

4.1.5 在常年盛行风向的同一延长线附近不宜布置多个有污染源的工业场地。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宜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并应减少各个场地的互相影响。

4.1.6 废料不得随意堆放,应设专用堆场,其位置距废料排出点不宜过远,并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废料堆场应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持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废料堆场的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应有利于废料的堆置和稳定。

4.1.7 废料堆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地、劣地,严禁占良田,应少占耕地。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废料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4.1.8 废料堆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

4.1.9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

4.2 主要工业场地


4.2.1 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露天采矿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堑沟口或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副井口、平硐口。
    2 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靠近主要采区。当需要分设时,应避免各项设施的重复建设。
    3 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4.2.2 选矿工业场地应按物流输送能耗小和经济效益有利的原则确定其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和竖向关系。场地宜靠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并宜具有方便的精矿外运条件。

4.2.3 冶炼厂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与周边居民集中区及其他各类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应留出必要的外部防护距离,同时必须符合各冶炼行业国家现行准入标准。
    2 冶炼厂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3 冶炼厂应位于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所、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 轻金属冶炼厂的各个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联系要求集中布置。

4.2.4 稀有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当有放射性危害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规定的要求。

4.2.5 有色金属加工厂应靠近产品的主要用户,宜在城镇附近建设。中、小型加工厂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3 辅助工业场地


4.3.1 总降压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2 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的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 变电站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 地势应较高,不得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4.3.2 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并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

4.3.3 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3.4 机修厂和汽车修理厂宜分别靠近服务对象和汽车运输集中地点,并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3.5 企业自设污水处理厂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4.3.6 总仓库区应靠近主要用户或外部运输转运站。油库及加油站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地段,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4.3.7 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加工厂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4.4 居 住 区


4.4.1 居住区的位置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城郊的企业,其居住区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当企业远离城镇需单独建设时,居住区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在企业的主要工业场地附近集中建设。

4.4.2 居住区与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各类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4.4.3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4.4.4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或公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率程度等因素,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4.5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4.6 居住区的用地指标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企业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艺流程、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因素,并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企业总体布置要求,保证工艺流畅顺捷、生产系统完整。
    2 应与外部运输、供水、供电等线路的衔接合理。
    3 应合理利用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
    4 可为通风、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美化等的布置创造有利条件。
    5 应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外形和面积。功能区的面积、通道宽度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6 主要货流与主要人流应避免交叉。

5.1.3 厂区通道宽度可按表5.1.3中的数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露天装置对安全、防火、通风、采光、卫生等的要求。
    2 满足地上、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 满足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 满足通道间需要设置挡土墙或放坡的要求。
    5 满足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6 应与通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相适应。

表5.1.3 厂区通道宽度

序号

厂区面积(×104 ㎡)

通道类别

通道宽度(m)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有色金属加工厂

1

>61

主要通道

  

次要通道

  

一般通道

40~55

  

30~40

  

20~30

55~60

  

45~50

  

30~35

42~55

  

32~44

  

20~32

2

31~60

主要通道

  

次要通道

  

一般通道

36~50

  

22~32

  

15~25

50~55

  

40~45

  

20~30

36~50

  

24~36

  

16~24

3

<30

主要通道

  

次要通道

25~40

  

15~30

35~40

  

20~30

26~40

  

15~26

    注:1 厂内地形复杂、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可采用偏高值;厂内地形平缓、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可采用偏低值;


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采用偏高值,电解铝厂可采用偏低值;


3 厂区面积大于100×104 的冶炼厂,其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列数值增加5m~10m。



5.1.4 总平面布置必须节约用地。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应布置紧凑、合理。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5.1.5 总平面布置应妥善处理近期用地与远期预留用地的关系,并应全面考虑近期和远期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应以近期为主、远近结合。


5.1.6 在总平面布置时,不应堵塞企业发展的可能。除满足总平面布置的一般要求外,预留扩建用地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近期工程布置紧凑,同时又有利于远期的合理发展,预留地应在工业场地之外。只有当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特殊联系,不宜分设两处时,方可留在场地内。
    2 扩建时应不拆或少拆已建的建(构)筑物和工程管线。
    3 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 预留在工业场地内的扩建用地,宜留在工业场地的边缘地带,但不得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安排扩建。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采用远近结合、先后置换等方法,减少场地内预留扩建用地。


5.1.7 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长轴与厂区通道方向相平行时,高温生产厂房的长轴与常年盛行风向的夹角以45°为宜。当轻金属冶炼厂布置有困难时,其夹角可适当减小。
    2 厂房长轴与厂区通道方向相垂直时,高温生产厂房的长轴与常年盛行风向的夹角以60°为宜。
    3 散发粉尘、水雾、酸雾、有害气体和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厂房、仓库、储罐或堆场,宜布置在人员密集、环境要求清洁的生产区或辅助生产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有明火的厂房宜布置在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厂房及其仓库、储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8 总平面布置的特殊防护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与其他车间的安全距离执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2 散发放射性物质的车间、仓库应有隔离的单独场地,并符合相关放射防护的规定。
    3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他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表5.1.8—1 防振间距(m)

  

振源

  

量级

允许振动速度(mm/s)

单位

量值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锻锤

t

≤1

145

120

100

75

55

45

35

30

30

2

215

195

175

150

135

125

115

110

105

3

230

205

185

160

140

130

120

115

110

落锤

t·m

60

140

120

105

85

70

60

55

50

45

120

145

130

115

90

80

70

60

60

55

180

150

135

115

95

80

70

65

60

55

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m³/min

≤10

40

30

25

20

15

10

10

5

5

20~40

60

40

35

30

20

15

10

5

5

60~100

100

80

60

50

40

30

20

10

5

透平式空气压缩机

10000m³/h制氧机

m³/h

55000

90

75

60

40

30

20

15

15

10

26000m³/h制氧机

155000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35

35

火车

标准轨距铁路

km/h

≤10

90

75

60

40

25

20

15

10

10

20~30

95

80

60

45

30

20

15

15

10

50左右

140

120

95

70

50

35

30

25

20

汽车

沥青路面

15t载重车

km/h

≤10

55

40

30

15

10

5

5

5

5

20~30

80

60

45

25

15

10

5

5

5

25t载重车

km/h

35

155

135

115

95

75

65

60

55

50

35t载重车

km/h

30

135

115

100

75

60

50

40

35

35

80t载重车

km/h

12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40

35

混凝土路面

15t载重车

km/h

≤10

65

50

35

20

10

5

5

5

5

20~30

90

70

55

40

25

20

15

15

10

水爆清砂

t/件

2~5

130

110

85

60

45

35

30

25

20

20

210

185

160

130

105

95

85

80

75

注: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5.1.8—2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

  

精密仪器设备允许振动速度(mm/s)

  

频   率(Hz)

5

10

15

20

25

30

35

40

0.05

1.60

0.80

0.53

0.40

0.32

0.27

0.23

0.20

0.10

3.18

1.59

1.06

0.80

0.64

0.54

0.46

0.40

0.20

6.37

3.18

2.16

1.60

1.28

1.08

0.92

0.80

0.50

16.00

8.00

5.30

4.00

3.20

2.70

2.30

2.00

1.00

32.00

16.00

10.60

8.00

6.40

5.40

4.60

3.98

1.50

47.75

23.87

15.90

11.90

9.60

7.96

6.82

5.97

2.00

63.66

31.83

21.20

16.00

12.70

10.60

9.10

7.96

2.50

79.58

39.79

26.53

19.90

15.90

13.30

11.40

9.95

3.00

95.50

47.75

31.83

23.90

19.10

15.90

13.60

11.94


    4 高噪声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5.1.9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注意整体的和谐有序,并应与环境统一。
    2 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外形应尽量简单、规整。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 在山区丘陵地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4 对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高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 采矿工业场地


5.2.1 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井(硐)口为中心,以原矿和岩土的生产运输作业线为主干,应将矿仓、碎矿车间、卷扬机房、井(硐)口铁路车场布置在井(硐)口附近,并应力求运输系统短捷,原矿、岩土、材料和人员运输互不干扰。

5.2.2 当坑内、外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库、矿车及机车修理站、混凝土预制场、木材加工间、木材堆场、锻钎机房、仓库、人员乘降站台等应布置在坑口附近,并应满足铁路标高要求。当布置有困难时,部分建(构)筑物可根据地形情况灵活布置。

5.2.3 卷扬机房的布置应使地上和地下车场的出入车方向相一致,井架位置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5.2.4 通风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应靠近进、出风井或硐口布置,不得与其他无直接联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设,与卷扬机房、独立的变电所、办公室等的距离宜大于30m。
    2 在通风机房20m以内不得布置有明火作业的建筑物或设施。
    3 压入式通风机房和入风井周围环境应清洁,并应位于产生粉尘、烟害等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距排土场不得小于200m。
    4 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应位于入风井、工业场地或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的距离应为:对一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应大于200m,对二、三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应大于500m。
5.2.5 木材加工间及木材堆场宜布置在采矿进风井(硐)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

5.2.6 地表充填料制备站应靠近坑下充填量最大的采区。

5.2.7 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的位置宜靠近井(硐)口,并应避免人流与运输干线或铁路车场平面交叉。严寒地区应设置保暖通廊与井(硐)口相连接。

5.2.8 采矿工业场地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采矿地表移动影响区界限20m以外,但矿山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种管线可布设在地表移动影响区界限10m以外。上述各种建(构)筑物应不受滚石的危害。
    2 当地下留有永久性矿柱时,地表建(构)筑物可布置在矿柱顶部的安全地带内,可不受采矿地表移动影响区的限制。
    3 限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在使用期内尚不受采矿地表移动影响时,也可布置在采矿地表移动区内。

5.2.9 露天矿宜在采矿境界外设置集中的采矿工业场地。当采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布置在矿山车站区内或其附近;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凹陷露天矿的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在采矿总堑沟口附近,山坡露天矿则宜布置在车流量最大的出入口附近。

5.2.10 建(构)筑物与露天矿爆破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避免滚石危害。

5.2.11 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5.2.12 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 机车库、矿车库与其修理间。
    2 汽车库与其修理间。
    3 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与其变、配电所。
    4 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 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5.3.1 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及高差减少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进,并应尽可能做到自流输送。

5.3.2 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按照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布置,并可合并建筑。

5.3.3 选矿工业场地或独立的破碎工业场地与采矿出矿口相距不远时,应使原矿受矿仓及粗碎厂房(或缓冲矿仓)靠近采矿出矿口。

5.3.4 当采用铁路或汽车运输矿石时,原矿受矿仓(或缓冲矿仓)的顶部应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并有可供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的足够高差。

5.3.5 经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方便的对外运输条件。

5.3.6 中碎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当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适宜时,中、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

5.3.7 粉矿仓应紧靠主厂房,输送粉矿的带式输送机宜垂直地形等高线布置。

5.3.8 主厂房附近应留有方便设备检修的场地。此场地及其对外运输线路不应布置在主厂房预留发展用地的同一侧。

5.3.9 精矿脱水厂房及其装车线路的布置,应满足精矿外运要求。

5.3.10 选矿厂和冶炼厂联合布置时,浓缩池和精矿处理厂房应靠近冶炼厂的备料车间。

5.3.11 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的布置应使药液能自流,物料运输和排渣方便,并应位于厂前区或变电所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m以外。当位于其下风侧时,则应在50m以外。

5.3.12 尾矿砂泵站应位于主厂房靠近尾矿库方向的一侧,与事故池毗邻。尾矿沟(管)应避免与铁路和主干道路交叉。小型选矿厂的尾矿砂泵站可设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 选矿试验、化验室在满足仪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宜靠近主厂房布置。

5.3.14 高位水池的溢流水和洗池污水不得无组织排放。

5.3.15 采、选联合布置的工业场地,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应统一安排。

5.4 重金属冶炼厂


5.4.1 精矿仓与熔剂仓库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并宜成纵列式布置。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卸车线路的布置应适应列车集中到达及快卸的要求。当采用汽车运输时,仓库卸料口前应有足够的回车场地。深入地下的储矿仓应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4.2 焙烧、烧结厂房宜布置在火法熔炼厂房附近,场地应开阔,并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

5.4.3 火法熔炼厂房的操作区位应在热源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厂房长边外侧的排渣设施不得布置在人流密度较大地带。水淬渣池距熔炼炉排渣口的距离宜为5m~10m。在水雾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5.4.4 采用热渣流程的熔炼厂房,当采用铁路运渣时,其渣罐喷灰装置应布置在空罐返回线路的一侧;当采用汽车运渣时,渣缓冷场应靠近主厂房布置。采用电炉的熔炼厂房,应使电炉位于转炉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高压辅电线路的进线应方便。

5.4.5 鼓风机室应靠近熔炼炉,在鼓风机室与熔炼炉之间不得有道路通过。鼓风机室的主风管宜径直联结,进风口宜布置在朝北方向。

5.4.6 收尘系统应有较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并应有检修场地。漩涡收尘场地的地面应铺砌,并应设排污明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在排空烟囱周围10m范围内,不宜布置各类建筑物和道路。

5.4.7 阳极泥厂房外侧应有堆存物料的场地,并应单独设置围墙。

5.4.8 电解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解厂房应布置在火法熔炼厂房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靠近变电所和工业锅炉房。
    2 电解厂房附近应有堆存物料和残极的场地。光棒机房应布置在电解厂房附近,并宜单独设置。
    3 电解厂房应与过滤厂房、净液厂房平行横列布置,其间可设管道通廊连接。在其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宜布置有露天装置的车间。

5.4.9 整流室应紧邻电解厂房布置,其距离应以6m为宜,不得超过10m。

5.4.10 硫酸车间应布置在收尘系统附近。并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净化、转化、干吸及成酸等场地,应采用坡度不小于1%的耐酸地面,场地周围应设防酸排污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

5.4.11 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 精矿仓库、熔剂仓库与焦炭仓库。
    2 熔炼厂房、转炉厂房、精炼厂房与熔铸厂房。
    3 配料、混合和返料破碎厂房。
    4 铸型厂房与成品库。

5.5 轻金属冶炼厂


5.5.1 原料、燃料仓库和堆场,宜沿厂区边缘、地形较高的一侧布置,并应位于运输线路入厂处附近和厂区常年量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5.2 氧化铝厂的湿法生产车间应集中布置,并应靠近主要通道。其附近应设有结疤临时堆放场地及防止流失和渗漏的设施。

5.5.3 铝电解车间的场地宜平缓,地下水位宜较低。阳极组装车间宜布置在其附近,整流所宜邻近其端部布置。

5.5.4 铝电解车间与铸造车间、镁电解车间与钛还原蒸馏车间宜靠近布置。

5.5.5 碳素厂的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石墨化车间。

5.5.6 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 电解铝厂的阳极炭块车间锻后焦仓、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等工序。
    2 阳极炭块车间的焙烧、炭块仓库与阳极组装车间及成品库。
    3 电解铝厂的铸造车间与成品库。
    4 氧化铝厂的成品过滤与氢氧化铝仓。
    5 氧化铝厂烧结法系统的熟料仓、破碎与溶出等工序。
    6 石墨电极工厂的石墨化车间、变压器室与填充料库、机械加工与成品库。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车间


5.6.1 要求洁净的稀有金属厂房应位于厂区环境较清洁、安静,人流与货流较小的地段,应远离散发粉尘及振动的场所,并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周围应绿化,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5.6.2 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稀有金属厂房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应根据其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性质和浓度,将厂房和仓库分别布置在厂内污染区或半污染区。

5.6.3 生产中使用含有放射性元素原料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单独设区,设专用出入口,并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4 贵金属车间应单独设区,并应设置专用围墙和出入口。围墙高度应在2.5m以上,围墙内、外3.0m范围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布置建(构)筑物。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5.7.1 熔铸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铸车间应位于压延车间和挤压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西晒,要求通风良好。金属原料库应靠近熔铸车间布置。
    2 熔铸车间的外部应有方便的运输联系。当工厂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引入厂房。

5.7.2 压延、挤压、模压车间应靠近厂前区或主要通道,周围环境应清洁,并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较低的地下水位。车间的道路布置应满足长大件的运输要求。当工厂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引入厂房。

5.7.3 箔材车间和线材车间应远离产生烟尘、水雾或有害气体的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规范表5.1.8—1防振间距的有关规定。

5.7.4 制罐车间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连接成品间的道路,应满足成品运输的要求。

5.7.5 铝粉、镁粉车间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或厂外独立区域内,并应单独成区,设置围墙。铝粉、镁粉车间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铝粉、镁粉车间的防爆安全泄压面不应面对主要运输线路、车间、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

5.7.6 铝粉、镁粉车间总平面布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铝粉、镁粉加工厂与居民区、重要公路、非本厂专用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
    2 厂房的布置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布置成封闭的或半封闭的“口”字形或“门”字形等。
    3 不同的生产工序应分别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单独厂房中。当两厂房的间距小于15m时,其相向墙面中至少应有一面墙能承受表压14kPa的爆炸压力,且墙壁不得承重,不得有开口。
    4 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5 库房布置应远离生产厂房。库房与生产厂房之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用走廊连接;隔离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结构。
    6 厂(库)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当厂(库)房两侧无车道时,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7 厂区周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7.7 在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
    1 中、小型加工厂的熔铸车间与压延车间、挤压车间。
    2 压延车间、挤压车间、模压车间、氧化着色车间、门窗加工车间。
    3 制罐车间与存放制罐坯料的仓库。

5.8 修理设施


5.8.1 金工、电气仪表修理工段周围应有较清洁的环境。

5.8.2 铸造和锻铆焊工段应位于清洁车间及易燃、可燃材料仓库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宜靠近厂前区的人流干道布置。在炎热地区,铸造、锻工和热处理工段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铸造工段的地下构筑物较多或设备基础较深时,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或填方地段。

5.8.3 木模工段及其仓库应布置在铸造工段附近。木模、铸造及铆焊工段附近应有相应的露天堆场或作业场。

5.8.4 防腐工段应布置在交通方便的厂区边缘地带。

5.8.5 电修车间与仪表修理车间、热处理车间与其所服务的车间宜合并建筑。

5.8.6 汽修、汽保车间各工段的布置顺序应与拆装和检修作业线的方向一致。电镀、喷漆、喷砂间等产生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及污水的工段,不得对要求清洁厂房产生污染。

5.8.7 汽修、汽保车间外应设置待修和修竣汽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存放车厢、轮胎等的露天堆场和作业场。

5.9 动力设施


5.9.1 动力设施应靠近全厂负荷中心或负荷较大的车间。

5.9.2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所应单独设围墙。不应与产生水雾、有害气体、有剧烈振动的建(构)筑物靠近。
    2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的建筑物。
    3 室外变、配电装置应位于产生粉尘的排土场、堆煤场、散装物料装卸场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防护距离应大于30m。当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防护距离应大于50m。

    4 牵引变电所应靠近电机车作业频繁或用电负荷大的地点。
    5 车间变、配电站宜与所服务的车间合并建筑。

5.9.3 锅炉房和煤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煤气站宜相邻布置,并宜共用储煤场、软化水和除渣设施。
    2 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的锅炉房和煤气站的水处理设施与焦油库应位于厂区标高较低处,但不应在窝风地段。
    3 锅炉房和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5.9.4 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地带,并应布置在粉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防护距离应大于30m。当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防护距离应大于50m。
    2 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储气罐宜布置在厂房北面或阴凉处,且不宜紧靠主要人流道路。
    3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5.9.5 氢氧站应有单独场地,并应设围墙或栅栏。储气罐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5.9.6 液化石油气站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独立地段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9.7 氧气站和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

5.10 给排水设施


5.10.1 给水净化设施宜靠近水源地,并宜设围墙。当布置在厂区时,应位于给水总管进厂方向和至主要用户支管最近处。

5.10.2 储水池和净化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布置,加药间应与药剂仓库毗连或合并建筑,并宜靠近投药点。

5.10.3 循环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应靠近所服务的车间。沉淀池、集水池、循环水泵房应位于便于回水自流的场地较低处。沉淀池附近应设池泥堆场、排水设施和池泥运输线路。

5.10.4 循环水冷却设施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应避免粉尘的污染。循环水冷却设施不宜布置在室外变电所、露天生产装置、铁路、主干道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不应布置在受水雾影响而产生危害的设施的全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长边不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机械通风冷却塔应远离对噪声敏感的设施。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见表5.10.4。

表5.10.4 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建(构)筑物名称

间距(m)

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

25

中央试(化)验室、生产控制室

35

露天生产装置

30

室外总变电所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向时

40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向时

60

电石库

当在冷却塔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向时

50

当在冷却塔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时

100

危险品库

25

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

40

工业企业铁路

厂外铁路(中心线)

35

厂内铁路(中心线)

20

工业企业道路

厂外道路

35

厂内道路

15

厂区围墙(中心线)

15


5.10.5 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并应靠近污水干管出口处。污水处理场地不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带。

5.10.6 污泥堆放和装车作业的露天场地应远离主要人流道路,并宜位于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11 仓库与堆场


5.11.1 全厂性材料、备品、配件仓库或堆场宜分类合并,并宜靠近主要货运线路出入口集中布置。车间专用仓库应靠近主要用户。备品、配件、工具、小五金和劳保用品等仓库可采用合并建筑或多层建筑。

5.11.2 易燃及可燃液体仓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1.3 酸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库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酸类装卸设施不应布置在人流较多的场所、道路和主要生产设施附近。
    3 酸库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避免污染地下水。
    4 酸库应设置耐酸地坪。耐酸地坪应设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其四周应修筑耐酸的排污明、暗沟和集水设施,场地外的雨水不宜排入。

5.11.4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集中场所的间距不得小于50m,小型的不得小于25m。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储罐容积的75%。实瓶库应设有装车站台。
    2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地势较低的开阔地带,自成一区、设围墙,并应远离厂区主要道路、易燃易爆生产车间、储存或装卸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3 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坪0.3m~0.5m,或可在储罐周围筑起高于地坪0.3m~0.5m的挡水墙。

    4 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除应满足本条第1~3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有关规定。

5.11.5 储煤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煤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和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要求洁净的厂房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当位于洁净厂房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则防护距离不得小于50m。
    2 生产用煤应按生产要求分类堆放,共设堆场,位置应靠近主要用户。

5.11.6 电石库应设置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高度应根据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并应高出室外地坪0.4m~1.1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

5.11.7 电石库的室外地坪应比装卸站台面高出0.05m。当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5.12 其他设施


5.12.1 厂前区应位于主要人流入口处,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城镇主要道路或企业主要居住区。
    2 应接近主要生产区,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噪声等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将性质相近的建筑物合并建筑。
    4 建筑群体的平面应和立面相协调,厂区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2.2 办公楼应位于厂前区,并应有较好的朝向和安静、清洁的环境以及对内、对外联系方便的条件。

5.12.3 厂区食堂应布置在人流集中、职工上下班时用餐方便的地段。食堂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400m。厂区面积较大时,宜在厂区内较洁净处增设食堂或供餐点。

5.12.4 自行车棚及停车场应靠近主要人流和存、取车方便的地点。厂区面积较大时,可在厂内分区设置。

5.12.5 中心实验室、中心化验室应布置在厂前区或靠近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车间,并应有清洁、安静的工作环境。

5.12.6 企业靠近城镇或工业区时,应与当地协作建立消防机构。当企业单独设消防站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 1—81和《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 1—82。

5.12.7 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繁忙的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占地面积在5万㎡以上的企业,应设2个以上的出入口。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不得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

5.12.9 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宜设置全厂性围墙。
    2 厂区围墙至各类建筑物、液体与气体储罐的距离应执行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至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5.12.9的规定。

表5.12.9 厂区围墙至构筑物的距离

序号

构筑物名称

最小距离(m)

1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

5.0

2

窄轨铁路中心线

3.5

3

排水明沟边缘

1.5


.

6 竖向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应与厂外现有的和规划的运输道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6.1.2 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6.1.3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弃土、借土不得占用耕地。
    3 应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 填、挖方工程时,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在山区建厂时,应注意保护山坡植被,避免水土流失。
    5 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6 在满足生产、安全、运输、排水、卫生等要求的同时,还应注意全厂环境的立体空间美观。
    7 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道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8 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改建、扩建车间竖向设计形式应与原布置形式一致。当受投资、地形、工艺及施工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其他形式,但应保证其生产正常进行,且应对其他建筑物、管线的使用无影响。

6.1.4 竖向设计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施工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

6.1.5 自然地形坡度小于4%的冶炼厂或加工场地,其竖向设计形式宜采用平坡式;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改、扩建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台阶式或平坡、台阶混合式。选矿厂一般采用台阶式布置。

6.1.6 场地平整方式应根据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及管线和运输线路密度等因素合理选择。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2 应方便生产联系,并应满足运输及排水设施的技术条件。
    3 在满足本条1、2两款要求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宜使填、挖方平衡,运距短。

6.2.2 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有色金属企业,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的井口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1.0m以上。
    2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当填方量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防洪(潮)堤的方案,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当内涝水位较高、场地填方量仍很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埋时,可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

6.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6.2.4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当建筑物位于可能沉陷的地段、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和有特殊防潮要求、有贵重设备或受淹后损失大的车间和仓库时,应根据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

6.2.5 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输线路标高相协调。在满足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6.2.6 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统筹兼顾运输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合理性。

6.2.7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该路面标高时,宜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6.3 台阶式布置


6.3.1 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台阶的长边宜按平行等高线布置。
    2 应按生产区划分台阶。台阶数不宜过多,生产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 应有利于减少土石方和建(构)筑物基础工程量,并应与施工方法相适应。
    4 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5 台阶高度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物料运输联系、地形及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以1m~4m为宜;当条件困难时,不宜大于6m。但有特殊要求并能确保台阶稳定时,可适当提高。
6.3.2 台阶距建(构)筑物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规范第6.3.1条第4款的要求外,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尚应考虑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2m;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尚应考虑建(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的建(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不大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a(图6.3.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                   2047205_be283b8f7ac3459f96a0db1d80cd2735.gif                (6.3.2—1)

    矩形基础:                   2047206_afd3e5c339b0489a834597f801c451a7.gif                (6.3.2—2)

  式中: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角度(°)

图6.3.2 台阶与建(构)筑物基础之间的关系


6.3.3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本规范第6.3.2条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基础至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6.3.4 场地挖方边坡、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
6.3.5 当山坡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挖方石质与挖方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可分别按表6.3.5—1和表6.3.5—2的要求确定。

表6.3.5—1 挖方石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土的类别

密实度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8m

坡高8m~15m

硬质岩石

微风化

1:0.10~1:0.20

1:0.20~1:0.35

中等风化

1:0.20~1:0.35

1:0.35~1:0.50

强风化

1:0.35~1:0.50

1:0.50~1:0.75

软质岩石

微风化

1:0.35~1:0.50

1:0.50~1:0.75

中等风化

1:0.50~1:0.75

1:0.75~1:1.00

强风化

1:0.75~1:1.00

1:1.00~1:1.25


表6.3.5—2 挖方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土的类别

密实度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5m

坡高5m~10m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粉土

Sr≤0.5

1:1.00~1:1.25

1:1.25~1:1.50

黏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注:1 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应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应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3 Sr为饱和度(%)

6.3.6 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挖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计算:
    1 边坡的高度大于本规范表6.3.5—1和表6.3.5—2的规定。
    2 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3 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斜方向与边坡开挖面的倾斜方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45°。

6.3.7 当基底地质良好时,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可按表6.3.7的要求确定。

表6.3.7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填料类型

压实系数λc

边坡允许值(高宽比)

填土厚度H(m)

H≤5

5<H≤10

10<H≤15

15<H≤20

碎石、卵石

0.94~0.97

1:1.25

1:1.50

1:1.75

1:2.00

砂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的30%~50%)

1:1.25

1:1.50

1:1.75

1:2.00

土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的30%~50%)

1:1.25

1:1.50

1:1.75

1:2.00

粉质黏土、黏粒含量ρc≥10%的粉土

1:1.50

1:1.75

1:2.00

1:2.25

                       注:当压实填土厚度大于20m时,可设计成台阶进行压实填土的施工。

6.3.8 台阶边坡处于下列地段之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土壤易于风化、流失地段。
    2 自然的悬崖、陡坡、侵蚀较严重的地段。
    3 填土边坡受水流冲刷的地段。

6.3.9 厂区内台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挡土墙:
    1 切坡后的陡坎或由于工程地质不良,需采用支挡措施后方能保持边坡稳定的台阶。
    2 场地台阶高差较大,填、挖方放坡受限制的台阶。
    3 可减少填、挖方高度或填、挖方工程量的台阶。
    4 易受水流冲刷而坍塌或滑动的河、渠边坡,采用一般铺砌护坡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台阶。
    5 采用高站台、低货位及协作货位进行装卸的台阶。

6.4 土石方工程


6.4.1 土(石)方工程除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地上、地下)构筑物及设备基础、建筑室内回填土、管线沟槽、排水沟、道路、铁路等的土(石)方,应考虑挖方土(石)方松散系数。各类岩土松散系数应执行本规范表B的规定。
    2 当厂区地形高差较大,附近取、弃土方便且经济合理时,可不强求厂区土(石)方的挖、填平衡。有条件时,宜考虑复垦。
    3 在厂区边缘和暂不使用的填方地段,可利用投产后适宜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料逐步填筑。
    4 当有条件时,矿山场地和运输线路路基的填方宜利用废石(土)填筑。
    5 大面积场地整平时,黏性土的填方压实系数应不低于0.9。

6.4.2 借、弃土困难地区,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及地下工程余土的总填挖量应平衡。借、弃土条件较好的地区,应使土(石)方填挖工程和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最少。

6.4.3 当挖方边坡较高或土壤垂直分布非均质时,可将边坡作成台阶形。台阶的平台宽度宜为1.5m~3.0m。边坡分段高度与坡度应按土、石性质及降雨量大小确定。

6.4.4 场地初平标高宜低于设计标高的0.1m~0.3m,场地初平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2‰。

6.4.5 建(构)筑物周围场地的最小整平坡度不宜小于0.5%,困难地段不宜小于0.3%;最大整平坡度应根据场地的土质、植被或铺砌条件确定,但不宜大于6%。

6.5 场地排雨水


6.5.1 排雨水工程设计应以企业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并应根据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组织全面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设计,还应做到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6.5.2 厂区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地质条件等因素要求,合理选择明沟排水、暗沟(管)排水、地面自然排渗或混合排水等方式。管、沟出口段应与天然水道或既有排水系统衔接。分期建设的企业应对排雨水系统作出全面规划,并应满足分期使用要求。

6.5.3 在汇水面积较大的山坡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有防漏或加固措施的山坡截水沟,截水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沟的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截水沟至场地挖方坡顶的距离应视地形、地质条件而定,但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当设置截水沟条件特别困难且汇水量小时,可将边坡护砌加固,不设截水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单独的排出口。

6.5.4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6.5.5 场地雨水的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5.6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且不应与铁路、道路交叉。排出厂外的雨水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5.7 排水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厂区明沟宜加铺砌;对景观、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尚应铺设盖板。

6.5.8 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可采用土质明沟。土质明沟的边坡取值,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执行表6.5.8的规定。

表6.5.8 土质明沟的边坡取值

地质

边坡取值

粉砂

1:3~1:3.50

松散的细砂、中砂、粗砂或黏质粉土

1:2~1:1.25

密实的细砂、中砂、粗砂或黏质粉土

1:1.50~1:2

粉质黏土或黏土砾石或卵石

1:1.25~1:1.50

半岩性土

1:0.50~1:1

分化岩土

1:0.25~1:0.50

岩石

1:0.10~1:0.25


6.5.9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在汇水面积较小或位于岩石地段,也可采用三角形沟。明沟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表6.5.9的规定。

表6.5.9 明沟的几何尺寸

明沟类型

沟深(m)

最小沟底宽度(m)

最小纵坡(‰)

沟壁边坡

最小

最大

有铺砌

无铺砌

有铺砌

无铺砌

梯形

0.2

0.6

0.3

2

3

1:0.75~1:1

视土质而定

矩形

0.2

1.2

0.4

2

3

三角形

0.2

0.3

3

7

1:20~1:3

岩石地区1:1

                             注:当水沟水头高差大于或等于沟深时,最小纵坡可不受本表限制。



6.5.10 明沟内水流速度应大于0.4m/s,但应小于土壤或加固材料的允许流速。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明沟的排水纵坡不应小于0.3%,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0.2%。

6.5.11 按流量计算的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明沟边缘至土质挖方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得小于2m。当土质边坡已做片石护坡或混凝土网格加固时,其距离可减少到1.00m。

6.5.12 道路及场地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3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4 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
    5 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6.5.13 场地内排水明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明沟的纵坡坡向宜与整平地面的坡向一致;未整平地段的明沟,应与自然地面相适应。在水流交汇处应防止水流逆行。
    2 明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沟的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当明沟有铺砌加固时,不得小于2.5倍。明沟转弯处不宜设跌水或急流槽。
    3 明沟与明沟或明沟与天然水道连接处,其向下游方向的交角以35°~60°为宜,多条明沟交汇处应设置连接井。

6.5.14 处于下列地段的明沟应采取防冲刷或防渗漏措施:
    1 松软土层或渗水后易于变形的土层。
    2 设计流速大于土层的不冲刷流速。
    3 有集中水流进入的地段。
    4 边坡坡顶或边坡平台地段。
    5 水田地区的低路堤地段。
    6 培堤成沟地段。

.

7 管线综合

7.1 一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同时进行。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做到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7.1.2 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安全使用、维护检修和施工要求,并满足最短敷设长度要求和扩建时所需的最小合理间距。

7.1.3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区的自然条件、管线内介质的特性、空间组织的要求、通道宽度、施工和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7.1.4 管线应与道路和建筑物平行敷设。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7.1.5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运输线路间应减少交叉。当必须相互交叉时,宜成直角通过。在条件困难时,交角不宜小于45°。

7.1.6 管线不得穿越有固定装卸设施的露天堆料场、未做防渗处理的腐蚀性物料堆场、露天作业场地或预留发展用地。

7.1.7 综合布置管线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 有压力的让自流的。
    2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3 可弯曲的让不可弯曲的。
    4 无管沟的让有管沟(或综合地沟)的。
    5 新设计的让原有的。
    6 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7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8 施工、检修方便的让施工、检修困难的。

7.1.8 沿山坡或高差较大的边坡布置管线,应防止施工或使用时对边坡稳定的破坏。

7.1.9 改建、扩建厂新增管线的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保证使用安全和满足施工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小间距。

7.1.10 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11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管道无关的建筑物、生产装置或贮罐等。

7.1.12 矿区管线应布置在开采陷落(错动)影响界线以外,其开采陷落(错动)影响界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露天采矿场的管线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天然气及各种工艺管道或管廊。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消防给水管道。
    6 雨水、污水管道。

7.2.2 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压力影响范围内,且不宜平行敷设在铁路路基下面。地下管线(不含重力式自流排水管)宜布置在道路行车道以外的地带。当有困难时,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和维修时不需要开挖路面的管线、管沟可布置在行车道下面。

7.2.3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不应与热力管同沟敷设。
    2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3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4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其他沟内管线。
    5 可通行地沟或综合地沟可布置在绿化带下面。当布置在人行道或行车道下面时,其通风室、出入口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布置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内。

7.2.4 下列管线严禁共沟敷设:
    1 可燃气体管、易燃液体管及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2 氧气管与易燃、可燃液体管。
    3 消防水管与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易燃易爆气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
    4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与可燃气体管。


7.2.5 当采用直埋敷设时,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5的规定。

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6的规定。

7.2.7 地下管线与准轨铁路或道路交叉时,其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宜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不宜小于0.5m。

7.2.8 与铁路、道路交叉的管线(排水管除外)应加套管。一般套管两端应伸出铁(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或排水沟外边0.5m以上;可燃、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线两端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不应小于2.0m,伸出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7.2.9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的冻结深度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72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名称

  
  

规格

给水管(mm)

排水管(mm)

热力管(沟)

天然气、煤气管压力P(MPa)

压缩空气管

乙炔管

氧气管

直埋电力电缆(kV)

电力电缆沟

通信电缆

<75

75~150

200~400

>400

<300

300~600

>600

P≤0.01

0.01<P≤0.2

0.2<P≤0.4

0.4<P≤0.8

0.8<P≤1.6

<1

1~10

35

直埋电缆

电缆沟

给水管(mm)

<75

0.7

0.8

1.0

0.8

0.5

0.5

0.5

1.0

1.2

0.8

0.8

0.8

0.5

0.5

1.0

0.5

0.5

0.5

75~150

0.8

1.0

1.2

1.0

0.5

0.5

0.5

1.0

1.2

0.8

1.0

1.0

0.5

0.5

1.0

0.5

0.5

0.5

200~400

1.0

1.2

1.5

1.2

0.5

0.5

0.5

1.0

1.5

1.0

1.2

1.2

0.5

0.5

1.0

0.5

1.0

1.0

>400





1.2

1.5

1.5

1.5

0.5

0.5

0.5

1.0

1.5

1.0

1.5

1.5

0.5

0.5

1.0

0.5

1.2

1.2

排水管(mm)

<300





1.0

0.8

0.8

0.8

1.0

1.2

0.8

0.8

0.8

0.5

0.5

0.5

0.5

0.8

0.8

300~600





1.2

0.8

1.0

1.0

1.2

1.5

1.0

1.0

1.0

0.5

0.5

0.5

0.5

1.0

1.0

>600





1.5

1.0

1.2

1.2

1.5

2.0

1.2

1.2

1.2

0.5

0.5

0.5

0.5

1.0

1.0

热力管(沟)








1.0

1.0

1.0

1.5

2.0

1.0

1.5

1.5

1.0

1.0

1.0

1.0

0.8

0.6

天然气、煤气管压力P(MPa)

P≤0.01









1.0

0.5

1.0

0.5

0.5

0.8

0.5

0.5

1.0

0.01<P≤0.2









1.0

0.5

1.2

0.5

0.5

1.0

0.5

0.5

1.0

0.2<P≤0.4









1.0

0.5

1.5

0.5

0.5

1.0

0.5

0.5

1.0

0.4<P≤0.8









1.2

0.5

2.0

0.8

1.0

1.2

1.0

0.8

1.0

0.8<P≤1.6









1.5

0.5

2.5

1.2

1.2

1.5

1.5

1.2

1.5

压缩空气管














0.3

0.3

0.8

0.8

1.0

1.0

0.8

1.0

乙炔管















1.5

0.8

0.8

1.0

1.0

0.8

1.0

氧气管
















0.8

0.8

1.0

1.0

0.8

1.0

电力电缆(kV)

<1

















0.5

0.5

1~10

















0.5

0.5

35

















0.5

0.5

电缆沟




















0.5

0.5

                  注: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各种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进行验算确定。


表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水平净距(m)

  

名称

  

给水管(mm)

排水管(mm)

热力沟(管)

煤气管压力P(MPa)

压缩空气管

乙炔管氧气管

电力电缆(kV)

电缆沟

通信电缆

<75

75~150

200~400

>400

<300

300~600

>600

P≤0.01

0.01<P≤0.2

0.2<P≤0.4

0.4<P≤0.8

0.8<P≤1.6

<10

10~35

建(构)筑物基础外沿

1.0

1.0

2.5

3.0

1.5

2.0

2.5

0.5

0.7

1.0

1.5

4.5

6.5

1.5

1.5

0.3

0.6

0.5

0.5

准轨铁路(中心线)

3.3

3.3

3.8

3.8

3.8

3.8

3.8

3.8

4.0

4.0

5.0

5.0

6.0

3.3

3.3

2.5

3.0

2.5

2.5

窄轨铁路中心线

2.8

2.8

3.3

3.3

3.3

3.3

3.3

3.3

3.5

3.5

4.5

4.5

5.5

3.3

2.8

2.0

2.5

2.0

2.0

道路

0.8

0.8

1.0

1.0

0.8

0.8

1.0

0.6

0.6

0.6

0.6

1.0

1.0

0.8

0.8

0.5

1.0

0.8

0.5

管架基础外沿

0.5

0.5

0.5

0.5

0.5

0.5

0.5

0.6

0.8

0.8

1.0

1.0

2.0

0.5

0.8

0.5

0.5

0.5

0.5

照明、通信杆柱(中心)

0.6

0.6

0.8

0.8

0.8

0.8

0.8

0.6

0.6

0.6

0.6

1.0

1.0

0.5

0.8

0.5

0.5

0.5

0.5

围墙基础外沿

0.5

0.8

1.0

1.0

1.0

1.0

1.0

0.8

0.6

0.6

0.6

1.0

1.0

0.5

0.8

0.5

0.5

0.5

0.5

排水沟外沿

0.5

0.5

0.8

1.0

0.8

0.8

1.0

0.6

0.6

0.6

0.6

1.0

1.0

0.5

0.8

0.5

0.5

0.5

0.5

注: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各种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进行验算确定。
7.2.10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7.2.10的要求。

表7.2.10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序号

1

2

3

4

5

6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给水管线

排水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深度

一般地面及人行道

0.5

0.4

0.7

0.4

0.6

0.6

0.6

0.6

0.6

车行道路面

0.7

0.3

0.8

0.3

0.7

0.3

0.9

0.7

0.7

   注:当直埋管道与道路交叉时,一般情况应按本规范第7.2.7条的要求执行,困难情况下可按本表要求。


7.3 地上管线


7.3.1 各种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共架、共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基土壤具有腐蚀性、基岩埋深较浅且不利于地下管沟施工的区域,当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管线时,宜优先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
    2 当改建、扩建工程场地狭窄、厂区用地不足时,也宜优先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
    3 当用地受到限制时,在不受冷冻影响的地区,各种给水管可以在综合管架上敷设;其他地区可以在综合管沟内敷设。
    4 氧气管、压缩空气管、供油管、热力管、工艺管等宜集中架空敷设。当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地沟敷设。
    5 氢气管和由企业煤气站输配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当由城市煤气公司供应煤气或天然气时,敷设方式可不限。
    6 酸液和碱液管宜架空敷设,困难条件时也可以在地沟内敷设,不应直埋敷设。
    7 各种废渣管道可采用架空敷设或地沟敷设。当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低支架或管枕方式敷设。
    8 易燃、可燃、易爆气体管道不应与电缆共架敷设。

7.3.2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管架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 应有利厂容。

7.3.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构)筑物及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易燃气体储罐区。

7.3.4 架空管道和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铁路、道路及人行道时,管道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架空管道和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铁路、道路及人行道、管道的净空高度(m)

序号

被跨越设施

架空管线名称

一般管道

电力线路(kV)

弱电线路

<1

1~10

35~110

220

330

1

电气化准轨铁路轨面

5.5

7.5

7.5

7.5

8.5

9.5

7

2

非电气化准轨铁路轨面

5.5

7.5

7.5

7.5

8.5

9.5

7

3

非电气化窄轨铁路轨面

4.4

7.0

7.0

7.5

7.5

8.5

5.5

4

电气化窄轨铁路承力索或接触线

1.0

3.0

3.0

3.0

4.0

5.0

2.0

5

道路路面

5.0

7.0

7.0

7.0

8.0

9.0

5.5

6

人行道道面及其他地面

2.2

7.0

7.0

7.0

7.5

8.5

4.5

7

一般建筑物

0.6

3.0

3.0

4.0

6.0

7.0

2.2

8

一般管道

0.25

1.5

2.0

4.0

5.0

6.0

1.0

            注:管线跨越有大型汽车、起重机或超限货物通过的铁路或道路时,应根据通过的车辆和装载货物后的车辆总高度,适当加高净空高度。


7.3.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m)

名称

净空高度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0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道路路面

2.5

架空电力线路,电压

3kV以下

1.5

3kV~10kV

3.0

35kV~66kV

4.0

其他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300mm

0.30

0.30

注: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7.3.6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表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管线名称

管道

电力线路

弱电线路

普通和热力

压缩空气

氧气

乙炔

煤气

<1

1~10

35

66~110

220

330


建筑物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

允许沿外墙敷设

1

1.5

3

4

5

6

2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爆炸危险的厂房

允许沿外墙敷设

2

5


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

允许沿外墙敷设

3

3


散发可燃气体的甲类厂房

4

4

5

1.5倍杆(塔)高


准轨铁路中心线

3.8

3.8

3.8

3.8

3.8

3.8

杆(塔)高+3m

3.8


窄轨铁路中心线

机车或车辆最大宽度+1.8m

3.4

杆(塔)高+3m

3.4


铁路边沟边沿

1

1

1

1

1

1

1


道路路面、路肩或边沟边沿

1

1

1

1

1.5

0.5

5*

6*

0.5


人行道道面边沿

0.5

0.5

0.5

0.5

0.5

0.5


电力电路(kV)

<1

1.5

1.5

1.5*

1.5*

1.5*

1.0

3

5*

7*

9*

1.5*


1~10

2

2

2*

2*

3*

2.5*


35

4*

3

4*


66~110

4*

5*

4*


220

5*

7*

5*


330

6*

9

6*


弱电线路

2

1.5

2.5

4*

4*

5*

6*


熔化设施地点、明火地点

10

10

10


厂区围墙边沿

1

1

1


注:1 表中符号“*”表示电杆(塔)与管道、道路、电力、弱电线路间的水平净距,在开阔地区时不得小于杆(塔)高度;在厂内建筑区,可采用表列数值;  
           2 弱电线路栏中,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3 以围墙为依托的架空管道,与围墙的水平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

8 运 输

8.1 一般规定


8.1.1 企业的内、外部运输,包括装卸、运输设备的选择、物料输送线路的选定、最小库存等,应统一考虑、全面规划。

8.1.2 企业外部运输宜采用单一的运输方式。当采用联合运输方式时,应处理好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企业内部运输可采用多种方式,减少运输中转环节。

8.1.3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物料计量设施。

8.1.4 铁路、运输繁忙的道路和架空索道不得穿越与运输作业无关的工业场地、居住区或企业主要人流出入口。

8.1.5 各种运输线路交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8.1.6 企业运输系统的生产管理与生活用房应统一规划、合并建筑。

8.2 运输方式选择


8.2.1 企业的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货物性质、运量、流向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2.2 中、小型企业宜采用道路运输。当接轨条件较好、年对外运输量不低于30万t时,宜采用准轨铁路运输。

8.2.3 靠近通航河流或沿海的企业,对外运输宜采用水路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

8.2.4 主要物料对外采用铁路、水路、带式输送机、架空索道或管槽等运输方式时应输以道路运输,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运输能力。

8.2.5 运输量较大的原料基地与工厂间的运输,当修建准轨铁路有困难时,可采用窄轨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

8.2.6 当运输物料系散状、不易冻结、粒径小于350mm,运输方向单一,有能适应带式输送机爬坡能力的起伏多变地形,且年运量大于100万t时,企业的运输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

8.2.7 当企业的运输方向单一,物料粒度符合管道运输要求时,宜采用管道运输。

8.2.8 当地形起伏大或跨越河流、山谷、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运输方向单一,且年运量大于10万t时,企业的运输宜采用架空索道运输。

8.2.9 改建、扩建企业的内、外部运输宜优先利用或改造原有运输系统,当原有运输系统满足不了运输要求时,可采用新的运输方式。

8.3 铁路运输


8.3.1 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车流方向和当地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2 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区间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当必须在区间接轨时,应经相应铁路部门同意,并应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 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4 宜靠近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的合理布置,并有发展的可能。

8.3.2 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8.3.3 铁路运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

8.3.4 企业铁路设置交接站、企业站、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企业铁路可根据需要设置交接站、企业站、转运站。
    2 接轨站与交接站以纵列布置为宜。
    3 企业站宜靠近厂、矿。几个企业共同设置的企业站,应靠近运量大、车次多的企业,并应有适当发展余地。
    4 中、小型企业宜由路网机车直接取送车辆,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转运站或货场。

8.3.5 相距较近并采用铁路运输的主井和副井井口标高宜相互适应,铁路应贯通。与平硐联通的地表铁路,其线路及站场技术条件应满足坑内最长列车运行及调车要求。

8.3.6 厂内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运输与道路运输的货流、主要人流,应避免交叉和干扰。
    2 企业站设在厂内时,线路布置应满足列车到发、调车、机车走行、货物装卸等作业要求。
    3 应缩小厂区铁路扇形地带的面积。
    4 有多台机车作业时,应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5 对引入车间、仓库、货场的线路,应成组合并。
    6 车间、仓库、货场内的线路长度,应满足货物集中到达和快卸的要求。

8.3.7 当有自备硫酸等腐蚀性液态材料罐车时,除应设专用停车线外,尚应设置专门为洗涤用的洗罐线路、洗涤设施和污水处理的排水设施。硫酸等腐蚀性液态材料的装卸线、洗罐线应采用防腐道床。在装卸线的装卸作业范围内,应采用防腐整体道床,并应修筑耐酸的排污水系统。

8.3.8 易燃及可燃液体的装卸线应为平直线。当设计为尽头线时,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8.3.9 企业的易燃及可燃液体库应单独设置作业线。当为2股作业线时,其间距应不小于5.6m;当为1股作业线时,应按液体品种分段布置,相邻两作业区之间应保持20m的安全距离,易燃液体应靠近作业线终端。

8.3.10 氧化铝、精矿、石油焦、沥青焦、碱粉、煤等散状物料的装卸线,宜铺设整体道床。

8.3.11 热渣的装车线应为平坡,且不宜与其他线路交叉,装车线不宜少于2股,其端部应联通,留有机车调车长度。

8.3.12 轨道衡线应为专用的贯通线,且道床宜采用整体道床。静态电子轨道衡两端的平直线长度不得小于50m,其中衡器两侧的加强轨道长度不得小于25m;动态电子轨道衡两端的平直线长度,应根据衡器设备技术要求确定。

8.3.13 机车库和机车整备设施宜靠近主要作业场所。机车入库线不应与正线连接。寒冷地区的机车库大门应避免朝向冬季盛行风向。

8.3.14 大型企业站内信号设备应设电气集中联锁或计算机联锁,中、小企业的企业站可设电气集中连锁、计算机联锁或电锁器联锁。厂外区间闭塞方式可采用自动闭塞或半自动闭塞。

8.3.15 企业站与接轨站、交接站间应有专线联络电话。电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企业、大型企业的运输部(处),应在企业电话总站下设电话总机。
    2 运输部(处)的调度室对企业站、交接站和企业总调度室应设直通电话。
    3 扳道房与扳道房、扳道房与调度室以及道口看守房与扳道房、调度室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8.3.16 厂内线的道岔宜设置电动道岔。车挡应设表示器。车挡后15m以内,严禁布置建(构)筑物或设备。

8.3.17 车站站房应设在便于瞭望的站场中部到发线的外侧。尽头站站房宜设在列车进站一端。

8.3.18 站内扳道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的运输作业较少时,厂内线的道岔可设置带柄道岔表示器,并可在车站一端设置扳道房,扳道房的服务半径宜为100m。一个扳道房应管理3~6组道岔。另一端的扳道房可并入车站站房。
    2 扳道房的外墙面或房屋凸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准轨铁路不应小于3.5m,窄轨铁路不应小于3.0m。

8.3.19 道岔电气集中联锁的车站应设置道岔清扫员休息室。

8.3.20 厂外I级线路与公路交又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形式。厂外线路平交道口设有人看守或无人看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8.3.21 信号楼应设在站场中部或车站繁忙的咽喉道岔区一侧。分区作业的信号楼宜设在作业区中心附近具有良好瞭望条件处。信号楼可与站房合并。列车检查所可单独设在车站或车场的一侧。

8.3.22 自备铁路机车和车辆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标准轨距铁路运输设备计算中的主要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应按表8.3.22—1的数值采用。

表8.3.22—1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

项目

企业年运输量(万t)

150以上

60~150

30~60

30以下

厂外

运入

1.15~1.20

1.20~1.25

1.25~1.30

1.30~1.35

运出

1.05~1.10

1.10~1.15

1.10~1.15

1.15~1.20

厂内

1.05~1.10

1.10~1.15

1.10~1.15

1.10~1.15


    2 工厂内、外部和矿山外部运输铁路的年工作日采用365d,机车日工作时间采用21h。矿山内部运输铁路,根据矿山生产制度确定。
    3 机车的备用数量应按表8.3.22—2的规定采用。

表8.3.22—2 机车的备用数量表

运行机车(台)

1

2~5

6~10

11~15

备用机车(台)

1

2

3

              注:当企业运行机车为1台时,宜租用铁路局机车作为备用机车,也可与邻近企业协作公用备用机车,如均有困难时,可设1台备用机车。


    4 自备车辆的数量应考虑车列编组的需要,成组备车。车辆的备用中为10%~15%。

8.3.23 矿山窄轨铁路的设计标准应不低于平硐内窄轨铁路所采用的标准。

8.4 道路运输


8.4.1 企业厂外道路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路线短捷、工程量小。

8.4.2 道路运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

8.4.3 道路运输应有完整的装卸、运输、储存等设施和设备。道路应短捷、无迂回,通过能力应满足运营要求。

8.4.4 厂(矿)区内道路路幅形式应根据道路功能、规模和环境景观等要求确定,并应采用一块板形式。对于非机动车流量较大的道路可采用三块板形式,对重要的景观道路可设置中央绿化带。

8.4.5 道路路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使用要求,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路用材料来源等自然条件,并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选材、方便施工、利于养护的原则。

8.4.6 冶炼厂、加工厂的道路网应与建筑物的轴线相平行或垂直,并宜成环形布置,其路幅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行驶要求。

8.4.7 干道应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交。干道不得在铁路密集、调车繁忙或经常停车的地段通过。

8.4.8 生产区至居住区的道路应考虑自行车的行驶。当生产区距居住区步行时间超过30min或地形垂直高差大于100m时,宜采用通勤工具。在高寒、多雾或多雪地区,可适当减少上列时间和高差。

8.4.9 行驶装载铝、镁等金属液体车辆的道路,其纵坡不宜大于4%,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6%。

8.4.10 冶炼厂的运渣车和矿山的运岩土车,应避免在厂(矿)区的中心地带通过。

8.4.11 地中衡应布置在称量重车行驶方向的道路右侧。进车端宜有两辆车长的平直线段,外接道路的路面内缘半径不宜小于12m;在困难条件下,外接道路的路面内缘半径不宜小于9m。出车端应有一辆车长的平直线段。有基坑的汽车衡应考虑基坑排水。

8.4.12 洗车台应布置在方便汽车就位、驶离和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当汽车载重量不大于32t时,可采用墩台式洗车台;当载重量大于32t时,可采用平地式洗车台(池)。洗车台设施宜利于污泥的处理与冲洗水的重复利用。

8.4.13 加油站应设在汽车出入方便的地点。加油平台周围应设有供汽车等待和回转的场地。

8.4.14 严寒地区的汽车库应单独设置。车位较少的货运汽车库可与行政汽车库合并建筑。非严寒地区的货运汽车可视情况设库或露天停放。汽车库和修理间的大门应避免朝向冬季盛行风向。

8.4.15 厂内道路的行车道边缘至建(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4.15的规定。

表8.4.15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距离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距离(m)

1

建筑物外墙面:
  一、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时
       二、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汽车时
     三、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及引道:
  1.连接引道的道路为单车道时
  2.连接引道的道路为双车道时


  1.5
  3.0
   
  8.0
  6.0

2

平行布置的铁路中心线:
     一、轨距1435mm
  二、轨距762mm
  三、轨距600mm


  3.75
  3.0
  2.5

3

各类管线支架

1.0

4

围墙

1.0

5

装卸平台:
  一、当车辆平行站台时
  二、当车辆垂直站台时


  3.0
  10.5

注:表列距离,对城市型道路应自道路面边缘算起;对公路型道路,应自路肩边缘算起。但序号1中的三应自道路路面边缘算起。


8.4.16 专为职工出入用的车间大门应铺设人行道。当人行道边缘至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8.4.17 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地点应设置广场和停车场。广场和停车场面积可按人流量和车辆最大停放数量及车辆类型经计算确定。


8.4.18 生产用车的车型应根据货运量、单件重量和货物外形决定,车辆型号不宜过多。道路的养护和维修设备应根据道路的数量和使用要求配备。


8.4.19 生产使用汽车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计算参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不均衡系数:矿山的主要生产运输应采用1.05~1.15;矿山的一般生产运输和工厂运输应采用1.1~1.2。运量大、货流固定的运输应采用低限。
    2 运输工作制度应与企业生产工作制度相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货物转运,应采用每年365d工作制,工作时间利用系数,一班制应采用0.9,两班制应采用0.85,三班制应采用0.75。
    3 出车率:矿山用汽车出车率应采用0.75~0.85;工厂用汽车出车率应采用0.85~0.90,或应采用备用率10%~15%。


8.5 水路运输


8.5.1 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企业的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码头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地安排水域和陆域各项措施,并应使各部分相互协调。

8.5.2 码头应位于河床稳定、水流平顺处,应有足够长度的岸线及可供布置生产及辅助设施的陆域面积,其河床的深水域应满足船舶回转和停泊的要求。

8.5.3 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节约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的需要填海造地。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5.4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前沿的高程,应保证在设计高水位的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并应便于码头和场地的合理衔接。
    2 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应保证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舶仍能在满载情况下安全靠离码头。
    3 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度,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需要。

8.5.5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靠近码头的场地应布置装卸、贮运等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可因地制宜布置。
    2 物料运输应顺畅、路径短捷。当装卸船舶的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3 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并宜与场地防洪标准一致。其排水坡度宜为0.5%~1.0%。对渗水性的土壤,坡度可取下限,对其他土壤可取上限。当低于洪水位标高时,应采取防洪、防涝措施。

8.6 其他运输


8.6.1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及架空索道等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地形,线路短捷,减少中间转角。
    2 沿线宜设置供维修和检查所需的通道。
    3 厂内敷设的输送管道和带式输送机等的布置,应利于厂容;并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及通风;沿地面敷设时,不应影响交通。

8.6.2 输送管道的起点泵站、中间加压、加热站及终点接收站,均应有道路相通。

8.6.3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跨越铁路、道路布置时,宜采用正交,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8.6.4 架空索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索道线路应避开滑坡、崩塌、沼泽、泥石流、岩溶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和采矿崩落影响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及支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2 架空索道线路不应跨越厂区和居住区,也不宜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货运索道跨越上述设施时,应设保护设施。
    3 在大风地区,宜减小索道线路与盛行风向之间的夹角。
    4 架空索道线路与有关设施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规定。

8.7 装卸设施


8.7.1 装卸设施及作业方式,宜减少人工辅助劳动,提高机械化程度。主要原料、燃料、成品等量大的物料,应选用效率高的装卸机具,减少车辆、船舶在厂停留时间。

8.7.2 物料装卸应减少装卸作业环节,并应对所有物料装卸点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组织、保证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连续性。

8.7.3 装卸机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物料特性及装卸要求。
    2 投资少、成本低、效率高。
    3 可靠、耐用,操纵方便、安全,便于维修。
    4 不致使货物造成破损或大量散失。
    5 类型与规格不宜过多。货物量小时,可选用一机多用的机具;散状物料应选用自卸汽车运输,简化卸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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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废料堆场

9.1 一般规定


9.1.1 废料堆场的容量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废料性质、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计算废料堆场的总容量时,应计入废料的松散系数、沉降系数和堆场容积的利用率。在保证堆场稳定的前提下,应适当提高堆置高度、增加堆场容量,并应做到先拦后弃。

9.1.2 企业排弃的废渣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可供综合利用的废料和耕植土应按要求分排、分堆,并应为其回收利用创造装运条件。

9.1.3 废料堆场经雨水浸蚀、淋滤产生的酸性水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水,应集中拦蓄、回收利用。当不能回收利用时必须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废料堆场应控制粉尘飞扬、防止污染,保护当地环境。

9.1.4 有夜间作业的废料堆场应配备照明设施,照明灯塔与安全车挡距离宜为15m~25m。

9.1.5 废料堆场应为使用完毕后进行复垦创造条件,并宜利用山冈、山丘、竹木林地等有利地貌作为废料堆场的卫生防护带。无地形利用时,在废料堆场与居住区之间应按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9.1.6 排弃废料的运输设备、转排设备,以及线路移设、救援、卫生防尘、复垦等设备应配套完整。

9.2 矿山排土场


9.2.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外;条件允许的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土场。
    2 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3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4 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创造装运条件。

9.2.2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9.2.3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9.2.4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的有关规定。

9.3 冶炼厂排渣场


9.3.1 冶炼厂的排渣场应集中建设。不同性质的渣宜分别堆放,并应采取防洪、防渗、防辐射和防流失的相应措施。

9.3.2 水淬渣堆置高度宜为15m~20m,热渣的堆置高度应视热渣性质、渣场地形等因素确定。

9.3.3 排渣场应考虑综合利用的可能性,并应为综合利用留有余地,排渣场附近应有弃渣加工或处理的场地。

9.3.4 赤泥堆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3 不可在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4 应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村庄。
    5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6 汇水面积应小,应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7 筑坝工程量应小,生产管理方便。
    8 赤泥输送应距离短,宜能自流或扬程小。

9.3.5 赤泥堆场应防止赤泥碱液的渗漏,堆场底部和坝体内侧必须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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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绿 化

10.1 一般规定


10.1.1 企业绿化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要求,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进行,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同时,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

10.1.2 企业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2 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场地布置绿化。
    3 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不可与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4 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影响厂房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5 应选用适应性强、易成活、生长快、便于管理的树种。美化厂容可选择具有观赏价值的树种。
    6 绿化布置应与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协调一致,形成层次丰富、环境优美的景观。

10.1.3 绿化植物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

10.1.4 企业内部不宜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时,绿地率不得超过20%。

10.2 绿化布置

10.2.1 绿化布置的重点地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区(厂前区)和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两侧。
    2 要求洁净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和试验室附近。
    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或产生高噪音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围。
    4 需要防雾、防风沙、防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周围。
    5 水源地、污水处理场或车间生活室附近。
    6 受雨水冲刷地段。
    7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及居住区。


10.2.2 受风沙侵袭的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厂、灰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大型原料、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m)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建筑物外墙

有窗

3.0~5.0

1.5

无窗

2.0

1.5

挡土墙顶部或墙角边缘

2.0

0.5

高2m及2m以上的围墙

2.0

1.0

厂内道路路面边缘

1.0

0.5

人行道边缘

0.5

0.5

准轨铁路中心线

5.0

3.5

窄轨铁路中心线

3.0

2.0

排水明沟边缘

1.0

0.5

烟囱基础边

2.0

不限

冷却池外缘

40.0

不限

冷却塔

淋水装置高度的1.5倍

在树行内的路灯

3.0

不限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构)筑物应至最外边轴线算起; 城市型道路应自路面边缘算起, 公路型道路应自路肩边缘算起;当树木在冷却地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表列距离可适当减小;

2 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5m时采用3m,大于5m时采用5m;

3 建(构)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木中心。


10.2.4 树木至地下工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2.4—1的规定,树木至架空电线的净距不宜小于表10.2.4—2的规定。


表10.2.4—1树木与地下工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

序号

管线名称

至树木中心最小水平净距(m)

乔木

灌木

1

给水管

1.5

不限

2

污水管

1.5

不限

3

雨水管

1.5

不限

4

热力管

2.0

1.5

5

煤气管

1.5

1.0~2.0

6

压缩空气管

1.5

不限

7

氧气、乙炔管

1.5

1.0

8

通信直埋电缆

0.75

不限

9

照明电缆

1.0

0.5

10

电力电缆沟的外边缘

1.5

0.5

注:1 树木与地下管道的水平距离应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同时还应根据管道埋设的深浅度、树根的深浅度决定。电缆应按最外一根算起;


2 序号5煤气管与灌木的净距,当煤气管压力小于或等于50kPa时应取低值;压力大于50kPa时应取高值。


表10.2.4—2树木与架空电线的净距

线路电压(kV)

树木至架空电线净距(m)

线路最大风偏时水平距离

线路最大弧垂时垂直距离

3以下

1

1.0

3~10

2

1.5

35~110

3

3.0

150~220

4

3.5

330

5

4.5

注:净距系指架空电线最外沿至树冠外缘或树冠最高处的距离。


10.2.5 乔木的株、行距应根据树冠大小、根系延伸范围和树木的生长速度确定。各种乔木的株、行距可按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乔木的株、行距(m)

树种类型

株、行距(m)

速生树,冠幅15m以上

4~8

非速生树,冠幅15m~20m

5~10

长龄树

5~7

窄树冠

3~4


10.3 绿化植物的选择


10.3.1 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应选择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的植物。
    2 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厂房附近应种植抗性强或能净化空气的植物。
    3 储存及装卸易燃、可燃液体与气体的设施附近严禁种植含油脂及易着火的树木,宜种植水分较多、枝叶茂密、有防火作用的树木。在防护堤内,不得种植任何植物。
    4 冷却设施及浓缩池附近不得种植影响冷却效果或污染水质的植物,宜种植耐湿、常绿的中、小乔木、灌木或地被类植物。
    5 爆破材料库及爆破材料加工厂周围40m内严禁有针叶树或竹丛。防爆堤内不得种植任何植物。
    6 精密产品生产车间、压缩空气站、吸风井、试验室等附近,严禁种植散发花絮、纤维物质或带绒毛种子的植物,应种植能滞尘或能净化空气的植物。
    7 热加工车间附近应种植遮阳效果好的、透风的树木。
    8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以及场地管道密集处不宜种植乔木,可种植灌木、花卉和草坪。
    9 道路两侧应种植树冠大、发芽早、落叶迟、耐修剪、遮阳效果好的树木,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应种植不影响行车视距的低矮植物。
    10 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四周应种植树干直、分枝点高的树木。
    11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可种植藤类或攀缘、枝条类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附录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A.0.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厂(矿)区占地面积(104m²)。
    2 单位产量用地面积(m²/t/d或m²/t/a)。
    3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²)。
    4 建筑系数(%)。
    5 容积率。
    6 铁路长(km)。
    7 道路及广场铺砌面积(m²)。
    8 道路系数(%)。
    9 绿化占地面积(m²)。
    10 绿地率(%)。
    11 土石方工程量(104m³);其中:挖方(104m³),填方(104m³)。
    12 单位面积土石方工程量(m³/m²)。
A.0.2 厂(矿)区占地面积(104m²)应按厂(矿)区围墙以内面积计算。当无围墙时,应按场地最外侧的建(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边坡坡顶或坡底线以外3m计算。
A.0.3 单位产量用地面积可采用下式计算:

      (A.0.3)
A.0.4 建(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新设计的建(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 现有的建(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皮尺寸计算。
    3 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 设防火堤的储罐区用地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用地面积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 当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用地面积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6 栈桥用地面积应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7 屋外配电装置用地面积应按围墙轴线内用地面积计算,但需扣除围墙轴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

A.0.5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A.0.5)
    1 露天设备占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应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2 露天堆场占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沿线计算。露天堆场为堆存原料、燃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材料的堆场,其规模大小按规定储存周期及堆存数量确定。
    3 露天操作场占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沿计算。露天操作场的大小应按露天作业量计算。

A.0.6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

                 (A.0.6)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A.0.7 铁路长度为自企业站出线道岔处[无企业站时,为进厂(矿)第一副道岔处]至企业内所有配线全长之和(不含车间内部和矿区内部铁路)。计算时应以厂区围墙为界,并应分为厂外铁路长度和厂内铁路长度。

A.0.8 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取5m)计算。

A.0.9 道路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A.0.9)
    1 厂内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及人行道)应为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至道路路肩边缘,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用地面积应按设计地面计算。
    2 广场用地面积(包括停车场、回车场)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A.0.10 绿化占地面积应包括厂区以内的集中绿地、分区绿地、防护林带、行道树、草坪、花坛、绿化水面等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乔木、花卉、草坪混植的大块绿地及单独的草坪绿地应按绿地周边界限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2 花坛应按花坛用地面积计算。
    3 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应按照表A.0.10的规定计算。

表A.0.10 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m²)

植物类型

用地计算面积

单株乔木

2.25

单行乔木

1.5L

多行乔木

(B+1.5)L

单株大灌木

1.0

单株小灌木

0.25

单行绿篱

0.5L

多行绿篱

(B+0.5)L

注:L为绿化带长度(m),B为总行距(m)。

A.0.11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A.0.11)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表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土的分类

土的级别

土壤的名称

最初松散系数

最终松散系数

一类土(松软土)

略有黏性的砂土,粉土腐殖土及疏松的种植土;泥炭(淤泥)(种植土、泥炭除外)

1.08~1.17

1.01~1.03

植物性土、泥炭

1.20~1.30

1.03~1.04

二类土(普通土)

潮湿的黏性土和黄土;软的盐土和碱土;含有建筑材料碎屑,碎石、卵石的堆积土和种植土

1.14~1.28

1.02~1.05

三类土(坚土)

中等密实的黏性土或黄土;含有碎石、卵石或建筑材料碎屑的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1.24~1.30

1.04~1.07

四类土(砂砾坚土)

坚硬密实的黏性土或黄土;含有碎石、砾石(体积在10%~30%,质量在25kg以下的石块)的中等密实粘性土或黄土;硬化的重盐土;软泥灰岩(泥灰岩、蛋白石除外)

1.26~1.32

1.06~1.09

泥灰岩、蛋白石

1.33~1.37

1.11~1.15

五类土(软土)

Ⅴ-Ⅵ

硬的石炭纪黏土;胶结不紧的砾岩;软的、节理多的石灰岩及贝壳石灰岩;坚实的白垩;中等密实的页岩、泥灰岩

1.30~1.45

1.10~1.20

六类土(次坚土)

Ⅶ-Ⅸ

坚硬的泥质页岩;坚实的泥灰岩;角砾状花岗岩;泥灰质石灰岩;云母页岩及砂质页岩;风化的花岗岩、片麻岩及正长岩;滑石质的蛇纹岩;密实的石灰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砂岩;砂质石灰质页岩

七类土(坚岩)

Ⅹ-Ⅻ

白云岩;大理石;坚实的石灰岩、石灰质及石英质的砂岩;坚硬的砂质页岩;蛇纹岩;粗粒正长岩;有风化痕迹的安山岩及玄武岩;片麻岩;粗面岩;中粗花岗岩;坚实的片麻岩,粗面岩;辉绿岩;粉岩;中粗正长岩

1.30~1.45

1.10~1.20

八类土(特坚土)

XIV-XVI

坚实的细粒花岗岩;花岗片麻岩;闪长岩;坚实的玢岩、角闪岩、辉长岩、石英岩;安山岩;玄武岩;最坚实的辉绿岩、石灰岩及闪长岩;橄榄石质玄武岩;特别坚实的辉长岩;石英岩及玢岩

1.45~1.50

1.20~1.30

注:1 土的级别应为相当于一般16级土石分类级别;

  2 一至八类土壤,当挖方转化为虚方时,应乘以最初松散系数;

    当挖方转化为填方时,应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防洪标准》GB 502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 1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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