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GB5095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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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hemical fiber plant
GB 50956-2013

主编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纤工厂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化纤工厂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6-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8.1.4、8.1.5、9.1.3(1、3、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研,收集和总结国内各类化纤工厂在试运行、生产考核及竣工验收方面的成熟经验,并广泛征求了生产、设计、施工及工程总承包方面的专家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验收、试运行总体计划与实施方案、试运行准备、系统调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竣工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寄送至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邮政编码:100037,电子邮箱:yanghaiming@cnpc.com.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参编单位:吉林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主要起草人:杨海明 吴江 周华堂 朱志伟 李利军 孙岩 范景昌 李士范 于洁 李盛林 张露 姜军 张红亮 许贤才 许海军 周晓辉 唐志萍
    主要审查人:荣季明 刘承彬 杨开泉 张建仁 王新良 邱华云 羌培华 常正奔 胡国权 鲁克让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管理工作,保证试运行和验收质量,做到安全节能环保,持续、稳定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化纤、化纤原料聚合或合成,化纤及其原料联合生产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管理。

1.0.3 化纤工厂的试运行和验收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化纤工厂 chemical fiber plant
    生产化学纤维及其原料的工厂,即以天然或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方法制得纤维的工厂和为化学纤维生产提供主要原料的工厂。

2.0.2 单机试车 single-test
    现场安装的单台动设备、单元机或机组,在不带物料或无载荷情况下进行的试运转,或以水、空气为替代介质进行的负荷运转。

2.0.3 机械竣工 mechanical compietion
    指工程完成安装检查与整改、单机试运行合格,达到了验收条件,取得机械竣工证明文件的过程。

2.0.4 施工验收 mechanical taking-over
    相关方参与的对已完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的过程。

2.0.5 中间交接 interim taking-over
    工厂或项目的某个子项、单元或独立系统已施工完毕,经相关方检查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取得机械竣工证书,施工单位向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过程。

2.0.6 试运行 test-run
    工厂或项目完成施工验收后,由业主及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的包括单机试车、系统调试、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等全部活动。

2.0.7 系统调试 systematic test-run
    为达到联动试车条件对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和自控等系统所进行的全部准备及调试活动。

2.0.8 联动试车 inter-lock test-run
    对规定范围内的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要求后,以水、空气、生产物料或其相似替代物为介质所进行的系统模拟运行。

2.0.9 投料试车 commissioning
    对工厂或项目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各系统之间首尾衔接、以实际物料为介质并打通整个生产流程的运行过程。

2.0.10 生产考核 performance test
    工厂或项目经投料试车并实现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其生产能力、消耗指标、产品质量、安全、职业卫生及环保设施等是否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的全面考核过程。

2.0.11 竣工验收 plant acceptance
    由业主或业主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参与的全面考核工厂或项目建设各方面内容和指标是否达到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验收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试运行和验收工作开展之前,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并应详细划分参与各方的责任及工作内容。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除应满足合同约定外,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参与各方应根据责任和工作内容配置专业人员,编制相关支持文件,准备必需的物资和签订相关外部服务协议等。

3.0.2 参与各方在工厂或项目安装施工基本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施工验收,并应签署机械竣工证书和办理中间交接等相关手续;工程中间交接后,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程质量负责,直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为止。涉及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等方面时,除应满足合同约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等有关规定执行。

3.0.3 试运行总体计划编制应结合行业特点,逻辑关系严密、工期安排科学合理,满足工厂或项目的总体建设进度要求;试运行实施方案编制应全面具体,内容表述应准确,且应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0.4 试运行前应进行人员、技术资料、物资等主要生产准备活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主应根据定员指标,结合同类企业经验,按总体计划时间表适时配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做好岗前业务培训,同时相关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后上岗;
    2 技术资料准备工作应由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负责,内容应全面准确、深度合理、针对性强,且应满足相关专业的需求;
    3 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试运行领导指挥机构,并应结合化纤工厂生产特点,及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在活动开展前应完成宣贯教育;
    4 原材料、燃料、机物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要求,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的供应能满足试运行需求;
    5 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进行必要的演练,所需应急物资应落实到位。

3.0.5 参与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主要技术人员应提前熟悉设计文件、工艺流程、相关说明书和调试技术资料,并应按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活动,同时应做好记录和确认签字,前一阶段工作未达到要求,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3.0.6 系统调试工作可按行业特点、工厂或项目实际进度情况,提早开展,并应做到各专业工作内容划分详细、目标和指标清晰;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开展前应进行相关条件检查确认,方案应经批准后下达,预期目标和专业间分工应明确,保障措施应到位。

3.0.7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设施应先于或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调试和验收;试运行和验收活动各阶段的“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0.8 试运行和验收活动中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排除,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采取控制措施;事故原因未查明、事故处理未结束、控制措施未到位时,严禁继续进行试运行和后续的验收活动。

3.0.9 投料试车合格后,相关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对装置进行生产考核验收。考核合格时,业主单位应确认并签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时,对出现的问题应查找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且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同时应确定再次考核事宜,再次考核应以一次为限,达不成协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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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验收


4.1 单机试车


4.1.1 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等转动设备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和自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试车,因受介质条件限制而不能进行单机试车时,可经批准后留待联动试车或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4.1.2 单机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制造商提供的安装说明文件,以及相关的质量标准全部安装完毕;
    2 设备施工安装记录和检验合格文件应齐全;
    3 与试车设备相连的管道吹扫、清洗、试压已完毕并应检查合格,施工记录应完整;
    4 机器润滑油、密封液、液压油、控制油等填充或置换应完成;
    5 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临时设施的安装准备工作应完毕;
    6 与试车设备相关的电气和仪表系统调校应合格。

4.1.3 单机试车方案应得到总承包单位或业主的批准。

4.1.4 单机试车人员应提前经过相关培训、实习,并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证;单机试车时应按机械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方法进行指挥和操作。

4.1.5 单机试车时工具、检测仪表、记录表格应齐备,保修人员应就位。

4.1.6 单机试车的具体内容应达到设计文件、试车方案及制造商提供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并应在试车过程中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机械装置连接应正确,应达到制造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2 管路连接应正确,应无渗漏现象,阀门安装应到位,开启应正常;
    3 电气、仪表连接应正确,具备条件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应一并进行调试,且应达到实际控制效果;
    4 设备启动时转向应正确,启动或急停应正常,试车期间,设备本体不应有过热、震动、杂音等异常现象。

4.1.7 单机试车所需的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应由业主单位负责提供。

4.1.8 单机试车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记录试车数据;单机试车合格后,应由参与试车的有关人员在规定的表格上共同签字确认。


4.2 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


4.2.1 工厂或项目施工结束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试运行技术人员,按单元或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

4.2.2 “三查四定”后的相关整改工作应在机械竣工前完成,确实难以及时整改的问题,应做出书面处理意见由专人负责跟踪,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完成。

4.2.3 机械竣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设备冷态对中、仪表单体调校和回路检查、电气设施调试等应全部完成,并应经检查合格;
    2 动设备单机试车应合格(需带介质单机试车的动设备除外),搅拌器等设备的无载荷试验应合格;
    3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内容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施工安装;
    4 所有施工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 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2.4 符合机械竣工条件的安装工程,应及时组织施工验收,并应办理中间交接。中间交接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应全部完成,并应已签署机械竣工证书;
    2 应已按要求提交所有施工技术资料,并已经检查符合规定;
    3 施工机具及相关材料应已撤离作业现场;
    4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用临时设施应已拆除,有碍试运行活动开展的因素应已消除,厂房、机械设备应整洁干净。

4.2.5 中间交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进行核实、查验交接;
    2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与交接;
    3 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备品备件、安装剩余材料归还交接;
    4 供货商随机技术资料交接;
    5 签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备忘录;
    6 签署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4.2.6 中间交接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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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运行总体计划与实施方案


5.1 试运行总体计划


5.1.1 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及相关技术资料;
    2 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3 项目资源状况;
    4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5 化纤工厂特点或类似工厂或项目的经验资料;
    6 业主单位关于试运行的具体要求或协议。

5.1.2 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运行总体计划应在生产装置工艺管道安装开始前完成编制;
    2 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应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完成,同时应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3 试运行总体计划中的综合进度表,应表示出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系统、“三废”处理设施的试运行顺序、起止时间及相互配合进度要求等,其编制宜采取由上至下分解、由下至上汇总的工作方式完成;
    4 试运行计划的内容应随着项目的进展逐步细化,可根据需要制定滚动计划,但试运行的主要作业流程不宜进行更改。

5.1.3 试运行总体计划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机试车、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试运行准备、系统调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阶段划分、主要工作内容说明及关键点时间表。
    2 综合进度表或进度网络图。
    3 组成试运行总体计划的各分项计划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配备计划及培训计划;
        2)技术资料名称清单及计划提交时间表;
        3)管理制度名称清单及计划发布时间表;
        4)物资准备计划;
        5)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供应计划;
        6)试运行费用计划;
        7)系统调试计划;
        8)联动试车与投料试车计划;
        9)生产考核计划。


5.2 试运行总体实施方案


5.2.1 试运行总体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的概况。
    2 编制依据与原则。
    3 指导思想和预期达到的目标。
    4 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5 组织机构与责任划分。
    6 总体试运行进度表(关键点时间表)。
    7 主要生产装置的试运行程序。
    8 物资准备与物料平衡。
    9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与环保措施。
    10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措施。
    11 各装置或系统的试运行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方案:
        1)大机泵、大机组及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方案;
        2)各公用工程系统调试方案;
        3)热载体加热炉及其循环系统试车方案;
        4)辅助生产装置试车方案;
        5)“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调试方案;
        6)生产装置联动试车方案;
        7)生产装置投料试车方案;
        8)生产考核方案。

5.2.2 生产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第8章至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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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运行准备


6.1 技术资料准备


6.1.1 技术资料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成立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技术资料准备小组,并应明确参与各方具体负责准备的技术资料内容及提交时间;
    2 技术资料编制应理论联系实际,并结合工厂或项目特点,文字应准确易懂,使操作人员能完全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和维护技能;
    3 各种技术资料的编制分工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6.1.2 技术资料准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员工培训资料;
    2 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以及公用工程系统的操作手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维修手册等生产技术资料;
    3 其他综合性技术资料。

6.1.3 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等资料和装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试运行各阶段的具体技术指导文件。


6.2 物资准备


6.2.1 物资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车及正常生产所需物料,应货源稳定、质量合格,可确保长期供应,对供货周期长或需要国外供货的物料,应提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2 所准备的物资,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要求,并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3 采购的各种物资,其技术规格、包装形式、贮运条件等应满足工厂或项目的实际道路及仓储条件的要求。

6.2.2 投料试运行前,业主应准备下列生产所需物资:
    1 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添加剂、助剂);
    2 清洗、再生和过滤等辅助料;
    3 润滑油(脂)、化学试剂;
    4 包装材料、储存及搬运消耗材料;
    5 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仪器、维修设备及工器具等;
    6 劳保用品;
    7 应急物资;
    8 各种生产报表、台账及记录表单;
    9 试运行及正常生产用备品备件。

6.2.3 在联动试车前应与当地相关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应落实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期间部分急用零部件的委托加工。

6.2.4 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应急救护、通讯等物质器材,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准备到位。

6.2.5 试车期间接受紧急排放的废料收集槽、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列入物资准备计划,并应在投料试车前准备到位。

6.2.6 业主单位应及时建立物资检验、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化学药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等,应配足数量并编制专项保管制度。

6.2.7 业主单位应按试运行总体计划,提前安排试运行资金,并应及时提供。


6.3 管理准备


6.3.1 围绕试运行工作,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做好下列管理准备工作:
    1 成立试运行指挥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及通讯联络方式,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 编制和公布试运行期间各种临时保障措施;
    3 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应按规定进行提前演练。

6.3.2 投料试运行完成后,业主还应完成下列主要管理准备工作:
    1 组建生产调度和各级生产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及时配备到位;
    2 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应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6.4 外部条件准备


6.4.1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由业主负责,业主上级或主管单位应参与协调;
    2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在投料试车前完成。

6.4.2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业主应根据与外部协作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汽、供燃料等合作协议或合同,并按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数量、规格要求、计量方法等;
    2 业主应与电讯部门签订通讯、网络等开通协议,并落实开通时间;
    3 根据生产特点,业主应签署或落实运输车辆及公路、铁路、码头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合作服务协议;
    4 需要依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或设施长期协作的,业主应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5 业主应与当地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保等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检查或通报协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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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调试


7.1 设备与管道系统


7.1.1 设备与管道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在联动试车前完成,应包括下列主要工作内容:
    1 设备内件检查或清理、填充物装填等内部处理工作;
    2 容器类设备的清洗、标定、人孔或检查孔的封闭等;
    3 转动设备的润滑油脂、冷却液、密封液置换或添加,以及系统循环等;
    4 设备位号标注、管线名称及流向标注;
    5 管道系统的清洗、脱脂、吹扫、气密试验等;
    6 设备滑动端障碍物清除、弹簧支吊架定位块拆除及安装载荷核对等;
    7 安装阶段因条件不具备而未进行的设备与管道系统耐压试验等工作。

7.1.2 操作人员进行设备的内件安装及检查确认、填充物装填、标定、人孔封闭等工作前,应熟悉相关技术文件和操作注意事项,或通知制造商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工作完成后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7.1.3 设备及管道系统的清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批准的清洗方案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液处理及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2 清洗用水的水质及温度、清洗液的浓度及化学特性,应满足设备及管道系统材质的要求;
    3 经过清洗的设备及管道系统暂不投入使用时,应及时吹干,并应采取防锈、封闭等防止再次污染的措施。

7.1.4 管道系统的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批准的吹扫方案执行;
    2 应按先主管线、后支管线的顺序依次进行吹扫,对支线管道应采用轮流间歇的方法进行吹扫;
    3 吹扫前应安装盲板,将无关系统、设备及仪表等与吹扫系统隔离;采用法兰连接的孔板、流量计、测温测压元件、控制阀等,应拆除或采用假件代替;焊接阀门应采取流经旁路、卸掉阀芯或保持全开状态等防护措施;
    4 吹扫后的管线应按吹扫方案的规定及时完成复位,并应做好记录签字;
    5 管线吹扫应结合大型压缩机的试车一并进行,可利用大型贮气罐作为吹扫气源;
    6 应结合工厂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装时提前预留管线吹扫的进气和排污位置,不便或不具备条件吹扫的部分管线,可在后续的系统循环过滤中清除其杂质。

7.1.5 设备与管道系统的气密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批准的气密试验方案执行;
    2 气密试验采用的气体应保持清洁,不得对设备及管道造成污染;
    3 气密试验临时安装的管道、阀门等应满足气密试验压力要求;
    4 当设备与管道系统一并进行气密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以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准。


7.2 供电与电气系统


7.2.1 供电与电气系统的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分为电气设备调试和电气线路调试,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气设备的调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配电柜、MCC柜、控制柜、变频柜等;
        2)配电变压器;
        3)交流电动机;
        4)综合保护器;
        5)接地装置;
        6)低压电器;
        7)变频器;
        8)照明。
    2 电气线路的调试主要应包括电力电缆线路调试。

7.2.2 电气设备和线路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变配电室、控制室土建及装修工程、照明工程应已结束,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检验评定应合格,并有完整的工程交接验收资料和文件;
    2 应有相对稳定的施工电源和良好的照明及应急照明;
    3 调试设备应准备就绪且经检查完好,计量检测仪器应在有效周期内;
    4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本体安装应已结束,盘、柜二次回路接线应完毕,油浸变压器安装结束后应静置24h以上,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合格,并有完整的工程交接验收资料和文件;
    5 电气工程调试方案应已通过审批,职业健康及安全控制措施应已制定,并应通过审批;
    6 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且应熟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应掌握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以及消防设备的性能及相关线路、系统情况。

7.2.3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开关柜、配电变压器、交流电动机、接地装置、低压电器、电力电缆线路的试验项目及标准、试验设备的选择、试验程序及方法、试验结果的判定,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照明装置的测试、通电试运行及测量、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变频器供电的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的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变频器供电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2267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变频器调试程序的步骤应为:变频器柜送电检查→模拟调试→带电机空载调试→带电机负载调试→投运调试;变频器的调试方法、保护功能验证、二次回路的控制及连锁、调速方法,应按产品调试手册和设计文件执行,并应对电流、故障、运行信号进行测试。
    5 综合保护器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调试步骤、保护定值的设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低压电动机保护器》JB/T 10736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控制柜、MCC柜尚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电动机的就近/远程启、停,连锁控制试验,并应对电流、故障、运行信号进行测试。
    7 低压进线柜、母联柜尚应进行下列模拟整组试验:
        1)在一段进线电源失电情况下的母联自动投入试验;
        2)进线柜的过电流保护和电流速断跳闸试验;
        3)母联柜的过电流保护和电流速断跳闸试验;
        4)倒闸试验。
    8 断路器、各类脱扣器的整定值应按规范和设计文件执行。

7.2.4 电气设备和线路经系统调试合格后,应编制交接验收文件、设备及线路实验记录、系统调试报告及竣工图,作为供电和电气系统受送电投入运行的依据。

7.2.5 供电和电气系统的受送电及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电所电源进线安装、调试应结束,上级变电所应具备送电条件;
    2 电气工程的“三查四定”工作应结束,对查出的问题整改应完成;
    3 应按通过审批的受送电方案及安全运行规程进行操作,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 电气操作人员应经岗位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应掌握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消防设备的性能及相关线路、系统情况,并应掌握安全运行规程、操作指令,同时应掌握电气设备和线路异常、故障的处理;
    5 在装置试车前,供电和电气系统应已实现稳定运行,且工作照明、应急照明、不间断电源、消防电源均应已接入供电系统。


7.3 仪表与检测控制系统


7.3.1 仪表与控制系统试验或调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单台仪表的校准和试验;
    2 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
    3 综合控制系统(DCS)的试验;
    4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7.3.2 仪表与控制系统在进行系统(回路)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内的全部安装及调校工作应已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完成,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检查合格,相关施工记录、资料应齐全;
    2 控制室空调装置、仪表电源装置、仪表气源系统及控制用液压油站等应能正常使用;
    3 各类调校方案应已批准,参与调校人员应已经过培训并能正确掌握要领;
    4 自动控制系统调节器的有关参数应已预置,前馈控制参数、比率值及各种校正器的比率偏置系数应已按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和预置;
    5 系统调试用的各类模拟信号发生装置、测试仪器、标准样气、通信工具等应已齐备,且应已确认测试仪器及标准样气的组分和纯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3.3 仪表与控制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自动控制系统应按组态图或回路图的规定,采用在变送器处加模拟工艺信号的方法,在操作台上或二次表上检查输入处理、控制作用、手动及自动切换、输出处理等全部控制功能,从系统上使输入、输出均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和精度等级,并应填写系统(回路)调校记录;
    2 联锁、报警系统应按逻辑图或顺序控制表的规定及整定值表上的数据,在发讯开关处加模拟工艺信号,同时检查系统的逻辑正确性,并应使联锁、报警的动作值在规定误差范围内,最终应填写系统(回路)调校记录,有关电气部分的联锁、报警,应由仪表及电气人员双方密切配合进行;
    3 结合试车进行的系统调校工作,应与工艺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调校时,可根据需要切除有关联锁,但应保留报警;
    4 调试期间应对前馈控制、比率控制以及包括有各种校正器的控制参数进行初设定。

7.3.4 对施工阶段不具备条件进行试验或调试的部分仪表、控制回路等,在系统调试或联动试车期间应进行试验或调试。

7.3.5 现场仪表、调节阀、控制设备投用前应完成试验和调试,应使其达到可正常运行状态。

7.3.6 对首次开车及低负荷试车期间暂不能投用的联锁,应履行批准手续,且应按规定办理切除联锁的通知单,同时应注明联锁的投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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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联动试车


8.1 联动试车条件


8.1.1 除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单机试车的设备外,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其单机试车应全部合格,并应完成工程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

8.1.2 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应已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完成调试及相关准备工作。采用生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装置试车前应完成培菌工作。

8.1.3 公用工程应平稳运行。

8.1.4 职业卫生及安全消防设施,气防器材,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监视系统、紧急照明及呼叫等设施,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8.1.5 涉及尘、毒、噪声及放射性等危害的区域,其监测点应确定,并应设置标识牌或警示牌。


8.1.6 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临时设备、材料和杂物等应清理干净,紧急疏散通道应满足疏散要求。

8.1.7 试车所需生产记录报表应齐全,并应配发到岗位;机械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维修设备和测试仪表、试验及化验仪器应备齐。

8.1.8 专业工程师、班组长、操作员工应到位,需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8.1.9 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应已批准,并应印发到班组和关键岗位。

8.1.10 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应明确。

8.1.11 通信系统应畅通。

8.1.12 保运队伍应已组成并到位。


8.2 联动试车内容和要求


8.2.1 联动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批准的试车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
    2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系统均应参与联动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3 各岗位试车人员应按要求上岗,相关专业人员应共同参与,并应服从统一指挥;
    4 联动试车前应划定试运行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 应按试车方案的规定做好联动运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8.2.2 联动试车应达到下列效果:
    1 整个试车系统应实现首尾衔接、稳定操作,控制系统工作应正常,各项指标应接近或达到规定的指标值,应稳定连续运行达到规定时间;
    2 验证试车范围内的设备性能应达到相关要求;
    3 试车人员应掌握试车系统的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工艺条件调整操作技能;
    4 应消除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试车系统应达到投料试车条件。

8.2.3 联动试车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试车目的;
    2 组织和指挥;
    3 应具备的条件;
    4 试车工艺程序、进度表;
    5 主要工艺参数、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6 开车、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事故的处理措施;
    7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技术措施;
    8 试车物料平衡与物料质量要求;
    9 试车保运体系。

8.2.4 联动试车应主要包括下列系统的试运行:
    1 生产装置各系统的模拟试运行;
    2 各辅助生产装置系统的试运行;
    3 各公用工程系统的试运行;
    4 “三废”处理装置的试运行;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系统的检测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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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料试车


9.1 投料试车前检查


9.1.1 投料试车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检查确认需涵盖各专业系统,内容明确。

9.1.2 投料试车前生产准备方面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调度和试车指挥系统应已有效运行,相关人员已值班上岗;
    2 岗位责任、巡回检查、交接班等相关制度应已建立并正常运行,人员已到岗;
    3 保运队伍应已组成,重要供货商技术人员已到现场,维修工器具已按要求配齐,保运值班点已落实并挂牌;
    4 相关岗位人员对岗位操作规程、试车步骤等应已熟悉掌握;
    5 操作手册、设备使用及维修说明书、技术指导书等技术资料应已下发到相关岗位人员;
    6 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材料、机物料、包装材料等应已按试车方案规定的数量和规格备齐,并应能连续稳定供应;
    7 试车备品备件、器材等应已按要求配齐,并应已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
    8 检验及检测仪表、分析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等应已经过相关部门校验合格,常规分析样气、试剂、标准溶液等应已配齐,现场取样点应已编号明确;
    9 各种生产记录表格应已按要求备齐;
    10 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系统应已运行稳定,并应能保证连续稳定供应;
    11 通讯联络系统应已运行可靠,对讲机、步话机等设备呼叫信号应清晰;
    12 产品储运系统应已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并应能满足生产运销需求;
    13 厂区道路应畅通,照明、路标等设施合格,并应能满足投料试车要求。

9.1.3 投料试车前应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报警及消防系统必须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合格,试验应灵敏可靠,并应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2 灭火器数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或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摆放位置正确并有标志;
   3 安全阀、爆破片、爆炸泄压板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调校整定合格,其排空或泄压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相关部门及人员检查确认,编号记录应完整;
    4 生产系统安全报警、警笛、喇叭等设施设备必须经测试合格,应灵敏可靠,并应处于正常启用状态;

    5 安全通道、安全护栏、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的状态应检查合格,记录应完整;
    6 放射源、高温、易燃易爆、粉尘及有毒有害等区域的提示牌、警示牌、警戒线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并应经过检查确认,记录应完整;
    7 应急预案及相关物资及设施准备应就绪,要求演练的应急预案应有演练记录及效果评价说明;
    8 洗眼器、淋浴器等应急设施应检验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应发放到位,为抢修人员准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数量及规格应按企业规定或应急预案规定配置;
    9 应急救援的当地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及措施应安排就绪。

9.1.4 投料试车前,“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应经过检验合格,具备投用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泄漏围堰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检查合格;
    2 废弃物的收集、堆放点应设置明确,并应采取围挡措施;
    3 放净点均应按设计要求与相应的排放系统连接;
    4 洗涤、净化系统的排放、收集、处理设施应调试合格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5 有毒、有害气体的收集或紧急放空点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环保要求,并应经检查合格;
    6 污水收集池应清理完毕,污水泵应运行测试合格,能正常启动,污水处理装置应具备投用条件;
    7 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化学药品等应准备齐全,分析规程及报表应准备就绪。

9.1.5 投料试车前各专业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及管道专业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位号、管线号、介质流向、转动设备的转动方向应标识清晰,并便于查看;
        2)搅拌器、减速机、机泵等转动设备运转方向正确,设备运行稳定、无异常杂音,辅助及公用工程管道介质流动声正常,无异常震动现象;
        3)带有润滑、密封液系统的设备,其润滑及密封液系统运行稳定,液位显示正常,无泄漏;
        4)高温设备的热膨胀端、高温管线滑动管架的滑动端无障碍物;
        5)设备及管道系统的保温保冷保护层外表面无泄漏,表面温度经测试符合要求;
        6)临时加装的盲板、过滤网、管道假件等已拆除,确认检查记录完整。
    2 电气专业的检查或确认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所有设备的接地、防雷、防静电均应符合要求,记录完整清楚;
        2)变压器、配电柜等设备运行稳定、巡检记录完整;
        3)MCC柜、控制柜、变频器柜的整定参数均已设置完成,与DCS连线检查无误,联锁、控制、报警系统运行正常,巡检记录完整;
        4)泵、搅拌器、减速机等设备的电机运行情况良好;
        5)现场接线盒、配电盘应已标注了编号和电压等级,防爆电器的防爆标志应与设计相符,并有出厂合格证;所有临时用电系统已被切断,确实需要时应做特别标识。
    3 仪表专业的检查或确认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三通阀、换向阀等的介质流向、阀的开关方向应按工艺流程规定的流向逐一核对、确认;
        2)带锁定装置的控制阀、调节阀应锁定在正确位置上,现场应逐一确认记录,其锁定装置上应挂牌提示或确保不易被人用手扭动;
        3)控制设备的联锁报警设定值记录、预置的PID参数表、相关测试、校验记录应清楚完整;
        4)中央控制室各工作站的软件、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其他控制系统及相关控制参数应测试合格,记录清楚完整。
    4 车间内空调和通风系统已正常运转,有温湿度要求的车间或工作室,其环境温度和湿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控制范围和精度要求。
    5 工艺设备所需的冷却风或热气流的风量、风速、温湿度,以及洁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参与投料试车前检查的各专业工程师,应根据专业检查表逐项完成检查,并应签字确认。

9.1.6 投料试车前检查合格后,参加检查的各方应共同签署投料试车前检查报告。


9.2 投料试车条件和内容


9.2.1 投料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料试车方案应已经批准公布,投料试车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2 各系统的联动试车应完成;
    3 应按本规范第9.1节的要求进行检查及确认,且查出的问题应整改完毕;
    4 工艺参数表应已确认签署,并应正式下发。

9.2.2 投料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试车方案操作,循序渐进,步骤明确,相关装置协调一致;
    2 投料试车应由试车指挥系统进行指挥,且应避免多头指挥、越级指挥;
    3 投料试车阶段关键岗位宜实行监护操作制度,并应对重要设备加强巡回检查;
    4 参加投料试车的人员应佩戴试车证件,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投料试车区域;
    5 应坚持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的“四不开车”原则。

9.2.3 投料试车过程中,对重要设备、联动试车不具备条件调试的设备或其他关键部位应严格控制,并应加强巡回检查。

9.2.4 建设于寒冷地区的化纤工厂,投料试车宜避开严冬季节;需在严冬季节投料试车时,应采取防冻、防凝措施。

9.2.5 投料试车期间应按规定测定运行参数,且应做好记录;分析化验和产品指标检验除应按设计文件及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外,还应按试车的需要,增加分析检验项目和频率。

9.2.6 投料试车实现的主要预期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从生产原料投入装置到产出最终产品,实现全过程试车不中断,各主要控制点正常平稳到达,生产装置运行稳定,产品质量合格;
    2 不发生重大的设备、操作、人身事故,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相关检测指标符合或接近标准要求。


9.3 运行维护


9.3.1 投料试车期间,重要岗位应实行监护操作,保运人员应24h现场值班,工种、工具、材料应齐全。

9.3.2 参与投料试车的相关人员,应在确保装置连续稳定运行后再撤离值班现场。

9.3.3 装置投料试车完成后,运行维护应仍由投料试车指挥系统负责,且应直到装置运行稳定后再移交业主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办理移交手续或签订移交备忘录。

9.3.4 装置投料试车完成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应逐步达到满负荷运转。

9.3.5 装置投料试车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共同签署投料试车合格证书,并应及时完成投料试车总结报告。


10 生产考核


10.0.1 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料试车应已完成,相关生产装置应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应处于稳定运行状态;
    2 在满负荷试运行条件下,生产及各项工艺指标经调整应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3 生产考核方案应编制完成,并经批准;
    4 由业主、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专利商共同参与的生产考核人员应已确定,各专业人员的任务应明确;
    5 测试专用工具、计量仪器等应齐备,并经调校合格;
    6 检测项目及频次、分析指标及分析方法应已经确定;
    7 原料、辅料、燃料、化学药品、备品备件等相关物资应符合生产考核质量要求,并可确保连续稳定供应;
    8 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应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要求;
    9 自控仪表、报警和联锁装置应已投入稳定运行。

10.0.2 生产考核的具体内容及指标应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标准及化纤工厂的生产特点确定,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产品品种及规格;
    2 装置生产能力;
    3 产品质量;
    4 原料、辅料及能源消耗指标;
    5 主要工艺指标;
    6 机械、电气、仪表等设备运行情况;
    7 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装置运行情况;
    8 “三废”处理及达标排放情况;
    9 噪音强度、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浓度、放射性污染的控制情况;
    10 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考核的其他项目。

10.0.3 生产考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考核的时间应为满负荷连续运行72h或72h以上;
    2 生产考核方法除合同约定外,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3 本规范第10.0.2条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指标;
    4 首次生产考核未能达到标准时,应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分析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协商再次考核事宜,但再次考核应以一次为限;
    5 第二次生产考核仍未合格时,应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

10.0.4 生产考核结束后,业主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并应组织编制生产考核报告,应与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专利商共同签署。

10.0.5 生产考核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厂或项目名称;
    2 生产考核过程简述;
    3 生产考核方法、内容和对应考核指标值;
    4 考核结论、未合格时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5 相关参与单位授权人的签字及日期。


11 竣工验收


11.0.1 工厂或项目完成生产考核后,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单位应配合参与。

11.0.2 工厂或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基本办公设施按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全部建设完成;
    2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规定;
    3 全部生产装置应投入稳定运行,并完成生产考核,考核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且应签署生产考核验收报告;
    4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境保护等设施应通过专项验收,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有关要求;
    5 节能设施及相关措施应落实完成,指标满足相关要求;
    6 竣工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7 竣工决算应完成;需要进行竣工审计的项目,应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

11.0.3 工厂或项目的竣工验收满足本规范第11.0.2条规定的条件时,应由业主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还应向其主管单位或投资方申请竣工验收。

11.0.4 工厂或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业主上级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并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2 应确定竣工验收程序和验收范围及相关内容;
    3 应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并应听取业主、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情况汇报并审查相关书面汇报资料;
    4 应对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设施的专项验收情况、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5 应完成工厂或项目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汽以及水利、交通等相关设施的验收,并应审查验收报告;
    6 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察验工厂或项目的建设情况;
    7 应审查或审核相关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且应符合合同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8 应对竣工验收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应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11.0.5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附录E编制。


附录A 试运行及验收阶段主要工作分工


表A 试运行及验收阶段主要工作分工

    注:1 ★表示组织或负责单位,
        2 △表示参与或配合单位;
        3 —表示不参与;
        4 本表分工内容以总承包单位全部负责为例编制,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负责单位;工厂或项目未实行总承包管理模式时,表中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内容应由业主承担。

附录B 中间交接证书


表B 中间交接证书


附录C 投料试车方案编写提纲


C.0.1 投料试车方案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试车的目的及试车方案的编制依据;
    3 试车的指导思想和应达到的标准;
    4 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 试车的组织与指挥系统;
    6 试运行计划;
    7 试车负荷及原材料、公用工程消耗;
    8 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
    9 环境保护;
    10 试车的技术难点及相应的对策;
    11 其他需要说明和解决的问题。

C.0.2 投料试车方案中对工程概况的说明,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等工程规模;
    2 试车产品方案。

C.0.3 试运行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车内容及进度策划表;
    2 主要控制点及相关参数表;
    3 试车的程序及正常操作要点;
    4 故障及异常处理方法及措施。

C.0.4 投料试车方案中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重要危险源分析及控制措施;
    2 安全监督管理和职责分工;
    3 应急预案。

C.0.5 试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环保检测及“三废”处理措施;
    2 “三废”排放一览表。

附录D 投料试车合格证书


表D 投料试车合格证书


附录E 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E.0.1 项目概况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
    2 建设依据(附各阶段批复文件);
    3 管理模式;
    4 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情况;
    5 主要参建单位名单;
    6 项目总目标及执行情况。

E.0.2 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管理;
    2 工程施工管理;
    3 工程监理;
    4 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管理;
    5 试运行准备;
    6 投料试车与生产考核。

E.0.3 专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和消防设施验收;
    2 职业卫生设施验收;
    3 “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验收。

E.0.4 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2 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3 审计意见和整改情况。

E.0.5 档案及文件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文件资料整理、汇编及归档情况;
    2 评价及验收意见。

E.0.6 竣工报告应包含附图。

E.0.7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应附于竣工验收报告之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变频器供电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22670
《低压电动机保护器》JB/T 1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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