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式竖井施工规程 JGJ/T370-2015》

《悬挂式竖井施工规程 JGJ/T37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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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悬挂式竖井施工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suspended shaft
JGJ/T 370-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悬挂式竖井施工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悬挂式竖井施工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70-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材料;4施工设计;5施工;6验收;7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1号,邮政编码:450007)。
    本规程主编单位: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郑州大学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恒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康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燕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
                    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丹枫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多化勇 王明远 孙永刚 吴纪东 朱军 郭伟 杨永腾 宋建学 陈波 张双梅 光军伟 蔡卫东 常登荣 丛福祥 涂刚要 陈淮 申国朝 栾宁 秦言亮 杨成海 贺楠 刘长玲 申金生 吕贵宾 孔凡强 李海生 罗作球 李明明 马奉公 王春琢 孟晓东 马正祥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焦安亮 陈红 孙宗辅 王峰 周质炎 徐波 苏义坤 胡伦坚 于洪友 罗付军 解伟 巴松涛

1 总 则


1.0.1 为使悬挂式竖井在设计、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悬挂式竖井施工阶段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悬挂式竖井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各种作用、邻近建(构)筑物、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精心施工。

1.0.4 悬挂式竖井施工阶段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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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竖井 shaft

    地面以下建造的垂直状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在平面轮廓上呈矩形、圆形或异形。

2.1.2 挂壁桩 load bearing pile
    在竖井井壁内预先施工完成的同井壁节段逐次形成整体,并以悬挂方式承受井壁节段荷载的基桩。

2.1.3 节段 segment
    悬挂式竖井施工时,每步完成一定高度的井壁结构。

2.1.4 悬挂式竖井 suspended shaft
    利用挂壁桩由上而下分节段施工井壁,最后封底而完成的竖井。

2.1.5 节段接缝 joint between segments
    悬挂式竖井施工时,节段之间设置的连接接头。

2.1.6 浇筑槽 casting slot
    悬挂式竖井施工时,为方便浇筑下一节段井壁混凝土而预留的开口。

2.1.7 挂壁筋 suspending reinforcement
    加强挂壁桩与竖井整体性的连接钢筋。


2.2 符 号


    Asb——竖井节段内挂壁筋截面面积;
    c——开挖土体的黏聚力;
    D——挂壁桩直径;
    Fi——第i节段井壁外侧与土体的摩擦力;
    f——土与井壁单位面积的摩阻力;
    ft——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标准值;
    fy——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H——竖井总高度;
    Hi——竖井节段高度;
    h0——竖井与土接触深度;
    K——安全系数;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L1——桩孔底至导管底端距离;
    L2——导管初次埋置深度;
    n——挂壁桩数量;
    S——挂壁桩所承受的最大悬挂力;
    Si——施工到第i节段时挂壁桩须承受的悬挂力;
    Tf——总摩阻力;
    U——井外壁周长;
    V——灌注首批混凝土所需数量;
    Wi——第i节段井壁的重量;
    α——挂壁筋与挂壁桩纵轴线的夹角;
    γ——开挖土体的重度;
    Ф——开挖土体的内摩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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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挂壁桩和悬挂式竖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竖井混凝土应采用抗渗混凝土,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低于P6。

3.1.2 对接触侵蚀性介质的悬挂式竖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或专门试验确定防腐措施。

3.1.3 井体采用的混凝土,其碱含量最大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3.1.4 当混凝土配制中采用外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试验确定外加剂适用性及相应的掺量。

3.1.5 冬期施工时,严禁采用氯盐作为防冻剂。

3.2 原 材 料


3.2.1 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42.5级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并应经见证取样复试合格。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3.2.2 钢筋宜采用高强钢筋,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具备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应经见证取样复试合格。

3.2.3 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采用的碎石料应质地坚硬、耐久、洁净;中粗砂含泥量不应超过2%,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

3.2.4 拌制混凝土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3.3 配合比设计


3.3.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抗渗性能等要求进行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3.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每节段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组数。

3.3.3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应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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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竖井结构和形式应根据功能及场地条件要求由设计确定,并应满足悬挂式竖井施工的要求。

4.1.2 悬挂式竖井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竖井节段高度,并应根据节段高度及竖井结构形式确定挂壁桩的数量、位置及尺寸。

4.1.3 悬挂式竖井上的作用荷载应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土压力等。
    2 可变荷载:竖井周边放置的材料及设备荷载、施工荷载等。
    3 偶然作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入的偶然发生的作用。

4.1.4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4.1.5 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1.6 竖井的平面转角及与顶板、底板的交接处,宜设置腋角。


4.2 竖向支承结构


4.2.1 悬挂式竖井节段施工时应由挂壁桩作为竖向支承结构(图4.2.1)。

4.2.2 竖井节段高度应根据层位岩性参数、场地荷载等经计算和试验确定,且不宜大于1.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黏性土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4.2.1 悬挂式竖井剖面

1-挂壁桩;2-井壁;3-浇筑槽;4-预留洞口;5-底板

H1-竖井首节段井壁高度;Hi-竖井第i节段井壁高度;Hk-竖井末节段井壁高度;Hd-竖井底板厚度;Hm-挂壁桩剩余埋设深度;t-竖井井壁厚度;B-竖井井室宽度(内径)


    式中:Hi——节段高度(m);
          c——开挖土体的黏聚力(kPa);
          γ——开挖土体的重度(kN/m³);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Ф——开挖土体的内摩擦角(°)。


    2 砂土、淤泥质土等不良土质应进行改良达到黏性土指标后,再计算竖井节段高度;亦可对土体进行支护后确定节段高度。

4.2.3 挂壁桩应均匀设置在竖井井壁内(图4.2.3),其数量应由节段悬挂荷载确定,在周边转角处或应力集中部位可增设挂壁桩。

4.2.4 挂壁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过程中的承载力的要求。


图4.2.3 挂壁桩平面布置

L-竖井的长度(内径);t-竖井井壁厚度;B-竖井井室宽度(内径)


4.2.5 挂壁桩的直径不宜大于1/2竖井壁厚,宜为300mm~500mm,在井壁内宜居中布置,且距离井壁外表面不宜小于100mm。

4.2.6 挂壁桩长度不宜小于竖井高度的1.5倍,且桩末端与悬挂式竖井底板底面以下距离不宜小于5m。

4.2.7 对设有孔洞的竖井,挂壁桩距离孔洞边缘净距不宜小于井壁厚度。

4.2.8 挂壁桩承受悬挂力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挂壁桩所承受的最大悬挂力(kN);
          k——末节段编号;
          i——第i节段编号;
          Sk——施工到第k节段时挂壁桩须承受的悬挂力(kN);
          Wi——第i节段井壁的重量(kN);
          Fi——第i节段井壁外侧与土体的摩擦力(kN),宜按本规程附录A计算;
          Fk——第k节段井壁外侧与土体的摩擦力(kN),宜按本规程附录A计算。

4.2.9 挂壁桩应根据悬挂式竖井的悬挂荷载、结构形式,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有关规定,确定挂壁桩数量及单根挂壁桩长度。

4.2.10 挂壁桩水平承载力计算,应按三种情况进行群桩效应计算(图4.2.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10 挂壁桩水平受力模型


    1 井壁第一节段施工过程中,挂壁桩可视为悬臂结构,悬臂长度宜为第一节段高度;
    2 第i节段井壁施工过程中,挂壁桩可简化为一端固定、一端简支的超静定结构,计算长度宜分别为相应节段高度总和;
    3 第k节段施工过程中,挂壁桩可作为两端固定的超静定结构,计算长度宜为第k节段高度。

4.2.11 土压力取值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4.2.12 挂壁桩的配筋应根据垂直和水平承载力配筋和施工工况条件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4.2.13 挂壁桩与竖井节段的连接强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安全系数,按1.4取值;
          Si——施工到第i节段时挂壁桩所承受的悬挂力(kN);
          n——挂壁桩数量(根);
          D——挂壁桩直径(mm);
          Hi——竖井节段高度(mm);
          βh——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i小于800mm时,取800mm;当Hi大于2000mm时,取2000mm;
          ft——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标准值,取挂壁桩与竖井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最低值(kN/mm²)。

4.2.14 当挂壁桩与竖井连接强度不满足本规程第4.2.13条的要求时,应在挂壁桩上安装挂壁筋提高其连接强度,挂壁筋面积及数量应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计算。

4.2.15 竖井节段接缝的构造(图4.2.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部井壁宜大于上部井壁100mm及以上;当上下井壁厚度差值小于100mm,应设置浇筑槽;
    2 下部井壁浇筑高度应大于上部井壁200mm及以上,待混凝土达到龄期后表面修凿平整;
    3 应在浇筑下部井壁混凝土之前,预埋注浆管,引出注入嘴,注入嘴间距不宜大于2m。


图4.2.15 节段接缝构造示意(单位:mm)

1-上节段竖井井壁;2-节段间水平接缝;3-注浆管;4-下节段竖井井壁;5-浇筑槽;t-竖井井壁厚度


4.3 水平支承结构


4.3.1 悬挂式竖井应由闭合的井筒承受水平荷载。

4.3.2 水平力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4.3.3 竖井井壁的强度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4 构造要求


4.4.1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4.2 井壁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的水平钢筋应设置为受力钢筋,并应根据竖井受力状态计算确定,应与挂壁桩内钢筋连接;
    2 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的钢筋配置;受力钢筋沿井壁高度每米不宜少于6根。

4.4.3 竖井的竖向钢筋宜按构造钢筋配置,其节段长度区段内钢筋接头率不应大于50%。

4.4.4 井壁转角处的钢筋,应有足够的长度锚入相邻的井壁内;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4.4.5 井壁腋角的边宽不应小于150mm,并应配置钢筋,其用量可按井壁、顶板、底板截面内受力钢筋的50%采用;当井壁受力较大时,腋角应按剪切计算进行钢筋的配置。

4.4.6 挂壁桩与竖井井壁之间宜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纹钢筋进行连接,其上下间距不宜大于500mm,每层不宜少于2根,伸入竖井井壁内每侧长度不宜小于1000mm。

4.4.7 预埋件应根据悬挂式竖井功能要求布设,其构造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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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 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前应查勘施工现场,复核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和标高,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条件,确定悬挂式竖井施工方案。

5.1.2 施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并进行交底,纪要连同施工图等作为施工依据,并应列入工程档案。

5.1.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情况,修建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解决水电供应和交通道路等问题,并应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5.1.4 施工所需检验仪器应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1.5 悬挂式竖井施工前地下水位应降至竖井结构最底部500mm以下。

5.1.6 开工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点和水准点进行内业、外业复核,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并应加强保护。

5.1.7 施工过程中应通过施工测量控制网对悬挂式竖井的尺寸、位置、高程进行监控,竣工后应将相应记录列入工程档案。

5.1.8 施工现场应配备施工所需的辅助设备、辅助材料、施工工具,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防雨、防潮及防冻措施。


5.2 挂壁桩施工


5.2.1 挂壁桩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5.2.2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的护筒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筒埋设位置应准确、稳定,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20mm;
    2 护筒宜采用4mm厚钢板制作,其内径应大于钻头直径50mm;
    3 护筒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1.5m,护筒下端外侧应采用黏土填实,其高度尚应满足孔内泥浆面高度的要求。

5.2.3 挂壁桩成孔后宜在8h内灌注混凝土,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控制在180mm~220mm,粗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1/3。

5.2.4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mm~500mm。
    2 首批灌注混凝土的数量应满足导管首次埋置深度,埋置深度应满足填充导管底部的需要,且不应小于1.0m;所需混凝土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灌注首批混凝土所需数量(m³);
          D1——桩孔直径(m);
          L1——桩孔底至导管底端距离,可按0.4m取值;
          L2——导管初次埋置深度(m);
          d——导管内径(m);
          h1——桩孔内混凝土达到埋置深度L2时,导管内混凝土柱平衡导管外(或泥浆)压力所需的高度(m);
          Hw——井孔内水或泥浆的深度(m);
          γw——井孔内水或泥浆的重度(kN/m³);
          γc——混凝土拌合物的重度(取24kN/m³)。


    3 灌注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施工,对灌注过程应记录。
    4 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4m~6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

5.2.5 混凝土灌注取样,每个桩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不应少于3件。

5.2.6 挂壁桩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挂壁桩施工的允许偏差


5.3 土方开挖


5.3.1 应根据地质报告、现场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及周边环境确定每一节段开挖深度。

5.3.2 土方开挖施工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的有关规定。

5.3.3 土方的开挖应根据地质的时效性及残余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采用人工配合机械开挖,必要时应增加支护设施。

5.3.4 开挖过程中遇到地下水,应采取补充降水或其他处理措施消除地下水影响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5.3.5 雨期施工宜在井周制作挡水围堰阻水,严禁地面汇水流入竖井;并应对竖井节段土体作业面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排除竖井内的积水。

5.3.6 土方开挖前,挂壁桩、上节段井壁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且龄期不宜小于7d。

5.3.7 挖土进度应根据实测变形速率及气象情况确定,并在实际开挖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5.3.8 竖井内土方开挖应逐层、对称进行,挂壁桩周围应对称开挖,应根据不同土质控制边坡坡度,悬挂式竖井内土体开挖面的高差不宜大于1m。

5.3.9 开挖出来的土方宜及时外运。当场地狭窄需堆于井口四周时,堆土坡脚应距井口1.0m以外,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m,堆土坡度不应大于自然休止角。

5.3.10 开挖完成后应根据土质情况对竖井外侧面的土体进行修整,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其外侧土体的作业面宜竖直、平整。

5.3.11 挖土过程中,应进行基坑监测,且应保护好监测点。开挖期间若发现基坑外土体出现裂缝,应暂停基坑开挖,进行处理并保证土体稳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5.4 钢筋加工及安装


5.4.1 钢筋加工及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

5.4.2 钢筋安装时,外观应干净、无锈。

5.4.3 钢筋连接宜采用单面搭接焊、机械连接或绑扎连接的方式。

5.4.4 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宜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接头,接头应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2 当同一截面处绑扎钢筋的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达到50%时,相应的搭接长度应增加30%。

5.4.5 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净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5 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5.5 挂壁桩与井壁的连接


5.5.1 竖井节段土方开挖时,该深度范围内的挂壁桩应从土中剥离,并应清理干净。

5.5.2 挂壁桩表面混凝土应进行凿毛处理,其凸起面不得大于20mm,不得有夹泥现象。

5.5.3 挂壁桩与井壁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壁桩上宜涂抹水泥浆等界面剂后,再浇筑竖井井壁混凝土进行连接;
    2 当在挂壁桩上采用植筋法与竖井井壁进行连接时,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4.4.7条规定;植入的挂壁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
    3 当采用剥离挂壁桩钢筋保护层时,应将挂壁筋与挂壁桩钢筋焊接成一体进行连接,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4.4.6条规定;
    4 当在挂壁桩内预埋不小于10mm钢板时,应将挂壁筋与钢板焊接成一体进行连接,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4.4.6条规定。

5.5.4 剥离挂壁桩保护层时严禁损坏钢筋;剥离时不宜破坏钢筋笼内部混凝土。

5.5.5 下节段土体开挖过程中应对井壁与挂壁桩进行监控,严禁发生相对位移。


5.6 混凝土施工


5.6.1 模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5.6.2 悬挂式竖井上节段井壁根部的混凝土面应清理干净,注浆管安放应牢固。

5.6.3 混凝土浇筑应从浇筑槽入料,自由下落高度应小于2m,坍落度宜为30mm~50mm,当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坍落度宜控制在180mm。一次混凝土浇筑高度宜控制在500mm以内,四周混凝土应均匀上升。

5.6.4 混凝土浇筑时应加强振捣,不得出现漏振、过振等现象。

5.6.5 井壁节段间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漏斗浇筑法:
    在下层混凝土模板顶部设置高200mm的漏斗型浇筑槽,将混凝土从浇筑槽灌入,当混凝土浇筑至此高度时,依靠浇筑压力和振捣器将混凝土缝隙填充密实。待漏斗部分的混凝土终凝后,表面修凿平整。
    2 二次振捣法:
    在混凝土浇筑30min~60min后,再从浇筑槽插入振动器进行二次振捣。
    3 注入法连接两层混凝土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对上下混凝土井壁接缝处应采用注入法充填密实;
        2)应通过注入嘴使用加压泵对预埋注浆管进行注浆,完成缝隙的填充处理,注入压力宜控制在0.4MPa~0.8MPa;
        3)注入材料宜采用水泥系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5.6.6 末节段竖井井壁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封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板施工前应对地基进行平整处理,并应将超挖形成的坑槽采用级配碎石填充;
    2 底板施工期间宜设置集水井,并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逐个封堵;
    3 宜浇筑0.2m厚的C15素混凝土垫层,达到设计强度的50%后绑扎底板钢筋。

5.6.7 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模时,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不宜小于其设计强度90%,且龄期不宜小于7d;
    2 拆模不得损坏井壁结构的边、角、面,井内壁应完好。

5.6.8 井体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前,严禁投入使用。


5.7 监 测


5.7.1 悬挂式竖井工程施工现场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7.2 监测范围应为基坑边缘外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必要时可扩大监测范围。

5.7.3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

5.7.4 悬挂式竖井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工作应由两名以上监测人员承担,监测仪器应经检验合格。

5.7.5 与竖井基坑工程相邻的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前应对建(构)筑物进行测量,共同确认基准值,且宜保留相应影像资料;
    2 每个建(构)筑物监测应至少设置3个观测点;以确定施工过程中的沉降和差异沉降;
    3 每个建(构)筑物应设置不少于2个观测断面,监测建筑物整体倾斜变化情况。

5.7.6 土体监测点平面位置宜沿每边井壁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设置,监测剖面应与竖井垂直,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的监测点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间距不宜大于10m。

5.7.7 坑底隆起监测点宜设置在纵向、横向中轴线位置上,数量不宜少于3个。

5.7.8 竖井结构监测点宜沿每边井壁转角、井壁与挂壁桩连接处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竖向沿每节段应在挂壁桩及井壁上分别设置观测点。

5.7.9 竖井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符合表5.7.9的规定。


表5.7.9 竖井工程仪器监测项目

    注:表中“△”为应测项目,“○”为宜测项目,其他本表中未提到的监测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执行。


5.7.10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竖井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时;
    2 竖井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陡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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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 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悬挂式竖井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6.1.2 开工前,应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

6.1.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1.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6.2 主控项目


6.2.1 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2 竖井结构的构造和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3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混凝土浇筑记录,检查试件的抗压强度、抗渗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根桩为一个验收批,抗压强度试件不少于1组;每节段井壁为一个验收批,抗压强度、抗渗试件应各留置一组,并留取同条件试件。

6.2.4 悬挂式竖井井壁与挂壁桩的相对位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及监测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 竖井的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严密性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每座井。


6.3 一般项目


6.3.1 竖井节段的位置、高程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水准仪检查高程,全站仪检查位置。
    检查数量:每节段。

6.3.2 结构无明显渗水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3 悬挂式竖井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表6.3.3的规定。


表6.3.3 悬挂式竖井施工的允许偏差

    注:H为竖井的高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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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等相关规定。

7.1.2 施工前,应对现场的地下构筑物、管线等障碍物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处理方案。


7.2 安全生产


7.2.1 悬挂式竖井施工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7.2.2 施工过程中,挖掘机、装载机、大型运输车辆、发电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及其辅助机械(具)的操作应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7.2.3 降雨过程中严禁开挖施工。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进行有效降水后,方可进行开挖施工。

7.2.4 施工前应制定交通导行方案。

7.2.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和经审批的方案进行布设,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应架空或埋地,放置在不影响施工、通行的部位,确保用电安全。

7.2.6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经审批的方案进行布设,并应组织演习。

7.2.7 停工或夜间应设专人值班。

7.2.8 悬挂式竖井分段施工应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严禁超挖、掏挖。

7.2.9 当竖井开挖过深或地下环境恶劣,应在竖井内增加通风设施。

7.2.10 竖井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安全监测。


7.3 环境保护


7.3.1 在生活区、施工区应保持环境卫生,文明施工。

7.3.2 场区的所有施工车辆应进行清理后方可驶出。渣土和垃圾外运车辆应采取覆盖措施。

7.3.3 钢筋加工区域和现场材料堆放区域的材料应分类、有序堆放。施工现场的钢筋、工具等应按要求摆放整齐。

7.3.4 施工现场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日产日清。

7.3.5 在挂壁桩灌注过程中,应将孔内溢出的水或泥浆经沉淀池沉淀后排放、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6 注浆灌缝材料应采用环保型材料,施工中应对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

附录A 井壁摩阻力计算


A.0.1 井壁与土体之间的摩阻力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和井壁深度等情况,并参考相似条件的施工经验确定。

A.0.2 竖井外壁上的总竖向摩阻力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深度0~5m范围内,单位面积摩阻力可按直线规律自零值起逐渐增加;
    2 在深度5m以下,单位面积摩阻力宜为一常数(图A.0.2)。


图A.0.2 井壁侧面摩阻力分布


A.0.3 总摩阻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f——总摩阻力(kN);
          U——井外壁周长(m);
          h0——竖井与土接触深度(m);
          f——土与井壁单位面积的摩阻力(kN)。

A.0.4 当竖井深度范围内有数个土层时,土与井壁单位面积的摩阻力按厚度宜按下式加权平均计算:


    式中:f1、f2……fn——不同土层土与井壁单位面积的摩阻力(kN),应根据试验确定,可按表A.0.4取值;
          h1、h2……hn——不同土层的对应厚度(m)。


表A.0.4 井壁与土壤的单位面积摩阻力f值

附录B 挂壁筋计算


B.0.1 挂壁桩与竖井节段连接的挂壁筋强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壁筋与挂壁桩的连接应力应大于挂壁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2 挂壁桩与井壁之间应连接紧密,不得有杂物。

B.0.2 挂壁筋与竖井节段的连接强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安全系数,可取1.4;
          Sk——施工到第k节段时挂壁桩须承受的悬挂力(kN);
          n——挂壁桩数量(个);
          D1——挂壁桩直径(mm);
          Hi——竖井节段高度(mm);
          fy——植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采用;
          Asb——竖井节段内植入的钢筋截面面积(mm³);
          α——斜截面上植入的普通钢筋的切线与挂壁桩纵轴线的夹角(°);
          βh——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i小于800mm时,取800mm;当Hi大于2000mm时,取2000mm;
          ft——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标准值,取挂壁桩与竖井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最低值(kN/mm³)。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7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1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
    13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1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17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18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1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20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2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22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2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24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
    25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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