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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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Code for architectural acoustical design of theater,cinema and multi-use auditorium
GB/T 50356-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5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56-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630号文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建筑声学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同济大学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东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组成编制组共同完成的。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征求意见稿,发送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国内有关单位参加的评议会,进行深入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后,又经全国审查会议和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于1991年定稿报批。2004年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标标便(2004)4号文的要求,编制组又继续进行了修改整理工作,最后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剧场;4.电影院;5.多用途厅堂;6.噪声控制。主要规定了观众厅体型设计、观众厅混响时间、噪声限值等各项技术指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同济大学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上海四平路1239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季卿 钟祥璋 项端祈 骆学聪 李齐勋 柳孝图 李晋奎 叶恒健 谭华 陈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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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保证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的观众厅及相关用房具有良好的听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的建筑声学设计。

1.0.3 本规范规定了以下三类观众厅的合适音质参数及设计技术要求:
    1 剧场是指以演出歌舞、戏曲和话剧为主的观演场所;
    2 电影院是指放映单声道和多声道立体声影片的两类电影院;
    3 多用途厅堂是指会堂、报告厅和礼堂等以会议为主,也可兼供电影放映或一般文艺表演的厅堂。

1.0.4 声学设计主要包括音质设计和噪声控制设计,从建筑方案设计开始阶段就应同时考虑声学设计。声学设计者应参与土建和装修设计全过程。在工程设计各阶段应与有关设计专业同步进行,密切配合。为保证本规范的实施和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设计文件应包括声学设计计算书和说明。

1.0.5 本规范未述及的设计共性事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2 术语、符号


2.0.1 音质 acoustics [of room]
    房间中传声的质量。房间音质的主要决定因素是混响、反射声序列时空结构和噪声级。音质评价对于语言主要是靠语言可懂度,对于音乐则由音乐的欣赏价值来决定。

2.0.2 音质设计 acoustical design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从音质上保证建筑物符合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2.0.3 混响时间 T reverberation time
    声音已达到稳态后停止声源,平均声能密度自原始值衰变到其百万分之一(60dB)所需要的时间。

2.0.4 合适混响时间 optimum reverberation time
    在一定使用条件下,听众认为音质合适的混响时间,它是根据人们长期使用经验得出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容许范围。

2.0.5 直达声 direct sound
    自声源未经反射直接传到接收点的声音。

2.0.6 混响声 reverberant sound
    房间内在稳态时所有一次和多次反射声相加的结果。

2.0.7 早期反射声 early reflection
    在房间内可与直达声共同产生所需音质效果的各反射声。一般是指延迟50ms以内的反射声。

2.0.8 早期声场 early sound field
    在房间内由声源的直达声和早期反射声组成的声场。

2.0.9 初始时间间隙 initial time gap
    到达接收点的第一个反射声与直达声之间的时差,以ms计。

2.0.10 扩散声场 diffuse[sound]field
    能量密度均匀,在各个传播方向作无规则分布的声场。

2.0.11 相对[声]强感(强度因子)G strength
    厅堂内某一座位处来自舞台上一个无指向性声强的声能与同一声源在消声室中10m距离处测得的声能之比,以dB计。

2.0.12 回声 echo
    大小和时差都大到足以能和直达声区别开的反射声或由于其他原因返回的声。

2.0.13 颤动回声 flutter echo
    同一个原始脉冲声引起的一连串紧跟着的反射脉冲声。

2.0.14 多重回声 multiple echo
    同一声源所发声音的一串可分辨的回声。

2.0.15 吸声材料 sound absorption material,absorbent
    由于多孔性、薄膜作用或共振作用而对入射声能具有吸收作用的材料。

2.0.16 吸声系数α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频率和条件下,被分界面(表面)或媒质吸收的声功率,加上经过分界面(墙或间壁等)透射的声功率所得的总和,与入射声功率之比。一般其测量条件和频率应加以说明。

2.0.17 平均吸声系数α average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1 房间各界面的吸声系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界面的面积。
    2 一种吸声材料对不同频率的吸声系数的算术平均值。所考虑的频率应予以说明。

2.0.18 吸声量A equivalent absorption area
    与某物体或表面吸收本领相同而吸声系数等于1的面积。一个表面的吸声量等于它的面积乘以其吸声系数。一个物体放在室内某处,吸声量等于放入该物体后室内总吸声量的增量,以m2计。

2.0.19 倍频程 octave
    两个基频相比为2的声或其他信号间的频程。

2.0.20 倍频带声压级 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频带宽度为1倍频程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0μPa。

2.0.21 噪声级L noise level
    噪声的级。其种类必须加定语或上下文说明。在空气中即声级。计权应指明,否则指A声级。

2.0.22 噪声评价曲线NR noise rating curve
    对噪声的允许值按不同倍频带声压级进行评价的一簇曲线,每一曲线由其在1000Hz的倍频带声压级数作为评价值,又称NR值。进行评价时,取各倍频带中达到最高限值曲线的NR值为准。

2.0.23 环境噪声 ambient noise
    在某一环境下总的噪声。常是由多个不同位置的声源产生。

2.0.24 声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扩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25 同声传译室 booth for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
    进行同步语言翻译并传送至观众厅的用房。

2.0.26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可以有多种。

2.0.27 舞台 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仓、台塔。

2.0.28 主台 main 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29 侧台 side stage
    设在主台两侧,为切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30 乐池 orchestra 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2.0.31 楼座 balcony
    观众厅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又称眺台。

2.0.32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

3 剧 场


3.1 一般要求


3.1.1 以自然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容量:
    1 话剧场、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000座;
    2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400座。
    以扩声为主的剧场,则座位数不受此限制。

3.1.2 观众厅的音质应保证观众席各处有合适的相对强感(强度因子)、早期声场强度、清晰度和丰满度。在演出时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可识别的声缺陷,并不得出现因剧场内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而引起的干扰。

3.1.3 应防止因室内装修而引起的声学缺陷。室内装修还应满足扩声设计对扬声器布置的要求,保证扬声器的透射效果和指向特性不受影响。

3.2 观众厅体型设计


3.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歌剧、舞剧场4.5~7.5m³/座;
    2 话剧及戏曲剧场4.0~6.0m³/座。
    注:1 容积计算以大幕线为界。舞台设有乐罩,容积计算时应包括该部分在内。
        2 伸出式和岛式舞台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2.2 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设计,在采用自然声演出时,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合理均匀分布。观众厅前中区(大致在10排以前)应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它们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时间间隙宜小于或等于35ms,但不应大于50ms(相当于声程差17m)。

3.2.3 以自然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设有楼座时,眺台的出挑深度D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2倍。楼座下吊顶设计宜有利于楼座下部听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以扩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眺台出挑深度D可放宽至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射至眺台下全部听众席。

3.2.4 眺台或侧面包厢上、下的开口离地高度宜大于2.8m。

3.2.5 观众厅的每排座位升高应使任一听众的双耳充分暴露在直达声范围之内,并不受任何障碍物的遮挡。
    以自然声为主的观众厅,每排座位升高应根据视线升高差“C”值确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cm。
    当采用扩声系统辅助自然声,而扬声器的高度远比自然声源高得多时,每排座位升高可按视线最低要求设计。

3.2.6 剧场作音乐演出不采用扩声时,舞台上宜设置活动声反射板或声反射罩。

3.3 观众厅混响时间


3.3.1 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对不同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歌剧、舞剧剧场宜采用图3.3.1-1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采用图3.3.1-2所示范围。


图3.3.1-1 歌剧、舞剧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图3.3.1-2 话剧、戏曲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剧场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

频率(Hz)

混响时间比值

歌剧

话剧、戏曲

125

1.0~1.3

1.0~1.2

250

1.0~1.15

1.0~1.1

2000

0.9~1.0

0.9~1.0

4000

0.8~1.0

0.8~10.0


3.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3.3.3 舞台空间应进行适当吸声处理。大幕下落及常用舞台设置条件下舞台空间的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不宜超过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

3.3.4 乐池应做声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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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影院


4.1 一般要求


4.1.1 电影院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为电影放声提供合适的观众厅声学条件。本设计规范不包括对还音设备的要求。

4.1.2 电影院观众厅的声学设计应把设置银幕的空间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电影院观众厅不宜设置楼座。

4.1.3 放映电影时,观众厅内各处应有良好的清晰度,真实还原影片的声音重放效果。

4.1.4 放映电影时,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缺陷,且不应受到电影院内设备噪声、放映机房噪声或外界环境噪声的干扰。

4.2 观众厅体型设计


4.2.1 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观众厅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宜为(1.5±0.2):1。

4.2.2 观众厅的每座容积宜为6.0~8.0m³/座。
    注:容积计算时包括设置银幕的空间。

4.2.3 电影院观众厅设计中应防止因侧墙上设置环绕扬声器而引起的颤动回声。

4.2.4 观众厅后墙应采取防止回声的措施。

4.2.5 主扬声器组后面的端墙应做强吸声处理,其平均吸声系数在125~4000Hz频率范围内不宜小于0.6,125Hz的吸声系数不宜小于0.4。

4.2.6 观众厅的内装修应考虑扬声器组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扬声器发声时,扬声器支架及周围结构不得产生振动噪声。

4.3 观众厅混响时间


4.3.1 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宜采用图4.3.1所示对不同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范围。
    2 观众厅容积小于500m³的立体声电影院,宜采用与500m³相同的合适混响时间范围。
    3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图4.3.1 电影院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表4.3.1 电影院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

频率(Hz)

混响时间比值

125

1.0~1.2

250

1.0~1.1

2000

0.9~1.0

4000

0.8~1.0


4.3.2 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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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多用途厅堂

5.1 一般要求


5.1.1 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的观众厅音质主要应保证语言清晰,厅内各处还宜有合适的相对强感(强度因子)和均匀度。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缺陷,且不受设备噪声、放映机房噪声及外界环境噪声的干扰。

5.1.2 观众厅的容积超过1000m³时宜使用扩声系统,并应把扬声器位置作为主要声源点。

5.2 观众厅体型设计


5.2.1 观众厅平面和剖面设计,在声源为自然声时,应使厅内早期反射声声场均匀分布。到达观众席的早期反射声相对于直达声的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50ms(相当于声程差17m)。

5.2.2 观众厅的每座容积宜为3.5~5.0m³/座。
    注:对有台口镜框式舞台的观众厅,其容积计算按舞台大幕线为界限。

5.2.3 设有楼座的观众厅,眺台的出挑深度D不宜大于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5倍。

5.2.4 以自然声为主的观众厅,每排座位升高应根据视线升高差“C”值确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0mm。

5.3 观众厅混响时间


5.3.1 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宜采用图5.3.1所示对不同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范围。
    2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图5.3.1 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表5.3.1 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

频率(Hz)

混响时间比值

125

1.0~1.3

250

1.0~1.15

2000

0.9~1.0

4000

0.8~1.0


5.3.2 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5.3.3 以扩声为主的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在使用扩声系统时应在讲台附近设置减少声反馈的建筑声学措施。


.

6 噪声控制

6.1 一般要求

6.1.1 应考虑防止各项噪声源对观众厅的干扰。这些噪声源包括下列方面:
    1 建筑物内设备噪声。包括观众厅的空调系统、送回风系统(包括电扇)和电器系统噪声,以及出入口门开关碰撞声和座椅翻动声等噪声。
    2 外界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既包括来自房屋内其他部分的噪声,如来自休息厅的喧哗,放映机房、舞台设施、办公室和厕所设备等处的噪声,也包括户外交通噪声(车辆、铁路、航空等噪声)以及其他社会噪声。
    3 与本建筑物相关设施的其他噪声源。

6.1.2 不论发自观众厅内还是观众厅外有关本房屋设施的噪声源,其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的规定。

6.2 观众厅内噪声限值


6.2.1 观众厅和舞台内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设备和放映设备等正常运转条件下噪声级的限值不宜超过表6.2.1-1中的噪声评价曲线NR值的规定。各NR值的倍频带声压级如表6.2.1-2所示。

表6.2.1-1 各类观众厅内噪声限值

观众厅类型

自然声

采用扩声系统

歌剧、舞剧剧场

NR-25

NR-30

话剧、戏曲剧场

NR-25

NR-30

单声道普通电影院

NR-35

立体声电影院

NR-30

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

NR-30

NR-35


表6.2.1-2 噪声评价曲线NR值对应的各倍频率带声压级(dB)

NR值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31.5

63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NR-25

72

55

43

35

29

25

21

19

18

NR-30

76

59

48

39

34

30

26

25

23

NR-35

79

63

52

44

38

35

32

30

28

NR-40

82

67

56

49

43

40

37

35

33

NR-45

86

71

61

53

48

45

42

40

38


6.3 噪声控制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声学要求


6.3.1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作为隔绝外界噪声和防止对外界干扰的措施之一。休息厅(廊)和前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隔声门。

6.3.2 声控室观察窗敞开时应使操作者能直接听到观众厅的音质实效。观察窗关闭时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25dB。

6.3.3 同声传译室围护结构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声控室和同声传译室的混响时间宜为0.3~0.5s,频率特性平直。空调系统在上述各室内所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NR-25。

6.3.4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考虑隔离外界噪声对舞台上演出时的干扰。

6.3.5 舞台大幕开关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应大于NR-40。升降乐池和其他舞台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应大于NR-45。

6.3.6 声乐、器乐练习用房应考虑房间长宽高的比例及声场扩散条件,并宜加装简易帘幕调节吸声。视容积不同,其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宜为0.4~0.6s。空调系统噪声宜小于NR-30。

6.3.7 排练厅应考虑房间的声场扩散条件。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宜为1.0s,频率特性平直。空调系统噪声宜小于NR-35。

6.3.8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和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当与主体建筑相连时,应采取良好的降噪隔振措施。

6.3.9 放映机房与观众厅之间隔墙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放映机房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6.3.10 多厅式电影院相邻观众厅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不应低于60dB,低频(125~250Hz)隔声量不应低于50d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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