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508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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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l code for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GB 50881-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8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81-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4.5、7.3.3、7.3.6、9.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12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气、防火与疏散、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施工要求、工程检测和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马立东 朱宁涛 刘燕 杨金明 宋维 李建琳 盛晓康 厉守生 吴燕 谢景欣 卢金星 陈政 王清勤 张道茹 许钟麟 张益昭
                       韩继云 邓曙光 路莹莹 郭荣 于冬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严建敏 施培武 于明珠 温新玲 杨海宇 尉广辉 吕鹄鸣 王瑞 陈萍 张明科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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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

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

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

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

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实验用房 experimental department
    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实验室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与科学研究,进行样品分析、检验检测、毒理测试等实验的用房。辅助用房是指保证上述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所需的实验辅助用房,包括试剂制备及储藏、菌(毒)种室、样品室、洗涤消毒室等。

2.0.2 业务用房 vocational work department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

2.0.3 行政用房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负责疾控中心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的办公用房。

2.0.4 保障用房 supply department
    辅助疾控中心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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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和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

3.1.2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 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 地形宜规整,交通方便;
    4 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5 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干扰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6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地段。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疾控中心的各类建筑。

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2 功能分区应合理,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 实验用房在基地内宜相对独立设置;
    4 应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
    5 对生活和实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6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宜预留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3.2.2 基地内不应建设职工住宅;值班用房、职工集体宿舍、专家公寓、培训用房等在基地内建设时,应处于基地内当地最小风频下风向区,当它们与实验区用地毗邻时,应与实验区分隔,并设置独立出入口。

3.2.3 单独建设的实验用房(包括动物房)、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站宜处在基地内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区域。

3.2.4 用地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场或停车库。传染病疫情现场采样和处置车辆应有相对独立的车辆消毒、处理、存放场地。

3.2.5 疾控中心用地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宜兼作废弃物的出口。

3.2.6 疾控中心对外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保卫用房。

3.2.7 疾控中心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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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 筑


4.1 一般规定


4.1.1 疾控中心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功能要求、工艺流程相适应,合理安排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等用房,做到建筑功能分区明确。

4.1.2 疾控中心主体建筑应采用便于室内空间灵活分隔的柱网布置,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

4.1.3 各功能分区的人流、物流的运行路线应合理安排,避免交叉污染。

4.1.4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用房的人员、实验物品的出入口宜分别设置;
    2 实验污物宜有单独的出入口;
    3 卫生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处置、疫苗运输等建筑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篷。当设置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4.1.5 疾控中心的各建筑物、各功能分区和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

4.1.6 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实验、业务、行政管理等用房相毗邻,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减振措施。

4.1.7 无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4.1.8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及以上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
    2 客梯和货梯宜分别设置,当货梯数量不小于两部时,宜设置独立的污物梯;
    3 货梯规格应满足实验设备维修更换的要求。

4.1.9 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位置,应满足功能分区、竖向交通及消防疏散的要求;
    2 无货运电梯时,楼梯尺寸应满足各种实验设备安装、维修更换的要求。

4.2 实验用房


4.2.1 各类实验用房宜按不同功能和类型相对集中设置,实验辅助用房应邻近相关实验室设置。

4.2.2 实验室的柱网开间不应小于6.60m;进深不宜小于6.60m。

4.2.3 实验室净高宜为2.5m~2.8m,并应满足实验设备安装高度的要求。当实验室上空设备管道多,并需进人检修时,宜设技术维修夹层。

4.2.4 实验室建筑宜合理预留未来发展需要的风口、管道井等空间。

4.2.5 实验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2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
    3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有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地面、墙面应做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角。

4.2.6 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采用遮光设施。

4.2.7 理化实验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理化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2 应满足仪器设备所需的洁净度、湿度、温度等环境要求;
    3 有隔振要求的特殊仪器用房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4 有电离辐射的实验室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应采取可靠的辐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5 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设置电磁屏蔽、接地装置。

4.2.8 洁净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实验室宜设置缓冲间;
    2 洁净实验室及其缓冲间门的开启方向应综合考虑相通房间的气压梯度和洁净级别确定;
    3 缓冲间的设置应满足搬运设备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设备门。

4.2.9 洗涤消毒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生物安全实验室服务的洗涤消毒室应设污染区和清洁区,宜设污物暂存间、洁物存放间,必要时增设无菌区;各区应分别设置人员出入口,清洁区和无菌区人员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各区之间的物流通道应设置消毒设施;
    2 洗涤消毒室应设置排水设施,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3 洗涤消毒室室内装饰应采用易于清洁、不起尘、不开裂、光滑防水、防腐蚀的材料,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4 洗涤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的淋浴设施。

4.2.10 实验辅助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衣室应在实验区的人员出入口处设置;
    2 浴室应设置在清洁区,且宜设置在实验区的人员出入口附近;
    3 应单独设置危险化学药品、菌(毒)种的储存间,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4.3 业务用房和行政用房


4.3.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业务用房,可设置疾病防治、公共卫生、综合业务、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各类业务用房。

4.3.2 业务用房宜根据专业、职能类别与相关实验室邻近设置,并宜设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4.3.3 疾控中心应设置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中心,并宜设置在首层。应急指挥中心应设置独立出入口,门前宜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4.3.4 应为现场采样人员设置单独的消毒间、更衣间和服装处理间。

4.3.5 疾控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行政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4.4 保障用房


4.4.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保障用房,可设置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仪器设备维修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用房、通风空调设备机房、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用房等保障用房。

4.4.2 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分别设置,并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4.4.3 菌(毒)种库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WS 315的有关规定。

4.4.4 中心供应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中心供应站宜集中独立设置,位置临近实验区的物流出入口,并应有便捷的通道与各实验室相联系;
    2 设在中心供应站内的洗涤消毒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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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 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疾控中心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1.2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关于“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及“科学实验建筑”的规定。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含地下室和技术夹层)应按特殊设防类建筑设防。

5.1.3 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的实验室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且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5.1.4 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2 材 料


5.2.1 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5.2.2 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结构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对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5.2.3 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抗震设防地区的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 地基基础


5.3.1 对拟建场地必须进行详细岩土工程勘察,并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报告除对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作出评价外,对位于山区(包括丘陵地带)的建设场地,应特别注意对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震效应作出全面评价。

5.3.2 地基基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建筑所在的地域特点、结构类型、有无地下室、荷载大小、地基持力层埋置深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5.3.3 地基基础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5.3.4 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及桩基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承载力检验。

5.3.5 邻近疾控中心各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5.3.6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结构,应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建筑、道路、市政设施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5.4 上部结构


5.4.1 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用房,宜分别独立设置,或在地面以上设置防震缝分为相互独立的结构单元。

5.4.2 结构选型及平面布置应满足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的功能要求。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或钢结构体系。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体建筑不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5.4.3 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宜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结构方案及经济合理性,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

5.4.4 结构布置应避免因局部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在抗震设防地区,结构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宜避免结构刚度或承载力突变,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方案。

5.4.5 当实验用房的楼层间设有技术夹层,或采用错层结构时,结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相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夹层或错层对结构抗震性能的不利影响,并对结构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5.4.6 实验用房的荷载取值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以外,对自重较大的仪器设备或特殊防护设施的荷载,以及较大的楼面活荷载或吊挂荷载等,应根据实际大小、平面位置及使用要求进行计算。

5.4.7 结构的地震作用、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及结构的抗震变形验算,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进行计算。

5.4.8 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及场地类别等因素,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要求。抗震薄弱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5.4.9 主体结构及结构构件在正常使用阶段不应产生超过规范及特殊使用要求的变形。混凝土构件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及结构耐久性的裂缝。

5.4.10 混凝土结构构件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配筋构造,应满足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及相应环境类别的耐久性要求。

5.4.11 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5.4.12 建筑围护墙、隔墙及特殊防护设施的布置,应避免形成结构平面抗侧刚度偏心、竖向刚度突变,或形成短柱。必要时,应根据对主体结构的影响程度,计入结构抗震计算,同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5.4.13 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非结构构件或机电设备的重要性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应进行相应的抗震设计,并采取合理的连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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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疾控中心建筑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建设区域范围内的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设计。

6.1.2 有洁净及生物安全要求房间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

6.1.3 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的污水宜分别排放,污水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污水必须经消毒灭菌处理。

6.2 给 水


6.2.1 疾控中心建筑给水、动物实验室中普通动物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6.2.2 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

项目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

实验用水

物理

L/(人·班)  

125

2.0

化学

460

生物

310

药剂调制

310

办公人员

L/(人·班)  

30~50

1.5~1.2

后勤

L/(人·班)  

80~100

2.5~2.0

食堂

L/(人·次)  

10~20

2.5~1.5

洗衣

L/kg

60~80

1.5~1.0

                        注:道路浇洒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疾控中心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给水总入口应设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要求。

6.2.5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设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用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

6.2.6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1 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

6.3 热水、饮水及实验用水


6.3.1 当疾控中心建筑设置生活热水时,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疾控中心建筑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2 热水水温按60℃计;
    3 寒冷地区实验室及洗消间宜设置热水供应。

表6.3.1 疾控中心建筑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

项目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

办公人员

L/(人·班)

5~10

2.5~2.0

后勤职工

L/(人·班)

30~45

2.5~2.0

后勤

食堂

L/(人·次)

7~10

2.5~1.5

洗衣

L/kg

15~30

1.5~1.0

浴室

L/(人·次)

100

2.0~1.5


6.3.2 当疾控中心建筑设置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优先选择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地热和太阳能制备热水。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置辅助加热系统。

6.3.3 当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6.3.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水供水压力应平衡,当不平衡时应设置平衡阀等措施;
    2 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10s内流出达到设计温度的热水。

6.3.5 疾控中心建筑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给:
    1 管道直饮水系统;
    2 蒸汽间接加热的蒸汽开水炉;
    3 电开水器;
    4 罐装水饮水机。

6.3.6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
    2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3 管道直饮水应设置循环系统,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后再用;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管段长度不得大于3m;
    4 应设水质检测装置。

6.3.7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便于取用、检修、清扫、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场所内,不得设置在易污染的地点。

6.3.8 疾控中心建筑制剂和实验用水水质应符合工艺要求。制剂和实验用净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给:
    1 设有机械循环的管道供应系统;
    2 集中设置供水处理设备,配送桶装成品水;
    3 用水点处设小型水处理装置。

6.4 排 水


6.4.1 疾控中心排水系统应采用污废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6.4.2 实验区废水宜与生活区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6.4.3 下列实验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 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应通过专门的管道收集;
    2 含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污水分流;污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3 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并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 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收集;
    5 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应分别设管道收集;
    6 动物实验用房的污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
    7 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再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6.4.4 实验废水处理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经处理后的实验废水排水管道上设置取样口,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实验废水处理流程应根据废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
    2 含有放射性核素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分别进行处理。低放射性短寿命污水可收集在衰减池中处理。

6.4.5 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6.4.6 水温超过40℃的锅炉、加热器、高压灭菌器等设备排水应经降温处理后排放。

6.4.7 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水水质选择适宜材料。

6.4.8 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6.4.9 排水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等级高于6级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应设地漏,6级及以下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宜设地漏;
    2 有洁净要求和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及昆虫饲养室宜设可开启式密闭地漏;
    3 高压灭菌宜设排水设施。

6.4.10 用水器具存水弯及地漏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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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风空调


7.1 一般规定


7.1.1 疾控中心建筑的冷热源应根据内部功能要求、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能源状况,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应具有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方便维护、管理。

7.1.2 各实验室实验工艺过程、设备仪器、实验用品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应通过详细和认真调研,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新风量、相对压差、气流速度等;实验工艺过程、设备仪器、实验用品等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包括设备、仪器和实验过程的散热量、异味、刺激性气体、微生物、病毒等。

7.1.3 除实验室环境和实验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外,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应结合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7.1.4 设置散热器采暖的疾控中心建筑,散热器采暖热媒应以热水为介质,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形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7.1.5 疾控中心实验室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实验室工艺和操作要求,结合室内实验通风设备的位置确定送排风口的位置,在保证实验人员、实验环境、实验对象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满足实验工艺要求和人员舒适要求的室内环境和气流组织。

7.1.6 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管道的抗震设计和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位置和运转要求等按照抗震设计标准和规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7.2 送风系统


7.2.1 实验室的新风量应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最大值确定:
    1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新风量的卫生要求;
    2 实验室所要求的房间压力或与邻室的压差要求;
    3 各种实验条件下实验室房间的风量平衡要求。

7.2.2 当实验室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避免不同实验室之间的空气交换。

7.2.3 除实验室排风有生物安全危险性、放射性、异味、刺激性、腐蚀性或爆炸危险性的情况外,应避免采用全新风式直流式空调系统。

7.2.4 实验室排风中含有生物安全危险、异味、腐蚀性、刺激性等气体的通风系统,不应设置对新风预冷或预热的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7.3 排风系统


7.3.1 凡在使用、操作、实验过程中有或者产生异嗅、生物安全危险气体、有害气体/蒸汽、霉菌、水汽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保持房间相对邻室或走廊的负压。当污染源相对集中、固定时,应优先采用通风柜、排气罩等局部排风措施;当污染源多点散发时,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7.3.2 当排风污染物浓度高于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要求时,应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采取净化处理措施。排除生物安全危险、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材质应满足耐腐蚀、易清洗的要求,排风口至少应高出屋面2m,排风口宜向上并有防雨措施。

7.3.3 不同通风柜、负压排气罩等局部排风设备的排风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应对共用排风系统气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7.3.4 不同的通风柜、负压罩、排风型的生物安全柜等局部排风设备宜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设置排风系统。当多台排风设备共用一套排风系统时,应按照排风设备的不同使用和运行要求,严格进行风量平衡和热平衡的计算与设计。房间的送、排风量和供冷量、供热量应满足实验室不同工况使用的要求。

7.3.5 放射化学实验室和放射性计量测试实验室不应采用带有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其房间排风和通风柜排风应独立、直接排出室外。

7.3.6 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

7.4 空调系统


7.4.1 除本规范附录B的特殊实验室外,疾控中心的理化实验室等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按表7.4.1确定。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房间,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表7.4.1 疾控中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房间名称

冬季室内温度(℃)

冬季室内湿度(%)

夏季室内温度(℃)

夏季室内湿度(%)

换气次数

理化实验室

19~21

≥30

25~27

≤70

6~8

样品室

14~16

24~28

≤65

2~3

毒菌种室

14~16

24~28

≤65

2~3

洗涤消毒室

20~22

≥30

25~27

≤65

6~8

微生物实验室

19~21

≥30

25~27

≤75

根据风量平衡确定


7.4.2 实验室暖通空调用的冷、热水系统宜设计为变流量系统形式,适应系统冷、热负荷的变化。

7.4.3 实验室的暖通空调系统应具备较好的负荷调节能力,满足和适应实验室非满负荷使用时的要求。

7.4.4 凡有不同室内环境要求、不同生物安全等级要求、不同使用时间要求或使用中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物气溶胶的房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调通风系统。

7.4.5 当实验室有散发热量的实验设备时,应按实验设备的使用时间将其发热量应计入房间空调负荷。实验设备散热量较大,且在冬季形成冷负荷的房间,应具有全年供冷措施。

7.4.6 等离子光谱仪/质谱仪检测室宜按照仪器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空调净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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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疾控中心的电气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的原则。

8.1.2 实验室区域的配电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不同类型实验室相对独立运行的功能要求。

8.1.3 具有洁净等级、压力、腐蚀等要求的实验室所用的电气设备,除满足电气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的洁净、压力、腐蚀等环境性能要求,并采用外露表面平滑、不易积尘、防静电、具有密闭隔离功能的产品。

8.1.4 疾控中心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根据其规划、级别、业务内容以及建筑物的特性确定智能化系统规模和内容,不宜低于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2 供配电


8.2.1 疾控中心的电力负荷分级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用电;
        2)有大型仪器设备、具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用电;
        3)保障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百级洁净室工作环境的用电;
        4)重要冷库用电;
        5)数据网络中心、通信中心、应急处理中心等场所的用电;上述用电场所的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等。
    2 在一级负荷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1)数据网络中心、通信中心、应急处理中心的用电;
        2)必须连续运行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用电。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应急办公室用电;
        2)除一级负荷外的其他实验室用电;
        3)危险化学药品库房、菌(毒)种室、毒害性物品库房、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房、中心供应站等照明用电;
        4)除一级负荷外的保障实验室工作环境的用电。
    4 疾控中心的电梯用电、消防用电等其他用电的负荷等级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2.2 在满足电能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疾控中心负荷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2.3 当实验室供电中断可能造成实验成果报废或数据丢失等情况时,应增设不间断电源装置。

8.2.4 220/380V配电系统设备和线路宜预留20%的备用容量。

8.2.5 220/380V配电装置应布置在专用房间或竖井内,不应敞露布置在公共场所或具有正负压要求的实验区域内。

8.2.6 实验室与公共区用电不应共用配电回路,实验室照明和实验室其他用电不应共用配电支路。

8.2.7 独立配电装置的进线处应设置断开所有电源线的隔离电器。不同用电性质的配电装置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应有明显标志。

8.2.8 不同电源、不同用途的用电终端接口应具有防止误用的功能或明显标志。

8.2.9 实验室单相负荷支线宜采用单相双极开关配电。

8.2.10 实验室配电系统的二次控制系统宜采用安全低电压。

8.3 照 明


8.3.1 疾控中心建筑内各主要功能用房,一般照明的工作面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疾控中心一般照明照度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
  标准值
  (lx)

统一
  眩光值

显色指数

备注

理化实验室

一般

水平面,
  0.75m

300

19

80

宜设局部照明

精细

水平面,
  0.75m

500

19

85

宜设局部照明

微生物/洁净实验室

一般

水平面,
  0.75m

300

19

80

宜设局部照明

精细

水平面,
  0.75m

500

19

85

宜设局部照明

样品室

水平面,
  0.75m

3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菌(毒)种室

水平面,
  0.75m

300

22

80

可另加局部照明

业务用房

水平面,
  0.75m

300

19

80

实验用品库房

地面

200

22

60

一般化学试剂库房

地面

200

22

80

毒害性物品库房

地面

300

22

80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地面

150

25

60

应急物资储备库房

地面

200

25

60

冷库

地面

50

60

中心供应站

试剂制备间

地面

300

22

80

洗涤消毒室

地面

200

22

60

技术维修夹层

地面

150

                  注:特殊实验室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8.3.2 疾控中心建筑内主要房间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3.3 工作照明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合成照明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

8.3.4 通道或非工作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3.5 具有洁净等级要求及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要求的实验室应选用洁净密封型灯具,其他实验室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要求。

8.3.6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照明设计应选择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8.3.7 紫外线消毒灯具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消毒区域之外,并带状态指示,且工作照明与紫外线消毒灯具不得同时开启。紫外线消毒灯具的开关形式或颜色应与普通照明开关相区别,且不得贴邻布置。

8.3.8 有严格正负压要求,或具有生物安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实验室的进出口处应设置实验工作状态标志灯,其室内照明开关不宜设在实验房间内,且宜采用带状态指示的大面板式开关。

8.3.9 照明控制的分组应利于节能,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功能、不同使用时间、不同自然采光状况的照明,应能分别控制;
    2 工作区与通道区划分明确的大空间照明,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
    3 具备自然采光条件的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平行窗户灯列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照度自动控制装置。

8.4 通 信


8.4.1 疾控中心应配置快捷可靠的对内、对外的语音和数据通信系统,系统的规模应与其业务功能需要相适应,系统应便于扩展,且宜留有适当的冗余度。

8.4.2 用于内部业务需要的数据通信网络应具有防止外部侵入的措施。

8.4.3 实验室和业务用房宜配置数据终端和语音终端。

8.4.4 实验室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建立宜安全可靠。

8.4.5 疾控中心宜设置远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8.5 建筑设备管理


8.5.1 疾控中心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的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
    1 实验室的温湿度监测与控制;
    2 正负压区域的气压监测与控制;
    3 实验功能需要监测的气体浓度与控制;
    4 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的监测与控制;
    5 非常状态的报警与紧急处理控制。

8.5.2 每个独立建筑物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分控室或分控系统设备,且宜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联网。

8.5.3 环境条件保障设备应在使用现场设置操作装置和相关参数的显示装置。

8.6 安全技术防范


8.6.1 疾控中心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8.6.2 疾控中心建筑内的风险部位应根据功能性质、危险性、危害性、可控性难易等确定,并按下列标准分为三级风险部位:
    1 一级风险部位: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菌(毒)种室/库、放射源、爆炸品、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库房及其辅助设施,六级以上洁净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极其贵重仪器实验室或库房及其辅助设施,信息数据中心,安防控制中心,档案室等;
    2 二级风险部位: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重要仪器、设备库房;
    3 三级风险部位:除一、二级风险部位以外的其他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重要业务办公室等。

8.6.3 疾控中心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6.4 疾控中心应设置工艺流程安全监控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送检实验工艺流程进行全程安全监控;
    2 工艺流程过程中实验人员的每一步骤进行全程监视和记录;
    3 全程监视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60d。

8.6.5 不同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联网,组成统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对独立的实验楼或实验区域宜设安防分控中心或分控系统。

8.6.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配备与其他智能化系统联网的接口和软件,且应预留适当的余量。

8.7 紧急事故报警


8.7.1 疾控中心应建立紧急事故报警系统。

8.7.2 疾控中心紧急事故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使用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中心,地(市)级疾控中心宜设紧急报警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站;
    2 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门口应设紧急报警按钮,且每个实验区的出入口应至少设一个紧急报警按钮;
    3 在发生故障区域的出入口及相关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紧急灯光显示标识;
    4 现场和紧急报警中心均应设有声光信号,其报警电器应便于操作,且应设置防止误操作措施;
    5 紧急报警中心或紧急报警站应能对紧急事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应具有完善的通信功能;
    6 紧急报警中心应能显示报警信息发生的场所,并应记录事故和储存历史数据;
    7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巡检功能和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的功能;
    8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与上、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络的通信功能。

8.7.3 紧急事故报警系统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简单、可靠、耐久、便于扩展;
    2 宜与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联网;
    3 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8.7.4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或其辅助用房、危险品库房等应设紧急报警站。

8.8 线路敷设


8.8.1 无关管线不宜穿越正负压空间,当无法避免时,穿越的管线应作专门的密封隔离处理。

8.8.2 具有正负压要求的空间内不应设中间接线盒,其管线也不宜相互穿越。

8.8.3 除实验室或实验区专用的电气用房外,封闭式实验室区域内不得设置其他电气用房及管道井,且避免无关线路穿越该区域。若无关线路穿越无法避免时,应作密闭隔离处理。

8.9 接 地


8.9.1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9.2 有洁净等级要求的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做静电接地。

9 防火与疏散


9.0.1 疾控中心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的有关规定。

9.0.2 实验室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9.0.3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0.4 疾控中心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防火分区同层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消火栓应布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地点;
    2 实验室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出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9.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2 大型仪器室、洁净室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0.6 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设施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根据需要采取设置灭火器等其他灭火措施。

9.0.7 疾控中心的贵重设备用房,档案室、信息中心、网络机房等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9.0.8 当排风中含有异嗅、刺激性、腐蚀性、爆炸危险性或生物安全危险性气体时,排风系统不应与消防排烟系统合用管道和设备。

9.0.9 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要求。

9.0.10 实验区域内走廊及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9.0.11 当实验过程有生物安全危险或实验工艺有严格正负压要求时,在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不应直接联动切断非火灾区域内的实验室正常电源和正常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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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10.1 建筑要求


10.1.1 二噁英实验室应设置预处理间和主仪器间,并在入口处设置缓冲间;平面布局应避免人流物流的往返交叉。

10.1.2 昆虫饲养室应有防止昆虫逃逸的措施;宜设置可封闭地漏,地面应做找坡、防水处理。

10.1.3 冷室、暖室可根据实验具体需求设置,不应开设外窗;入口处宜设前室;墙体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防潮隔汽的要求;应采用有保温功能的密闭门。

10.1.4 环境测试仓标准体积应为30m³,形状宜接近正立方体;内墙表面、地面、顶面均应平整、光滑、不易吸附、耐腐蚀、易清洗、无挥发有机物产生,所有围护结构的相交位置,宜做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弧处理;环境测试仓门、墙壁、顶棚、楼(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漏气量应小于0.05m³/h。

10.1.5 模拟现场测试室、实验室药效测试室的操作室与实验室间宜设缓冲间;实验室宜成对设置,并设置观察窗;应采取防止昆虫逃逸的措施;门、墙壁、顶棚、楼(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室内墙表面、地面、顶面均应平整、光滑、防水、耐腐蚀、易清洗;所有围护结构的相交位置,宜做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弧处理。

10.1.6 组合型基因扩增(PCR)实验室应设置试剂配制室、样品处理室、核酸扩增室及产物分析室。各室应在入口处分别设置缓冲间。

10.1.7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的有关规定。

10.1.8 放射化学实验室内墙表面、地面、顶面均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

10.1.9 放射源照射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 10252的有关规定。

10.1.10 电子显微镜室、全自动微生物仪实验室等精密仪器室应满足仪器设备对洁净度、防振、防磁等方面的要求。当实验涉及致病微生物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

10.2 机电系统要求


10.2.1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的主要环境设计参数和基本设施,应分别按照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确定;当实验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实验工艺要求另行确定。

10.2.2 昆虫饲养室应设置独立的空调设备或系统,根据饲养昆虫的种类不同而进行温湿度调节。昆虫饲养室宜维持相对邻室或缓冲间的负压。当昆虫饲养房间采用带有温湿度调节功能的昆虫饲养箱时,房间可按照人员舒适性要求进行暖通空调设计。

10.2.3 环境测试实验室、操作室、准备室房间可利用疾控中心的集中空调系统,环境测试仓本体应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实验过程中环境测试仓应能隔绝与仓外的气体交换,待实验过程结束后能够通过排风系统排除仓内空气。

10.2.4 环境测试仓围护结构防止结露的热工验算应按照环境测试仓内外最不利的温度条件进行。

10.2.5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10.2.6 组合型PCR实验室的试剂配制室、样品处理室、核酸扩增室及产物分析室之间的空气,应通过缓冲间隔绝,上述房间不应共用空调回风系统。核酸扩增室及产物分析室应维持相对邻室或缓冲间的微负压。

10.2.7 模拟现场测试室应按照实验要求的室内温湿度范围设置能够独立调控的空调系统。

10.2.8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洗眼器及喷淋设施。

10.2.9 谱仪间内不宜设给排水设施、卫生器具(水盆)。

10.2.10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10.2.11 等离子光谱仪/γ质谱仪等特殊仪器用房应设置工作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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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施工要求


11.1 一般规定


11.1.1 疾控中心的土建、安装及装饰等施工应满足设计图纸、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土建、安装及装饰等施工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要求。

11.1.2 施工过程中应对每道工序制订具体施工方案。

11.1.3 各道施工程序均应进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1.4 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和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做好调试记录,并编写调试报告。

11.2 建筑装饰


11.2.1 室内装饰工程中,门窗、各种设备及管线与建筑部件结合部位的缝隙密封作业,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11.2.2 建筑装饰施工应做到墙面平滑、地面防滑耐磨,容易清洁、耐消毒剂侵蚀、不吸湿、不透湿、不易附着灰尘。

11.2.3 有压差要求的实验室所有缝隙和穿孔都应填实,并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1.2.4 建筑装饰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外,有洁净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规定;有防腐蚀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的有关规定。

11.2.5 建筑装饰施工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粉尘。

11.3 空调净化


11.3.1 空调机组的基础相对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0mm。

11.3.2 空调机组安装时应调平,并做减振处理。各检查门应平整,密封条应严密。正压段的门宜向内开,负压段的门宜向外开。表冷段的冷凝水排水管上应设水封和阀门。粗、中效过滤器的更换应方便。

11.3.3 送风、排风、新风管道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前应进行清洁处理,去掉表面油污和灰尘。

11.3.4 净化风管加工完毕后,应擦拭干净,并用塑料薄膜把两端封住,安装前不得去掉或损坏。

11.3.5 所有管道穿过顶棚和隔墙时,贯穿部位应可靠密封。

11.3.6 送、排风管道应隐蔽安装。

11.3.7 送、排风管道的咬口缝均应可靠密封。

11.3.8 各类调节装置应严密,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11.3.9 采用除味装置时,室内应采取保护除味装置的过滤措施。

11.3.10 排风除味装置应有方便的现场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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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检测和验收


12.1 工程检测


12.1.1 工程检测应包括建筑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环境指标的检测。

12.1.2 工程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

12.1.3 工程检测的检测仪器应有计量单位的检定,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2.1.4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艺设备已安装就绪,设施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净化空调系统已连续运行24h以上的静态下进行。

12.1.5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验收评价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检测检查结果应对本规范表D.0.4中的全部项目检测后做出综合性能全面评价。

12.1.6 实验室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涉及工程检验的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12.2 工程验收


12.2.1 在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环境指标的检测。

12.2.2 工程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综合性能的评定文件等。

12.2.3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疾控中心的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对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数量超出规定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

12.2.4 实验用房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涉及实验用房工程验收的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附录A 疾控中心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配置


表A 疾控中心智能化系统配置选项表

智能化系统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智能化集成系统

信息设施系统

通信接入系统

电话交换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

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卫星通信系统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会议系统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时钟系统

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管理系统

实验信息管理系统

物业运用管理系统

办公和服务管理系统

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智能卡应用系统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其他业务功能所需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建筑能量监控系统

公共安全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

其他特殊要求技术防范系统

紧急事故报警系统

机房工程

信息中心机房

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系统设备机房

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

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

消防监控中心机房

安防监控中心机房

通信接入设备机房

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

弱电间(电信间)

紧急事故报警系统中心机房

其他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

                        注:上表中“○”表示宜设置;“●”表示应设置。

附录B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主要环境设计参数


表B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主要环境设计参数表

  

项目名称

  

项目功能

室内气压

冬季室
  内温度
  (℃)

冬季室内湿度(%)

夏季室
  内温度
  (℃)

夏季室内湿度(%)

洁净度等级

照度
  (lx)

显色
  指数

色温

备注

PCR实验室

试剂配置室

聚合酶链反应实验

微正压

18~20

40~60

25~27

45~65

500

85

单向流

样品处理室

18~20

40~60

25~27

45~65

500

85

单向流

核酸扩增室

微负压

18~20

40~60

25~27

45~65

500

85

单向流

产物分析室

微负压

18~20

40~60

25~27

45~65

500

85

单向流

环境测试仓

建筑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检测;空气净化产品效果检测

23±0.5

45±5

23±0.5

45±5

300

80

换气1次/h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

空气检测室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

20~25

50~70

20~25

50~70

300

85

换气0次/h

百级洁净室

无菌检测

微正压

20~25

50~70

20~25

50~70

N5级

500

85

洁净度局部N5级,周边N7级

实验室药效测试室

卫生杀虫产品药效检测室

26±1

60±5

26±1

60±5

500

85

模拟现场测试室

卫生杀虫产品模拟现场药效检测

20~30

55~65

20~30

55~65

500

85

二噁英实验室

二噁英检测

微负压

20~25

40~60

25~27

45~65

N6或N7级  

500

85

冷房

分子生物学实验及试剂存储

0~8

0~8

300

80

暖房

细菌培养

37±1

37±1

500

85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检测放射性同位素

微负压

20~22

40~60

25~27

45~65

300

80

放射源照射场

防护器材性能测试、仪器校验

微负压

20~25

40~60

25~27

45~65

300

80

放射化学实验室

水、食品放射性测量

微负压

20~25

40~60

25~27

45~65

300

80

昆虫饲养室

饲养实验昆虫

微负压

*

*

*

*

0~200

85

调光

注:1 上表中“‐”表示不作要求。
    2 上表中昆虫实验室的“*”表示,当采用温湿度调节的饲养箱饲养昆虫时,房间宜维持人员舒适性温湿度环境要求,当不采用温湿度调节的饲养箱饲养昆虫时,应根据昆虫种类确定房间的温湿度环境要求。

附录C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基本设施

表C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基本设施表

  

项目名称

  

项目功能

电源箱
  (插座箱)

接地

信息点

视频监控

出入口控制

紫外线消毒灯

温度、湿度控制

工作状态指示

电器洁净型

电器密闭型

实验用净水

生活热水

PCR实验室

试剂配置室

聚合酶链反应实验

样品处理室

核酸扩增室

产物分析室

环境测试仓

建筑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检测;空气净化产品效果检测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

空气检测室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

百级洁净室

无菌检测

实验室药效测试室

卫生杀虫产品药效检测室

模拟现场测试室

卫生杀虫产品模拟现场药效检测

二噁英实验室

二噁英检测

冷房

分子生物学实验及试剂存储

暖房

细菌培养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检测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源照射场

防护器材性能测试、仪器校验

放射化学实验室

水、食品放射性测量

昆虫饲养室

饲养实验昆虫

注:上表中“○”表示宜设置;“●”表示应设置;“‐”表示不作要求。

附录D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验收评价项目


D.0.1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成后,必须由工程验收专家组到现场验收,按照本规定列出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

D.0.2 凡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项目有缺陷,属一般缺陷,其中对安全和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有缺陷,属严重缺陷。

D.0.3 每一个特殊用途实验用房的验收评价标准应根据两项缺陷的数量和比例确定,并应符合表D.0.3的规定。

表D.0.3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验收评价标准

标准类别

严重缺陷数

一般缺陷数比例

合格

0

<20%

不合格

≥1

<20%

0

≥20%

                  注:表中的百分数,是一般缺陷数相对于该实验用房应被检查项目总数的比例。


D.0.4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现场检查项目应符合表D.0.4的规定。

表D.0.4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现场检测及检查项目表

  

专业

  

序号

检查出的问题

适用范围

二噁英实验室

昆虫
  实验室

环境
  测试仓

冷室/暖室

放射化学实验室

放射源照射场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

药效测试室/模拟现场测试室

基因扩增(PCR)实验室

技术指标

1

  实验区温度不符合要求

2

  相对湿度不符合要求

3

  实验区压差反向

4

  洁净度级别不够

5

  照度值偏低超过30%

6

  照度值偏低15%~30%

7

  电源缺相或电压超允许范围

建筑

8

  围护结构缝隙密封不好

9

  出入口未设电离辐射标志

10

  内墙表面、地面、顶面不耐酸碱腐蚀  

11

  维护结构相交位置未圆弧处理

12

  未采取可靠的屏蔽措施

13

  未在入口或压强变化处设置缓冲间

  

通风空调

  

14

  空调通风管道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不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15

  空调通风管道的连接方式、做法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6

  空调通风系统管道风阀的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关闭方向、调节范围、开启角度指示与叶片开启角度不一致  

17

  所有自控、电动风阀的驱动装置,动作不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不正常  

18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阀材料、材质等未采取可靠防腐处理措施  

19

  消声器的材料、材质不满足设计规定和防火、防腐、防潮、防霉等卫生要求  

20

  风口的规格形式、尺寸、位置、颜色未满足暖通空调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的要求  

21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静压箱及其他部件,未擦拭干净,没有做到无油污和浮沉  

22

  净化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管与吊顶、隔墙等围护结构的接缝处不严密  

23

  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未经过检验,没有形成记录,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4

  未对设计文件中有相对压差要求的房间压差进行测定  

  

给水排水

  

25

  未采用非接触式水龙头

26

  管道穿越净化区的壁面处未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27

  管道表面可能结露,未采取有效的防结露措施  

28

  未采用密封地漏

电气

29

  照度不可调

30

  电器元件不满足基本设施要求(附表C)

31

  照明灯具不适合环境条件(光源显色指数、色温不合适或眩光偏大)  

32

  照明灯具嵌入顶棚暗装的安装缝隙未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33

  照明开关、调光开关不正常

34

  工作状态指示不正常

35

  紫外线灯开显示不明显

36

  接地装置不明显

37

  温度、湿度、压差控制不满足要求

38

  视频监控有盲区,图像不清晰

39

  内外通信设施未接通

40

  未采用洁净型电器

41

  未采用密闭型电器

注:上表中“●”表示严重缺陷;“○”表示一般缺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37
    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
    16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7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
    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9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20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2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4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 10252
    25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
    26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
    2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2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
    2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30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3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3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3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34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WS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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