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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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 and sanit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JGJ 146-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46-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2.5、4.2.6、5.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8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绿色施工;5.环境卫生。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设“术语”章节;2.“基本规定”中增加关于职业健康的要求;3.“绿色施工”一章中增设“节约能源资源”章节,增加关于绿色施工的要求;4.“环境卫生”一章增加食品卫生相关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邮政编码:100054)。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崇俭 孙宗辅 徐敬贤 王华军 孙京燕 周长青 孙海东 邹爱华 姚永辉 张世功 曹勤 沙秀花 宋铁柱 王兰英 耿洁明 杨纯仪 蔡崇民 王俊川 徐冬艳 解金箭 高俊岳 毕炤伯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 应惠清 魏吉祥 徐克诚 卓新 葛兴杰 闫琪 任兆祥 寇德全 严洪丽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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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管理。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0.2 环境卫生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指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包括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废污处理、卫生防疫等。

2.0.3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是工程建设中实现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0.4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ies
    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租赁及使用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2.0.5 施工人员 site personnel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参建人员。

2.0.6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3.0.2 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3.0.3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3.0.4 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卫生等突发事件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0.5 当施工现场发生有关环境、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应配合调查处置。

3.0.6 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与卫生等有关内容。

3.0.7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0.8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3.0.9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消防保卫等制度牌和宣传栏。

3.0.10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参建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的规定。

3.0.11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3.0.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做好施工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中毒、卫生防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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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色施工

4.1 节约能源资源


4.1.1 施工总平面布置、临时设施的布局设计及材料选用应科学合理,节约能源。临时用电设备及器具应选用节能型产品。施工现场宜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

4.1.2 施工现场宜利用拟建道路路基作为临时道路路基。临时设施应利用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土方施工应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

4.1.3 施工现场周转材料宜选择金属、化学合成材料等可回收再利用产品代替,并应加强保养维护,提高周转率。

4.1.4 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材料进场计划,减少二次搬运,并应实行限额领料。

4.1.5 施工现场办公应利用信息化管理,减少办公用品的使用及消耗。

4.1.6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等资源能源的消耗应实行计量管理。

4.1.7 施工现场应保护地下水资源。采取施工降水时应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并应综合利用抽排出的地下水。

4.1.8 施工现场应采用节水器具,并应设置节水标识。

4.1.9 施工现场宜设置废水回收、循环再利用设施,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

4.1.10 施工现场应对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及时分拣、回收、再利用。

4.2 大气污染防治


4.2.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2.2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4.2.3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

4.2.4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4.2.5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2.7 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2.8 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4.2.9 城镇、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4.2.10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4.2.11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4.3 水土污染防治


4.3.1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3.2 废弃的降水井应及时回填,并应封闭井口,防止污染地下水。

4.3.3 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4.3.4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4.3.5 施工现场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填埋。

4.4 施工噪声及光污染防治


4.4.1 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施工现场应对场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记录和控制,并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4.4.2 施工现场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防护棚或屏障。

4.4.3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4.4.4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噪声控制,并应减少人为噪声。

4.4.5 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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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卫生

5.1 临时设施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房、开水间、文体活动室、职工夜校等临时设施。文体活动室应配备文体活动设施和用品。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宿舍。

5.1.2 生活区、办公区的通道、楼梯处应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5.1.3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消纳。

5.1.4 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

5.1.5 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得小于2.5㎡,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床头宜设置姓名卡。

5.1.6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5.1.7 施工现场宜采用集中供暖,使用炉火取暖时应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彩钢板活动房严禁使用炉火或明火取暖。

5.1.8 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宿舍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鞋柜或鞋架、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生活区应提供晾晒衣物的场所和晾衣架。

5.1.9 宿舍照明电源宜选用安全电压,采用强电照明的宜使用限流器。生活区宜单独设置手机充电柜或充电房间。

5.1.10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有污染源的地方。

5.1.11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定期清理。

5.1.12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采取易清洁、耐擦洗措施,墙面处理高度应大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并应保持墙面、地面整洁。

5.1.13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和冷藏设施,宜设置通风天窗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应定期清洗。

5.1.14 食堂宜使用电炊具。使用燃气的食堂,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应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供气单位资质应齐全,气源应有可追溯性。

5.1.15 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

5.1.16 食堂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应采用单层建筑,应与宿舍和办公用房分别设置,并应按相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临时用房内设置的食堂、库房和会议室应设在首层。

5.1.17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面积不应超过200㎡。

5.1.18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并通风良好。厕位宜设置门及隔板,高度不应小于0.9m。

5.1.19 厕所面积应根据施工人员数量设置。厕所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时,宜每隔4层设置临时厕所。

5.1.20 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并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5.1.21 施工现场应设置满是施工人员使用的盥洗设施。盥洗设施的下水管口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排水应通畅。

5.1.22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保温水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开水炉、电热水器、保温水桶应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5.1.23 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批准,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5.2 卫生防疫


5.2.1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并应采取灭鼠、灭蚊蝇、灭蟑螂等措施。

5.2.2 食堂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应悬挂在制作间醒目位置。炊事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

5.2.3 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制作间。

5.2.4 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应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5.2.5 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保存原始采购单据。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的食品和原料。食堂应按许可范围经营,严禁制售易导致食物中毒食品和变质食品。

5.2.6 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或半成品的器皿应有耐冲洗的生熟标识。成品或半成品应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5.2.7 存放食品原料的储藏间或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作他用。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5.2.8 当施工现场遇突发疫情时,应及时上报,并应按卫生防疫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3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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