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GJ16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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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leaning maintensnce of building external wall
JGJ 168-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为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8-2009,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5.5.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3月4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饰面的检查与处理;4.清洗维护材料的性能要求;5.清洗维护作业;6.清洗维护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邮编:200031)
    本规程参加单位: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上海北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友诚房屋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金强 梁冠华 林光武 王金前 金铮 朱年正 姚镇华 冼明斌 陈曦虎 吴龙鹤 凌惠明 张指挥 王忆青 钱自强 刘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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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1163506503.html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570d0f6248d7c1c708a14568.html?from=search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筑外墙的清洗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合理选用清洗材料,避免清洗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石材、烧结材料、玻璃与金属幕墙、涂料等做饰面的建筑外墙的清洗维护与质量验收。

1.0.3 对于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外墙的清洗维护,其技术方案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0.4 建筑外墙的清洗维护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清洗维护 cleaning maintenance
    采取不同措施,清除建筑外墙饰面表面污垢,恢复建筑物原貌,并保持建筑外墙整洁与功能的活动。

2.0.2 饰面 decoration veneer
    建筑物外墙的装饰面。

2.0.3 清洗维护材料 cleaning maintenance material
    用于清除饰面表面污垢,从而达到建筑外墙整洁、恢复其装饰功能等的材料。

2.0.4 敷剂 deposited agent
    可涂抹在饰面污垢处,能使污垢充分润湿、溶化,并易于清除的一种固-液混合胶状物。

2.0.5 湿式砂洗 wet-sand cleaning
    采用高压喷射设备将湿砂喷射到饰面表面,以除去污垢的清洗工艺。

3 饰面的检查与处理


3.0.1 清洗维护作业前,应对建筑外墙的饰面进行检查。当饰面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清洗维护作业:
    1 当饰面出现风化、酥松、空鼓、开裂或剥落等现象时,应先进行修补、加固或更换,并作记录;
    2 当饰面有废弃附着物时,应予以清除;
    3 当饰面存在渗水现象时,应先进行防水抗渗处理,并确定已修复。

3.0.2 修补、加固或更换饰面时采用的材料宜与原材料一致,并应确保新旧材料的可靠结合。

3.0.3 对于幕墙的检查与处理,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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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洗维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清洗维护材料应能清除饰面上的污垢,使饰面恢复原有的材质表观。

4.1.2 清洗维护应优先采用环保型材料。

4.1.3 清洗维护不得采用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4.1.4 化学清洗剂和敷剂等清洗维护材料,应是具有有效质检报告或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并应标明产品名称、种类、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保质期等。

4.2 材料的种类与适用性


4.2.1 清洗维护材料可选用清水、化学清洗剂、敷剂和砂。

4.2.2 清水可用于清洗轻度污染的饰面。

4.2.3 中性清洗剂可用于清洗中度污染、表面光滑的饰面。清洗金属幕墙和涂料的饰面时,应采用中性清洗剂。

4.2.4 碱性清洗剂可用于清洗耐碱性且粘有油污的饰面或有机粘结材料的饰面。

4.2.5 酸性清洗剂可用于清洗表面粗糙及硬度高的天然石材和烧结材料的饰面。

4.2.6 敷剂可用于清洗污垢吸附程度严重的饰面。

4.2.7 当采用砂作为清洗材料时,应采取湿式砂洗,且砂宜采用石英砂或金刚砂。湿式砂洗可用于清洗重度污染且表面粗糙及硬度较高的天然石材饰面。

4.3 材料的性能指标


4.3.1 清水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清水的主要性能指标
表4.3.1 清水的主要性能指标.jpg


4.3.2 中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中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
表4.3.2 中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jpg


4.3.3 碱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碱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
表4.3.3 碱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jpg


4.3.4 酸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酸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
表4.3.4 酸性清洗剂的主要性能指标.jpg


4.3.5 敷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敷剂的主要性能指标
表4.3.5 敷剂的主要性能指标.jpg


4.3.6 用于外墙砂洗的石英砂和金刚砂宜选用中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用于同一建筑外墙清洗的石英砂和金刚砂的粒径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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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洗维护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清洗维护作业不应损伤被清洗饰面、密封材料或嵌缝材料等。


5.1.2 经过清洗的饰面表面应清洁、无污垢,且不应残留酸、碱、砂等清洗材料,并应达到色泽均匀和顺,无泛黄斑迹的效果。


5.1.3 外墙清洗过程中,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采用喷砂清洗时,落砂应回收再用。


5.1.4 清洗维护作业应从建筑物顶部自上而下、从左到右分排分层进行。水枪与被清洗饰面之间宜呈60°斜角。


5.1.5 清洗维护作业冲洗用水的贮水罐宜设置在建筑物顶部。


5.1.6 清洗材料宜采用塑料容器存放,酸性和碱性清洗材料不得采用金属容器存放。


5.1.7 清洗施工前应测定作业点的风力,当风力超过5级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8 雨天、雾天和气温超过35℃或低于5℃时,不应进行施工。夜间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9 施工工人应穿防滑胶鞋及雨衣,并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


5.1.10 建筑物的檐沟、雨篷、台口线等特殊部位的污垢应先行清除干净。


5.2 作业准备

5.2.1 施工单位应根据清洗维护作业的要求、基层条件、施工设施及清洗维护机械等编制清洗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基层处理;

    3 拟选用的清洗维护材料、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

    4 施工管理网络;

    5 工作人员配备及工期计划;

    6 施工平面布置图;

    7 施工方案;

    8 质量保证措施;

    9 安全技术和应急预案措施;

    10 预防清洗施工污染环境的措施。


5.2.2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按施工工序制作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样板,并应得到业主、监理的签字确认。样板应保留至竣工验收。


5.2.3 施工材料应存放于专用库房内,储存温度宜保持在5~40℃。


5.3 作业工序


5.3.1 清水清洗维护应按下列工序进行:
    1 安装登高作业设备;
    2 调节高压清洗机压力;
    3 清水高压清洗。

5.3.2 清洗剂清洗维护应按下列工序进行:
    1 安装登高作业设备;
    2 采取措施对非清洗部位及树木绿化等进行遮蔽保护;
    3 设置废水排放设施;
    4 用压力水枪将需清洗的墙面冲洗一遍,除去浮灰,表干后涂刷清洗剂;
    5 涂刷清洗剂后,应按材料使用说明书要求,适时刷洗;
    6 用压力水枪反复彻底冲洗;
    7 检查并处理特殊污垢,或重复操作;
    8 用广范pH试纸测墙面酸碱性。

5.3.3 敷剂清洗维护应按下列工序进行:
    1 安装登高作业设备;
    2 设置废水排放设施;
    3 拌合敷料,并将敷料批刮在墙面污垢处并压实;
    4 用胶带将塑料薄膜覆盖在敷贴处,且塑料薄膜停留时间不宜少于6h;
    5 揭去塑料薄膜,除去敷料及污垢;
    6 高压水冲洗。

5.3.4 砂洗清洗维护应按下列工序进行:
    1 安装登高作业设备;
    2 施工前应对非清洗部位及树木绿化等进行遮蔽保护;
    3 施工面设置冲洗砂的回收装置、废水排放设施及降低噪声装置;
    4 根据外墙饰面特点选择不同类型及粒径的砂;
    5 选择合适的空压机,安装高压水管,同时进行喷砂和喷水或喷射水砂悬浮物;
    6 高压水冲洗。

5.3.5 玻璃与金属幕墙的清洗维护应按下列工序进行:
    1 安装登高作业设备;
    2 设置废水排放设施;
    3 将清洗的幕墙用清水冲洗一遍;
    4 涂刷中性清洗剂;
    5 擦拭幕墙,用清水冲洗;
    6 用橡皮刮刀刮拭幕墙。

5.4 作业设备与设施


5.4.1 当建筑物设有固定的外墙清洗维护设施时,应在安全的条件下优先选用该设施。

5.4.2 当建筑物没有固定的外墙清洗维护设施时,应按建筑物外形、工期、效果、安全等因素来选择施工设备、设施或脚手架。

5.4.3 对于位于城市主干道、建筑立面的形体复杂或周边环境要求高的建筑物,应搭设施工脚手架,并进行封闭。应做好围挡警戒、警示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

5.4.4 当清洗维护作业使用脚手架时,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 安全规定


5.5.1 清洗维护作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规定。

5.5.2 当施工面下有出入口通道或人员活动场地时,应在该场地上空设置遮挡防护设施。遮挡防护设施应具有抵挡下坠物体撞击的足够承载力。

5.5.3 现场应备有消防设备、安全警示灯、急救药品。应保持道路畅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5.4 清洗维护作业所用的设备、工具和安防设施,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登高机具或设施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方能使用。

5.5.5 清洗维护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5.5.6 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当需要切断施工范围内的电力线路电源时,应于施工前与电力主管部门协调。

5.5.7 清洗维护作业人员应通过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清洗操作规程,并掌握安全操作程序。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有高处作业操作证书。

5.6 环境污染控制


5.6.1 清洗维护作业应规范操作,避免废水四溅。冲洗的废水应排入就近的污水管道,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5.6.2 当采用湿式砂洗时,现场空气粉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要求。

5.6.3 施工时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降噪措施。现场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限值要求。

6 清洗维护工程质量验收


6.0.1 外墙清洗维护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进行。

6.0.2 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清洗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 基层和饰面的检查、修补验收报告;
    3 清洗维护材料的出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清洗施工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准用证;
    4 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5 施工自检记录及施工过程记录;
    6 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6.0.3 施工工程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 基层应牢固、无空鼓;饰面修补、调换的材料与原饰面材料色泽宜相同或相似;拼接不得有明显痕迹;接缝处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一致;
    2 天然石材饰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和顺,不得有黄、灰斑迹;
    3 烧结材料饰面应清洁、色泽和顺,不得有黄、灰斑迹;
    4 玻璃幕墙清洁明亮,无污垢印痕;金属幕墙不得有污垢和施工划痕;
    5 涂料饰面应洁净、色泽均匀,无起皮、剥落、开裂。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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