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消防炮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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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CECS245:2008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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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确保系 统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大空间建筑物和构筑物内自动消防 炮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其他场所使用该系统时,也可参照本规程。

1.0.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1.0.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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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消防炮 fire monitor
以射流形式喷射灭火剂灭火的装置。当灭火剂为水或泡沫时,喷射流量必须大于 16L/s。

2.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能自动完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火源瞄准和喷射灭火剂灭火的消防炮灭火系统。

2.1.3  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guideway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信号,消防炮沿轨道自动移动至火警区域,实现自动定位和灭火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4 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hide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信号,消防炮自动从隐蔽处移出,实现自动定位和灭火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5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水为灭火剂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foam monitor extinguishing
以泡沫为灭火剂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7 定位器 localizer
消防炮扫描时,能够接收火灾信号,完成自动瞄准火源,实现自动定位的组件。

2.1.8 定位时间 locating time
从消防炮接收到启动命令至炮口开始喷射灭火剂之间的时间。

2.1.9  自动控制方式 automatic control­-mode
系统处于自动状态下,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完成火灾探测和报警,自动启动消防炮瞄准火源和喷射灭火剂的一种运行方式。

2.1.10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on the fire control room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手动远程控制消防炮瞄准火源,启动消防泵和打开电动阀门,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

2.1.11  现场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on the spot
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后,通过设置在自动消防炮附近的手动控制盘按钮,手动控制消防炮瞄准火源、启动消防泵和打开电动阀门,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

2.1.12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maintenance­-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由稳压泵、气压罐等设备将管网系统压力稳定在设计工作压力上的一种给水方式。

2.1.13 灭火面积 extinguishing area
一次火灾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

2.1.14 冷却面积 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

2.1.14 冷却面积 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

2.1.15 雾状水 mist jet
消防炮出水为雾状水滴,并保证出水量达到扑灭火灾的效果。

2.1.16 雾化角 angle of mist jet
消防炮的雾状出水最大角度。

2.1.17  阀组 valve components
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等构成的组件。

2.1.18  双波段探测器 double wave band fire detector
采用红外 CCD 和彩色 CCD 传感器作为探测器件, 获取监控现场的红外图像和彩色图像,通过对序列图像的亮度、颜色、纹理、运动等特性进行分析而确认火灾的火焰型火灾探测器。

2.1.19  光截面探测器  light beam image fire detector
采用高强度红外发光点阵作为发射器,以高分辨率红外 CCD 作为接收器,通 过分析发射器光斑图像的强度、形状、纹理等特征的变化来探测火灾烟雾的感烟火灾探测器。

2.2  符号


De——消防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Ds——消防炮的设计射程(m);

dj——管道内径(m);

H——水泵扬程 (MPa);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Σ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i——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 /m);

L——管道长度(m);

Ns——灭火时同时开启消防炮的数量;

Pe——消防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s——消防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

Qe——单门消防炮额定工作压力下的额定流量(L/s);

Qs——单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QZ——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V——管道内流速(m/s);

Z——最不利点处消防炮入口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m);

ξ——局部阻力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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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选型

3.1  系统选择


3.1.1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可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2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可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等场所的火灾扑救和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选用带有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  高架仓库和狭长场所宜选用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  有隐蔽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1.4  在大空间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宜选用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3.1.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采用感烟和感焰的复合火灾探测器,也可采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

3.2 设置场所


3.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3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4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  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  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3.2.2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和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品的火灾: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  带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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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消防泵、火灾探测器等专用系统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4.1.2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消防泵、火灾探测器等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4.2  消防炮


4.2.1  消防炮应带定位器。

4.2.2  定位器应采用双波段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并应有接收现场火焰信息,完成自动瞄准火源的功能。

4.2.3  定位器的探测距离应与消防炮的射程相匹配。

4.2.4  在有腐蚀性的环境或使用有腐蚀性的灭火介质,消防炮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4.2.5 消防炮的流量、压力、短程和定位时间因满足表4.2.5规定:

4.2.5 消防炮技术参数

消防炮流量(L/s

额定压力(MPa

额定射程(m

空位时间(s)

20

0.8

50

120

30

0.9

60

40

0.9

70

注:1 当设计压力或设计流量与表中规定不同时,应根据本规程给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核算消防炮的射程。
2 自动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上表的 90%计算。

4.3 火灾探测器


4.3.1  双波段探测器应符合表 4.3.1 规定:

4.3.1 双波段探测器技术参数

最大探测距离(m

30

60

80

100

保护角度(水平角/垂直角)

60°/50°

42°/32°

32°/24°

22°/17°


4.3.2  光截面探测器应符合表 4.3.2 规定:

4.3.2 光截面探测器技术参数

探测距离 m

30

60

100

保护角度(水平角/垂直角)

58°/48°

40°/30°

20/15°

4.4  阀组

4.4.1  阀组应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等组成。

4.4.2  检修阀应有启、闭状态反馈信号。

4.4.3  电动阀应有启、闭状态反馈信号。

4.4.4  水流指示器应反馈消防炮喷水信号。

4.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4.5.1 在规定流量范围内,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满足自动控制泡沫液和水混合比的功能要求。


4.5.2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内壁应做防腐蚀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4.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

4.6 消防泵组

4.6.1  消防泵组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消防水泵。

4.6.2  消防水泵的出口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小于消防泵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

4.6.3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泄压阀,宜设回流管。

4.7  末端试水装置


4.7.1  末端试验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4.7.2  试水接头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并排入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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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炮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1.2  比例混合器前给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当合用时, 应有保证泡沫混合液不流入给水管道的措施。

5.1.3  泡沫混合液宜采用低倍数泡沫混合液,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规定。

5.1.4  火灾探测器、消防炮等设备的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

5.1.5  在消防炮给水管网的压力最不利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5.1.6  给水管网的最高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1.7  消防泵出口与阀组之间的给水管网应充满压力水。当环境温度低于4℃时,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5.2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与设置


5.2.1 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区域大小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不应被遮挡,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只光截面发射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5  光截面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且不应大 5m;
6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 0.3m。

5.2.2  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距离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  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角度确定设置方法和安装高度;
3  当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正下方存在盲区时,应利用其他探测器消除探测盲区;
4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5  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3m。
5.2.3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红外光区域,避免强光直射探测器镜面。

5.3 消防炮设置


5.3.1  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2门,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阻挡,并应保证2门消防炮的水流能够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5.3.2  现场手动控制盘应设置在消防炮的附近,并能观察到消防炮动作,且靠近出口处或便于疏散的地方。

5.3.3  消防炮的俯仰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

5.3.4  在消防炮塔和设有护栏平台上设置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宜大于500,在多平台消防炮塔设置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宜大于220°。

5.3.5  消防炮的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并应保证支架或平台不影响消防炮的旋转动作。

5.4 给水系统


5.4.1 给水系统的水源可由市政管网、企业的生产或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护持续喷射时间内的系统用水量。水质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5.4.2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

5.4.3 给水系统宜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4.4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稳压泵、气压罐,并应与消防泵设在同一泵房内;
2  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大于5L/s,其扬程应大于消防泵的扬程。稳压泵给水管的管径不应小于80mm;
3 气压罐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稳压装置,其有效调节容积不应小于6000L;
4 给水系统的稳压泵应联动消防泵。稳压泵的关闭和开启应由压力联动装置控制。稳压泵停止压力值和联动消防泵启动压力值的差值应不小于0.07MPa。

5.4.5 消防泵和稳压泵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消防泵的流量应满足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流量的要求,其扬程应满足系统中最不利处消防水炮工作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泵和稳压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工作泵的工作能力。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消防备用泵;
3 消防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管网的措施;
4 每组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每组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泵、稳压泵的吸水管段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闸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5.4.6  消防炮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

5.4.7  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5.4.8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不设水泵接合器。

5.4.9  严寒与寒冷地区,易遭受冰冻影响的供水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5.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5.5.1 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消防水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水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射程的90%计算;
2 当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水炮的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Ds———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m);

De———消防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s———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e———消防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规格型号、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等,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5 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Qs——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e——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L/s);


5.5.2 室外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 L/s。


5.5.3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5.4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2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达到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 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 L/(min·㎡)。


5.5.5  消防水炮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 自动消防泡沫灭火系统


5.6.1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宜喷洒低倍数泡沫混合液。 5.6.2  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的90%计算;
2 当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 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按本规程式(5.5.1-1进行计算确定;
4 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泡沫炮布置的要求时, 应调整原设计的消防泡沫炮的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5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按本规程式 (5.5.1-2)计算确定;
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持续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6.3  室外配置的消防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5.6.4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6.5  消防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2 门消防泡沫炮计算;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火灾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轮的面积计算;
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6  供给消防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5.6.7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泡沫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

5.6.8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 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5.6.9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本规程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要求。

5.7 水力计算


5.7.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铸铁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m/s;钢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5m/s。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5.7.2  水炮或泡沫炮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z=ΣNs·Qs   (5.7.2)

式中 Qz——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同一类型消防炮的数量;

Qs——每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5.7.3 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Σh=h1+h2    (5.7.3)

式中 Σ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处消防炮进口的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5.7.4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hi=i·L   (5.7.4-1)

式中 i——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即管道沿程阻力系数;
L——计算管道长度(m)。 配水管的管道内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V=0.004·Q/(π·dj2)  (5.7.4-2)

式中V——管道内流速(m/s);
Q——所计算配水管内的流量(L/s);
π——圆周率;
dj——管道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1mm确定。

当采用镀锌钢管时,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i=0.0000107•v2/dj1.3    (5.7.4-3)

注:当采用其他类型的管道时,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可按该管道相关的计算公式计算。

5.7.5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见本规程附录A。 附录A中没有的阀门或材料,可由生产厂家提供其当量长度。
水流指示器的当量长度取0.02MPa。
减压孔板的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

式中Vs——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

ξ——局部阻力系数,其取值见本规程附录B。


5.7.6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应按下列计算:

H=0.01×Z+Σh+Ps   (5.7.7)

式中 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Ps——消防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Z——最不利处消防炮入口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线之间的高程差(m),(1m=0.01 MPa )。当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高于最不利处消防炮入口时,Z 应取负值(m)。


6 管道和阀门


6.0.1  管道应选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镀锌无缝钢管、不锈钢管或其他通过检测的钢管。

6.0.2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趋向均衡。

6.0.3  直径等于或大于 100mm 的管道,应采用法兰或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 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 3 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 8m 的场所,立管上应设置法兰。

6.0.4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 2‰~5‰的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

6.0.5  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或海水的管道,应设冲洗接口。

6.0.6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60MPa,当管道压力超过需要的工作压力时,应在检修阀前设置减压孔板。

6.0.7  控制阀和检修阀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启、闭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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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7.1.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用,管道防静电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

7.1.3  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 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9 的规定。

7.1.4  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规定。

7.1.5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规定。

7.1.6  安装在腐蚀场所的电器设备、线路和管道的防腐性能应满足防腐要求。

7.2  火灾报警装置

7.2.1  火灾报警装置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火灾触发装置。

7.2.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能有效的探测保护区内的早期火灾;
2  应能确认火灾发生的部位;
3  具有火灾智能识别功能;
4  宜采用能提供火灾现场实时图像信号的火焰探测器。

7.2.3  现场手动控制盘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3m~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7.2.4  火灾警报装置、消防电话、手动报警按钮及其他联动装置的设计与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7.3  火灾报警控制器

7.3.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3.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7.4 信息处理主机


7.4.1  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有防火软件包、控制软件包、监控软件包、图像管理软件包和网络通信软件包等;
2  报警区域现场平面布点电子地图;
3  报警火灾探测器的位置、型号、状态等信息;
4  报警发生时间及显示记录报警现场图像;
5  故障检测;
6  自动拨号;
7  查询记录;
8  网络通讯;
9  消防炮联动控制。

7.5  消防炮控制装置

7.5.1  消防炮控制装置应具有以下控制功能: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
3  现场手动控制;
4  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
5  应能控制多台消防炮进行组网工作。

7.5.2  消防炮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除应控制消防炮外,还应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控制喷水状态和电动阀启、闭。

7.5.3  现场手动控制盘应具有优先控制功能,应能手动控制消防炮瞄准火源,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泵启、停,应能手动控制消防炮喷水状态,火警信息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7.5.4  消防炮显示装置应具有以下显示功能:
1  显示消防泵、阀门和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2  显示消防炮和其他控制设备地址。

7.6  消防控制室

7.6.1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观察任何一门消防炮的动作;
2  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

7.6.2  消防控制室平时显示监控图像,火警时应具有优先切换火灾现场画面的功能。

7.6.3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消防控制室没有屏幕墙时,操作台的背面距墙不应小于 1.0 m;
2  当设有屏幕墙时,屏幕墙背面距墙的净距离不小于 1.0m,正面与操作台
的距离应保证消防值班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屏幕墙上最低排的显示器, 且屏幕墙与
操作台之间的间隔不小于 1.0m;
3  操作台正面距墙距离不应小于 1.5 m;
4  操作台和屏幕墙的两侧距墙距离不宜小于 1.0m;当消防控制室受环境影
响时,应至少保证一侧距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7.6.4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宜设置可向城市消防控制中心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7.6.5  消防控制室应设架空地板,且架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

7.7  系统 供 电

7.7.1  供电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7.7.2  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 UPS 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7.7.3  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7.7.4  消防炮和阀组的电源应为消防电源。

7.8  布线

7.8.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要求。

7.8.2  传输、消防控制、通信和报警的线路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暗敷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7.8.3  传输视频信号的电缆应使用同轴电缆(SYV-系列),且从探测器到消防控制室的传输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头。

7.8.4  当传输距离超过 900m 或有强电磁场干扰时,宜采用光缆传输;当有防雷要求时,宜采用无金属光缆传输。

.

8 系统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设计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8.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当需要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应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8.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8.1.4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8.1.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的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8.1.6  消防炮、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信息处理主机、硬盘录像机、消防警报装置、消防电话、消防炮控制装置、现场手动控制盘、消防泵控制盘、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消防泵组、 阀组和电源等专用设备, 安装前应进行现场检验,且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8.1.7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8.2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安装


8.2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安装 。

8.2.1  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的规定,并应检查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

8.2.2  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传输线,消防控制线,通信线和报警线等在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且导线的接线端应有标号。

8.2.3  导线敷设后,每个回路的导线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弱电系统导线对地、导线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Ω;强电系统导线对地、导线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0.5MΩ。

8.2.4  信息处理主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

8.2.5  消防炮控制装置、现场手动控制盘、消防泵控制盘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中关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的相关规定。

8.2.6  消防炮解码器应安装在通风干燥处,安装位置距离消防炮位置不应大于10m,并应固定牢固、可靠,且便于维护。

8.2.7  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安装角度应避免产生探测盲区。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宜采用壁装,也可采用吸顶安装。

8.2.8  双波段探测器的接线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双波段探测器当选择壁装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净空高度 h≤8m 时,距顶棚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0.3m;
2 当净空高度 h>8m 时,距顶棚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0.5m。

8.2.9  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探测器的型号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相对安装在被保护空间的两侧, 收发光路上不应有任何阻挡物体,发射器应保证完全位于接收器有效视场中,
3 发射器、接收器可壁装或吸顶安装;
4 每只发射器应接入电源线,每只接收器应接入一根视频同轴电缆和电源线;
5 当安装在平顶棚下面时,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距离不宜小于 0.3m。

8.3  管道及阀门安装

8.3.1  当管道采用热镀锌钢管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的要求。当使用铜管、不锈钢管等其他管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8.3.2  管道连接方式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相关规定的要求。

8.3.3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相关规定的要求外,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还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8.3.3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公称直径(mm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距离(m

4.0

5.0

5.0

5.5

6.0

6.0

7.0

8.0

10.0


8.3.4  各阀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相关阀门安装要求的规定。

8.4  给水系统试压和冲洗

8.4.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相关规定的要求。

8.4.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加 0.4MPa;严密性试验的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并应稳压 24h无泄漏。

8.4.3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当水平管网冲洗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可结束。

8.4.4  消防泡沫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的相关规定。

8.5  消防炮及阀组安装


8.5.1  消防炮、阀组的安装宜在给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8.5.2  消防炮应安装牢固,并应保证喷水或喷泡沫混合液时射流不受阻挡。

8.5.3  阀组宜安装在距消防炮入口10m以内的水平管道上。阀门启、闭应灵活,密封应可靠。

8.5.4  水流指示器应垂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8.5.5  消防炮、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检修时,应先关闭检修阀;检修完毕后,应及时打开检修阀。

.

9 系统调试

9.1 一般规定

9.1.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9.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和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齐备;
2 消防水池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3 系统供电正常;
4 稳压设备工作正常;
5 消防炮的供水管网已充水;
6 被联动设备已经完成调试并正常工作。

9.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应指定调试负责人,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分工清楚、职责明确,并应按调试程序进行。

9.1.4  调试结束后应形成调试记录并存档。

9.2  调试前的准备

9.2.1  调试前应编制调试大纲,并应按照大纲实施。

9.2.2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全数检查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备件备品等。

9.2.3  调试前应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调试应全数进行,并应有文字记录。

9.2.4  调试前应检查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线路,对错线、开路、短路和线间阻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线路应进行检查处理,并应使阻抗达到设计要求。

9.3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调试


9.3.1  信息处理主机、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应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9.3.2  单机通电运行正常后方可进行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调试。

9.3.3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通电后,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717 的相关要求进行下列检查:
1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火灾优先功能;
5 报警记忆功能。

9.3.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 16806 的相关要求。

9.3.5  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9.3.6  当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的减光值达到 1.0dB~10dB 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报警确认灯应常亮,并应一直保持到手
动复位。

9.3.7  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在试验火源作用下,应在 30s 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报警确认灯应常亮,并应一直保持到手动复位。

9.3.8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9.3.9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在连续运行 120h 无故障后,填写调试报告。

9.4  消防炮控制装置调试

9.4.1  控制装置各个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电气测试合格。

9.4.2  手动控制盘应按以下步骤调试:
1 操作按钮,目测消防炮动作正确;
2 按消防泵启、停按钮,消防泵动作正确,反馈信号正常;
3 按电动阀启、闭按钮,电动阀动作正确,反馈信号正常。

9.4.3  现场手动控制盘应按以下步骤全数调试:
1 操作按钮,目测消防炮动作正确;
2 按消防泵启、停按钮,消防泵动作正确;
3 按电动阀启、闭按钮,电动阀动作正确。

9.5  消防炮调试

9.5.1  消防炮调试前,消防水源应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与消防炮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调试合格,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5.2  调试内容应包括水源测试、消防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排水设施调试、消防炮调试。

9.5.3  水源测试、消防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排水设施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相关规定进行。

9.5.4  消防炮调试应全数检查、目测消防炮转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正常;
2 带有雾化功能的消防炮,雾化角的设置范围、无级转换功能正常;
3 消防炮的阀组安装位置正确,电气测试正常。

9.5.5  消防泡沫炮的调试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的相关规定。

9.6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

9.6.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开始调试前宜使阀组的检修阀和消防泵的出口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消防泵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打开状态。
2 在保护区内的任意位置上放置试验火源,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完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启动消防泵、启动相应消防炮、消防炮瞄准火源、打开相应电动阀,完成灭火模拟动作;
3 显示并记录所有控制状态;
4 检查上述过程是否正确。

9.6.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灭火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现场条件允许,可进行本试验;
2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试验火源置于消防炮被保护区内的任意位置上;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发现试验火源,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开启消防泵,启动相应的消防炮;消防炮开始转动并锁定试验火源,打开电动阀,消防炮开始喷水灭火,水流指示器和电动阀发出相应信号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灭火完成,停消防泵,关电动阀。

10  系统验收


10.0.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系统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0.0.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验收缺陷项目划分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

10.0.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进行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消防验收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设计图纸审核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
3 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包括调试报告;
4 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7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查记录;
8 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
9 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10.0.4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的相关规定。

10.0.5  火灾探测器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场所、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光截面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收发光路上不应有阻挡物;
3 双波段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应有阻挡物;检查数量:火灾探测器应按比例抽验,100 只(套)以下抽验 10 只(套);100 只(套)以上抽验 5%-10%。被抽验的探测器试验均应正常。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进行观察、检查;光截面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用减光片检查;双波段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用试验火源检查。

10.0.6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供水水源、消防水泵房、消防泵、阀组、管网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相关规定。

11  维护管理

11.0.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管理者应制定管理、检查、维护规程。

11.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11.0.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 操作规程;
3 值班日志、维护和检查记录表。

11.0.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当发现故障时, 应及时维修。

11.0.5  当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水维修时,应经主管值班人员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后进行施工。

11.0.6  严寒或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和管道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消防储水设备和管道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 5℃。

11.0.7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填写系统运行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日检登记表;
2  每三个月应进行一次火灾探测器、信息处理主机、火灾警报装置、消防电梯停于首层、消防电话、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消防炮控制装置和现场手动控制盘的功能试验,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3  每年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作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11.0.8  自动消防泡沫炮的维护管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的相关规定。

11.0.9  消防泵组应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应启动消防泵,检查反馈信号。

11.0.10 管网、阀门应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水压应满足设计要求。

11.0.11 电动阀应每三月检查一次。检查时,应关闭检修阀,启、闭电动阀,检查反馈信号。试验完,再打开检修阀。

11.0.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时,应关闭稳压设备,排放检修阀到消防炮之间管道的积水后,再关闭检修阀。点燃试验火源,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消防炮开始扫描,并应准确瞄准火源。消防泵、电动阀动作正常,反馈信号显示正常;其它消防联动设备运行正常,反馈信号显示正常。试验、检查完毕,打开检修阀。使管道充满水,稳压设备工作正常。

11.0.13 举行重大活动前,应对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作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附录A 各种管和阀的当量长度


A 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m

管件名称

管径直径DNmm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45°弯头

0.6

0.9

0.9

1.2

1.5

2.1

2.7

3.3

4.0

90°弯头

1.5

1.8

2.1

3.1

3.7

4.3

5.5

5.5

8.2

三通、四通

3.1

3.7

4.6

6.1

7.6

9.2

10.7

15.3

18.3

蝶阀

1.8

2.1

3.1

3.7

2.7

3.1

3.7

5.8

6.4

闸阀

0.3

0.3

0.3

0.6

0.6

0.9

1.2

1.5

1.8

止回阀

3.4

4.3

4.9

6.7

8.3

9.8

13.7

16.8

19.8

—异径弯头

70/50

80/70

100/90

125/100

150/125

200/150

0.5

0.6

0.8

1.1

1.3

1.6

Y型过滤器

22.4

28

33.6

46.2

57.4

68.6

91

113.4

附录B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B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dk/dj

0.3

0.4

0.5

0.6

0.7

0.8

ξ

292

83.3

29.5

11.7

4.75

1.83

注: dk为减压孔板的孔径(mm)。

附录C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C.0.1 自动消防炮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应按表C进行。

C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

缺项分类

严重缺陷(A

重缺陷(B

轻缺陷(C

包含条款

10.0.3

10.0.4

10.0.5条第23

10.0.5条第1

10.0.6

10.0.7条第2-7

10.0.7条第1

10.0.8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可” ; 反面词采用“不可” 。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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