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CECS 25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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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structural assessment after fire

CECS 252:2009

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原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9年9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36号

关于发布《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98)建标协字第08号文《关于下达1998年第一批推荐性标准编制计划的函》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经建筑物鉴定与加固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252: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98)建标协字第08号文《关于下达1998年第一批推荐性标准编制计划的函》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调查和检测、火灾后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火灾后结构构件鉴定评级等内容。本标准是在总结国内外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究成果以及各检测鉴定单位火灾后结构鉴定工程实践经验,进行试验研究,并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检测鉴定、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专业委员会(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610081,E-mail:ls@astcc.com)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原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同济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烟台大学
              武汉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志伸 王孔藩 李国强 屈立军
                (以下姓氏拼音为序)
                惠云玲 姜迎秋 蒋首超 李宁 李一平 李小瑞 楼国彪 陆贻杰 王新泉 许清风 姚继涛 岳清瑞 周新刚
    主要审查人员:王庆霖 王永维 朱金铨 韩继云 张家启 牟宏远 张永钧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9年4月9日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结构火灾后的检测鉴定工作,给建筑结构火灾后的处理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火灾后的结构检测鉴定。

1.0.3 本标准以火灾后建筑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为主。结构可靠性鉴定可根据建筑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进行鉴定。

1.0.4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工作,应委托具有结构鉴定资质的独立机构承担。

1.0.5 火灾后建筑结构的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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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火灾后结构鉴定 structural assessment after fire
    为评估火灾后结构可靠性而进行的检测鉴定工作。

2.1.2 火场残留物 debris in scene of fire
    火灾后现场残存的物品。

2.1.3 火灾荷载密度 fire load density
    火场单位建筑面积可燃物的发热量。

2.1.4 火灾温度作用过程 temperature-time process
    火灾场所从开始燃烧、发展、猛烈燃烧、减弱到熄灭全过程温度与时间关系的历程。

2.1.5 火灾后结构构件温度分析 temperature analysis of structural element after fire
    根据构件和防火层表面受热作用和构件材料热性能确定构件表面和内部温度的分布状况。

2.1.6 结构整体分析(火灾状况下) global structural analysis(under fire environment)
    当整体结构或结构局部遭受火灾时,以整幢结构或某独立区段为对象,对火的直接作用效应和间接作用效应进行的分析。

2.1.7 火的间接作用 indirect fire action
    火灾作用下由于结构、构件热变形引起的非直接受火结构、构件的内力和变形。

2.1.8 标准当量升温时间 normal equivalent temperature rise time
    火灾作用达到的最高温度相当于采用国际标准ISO 834的标准升温曲线进行标准火灾试验达到相同温度所对应的升温时间。

2.1.9 重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指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安全工作或直接影响结构整体正常使用的构件。

2.1.10 次要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不直接影响结构整体正常使用的构件。

2.2 符 号


    te——房间内火灾的当量标准升温时间;
    T——构件的表面温度;
    v——火灾后受弯构件实际挠度;
    [v]——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wm——砌体结构最大裂缝宽度;
    δ——多层房屋楼层层间位移;
    Rf——火灾后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上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构件计算跨度;
    h——楼层层高或独立柱高;
    H——钢结构柱总高或砌体结构房屋总高度;
    HT——单层房屋柱脚底面至吊车梁或吊车桁架顶面的高度。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所有过火房间和整体建筑物。对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防护措施。

3.0.2 建筑结构火灾后的鉴定程序,可根据结构鉴定的需要,分为初步鉴定和详细鉴定两阶段进行(图3.0.2)。


图3.0.2 火灾后结构鉴定框图
3.0.3 初步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场初步调查。现场勘察火灾残留状况;观察结构损伤严重程度;了解火灾过程;制定检测方案。
    2 火作用调查。根据火灾过程、火场残留物状况初步判断结构所受的温度范围和作用时间。
    3 查阅分析文件资料。查阅火灾报告、结构设计和竣工等资料,并进行核实。对结构所能承受火灾作用的能力作出初步判断。
    4 结构观察检测、构件初步鉴定评级。根据结构构件损伤状态特征,按本标准第6章进行结构构件的初步鉴定评级。
    5 编制鉴定报告或准备详细检测鉴定。根据本标准第6.1.3条规定损伤等级为Ⅱb级、Ⅲ级的重要结构构件,应进行详细鉴定评级。对不需要进行详细检测鉴定的结构,可根据初步鉴定结果直接编制鉴定报告。

3.0.4 详细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作用详细调查与检测分析。根据火灾荷载密度、可燃物特性、燃烧环境、燃烧条件、燃烧规律,分析区域火灾温度—时间曲线,并与初步判断相结合,提出用于详细检测鉴定的各区域的火灾温度—时间曲线;也可根据材料微观特征判断受火温度;
    2 结构构件专项检测分析。根据详细鉴定的需要作受火与未受火结构的材质性能、结构变形、节点连接、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等专项检测分析;
    3 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根据受火结构的材质特性、几何参数、受力特征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分析,确定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构件详细鉴定评级。根据结构分析计算和构件校核分析结果,按本标准第6章进行结构构件的详细鉴定评级;
    5 编制详细检测鉴定报告。对需要再作补充检测的项目,待补充检测完成后再编制最终鉴定报告。

3.0.5 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结构和火灾概况;
    2 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和依据;
    3 调查、检测、分析的结果(包括火灾作用和火灾影响调查检测分析结果);
    4 结构构件烧灼损伤后的评定等级;
    5 结论与建议;
    6 附件。

4 调查和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调查和检测的内容应包括火灾影响区域调查与确定、火场温度过程及温度分布推定、结构内部温度推定、结构现状检查与检测。

4.1.2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调查和检测的对象应为整个建筑结构,或者是结构系统相对独立的部分结构;对于局部小范围火灾,经初步调查确认受损范围仅发生在有限区域时,调查和检测对象也可仅考虑火灾影响区域范围内的结构或构件。

4.2 火作用调查


4.2.1 火灾对结构的作用温度、持续时间及分布范围应根据火灾调查、结构表观状况、火场残留物状况及可燃物特性、通风条件、灭火过程等综合分析推断,对于重要烧损结构应有结构材料微观分析结果参与推断。

4.2.2 火场温度过程可根据火荷载密度、可燃物特性、受火墙体及楼盖的热传导特性、通风条件及灭火过程等按燃烧规律推断;必要时可采用模拟燃烧试验确定。

4.2.3 构件表面曾经达到的温度及作用范围可根据火场残留物熔化、变形、燃烧、烧损程度等,按照附录A推断。

4.2.4 火灾后结构构件内部截面曾经达到的温度可根据火场温度过程、构件受火状况及构件材料特性按热传导规律推断。

4.2.5 火灾中直接受火烧灼的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曾经达到的温度及范围可根据混凝土表面颜色、裂损剥落、锤击反应等,按照附录B中表B-1推断。

4.2.6 火灾后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截面曾经达到的温度,可根据当量标准升温时间te按附录E推断。当量标准升温时间te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若曾经发生猛烈燃烧大火且主要可燃物为纤维素类物品时,当量标准升温时间te可根据火灾调查和火荷载密度及通风条件按附录C推断;
    2 若未曾发生猛烈大火时,当量标准升温时间te可根据构件表面温度按公式(4.2.6)推断。

    式中:T——构件的表面温度(℃)。

    3 对于直接受火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可根据构件表面颜色、裂损状况、锤击声音等特征,按附录B中表B-2确定当量标准升温时间te

4.2.7 火灾后混凝土结构构件截面内部曾经达到的温度,也可根据混凝土材料微观分析结果按照附录D推断。

4.3 结构现状检测

4.3.1 结构现状检测应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
    1 结构烧灼损伤状况检查;
    2 温度作用损伤或损坏检查;
    3 结构材料性能检测。

4.3.2 对直接暴露于火焰或高温烟气的结构构件,应全数检查烧灼损伤部位。对于一般构件可采用外观目测、锤击回声、探针、开挖探槽(孔)等手段检查,对于重要结构构件或连接,必要时可通过材料微观结构分析判断。

4.3.3 对承受温度应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应检查变形、裂损状况;对于不便观察或仅通过观察难以发现问题的结构构件,可辅以温度作用应力分析判断。

4.3.4 火灾后结构材料的性能可能发生明显改变时,应通过抽样检验或模拟试验确定材料性能指标;对于烧灼程度特征明显,材料性能对建筑物结构性能影响敏感程度较低,且火灾前材料性能明确,可根据温度场推定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并宜通过取样检验修正。

5 火灾后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

5.0.1 火灾后结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灾过程中的结构分析,应针对不同的结构或构件(包括节点连接),考虑火灾过程中的最不利温度条件和结构实际作用荷载组合,进行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
    2 火灾后的结构分析,应考虑火灾后结构残余状态的材料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几何形状变化和构件的变形和损伤等进行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

5.0.2 结构内力分析可根据结构概念和解决工程问题的需要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的简化。
    1 局部火灾未造成整体结构明显变位、损伤及裂缝时,可仅考虑局部作用;
    2 支座没有明显变位的连续结构(板、梁、框架等)可不考虑支座变位的影响。

5.0.3 火灾后结构构件的抗力,在考虑火灾作用对结构材料性能、结构受力性能的不利影响后,可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分析;对于烧灼严重、变形明显等损伤严重的结构构件,必要时应采用更精确的计算模型进行分析;对于重要的结构构件,宜通过试验检验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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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火灾后结构构件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1.1 火灾后结构构件的鉴定评级分初步鉴定评级和详细鉴定评级。

6.1.2 火灾后结构构件的初步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烧灼损伤、变形、开裂(或断裂)程度按下列标准评定损伤状态等级:
    Ⅱa级—轻微或未直接遭受烧灼作用,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未受或仅受轻微影响,可不采取措施或仅采取提高耐久性的措施。
    Ⅱb级—轻度烧灼,未对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产生明显影响,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应采取提高耐久性或局部处理和外观修复措施;
    Ⅲ级—中度烧灼尚未破坏,显著影响结构材料或结构性能,明显变形或开裂,对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固或局部更换措施;
    Ⅳ级—破坏,火灾中或火灾后结构倒塌或构件塌落;结构严重烧灼损坏、变形损坏或开裂损坏,结构承载能力丧失或大部丧失,危及结构安全,必须或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支护、彻底加固或拆除更换措施。
    注:火灾后结构构件损伤状态不评Ⅰ级。

6.1.3 火灾后结构构件的详细鉴定评级,应根据检测鉴定分析结果,评为b、c、d级。
    b级 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下限水平要求,尚不影响安全,尚可正常使用,宜采取适当措施;
    c级 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d级 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加固或拆除。
    注:火灾后的结构构件不评a级。

6.2 火灾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鉴定评级

6.2.1 火灾后混凝土楼板、屋面板初步鉴定评级应按表6.2.1进行。当混凝土楼板、屋面板火灾后严重破坏,难以加固修复,需要拆除或更换时,该构件初步鉴定可评为Ⅳ级。

表6.2.1 火灾后混凝土楼板、屋面板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6.2.2 混凝土梁火灾后初步鉴定评级应按表6.2.2进行。当火灾后混凝土梁严重破坏,难以加固修复,需要拆除或更换时该构件初步鉴定可评为Ⅳ级。

表6.2.2 火灾后混凝土梁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注:表中梁的跨度按计算跨度确定。


6.2.3 混凝土柱火灾后初步鉴定评级应按表6.2.3进行。当混凝土柱火灾后严重破坏,难以加固修复,需要拆除或更换时该构件初步鉴定可评为Ⅳ级。

表6.2.3 火灾后混凝土柱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注:1 表中为层间位移,h为计算层高或柱高;
        2 截面小于400mm×400mm的框架柱,火灾后鉴定评级宜从严。

6.2.4 火灾后混凝土墙初步鉴定评级应按表6.2.4进行。当混凝土墙火灾后严重破坏,难以加固修复,需要拆除或更换时该构件初步鉴定可评为Ⅳ级。

表6.2.4 火灾后混凝土墙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6.2.5 火灾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详细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构件火灾截面温度场取决于构件的截面形式、材料热性能、构件表面最高温度和火灾持续时间。混凝土柱、梁、板的火灾截面温度场可按本标准附录E判定。
    2 火灾后混凝土和钢筋力学性能指标宜根据钻取混凝土芯样、取钢筋试样检验,也可根据构件截面温度场按本标准附录F、G判定。火灾后钢筋与混凝土弹性模量以及钢筋与混凝土粘结强度折减系数可根据构件截面温度场参照本标准附录H判定。
    3 火灾后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可根据表6.2.5的分级进行鉴定评级。鉴定评级应考虑火灾对材料强度和构件变形的影响。

表6.2.5 火灾后混凝土构件承载能力评定等级标准

    注:1 表中Rf为结构构件火灾后的抗力、S为作用效应,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取值。
        2 评定为b级的重要构件应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6.3 火灾后钢结构构件的鉴定评级

6.3.1 火灾后钢结构构件的初步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防火保护受损、残余变形与撕裂、局部屈曲与扭曲、构件整体变形四个子项进行评定,并取按各子项所评定的损伤等级中的最严重级别作为构件损伤等级。
    1 火灾后钢构件的防火保护受损、残余变形与撕裂、局部屈曲与扭曲三个子项,按表6.3.1-1的规定评定损伤等级。
    2 火灾后钢构件的整体变形子项,按表6.3.1-2的规定评定损伤等级。但构件火灾后严重烧灼损坏、出现过大的整体变形、严重残余变形、局部屈曲、扭曲或部分焊缝撕裂导致承载力丧失或大部丧失,应采取安全支护、加固或拆除更换措施时评为Ⅳ级。
    3 对于格构式钢构件,还应按第6.3.2条对缀板、缀条与格构分肢之间的焊缝连接、螺栓连接进行评级。
    4 当火灾后钢结构构件严重破坏,难以加固修复,需要拆除或更换时该构件初步鉴定可评为Ⅳ级。

表6.3.1-1 火灾后钢构件基于防火保护受损、残余变形与撕裂、局部屈曲或扭曲的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注:有防火保护的钢构件按1、2、3项进行评定,无防火保护的钢构件按2、3项进行评定。


表6.3.1-2 火灾后钢构件基于整体变形的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注:1 表中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h为框架层高,H为柱总高。

        2 评定结果取Ⅱa级或Ⅱb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鉴定者确定。


6.3.2 火灾后钢结构连接的初步鉴定评级,应根据防火保护受损、连接板残余变形与撕裂、焊缝撕裂与螺栓滑移及变形断裂三个子项进行评定,并取按各子项所评定的损伤等级中的最严重级别作为构件损伤等级。当火灾后钢结构连接大面积损坏、焊缝严重变形或撕裂、螺栓烧损或断裂脱落,需要拆除或更换时,该构件连接初步鉴定可评为Ⅳ级。

表6.3.2 火灾后钢结构连接的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6.3.3 火灾后钢结构详细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火钢构件的材料特性:
        1)屈服强度与极限强度;
        2)延伸率;
        3)冲击韧性;
        4)弹性模量。
    2 受火钢构件的承载力:
        1)截面抗弯承载力;
        2)截面抗剪承载力;
        3)构件和结构整体稳定承载力;
        4)连接强度。
    注:火灾后钢结构过火钢材力学性能指标宜现场取样检验。如能确定作用温度,还可根据本标准附录J判定不同温度下结构钢的屈服强度。

6.3.4 对于无冲击韧性要求的钢构件,可按承载力评定等级。对于有冲击韧性要求的钢构件,当构件受火后材料的冲击韧性不满足原设计要求,且冲击韧性等级相差一级时,构件承载能力评定应评为c级;当其冲击韧性等级相差两级或两级以上时,构件的承载能力评定应评为d级。

6.3.5 构件承载力鉴定时,应考虑火灾对材料强度和构件变形的影响,按表6.3.5评定构件承载能力等级。

表6.3.5 火灾后钢结构构件(含连接)按承载能力评定等级标准

构件类别

Rf/(γ0S)

b级

c级

d级

重要构件、连接

≥0.95

≥0.90

<0.90

次要构件

≥0.92

≥0.87

<0.87

    注:1 表中Rf为结构构件火灾后的抗力,S为作用效应,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取值。
        2 评定为b级的重要构件应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6.3.6 受火构件的材料强度与冲击韧性可通过现场取样试验或同种钢材加温冷却试验确定。现场取样应避开构件的主要受力位置和截面最大应力处,并对取样部位进行补强。采用同种钢材加温冷却试验来确定受力构件的材料强度与冲击韧性时,钢材的最高温度应与构件在火灾中所经历的最高温度相同,并且冷却方式应能反映实际火灾中的情况(泼水冷却或是空气冷却)。

6.4 火灾后砌体结构构件的鉴定评级


6.4.1 火灾后砌体结构初步鉴定,根据外观损伤、裂缝和变形分别按表6.4.1-1和表6.4.1-2进行初步鉴定评级。当砌体结构构件火灾后严重破坏,需要拆除或更换时,该构件初步鉴定可评为Ⅳ级。

表6.4.1-1 火灾后砌体结构基于外观损伤和裂缝的初步鉴定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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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对墙体裂缝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结构,表中裂缝宽度,对次要建筑可放宽为1.0mm。


表6.4.1-2 火灾后砌体结构侧向(水平)位移变形的初步鉴定评级标准(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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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H为自基础顶面至柱顶总高度:h为层高;HT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顶面的高度;
        2 表中有吊车房屋柱的水平位移限值,是在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按平面结构图形计算的厂房柱的横向位移;
        3 在砌体结构中,墙包括带壁柱墙;
        4 多层房屋中,可取层间位移和结构顶点总位移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侧移项目的评定等级;
        5 当结构安全性无问题,倾斜超过表中Ⅱ级的规定值但不影响使用功能时,仍可评为Ⅱb级。

6.4.2 火灾后砌体结构构件的详细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构件火灾后截面温度场取决于构件的截面形式、材料的热性能、构件表面最高温度和火灾持续时间;
    2 火灾后砌体、砌块和砂浆强度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进行现场检测;也可现场取样分别对砌块和砂浆进行材料试验检测;还可根据构件截面温度场按照本标准附录K推定砖和砂浆强度。当根据温度场推定火灾后材料力学性能指标时,宜用抽样试验进行修正;
    3 火灾后砌体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指标,应按表6.2.5规定的评级标准执行。

附录A 常见材料变态温度、燃点

表A-1 玻璃、金属材料、塑料的变态温度



表A-2 部分材料燃点


表A-3 油漆烧损状况

温度(℃)

<100

100~300

300~600

>600

烧损状况

一般油漆

表面附着黑烟

有裂缝和脱皮

变黑、脱落

烧光

防锈油漆

完好

完好

变色

烧光


附录B 混凝土表面颜色、裂损剥落、锤击反应与温度的关系

表B-1 混凝土表面颜色、裂损剥落、锤击反应与温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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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 标准耐火试验中混凝土构件的颜色及外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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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纤维素类可燃物轰燃大火当量升温时间的确定


C.0.1 纤维素类可燃物轰燃大火当量升温时间可按下列步骤确定:
    1 调查确定在火灾中房间烧掉的可燃物的种类和数量;
    2 按式(C.0.1)计算室内实耗可燃物总热值Q:

    式中:mi——实际烧掉的第i种可燃物质量,kg;
          hi——第i种可燃物的发热量(MJ/kg),按附表C.0.1-1取值。

表C.0.1-1 可燃材料单位发热量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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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按式(C.0.1-2)计算房间火灾荷载密度:

    式中:qT——房间火灾荷载密度,MJ/㎡;
          AT——房间六壁表面面积(包括窗),㎡。

    4 按式(C.0.1-3)计算房间的通风系数:

    式中:F——计算房间的通风系数,m1/2
          Aw——房间窗户窗洞面积,㎡;
          H——窗户窗洞高度,m。

    5 查附表C.0.1-2确定当量升温时间。

表C.0.1-2 当量升温时间te(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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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火灾曾发生轰燃是指:房间平均温度高于500℃或因温度作用使较多的玻璃窗破碎,从窗洞口大量冒出黑烟。


附录D 火灾后混凝土构件材料微观分析

D.0.1 在进行详细检查时对拟评定的混凝土构件,根据其烧损的不同程度分别采集各种混凝土小样,并进行X衍射分析或电子显微镜分析,观察混凝土样品显微结构特征,并对照表D.0.1-1和表D.0.1-2中的混凝土微观物相特征。对应其特征温度推定相应的火灾温度和混凝土构件表面灼着温度。

表D.0.1-1 X衍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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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1-2 电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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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751_3be0d5dcb74a4fb784ee7a314930def7.jpg

附录E 混凝土构件在标准升温条件下温度场实用曲线图

E.0.1 实心板。
    说明:图中给出了板厚为80mm、100mm、120mm、150mm、200mm 5种规格。图中温度值是厚为1cm区间中点处的温度,以℃计。受火表面的距离(包括构件表面抹灰厚度),mm;图中时间te是指当量标准升温时间,min。


图E.0.1-1 H=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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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1-2 H=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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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1-3 H=1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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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1-4 H=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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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1-5 H=200mm

E.0.2 圆形柱构件。
    说明:柱截面半径为150mm、170mm、200mm、220mm、250mm、270mm、300mm、320mm、350mm共9种。温度值是厚为1cm的圆环中点处的温度,以℃计。迎火距离,即所求点到柱外表面的距离(包括构件表面抹灰厚度),mm;图中时间te为当量标准升温时间,min。



图E.0.2-1 R=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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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2 R=17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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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3 R=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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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4 R=2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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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5 R=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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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6 R=27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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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7 R=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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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8 R=3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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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2-9 R=350mm

E.0.3 矩形截面。
    说明:表中给出了矩形截面宽度b=200mm~400mm,其截面下部200mm范围内对称轴左侧的温度。在受火2.0h内,如宽度大于400mm(下部大于200mm)仍采用400mm时的温度值,但把对称轴边上的数值重复外推,直至所研究的宽度为止。图中温度值是边长20mm的正方形中心处的温度,以℃计;当量标准升温时间te,以min计。确定截面温度时应考虑构件表面抹灰厚度。
    1 b=200mm矩形截面;



图E.0.3-1 b=200mm,te=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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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 b=200mm,te=7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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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 b=200mm,te=8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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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4 b=200mm,te=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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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5 b=200mm,te=10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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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6 b=200mm,te=1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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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7 b=200mm,te=120min

    2 b=240矩形截面;



图E.0.3-8 b=240mm,te=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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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9 b=240mm,te=7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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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0 b=240mm,te=8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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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1 b=240mm,te=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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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2 b=240mm,te=10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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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3 b=240mm,te=1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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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4 b=240mm,te=120mim

    3 b=280mm矩形截面;



图E.0.3-15 b=280mm,te=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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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6 b=280mm,te=7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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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7 b=280mm,te=8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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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8 b=280mm,te=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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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19 b=280mm,te=10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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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0 b=280mm,te=1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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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1 b=280mm,te=120min

    4 b=320mm矩形截面;



图E.0.3-22 b=320mm,te=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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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3 b=320mm,te=7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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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4 b=320mm,te=8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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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5 b=320mm,te=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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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6 b=320mm,te=10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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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7 b=320mm,te=1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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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28 b=320mm,te=120min

    5 b=360mm矩形截面;



图E.0.3-29 b=360mm,te=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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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0 b=360mm,te=7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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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1 b=360mm,te=8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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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2 b=360mm,te=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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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3 b=360mm,te=10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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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4 b=360mm,te=1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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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5 b=360mm,te=120min

    6 b=400矩形截面;



图E.0.3-36 b=400mm,te=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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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7 b=400mm,te=7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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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8 b=400mm,te=8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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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39 b=400mm,te=9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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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40 b=400mm,te=10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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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41 b=400mm,te=1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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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E.0.3-42 b=400mm,te=120min

附录F 火灾后混凝土强度折减系数

F.0.1 在进行初步调查后,根据火场温度确定的混凝土构件表面灼着温度,可按表F.0.1-1~表F.0.1-3的强度折减系数确定火灾后混凝土构件的实际强度。

表F.0.1-1 混凝土高温时抗压强度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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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0.1-2 高温混凝土自然冷却后抗压强度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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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0.1-3 高温混凝土水冷却后抗压强度折减系数
4376810_c80d27ad96fe49e99468356c4a40bac4.jpg     注:1 表中fcu,t——混凝土在高温下或高温冷却后的抗压强度;
              fcu——混凝土原有抗压强度。        2 当温度在二者之间时,采用线性插入法进行内插。

附录G 高温时和高温冷却后钢筋强度折减系数

G.0.1 HPB235钢筋、HRB335钢筋和冷拔钢丝高温时及高温冷却后的强度折减系数按表G.0.1-1和表G.0.1-2确定。

表G.0.1-1 高温时钢筋强度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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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对于热轧钢筋HPB235和HRB335,钢筋强度指标为屈服强度;对于冷拔钢丝,钢筋强度指标为极限抗拉强度。

表G.0.1-2 HRB335钢筋高温冷却后强度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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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高温自然冷却后混凝土弹性模量、钢筋与混凝土粘结强度折减系数


H.0.1 高温自然冷却后混凝土弹性模量、钢筋与混凝土粘结强度折减系数分别按表H.0.1-1和表H.0.1-2确定。

表H.0.1-1 高温自然冷却后混凝土弹性模量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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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H.0.1-2 高温自然冷却后混凝土与钢筋粘结强度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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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 高温过火后结构钢的屈服强度折减系数

J.0.1 结构钢在高温下及高温过火冷却后的屈服强度折减系数,按表J.0.1确定。

表J.0.1 结构钢在高温下及高温过火冷却后的屈服强度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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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K 火灾后粘土砖、砂浆、砖砌体强度与受火温度的折减系数

K.0.1 火灾后粘土砖、砂浆、砖砌体强度与受火温度对应关系及折减系数按表K.0.1确定。

表K.0.1 火灾后粘土砖、砂浆、砖砌体强度与受火温度对应关系及折减系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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